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04•【文号】建质[2003]113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质[2003]11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六月四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是指对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记录。
已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按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建市[2002]155号)列入信用档案的,不属于本办法记录和公布之列。
第三条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川建行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新修订的《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3月18日附件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构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初、中、高级工程师。
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三条认定不良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最新修订版)
一、信用等级的划分标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基准分为80分,其信用等级依据统一标准进行评定,划 分为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1、优秀(绿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90分以上;
2、良好(蓝色)Biblioteka 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7—90分之间;
3、一般(黄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70-60分之间;
4、较差(红色):企业或个人的年度信用综合评分达到60分以下;企业或个人 在本年度中如发生严重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标准的扣分分值为20分的,直接进入红牌
(优良评分不抵充);企业或个人连续三年信用等级为黄牌的,第三个黄牌自动降为 红牌。
(3)“红牌企业”承接业务和参加招投标时,对本地企业半年内不得承接国有投 资项目和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在参加其他项目招投标时建设单位可予以适当限制和筛 选;对外市进扬企业取消其一个年度在扬州承接业务的资格。因严重不良行为直接进 入红牌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扣分分值为20分的),招投标限制期限从进入红牌之 日算起,一年期满即止。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项目开发办理施工许可、 招标投标等各项手续时应从严审査。
(2)外市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仅限于其在扬承建(监〉项目时受表彰或处罚的 信用信息以及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颁发的综合评优表彰内容。
四、信用评价成果的应用:
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等级和综合得分情况对其实行“绿、蓝、黄、红四色 通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业务承接(市场准入):
(1)“绿牌企业和个人”在承接业务和参加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施工企业和个人在招投标时绿牌企业和个人在资格预审时优先入围,一年内享受市级 表彰加分标准,监理企业和个人在招投标时绿牌企业和个人按照《扬州市工程建设监 理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办法》(扬建工[2007134号)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加分标准。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背景建筑市场是国民经济紧要构成部分之一,也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在建筑市场中,难免显现一些不良行为,例如:以次充好、捏造虚假材料、躲避保险责任、恶意拖延工期等等,这些行为给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带来了巨大损害。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捍卫消费者利益,现有一项紧要制度——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定义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是指,记录和公示建筑市场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主体单位和个人不良行为的制度。
记录内容包括案件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情形、行政执法结果等。
实施记录对象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适用于建筑市场相关主体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监理机构、建材厂商、建筑设计院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记录部门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由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实施,各地市、县级行政区域内实施部门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记录方式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重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记录:1.政府官方网站公示。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记录信息公示网站,适时公布记录内容,并依据公示范围和期限,公示涉事主体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情形和处理结果。
2.纸质记录和档案管理。
对于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违规行为记录,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纸质或电子档案管理,定期更新记录信息。
影响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实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影响:1.强化了市场管束力。
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可以对涉事主体单位和个人产生猛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舆论压力,避开不良企业混迹市场,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
2.提高了行业规范性。
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实施,要求各主体单位和个人在行业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规范,推动行业规范化水平的提高。
3.保障了消费者利益。
不良行为记录能够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我保护本领,加添购房、购材等环节的透亮度,削减消费者被诳骗和误导的可能性。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6分
18
专业监理工程师
每人4分
19
监理员
每人2分
不区分
10分
4
企业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
不区分
10分
5
企业存在不良行为被约谈的
每次10分
10分
6
施工、监理企业一经确认有三次以上未在我局建管股建立的施工、监理企业相关文件签收软件上确认签收文件的
每次5分
5分
7
在主管部门进行综合性执法检查时,施工、监理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未到位
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
门定性相关监理机构管理人员未履职的
总监或总监代表
每人10分
14
其它任命人员
每人5分
15
在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现场未提供按合同节点支付的相关证明材料
不区分
6分
16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未定期召开监理例会的
5分
17
在日常工作中,一经发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未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序号
内容
程度
扣 分值
1
企业存在不良行为被我局发文通报的;
不区分
10分
2
企业存在频繁变更经施工许可核定的工程管理人员,达3个(含3个)以上或变更项目经理、总监,且没有合理解释的行为;
不区分
6分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全区性建筑工程管理会议,企业存在无按规定安排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的的行为或参会人员违反会议规定的行为;
每人6分
8
其他任命人员
每人2分
9
专项检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施工、监理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未到位
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A1-2-29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
《建筑法》第17条
《建筑法》第68条
A1-2-30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12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
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2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A1-2-23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招投标法》47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4条
A1-2-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
A1-2-18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招标投标法》第40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
A1-2-19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40条
《招标投标法》第57条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工程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是指对于在工程项目中发生的不良行为,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判定和鉴定。
这些标准和规范旨在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和修正。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参考内容:1.法律法规依据:工程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通常都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违反。
因此,在认定工程安全不良行为时,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2.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还需要参考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这些标准和规范通常由国家或行业制定,例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规程》、《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
3.安全责任划分:工程项目中涉及到多个参与方,包括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在认定工程安全不良行为时,需要参考各方的安全责任划分。
例如,业主需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施工单位需负责组织施工工作等。
4.行为证据收集:在认定工程安全不良行为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行为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现场勘察记录、照片或视频资料、相关文件记录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判断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责任。
5.事故原因分析:对于工程安全事故,需要进行事故原因分析。
这包括明确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深层次原因,以及相关责任方的贡献程度。
例如,事故的直接原因可能是施工单位未按照规范进行操作,而造成的深层次原因可能是监理单位未进行有效监督。
