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中“数据电文”条款的解释(李 旭)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测试的试题(2)
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测试的试题(2)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测试卷判断题( 对)1.因数据电文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价值,意味着用数据电文缔结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 错 )2.电子商务是随着电子商务立法的完善而产生和发展的。
( 对)3.网上银行是一个总的概念,它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
第三层次是全面的交易信息系统。
只有第三层次是电子支付系统。
( 对)4.数据库已被纳入了现行著作权国际保护体系中,在所有伯尔尼公约缔约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内,数据库作为汇编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对)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网上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做出不利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解释。
( 错)6.在政府的大力推动的企业的不懈努力下,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 对)7.我国第一部计算机安全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错 )8.电子交易中,当事人一方如能确定对方当事人具有相当的民事行为能力,利用技术手段做出判断是十分容易的。
( 错)9.电子商务固有的开放性、跨国性要求全球范围内的电了商务规则应该是协调和基本一致的。
换言之,电子商务法应当而且可以通过各个国家的单独立法予以发展。
( 对 )10.面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业行为,建立数据电子法律制度、电子签名及其认证制度、完善电子从事同和电子支付的运作程序,成为电子商务法的主要内容。
( 对 )11.联合国为了推动电子商务立法,通过的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
( 错 )1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 错 )13.电子货币具有与普通货币一样的作为交易媒介和支付手段、成为价值储藏手段的职能。
( 错 )14.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信息进行的,电子信息只能作为交易的一种形式。
( 对 )15.为了保证电子信息交易的安全性,即使现实社会中没有对应的实体“摊位”或“门面”,电子信息交易的主体也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
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盗传必究一、简答题1.简述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
答:电子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②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③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④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⑤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⑥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分)2.简述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答:对于合同的成立时间,我国《合同法》采取了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何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便在何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电子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接收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可见,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
我国《合同法》第34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0分)3.简述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答:(1)当事人已约定准据法。
在合同法律领域中,最基本的原则依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明确约定,应当得到尊重。
但是,对于消费者合同,应当适用特殊的法律适用制度,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或者约定的准据法无效。
第一,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在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或者约定的准据法无效时,应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3.0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1999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与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
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有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需要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合同法。
制定合同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注意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
注重可操作性,把近十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对需要增加的,尽可能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法律专家和实际工作部门于1997年5月起草了合同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后,于1998年8月将合同法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将合同法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来信对合同法草案的意见160多份。
