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 (政法大学精品教材) 曲新久 第十章 共同犯罪新
(2)曲新久老师刑法讲义
第七章犯罪主体本章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讲授犯罪主体的概念、自然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要求学生理解并全面地掌握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刑法规定以及单位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
学时分配:2学时一、犯罪主体概述二、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1.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4 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绝对有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相对有(无)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1.如何计算刑事责任年龄?以公历之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2.如何处理跨年龄段犯罪问题?分别认定。
3.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降低?不能。
正义原则的要求,法治的要求。
(二)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辨认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行为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刑法概述)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概念题1.刑法(人大2007年研)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013年研)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
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论理解释(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当然解释(武大2004年研)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如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刑法学含义:它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中国政法大学方鹏刑法分论讲义刑法分论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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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方鹏刑法分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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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的学习内容
1、具体罪名的成立条件(客观要素、主观要素)
(1)成立罪名所需的必要构成要件要素,如聚众斗殴罪的构成
是否要求流氓动机要素?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 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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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刑
1、法定刑、宣告刑、执行刑 2、内容:刑种、刑度 3、分类,发展历程 (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2)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4)浮动法定刑(罚金) 4、法定刑的排列顺序和适用
方鹏刑法分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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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条文中的引导性规定
引导性规定,亦即不规定罪状、法定刑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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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徽元年(650)唐高宗李治命长 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修《永徽 律》,翌年颁行。《永徽律》凡十 二篇五百条(一作五百零二条)。
其篇名及主要内容为: 名例律 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 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 杂律 捕亡律、断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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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与案件的认定
• 浙江海上打捞案 1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一)(二) (三)(四)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二章至第十六章【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一、概念题1.共同犯罪(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2.任意的共同犯罪(上交2006年研)答: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任意的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
刑法理论上研究的共同犯罪,主要是这种共同犯罪。
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3.共同正犯(上交2007年研;上交2005年研)答:共同正犯,是指几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即都是实行犯。
构成共同正犯,除了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
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4.犯罪集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①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
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
③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
④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5.主犯(武大2012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它包括以下两种情况: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曲新久《刑法学》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章节题库】(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与种类一、概念题1.管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5年研;东财2010年研;武大2008年研)答: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交由社区矫正部门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
管制刑的存在,使我国刑罚体系更加完善,因为它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起到了连接剥夺自由刑和非自由刑的纽带作用,使各种刑罚的结构更加紧凑自然。
其特征主要包括: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②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
③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④由社区矫正部门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2.拘役(人大2004年研)答: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拘役是一种自由刑,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次轻刑。
拘役的特点在于,它虽然是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但相对于有期徒刑来说刑期又很短。
拘役这种刑期较短的刑罚方法既是惩罚犯罪的需要,也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3.附加刑(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人大2005年研;上海大学2004年研)答: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的特点在于适用上具有双重性,它既可以作为某种主刑的附加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刑罚方法独立适用,几种附加刑还可以同时并用。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4.剥夺政治权利(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答: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
