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2007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以及近期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和要求,针对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共同发出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并发布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详见附录1.6)。
第一条规定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范围内的中央补助投资项目。
第二条规定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四条规定日供水1000m3(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疫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第十三条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其中省级安排的投资不低于全部地方投资30%.同时,各级政府都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项目管理,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办农水[2015]14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5]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提高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质量水平,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好、长受益,在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同时,现就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针对2015年度各地大量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区),个别地方审批把关不严,基层技术力量薄弱等问题,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帮扶。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查,督促检查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负总责,严格履行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文件中的质量条款。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要强化现场监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质量监督责任,工程建设过程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建立全方位的、责任落实的工程质量监控体系,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质量。
二、加强重点环节的质量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重点加强对水源工程、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管网工程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要求。
水源工程要加强对水源进行勘察和论证,确保水源水量充沛、水质良好、便于卫生防护。
水质净化工艺应根据水处理的规模、原水水质以及相关规范,经技术经济比较后优选确定,且必须有消毒设施,确保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达标。
消毒工艺应与水质、规模和管理条件等相适应。
管材采购要严格质量控制,管材进场后要进行物理和卫生性能抽样检验,管道安装施工要满足埋深及防冻要求,输配水管道安装完成后应按规定进行水压试验和冲洗消毒。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08.01.07•【文号】卫疾控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厅)、水利(水务)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现就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重点解决饮用水中氟大于2mg/L、砷大于0.05mg/L、溶解性总固体大于2g/L、耗氧量大于6mg/L、致病微生物和铁、锰严重超标的水质问题,使现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村的饮水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要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必须切实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开展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是有效评估工程卫生防病效果,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和如期发挥效益的重要基础;做好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是保证供水水质卫生安全,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有效运转的重要措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的主要任务:一是新改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范围,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切实优先解决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饮水卫生安全问题;二是从技术的角度,对工程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的选择和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从卫生安全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建设前水源和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及分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8.17•【文号】国办发[2005]45号•【施行日期】2005.08.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
党中央、国务院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加大了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力度,采取了一系列工程和管理措施,解决了一些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问题。
但是,饮用水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加重,一些农村地区饮用水存在苦咸或含有高氟、高砷及血吸虫病原体等问题,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
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把以人为本真正落到实处的一项紧迫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认真组织规划编制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尽快组织编制全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进一步明确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通过合理保护和配置水资源、大力防治水污染、开展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推行节约用水和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优先满足饮用水需求,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18•【文号】办农水〔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4〕55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成果,支撑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决定开展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聚焦建立健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链条全过程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目标,全面推行“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优先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建设,因地制宜实施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实施县域统管专业化管护全覆盖,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以县域为单元,系统谋划,梯次推进,由点带面,全面推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
二、建设标准1.体系布局完善。
优先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建设,规模化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高。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明显提升,用水方便。
小型供水工程实现规范化建设和改造。
只能通过水窖、水柜供水的地区,全部采取净化消毒措施。
2.设施集约安全。
集中供水工程实现24小时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采取相应措施)。
乡镇级及规模化工程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划定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
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总体达到当地县城供水水质水平。
不同规模供水工程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水质自检、巡检。
积极使用先进成熟的农村供水设备和技术。
建立健全平急两用的应急供水保障体系,做好抗洪旱灾害保供水工作。
3.管护规范专业。
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实现标准化管理。
完善水价形成和供水工程(水窖、水柜除外)计量水费收缴机制。
完善节水措施,健全节水制度。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4.28•【字号】云水农[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云水农〔2013〕29号)各州(市)水利(水务)局:近期,水利部稽察组对我省2012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开展了稽察,在充分肯定取得成效的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意见建议。
为做到举一反三,全面做好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各项工作,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加强2012年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一)进一步规范项目法人制度。
根据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际情况,明确县级组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机构作为本县(市、区)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法人应做到组织机构健全,人员结构合理,规章制度完善。