李鹏委员长针对审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亲自进行多次调查研究。
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
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盗传必究单项选择题1.电子货币脱离了货币的传统形态,不再以实物、贵金属、纸币等可视、可触的形式出现,而是以现代高科技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储存,故又得名数字现金、虚拟货币等。
这是电子货币的( )特征。
A.电子化手段B.主体广泛性C.数字化形态D.结算方式票据化2.( )是计算机主机在国际互联网上的数字地址的一种转换形式,其功能近似于电话号码或者门牌号码。
A.域名B.网站C.中文网址D.IP地址3.认定数据电文具有书面形式功能的标准是( )。
A.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B.以纸面形式存在C.可以保存D.由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4.电子商务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依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
A.一般法的适用应当优先于特别法B.特别法的适用应当优先于一般法C.特别法的适用应当等同于一般法D.由交易双方约定适用规则5. 1997年7月( )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这是全球第一份官方正式发表的、关于电子商务立场的文件,它提出了关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一系列原则,系统阐述了一系列政策,旨在为电子商务的国际讨论与签订国际协议建立框架。
A.美国政府B.欧盟C.联合国D.日本政府6.( )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中为用户提供传输中介服务的人。
A.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B.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C.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D.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7.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书有( )。
A.涉及商贸活动的B.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C.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D.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8.发端人设计的程序或他人代为设计程序的一个自动运作的信息系统,为(, )。
A.发端人B.代理人C.电子代理人D.设计人9.《合同法》第41条规定:“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这条规定是( )的体现。
2010年7月合同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2010年7月合同法期末试题及答案第一篇:2010年7月合同法期末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1.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
A.买卖合同B.委托合同C.保管合同D.借贷合同2.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A.格式条款B.诚信原则C.非格式条款D.法律规定3.在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A.承诺生效的地点B.经常居住地C.收件人的主营业地D.合同签订地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1年的性质为()。
A.诉讼时效B.除斥期间C.履行期间D.观察期间5.违约行为是当事人()。
A.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B.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C.应当对合同不能成立负有责任的行为D.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失的行为6.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若买卖合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应当为()。
A.合同签订地B.合同一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C.合同履行地D.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7.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
A.可以是所有类型的赠与合同B.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C.可以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D.可以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8.在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可以抵押的财产有()。
A.著作权中的财产权B.耕地土地使用权C.宅基地土地使用权’D.某医院门诊大楼9.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
A.承担瑕疵担保责任B.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C.按约定承担瑕疵担保责任D.与承租人共同承担瑕疵担保责任10.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拍卖、变卖其留置的保管物所得价款()。
A.不返还寄存人B.全部返还寄存人C.扣除保管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返还寄存人D.保管人和寄存人各得一半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合同法》全文解释
