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在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14届1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宝根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决定对主要内容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变更、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同时,公布2010年6月30日之前发布继续有效的217件规范性文件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重要区域禁售禁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日期1市政办发〔2006〕2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1.082市政办发〔2007〕8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4.173市政发〔2007〕12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地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7.09.034市政办发〔2009〕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9.03.125市政办发〔2010〕2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2.26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日期1市政办发〔2005〕1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7.042市政告字〔2005〕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空挂通信缆线的通告市政府2005.07.223市政发〔2005〕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5.09.054市政告字〔2005〕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5.09.295市政告字〔2005〕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5.10.316市政发〔2005〕14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5.11.127市政办发〔2006〕1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1.248市政办发〔2006〕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污染治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1.269市政办发〔2006〕4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砖窑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3.1010市政办发〔2006〕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1011市政办发〔2006〕10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造纸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1112市政办发〔2006〕11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代征绿地和代征道路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2913市政告字〔2006〕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期间禁止会外展的通告市政府2006.06.0214市政告字〔2006〕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曲江国际会展中心一期工程建设范围征地拆迁的通告市政府2006.06.1315市政告字〔200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兴路地区实施城市综合改造的通告市政府2006.06.2016市政告字〔2006〕1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小餐饮行业专项整治的通告市政府2006.08.1017市政办发〔2006〕15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0.1618市政告字〔2006〕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门头匾、建筑立面和大型户外广告专项整治的通告市政府2006.10.2319市政办发〔2006〕2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1.1220市政办发〔2006〕27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大街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2.2921市政发〔2006〕1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6.12.3122市政办发〔2007〕5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陇海沿线城市段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3.1423市政告字〔2007〕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陇海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市政府2007.02.2524市政告字〔2007〕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东窑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3.2025市政告字〔2007〕1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小东门外、星火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7.2626市政告字〔2007〕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郭上村棚户区改造工程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8.1627市政告字〔2007〕1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仁义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9.2728市政告字〔2007〕1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民乐园地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10.2029市政告字〔2007〕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黄雁东(西)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11.0230市政发〔2007〕15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市政府2007.11.1231市政告字〔2007〕1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沙坡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11.2332市政办发〔2009〕2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9.01.1933市政告字〔2009〕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重要区域禁售禁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市政府2009.01.2134市政告字〔2009〕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主要道路全面实施拆墙透绿的通告市政府2009.03.3035市政办发〔2009〕13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旅游景区门票半价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9.06.0936市政办发〔2010〕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区域治安乱点、消防隐患和客运秩序、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1.2537市政办发〔2010〕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乱搭乱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3.1238市政办发〔2010〕6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开展违规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查纠整改和违法用地专项执法监察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4.0739市政办发〔2010〕9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08国道、107省道西安至周至段及周边地区交通秩序和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5.14附件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日期1市政发〔2005〕7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5.07.042市政发〔2005〕8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5.07.083市政发〔2005〕8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通知市政府2005.07.144市政发〔2005〕10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5.08.235市政发〔2005〕10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市政府2005.09.016市政发〔2005〕10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主体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5.09.027市政发〔2005〕11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5.09.088市政发〔2005〕12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5.09.219市政发〔2005〕14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市政府2005.11.0710市政发〔2005〕17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5.12.2211市政办发〔2005〕7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4.0812市政办发〔2005〕7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4.0813市政办发〔2005〕8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涉及出租汽车各项收费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4.2714市政办发〔2005〕11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6.0215市政办发〔2005〕1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7.1116市政办发〔2005〕17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8.1017市政办发〔2005〕18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8.2318〔2005〕18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等三部门关于进行特困企业职工安置暨依法破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9.0119市政办发〔2005〕19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税改办关于西安市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9.1220市政办发〔2005〕2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12.2121市政告字〔2005〕1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安高架快速干道管理的通告市政府2005.06.0722市政告字〔2005〕1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筑施工工地管理的通告市政府2005.07.1323〔2005〕1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三轮车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市政府2005.07.1824市政告字〔2005〕1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市政府2005.09.2625市政告字〔2005〕1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取缔非法占道经营的通告市政府2005.10.1326市政发〔2006〕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6.01.1927市政发〔200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市政府2006.01.2528〔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府2006.02.2729市政发〔2006〕2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