(二)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及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工程涉及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规定,凡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的,属重大设计变更事项,项目法人应事前征得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开展涉及变更文件编制工作,变更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变更缘由、变更依据、图纸、工程量及投资变化对照清单等内容;其它一般设计变更文件可参照重大设计变更内容研究确定。
(三)严把项目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关。
严把原材料质量关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各州(市)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项目原材料进行分批抽样检测。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5•【字号】宝政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15日关于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3〕1号)《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的通知》(办农水发〔2022〕247号)《水利部等九部委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发〔2021〕244号)《省水利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供水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水发〔2020〕13号)和《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建设与改造的指导意见》(陕水农发〔2022〕28号)等部署要求,加快推动高质量、利长远、惠民生的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落地见效,进一步夯实农村供水“三个责任”和“三项制度”,全面构建具有宝鸡特色的城乡供水管理新格局。
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十六字”治水思路,建立健全农村供水责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深化供水改革,创新管护模式,确保水质达标,全面提升农村供水建设管理水平,全力促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为推动宝鸡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4•【字号】鄂政发[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7〕1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当前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任务,科学编制规划“十一五”期间,我省要全面解决1609.6万人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其中:2006年150万人;2007年、2008年各300万人,优先解决高氟水地区70万人和血吸虫病疫区276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2009年400万人,其中优先解决苦咸水地区103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2010年459.6万人,将饮用水污染严重问题“销号”。
各地要按照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统筹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将任务进一步具体化,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年度、乡镇、村组和具体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并于2007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政府批准。
各地要充分考虑地域特点、人口聚居、水源、水质等情况,选择适宜的工程建设形式,走城乡统筹发展、以城带乡、以镇带村的路子。
在城镇周边和人口居住较为集中的平原地区,要依托城镇现有自来水厂延伸管网或兴建适度规模、集中连片的中心水厂,供水到户,发展农村自来水;在丘陵地区,可利用水库等现有水源工程进行水质净化处理或采取联村联户建深井高塔、高位水池等工程模式;在人口居住较分散的山区等地,可采取多户一井、一户一井,或引山泉、集蓄雨水、建池建窖等形式,兴建简易小型自来水工程。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3]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3〕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关系农村人口健康、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统筹推进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大举措。
为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提高、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优化配置、保护水源、政府主导、创新机制的原则,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作为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居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改善生存环境的重要任务,注重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管理效率,完善公益性农村供水社会化服务体系和财政投入制度,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要全面解决550万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问题,其中,高氟水涉及14.76万人,苦咸水涉及2.3万人,其他水质超标涉及316.82万人,缺水涉及216.22万人。
农村饮水安全普及程度从目前的69%提高到93%,农林场站及农村学校师生饮水安全问题全部得到解决,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从目前的50%提高到77%;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完善县(市、区)水质检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体系,建立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供水水质明显改善。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务)局、卫生局,扩权县发展改革委、水利(务)局、卫生局: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以来,预计到2007年底,我省将累计解决国家规划内近500万人的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
工程的建设保障了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了其生活质量,被农民群众称之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但是,我省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数多、范围广,工程总量大,存在的问题也较多,为更好的实施这项工程,必须加强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为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进一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开展根据《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帮助解决我省1220万人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其中解决氟砷超标761.3万人、苦咸水328.9万人、缺水及其他问题129.8万人。
到“十一五”末,要使现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村、水库移民村、项目区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各省辖市要按照国家《规划》确定我省的任务要求,统一部署,认真编制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县级规划编制要求另文下发),县级规划要对拟解决的乡镇、村组等提出具体的工程措施。
规划由市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发展改革、水利、卫生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7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前期工作、项目管理、水质检测和监测以及水源保护等工作,以确保如期完成规划任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已撤销),教育部•【公布日期】2005.08.24•【文号】发改农经[2005]1592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5]15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卫生厅(局)、教育厅(委、局):农村学校饮水安全是整个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作非常重视,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就做好这项工作作出批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5〕92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地要建设好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工程,保证学生喝上符合卫生标准的水。
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具体落实三部委《通知》要求,切实解决农村学生饮水卫生安全问题,现就做好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
各有关地方发展改革、水利、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从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实施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2005-2006年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确保工程按计划竣工发挥效益。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编制“十一五”及以后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时,应将农村学校饮水安全工程作为建设重点统筹纳入其中。
