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范与实践现状
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探析
门的 公正 形象 。
① 陈 光 中 、 小 玲 . 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在 我 国 的适 用 》政 治 与 法 律 .0 5 张 论 20 年第 1 陈桂明, 期. 相庆梅. 民事非法证据排 除问题初探现 代 法学. 0 年第 2 2 4 0 期. ② 陈桂 明, 相庆梅 民事非法证据排 除问题初探. 现代法学》 0 4 . 0 年第 2期. 2 ③ 陈光 中, 张小玲.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 我国的适用. 政治与法律. 0 年 2 5 0
我 国刑事非法言词证 据排 除规 则探 新
口 张慧芳 王 丽
最 终酿 成 冤案 , 成 了及 其 恶劣 的社 会影 响 。0 2 建 立庭 前 证 造 () 据 审查 制度 , 控 辩双 方 的证 据 进行 庭 前 审 查 , 对 以排 除非 法 证
一
、
我 国非法言词Βιβλιοθήκη 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司法实践中, 国初步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 除规则, 我 但其 实施 现 状 不 容 乐观 。 先 , 国现 阶 段 公安 人 员很 少经 过 公 安 首 我 院校 培养 , 乏相 关 的 知识 和技 能 , 缺 导致 实 践 中刑 讯逼 供 现 象 屡 禁 不止 。其 次 , 中 国传 统法 律 思 想文 化 影 响 , 受 百姓 对 案件 的实 体结 果 更 为关 注 , 只要 实现 惩恶 除奸 的效果 , 百姓 可 以容 言词 证 据 则应 排 除 。 忍 程序 中 的不 公正 现 象存 在 。 3 完 善相 关 司法 解 释条 文 。 、 二 、 国确 立 非 法 言 词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 必 要 性 我 () 定提 起 非 法言 词证 据 排 除 的主 体 。我 认 为 被告 人 有 1确 非 法 证据 排 除 规 则 在刑 事 证 据 方面 始 终 发 挥着 举 足 轻 重 主 体资 格 , 官 本人 也 可 以依 职 权 主动 决 定 审核 , 果被 告 没 法 如 的作用 , 学者 大 多是 从 保障 人 权 、 护 法 治尊严 、 维 促进 案件 实 体 有提 出来 , 官 对证 据 合 法性 也 没有 异 议 , 法 则非 法 证 据可 以作 真 实 的发 现 、抑 制 违 法收 集 证据 等 方面 加 以褒 扬 。 可 见设 立 为证 据 使用 。 非 法 言词 证 据 排除 规 则 在现 阶 段的 我 国十 分必 要 :() 制 违 】遏 () 2 明确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 。 非法取证一般发 法 侦 查 行 为 的需 要 。 只有 通 过 法 律 规 定禁 止 使用 违 法 手 段 取 生在侦 查 阶段 , 而侦 查阶 段又 是侦 查机 关一 方进 行 的追诉 活 动 , 律 调查 取 证权 都 受 到 法律 的限 得 的证 据 , 能遏 制 违 法取 证 的心 理 动 因 , 收集 证据 的方 式 具有 保 密性 , 师 的会 见通 信 权 、 才 对 产 生有 效 的影 响 。 () 进保 障 人权 的需 要 。 () 02促 3 维护 审判 公 制 , 司法 实 践 中 , 至 受 到侦 查机 关 的剥夺 。 因此 笔 者认 为 出 甚 于控 辩 平等 原 则 的考 虑 , 国可 以借 鉴 日本 此 种 均 衡机 制 , 我 由 正 性 的需 要 。 控方 承 担举 证责 任 , 控方 不 能证 明 自己是 合法 获 得 的言 词 证 如 三 、 国非 法 言 词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 完 善 和 构 想 我 据 则应 该承 担 举证 不 能 的法 律 后 果 。 ( ) 予非 法 言#- 据 排 除规 则 应 有的 法律 地 位 。 一 赋 q ̄ i - () 予 审判 人 员排 除 非法 言 词 证据 的 自由裁 量 权 。对 于 3赋 我 国宪 法设 专条 明确 规 定 , 内容包 括 : 民的人 身 、 宅 、 刑讯 逼 供所 得 的 口供 , 经 认 定绝 对排 除 ; 其 公 住 一 如果 以威胁 、 引诱 、 财 产神 圣 不 可侵 犯 , 除法 定 理 由 , 行 法 定手 续 , 何 公 民在 被 履 任 欺 骗等 方法 取 得 的证据 是 重 大案 件 中定 案 的关 键 证据 , 且具 有 拘 捕 、 查 、 押 等 违反 法 定程 序 中获 得 的言 词证 据 , 搜 扣 不得 在 刑 不 可取 代 性 , 则可 采 纳 。 事 诉 讼 中使用 。 () 4 非法 言 词证 据 排 除 的证 明标 准 , 控方 证 明 其 获得 言 词 ( ) 二 明确 非法 言词 证 据 范 围。 证据 属 合法 的证 明标准 应 达 到能 排 除合 理怀 疑 ; 出于对 被 告 而 笔者 将着 重 分 析 刑讯 逼 供得 到 口供 、 害人 陈 述 、 人 证 被 证 人 的弱 势地 位考 虑 , 认 为被 告 人应 在提 出存 在这 方 面异 议 的 我 言 的 排除 问题 以及 以威胁 、 骗 、 欺 引诱所 得 口供是 否应 当排 除 基础 上 提 出一 些 存在 非 法取 证 的 表面 证据 即可 , 伤 痕 等 。 如 之 相 关 问题 。 () 5 明确提 出排 除非 法 言 词证 据 的 时 间 。 该 在 法庭 调 查 应 1确 立 刑 讯逼 供 所得 口供排 除 原 则 。 、 结 束前 , 在 开庭 询 问被 告人 是 否 申请 回避 时 可 以询 问被告 人 如 针对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 我认为应当一律排除 。 法理依 是 否 申请 非法 证 据排 除 。口 据如下: 一, 第 刑讯 逼 供违 反 人 权 。“ 讼人 权 保 障更 主 要地 指 诉 ( 作者 : 湘潭大学法学院 2 0 08级刑事诉讼法学研 究生 ) 个 人 人权 ( 体 人权 ) 障 , 体而 言 就 是指 诉讼 参 与 人 的权 非集 保 具 利 保 障 , 要 的是 犯罪 嫌 疑 人 、 告人 的 人权 保 障 。0 二 , 首 被 ”第 刑 注释 :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关键词】非 法证据
程序 公正 实物证据
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在西 方发达 国家 的证据立 法中早 已据有一 席 1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保障人权 的需要 . 之地 , 而我国尚未制定 出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典 。作 为证据法不可或缺 的组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追 求 打 击 犯 罪 与人 权 保 的 双 重 目的 。 惩 罚 犯 罪 的 同 即 威部分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由于缺 乏赖 以生 存的母 法——证 据法 。 以 时, 所 要保 障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根据 “ 有权力者必 然滥用权力 ” 的逻辑 。 也 就 不 可避 免地 先 天 “ 疾 ” 残 。 公民的基本权利极易受到侦查机 关滥 用权力的威胁 , 故现代人权保 障理 念
此 , 通过 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供 述 、 害人 陈述 、 人 证 言 必 须 一律 排 除 , 得 作 为 定 案 的 证 据 。 对 非 法 获取 的 实物 证 对 被 被 证 不
据 一 般 情 况 下 否 定其 证 据 能 力 , 殊 条 件 下 可 以 采 用 。 特
2 非法证据的排除体现 了现代诉讼理念—— 程序公正 的要求 .
追 求程序正当 , 实现程序正义有几个方面的要求 : 首先 , 是平等性的要求。要实现 程序正 义 。 就要 求作 为当事人 的国家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并 没 有 明文 规 定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刑 诉 法 第 和个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具 有 平 等 地 位 。 国 家 建 立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对 犯 罪 进 行
用。证据的合 法性就是证据的资格问题 , 它要解决某 一证 据材料在法律 上 这种理念在世界范围 内已达成普遍性 的共识 , 并相应地制定 了一些 条约来