6.惩处和教育措施:认定工程安全不良行为后,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惩处和教育措施。
例如,涉及到违规操作的工人可能被停工整顿或处以罚款,而涉及到监理单位的问题可能需要进行整改、停业整顿等。
7.安全管理体系: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管理体系也是评定工程安全不良行为的标准之一。
如果项目没有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或体系存在缺陷,也会被认定为不良行为。
因此,相关标准和规范中的安全管理要求也是认定的参考内容之一。
总之,工程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是多方面、多层次的。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鼓励社会公众和相关方举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
监督检查内容
施工过程质量
检查施工过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质量 隐患。
材料质量
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符合设计 要求和安全标准。
质量管理体系
评估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 全、有效。
监督检查程序
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监督检查计划,明 确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和内容。
现场检查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收集题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主体和有 关机构进行相应的处理。
结果公示与通报
将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并向相关部门和 单位进行通报。
05
法律责任与处罚
机构。
03
不良记录
是指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强制性标准、施工图审查要求等行为,经查实后由主管部门记入
的不良行为记录。
02
管理原则与责任
管理原则
01
依法依规
管理办法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 相关政策,确保公正、公平、公 开。
客观真实
02
03
动态管理
不良记录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责任 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问题,不 得弄虚作假。
处罚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法规,相关部门 作出处罚决定,并向责任主体和有关
机构送达处罚决定书。
立案审查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相关部门应进行 立案审查,确定违法事实和责任。
执行与监督
处罚决定生效后,相关部门应监督执 行情况,确保处罚得到有效执行。
06
附则
解释权
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所有,对于本办法的任何疑问或 歧义,均应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的解释为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5、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
6、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
7、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
8、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
9、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违反法律法规: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2.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涉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假冒伪劣材料、违反施工工艺标准等行为。
3. 违反合同约定:涉及违反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交付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等行为。
4. 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垄断、串标、虚假宣传等行为。
5. 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涉及违反建筑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贿赂、行贿、滥用职权等行为。
6.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涉及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行为。
7. 违反环境保护规定:涉及违反建筑工程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施工、违反环境
保护法规等行为。
以上是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的一般标准,具体认定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细化和具体操作。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5、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
6、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
7、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
8、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
9、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住建部制定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执业行为和市场秩序
住建部制定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为了完善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和市场秩序,日前,国家住建部制订了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建部将下列18种行为列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记录认定行为标准。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众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未按照要求向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A1-3-05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
《建筑法》第49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15条
《建筑法》第70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
A1-3-06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13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15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31条
A1-3-07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
A1-3-08
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A1-1-0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7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
A1-2招标发包
A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4条
《招投标法》第49条
A1-2-02
《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12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
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2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与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5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D1-4-02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D1-4-03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3工程质量
D1-3-01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的,或者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D1-4-10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全面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1
未根据不一致施工阶段与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D1-4-04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
2、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
3、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1)
4、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
5、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
6、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
7、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
8、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
9、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最新修订版)
2、记录内容:
(1)不良行为记录内容:凡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事项,部、省、 市发文通报的,日常监督检査发现有严重问题的以及同一项目多次被要求整改或拒不 整改的事项均应按照规定如实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中。
4、日常监督检査:
(1)对“绿牌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优秀)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次日常检査。
(2)对“蓝牌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良好)以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常 规监督和适度抽检率的日常检査。
(3)对“黄牌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一般)建立警示和提示系统,全市各级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监、安监、施工图审査、城建监察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其实施 强化监督和较高频次的日常检査,必要时要将其列入专项检査的重点监管对象,检査 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评价标准(A1)
不良行为性质
扣分标准
*A1-1-O4
*A1-1一05
蠶豔隣办理工
♦Al-1-06
A1-1
建设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 査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 施工的
程序
♦Al-1-07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 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 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 施工的;釆用虚假证明文 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 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10
分
♦A1-2-13
騁WW时
-10
分
严重不良行为
-1O分
评员的
严重不良行为
-1O分
严重不良行为