渭河水污染防治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6.03.2330市政发〔2006〕2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6.03.2431市政发〔2006〕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6.04.1932市政发〔2006〕3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节约型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6.04.2333〔2006〕5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天然气价格调节资金的通知市政府2006.06.0134市政发〔2006〕5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宅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6.06.0235市政发〔2006〕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6.06.0536市政发〔2006〕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2006.06.2237市政发〔2006〕9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6.10.1038〔2006〕9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6.09.2839市政发〔2006〕9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市政府2006.10.1840市政发〔2006〕9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2006.10.1841市政发〔2006〕1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6.11.2342市政发〔2006〕1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6.11.2343〔2006〕11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6.11.3044市政发〔2006〕12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震局关于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6.12.0745市政发〔2006〕12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6.12.1146市政办发〔200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园林局西安市城市绿化广场和街头绿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1.1747市政办发〔2006〕2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处理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2.1248〔2006〕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2.2749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3.2050市政办发〔2006〕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西大街车辆停放秩序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3.2951市政办发〔2006〕7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市本级全面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4.1252市政办发〔2006〕7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快果业基地建设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4.1453〔2006〕8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2006.04.2554市政办发〔2006〕9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0855市政办发〔2006〕9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0856市政办发〔2006〕9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0857市政办发〔2006〕1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旅游客运车辆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1258〔2006〕13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安市放心早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1259市政办发〔2006〕13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1460市政办发〔2006〕13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2061市政办发〔2006〕13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电信局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信息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1862市政办发〔2006〕14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2263市政办发〔2006〕14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7.0364市政办发〔2006〕15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7.1165市政办发〔2006〕16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子女教育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8.0966市政办发〔2006〕2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督导工作、老师队伍建设、中小学管理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0.1167市政办发〔2006〕2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启动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0.1668市政办发〔2006〕25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关于做好我市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2006-2020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1.3069市政办发〔2006〕27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九部门关于西安市加强特殊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2.2270市政办发〔2006〕27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密封改造后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办理挂牌、审验手续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2.3071市政办发〔2006〕28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2.3072市政告字〔2006〕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6.03.02市政告字〔2006〕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三环路建设施工环境的通告市政府2006.04.0174市政告字〔2006〕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及流动收购人员的通告市政府2006.05.0875市政告字〔2006〕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6.05.1776市政告字〔2006〕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文物园林宗教旅游景点对军人免收门票的通告市政府2006.07.1977市政告字〔2006〕1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三环路沿线乱搭乱建的通告市政府2006.08.09市政告字〔2006〕1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通告市政府2006.11.1279市政告字〔2006〕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节约使用天然气活动的通告市政府2005.12.1980市政发〔2007〕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桥涵冠名权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2007.01.0981市政发〔2007〕4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市政府2007.04.1082市政发〔2007〕4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社会出资建设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2007.04.27市政发〔2007〕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河流域(西安段)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7.04.2984市政发〔2007〕8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06.2085市政发〔2007〕9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07.3186市政发〔2007〕10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等菜篮子产品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市政府2007.08.1387市政发〔2007〕11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7.08.24市政发〔2007〕11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08.2789市政发〔2007〕12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09.0390市政发〔2007〕1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09.1791市政发〔2007〕14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10.2292市政发〔2007〕14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7.10.24市政发〔2007〕15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7.11.2794市政办发〔2007〕5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3.1695市政办发〔2007〕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电力)征收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4.2696市政办发〔2007〕13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6.0897市政办发〔2007〕23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遗留问题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10.0898市政办发〔2007〕27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11.2199市政告字〔2007〕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6.19100市政告字〔2007〕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国有直管公房清理整顿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7.12101市政告字〔2007〕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通告市政府2007.07.27102市政告字〔2007〕1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地铁二号线建设中进行征地拆迁和管线改迁的通告市政府103市政告字〔2007〕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管理的通告市政府2007.10.15104市政告字〔2007〕1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及周边保护区相关事项的通告市政府2007.11.21105市政发〔2008〕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市政府2008.01.10106市政发〔2008〕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8.02.02107市政发〔2008〕2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公积金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08市政发〔2008〕2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8.03.19109市政发〔2008〕2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的意见市政府2008.03.21110市政发〔2008〕2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8.03.24111市政发〔2008〕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市政府2008.03.28112市政发〔2008〕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13市政发〔2008〕3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市政府2008.04.14114市政发〔2008〕4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市政府2008.04.28115市政发〔2008〕4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政府2008.05.08116市政发〔2008〕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市级大型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8.06.03117市政发〔2008〕7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