试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行 为 为 限 度 , 侦 查 取 证 行 为 的违 法程 度 加 以 区 分 , 排 除 由重 大 对 只 违法侦查行为所获得的证据 。 二 、 国刑 事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的 模式 我 纵 观 国 外 的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主要 有 三 种 模 式 : 是 美 国 的 一 “ 制 排 除 ” 式 , 则 上 要 求 侦 查 活 动 中 非 法 收集 的一 切 证 据 都 强 模 原 要 予 以 排 除 ; 是 加 拿 大 的“ 量 适用 ” 式 , 权 法 官 综 合 各 方 面 二 裁 模 授 情 况 本 着 “ 本 正 义 ” 则 裁 量决 定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与 否 ; 是 英 国 、 基 原 三 德 国等 采 用 的 “ 制 排 除 ” “ 量 适 用 ” 结 合 的 “ 重 适 用 ” 强 与 裁 相 双 模 式 , 既 规 定 在 一 些 情 况 下 必 须 适 用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授 权 法 它 又 官 在 一些 情 况 下裁 量 决 定 是 否适 用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在人 权 保 障理 论 和 违 法 控 制 理 论 的 基 础 上 , 国 日前 发 布 了 我 《 定 》 它 与 我 国现 行 《 规 , 刑事 诉 讼 法 》 有 关 司 法 解 释 相 结 合 , 同 和 共 确立 了我 国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我 国 的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模 式 类 似 于英 国 、 国等 国 所 采 用 的 “ 制 排 除 ” “ 量 适 用 ” 结 合 的 德 强 与 裁 相 “ 双重 适 用 ” 式 。“ 制 排 除 ” 式 要 求 法 律 法 规 对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模 强 模 做 出各 方 面 的详 尽 规定 , 相 对 稳 定 的成 文 法 与 发 展 多 变 的社 会 生 但 活相 比具有 滞 后 性 。而 且 目前 我 刑 事 侦 查 尚未 达 到 能 全 面 适 用 非 法证 据 强 制排 除规 则 的 水 平 。 而 “ 量 适 用 ” 式 将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裁 模 的权 利赋 予 法 官 , 这对 法 官 的职 业 素质 和 整 个 社 会 的 法 治 化 程 度 要 求 很 高 。 目前 我 国法 官 能 力 和 素质 参 差 不 齐 , 社 会 的 法 治 理 念 也 全 有 待 提 高 。 因此 , 者认 为 “ 制 排 除 ” “ 量 适 用 ” 结 合 的 “ 笔 强 和 裁 相 双 重 适 用 ” 法证 据 排 除模 式 符 合 我 国 目前 的司 法 实 际 , 有 可 行 性 。 非 具 三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 中的 肯 定 性 因 素 《 定 》 施行 是 我 国确 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 重 要 标 志 , 规 的 其 主要 包 括 实 体 性 规 则 和 程 序 性 规 则 两 方 面 的 内容 。具 体 而 言 有 以 下几方面要点 :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研究
除, 这是该规定 的一个重大突破 , 非法实物证据是指 :公安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 的过程中, “ 违反刑事诉 讼的相关规定 , 采取非法搜查 、 非法扣押、 非法侵人公 民住宅、 非法辨认、 非法羁押等非法技术侦查手段 取得的实物证据” …在 司法实践 中排除实物证据应系统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 。
了体 系。文章从 实证 的角度 对我 国非法证据排 除规 则现状作 了研究 ; 充分肯 定该规 定积极意 义的前提 下 , 司法实践 在 就
中不足之处及需要完善的部分做 了简 要陈述 , 争取使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法律事业服务。
关 键 词 : 除 规 则 , 法现 状 , 排 立 完善 建 议 中图 分 类 号 :9 5 2 D 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4—2 8 ( 0 2 0 — 0 0一 3 17 3 9 2 1 ) 1 0 9 o
黔南 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 1 第 1 0 2年 期
我 国刑 事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现 状 研 究
王 亚迪
( 南阳理 工学 院 教 育学 院 , 南 南阳 4 3 o ) 河 7 oo
摘 要 : 关于办理刑 事案件排 除非 法证据若 干问题的规定》 《 的颁布和 实施 意味 着我 国的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已形成
21 5 3 00年 月 0日, 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 了《 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 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 、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 以下简称《 ( 非法证据 排除规定》 , ) 这是现代刑事 诉讼普遍奉行 的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上的首次明文规定 , 是我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证据 规则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任何法律都有磨合的过程, 在其前期的试行 中人们有理 由怀疑这一规定 将来的执行前景如何 , 思考其在实践中有多大的可操作性。我认 为, 仅从 目 的规定 出发 , 前 其在复杂的 刑事司法体制与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前景不容乐观。
新刑诉法实施的背景下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诉法实施的背景下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得以正式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
对于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过于严厉,不符合现代刑事司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逐渐放宽要求的发展潮流。
而有些人却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承载着弥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范的缺陷、提高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等的功能期待。
该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正式确立不仅标志着我国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式确立,还促进了刑事司法的公众认同。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形式法治;实质法治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刑事诉讼围绕着发现犯罪、追诉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而展开,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追诉以及最终的定罪量刑必须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基础之上,因此,如何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就成为刑事诉讼中的关键性问题。
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构建科学、民主的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防冤假错案、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体现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发展中的阶段性进步,标示着在我国有了较为系统的”刑事证据法”,现代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得到了初步的确立。
一、世界各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均建立了自己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美国于1776年7月4日发表独立宣言,于1914年通过威克斯案正式在联邦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该规则,违反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的不合理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不能提交到法庭上去反对被告人。
1964年通过的马修案,又进一步明确在对抗诉讼中,如果未经被告同意在律师不在场下进行讯问所得的口供,则侵犯了律师帮助权,视为非法证据,要予以排除。
1966年确立的”米兰达规则”赋予了被追诉者如下权利:(1)有权保持沉默;(2)所讲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作为不利于其的证据使用;(3)有权获得律师帮助,讯问时律师可以在场;(4)如果没有钱委托律师,有权获得指定的律师。
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思