《合同法》全文解释摘要:一、合同法的概述1.合同法的定义2.合同法的作用二、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种类2.合同的主体3.合同的内容4.合同的形式三、合同的效力1.合同的生效条件2.合同的无效情形3.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四、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2.合同的履行方式3.合同的不履行和迟延履行五、合同的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的种类2.违约责任的承担3.违约责任的免除六、合同的争议解决1.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2.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正文:《合同法》全文解释一、合同法的概述合同法是规定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的主要作用是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种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等。
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合同的形式可以口头或书面。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合同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合法。
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合同主体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违法、合同形式违法等。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遵循法定程序。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自愿、公平、诚信、绿色等。
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货币支付、实物交付、劳务提供等。
合同的不履行和迟延履行会导致违约责任。
五、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履行合同等。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违约责任的免除需符合法定条件。
六、合同的争议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多项选择题1.根据规定,从事( )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这是对特种行业的前置审批制度。
A.新闻、出版服务B.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C.教育服务的D.药品和医疗保健2.数据电文包括以下含义( )。
A.是一种新的意思表示方式B.是一种信息C.既是信息载体又是信息内容D.代表发件人的信誉3.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认证机构的退出机制。
根据规定,认证机构退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A.向主管部门报告B.办理相关注销手续C.通知有关各方D.与其他电子认证机构协商,就业务的承接事项作出安排4.电子合同的生效应当符合的条件是( )。
A.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B.当事人应当年满18周岁C.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D.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5. 关于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数据电文需要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B.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C.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D.收件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数据电文不属于发件人的,不可将数据电文视为发件人发送6.电子信息接受的效果包括以下内容:( )。
A.接受拷贝的一方应当支付价款B.接收方应当能够从拷贝中获得预期的利益C.接收拷贝一方应当将拷贝违约的情况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对方D.关于拷贝违反合同的举证责任在接受拷贝一方7. 对于认证机构的用户而言,下列哪项属于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A.提交真实信息的义务B.安全保管私人密码的义务C.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D.及时告知的义务8. 为了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结合我国实际,规定了法定许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包括:( )。
电子商务法考试试题 (2)
电子商务法考试试题判断题1、电子商务法不仅调整交易形式,而且调整交易本身以及交易引起的特殊法律问题,如电子签名问题等。
()2、因数据电文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价值,意味着用数据电文缔结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3、数字签名是一种基于非对称加密的电子签名,是广义的电子签名。
()4、为了确保认证证书来源和内容的真实性,认证机构应该用广义的电子签名来签署它。
()5、对于格式条款,有些国家规定了审查机会问题。
只要向消费者提供审查的机会,则该条款旧能成为有效的条款。
()6、功能等同原则,是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通讯与相应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纸质文件一样,享受近似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7、我国对数据电文形式问题的解决方案采取的是合同解决途径。
()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9、当证书签发后,一般说来,期望在整个有效期内都有效。
认证机构无权撤销原有的证书。
()10、认证机构办法的数据电讯或者其他纪录,是用来确认持有特定密钥的人的身份,或其他充足的特征。
()11、联合国为了推动电子商务立法,通过的两个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电子商务师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
()12、我国《合同法》采取对书面形式作扩大解释的方式,基于数据电文的可读性特征直接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
()13、既使与签署目的像适应的安全的电子签名,也不具有与书写签名同等的效力。
()14、发件人不得以其支付指令有误或支付的原因不合法为由要求银行撤销已经完成的支付行为。
()15、打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包括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和资讯的行为,均属于侵犯隐私权。
()16、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17、发端人设计的程序或他人代为设计程序的一个自动运作的信息系统,是电子代理人。