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内容包括四个方面: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必要时也适用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一章至第七章【圣才出品】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章刑法概说一、概念题1.刑法(人大2007年研)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013年研)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
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论理解释(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当然解释(武大2004年研)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如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刑法学含义:它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刑法学第十章课件
二 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 的描述。按照描述方式的不同,罪状可以分为叙明 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四种。
二 罪状
(一)叙明罪状 (二)简单罪状 (三)引证罪状 (四)空白罪状
(一)叙明罪状
叙明罪状,是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描述的罪状。 例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 邮件、电报的”,这就是典型的叙明罪状。叙明罪状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占多数, 这种罪状有利于司法实践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三)引证罪状
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的罪 状。
例如,《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 罪状和法定刑。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即是引用第一款的罪状来 说明和确定过失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采用引证罪状可以避免条款间文 字上的重复。
除主要以同类客体作为犯罪分类依据外,刑法分则还根据犯罪主体的特点或突出惩治 某些犯罪的需要,对有些犯罪分类排列:
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犯罪侵犯 的实际上都是国家的军事利益,前一章的主体为非军人,后一章的主体为军人。 为了从严治军,刑法将这些犯罪分为两章。
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中,各种犯罪实际上都是渎 职犯罪,只不过贪污受贿罪是贪利型渎职罪。为了突出我国运用刑法武器惩治和 防范腐败犯罪的迫切需要,刑法将贪污贿赂罪单设一章。
(三)依据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及犯罪之间的 内在联系排列具体犯罪的顺序
刑法学第十章
第 一 编 刑 法 总 论
犯 罪 论 之 共 同 犯 罪
任意的共同犯罪 必要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一、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为标准
二、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
简单共同犯罪 复杂共同犯罪
三、以各共犯者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
一般共同犯罪 有组织共同犯罪
四、以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
第 一 编 刑 法 总 论
犯 罪 论 之 共 同 犯 罪
第四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目录
(三)消极身份与共同犯罪成立的情形
消极身份就是阻却犯罪、责任或者刑罚的身份。 1.在无身份者加功于有身份者的场合,加工的无身份者不成立共犯,可按间接正犯论处。 2.在有身份者加工于非身份者的场合,有身份者成立共犯。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阐述了共同犯罪的概念及研究意义、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共同犯罪的形态,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各自不同的刑事责任。 【本章关键术语】 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第 一 编 刑 法 总 论
犯 罪 论 之 共 同 犯 罪
第 一 罪
本章重点问题提示
目录
一、关于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其给予协力,因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情况。
二、关于共同过失犯罪 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基于共同的过失心理犯罪的情形。这在我国刑法上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
目录
第 一 编 刑 法 总 论
犯 罪 论 之 共 同 犯 罪
第四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一、身份和共同犯罪
目录
(一)身份与共同犯罪成立的依据
第十讲 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
所谓片面共犯,又称一方的共犯,是指各共同 犯罪人在客观上虽然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但 在主观上只有片面的共同故意。 片面的共同故意是指参与犯罪的人中一方有同 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暗中配合他人实行犯罪, 而另一方却不知道有人配合自己实施犯罪,因 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此即片面共同犯 罪。 片面共犯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争议。
(四)教唆犯
所谓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必须有教唆行为 3.必须有教唆故意
我国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 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 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 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集团
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 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一是犯罪主体的众多性。犯罪集团三人以上才 能成立。 二是有一定的组织性。 三是有相对的稳定性。 四是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性。
四、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 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包括三种人:一是犯罪集团的首犯;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 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三是犯罪集团或者在一般共同 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出谋划策或者对危害结果起重要的作用。 我国刑法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 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 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 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犯 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 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范畴这就是实行过限理论。如甲、乙密谋共同盗窃, 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间窃取财物时,又看 到一熟睡的妇女,乘机强行发生性关系。则该强奸行 为即属于实行过限行为,不要作为共犯处理,应由实 行行为人乙单独负刑事责任。
刑法学
第十章共同犯罪【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阐述了共同犯罪的概念及研究意义、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共同犯罪的形态,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各自不同的刑事责任。
【重点难点】共同犯罪的认定条件、共同犯罪人的认定及其刑事责任的承担。
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单独犯罪的对称,它是犯罪的一种复杂形态。
由于几个人共同配合,可以完成单个人难以完成的犯罪;可以采取更巧妙的方法和手段将犯罪进行到底,更容易逃避侦察和审判,因此,共同犯罪比单个犯罪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1.人多力量大; 2.人多可以集思广益; 3.人多可以取长补短、互相配合4.可以完成一个人难以完成的犯罪; 5.犯罪容易进行到底; 6.案件侦破困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以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的整体,而不是各人行为的简单相加。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在发生了结果的情况下,所有共犯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其中,有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如提供凶器),有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心理的因果性(如教唆他人犯罪)。
