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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强制执行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4页)

【2018-2019】强制执行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通知书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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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通知书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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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201X)闸刑初字第201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闸刑初字第201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闸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X,曾因盗窃罪分别于201X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X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X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X年9月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X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X)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吴XX在本市轨道交通九号线九亭站站厅闸机处,趁被害人谢XX出站不备之机,窃得谢XX上衣左侧口袋内价值人民币1514元的朵唯牌S800型移动电话一部,被谢XX等人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XX的陈述笔录;证人杨XX、顾XX的证言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及赃物照片;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吴XX系累犯,从重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12月6日起至201X年3月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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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201X)闵刑初字第78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闵刑初字第78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闵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a,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8月25日被拘留,201X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X]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a犯盗窃罪,于201X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聂a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4月23日及同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聂a先后两次窜至本市闵行区x镇x湾道,采用攀爬外墙、翻越阳台的方法潜入x号x室徐a住处,窃得人民币1,200元、潜入x号x室钱a住处,窃得IBM牌T60型笔记本电脑l台及人民币l,200元。

201X年8月25日,被告人聂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聂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a、钱a的陈述,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聂美红认罪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聂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8月25日起至201X年6月2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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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朝刑初字第0205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建峰,男,1980年6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彬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略) 。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X年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于201X年1月被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X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鹏,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X)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建峰犯盗窃罪,于201X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被告人自愿认罪,经本院建议,检察机关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田建峰及其辩护人程鹏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田建峰于201X年9月13日3时许,在本市朝阳区石佛营西里37楼2单元601号,用脚将门锁踹开,窃取何山(男、24岁)的人民币2600元及三星牌T408型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1100元)等物。

后被告人田建峰被抓获归案。

另,案件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田建峰亲属退赔人民币3700元,现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建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山陈述、证人王丽维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建峰法制观念淡薄,为牟私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建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建峰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2018-(201X)闸刑初字第476号-word范文模板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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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X)闸刑初字第476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闸刑初字第476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闸刑初字第476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陈xx,男,因本案于201X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p;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X)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检察员岚、被告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经审理查明,201X年4月1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xx在本市xx路376号一楼水斗处因琐事与被害人童xx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陈xx用钝器击打了童xx,致童xx左上唇穿透创,+45牙冠折伴缺损,左尺骨远端骨折,经鉴定已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xx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即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p;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xx在家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就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先行赔偿了被害人童xx人民币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p; 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陈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童xx的陈述、证人刘xx等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110接警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验伤通知书、伤势鉴定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户籍资料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xx系初犯且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即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另被告人已同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先行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此次犯罪情节较轻,故可对其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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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201X)汇刑初字第249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汇刑初字第249号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汇刑初字第249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X年10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取保候审。

p; 被告人康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X年4月、201X年1月分别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3个月、1年;201X年10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取保候审。

p;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汇检刑诉[201X]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康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9月3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康某某途经本区宣桥镇三灶社区南六公路下盐公路路口时,见其朋友倪某某与汪某某正在争吵,二人以汪言语嚣张为由对汪拳打脚踢。

汪某某逃离时,被告人张某持木棍与被告人康某某一起追打汪,致汪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汪某某左尺骨骨折,构成轻伤。

p;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康某某在倪某某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者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者的谅解。

p; 201X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康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p;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者汪某某的陈述笔录和验伤通知书、损伤伤残鉴定书,证人倪某某、樊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案发和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和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精编范文】(201X)金刑初字第901号-推荐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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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201X)金刑初字第901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金刑初字第901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金刑初字第901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201X年4月18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

因本案于201X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201X年4月9日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

因本案于201X年8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X]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及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黄某、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寻衅滋事201X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马某某伙同“小孩”(另处)酒后至本区廊下镇景阳村5041号,采用踹门方法逼迫被害人郭某开门,后向被害人郭某索要人民币200元,在遭拒绝后,被告人黄某、马某某、“小孩”对被害人郭某实施殴打,至被害人郭某左面颊及左上臂软组织挫伤。

经鉴定,被害人郭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二、非法拘禁201X年8月4日,宋某某(已被判刑)因与被害人周某某有债务纠纷,遂指使姚某某(已被判刑)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向被害人周某某催讨债务。

次日凌晨1时30分许,姚某某先后纠集了陈某某、盛某某(均已被判刑)及被告人黄某将被害人周某某强行带至本区石化卫都酒店、本区廊下镇景阳村某号、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童凌酒家某房间,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实施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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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201X)闵刑初字第980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闵刑初字第980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闵刑初字第980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a,男,1986年X月X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4月1日被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石b,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X]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a犯抢劫罪,于201X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a及其辩护人石b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4月28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张a伙同李a (已被判刑)等人,经事先预谋,驾驶牌号为苏XX桑塔纳轿车至本市闵行区纪鹤路,假借非法营运以低价送赵a、张b至火车站为名,诱骗二人上车。

