从规范关系试论法条竞合方法

合集下载

刑法学各章简答题

刑法学各章简答题

刑法学各章简答题第一章一、简答题1.简述刑法的任务。

答:《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们可以将刑法的任务概括为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2.简述论理解释的主要种类。

答:(1)扩大解释。

(2)缩小解释。

(3)当然解释。

(4)反对解释。

(5)补正解释。

(6)体系解释。

(7)历史解释。

(8)比较解释。

二、论述题1.论述刑法的性质。

答: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这种特定性,使刑法成为特殊的法律。

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刑法则保护人身的、经济的、财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秩序等许多方面的法益(法所保护的利益)。

但它同时具有不完整性。

首先,刑法并不是将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只是将其中部分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其次,即使是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但由于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原因,立法机关也可能不将其规定为犯罪;最后,成文刑法总是具有局限性,一些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也可能被遗漏。

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这些强制方法的严厉程度远不如刑罚,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和解。

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禁止。

由于其他法律在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需要刑法保护,刑法的制裁方法又最为严厉,这就使得刑法实际上成为其他法律的保障。

这既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所在,也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之一。

刑法中法条竟合的类型

刑法中法条竟合的类型

刑法中法条竟合的类型因法律的特殊规定,法条中出现一种特殊的竞合模式即法条竞合,法律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在适用法律上产生了一定的争议,关于同一种行为类型是按照哪一法条进行定罪,现实中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也说法不一,笔者从事了一段时间的实务工作,工作中也存在不少类似情况,为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根据许多现有理论,笔者试阐述自己的观点,表述自己在实务中遇到此类问题的解决方式。

一、法条竞合的涵义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规范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综合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的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典型的如《刑法》第127条盗窃枪支弹药罪与第264条盗窃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148条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特定伪劣产品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同第266条诈骗罪、第266条诈骗罪同第279条招摇撞骗罪等。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条竞合的条款不在少数,也是实务中较为常用的条款。

但尽管存在法条竞合,对于一个犯罪行为来说,只能构成一罪。

为了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分子,更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对法条竞合的条文如何确定罪名这一问题,颇有研究的必要。

二、法条竞合的类型法条竞合的出现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因此根据规定的不同,法条竞合也出现许多不同的类型,纵观各国刑法理论,法条竞合较多存在下列四种类型:1特别关系:一个行为既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特别法条的犯罪构成。

2补充关系:一个犯罪构成具有补充另一犯罪构成的缺漏的作用时,一个行为同时符合这两个犯罪构成的情况。

3吸收关系:一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其中的一个犯罪构成包含了其他犯罪构成的内容,因而一个犯罪构成吸收其他犯罪构成的情况。

4择一关系:一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理论上存在不可两立的排他关系的情况。

德、日学界多数倾向于否认择一关系之存在,但是台湾的刑法学界因认为择一关系乃不属于特别关系、补充或吸收关系,但仍同时有数法条可兹适用之际,依刑法立法之目的而选择其一最适当者加以适用,以免有一罪两罚之不合理现象,故仍多持肯定见解者。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

论法条竞合及其处理办法当一个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法益侵害事实能够被其中一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法条竞合;反之,当一个行为形式上符合了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且法益侵害事实不能被其中任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所完整评价时,成立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的类型包括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和包容关系。

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办法一般是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重法优于轻法。

标签: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处理办法一、法条竞合概述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的完全包容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法条竞合具有两个特点:一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仅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法条竞合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特别关系是指各犯罪构成在行为性质上同一,在其他要件上一犯罪构成单向包容另一犯罪构成,但重合部分单一选择适用被包容的犯罪构成。

如在主观目的上,第364条传播淫秽物品罪逻辑上包容了第363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在重合部分,单一适用后一罪,后一罪是对前一罪的特别规定。

(二)补充关系是指各犯罪构成在行为性质上同一或近似,而在其他要件上各犯罪构成互相包容,但由于一构成是另一构成的补充,所以重合部分单一适用补充法。

如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其行为性质近似,但其重合部分由于故意杀人罪是对放火罪的概括性补充,因此也单一适用放火罪。

(三)包容关系法条竞合除了特别关系等以外,还有包容关系。

包容竞合是指一个罪名的外延是另一罪名外延的一部分,但犯罪构成的内容已超出外延窄的罪名的情形,其适用原则是全部法、完全法优于部分法、不完全法。

二、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学界主流观点有两种:一种是形式的区分,即立足于法条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

法条竞合是一种静态竞合,只要数法条之间存在这种重合或者交叉关系即属于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是一种动态竞合,它与法律条文之间的规定本身无关。

浅析刑法法条竞合

浅析刑法法条竞合

( ) 条 竞 合 的概 念 一 法
法条竞合 , 又称为法律竞合 、 法规竞合 、 范竞合等 , 规 指一 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 的犯罪构成触犯不同的罪名 ,而最 终只择一个 法条适用 的情况 。法条竞合是犯罪构成要 件的竞
原则 , 不利于保障人权 和预防犯罪 。
二 、 条 竞 合 的 处 断原 则 法
合, 具体而言 , 是指犯罪构成 四个要件 的竞合 , 当两个法条 规
定 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之间存在相 同、 包容或交叉关系时 ,
这 两 个 法 条就 形 成 竞 合 。
研究法条竞 合 ,就是 为了解决法条 的适 用问题 。 实际
上 , 照 竞 合 的 法 条 间是 从 属 关 系 还是 交 又关 系 , 法 条竞 合 按 将
交叉关系 , 当行为人放火杀死 多人 时 , 就产生 了竟合 问题 , 相
对于第 2 2 3 条来说 , 15 第 1 条更接 近具体事实 , 更能全面评价
事 实 , 强 调 了 行 为 的 手 段特 征 , 评 价 了造 成 多 人 死 亡 的事 既 又
物数额较大 的行为 , 既符合诈骗罪 的构成要件 , 又符合招摇撞