()18、在合同法律领域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对法律适用问题做出明确约定的,采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
自考《合同法》(1-4)章练习题答案
答案及解析 第⼀章 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单选题 1.「答案」D 「考点」附条件的合同 「解析」容易引起争议的答案为选项C和选项D.对于王瑞的⾏为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段阻⽌条件成就,应当考虑设定条件的⽬的。
对于王瑞来说,其根本⽬的在于解决夫妻分居,故当其妻⼦可以调动到⾃⼰⼯作的城市时,不属于以不正当⼿段阻⽌买卖合同的成就。
因此,应当选择D。
2.「答案」C 「考点」附条件的合同以及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 「解析」本题涉及附条件的合同以及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问题。
⾸先,合同所附加的停⽌条件,条件成就的时间应当是5⽉20⽇李四被⼈民⼤学研究⽣院录取为博⼠研究⽣;其次,依据《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于电⼦词典已经被李四占有,则从让与合同⽣效之时起所有权发⽣转移,这种交付民法上称为“简易交付”或“⽆形交付”。
3.「答案」D 「考点」合同的分类和特点 「解析」ABC的说法都是正确的。
「应该注意的问题」⽆名合同可由当事⼈⾃由创设,法律不加限制,但是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和法律的禁⽌性规定。
⼆、多选题 1.「答案」AB 「考点」合同的分类 「解析」(1)《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保管物交付时成⽴,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A项正确。
(2)《合同法》第210条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效。
故B项正确。
(3)诺成合同是⼀般状态,实践合同是特殊状态,法律⼀般只对特殊状态作出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可以反推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
这也符合理论界的⼀般认识。
故C项错误。
(4)D项错误,理由同上。
2.「答案」BCD 「考点」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解析」(1)合同是基于当事⼈意志建⽴起来的交易关系(⽆偿合同除外),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
(2)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合同作为成⽴或⽣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肯定C项。
电子商务法(单选)
电子商务法(单选)1.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程体系。
[单选题] *A交易手段B. 交易内容C. 交易形式(正确答案)D. 交易结果2.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 ) ,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政备案。
[单选题] *A. 从事新阅、出版B. 从事医疗保键C. 从事教育D. 报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正确答案)3.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单选题] *A. 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B. 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为其经常居住地(正确答案)C.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D. 发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为其经常居住地4. 利用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或无线网络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利用掌上电脑等个人数据辅助设备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适用( )。
[单选题] *A报告制B. 审批制(正确答案)C. 备案制D. 特许制5.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需时( )的条款。
[单选题] *A与对方充分协商B.已经征得对方同意C. 未与对方胁商(正确答案)D.对方已知,并有利于对方6. 2001 年修正之后的《著作权法》根据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需要,采纳的一个全新的法律术语是( ) [单选题] *A. 信息网络使用权B. 信息网络传播权(正确答案)C 信息网络复制权D.信息网络收益权7. 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应当依据特定的、明确的目的进行,禁止超出目的范围的收集、处理和利用,这是( )原则。
[单选题] *A. 目的特定(正确答案)B. 使用摄制c.安全保障D. 公开8. ( )是以自然人或法人的国籍为标准确立的一种税收管辖权。
[单选题] *A属人税收管辖担B. 公民税收管辖权(正确答案)C. 居民税收管稽校D属地税收管辖权9. 按照()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完全电子商务和不完全电子商务。
论《合同法》中前后矛盾或自相矛盾的几个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版)(中英文对照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版)(中英文对照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Supreme People’s Court,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Application of the “PRC, Contract Law” Interpretation (2)Fashi [2009] No. 5Promulgated by the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in the 1,462nd meeting on 9 Februa ry 200924 April 2009Public announcement of the PRC Supreme People’s Court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Application of the “PRC, Contract Law” Interpretation (2) has been promulgated in the 1,462nd meeting of the Judicial Committe 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9 February 2009. It is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be effective as of 13 May 2009.