途中,张a谎称丢失钱包,与李a等人共同诱使赵a、张b交出银行卡后说出密码以示清白,并骗得人民币802元。

后在车辆行驶至闵行区联友路、纪梅路路口时,张a等人将赵、张二人从车上强行推下后驾车逃逸,致被害人赵a左小腿皮肤擦伤、软组织挫伤。

嗣后,张a等人先后至中国农业银行闵行区华漕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诸翟支行,使用被害人的银行卡从ATM机提取人民币4,500元。

201X年4月1日,被告人张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a、张b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c的证言,同案犯李a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银行卡帐户明细、ATM机监控录像照片,本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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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被告人周某,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临港镇杨村,住(略)。

因本案现被监视居住。

p; 被告人齐某,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临港镇杨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6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p;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X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周某、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5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齐某至本区文汇路,以上门兜售的方法向店铺推销各类伪造发票,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扣缴各类伪造发票共计1,286份。

p;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程某、沈某、朱某的证言,税务机关出具的统一发票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齐某结伙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某、齐某系犯罪未遂,能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其均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周某、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p; 一、被告人周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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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股东、上海某服装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X年11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取保候审。

p;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汇检刑诉〔201X〕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X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与范某某共同注册成立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

201X年8月1日、29日和9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从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以差旅费、工资的名义分三次提取现金人民币15万元、1万元和2万元,用于被告人赵某某夫妇开设的上海某服装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航头镇]的经营活动。

p; 201X年9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接电话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退缴了全部挪用的资金。

p;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材料,上海某服装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工商材料,被害单位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范某某的陈述笔录,相关的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及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新推荐】(201X)金刑初字第73号-推荐word版 (2页)

【最新推荐】(201X)金刑初字第73号-推荐word版 (2页)

【最新推荐】(201X)金刑初字第73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金刑初字第73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金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5年9月27日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201X年8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二年。

因本案于201X年10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X〕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X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9月上旬某日下午及10月27日晚,被告人钱某某先后两次容留程克荣、“阿力”在本区亭林镇松溪路189号其家中吸食海洛因毒品。

201X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钱某某再次容留程克荣在其家中吸食海洛因毒品,被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程克荣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拍摄的案发现场照片,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检验报告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劳动教养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推荐】法院通知范本word版本 (13页)

【推荐】法院通知范本word版本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院通知范本篇一:法院通知书格式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罪犯xxx已于年月日送往执行。

201x年x月x日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篇二: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人民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提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最新修订的《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现予公布;请各地人民法院在制作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就()字第()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推荐】被告人彭敏、樊志深盗窃收购赃物一案-优秀word范文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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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彭敏、樊志深盗窃收购赃物一案被告人彭敏、樊志深盗窃收购赃物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佛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敏(化名黄龙),男,1965年2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阳春市陂面镇六村岗管理区彭屋村。

因本案于201X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治安、卢振军,广东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樊志深(绰号亚刁),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街人和里38号。

1993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999年9月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X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莉莉,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1X]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敏犯盗窃罪、被告人樊志深犯盗窃、收购赃物罪,于201X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敏、樊志深及辩护人李治安、赵莉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二00二年六月六日下午十五时许,被告人彭敏、樊志深事先通谋后,由彭敏雇请拖车,窜到东莞市东城区樟村第三水厂围墙边的工地,将姚宗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松牌PC200-5型挖掘机(价值人民币十八万元)盗运到广州市岑村三鸟市场附近,由被告人樊志深自己留用。

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赃机发还失主。

2、同年八月九日中午十三时许,被告人彭敏、樊志深伙同曹盛权(已判刑)、姚志荣、樊新华(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通谋后,窜到东莞市东城区中路辉煌大厦门前的工地,由被告人彭敏雇请拖车将徐满洪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卡特彼勒320B型挖掘机(价值人民币三十六万元)盗运到广州市岑村石场内准备销赃。

【2018-2019】(201X)闸刑初字第213号-优秀word范文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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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闸刑初字第213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闸刑初字第213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闸刑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 201X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6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X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X)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于201X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xx、被告人张xx 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12月5日晚6时许,被告人张xx在本市地铁三号线赤峰路站“巴贝拉”餐厅二楼,趁被害人葛xx的儿子站着用餐不备之机,窃得葛xx放在儿子座位上1只价值人民币800元的千百度牌女式拎包,包内有1部价值人民币402元的摩托罗拉V3型移动电话、3张总计价值人民币1262元的公共交通卡、1张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斯玛特服务卡、人民币910元、美元396元(折合人民币2731.13元)、韩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23.65元)、越南盾50000元及银行存折等物品。

被告人张xx在逃离餐厅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葛xx的陈述、证人任xx、朱xx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扒窃被害人6000元以上财物,且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精品文档】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推荐word版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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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篇一:执行案件流程篇二:法院通知书格式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罪犯xxx已于年月日送往执行。