在年度当中实施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并按照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和履行审批手续。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8•【字号】豫政办[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7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农村稳定和农民身体健康,是今后农村工作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和国家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据普查,全省目前有近1燉3的农民群众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饮用水水质不达标,供水保证率低,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和局部地区饮用水困难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已成为当前农民群众最关心、农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国家拟用15年的时间基本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推进中原崛起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争到2020年前基本解决农民群众的饮水不安全问题。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把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来抓,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对于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积累了许多丰富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从历次检查监督情况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尤其是小型工程管护相对薄弱。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护,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要认真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着力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
根据国务院批复《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建设、工程运行管护相关政策、资金保障和水质监测、水源保护等工作。
要明确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岗、分解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
切实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用电和税收等优惠政策。
积极营造良好的环境,确保工程可持续运行。
二、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经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供水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对难以落实管理单位的小型饮水工程,应及时将工程移交给工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5.10•【文号】办农水〔2021〕142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1〕14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流域管理机构:近期,媒体曝光、群众投诉和水利部暗访核查等渠道发现了不少农村供水问题,反映出有的地区农村供水保障地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工程管理管护不力、工作作风不严不实等问题。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防止出现区域规模性停水断水或严重水质超标问题,亟需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状况动态监测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要深刻认识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心怀“国之大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农村供水成果作为水利部门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加强作风建设,细化实化工作举措,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守住农村饮水安全底线,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
二、开展动态排查监测。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市、县抽调精锐力量,围绕脱贫地区、供水薄弱地区、脱贫人口和供水易反复人群,以县为单元,进行全面排查和常态化监测。
重点监测群众经常反映停水断水的村组、水质不好的工程、群众需要花钱拉水的地区。
要依靠乡镇人民政府、村组干部、管水员等广大基层一线人员的力量,织密织牢监测排查网络,对供水条件差的地区和农村人口开展动态监测,反复排查,立查立改。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每月报送监测结果(报表格式见附件)至水利部农水水电司。
三、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电视、报刊、海报、手机短信或微信推送等方式,宣传各级农村饮水安全监督举报电话,告知广大用水户,提高知晓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05•【文号】办农水〔2024〕211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办农水〔2024〕211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农村供水工程事关亿万群众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灌区工程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的主阵地,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
近年来,各地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等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改造加快推进,工程体系不断完善,但随着大规模工程建设,个别工程也暴露出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设计和施工质量不达标、建设监理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要求,加强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责任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各地强化农村供水、灌区工程建设监管,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监理质量、咨询服务质量负责。
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项目法人管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和监管,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
由社会资本方组建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需按照国家关于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
农村饮用水工程国家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健全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各大中城市要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水资源条件,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要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当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供水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要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禁止破坏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要大力治理污染,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对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并限期治理整顿或拆除;对排污超标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或搬迁。要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
二、认真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尽快组织编制全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进一步明确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通过合理保护和配置水资源、大力防治水污染、开展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推行节约用水和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优先满足饮用水需求,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各地区要根据规划编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
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一、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方案。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目标: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安全生产原则:以人为本、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1、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工程部长、安质部长、物资部长、综合部长、财务部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项目经理担任组长。
2、工作机构(1)安全生产办公室:设在工程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生产培训、安全隐患排查、事故处理等。
(2)安全生产技术组:设在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安全技术研究、安全生产标准制定等工作。
(3)安全生产监督组:设在安质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4)物资保障组:设在物资部,负责安全生产所需物资的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
(5)财务保障组:设在财务部,负责安全生产经费的预算、审批和支出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经理安全职责项目经理作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组长,对整个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其主要安全职责包括:(1)制定并落实项目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2)组织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3)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4)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5)对项目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总结事故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总工程师安全职责总工程师负责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其主要安全职责包括:(1)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确保工程安全顺利进行;(2)对项目安全生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研究和解决;(3)审查安全生产方案,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4)监督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防止因技术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4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4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农民群众的健康。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任务,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要条件。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把它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科学编制规划目前,我省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尚有1500万人。