-1O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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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一、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涉及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报审的;3.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的;4.二次装修未及时申报质量监督的;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的;6.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而不公开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7.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8.无正当理由或在规定时间内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9.将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未选定一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的;10.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1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12.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13.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1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15.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16.强行要求承包人购买其指定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产品的;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的;17.住宅工程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分户验收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18.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19.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20.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的;21.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22.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23.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二、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24.外埠建筑业企业未履行跨区准入和备案程序,擅自进庆从事建筑业活动的;25.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2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27.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28.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29.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30.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3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3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33.只收管理费,不对工程进行有效的管理,将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付款、文明工地等责任全部放到项目部的;34.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35.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36.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见证取样送检测的;37.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的;38.提供虚假资料或质量证明的;39.主要分部(项)工程未经监督验收就隐蔽的;40.未经监理工程师确认,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41.施工期间,因为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42.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及时整改的;43.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查处的;44.在基础部位、多层砖混结构或围墙中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在框架结构中使用粘土制品的;45.使用未经市墙改节能机构认定的新型墙材及建筑节能材料的;46.因施工质量问题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47.没有建立和落实质量责任制的;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的;48.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49.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50.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51.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52.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53.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54.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55.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56.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5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58.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59.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60.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61.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62.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63.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64.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65.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66.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67.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68.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69.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70.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7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7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7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74.一名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的;75.未对所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实施密目网全封闭施工的;76.使用无特种设备资格证的作业人员的;77.安全生产内业管理方面,未设置专人管理的;不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的;未将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履行签字手续的;施工现场有关的记录不及时、不完整的;78.临时用电未采用TN-S保护系统,不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要求,未按照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的;79.从业人员未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80.高层建筑施工或者在起重设备起重臂回转半径之内,未按照设置安全防护通道和安全防护棚的;81.洞口、临边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防护的;82.悬空作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防护的;83.脚手架架体基础未按照规定施工,钢木混用,架体材料、架体搭设、安全网张挂不符合标准的;84.施工噪声、扬尘、建筑垃圾污染防治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85.土方开挖工程采用掏洞式施工方法的;86.室内防水、装饰装修工程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焊接明火作业没有加强通风并未设置专人负责看护管理的;87.施工外加试剂等有毒有害物质没有分类存放,未设置专人管理的;88.施工现场未进行封闭式管理,四周未用硬质材料围档,围挡高度低于一点八米;封闭未能连续、完好、有效的;未设置门卫室、灯箱式安全门及标识的;89.宿舍未设置单人单床,每人床铺面积少于二平方米,居住人员超过20人以上,室内净高低于二点五米的;90.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未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91.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92.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93.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未办理移交手续的;94.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95.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96.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97.工程项目无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或证件不全的;98.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99.项目部管理人员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执业的。
三、工程勘察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00.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101.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102.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103.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104.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105.未按规定在勘察成果报告上签章的;106.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委派非勘察报告签章人员参加有关工程验收的;107.外市勘察单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在本市完成土工试验的;108.因勘察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109.外市勘察单位未能在从事勘查业务前办理完入庆备案手续的。
四、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10.外市设计单位未能在从事设计业务前办理完入庆备案手续的;11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11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11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114.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115.设计的深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细部节点交待不明确,滥套相关图集,使得施工单位不能很好地理解和执行设计意图的;116.未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或委派非设计报告或图纸的签名人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117.接受建设单位的无理要求,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各种方式变更设计或降低设计标准的;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的;118.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章或者签章不规范的;119.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120.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121.因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122.未按规定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与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