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6•【字号】市办发[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市办发[2007]34号)各区、县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西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见。
这项工作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要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与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
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9月16日西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市政办发[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1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4届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三日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和抗风险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区(县)两级统筹的基础上,整合市及区县分级管理的医疗保险工作和基金,从今年起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并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办法,2011年全面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二、基本原则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四个统一”的原则,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一)缴费标准统一。
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核定标准。
(二)待遇水平统一。
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基金管理统一。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纳入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业务流程统一。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的参保登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等业务经办流程。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安市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采集有关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安市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采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市政办发[2010]120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安市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采集有关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1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提升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一体化水平,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数据库,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管理体系,加快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劳社部函〔2003〕174号)和《关于确定金保工程建设示范城市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14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工作。
一、总体目标全面掌握我市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基本信息,完善信息数据库,为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决策提供依据,建立信息准确、数据齐全、资源共享的信息系统,综合运用用人单位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资源,为就业信息系统、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办公自动化三大系统的一体化信息网络系统提供数据支持,建立健全涵盖社会保障、就业及创业和劳动关系调解等三大职能12个方面业务的劳动保障管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主要内容(一)信息采集的内容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统一标准,我市制定《西安市用人单位信息采集表》,采集掌握用人单位工商、民政、税务等注册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信息和工会建立相关信息。
(二)信息采集对象依照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市政办发〔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6日西安市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方案为扎实推进我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号)和《陕西省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总体方案》(陕办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方向,通过撤销、整合、保留、脱钩和转型等方式,改革培训疗养机构经营管理体制,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促进公共资源向社会开放,推动我市培训和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对纳入改革范围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脱钩是原则、保留是例外的要求应改尽改。
对具备条件的培训疗养机构进行适老化改造,转型为普惠养老服务设施,对不具备转型条件的资产采取市场化方式处置。
对承担特殊功能、社会力量无法提供服务的培训疗养机构,按照从严从紧原则,经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保留或整合。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裁量基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8.18•【字号】市人社发〔2017〕219号•【施行日期】2017.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裁量基准的通知市人社发〔2017〕219号各区县、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社局各处室(局)、事业单位:根据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西安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行政裁量基准的通知》(市依法行政办发〔2017〕1号)要求,市人社局对照权责清单,对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人社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的裁量基准进行了梳理,共梳理出行政裁量基准3类8项,并按照要求细化、量化了行政裁量标准,规范了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
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将《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裁量基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8月18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裁量基准1 医疗保险费的核定及征收《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下列比例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困难企业应根据企业现状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下列其中一个方案参加医疗保险:1.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7%和2%比例缴纳;2.企业按4.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不缴纳2%部分,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缴纳的费用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参加大困难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1.企业经营困难的,连续三个月未发给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2.企业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3.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6•【字号】陕政办发[2003]101号•【施行日期】200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101号2003年12月6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拟定的《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已经下发,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转发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请各地区、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二、按照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要求,对需要我省确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规定如下:从2003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分别调整为:技工学校毕业生每月446元;技术工人第一年每月425元,第二年每月435元,第三年每月445元;普通工人每月425元。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市政办发[2009]232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服务局)的职责。
(二)将本市人员出境就业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将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三)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职责;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职责;加强促进就业创业、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加强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及出国(境)培训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人力资源的统一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市政办发[2011]190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1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6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西安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113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范围:(一)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
(四)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人员。
(五)军队移交地方安置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退休干部。