“十一五”期间,我省规划解决农村750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重点解决好农民群众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严重污染水以及局部地区严重缺水的问题,优先解决血吸虫病疫区、水库移民、少数民族和农村学校的饮水不安全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现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市区政府批准。
邯郸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
邯郸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4.01.22•【字号】•【施行日期】2014.01.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邯郸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水利局:根据省市关于开展水利行业重要管线工程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和今冬明春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为确保农村供水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强化责任意识。
农村供水工程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秩序。
各县(市)区要以对农民群众身体健康负责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强化第一责任意识,把责任落实到人。
二、切实做好检查和风险排查工作。
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力量,认真检查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安全隐患要责令整改,对排查中发现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工业、企业和生活设施,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不留安全隐患,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安全运行。
三、加强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要切实落实项目建设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在建工程安全监管、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安全,避免引发水事矛盾和纠纷。
要按要求加强巡查,安排好节日值班,在水源、水质等关键环节要做好防范工作,防止破坏、投毒和污染事件的发生,让群众喝上放心水。
四、规范供水站管理。
各县(市)区要加强供水站安全管理工作,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对水源、清水池、加氯间等供水重点部位要加强防范,设置标志和保护告示,禁止非工作人员靠近。
各供水站都要配备摄像监控设备,并按相关规定配齐防火、防雷、防盗等各项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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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龙政办〔201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同时也是当前农村最重要的民生工程之一。
为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2005年,国家水利部核定我市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69.51万人,并将其列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
2005年—2009年,通过实施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国债新增投资项目,全市已有27.73万人解决了饮水不安全问题(上杭县为国家试点县,已全部完成)。
2010年—2013年,我市要以实施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为依托,解决41.78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项目涉及新罗、永定、武平、长汀、连城、漳平等6
县(市、区)82个乡镇919个村。
具体年度计划以省下达的任务为准。
2010年,省水利厅计划安排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指标为16.5万人,项目涉及新罗、永定、武平、长汀、连城、漳平6县(市、区)36个乡镇399个建制村,工程设计供水规模5.6万t/日,设计受益人口约
35.4万人,工程投资规模8800万元。
二、严格建设标准
根据《福建省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暂行)》精神,按照保障水源、改善水质、保证水量、提高标准的总体要求,供水工程应按照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居民生活用水量定额不低于60升/(人?日)的标准建设。
要按照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逐步提高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标准,做到取水工程、水处理工程、清水工程、供配水管网完整,实现“一户一表一龙头”。
水处理工程原则上按一体化净水工艺处理技术,要求出厂水质全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三、加大扶持力度
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政策扶持力度。
中央参照西部政策的标准,按人均投资487.5元的80%(390元/人) 给予补助,其余资金由省、市、县配套和乡镇、村自筹。
市级将切出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一体化净水工程建设,要求各项目县(市、区)财政配套补助资金不少于50元/人,其余不足资金由乡镇、村通过“一事一议”等多渠道筹措。
四、落实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政府已成立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机构,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成员由发改、财政、水利、卫生、环保、项目所在乡镇等单位领导组成,负责组织和协调项目建设。
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应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部,作为项目法人,
承担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
2、加强监督检查。
各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将在《闽西日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每年应将当年工程建设项目名称、方案中的规划内饮水不安全人口及受益范围人数、解决饮水不安全的技术措施、主要建筑物及布局、工程投资及筹资方案、施工组织及进度安排等重要内容以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在当地媒体上公开,并在施工现场以醒目方式进行公示。
3、加强质量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或技术责任人控制、施工或供货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制。
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单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范、规定,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较大规模集中供水工程,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相关规定执行,或由具有一定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全程监理。
项目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签订合同,明确其职责、任务、要求,并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规模较小的单村供水工程,可选择部分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巡回监理小组,进行流动监理。
输、配水管管材质量合格,生产商必须获ISO90001或ISO90002等质量体系认证。
4、加强资金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中央资金执行财政部、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917号)。
中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允许在乡镇之间调剂使用,同一乡镇内村与村之间可以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进行统筹调配。
中央补助资金和省配套资金原则上用于主体工程或购置水处理设备。
市级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一体化净水设备工程建设,并经验收后拨付。
中央补助资金和省、市、县配套资金必须全部投入新发生的实物性工程量,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建设资金。
5、加强验收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验收按即将出台的《福建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执行。
验收合格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否则不能交付使用。
农村饮水安全所有工程项目都要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建全工程运行、维修管护,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可持续发挥效益。
6、加强水源保护。
要切实加强农村水资源保护工作,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进行各项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以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应坚决搬迁或关闭,严禁新建、扩建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建设项目。
科学合理开发水资源,防止无序超采地下水。
任何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的村镇供水工程必须报经水利主管部门批准。
环保、卫生部门要定期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必要的检测。
加强对农村自来水的水源和水质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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