正因为如此,共犯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而且要对其他共犯人直接造成的但与自己的行为具有物理的或心理的因果性的结果承担责任。
当然,这并不意味这所有的共犯人都承担相同的责任。
由于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责任程度与范围不同,需要区别对待,所以,刑法分别对主犯、从犯、胁从犯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同时对教唆犯作了特别规定。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一)主体条件:二人以上。
1.从数量上看,至少“二人”。
2.必须是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一个已满16周岁的人与一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共同故意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之罪时,成立共犯;实施以外的行为,不成立共犯。
《刑法学》考研曲新久版名校刑法学考研真题
《刑法学》考研曲新久版名校刑法学考研真题第一部分名校考研真题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01法学综合二刑法学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下列哪项罪负刑事责任?()。
A.盗窃B.抢夺C.制造毒品D.强奸2.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后,王某声称要把李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匕首赶往王某家,李怕王杀死自己,就在王某去往李某家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王,李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故意杀人罪D.假想防卫3.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
甲与丙()。
A.构成共同犯罪B.不属于共同犯罪C.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D.甲单独构成犯罪4.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下列哪一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强迫交易罪?()。
A.强迫他人参与特定的经营活动B.强迫他人捐献器官C.用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D.强迫他人卖淫5.朱某虐待其妻子长达5年之久,致其妻精神受到严重摧残,情节十分恶劣。
某日,朱某又无故殴打其妻,竟用改锥将其耳朵扎聋。
朱某的行为构成()。
A.虐待罪B.过失致人重伤罪C.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D.故意伤害罪6.2011年7月19日0时许,张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沙石料,行驶至某县白河桥上时,在明知该桥系危桥的情况下,仍然冒险通过,因车辆严重超载110余吨致使该桥梁垮塌。
经交通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毁桥梁价值1556万余元。
张某对此损失无能力赔偿。
张某的行为构成()。
A.破坏交通设施罪B.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C.故意毁坏财物罪D.交通肇事罪7.关于受贿罪,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为某国家机关负责人,李某为某建筑工程公司的经理,系女性,二人经他人介绍后认识,甲喜欢李某的美貌,后者则想利用前者的权力,二人遂勾搭成奸。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教材精讲(1-10章)【圣才出品】
第一章刑法概说1.1 本章要点一、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二、刑法的根据、任务与功能三、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1.2 重难点详解一、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1.刑法的概念(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①刑法的这一定义由犯罪、刑罚这两个核心概念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即罪刑关系所构成。
刑法,就是关于刑事惩罚的法律,即关于“刑罚”的法律;刑罚是犯罪的自然后果,与犯罪概念联系密切,还可以被称为关于“犯罪”的法律。
②刑法学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由诸多相互联系和相互区别的概念所构成的知识体系。
刑法学总论由绪论、犯罪论、刑罚论组成;刑法分则主要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罪名)、概念与特殊构成要件(罪状)及其具体刑罚(法定刑)。
③刑法的基本概念并不限于犯罪与刑罚,刑法定义中的基本概念是可以适当增加和改变的。
例如,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最基本实体概念之间,还有另外一个重要性仅次于犯罪与刑罚的概念——刑事责任。
因此,刑法又可以定义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法的基本特征①独立性a.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刑法。
刑法是宪法之下的基本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b.刑法的意义在于保护而不是调整社会关系。
一般来说,刑法总是站在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背后,作为整个法律规则体系规范有效性的最后保障而存在。
②严厉性刑法主要以最具痛苦性的制裁手段——刑罚去惩罚犯罪、保护社会。
刑事制裁体系是最为严厉的,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特定财产、权利,还可以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还能够剥夺犯罪人的生命。
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惩罚方法。
③广泛性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则具有广泛性,涉及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关系的许多方面。
刑法保护的对象范围似乎涵括所有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
④最后性刑法的最后性主要体现为两点:a.刑法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后保障而存在,其他法律部门作为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最终依靠刑法维持其规范效力,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保护法、保障法;b.只有当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法律部门不足以制止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保护某种重要利益时,立法者才考虑动用刑法,司法者才考虑适用刑法。
大学刑法总论期末复习资料-刑法总论重点知识整合
20XX年复习资料大学复习资料专业:班级:科目老师:日期:说明:1、整理的根据是教务处的刑总考试公示信息中所列的二十六个要求重点掌握的词条:刑法基本原则、刑法解释、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观点、不作为、因果关系、刑事责任年龄、单位犯罪、故意过失认定、认识错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罚种类、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追诉时效。
2、整理的资料来源:(1)曲新久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XX年7月第四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重要立法、司法解释(限于教材中列出的条文)。
(3)本科生教学大纲(4)方鹏老师、徐久生老师课件(5)《刑法48讲》3、只代表个人思路,且全文3万多字皆为手打,难免有个别错误,仅供大家参考。
4、人人日志把原来的排版和格式全给搞乱了,大家将就着看吧……预祝大家复习愉快考试成功~~一、刑法基本原则二、刑法解释三、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四、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观点五、犯罪的客观方面(一)——不作为犯六、犯罪的客观方面(二)——因果关系七、犯罪主体(一)——自然人犯罪八、犯罪主体(二)——单位犯罪九、犯罪的主观方面(一)——罪过形式及其相互辨析十、犯罪的主观方面(二)——主观认识错误十一、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一)——正当防卫十二、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二)——紧急避险十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犯罪预备十四、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犯罪未遂十五、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犯罪中止十六、共犯形态十七、罪数形态十八、刑罚的种类十九、刑罚的裁量制度(一)——累犯二十、刑罚的裁量制度(二)——自首二十一、刑罚的裁量制度(三)——立功二十二、刑罚的裁量制度(四)——数罪并罚二十三、刑罚的裁量制度(五)——缓刑二十四、刑罚的执行(一)——减刑二十五、刑罚的执行(二)——假释二十六、刑罚的时效制度一、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确立1、含义: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第十讲 共犯论 刑法总论课件
刑法第29条第1款第2句: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一、通说 1. 教唆不满16周岁的犯罪(刑法第17条第2款以外的犯罪),构成间