201x年x月x日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篇二: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人民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提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最新修订的《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现予公布;请各地人民法院在制作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就()字第()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最新】(201X)静刑初字第301号-范文word版 (3页)

【最新】(201X)静刑初字第301号-范文word版 (3页)

【最新】(201X)静刑初字第301号-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静刑初字第301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静刑初字第301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霍人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X年3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p; 辩护人王红娅、孙勇,上海市王红娅律师事务所律师。

p;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X)1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人茂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X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人茂及其辩护人孙勇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霍人茂于201X年3月3日凌晨1时许,在本市新闸路1910弄4号201X室暂住处,先后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黎河(另行处理)贩卖毒品一包(经检验净重0.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罗庆贩卖毒品“麻果”10粒(经检验净重0.8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安人员还在被告人霍人茂暂住处查获晶体状毒品20包、药片状毒品3包(经检验净重10.2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碎末状毒品1包(经检验净重1.20克,检出大麻成分)。

p; 被告人霍人茂于201X年3月3日凌晨1时许,在本市新闸路1910弄4号201X室暂住处,容留吸毒人员何小林、杨周亚 (均另案处理)、罗庆等人吸食毒品,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p;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何小林、杨周亚、罗庆、黎河、顾翔等人的证言,出示了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

最新-(2019)闸刑初字第210号02019 精品

最新-(2019)闸刑初字第210号02019 精品

(2019)闸刑初字第210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闸刑初字第21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地力夏提·***,201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9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地力夏提·***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地力夏提·***及维吾尔语翻译古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地力夏提·***和艾买尔·***另处经预谋,在本市山西北路七浦路口处,由地力夏提·***望风,艾买尔·***动手,窃得被害人顾燕华上衣右侧口袋内价值人民币722元的三星牌3310型移动电话一部,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地力夏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顾**的陈述笔录、证人惠**、严**、艾买尔·***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证照片、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地力夏提·***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两年内又盗窃,扒窃数额在6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地力夏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最新】(201X)长刑初字第208号word版本 (2页)

【最新】(201X)长刑初字第208号word版本 (2页)

【最新】(201X)长刑初字第208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长刑初字第208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长刑初字第208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姚某,男,1974年出生;201X年7月30日因本案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p; 辩护人王卫民,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p;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X]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贪污罪,于201X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诚、代理检察员赵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及其辩护人王卫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经审理查明,201X年3月至201X年3月,被告人姚某利用担任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征收管理科科员并从事契税征收的职务便利,在为上海力顿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上海虹康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上海银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房产契税的过程中,采用重复打印契税完税证以制作“阴阳联”契税完税证的方法,将上述房产公司本应交纳的部分契税款人民币82万余元予以侵吞。

p; 201X年7月30日,被告人姚某在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有关人员的陪同下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到案后退赔了全部赃款。

p;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覃某某、王某、徐某某、张某、堂某某、林某某、周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长宁区财政局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务证明,上海市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证,工商材料,相关财务凭证,合同,银行存款对账单、凭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司法会计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

【推荐】张义德故意伤害上诉一案-推荐word版 (2页)

【推荐】张义德故意伤害上诉一案-推荐word版 (2页)

【推荐】张义德故意伤害上诉一案-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张义德故意伤害上诉一案张义德故意伤害上诉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渝一中刑终字第230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义德,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澄江村墩子河社。

因本案于201X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X年10月22日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同年10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义德犯故意伤害一案,于二OO四年二月十九日作出(201X)碚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义德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X年9月17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义德在北碚区澄江镇澄江村墩子河社渣场修理厂处,因不服墩子河社社长万祥林制止其在厂门口栓奶牛而与其发生争吵。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义德抓住万祥林衣领,并用拳头击打其眼、嘴部,致万祥林左眼及嘴角受伤。

经诊断:万祥林左眼钝挫伤、继发性青光眼、视网膜震荡伤、外伤性白内障等。

经法医鉴定,万祥林左眼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等级为十级。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证人张高英、陈登会、刘克富、唐树芬、王德元等证言、被害人万祥林陈述、被告人张义德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被害人伤情照片、病历材料、重庆法医学会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法医学鉴定书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义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义德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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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X)闸刑初字第238号-推荐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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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闸刑初字第238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闸刑初字第238号
p;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沈xx,男,201X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X年7月26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X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p;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X]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沈xx犯盗窃罪,于201X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
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沈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沈
xx在本市上海火车站南广场113路公交终点站处,趁被害人金xx独自一人行
走不备之机,窃得其上衣口袋内一部联想牌P8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931元),
后在逃跑途中被抓获。

p;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金xx的陈述笔录、证人濮xx、陈xx的证词、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调取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本院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沈
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沈xx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根据
被告人沈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p; 被告人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p;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2月19日起至201X年12月1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p;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
本一份。

p;
审判员汤静隽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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