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思【摘要】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它通常是指侦查机关违背法定程序或者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而取得的证据不得进入审判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立法起步较晚,“两高三部”发布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第54条规定确立了该制度。
司法解释以及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突破性规定,但是无论是关于非法证据取舍的规定,还是程序的设置都存在许多不合理,不健全之处,笔者试从提高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在我国法制体系中的地位、扩大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建立相关程序以及裁判机制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它通常是指侦查机关违背法定程序或者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而取得的证据不得进入审判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立法起步较晚,“两高三部”发布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第54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司法解释以及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突破性规定,但是无论是关于非法证据取舍的规定,还是程序的设置都存在许多不合理,不健全之处,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健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提高其在我国法制体系中的地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诉讼法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很多国家已经通过立法在刑事诉讼法甚至宪法当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处罚,建立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时,法庭应该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重新审理此案。
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
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了每个公民公平审判及其合法权利的维护。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必要条件。
非法证据指的是获得方式违法、可能导致被告人不公正对待的证据。
比如在对被扣押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没有通知其家属或辩护人,或者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或扣押令,而搜查或扣押人物的证明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
这些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或者违反德行、正义和诚实原则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
它不仅可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常识和道德范畴的法律平等,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公正、公平、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法官也应该注重听取当事人的各种证据,注意权衡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并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第一,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取得、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的过程。
当一项证据为非法证据时,法庭应该将其排除。
这种证据包括非法搜查、非法拘留、非法窃听、偷拍、暴力或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据。
还包括由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明文件、伪造、篡改或捏造的证据等。
第二,排除规则的实施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应该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应该在庭审中提出。
建议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另行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经过审查、调查,法庭将决定是否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
第三,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的方式。
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有很多方式。
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可以提供书面申请或口头辩护,说明证据是非法的。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与对策
【 关键 词 】 事诉讼 法 ; 事证 据 ; 法证据 排 除规 则 刑 刑 非 【 中图分 类 ̄ 1 9 5 -D 2 . 2 【 文献标 i] l Ri A -  ̄
【 章编 号 】63 3 1 O20 一 o7 一O 文 l7 —2 9( l)7 09 3 2
一
、
不 像 人 们 通 常 认 为 的那 样 不 容 乐 观 。 但 错 案 不止 几 件 , 而
员 出庭作证的实际效果 尚未达到理想的程度 。 侦查人 员出
庭 作 证制 度 如 果没 有 其 他制 度 相 配 合也 很 难 实现 其 预 期效
果。
且几乎每一件错案都有刑讯逼供 问题发生。也就 是说 , 并
我 国刑 事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的 实 践 问 题
的 。 《 法证 据 规 定 》 定 了三 种 排 除 方式 , 非 规 即检 察 院 自动 排 除 、 事 人 申请 以及 法 院主 动 审 查 。但 上 述 数 据 未 见 法 当
为了解刑事非法证据规则在我 国司法实践 中的适用状
【 稿 日期 】2 1一 O— 1 收 02 4 3
不 是 没 有 非法 证 据存 在 , 是 我们 没有 办 法 找 出非 法证 据 。 而 ( ) 非 法证 据 排 除 程 序 的 启动 方式 来看 , 要 由被 二 从 主
最后, 从审判人员对证据认定的角度来看 , 审判人员对 证 明标准的认识仍然存在偏差 。 如李子高破坏生产经营罪 案 中, 因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 问违反 了《 公安机关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 程序规定》 15条规定 的“ 第 4 对拘 留、 逮 捕 的犯罪嫌疑人、 告人应立 即送往看守所羁押” 法院就 被 , 认 定这 两份证据 为非法证据应予 以排 除。而在 闰平 安受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摘要】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法律,使其成为我国一项基本司法制度。
然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是完美的,其自身的漏洞以及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促使人们在为刑诉法修正案欢呼之余,不得不冷静下来,再次审视这一规则。
【关键词】刑诉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申请期限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weeksv.u.s.”一案中首次确立了在各级联邦法院适用非法搜查和扣押所得的证据排除的规则。
这项规则后来逐渐被逐步发展和完善,并为其他国家和联合国机构所采纳。
二、对于新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分析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
修改后,刑诉法条文由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是其中的一大亮点,特别增加的5个条款,使这项制度取得了突破性的进步。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切实保障人权、防止使用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非法行为获取证据的重要保障制度,十分有必要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所反映。