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For the purpose of presiding over cases arising from contract dispute justly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C, Contract Law (Contract Law), the issues relating to the application ofContract Law by the People’s Courts is hereby explained.一、合同的订立I — EXECUTION OF CONTRACT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答: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不但涵盖的业务范围很广,而且种类也比较多。
按照不同的划分方法,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照交易双方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政府、政府与个人等四类电子商务。
按照商务在网上实现程度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完全电子商务和不完全电子商务。
按照辐射范围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本地电子商务、国内电子商务和国际电子商务。
按照使用的网络类型的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EDI商务、Internet商务和Intranet商务。
按照商务活动的内容不同,电子商务可分为贸易型电子商务和服务型电子商务。
(10分)2.简述电子签名合法使用的效力。
答:所谓电子签名的合法使用,是指其签名拥有人完全遵守了法律规范和交易惯例的要求,以电子签名对交易数据电文的签署。
电子签名合法使用的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签名人的效力交易当事人以合法的方式签署了电子签名,从法律上对签名人产生了与传统签名相同的效力:①他不可否认地承认,自己是数据电文的发送人。
如果该数据电文构成一项法律文件,他就是该文件的发送人。
②签署人承认、认可、证实了数据电文的内容。
如果该数据电文构成了一项法律文件,他就不能对该文件内容否认其所作出的承认、认可或证实。
(3)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种法律行为必须以书面签名形式做出时,以电子签名对数据电文的签署,就充分地满足了这一要求。
当然,某一电子签名签署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是否成立或生效,最终要由调整该法律行为的特别法来衡量。
(10分)3.简述电子信息交易的主要内容。
答:电子信息交易关系的内容主要也是债权和债务。
但是由于电子信息交易的标的物是信息,而且是通过电子技术手段进行的,因而具有一些特殊的权利和义务。
其特殊性集中体现在信息产品许可人享有的电子控制权、对信息产品的瑕疵担保义务等方面。
与合同法相关的数据电文案例
与合同法相关的数据电文案例话说有个叫小李的年轻人,特别喜欢网购。
有一天,他在一个挺有名的电商平台上看到了一款超酷的限量版运动鞋,价格也很划算。
这个电商平台呢,就是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和小李达成交易的。
小李在网页上点击了购买按钮,填写了自己的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这一系列操作就相当于他向卖家发出了购买这双鞋的要约。
而电商平台的系统自动回复了一个确认订单的页面,这个确认订单的页面,就是对小李要约的承诺。
这一来一往,虽然都是通过数据电文(网页操作)完成的,但根据合同法,这个买卖合同就成立啦。
可是过了几天,小李收到货后发现,这双鞋根本不是他在网页上看到的那个样子。
颜色有点偏差,而且有个小地方还有点破损。
小李就很生气,他觉得卖家违反了合同约定。
小李赶紧联系卖家,他通过电商平台提供的聊天功能(这也是数据电文的一种形式哦)跟卖家说:“你们这鞋和图片上不一样啊,还有破损,这可不行。
”卖家回复说:“可能是运输过程中出了问题,我们给你补偿点钱,你就别计较了。
”小李不同意,他说:“按照咱们的合同,你得给我提供和网页展示一样的商品,现在这情况我要求退货退款。
”卖家呢,就有点耍赖,说什么订单页面下面有个很小的条款,写着“商品可能存在轻微色差,一旦售出概不退换”。
小李就反驳说:“你那个条款在我购买的时候根本就不明显,而且这鞋不只是色差的问题,还有破损呢,这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质量要求。
”于是小李就向电商平台投诉了。
电商平台介入调查后发现,卖家在商品描述上确实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虽然卖家想拿那个不起眼的数据电文条款(就是那个概不退换的小条款)来为自己辩解,但是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个条款是不合理的,因为它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醒消费者。
电商平台判定小李可以退货退款,卖家得承担来回的运费。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在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中,虽然交易过程看起来很便捷、很简单,但是合同法的那些规则还是一样适用的。
不管是要约、承诺,还是合同中的条款,都得符合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不然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合同法》中“数据电文”条款的解释李旭
关于《合同法》中“数据电文”条款的解释李旭上传时间:2006-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其前款(第16条第1款)是关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采取了到达主义原则,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至于以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特殊场合,又如何确定到达时间?第16条第2款即为此而设。
又据合同法第26条第2款,承诺到达的时间(通常情形下,也是承诺生效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类推适用第16条第2款之规定。
由此,合同法第16条第2款即成为确定电子合同要约和承诺生效时间的基础条款。
合同法第16条第2款是针对电子商务、电子合同而设,从条文表述来看,明显参照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以下简称示范法)第15条第2款,并为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第11条第2款所承继。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电子合同的增多,合同法第16条第2款的重要性自不待言。