时, 用重法优先原则, 适 法律 如有特殊规定的 , 依规定。全面评价原则明显不符合 罪刑相适应原则时, 应允许适
用重 法优 于轻 法原 则 。
关键 词 : 法 ; 条 竞 合 刑 法
中图分类号 : 9 4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5 5 1 ( 0 2 — 2 8 0 D2 A 1 0 — 3 2 1 2 0 0 — 1 2 0)
对于法条竞合理论 的范畴归属 ,我 国刑法学 界存在较 大 的争议 , 概括起来 主要有三种观点 : 一种是法条关 系说 。认 为

法条竞合的例子

法条竞合的例子

法条竞合的例子引言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定在同一案件中发生冲突或矛盾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法条竞合是一个常见的问题,特别是在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时。

本文将通过一些具体的例子,探讨法条竞合的起因、解决方法以及其对司法判决的影响。

例子一:商业合同与民法的竞合背景在商业活动中,当涉及到合同纠纷时,常常会发生商业合同与民法之间的竞合。

商业合同通常由合同双方协商制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而民法则是国家法律对合同约束的一般规定。

例子假设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个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应在60天内向乙方交付货物。

然而,在交付货物前的30天,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此时,商业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与民法规定的交货期限出现了冲突。

解决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双方的意图、不可抗力的发生原因、合同的其他条款等,来判断合同的有效性。

法院可能会酌情判定甲方是否履行合同义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判决。

例子二: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竞合背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合同法则是调整合同关系的一般规定。

当涉及到消费者合同纠纷时,这两个法律之间可能发生竞合。

例子假设甲方购买了乙方生产的一台电视机,在购买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电视机的保修期为一年。

然而,在购买后的半年内,电视机出现了多次故障,需要维修。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故障应由卖方负责。

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后一定时间内享有退货、换货或修理的权益。

解决方法法院在处理这种情况时,可能会综合应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具体情况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可能会要求乙方根据合同修理电视机,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相关规定,如给予消费者适当的赔偿。

影响和解决方法法条竞合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对司法判决产生了一定影响。

由于不同法条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矛盾,法院在解决法条竞合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做出判断和决策。

法条竞合的原则有哪些

法条竞合的原则有哪些

法条竞合的原则有哪些如果因为⾏为⼈的⼀个犯罪⾏为,触犯不同的法律,这就是法条竞合,需要⼈民法院根据适⽤原则来选择性适⽤,对⾏为⼈定罪量刑。

那么,法条竞合的原则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条竞合的原则有哪些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不同效⼒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适⽤更⾼位阶的法律。

2、新法优于旧法。

即新修订的法律与原法律规定相对冲突的,适⽤新修订的法律。

3、特别法优于⼀般法。

即普遍适⽤的法律与特别规定的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适⽤特别规定的法律。

另外,新法的⼀般规定与特别的规定相冲突的,如果法律没有明确如何适⽤,也应当适⽤特别法的规定。

法条竞合的特点包括什么(⼀)⼀犯罪⾏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个犯罪⾏为如果只符合⼀个犯罪构成⾃然就不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但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未必就是法条竞合犯。

作为法条竞合犯的犯罪⾏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在性质和罪名上应都是不同的,否则法条竞合犯不成⽴。

另外,基本犯罪构成与相应的修正的犯罪构成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基本犯罪构成与加重犯罪构成或减轻犯罪构成之间也不属于法条竞合。

(⼆)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逻辑上的重合关系。

重合关系的内涵指从属或交叉关系。

犯罪构成之间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交叉关系是法条竞合的逻辑本质。

这种重合关系源于刑法内部规定的错综复杂,具体体现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上:在犯罪客体上表现为既适⽤于范围较⼴的社会关系也适⽤于范围较⼩的社会关系;在犯罪主体上表现为既适⽤于范围较⼴的主体也适⽤于范围较⼩的主体。

(三)⾏为⼈只实施了⼀个犯罪⾏为。

这是构成法条竞合犯的必要前提。

“⼀个犯罪⾏为”指⾏为⼈基于⼀个犯意实施的⼀次危害社会的⾏为,这⼀⾏为不论是单⼀的还是复合的,只要刑法分则规定了属于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都是⼀个犯罪⾏为,如抢劫罪中的强制⾏为与取财⾏为共同构成⼀个犯罪⾏为。

“⼀个犯意”⾃然包括⼀个犯罪故意或⼀个犯罪过失,但此犯意只能是单⼀的,复合的犯意则不构成法条竞合犯。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呢?一、三种基本理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是民法学上数百年来争论不休的著名问题,因时而别,因国而异,如何解决,至今仍无定论。

以王泽鉴先生的介绍,相关理论大致分为三类: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一)法条竞合说法条竞合的概念,指对于同一事实均具有数个规范的要件,这些规范之间具有位阶关系,或为特别关系,或为补充关系,或为吸收关系,而仅能适用其中之一种规范。