新刑诉法修改前,我国刑诉法中尚无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整规定,新刑诉填补了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空白,使其主要表现从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典内容。
(二)新刑诉法提供了第54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从而突破了我国原刑诉法只限于非法言词证据的局限,增加了有关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新规定。
(三)新刑诉法设立了具体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操作程序,解决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确保司法工作人员在审查、判断、运用证据时有法可循,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第二,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第三,明确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第四,明确规定了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及构想
的层面, 制度的引进必须考虑产生和适应的环境, 国刑事诉讼 法修改 中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 毒树之 我 对“
果 ” 予 以阻隔 , 应 有条件 地进行 非 法证据排 除 。 关键词 : 非法证据 ; 除 ; 排 基本 权利 ; 明责任 证
中图分类 号 : 9 5 2 文献标 识码 : 文 章编号 :0 8— 9 1 2 0 ) 4— 1 6— 3 D2. A 10 6 5 (0 9 0 0 4 0
19 9 5年 3月 6 日最 高人 民法 院《 于未 经对 方 当事 关
料 为线索 调查收集 的其他 证据 。非法取 得 的证 据材 料能否在 法庭上 作 为证 据提 出 , 否作 为对 被 告人 能 定罪 的依 据 , 是诉讼 中 , 别是刑 事诉讼 中最 易发生 特
价值 冲突的 问题 。 在 我 国 当前 的制度 规 范 中 , 事诉 讼 法 中没有 刑 规定非 法证据排 除 规则 , 然 最 高人 民法 院通 过 司 虽 法解释确 立 了有 限 的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 由于其 但
事诉 讼法修 改时尽 量 减少 庭前 审查 程 序在 正式 审判
二 百三十八 条非 法拘 禁 罪 、 二 百 四十 七条 刑 讯 逼 第
说 , 法证据 排除规 则是指 除非法 律另有 规定 , 非 执法
机关 不得采 纳非 法证 据 , 其 作 为定 案 的依 据 。非 将 法证 据 的范 围主要 包 括 :. 1 执法 机关 违 反 法定 程 序
供 罪只是 事后补 救性 质 , 只针 对 最 为严 重 的非 法 取
微 。非 法取证是 刑 事诉 讼 中长期 存 在 的顽 症 , 没有 从根本 上得 到解决 。就 目前 的形 势 和 现 实状 况看 , 尚有必要进行相 关 的深 人讨论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自产生以来,因其在保障人权和控制犯罪方面的贡献颇为显著,备受各国推崇。
许多国家将其内化到本国法律当中。
而中国现行法律中有关非法证据的规定几乎为空白,且缺乏可操作性。
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为基础,论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非法证据界定、价值、存在问题及其在我国的构建设想。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概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the exclusionary rule of unlawfully obtainevidence),是指对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不被采用,应排除在证据之外。
排除规则在美国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侵犯公民第四修正案的宪法权利而实施的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不得作为证据采纳;在英国,排除规则是指如果证据的采纳将对审判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那么法官应行使裁量权将其排除。
我国没有完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没有定义。
二、关于刑事非法证据的界定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对刑事非法证据最为明确的界定。
但是笔者认为,刑事非法证据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出现的,其类型理应包括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收集主体不合法,收集程序或方法不合法四种。
完备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首先应当建立在明确的界定和区分上,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做出如下延伸和完善:(一)内容不合法的证据内容不合法的证据只能是一种证据材料,由于该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没有事实上的证明能力,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其表现形式、取证人员、取证程序合法,也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应予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向
保障司法公正
促进社会公正和稳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防止非法证据 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影响, 保障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提高公众对 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尊重,促进社会公 正和稳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护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 运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
对于实物证据,一般需要考察收集程 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审批 、是否符合法定种类和方式等。
对于言词证据,一般需要考察取证手 段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暴力、威胁、 引诱等情形。
详细描述
在案例四中,警察使用酷刑逼迫被告人招供。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因此法院排除了通过该方式获 取的证据。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HANK YOU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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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违反 法律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 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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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经验与启示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与变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在 刑事诉讼中排除那些由于侵犯宪法权利而获得的证据。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精品文档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比较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因为民主法治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日益强调民主和人权的法治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事物发展的好与坏,只有经过与同类事物的比较才能有所鉴别,只有互相学习对方的所长才能共同发展。
司法的进步也是如此。
要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获得长足的发展,不仅要立足国情,总结经验,研究法治比较发达国家在该制度上的建设情况,取其精华,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含义在我国古代刑讯一种合法的审讯手段,是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的最有效途径。