(六)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照顾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副局级以上待遇的在编人员和退休人员(不含已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人员);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副师级以上退休干部。
第三条医疗补助项目:(一)大额医疗补助;(二)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补助;(三)个人账户补助;(四)医疗救助。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22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2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89号)精神,妥善解决我市历年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现就集中解决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工作通知如下:一、维护稳定、顾全大局,高度重视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促进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大多数城镇退役士兵得到了妥善安置。
但仍有部分退役士兵由于种种原因长期得不到安置,经常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上访,成为家庭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集中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事关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事关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进程,事关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各直属机构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2011年底前彻底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
二、分级负责、分类处理,彻底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各直属机构要本着分级负责分类处理的原则,对历年来安置遗留问题进行集中清理,摸清底数,查清原因,建立台账,分类处理,认真落实安置政策,把解决遗留问题的相关政策向退役士兵进行广泛宣传,确保各项安置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和检查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6.01.15【实施日期】2016.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和检查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发挥政府在市场配置资源中的指导调控和服务功能,切实加强监管,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促进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5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现就做好2015年度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和检查及相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和检查工作(一)报告和检查范围凡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须提交报告。
(二)报告和检查机关报告和检查机关为批准设立的原审批机关(省人社厅下放的181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人社局负责)。
(三)报告和检查内容全年业务开展情况、许可证变更情况、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情况及机构参加年度市场统计情况。
(四)需报送的材料1.《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年报表》(纸质版须加盖单位公章);2.2015年度经营情况总结;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4.2015年12月底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册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原件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5.从业人员身份证和学历证复印件。
二、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年报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市政办发[2009]234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西安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公务员局(副局级),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公务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公务员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调任、辞职、辞退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核上报工作。
(三)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实施意见,推行公务员职位分类,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四)负责编制上报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计划,组织考试录用工作;负责全市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务员调配、调任的综合管理,办理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调任审批事宜。
(六)完善公务员考核、培训制度,负责市、区县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组织市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对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9•【字号】市政办发[2001]81号•【施行日期】200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年7月19日市政办发[2001]81号)市人事局制定的《西安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
事业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任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由择业、科学分类管理、政府依法监管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对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先接收,后聘用。
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五条市、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聘用条件及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岗,按照岗位职责明确、权限清楚、聘用条件合理的要求,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开竞争,按岗聘用,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第七条依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和内设机构数内,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发展方向,科学合理地设置科(室),并确定其职责、岗位、人员编制和岗位规范以及考评办法。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社会保险有关业务规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社会保险有关业务规则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社会保险有关业务规则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开区公共事务管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和经办规则,推进我市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统一审核征缴工作,现就有关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规则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新参加社会保险的登记管理规则(一)我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的登记和管理实行市、区(县)分级登记和管理原则。
凡在市级及以上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新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首先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西安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在区、县、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注册的用人单位,分别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西安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
用人单位申请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是其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的经办机构。
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须同时参加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四项社会保险。
(二)新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同时参加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的,须由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的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由用人单位向“西安市社会保险统一审核征缴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阐明原因,经批准后确定办理登记和经办业务的经办机构。
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管理规定(一)由于历史原因产生的用人单位各险种不在相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其社会保险分险种转移时,应填写《西安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分险种转移交接表》,将其他险种转移到其参加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如用人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应及时按新单位办理参保登记。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西安市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西安市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市政办发[2012]147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社会保险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等部门关于西安市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解决我市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问题,进一步促进市容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市容园林局、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西安市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27日关于西安市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市容园林局、西安市财政局)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维护环卫工人社会保障权益,促进我市市容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市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凡与我市市容环卫系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均应按政策规定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应按政策规定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范围,享受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待遇。