接正犯,不适用从重处罚规定 2. 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第17条的犯罪(故意杀
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从重处罚 二、我的观点——以教唆方式实施的直接正犯,从重处罚
共犯论
江溯 2010年12月13日
目录
一、引子 二、绝望之章? 三、共犯的根本问题 四、共犯的两种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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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五、我国共犯立法的体系性归属 六、我国共犯问题的具体解决 七、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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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语的交代
1. 共同犯罪 2. 共犯:狭义的共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与广义的共犯 3. 犯罪参与:数人共同参与实现一个构成要件结果
二、功能的单一正犯体系 《奥地利刑法典》第12条规定:“自己实施可罚的行 为,或者通过他人实施可罚的行为,或者为可罚行为 的实施给予帮助的,均为正犯。”
1. 直接正犯(unmittelbare Täterschaft) 2. 间接正犯(mittelbare Täterschaft) (1)诱发正犯(Bestimmungstäterschaft) (2)援助正犯(Beitragstäterschaft)
刑罚个别化262021824六我国共犯问题的具体解决271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2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3过失的共犯4承继的共犯5共谋的共犯6片面的共犯7共犯的中止8共犯的过限9共犯与身份10不作为的共犯11结果加重犯的共犯与事后抢劫罪的共犯12中性的帮助行为2021824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28张明楷教授陈兴良教授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黎宏教授高海明绑架高海明绑架郭永杭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5条第1款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2021824高海明绑架郭永杭非法拘禁案被告高海明与方韩通等四人商议以做生意为名将与其并无经济纠纷的沈国良等三人骗至诸暨市后伙同方韩通等四人将沈国良等三人带至由被告人郭永杭事先找好的三都镇山上的一个小屋内后又转移至诸暨市五泄风景区及萧山市临浦镇等地关押
刑法 第八版 第十章 共同犯罪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要包括两种犯罪分子: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但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较主犯所起的作用相对要小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人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 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条件,辅助实行犯罪
《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 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 罚。”这是对共同犯罪含义的进一步说明和补充。
第一节体条件
(二)共同犯罪成立的客观条件
(三)共同犯罪成立的主观条件
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2个以 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 与自然人、自然人与单位、单位与 单位,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其一,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 其二,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以及骨干成员 其三,聚众犯罪以外的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出发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四)教唆犯的特征及刑事责任
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特征: (1)从主观方面讲,行为人必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2)从客观方面讲,行为人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3)从对象上讲,
第十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曲新久《刑法学》教材精讲(正当化事由)【圣才出品】
第十章正当化事由10.1 本章要点一、正当防卫二、紧急避险三、其他正当化事由10.2 重难点详解一、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1)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
(2)意义①在个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国家的保护时,法律允许在一定的范围、一定的限度内由个人行使防卫权。
②我国刑法规定除本人或者他人权利之外,防卫的范围还包括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③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把正当防卫规定为公民的义务,但事实上还是支持和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的。
2.正当防卫的条件(1)防卫起因①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是,必须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这一前提,就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
②不法侵害中的“不法”是广义的不法,并不要求必须达到刑法上的违法性,也不要求达到犯罪的程度,只要具有不法的性质即可。
但是,对于合法的损害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③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或者推断的。
假想防卫的行为人不构成故意犯罪,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对不法侵害的真实性的判断存在错误,并在客观上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因此可构成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对他人的不法侵害的真实性无法预见,在主观上没有错误的,应当按意外事件处理。
(2)防卫意图①概念及内容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正当化根据的主观条件。
防卫意图被称为正当防卫的“主观的正当化要素”,欠缺这一要素就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意图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包括防卫目的和防卫认识两个内容:a.防卫目的,是指防卫人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心理态度。
防卫目的是正当防卫不可缺少的内容,如果没有这个防卫目的,就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
b.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存在不法侵害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刑法讲义-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概念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以下主体、客观和主观三个方面的要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1)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
这是主体要件中的量的规定性因素。
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犯罪,而被教唆人未实施所教唆的犯罪的,教唆者单独构成所教唆的罪,尽管存在教唆行为,也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
(2)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这是主体要件中质的规定性因素。
如甲,男,30岁,1998年4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1999年12月,甲教唆乙(1984年10月生)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一旁观看取乐,但其本身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
乙回家后,被其父发现异常,随后追问出真情,将乙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
乙到案后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遂将甲抓获归案。
除外情况:如果虽然符合量的规定性因素,即有两个以上的人,但是其中一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一般起点是年满16周岁,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8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年满14周岁,其他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一律为年满16周岁。
