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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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农税收政策汇总

一、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三)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7]83号)。

(四)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5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58号第四条)。(八)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77号)。

二、个人所得税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

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

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4]30

号)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一)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第15号、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

(二)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6]186号)

(三)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国税发〔1999〕44号)

(四)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四、印花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81号)。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免征印花税。((1988)财税字第255号)

五、契税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

业生产的,免征契税。(财法字〔1997〕52号)

六、车船税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

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1号)

七、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

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

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二)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1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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