二、参保缴费单位应按规定为环卫工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环卫工人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及农村户籍人员的失业保险费全部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环卫工人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3•【字号】市政发[2002]193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2]193号2003年1月13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劳社字[2002]149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12月15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76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本着简化办事程序,方便企业,不断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工作服务质量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对退休审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退休审批的职能范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参统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退休审批工作;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参统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驻市以上的中央部属(不含11个行业)省属和市属企业参统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正常离退休审批;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职工因病退休、退职的审批;职工因工致残退休的审批;国家对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核;离休人员护理费审批;离、退休人员正常调整机制提高基本养老金审批;离、退休后的养老金变动审批;退休改离休和建国前老工人享受待遇的审批;职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朱建民与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建民与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4【案件字号】(2020)陕71行终12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博蒋蒙蒙侯斌【审理法官】张博蒋蒙蒙侯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建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朱建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朱建民【当事人-公司】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王治平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程广玉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治平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程广玉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治平程广玉【代理律所】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朱建民【被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人证言新证据拒绝履行(不履行)改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劳社发【2000】76号)第二条规定,“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退休,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具体办理程序是:职工所在单位填写《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职工本人档案,一并报送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前述规定可知,认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申请不能由当事人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而应当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者档案所在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后报人社部门审核。
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列入国家计划的破产兼并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中明确了可本人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特殊情况为,“列入国家计划的破产兼并企业破产兼并时,从事特殊工种满年限的职工……”本案中,经法庭审查,上诉人在行政程序及审判程序中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上诉人的本人申请符合前述《复函》载明的“列入国家计划的破产兼并企业破产兼并时”的限制条件,故被上诉人2019年9月19日收到上诉人申请后,经过调查,因上诉人直接提起的申请不符合《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遂于9月24日向上诉人作出书面回复,告知其办理提前退休的条件和办理流程,该回复内容符合本案实际和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9•【字号】市政办发〔2016〕47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9日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委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财办综〔2012〕146号)精神,对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制定以下意见。
一、城市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及用途我市城市规划区,县城和重点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建筑面积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一)主城区范围(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以及西咸新区西安行政辖区)内的项目,按每平方米240元计征,其中每平方米90元为地铁专项配套费。
(二)阎良区、临潼区、户县、航空基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其中每平方米50元用于小城镇建设。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1(000)020
【摘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适应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和运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省政府2001年第10次省长会议决定,对社会养老保险管
【总页数】2页(P13-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7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J], ;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三部门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教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开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秘书专业(专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 ;
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贫困地区反对铺张浪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 ;
5.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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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系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系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系统的安排和要求1. 背景和目的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提升服务质量和保障人力资源市场的有序发展,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启用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系统。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该系统的安排和要求,以便于各相关机构的及时配合和落实。
2. 系统架构和功能2.1 系统架构本系统采用分布式架构,包括前端页面、后端服务和数据库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前端页面通过浏览器与用户交互,后端服务负责处理前端请求,并与数据库进行数据交互。
2.2 系统功能该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功能: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注册和认证;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信息的录入和维护;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人员的资格认证和管理;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情况监控和分析;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
3. 系统使用流程3.1 注册和认证流程1.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在系统中注册账号,并填写相关机构信息;2.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提交注册申请,并相关证照和资料;3. 系统对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机构可以正式成为系统中的注册机构。
3.2 信息录入和维护流程1. 注册机构通过系统登录账号,进入信息录入页面;2. 注册机构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包括机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3. 注册机构提交信息后,系统自动对信息进行验证,并提供修改和补充的提示。
3.3 资格认证和管理流程1. 注册机构提交人员资格认证申请,包括从业经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料;2. 系统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定;3. 资格认证结果及时反馈给注册机构,注册机构在系统中可查询人员资格认证情况。
3.4 运营情况监控和分析流程1. 系统定期统计和分析注册机构的运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业绩指标等;2. 统计分析结果通过系统报表的形式展示给相关部门和注册机构,供参考和决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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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
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1]23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2.13
【实施日期】2011.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西安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拟订的《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十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创建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西安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单位关于在全省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32号)精神,为了深入开展创建活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实现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西安企业及企业家联合会研究,决定在我市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逐步建立规范有序、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推动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建设。
二、目标任务
在全市各类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在工业园区(包括各类开发区、科技园区以及其他产业集聚区等)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活动。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更好地遵守《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公司法》等法律,完善企业民主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建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