由于该款所引入的概念(数据电文、特定系统、任何系统)是全新的、模糊的,学者对此未尽注意,适用中存在诸多疑惑,因此,有讨论和解释的必要。
二与一般合同相比,第16条第2款所述合同的特殊性在于采取了数据电文的形式。
那么,什么是数据电文呢?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11条主旨是定义合同形式中的书面形式,但其中对数据电文类型也作了列举式的定义,即包括:电报(Telegram)、电传(Telex)、传真(Telecopy)、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邮件(E-mail)。
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判断正误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
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判断正误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判断正误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盗传必究一、判断正误题 1. 电子数据交换(EDI)是开放式交易,当事人严格按照相互之间的协议,在按一定标准建立起来的封闭系统中从事交易活动。
( × ) 2. 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原则是指对当事人使用的技术和媒介同等对待,禁止限定特定的技术和媒介而歧视其他形式的技术和媒介。
( √ ) 3.国际协调原则,是指各国在立法过程中应尽量采纳一套国际上可接受的规则,以便排除传统法律中的障碍,为电子商务创造更加安全的法律环境。
( √ ) 4.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即使征得消费者同意的,也不能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 × ) 5. 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直接采用了非歧视原则,其第3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 √ ) 6.作为高新技术的银行服务的手段,与传统的银行服务体系相比,电子银行具有更好的客户服务模式,经营成本大大降低,但是交易成本有所增加。
( × ) 7.严格解释原则,是指如果某项条款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时,法院将作出对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最有利的解释。
( × ) 8.《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因权利人滥用通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9. 根据电子支付服务对象的不同和支付金额的大小,可以将电子资金划拨分为借记划拨和贷记划拨。
( 某 ) 10. 在电子交易中,当事人一方如何能确定对方当事人具有相当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确有实际困难。
( √ ) 11. 我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将网上交易的各方分为两类:网上交易的交易方和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合同法》中“数据电文”条款的解释李旭上传时间:2006-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其前款(第16条第1款)是关于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采取了到达主义原则,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至于以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特殊场合,又如何确定到达时间?第16条第2款即为此而设。
又据合同法第26条第2款,承诺到达的时间(通常情形下,也是承诺生效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类推适用第16条第2款之规定。
由此,合同法第16条第2款即成为确定电子合同要约和承诺生效时间的基础条款。
合同法第16条第2款是针对电子商务、电子合同而设,从条文表述来看,明显参照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以下简称示范法)第15条第2款,并为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第11条第2款所承继。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电子合同的增多,合同法第16条第2款的重要性自不待言。
由于该款所引入的概念(数据电文、特定系统、任何系统)是全新的、模糊的,学者对此未尽注意,适用中存在诸多疑惑,因此,有讨论和解释的必要。
二与一般合同相比,第16条第2款所述合同的特殊性在于采取了数据电文的形式。
那么,什么是数据电文呢?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11条主旨是定义合同形式中的书面形式,但其中对数据电文类型也作了列举式的定义,即包括:电报(Telegram)、电传(Telex)、传真(Telecopy)、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邮件(E-mail)。
这里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问题一,数据电文是“形式”还是“内容”?按第11条文义理解,数据电文不是内容,而是内容的表现形式,是与合同书、传统信件所并列的一种书面形式。
不难看出,这偏离了数据电文的直接文义。
作比较法的考察,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
”示范法第2条a 项规定:“数据电文指以电子、光学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
”可见,数据电文是指信息或内容本身,而不是信息或内容的表现形式。
无论从用语规范的角度,还是从比较法的角度,合同法第11条的表述均属不当。
鉴于第11条旨在从形式特征上定义和区分数据电文,故在法律适用中应将该条中的数据电文理解为数据电文形式,第16条第2款以及第26条第2款所述的数据电文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作为信息或内容的数据电文。
问题二,数据电文是否只有五种形式?按第11条所列,数据电文有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五种存在形式,当属明确。
那么,万维网(WWW)和电子公告(BBS)这两种在电子商务中应用最普遍的内容表现形式是否应包含在内?采文义解释,第11条既未在“包括”后附合“但不限于”,也未在“电子邮件”后追加汉语表述常用的“等”,因此属于穷尽式列举,万维网、电子公告等当然不含在内。
鉴于万维网、电子公告完全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恰好符合书面形式的内在要求,如果认为它们不是数据电文形式,那就只能将其理解为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形式相齐并列的“等”书面形式。
于此,它们就不适用第16条第2款之规定,而应当适用第16条第1款之规定。
这样的解释结果,显然违背了第16条第2款的立法意旨,使该款的规范目的部分落空,规范意义大打折扣。