就上述8类犯罪而言,已满14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已满16周岁的人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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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成共同犯罪,客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 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参加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的行为 都是为实现同一的犯罪目的,指向共同的目标,并 且相互联系、配合而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 成部分,并共同造成犯罪的结果。就结果来看,每 个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行为虽然是由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结 合而成的行为整体,但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 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各个共同犯罪 人的犯罪行为在表现形式上会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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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成共同犯罪,客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 罪行为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参加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的行 为都是为实现同一的犯罪目的,指向共同的目标, 并且相互联系、配合而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 整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 个有机组成部分,并共同造成犯罪的结果。就结 果来看,每个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间都具有因果 关系。 共同犯罪行为虽然是由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结合而成的行为整体,但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 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各个共 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在表现形式上会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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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 结构形式或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方式。 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标准,从理论上可以将 共同犯罪作多种划分,如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 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等。
第十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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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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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构成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这里所指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共同犯 罪的主体表现为三种情况: 1.自然人与自然人一起构成共同犯罪,其条件是 必须要有两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同时具 备刑事责任能力。 2.单位与单位一起构成共同犯罪。 3.自然人与单位一起构成共同犯罪。自然人与单 位可以构成的共同犯罪,只能是刑法规定的那些 可以由单位构成的故意犯罪。
一、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 作用为标准,并适当考虑到共同犯罪人分工的特 殊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和教唆犯四种。 (一)主犯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根据法律规 定,主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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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构成教唆犯,必 须具备以下特征: 1.在客观方面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在主观方面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关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分别按以 下情况处理: 教唆他人犯罪,被教唆的人接受教唆犯了被教唆 之罪的。 教唆他人犯罪,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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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犯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 的犯罪人。从犯包括两种犯罪人: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所谓“胁迫”,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或者精神强制, 迫使被胁迫者屈从淫威,被迫参与共同犯罪。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 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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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于犯罪集团作了专门的规定。根据 《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3人 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 织。其主要特征是: ①人数较多。 ②有一定的组织性。 ③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性。 ④相对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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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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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 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经过犯意联络, 知道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某种犯罪,都认识到他 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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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的犯罪故意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①各个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都知道自己不是一个 人单独犯罪,而是和其他人共同实施犯罪; ②各个共同犯罪人都知道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 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也都认识到他们的行为和 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③各个共同犯罪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持希望或 放任的态度。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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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类犯 罪人指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 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 ①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起主要作用 者,即犯罪集团中的骨干分子。 ②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刑事责任,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 部罪行处罚。 ②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 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