然而,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以及人权保护思想的深入,通过刑讯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
非法证据排除,是针对侦查机关违法取得的证据,宣布其没有作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能力,从而使侦查机关不能享受违法得来的成果。
?P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是一个程序规则。
侦查机关作为维护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其本身也应该守法,这样才能体现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以侦查机关的合法侦查行为去对付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才是实现正义的正规途径。
二)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分析众所周知,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自然,普通法就成为英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依据,还有一部分是来自于成文法的规定。
在这里,主要分析成文法对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
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1984 年颁布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该法第76条规定:“在任何公诉方计划将被告供述作为本方证据提出的诉讼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证据是或者可能是通过以下方式?Q获得的,则法庭不得将该供述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采纳,除非检察官能够向法庭证明该供述并非以上述方式获取,并且要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 ?R第78条规定:“在任何程序中,法庭可以拒绝将审查官据以做出指控的证据予以采纳,如果它在考虑到包括收集证据情况在内的所有情况以后,认为采纳这种证据将会对诉讼的公正性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它采纳为证据。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非法证据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发展进程中不可容忍的绊脚石,它这不但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在现代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中,已经把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机制。
新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加上法、检两家的司法解释,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初步形成。
笔者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出发,分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效力,进而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非法取证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随着诉讼文明的发展进步和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各国对非法证据危害性的认识日趋深刻,并相继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学界通说,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权限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取的证据。
既然违法就不具有合法性也就不能称为证据,只能叫做证据材料。
非法证据违反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背离诉讼程序公正的要求。
一、我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一)我国宪法、法律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
我国宪法第37条、38条和40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身自由、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特别是国家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予以剥夺和限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据宪法精神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第43条规定(新刑诉法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我国刑法第247条还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定罪处罚。
浅析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浅析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的排除作者:纪良才张冰峰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作者简介:纪良才(1983-),男,安徽六安人,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法理学;张冰峰(1987-),男,湖北钟祥人,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书记员,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却远远不是字面上涉及的这些,它包括打击犯罪与尊重人权的平衡问题,包括刑事案件侦查手段问题,亦包括我国刑事案件处理一系列制度的建设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因“非法证据”往往却是关键证据,以致执法人员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认识,常常对案件的处理产生重大影响。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司法实践;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是近年来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成果,体现了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相结合,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建设所取得的显著进步。
非法证据排除包括打击犯罪与尊重人权的平衡问题,包括刑事案件侦查手段问题,亦包括我国刑事案件处理一系列制度的建设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因“非法证据”往往却是关键证据,以致执法人员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认识,常常对案件的处理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基层司法机关实践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2004年,“尊重与保障人权”被载入宪法,意味着我国对人权的重视已经上升到根本制度的高度,虽然没有直接涉及相关司法制度,却无疑对刑事案件中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新观念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
2010年,《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对非法言词证据的定义进行了初步界定,走出了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第一步,标志着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初步确立。
2013年,“尊重与保障人权”被写入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正式摆脱单一的打击犯罪的目的,开始逐步发挥其在保障民主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等多方面的价值和作用。
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
作者简介 : 孔令歆 (9 3 )女 。 18 一 , 黑龙江农垦九三人 , 助教 。 主要 从事 宪法学、 民法学等相关学科 的教学研究。