这一概念被运用到了民法学上,认为债务不履行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

因此,同一事实具备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时,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因而仅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无主张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余地。

(二)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认为,一个具体事实,具备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的要件时,应就各个规范加以判断,所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

请求权竞合说中又有两种理论,一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一为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它们的内容有相当的差异。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认为,基于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所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无论在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抵销、时效等,均就各个请求权加以判断。

对这两个请求权,债权人不妨择一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若已达目的而消灭时,则另一请求权固随之消灭,但若其中一个请求权因已达目的以外之原因而无法行使,例如因时效而消灭,则另一请求权(时效较长者),仍然存在。

另外,由于两个请求权彼此独立,故债权人可以分别处分,或让与不同的人,或自己保留其中之一而将另外一个让与他人。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论据,除了罗马法以来沿革的理由之外,尚包括:(1)某事实关系一旦具备一个构成要件,便应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2)侵权行为法上的义务并非因合同的存在而被排除,只不过是被具体化和强化而已;(3)给予受害人两个武器,有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4)当事人在不同的场合如果是发生两个请求权,当这两个资格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时,仍应视为拥有两个请求权;(5)两个请求权的属性、范围可以不同,故有承认两个请求权的实益(参见?日?川岛武宜:《论契约不履行与不法行为的关系》,载其《民法解释学的诸问题》,弘文堂1949年版,第26至32页以下;?日?四宫和夫:《请求权竞合论》,一粒社1978年版,第52页)。

2019法考必备考点:法条竞合

2019法考必备考点:法条竞合

【导语】中国有“书读百遍,其义⾃见”的古谚,⼀直在强调重复练习的重要性。

考试⽇益临近,多看书,勤做题是⼤有裨益的。

为您提供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法条竞合”,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法条竞合 这是由于法条的规定设置造成的,两个法条规定的内容有重合,造成对某⼀个⾏为都能适⽤的情形,但是只能选择⼀个法条适⽤。

1.法条竞合的基本原理 法条竞合时,只有⼀个法益侵害事实,或者说⾏为仅侵害了⼀个犯罪的法益;但由于刑法的复杂规定,导致此法条规定的犯罪是彼法条规定的犯罪的⼀部分(包容关系)。

为了避免对同⼀犯罪⾏为进⾏重复评价,故只能适⽤⼀个法条定罪处罚。

如果法条之间是中⽴关系(强 *罪与诈骗罪)、对⽴关系(盗窃罪与诈骗罪)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

只有法条之间成⽴包容关系,即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关系时,才成⽴法条竞合。

如果⼆者是交叉关系,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

2.法条竞合的包容关系 法条竞合包含两种关系,即特别关系和补充关系。

(1)特别关系的基本特征是:A+B可以包容评价为A,只是⽐A多了⼀个B。

如合同诈骗罪(A+B)可以包容评价为诈骗罪(A表⽰财产权),⽐诈骗罪多了⼀个法益侵害B(扰乱市场秩序),触犯合同诈骗罪就必然触犯诈骗罪。

“A”法条被称为⼀般法条,“A+B”法条被称为特殊法条,B就是特殊因⼦。

特殊法条能够包容评价为⼀般法条,也即触犯特殊法条,必然会触犯⼀般法条。

这便是判断法条竞合的标准。

(2)补充关系的基本特征是:补充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少于或者低于基本法条的要求,或者存在消极要素的规定。

补充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不法程度必然轻于基本法条的犯罪,属于兜底构成要件。

如独⽴预备罪的不法程度轻于原本的既遂犯时,独⽴预备罪属于补充法条。

3.特别关系的法条竞合成⽴条件 (1)逻辑的包容性,⼀个构成要件包容了另⼀构成要件的全部内容;如果只能借助特定案件事实才能使两个法条之间产⽣关联,脱离案件事实两个法条处于中⽴关系甚⾄对⽴关系的,不属于法条竞合。

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

试论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作者:张斌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03期[摘要]法条竞合是刑法中一种较为常见的法条现象。

关于法条竞合,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以法条竞合的本质和法条适用的原则最具有争议。

针对上述两个问题,笔者认为,法条竞合的本质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竞合,在法条适用原则上应该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关键词]法条竞合;法条关系;本质;法条适用[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292(2013)03-0019-03法条竞合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复杂问题。

从词义上说,竞者,争也;合者,符合,该当也。

竞合就是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1]。

也就是说,刑法上的法条竞合从词义上只表明不同的刑事责任构成要件均符合某一法律事实,并不涉及刑事责任之间冲突与否的问题。

但是,在刑法中,作为一种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常见形态,其特征的科学界定,对解决此类问题的法条选择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而界定法条竞合的特征又必须首先辨析法条竞合的本质。

一、法条竞合的本质关于法条竞合的本质,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法律条文竞合说。

这种观点认为:法条竞合在本质上是刑法中数个法律条文的竞合。

马克昌教授认为:“法条的重合关系是法规竞合的本质特征,没有法条的重合即没有法规竞合。

”[2]二是罪名竞合说。

该观点认为,法条竞合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其着眼点在于不同的罪名之间寻找法条竞合关系,因而认为一行为触犯同种罪名不可能成立法条竞合[3]。

三是社会关系竞合说。

这种观点主张,在本质上,法条竞合是被犯罪所侵犯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竞合[4]。