笔者以为,对合同法第11条不宜拘泥于严格的文义解释,而应采取目的性扩张以填补立法漏洞。
该条对数据电文形式的罗列应视为不完全列举或示例性列举,万维网、电子公告等也属于数据电文形式。
如此解释,合同法第11条与第16条、第26条之间的配合才显顺滑。
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数据电文形式作扩张解释的结果完全符合电子签名法和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定义,有利于法律术语的规范化和统一化。
问题三,如何理解数据电文形式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要件有二:首先,作为一种书面形式,数据电文形式必须“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其次,作为一种有别于合同书、信件等的书面形式,数据电文形式必须采用电子、光学、磁或类似的技术手段。
对于后者,虽合同法第11条未作明述,但可认为是数据电文形式的题中之义;对于前者,则滋生疑义。
举例说,甲乙双方通过网络聊天室(Chat Room)洽谈合同,网络聊天是否属于数据电文形式呢?如仅为文字聊天,似应归入数据电文形式;但若为语音聊天,则该当何论?有读者会“网络语音聊天与网络电话(Internet Telephony)聊天甚至与传统电话聊天不是一样吗?诘问:当然应视为口头形式而非书面形式之一的数据电文形式了。
”这样的结论未免草率。
首先,合同法第11条并未阐明“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是指理论上可以,还是指实际上可以,是指现在可以,还是指将来可以。
但无论哪一种“可以”,网络语音聊天都完全符合,因为从技术上讲,语音聊天过程就是多个声音文件(内容)在网络中交互传递的过程,这些声音文件暂时存储于网络中,并可以方便地进行长期保存和原音再现。
其次,网络语音聊天信息完全符合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2款和示范法第2条a项对数据电文所作的定义。
因此,有理由认为网络语音聊天是数据电文形式。
推而广之,网络电话聊天、传统电话聊天都属于数据电文形式,进而属于书面形式。
如此推演的结果昭示着:披着高科技外衣的口头合同可以一跃成为书面合同,在证据法上则上升为证明力较高的书证。
这似乎偏离了人们的生活经验和通常认识,会扰乱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秩序。
因此,有必要作限缩解释,将“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限定为“可以随时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语音聊天如未存储,则无法满足这一要件,从而被排除在数据电文形式之外。
质言之,已存储的语音聊天信息甚至电话录音信息都属于数据电文。
这样考虑还基于以下理由:其一,《合同法》第11条已将电子邮件明定为数据电文形式之一。
电子邮件包括语音邮件,而语音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与语音邮件具有质的同一性,没有理由进行区别对待;其二,通过如此限缩操作,合同法所指的数据电文形式实际上被锁定为狭义的数据电文形式,等同于电子签名法第4条所述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形式,这有利于概念体系的协调;其三,有相关解释例的支持。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形式要件未作规定,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则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限定为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根据伯尔尼公约的有关条款,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就是指作品必须固定(fixation),从而可以随时有形地表现出来。
鉴于客体的相似性,对作品的限缩解释可类推适用于数据电文。
三回到《合同法》第16条第2款。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对于电报而言,收件人无需也无法指定所谓的“特定系统”。
申言之,电报在发件人和收件人之间的传送与普通信件的传送没有本质区别,它们都是以收件人的住所地、工作地等通信地址来寻址传送的。
如果收件人拟指定特定系统,他也只能指定用于接收电报的通信地址;如果收件人没有指定特定系统,发件人填写的也只能是收件人的通信地址。
电报收件人最终得到的是与普通信件无异的电报译文,通常以签收作为送达或到达的依据,而不以数据电文到达电报服务部门(我国传统上为邮电局)接收系统的时间作为到达时间。
真正的数据电文仅存在于电报服务部门之间或其内部的电报发送系统和电报接收系统区段,发件人和收件人不知道也不需要知道这些硬件系统的地址或编号。
如果按文义将特定系统理解为用于接收电报的硬件系统,那么第16条第2款将产生出违背生活经验和商业习惯的法律后果。
因此,必须进行类推解释,使电报适用与普通信件相同的到达规则,将特定系统解释为特定通信地址。
相应地,将任何系统解释为任何通信地址。
电传与电报的技术原理相同,区别在于电传收发无需电报服务部门的直接帮助,发件人和收件人自己占有和使用电传收发设备(电传打字机)。
电传的使用人通常为政府或公司,使用目的通常为公务或商务往来。
电传收发设备没有统一的地址或编号,实践中不好说明和指定。
退一步讲,对于有线电传,由于发送方和接收方的设备之间为有线连接,因此,勿需收件人指定,系统即已特定,第16条第2款前段有画蛇添足之嫌。
唯一可能的解释就是收件人有多个接收设备并建立了与发件人设备的多个有线连接,收件人可将其中一个设备指示为特定。
在实际生活中,这种“奢侈”情况还是很少见的。
无线电传不具备有线电传的单向性和封闭性,它的信号发送是多向的、开放的,它无法像有线电传那样,给某个指定设备发送而不给其他设备发送,因此,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对发件人来说是毫无意义的。
此外,电传属于单向“推”(Push)的技术,是将信息电文“推”给收件人。
至于信息是否进入了收件人的系统,则缺乏因特网和传真所具有的技术验证和反馈机制。
从法律上考虑,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收件人证明信息没有进入自己的接收系统。
传真与有线电传类似,其进步性表现在可以重现原文的格式编排,因此也被称作远程复印。
传真借助的是电话网络,属于电话网络的增值服务。
根据电话网络的号码寻址特点,收件人只需告知对方特定的传真号码,就达到了指定特定接收系统的效果。
需要特别澄清,在传真场合,不可将“特定系统”解释为“特定物”,而应理解为“使用特定号码的物”或“特定号码所对应的网络节点”。
这是因为:首先,特定物(特定传真机)不便说明和指定;其次,指定特定传真机而不指定传真号码,传真通信无法实现;再次,指定的特定传真机故障,临时以另一传真机替换,传真被另一传真机接收不算作“进入特定系统”,与情理、法理不合。
同理,未指定特定系统,应理解为未指定特定号码,包括告诉多个传真号码和未告诉任何传真号码两种情形。
传真机故障、网络故障、线路故障等均会导致传真发送失败,根据传真的技术规范和惯例,发件人会随即收到系统反馈的发送失败通知,因此,是否进入收件人系统的举证责任仍由发件人承担为宜。
电子数据交换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它的主要特点是数据标准化和网络封闭化。
数据标准化,是指数据的编码和格式具有同一性;网络封闭化,是指协议和韧件(软件和硬件)具有专用性,相对因特网的开放互联架构来说,显示出明显的封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