化, 不具有操作性 , 不能有效发挥制度 的价值 和作用。 而 且程序设计上简单 、 笼统 、 缺乏操作性的非法证据排 除 规则使司法部 门在实践中无章可循 , 由于拥有过大的 自 由裁量权 , 造成司法机关非法取证屡禁不止, 愈演愈烈 。
孔令歆 , 孔繁娜 : 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的完善
( ) 国 目前制 度 缺 陷分 析 二 我
规则 , 实践 中也 会 落空 。 在
1 . 立法规定过于简单 、 狭隘 刑诉法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虽然 对证据 的收集 程序 作了要求 , 但是我 国刑事诉讼法典没有专 门就排除非法 证据 程序作出具体设计 。 具体而言 , 其对于违法 收集证 据 的效力并未作 出具体规定 , 尽管对于刑讯逼供等进行 了列举规定 , 但是此简单规定不会对非法证据的效力产
侧重 此类 情 况研 究讨 论 。
要想准确定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首先要解决的问
题是何谓“ 非法证据 ”在此之上才能探讨其产生时间及 , 处理方法。 如何界定“ 非法证据”关 于此 国内外理论各 ? 有说辞 , 有的主张以单一取证主体不同身份 的非法取证 行为为标准 【 有的主张以凡是收集证据不合法的 , - 1 ; 包括
一
证据法学是刑事诉讼制度 的基础与核心,其 中的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
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 , 不能作为定罪量刑 的证据来使用
的规则 。
方。 当然 , 由于狭义 的非法证据也就是刑事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的研究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较晚,1979年《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初露端倪。
但是直至今天,我国仍然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在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而且也很凌乱。
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在近几年相继出台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刑事诉讼中非法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排除了规定。
但是,从现行宪法到现行诉讼法对非法证据规范没有规定完整的要素,即在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法律规范要素中,欠缺法律后果要素的规定。
这使得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现行的、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乏可操作性。
为了实现在刑事诉讼中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体现司法民主,维护法律尊严,应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1.非法证据的含义“非法证据”为:“‘合法证据’的对称,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
在我国,“非法证据”是一个法学移植概念,在美国,“非法证据”的含义是通过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限制而于其他类型证据相区别的。
“‘非法’二字其实是‘非法取得’四个字的简称,指不用合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通常指在取证过程中违反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取得的证据。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的法律实施官员违反法律规定,侵犯被取证人合法权利所收集的证据在刑事程序中应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可用作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是其得以建立、正常及高效运行的关键,同时也是人们评判其是否具有正当性的标准。
该规则得以存在的价值基础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保障人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否定了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法侦查行为的发生,使被取证人的人权保障有了法律的保证。
(2)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
在刑事诉讼的侦查程序中,侦查人员行使权力调查取证,容易发生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指的是刑事诉讼中,法庭接收证据时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
这一规定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司法公正公平地进行。
非法证据指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如非法的搜查、拘禁、窃听、秘密录音等行为所获得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是一项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原则。
其背后有着深远的历史和理论基础。
早在欧洲封建社会的中世纪,就有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
当时,法官在审判中会通过审问犯人、逼供、拷打等方式获取证据,这是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侵犯。
英国法学家布兰克顿在17世纪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并在18世纪得到了法律共同体的肯定。
这一原则在法学界发展为“关键证据排除原则”,成为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基石。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非法取证的证据,不得使用”。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非法证据引起的证据纠纷,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决”。
《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的证据无效:(一)暴力、威胁、欺骗、贿买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作证或者提供证据的,或者非法搜查、扣押证据的;(二)以拷打、虐待、非人道待遇等手段审讯犯罪嫌疑人,或者窃取、伪造证据的;(三)拘禁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调查方法取得的证据”.这些法律规定明确禁止使用非法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
首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案件中,一些侦查人员为获取证据采用非法手段,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其次,促使警察执法更加规范。
一些侦查人员为了追求高效和速度,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了身心伤害。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存在,迫使执法人员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公民权益,促使执法行为更加合法合规。
再次,维护司法公正。
审判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公平、公正判决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将严重扭曲审判的结果,导致司法公正受到破坏。
《2024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范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至关重要,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证据被质疑为非法或伪造的情况。
非法证据的排除对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策略。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概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罪量刑。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如侦查手段的不当、程序违法等,导致获取的供述可能存在非法性或真实性存疑的问题。