四是犯罪构成竞合说。

该观点主张法条竞合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竞合,它发生于一行为表面上符合数个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的犯罪构成,而事实上指真正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况[5]。

对于以上诸种观点,笔者认为,均有其存在根据和理由,但是又都有其局限性。

法条竞合特别关系及其处理

法条竞合特别关系及其处理

3、想象竞合:即一个行为虽然只触犯了一个法律规范,但是由于该规范与其 他规范之间存在关联或互有排斥,因此仍被视为法条竞合。
3、限制和排除:某些法律规范 之间存在限制或排除的关系
1、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法条竞合的处理,应尊重当事 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等方式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
三、案例分析
假设某案件中,一名嫌疑人在盗窃他人财物时同时伤害了被害人,该案涉及盗 窃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法条竞合。在确定特别关系时,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两罪名的构成要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法定刑等。通过比较和分析,我 们可以认为故意伤害罪的特别关系在于其主观恶性较大,对被害人的伤害更为 严重。因此,在处理该案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为主,同时考虑盗窃罪的量刑 情节。
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导致法律规定出现重叠或 冲突的现象。从本质上来说,法条竞合是一种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1、全部竞合:即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这些规范之间没 有关联或互不排斥。
2、部分竞合:即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其中一些规范之间存 在关联或互有排斥。
法条竞合特别关系及其处理
01 引言
03 参考内容
目录
02 法条竞合的概念
引言
法条竞合是指某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法规,导致法律规定出现重叠或 冲突的现象。在实践中,法条竞合的情况时常出现,因此如何处理法条竞合特 别关系成为法律界的热点。本次演示将探讨法条竞合特别关系及其处理原则, 并通过案例分析加深读者对法条竞合的理解。
四、结论
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通过对特别关系 的准确把握和处理,可以更好地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维护公民的合 法权益。未来,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法条竞合的现象将更加复杂 多样。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提高特别关系的确定与 处理的水平,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重复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互相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此时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排斥其它条文适用的情况。

法条竞合具有下列几个特点:法条竞合必须是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造成一个犯罪结果。

(是法条竞合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犯罪条文,在形式上犯罪行为的特征与数个犯罪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吻合。

(是法条竞合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为人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犯罪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要存在着逻辑上的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是法条竞合实质上的要件)构成法条竞合,一个行为要触犯数个犯罪条文触犯了数个罪名,但在处理时只能按其中的一个罪名来定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这是法条竞合的一个基本特点)法条竞合,通常被分为以下四种:(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例如刑法上普通杀人罪与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一律适用后法,亦即适用特别规定。

(2)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3)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

吸收之情形如下:a. 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命恐吓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杀害,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论以杀人罪即为已足。

b. 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

例如既遂罪吸收阴谋、预备、未遂罪。

在共犯则正犯吸收从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从犯。

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行为吸收行使伪造货币行为。

c. 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

例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吸收伪造印章、印文罪。

(4)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

论民法规范的竞合

论民法规范的竞合

论民法规范的竞合梁展欣摘要:规范竞合在我国法上系归由《立法法》处理,唯其本质应归属于司法范畴,在该法中实属附带处理 而已。

如何处理民法规范的竞合问题,是《民法典》施行面临的首要问题。

民法规范的竞合应区分 民法高级规范与低级规范的竞合和民法同级规范的竞合两大类型。

这一区分具有本质性。

对于不同 类型的制定法之间的位阶关系,除制定法中对此作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以外,主要应依它们各自的性 质,而非仅从制定机关等外观来确定。

在民法同级规范的竞合的内部,设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例外法优于原则法、新法优于旧法等规则,它们分别归属于民法同级规范之间存在的事项冲突、逻辑 冲突、时间冲突等方面。

关键词:民法规范竞合位阶特别法普通法例外法民法规范的竞合,是指不同民法规范的事实 构成(Tatbestand)部分发生重合,使同一案件 事实被它们所分别指涉,又称为法条竞合(Ge-setzeskonkurrenz,又译为法条相会)。

如果竞合的 民法规范中的法律效果部分也相同,那么只是在 适用上发生重叠,一般不会发生任何问题;如果 法律效果部分不同,则须探究这些规范能否并行 适用,抑或适用其一而排除其他』13这后一种情 形,正是本文所欲处理的民法规范竞合问题。

该 问题乃源于实证主义方法本身。

当规范之间发生 竞合时,往往不能通过规范性强度的大小来决定 何者应优先适用,而是需要诉诸规范的实质内容,即通过判明它们各自的法律理由,确定其适用关 系,找出最佳的解决方案。

与上述对司法任务的 界定相匹配,法律适用不是一种数学计算或者机 械运动,毋宁是一种价值选择的活动;对规范竞 合问题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还意味着对规范之 规范性的背离在我国,规范竞合的处理规则 系由《立法法》(2〇丨5年修正)所规定,唯此本 *质应归属于司法范畴,司法适用才是其真正的讨 论场景,在该法中实属附带处理而已。

对民法规 范竞合问题的处理,是《民法典》(2020年)施 行面临的首要问题。

法条竞合犯的典型例子

法条竞合犯的典型例子

法条竞合犯的典型例子
法条竞合犯是指一个被告人在一次行为中违反了多个独立的罪行
规定,但只能被判处其中一种罪行的情况。

这种状况在刑事审判中十
分常见,其处理方式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

典型的法条竞合犯案例中,最常见的是合并犯罪案件和交织犯罪
案件。

具体而言,合并犯罪案件是指被告人只有在同一时刻或在极短
的时间内犯下了几个不同罪行的情况。

而交织犯罪案件则是指不同罪
行之间存在较为复杂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可能是通过一连串的行为导
致了不同的罪行。

如何处理法条竞合犯案件,需要从证据收集、定罪与量刑等方面
进行考虑。

首先,我们需要针对被告人在同一时间或不同时间内犯下
的罪行,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并分别进行审查。

其次,对于其中有
重叠部分的罪行,需要进行罪行合并。

最后,对于无法合并的罪行,
则需要选择其中最严重的罪行进行定罪与量刑。

在处理法条竞合犯案件时,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适用和量刑方面
的合理性与公正性。

也就是说,我们需要根据证据和事实,从被告人
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地保证其权利和利益的受到有效的保障。

总的来说,法条竞合犯案件对于刑事审判有着重要的意义。

对于
有关方面而言,需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探究,从而形成更加完善的法
律规范和处理机制,以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对于被告人而言,
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公正与法治的顺利实现。

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规范的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多。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不同法条之间存在的竞合关系。

即使是经验丰富的法官和律师,也难以处理好这种竞合关系。

笔者对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并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以下是对此的一些思考和观点。

首先,让我们明确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简单来说,就是在同一事实情况下,两个或多个法条之间存在的冲突或相互排斥关系。

这种冲突可能是实质性的,即不同法条对同一问题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规定;也可能是程序性的,即规定了处理同一问题的不同程序。

这种竞合关系给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

对于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张明楷教授提出了一种较为简单明了的观点,即“法条之间的派生关系”。

根据这一观点,法条之间的竞合关系可以分为派生关系和非派生关系两种。

派生关系是指一条法条是另一条法条制定的前提或依据,即后者派生于前者。

而非派生关系则是指两个法条是独立制定的,彼此不相关。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条竞合的关系,但也有其局限性。

首先,法条之间的派生关系并不总是那么明确和简单。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常常遇到的是多条法条之间相互重叠、相互交叉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很难准确判断哪一条法条是派生的,哪一条是独立的。

同时,即使一条法条是派生的,也并不意味着它不具有独立适用的能力。

因此,对于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我们需要更加细致入微地进行研究和分析。

其次,法条竞合的解决,不能仅仅依赖于法条之间的派生关系。

在法条竞合的解决过程中,我们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宪法的地位和权威、法律的目的和精神、惯例和实务等。

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法条的适用产生影响,甚至覆盖了法条之间的派生关系。

因此,我们在处理法条竞合时,不能单纯地依靠法条之间的派生关系,还需要考虑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以便做出更加科学和合理的判断。

综上所述,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思考。

再论法规竞合

再论法规竞合

两 种基本 形式 即“ 包含 关 系的 法规 竞合 ” “ 全 和 两 个 法 条 各 自一 部 的 构 成 互 为 交 叉 重 叠 的 法 规 竞
法分则 条 文 这样 的表 述 , 为 “ 犯 ” 能 与 “ 因 触 只 规 范 ” 配 , 条 文 ” 能 与 “ 合 ” 配 。 此 外 , 的 搭 “ 只 符 搭 有
再 论 法 规 竞 合
张先 昌 冷 勇
内容 提 要
法 规 竞合 的诸 多 问题 至今 仍 未 论 述 清 楚 、 底 。 法 规 竞 合 的 定 义 应 揭 示 法 规 竞 合 的 原 因、 彻 特
征及其处理 ; 法规竞合的特质应从规范层面和实质层面 予以诠 释 ; 法规竞合 的理论定位 应从法规 竞合理论 所 欲解决 的问题 去把握 ; 法规竞合的分类可按法规 竞合 的层数 、 竞合的犯罪构成要件数量等标准进行; 险犯与 危 实害犯 、 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之 间的关 系是否法规 竞合也 需要 予以澄清 。 关 键 词 法规竞合 想象竞合 犯罪构成要件
定 义 单 纯 用 “法 规 ”或 “ 条 ” 样 的 字 眼 来 定 义 法 这
合 ” 。诈 骗 罪 与 招 摇 撞 骗 罪 的 竞 合 常 常 被 用 来
说 明所 谓 交 叉 竞 合 : 骗 罪 的 “ 构 事 实 , 瞒 真 诈 虚 隐
相 ” 犯 罪 手 段 或 犯 罪 方 法 上 包 容 了 招 摇 撞 骗 罪 在 的 对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或 人 民 警 察 的 “冒 充 ”或 身 份 “ 构 ” 一 犯 罪 手 段 或 犯 罪 方 法 , 招 摇 撞 虚 这 而 骗 罪 的 犯 罪 目 的在 内 容 上 又 包 容 了诈 骗 罪 的 犯 罪 目 的 即非 法 占有 他 人 财 产 利 益 , 为 招 摇 撞 骗 罪 因 的 犯 罪 目的 在 内 容 上 除 了 财 产 利 益 , 可 有 非 财 还 产 性 利 益 。 于 是 , 种 我 包 容 你 而 你 又 包 容 我 的 这

法规竞合

法规竞合

法规竞合,或称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区别: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通说认为,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的要件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所谓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就是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者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