这些非法证据若不予以排除,将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现状及问题当前,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 证据收集程序的监督不到位:由于侦查过程的秘密性,以及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导致非法取证行为时有发生。
2. 非法证据认定标准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何为非法证据,其认定标准往往不够明确,导致司法裁量权的滥用。
3. 当事人权利保障不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不够充分,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四、解决策略及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策略及建议:1. 加强证据收集程序的监督:完善侦查过程的监督机制,确保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的方式,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防止司法裁量权的滥用。
3. 强化当事人权利保障: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为其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4. 完善证据审查机制:加强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力度,确保进入庭审的证据合法、真实、有效。
5. 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对非法证据的识别能力和排除技巧。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理解与适用(下)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刑事案件对于司法体系的影响越来越重大。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在法律的框架之下,对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进行规范和明确,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规范体系。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规程》进行理解和适用。
一、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规程》明确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是“非法获取的证据”,进一步规定了什么是非法获取的证据。
一方面,非法手段指使用家庭暴力,威胁、恐吓,暴力拘禁、虐待等手段逼迫证人、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实情况。
另一方面,非法证据也包括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比如,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通信内容、银行账户、网络视频、被窃取的私人资料、黑客攻击等获取的相关信息。
对于此类非法证据,尤其是电子证据,司法机关能否合法使用是刑事案件的核心问题,应有明确的界定,避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排除非法证据的方法和适用原则《规程》对排除非法证据的方法和适用原则进行了明确。
其一是有利于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应当充分利用,有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应当严格审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误判。
其二是严格适用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尊重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确保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三是不能将非法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酌情适用,对于证据的适用必须进行相应的专业鉴定和权衡,并注重法官的主观态度和专业判断。
其四是必须强化司法机关的保密工作,确保案卷、证据等保密不泄露。
其五是对于非法证据如果没有排除,后果将会影响宪法、人权保护、司法公正的形象,严重的损害当事人的重大利益。
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的法律责任《规程》还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审判法官在办理案件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造成侵犯。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强化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促进司法体系的集体作用,确保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正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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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范和实践现状我国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法律规定方面看,也有少数条文存在,但是远远不如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那样完整明确。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法律规范1.1宪法、法律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宪法还是其他各部门法律的立法依据。
从宪法里可以找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渊源。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这是保护公民财产权,保护公民住宅不被非法搜查、查封,从而排除以此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的宪法依据。
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本条以简明的文句对公民人身自由给与保护。
这应当是排除非法拘禁或者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取得证据的宪法依据。
侦查机关非法拘禁或搜查公民身体是违反宪法的行为是当然确定违法的行为。
依据低位阶法律规范做出的违反最高权威的宪法的行为从法理上讲是无效的。
因为根据法律效力规范,违反上位法的本身就是无效的,以此为据做出的行为当然无效,又由于政府机关要依法行政,所以侦查人员上述行为是违法的。
对于这种行为,不仅要对行为人予以惩戒,还要否定其侦查效果,即排除该非法搜查扣押的证据。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以上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宣示在我国法制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
刑法以规定为犯罪的形式对非法取证的行为人加以处罚,但是并没有涉及非法证据的如何处置的问题。
《刑法》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威胁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可以看到处罚不可谓不重,但是大部分非法取证的行为并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或者受害人无法提出曾受非法取证侵害的证据,就不可能使非法取证行为人得到刑罚处罚,而机关内部纪律处分也很难达到吓阻作用。
我国刑诉法对侦查讯问搜查扣押以及证人作证都作了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搜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搜集证据”。
本法条虽然以禁止性规范的形式禁止非法取证,但是没有法律后果所以并不具备规范的完整形式。
1.2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细化因为刑事诉讼法相关规范并没有对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作出处理,也没有对作出违法行为的人员如何处置提出方案,即只有行为模式,没有法律后果设定。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第160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第265条:“严禁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搜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虽然从逻辑结构上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充完整了,但是司法解释不是法律,不具有创制法律的效力,只在发布机关本机关系统内有约束力。