法规竞合,或称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具有四个共同特征:1两者都是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都触犯了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

3两者的法律本质相同,法规竞合是单纯一罪,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上的一罪,即两者的法律本质都是一罪,而非数罪。

4对于想象竞合犯和法规竞合,最终都是适用一个法条并且按照一罪予以处罚。

但二者之间也有着根本的差别: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关系时,是法规竞合而非想象竞合犯;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之间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时,是想象竞合犯而非法规竞合。

具体而言是:1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罪数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形态。

2想象竞合犯所触犯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不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关系;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3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的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

4想象竞合犯是由于行为人你各位而触犯规定不同中罪名的数个法条,所以,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导致不同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且应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之(但所触犯的轻罪仍然成立,其法条仍应引用)。

试论环境法律责任竞合

试论环境法律责任竞合

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之要件 ,致使 数个规范皆得 以适用的现象 ,学理上称 为 “ 规范竞合 ” ome k r n ) ( r n ur z。责任竞合是 N o 规范竞合的一种表现形式 , 它是 因同一行 为 同时违反数个法条规定 , 符合多重法律责任 构成要件 ,导致 多重法律 责任的并存或冲 突。 作为一种客观存在 , 责任竞合既可 以发 生在 同一法律部 门内部( 如民法 中的违约责 任 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也可以发生在不同 的法律部门之间( 如民事责任 、 刑事责任、 行
环担责果法应 环指境一 了 任环主施 境定的,实 的 是境体 违性。法个 法境行依承 否 反后环是 律法为法
综合性法律学科 , 与行政法 、 民法 、 刑法等 法律部 门都 有交 叉、重叠 ,决定环 境法律
责任 不 是 单 一 、独 立 的法 律 责 任 形 式 ,而 是 由多 种 特 定 的法 律 责 任 组 合 在 一 起 的 综
责任竞合 的方法 有三 种 :吸收主义 、排斥 主义 、得并主义 。从环境 法律责任 的渊源 分析 ,环境刑法责任和行政责任属于公法 范畴 , 而环境民事责任则归属私法领域 。 解 决环境法律责任竞合 的思路应 当侧重于两 个方面 :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竞合 ,公法
责任现公法责任竞合。
环 境 法 律 责 任 竞 合 的 成 因
法律责任是环境法律责任的上位概念,
指 行 为人 在 违 反法 定 义 务 时 所应 承 担 的 法
律后果 , 它具有预防 、 复 、 修 惩罚功能。在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及刑事 责任 之中 ,三 种功能的主导地位和作 用各 有侧 重。刑 事
机 制 以期 解 决 环 境 法 律 责 任 竞合 问题 。 关键 词 :环 境 法律 责 任 竞 合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一、本文概述在刑法领域,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是两个常被提及但易被混淆的概念。

二者均涉及到犯罪的竞合问题,即一个行为可能触犯多个罪名的情况。

然而,它们在本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内涵、特点及其区分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指导。

具体而言,本文将首先阐述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包括法条竞合的定义、类型以及判断标准。

随后,将分析想象竞合的内涵及特征,包括想象竞合的定义、产生原因以及与其他竞合类型的区别。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重点探讨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标准,从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行为性质、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通过对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帮助读者更清晰地理解两者的区别,提高司法实践中对犯罪竞合问题的处理能力,从而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公正。

二、法条竞合的概念及特征法条竞合,又称为法规竞合、法律竞合、规范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法条竞合的本质是单纯一罪,而非数罪。

法条竞合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数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这是法条竞合的基础。

包容关系表现为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是另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全部。

例如,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罪之间的关系就是包容关系,因为盗窃枪支、弹药的行为也是盗窃行为的一种。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法条竞合的前提条件。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即使这些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法条,也不构成法条竞合。

例如,一个人既盗窃又抢劫,这就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数罪并罚。

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这是法条竞合的关键。

如果数个法条之间完全没有重合或交叉,那么就不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

例如,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就存在重合关系,因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只能适用一个法条定罪量刑:这是法条竞合的结果。

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而由于数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不能再适用的情况。

现实生活中的犯罪是多种多样的,并不像在理论上阐释或者法律条文中规定的那样此罪即此罪,彼罪即彼罪。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行为既是独立的,同时又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之中,成为另一个犯罪行为中的一部分,也有的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之中,形成此罪中包容有彼罪、彼罪中包容有此罪的情况。

在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中,有的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情形,如刑法中规定的军人叛逃罪,既符合第430条规定的军人叛逃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的犯罪构成。

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犯罪故意,客观上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虽然两个法条都对这种犯罪行为作了规定,但是在处理时只能按照一个法条定罪而排除其他法条的适用。

法条竞合情况的发生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概括地说,包含以下几种原因:(1)由于犯罪对象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与军人配偶结婚的行为,既符合第259条规定的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58条规定的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2)由于犯罪手段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既符合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由于犯罪对象和犯罪手段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既符合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4)由于犯罪结果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如以刑讯逼供的方式致人伤残的行为,既符合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规范关系试论法条竞合【内容提要】法条竞合在表面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最终适用的只是单一规范,其他规范在评价及适用上均被排除,这种现象体现在规范上的关系就是:法条竞合既有犯罪构成的逻辑关系,也有犯罪构成的评价关系。

【关键词】法条竞合/逻辑关系/评价关系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8)01-0053-05自马克昌教授于1982年在《法学》上发表首篇关于法条竞合的文章以来,法条竞合的问题引起了国内学者的普遍关注。

此后的20余年,关于法条竞合的探讨方兴未艾。

此间,不少学者对法条竞合持否定的态度,认为刑法中并不存在法条竞合现象,理由是:法条竞合有悖立法精神;从犯罪性质与犯罪构成的关系上看,不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我国刑法分则中不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从司法实践上看,法条竞合不符合执法必严的原则;法条竞合不可作为量刑的依据,等等 [1]。

但是,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早已肯定了法条竞合现象的存在,学者们也就法条竞合的概念、种类、法律性质及适用原则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我国刑法理论界并未达成共识。

本文拟从规范关系的角度,对上述问题作一探讨。

一、法条竞合的定义(一)法条竞合的定义批判与解析关于法条竞合的称谓,学者们意见不一,有称法条竞合的,有称法规竞合的,有称法律竞合的,有称规范竞合的,等等。

至于如何称呼更为合理,不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学者们对法条竞合定义的理解,就如同对法条竞合的称呼一样,难以形成一致的意见。

何谓法条竞合?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观点。

其一,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通常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因刑事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导致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发生重合或者交叉的情形 [2](P394)。

其二,法条竞合,也称法规竞合、规范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错综复杂的规定,使一个行为表面上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可以适用数个法律条文,而实质上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仅有一个法律条文可以适用的情形 [3]。

其三,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4](P522)。

其四,法条竞合,也称法规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犯罪构成,而这些构成要件具有从属或者交叉的关系 [5]。

其五,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因法律错杂规定,致有数法规(或法条)同时可以适用,但只在数法条中适用一法条,而排斥其他,成立单纯一罪的情况 [6](P628)。

通过观察,我们不难发现:上述五种有代表性的观点都无一例外地认为法条竞合是以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为前提,亦即数个法条都可以对此行为进行评价和适用;对于法条竞合的法律效果,即只能适用数个法条中的单一法条而排除使用其它法条的结果,都认为是由于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具体而言是从属和交叉关系)或者法律的错综规定。

笔者认为,上述对法条竞合的定义值得商榷。

1.法条竞合实质上只符合了一个犯罪构成(1)规范竞合的内涵与分类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竞”字有比赛,互相争胜之意;而“合”字有不违背、一事物与另一事物相应或相符之意。

规范竞合,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既存在于部门法之间,又存在于各部门法内部,既有实体规范之间的竞合,又有程序规范之间的竞合。

规范竞合作为法律学专门术语[7](P371),是指同一事实符合数个规范之要件,致该数个规范皆得适用的现象。

这意味着数个规范首先在对同一犯罪事实的评价上是等价的,如此才能真正契合其竞合本意,至于对数规范在适用上的最终取舍则是另一回事。

另外,根据法规间关系的不同,规范竞合分为冲突性竞合与非冲突性竞合两类。

冲突性竞合是指数个法律规范不能同时并用,司法机关只能从中择用其一,例如,违约行为同时给对方造成损害时,不能因同一行为既适用契约法追究行为人的违约责任,又适用侵权行为法科处行为人以侵权责任,两者之间只能适用其一。

非冲突性竞合是指数个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根据不同法律规范产生的数个法律后果并行不悖,可以共存。

由此可见,规范竞合被分为冲突性竞合以及非冲突性竞合,这其实是根据对竞合规范的适用原则进行的分类。

(2)法条竞合在规范竞合中的归属有学者认为,刑法中的法规竞合是规范竞合的最典型表现,指刑事实体法内部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竞合。

刑法中的法规竞合是随着刑事立法的发达,特别是刑法分则条文的细密化而出现的法律现象,是刑法罪名体系逻辑上非严密性的反映。

刑法中法规竞合的存在导致同一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

由于刑法禁止对同一犯罪事实作重复评价,刑法中的法规竞合是冲突性竞合 [8]。

笔者认为,刑法中的法条竞合体现了刑事实体法内部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但法条竞合不是一种典型的冲突性竞合,究其原因在于刑法禁止对同一犯罪事实作双重评价。

禁止双重评价不仅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对于法官而言,意味着在审理案件时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不得再作为量刑时的考虑;而对立法者而言,刑法法条之间应泾渭分明各有规制,避免在对同一犯罪事实的评价上发生竞合。

从表面上看,法条竞合的法律效果也是对单一刑法规范的最终选择适用,而对其他“竞合”规范加以排斥适用,与冲突性竞合在结局上颇有相似之处;但是,从实质上说,法条竞合并无竞合之实,即“竞合”的数个刑法规范中只有一个对该犯罪事实做出了完整并且排他的评价,该犯罪构成已足以完全包含该犯罪事实的不法内涵,其他规范只是由于各犯罪构成在逻辑上的重合关系而疑似被竞合而已。

①由此而言,法条竞合虽使用竞合一语,但由于最终只能适用单一的刑法规范,并且该规范已足以完全排他地评价犯罪行为,故其他疑似该当的犯罪构成并无评价及适用之余地,因此,法条竞合已非竞合一词本意之所指。

由此对其称谓在国外和其他地区也有“外观竞合”、“不纯正竞合”、“假性竞合”等用语。

例如,德日刑法理论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理论通常也将法条竞合放在竞合论里面研究。