所以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远不是司法解释能控制的。
再者司法解释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能解释到什么地步,能不能超越法律规定作补充解释还是个有待探讨的问题。
因此,我国虽然有禁止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法律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规定,但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未真正确立。
2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施效果2.1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搜集证据时有发生我国行使侦查职权的机关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缉私部门还有办理自侦案件时的检察院,每一个部门面对的都是不同类型的案件。
这些案件的复杂程度、侦办难度以及对于侦办人员素质和技术条件要求各不一样。
一部诉讼法律是难以涵盖面对各式各样犯罪所展开的调查侦查的。
各部门遵循各自的办案规则。
随着经济社会进步,科技发展,犯罪的手段和技术水平也逐步提高,从而高技术高智商的犯罪使得案件侦破难度加大。
但是大多数侦查机关的技术设施以及人员素质并没有随时及时跟进,致使侦办案件的手段方法较为单一落后。
有研究表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处于1000美元到3000美元之间的时候,往往是“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的时期。
我国进入21世纪以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正处于这一特殊的发展时期。
在这样一个时期,也是案件多发时期,面对大量案件的侦查机关也面对着巨大的办案压力。
为了迅速侦破案件侦查机关可能试图走捷径,因此一些非法取证行为也就出现了。
但是正如培根所说:“一桩误判比多桩犯罪还更有害,因为犯罪只是搅浑河水,可误判却是搅浑水源”。
①由于没有关于非法取证的情况的确切而全面的统计数字,就不便下结论说我国非法取证情况究竟严重到何地步。
但是从近年来频发的一些冤案错案我们可以管窥非法取证情况之一斑。
“据调查,浙江内蒙古等六省市区1997--1999年构成犯罪的刑讯逼供案件达221起,涉及干警372人,其中有21起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件。
”②我国著名的法学家陈光中先生曾疾呼:“中国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相当普遍,危害十分严重…中国公安司法机关领导虽然为遏制刑讯逼供努力很多,但收效不明显。
”③我们以典型案例来分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情况。
我国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仅有禁止性规定,但没有对违反规定的制裁规定,致使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无法落实。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用严酷的非法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也可以用作侦查案件乃至法庭定案的依据。
曾轰动全国的云南“杜培武杀妻案”中就是典型案例。
在杜向法庭展示他被刑讯逼供的证据――被打烂的布满血迹的衬衣时,法官并没有理会他要求审查证据合法性并排除刑讯所获得的供述的申请。
④并且对杜培武杀妻定案的证据都没有遵循诉讼法的规定,指纹、泥土痕迹、现场勘验笔录都有问题。
在本案主要证据作案枪支没有发现的情况下,一审判处杜死刑。
后来二审改为死缓使杜培武不至于冤死。
试想如果没有真凶落网并承认,杜要在牢狱之中蒙冤多久!湖北佘祥林被警察一连询问十多天,最终招架不住作出了认罪的供述,被法官判处有期徒刑。
虽然说不可能全国的刑事案件都是“杜培武案”、“佘祥林案”,但是如此恶劣的冤案错案频频震撼人们的心灵。
难免让人们产生疑虑:还有多少在人们视线之外受屈辱的灵魂和肉体?这样的案件只要出现一个,那么这一时期所有的正确的案件都会受到质疑,整个司法程序都要受到污染。
2.2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这种因非法取证导致的冤案错案,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自由和权力,危害了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这个时候,各个司法机关,各个部门都要检讨反省自身了。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有职权也就有责任积极监督其他机关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办事,对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做出处理。
但是在实践中,因为各种原因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等违法情况纠正或做出其他处理的情况不是很普遍。
对于明显通过违法的方式获得的,或者不可能通过合法方式获得的证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不应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一个充斥着非法证据、漏洞百出的证据链条是怎能用来定罪。
然而这些非法证据一路过关斩将,最后在法官那里将被告人送进了高墙甚至更糟。
法院作为中正的裁判者,根据法律依据证据裁判,虽然没有义务对每一件证据都主动探求其如何获得的过程以及每一步合法与否,但是对于有明显违法取证可能性的情况应该要求公诉方或侦查人员说明证据情况并决定证据去留。
如果被告人基于一定的证据提出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的申请或要求,法庭就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判决定证据的证据能力或证明效力问题。
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的安全阀,法庭作为一切是非纷争的止息之所应当坚持自己不偏不倚、居中裁判的立场以公平、正义、责任和良知为出发点,在合理正当考虑之基础上,摒弃个人偏见歧视、拒绝权势私利,排除法外的干扰,在符合客观之规律和社会共识,自我内心确信的基础上作出的裁判。
对于将会导致审判失去公平有违正义的非法证据法官应当严肃而果断的将其排除出去。
但是“杜培武案”和“佘祥林案”的法官们对于出现了前述情况的反应是如此的冷漠,是对非法证据司空见惯从而麻木不仁,还是怠于职权有其他考虑?或许里面很多原因难以一句话讲明。
或许要法官不顾个别领导干部的以权压法,不顾及群情激奋的舆论审判,不顾及法检关系的改善,在目前不容易做到,或许我们司法体制改革要走的路还很长。
3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的原因分析日本哲学家西田几多郎曾经指出:“凡是观察现象都可以从两点来进行:一是探讨怎样发生的以及为什么非那样发生不可的原因或理由;二是研究它为了什么发生的,即发生的目的。
”①非法取证在实践中的存在严重玷污了司法的纯洁性,导致了冤假错案,造成了恶劣影响。
本节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分析刑事非法证据产生的原因,有利于我们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过程中“对症下药”,对于构建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重大意义。
3.1侦查机关取证过程中出现非法证据的原因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不容忽视。
给予了侦查人员广泛的职权,却没有对等的责任。
“侦审一体化”打破原来的预审制度相互监督的制约后,没有建立明确的监督。
我国的侦查机关和羁押机关往往是一体的,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公安机关的看守所内。
侦查机关的讯问是在自我授权,缺乏监督秘密状态下进行,这也为非法证据产生提供了便利。
②非法证据产生后,只有禁止性规范而没有制裁性规范,致使许多非法取得的证据去留不定。
除了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等言词证据有明文法律规定加以禁止,还有很多非法取得的证据处在真空地带,没有法律处置。
这些证据资料被用作定案的依据。
所以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在非法取证行为出现产生了非法证据之后,不仅仅要责备非法取证的行为人,还要对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做出否定判断,以保护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维护程序正义。
我国诉讼理论界和实践部门曾长时期强调对实体真实的追求,而相对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程序权利的保护。
加上我国司法人员价值追求,侦察技术手段的落后,口供成为证据之王,是定案的主要证据来源。
因而在侦查阶段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非法取证的情况较为严重。
为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正当程序权利的保护,促进我国人权事业进步,完善民主法治,我国针对非法取证行为制订了一些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