他们认为,竞合论包括想象竞合、实质竞合、法条竞合三种情况。

但是,在竞合论中,想象竞合与实质竞合是两种“纯正竞合”,至于法规竞合只是构成要件之重叠现象,虽在外形上似有数个刑法条款竞合在一起,但在实质上一个刑法条款排斥其他条款之现象,故属“不纯正之竞合” [9]。

因此,法条竞合应在与真实竞合(包括想象竞合和实质竞合)进行对照的意义上理解,法条竞合并非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而是疑似该当了数个犯罪构成,只是在表面上有数个刑法规范可以评价。

重要的是,最终仅有一个构成要件,取得最终适用之效力,其他存在之构成要件,仅是被疑似该当而已,在具体适用上则被排除于评价范围之外,对于评价客体的评价并无任何之影响力而言 [10](P105)。

而真实竞合的数个刑法规范均可以评价犯罪行为,只是出于可罚性的考虑而并未全部适用,符合一个还是同时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是法条竞合与真实竞合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2.法条关系包括犯罪构成的逻辑关系和犯罪构成的评价关系法条竞合时,既然只有单一的刑法规范可以对犯罪事实进行完整且排他的评价以及适用,那么,为何人们一般会认为有数个犯罪构成都被同时实现?其他犯罪构成何以被疑似该当?笔者认为,要解答此疑问,应当先对刑法规范进行分析。

立法者制定刑法规范,是在对各种犯罪情形② 进行概括抽象的基础上先设置出一个犯罪构成,再配以相应的法定刑而成。

在犯罪情形抽象为犯罪构成时,即完成了从个别到一般的上升过程。

如此一来,犯罪构成所包含的不法要素在逻辑上就有可能发生交叉或者包容关系,但是由于立法者在制定刑法规范时对犯罪构成的基础——各种犯罪情形是加以区分的,即针对各种犯罪情形立法者都试图以特定的刑法规范加以规制,禁止对一犯罪情形进行多重规范评价,因而刑法规范之间应该理解为有两种不同的关系:犯罪构成的逻辑关系和犯罪构成的评价关系。

(1)犯罪构成的逻辑关系,是指各犯罪构成的一个或数个要件在外延上发生的关系。

一般包括并列、交叉、包容三种关系。

任何犯罪构成之间都可能存在上述三种关系,因为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更多的是在客观方面)上,任何犯罪都可能有一个或数个要件在外延上发生重合或不重合。

但是,在法条竞合时各犯罪构成的逻辑关系却是有限制的。

其一,限于交叉关系和包容关系,行为限于单数。

在并列关系的情况下,由于不可能存在一行为同时疑似该当数个犯罪构成的可能,所以数规范在对一行为的评价上无法发生外观上的竞合,而只是在规范的适用上有法条竞合之效果。

国外刑法理论中有把与罚的犯罪行为(包括与罚前行为,与罚伴随行为以及与罚后行为三种情况)解释为法条竞合中吸收关系的观点,以盗窃后又毁坏盗窃物为例,认为该犯罪事实外观上同时触犯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于后行为已经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盗窃罪的成立排斥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成立,并且盗窃罪已足以完全评价该犯罪事实,所以为法条竞合。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该犯罪事实中实际上包括两个自然观念意义上的行为——盗窃行为和毁坏行为,所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犯罪构成在逻辑关系上实属并列关系,该犯罪事实是实现了而非疑似该当了数个犯罪构成,虽然出于可罚性的考虑最终只适用单一规范,但在逻辑上并未产生外观上的评价竞合。

与此类似的还有将伪造并使用假币解释为吸收关系的,也未能明确法条竞合乃以一行为疑似该当数个构成要件为前提。

这种吸收关系是基于两个行为而形成的并列关系,虽然也最终适用单一规范,但在逻辑上并没有典型的一行为同时疑似该当数个犯罪构成的竞合特征,因此不宜将其列为法条竞合的类型之一,法条竞合应只限于因一行为而在数犯罪构成之间发生交叉或者包容关系的场合。

其二,限于行为重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

犯罪构成是各种犯罪的类型化,是通过对各种犯罪情形本质特征或属性的把握并加以抽象概括而成。

而抽象化用语所揭示的不法内涵会经常性地发生重合,这不仅出现在同类型的犯罪之间,也会出现在不同类型的犯罪之间,如抢劫罪和强奸罪在手段行为上均有暴力或胁迫的方式,甚至大部分犯罪都在犯罪主体上发生重合,即都是自然人主体。

然而,并非所有在犯罪构成的逻辑关系上存在交叉或包容关系的犯罪都可以发生法条竞合,否则将会导致法条竞合的泛化。

因此,有学者认为,犯罪构成在逻辑上的重合应限于同类型犯罪中。

对于如何理解同类型犯罪,有人从法益同一性进行区分③,认为行为侵害的法益具有同一性的,则倾向采用法条竞合方式处理,如为不同一时则法条竞合将受到阻碍 [10](P134)。

此观点虽标准明确,但却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法益同一性在不同类型犯罪间也可能存在,如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前者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后者保护财产及人身安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重合;二是对于同时保护多个法益的犯罪,如放火罪优先保护公共安全,次位保护私人财产、生命及身体安全,其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是否也可能出现法条竞合?三是可能混淆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如行为人一次同时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和珍贵植物制品,侵害同一法益,但两罪名都不足以完全评价该犯罪事实,因此应是想象竞合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