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应急预案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0•【字号】新政办发〔2015〕107号•【施行日期】2015.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0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自治区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起草、审签、发布、传播和管理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
为应对突发事件或保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正常开展,以各级党委、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发布,需要公众予以配合的重要提示性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事件已经发生或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仍有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迫切需要面向社会各界和公众发布预警及相关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预警信息依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种类和分级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部门预案的规定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评估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体系完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完整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结合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急预案编制指导文件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编制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等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简明手册,便于操作使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信息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应急管理,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对于更好地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重视并抓紧抓好应急管理工作,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应急管理工作目标。
建成覆盖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应急管理法规规章;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第四条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健全机制。
把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由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各族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二)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重点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风险隐患、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避难场所,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等工作体系。
加强培训,做好宣传教育,组织各种演练,增强全民应急意识和综合素质。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健全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四)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使应急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法治化。
新疆村上地震应急预案
新疆村上地震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内容如下:
一、地震发生后的紧急应对措施
1. 立即通知村民,组织人员迅速疏散到安全地点。
2. 启动村上地震应急预警系统,并通知相关部门和救援队伍。
3. 确保通讯设备畅通,与上级部门和邻近村庄保持联系。
4. 马上对受损房屋进行评估,避免次生灾害的发生。
二、伤员救治和物资保障
1. 召集村民和人员组成救援队伍,分工合作,迅速救助受伤人员。
2. 配合相关部门和医疗队伍,将伤员转移到医疗救治点。
3. 确保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并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灾后恢复和重建
1. 统计受灾情况,做好损失核查和灾害评估工作。
2. 开展心理援助和灾后重建工作,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3. 积极与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争取灾后重建的资金和支持。
四、宣传和预防工作
1. 进行地震防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村民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2. 加强地震监测和预警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做好地震防范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煤矿企业。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承担煤矿建设工程的公司(煤矿)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管理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修订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各类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编制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综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煤炭行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应急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2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与成员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受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
第六条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责。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设。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设立专项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新疆应急预案
新疆应急预案这份范本由新疆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涵盖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及社会安全事件等多个方面。
它不仅为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应急响应流程,还明确了各级机构和个人在紧急情况下的职责和行动指南。
在自然灾害方面,预案详细列出了地震、洪水、干旱等灾害的应对措施。
例如,对于地震灾害,预案规定了震前预警、震中救援和震后恢复重建的具体步骤。
同时,预案还强调了科技在灾害预防和减灾中的作用,提倡利用现代技术进行灾害监测和风险评估。
针对事故灾难,如化工厂泄漏、交通事故等,预案提出了快速反应机制,包括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及时发布信息和进行事后调查等环节。
预案还特别强调了对受影响群众的心理援助和社会稳定维护。
在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上,预案针对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等提出了详细的预防、控制和救治措施。
它要求建立健全的疫情监测系统,确保信息的快速准确传递,以及时采取隔离、治疗等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的应对也是预案的重要内容之一。
预案指出,面对恐怖袭击、群体性事件等,应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协调公安、武警等部门进行有效处置,同时做好舆论引导和群众安抚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这份预案范本还特别强调了跨部门、跨地区的协作机制。
它倡导建立统一的指挥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以提高整体应急效率。
预案还包含了对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指导建议。
它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符合本地特点的应急物资库和专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
新疆应急预案范本的发布,无疑将极大提升该地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通过规范应急响应流程,明确各方职责,新疆在构建安全、稳定、和谐社会环境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大步。
这份预案范本不仅是对现有应急管理体系的完善,也是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安全挑战的积极准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全面提升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八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促进规范化管理,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应急管理工作考核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督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二、考核的依据和目的考核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关于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新政发〔2005〕7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1号)、《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7〕22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8号)等。
新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新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工作目标新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旨在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通过预防为主、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原则,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降低事件造成的损失。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2)建立完善的预防控制体系,加强疫情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3)加强公共卫生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确保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合法性。
(2)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3)各级政府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快速反应。
(2)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确保应急工作高效运转。
(3)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各级应急队伍的应对能力和协同作战水平。
三、组织管理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2、设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调度和监督工作。
3、成立专家咨询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提供技术支持。
4、建立区、市、县、乡四级应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5、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确保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协同应对。
6、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职责,确保应急预案的贯彻落实。
四、预防措施1、加强卫生管理(1)完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卫生监督执法,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2)建立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各类公共卫生风险进行排查和评估。
(3)加强对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等场所的卫生管理,确保卫生条件达标。
新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新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疆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应急预案工作,确保生产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新疆地区生产企业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煤矿、化工、建筑等高风险行业企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范结合、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的原则,坚持“综合治理、综合防控”的工作方式。
第四条所有生产企业和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按照该预案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的应急预案。
第五条本预案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实施预防、监测、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一系列应急措施,保障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一节生产安全管理第六条各生产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设备,进行生产安全技术培训等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第七条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评估,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做好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降低发生事故的概率。
第二节应急预案制定第九条生产企业和单位应当依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确保预案的及时更新和完善。
第十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细化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明确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对于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制定特殊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应急处置措施第一节事故监测预警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和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和人员,及时监测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并积极预警。
第十三条当监测到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汇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确保事故不扩大。
第二节应急演练第十四条生产企业和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让员工掌握应急处置技能和流程,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应急演练应当实际、全面,模拟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并及时总结和改进应急预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新兵办发〔2021〕124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新兵办发〔2021〕124号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2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及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兵团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减少各类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促进兵团辖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内发生,以及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外发生可能波及到兵团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新疆地区地震应急预案方案
新疆地区地震应急预案方案
一、防震减灾知识宣传
1、加强地震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震减灾意识。
2、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工具,普及地震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
3、组织开展地震知识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二、应急预案制定
1、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2、优化应急救援力量,完善地震救援队伍和装备,提高救援能力和水平。
3、制定灾情报告、应急响应、救援处置等工作程序,做到科学、有序、迅速。
三、强化地震监测预警
1、加强地震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地震监测预警能力。
2、建立健全地震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地震信息。
3、加强与国家地震局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提高地震监测
预警能力。
四、加强应急救援准备
1、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响应能力。
2、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技能提升,确保应急救援力量的有效运用。
3、健全物资储备体系,确保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储备。
新疆发生地震应急预案最新
新疆发生地震应急预案最新
根据国家地震局发布的信息,新疆地区发生地震时需要采取紧急预案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地震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
一、地震前预案:
1. 加强地震监测,及时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2. 加强地震知识和教育宣传,提高民众地震应急意识。
3. 做好地震物资储备,包括食品、药品、救援装备等。
4. 制定地震应急逃生和救援预案,以及灾后重建计划。
二、地震发生时预案:
1. 保障地震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2.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方力量做好救援和灾后救助。
3. 组织疏散人员,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紧急协调,共同应对灾情。
三、地震后预案:
1. 进一步加强灾后救援和重建工作。
2. 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快灾后重建进程。
3. 组织心理援助,关爱受灾群众。
4. 总结地震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完善地震应急预案。
新疆地震应急工作预案
新疆地震应急工作预案
一、组织领导
(一)地震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设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二)各级政府组织领导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加强指导和协调。
二、应急预案
(一)各级政府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明确各类自然灾害发生时的应对措施和救援流程。
(二)完善应急预案,强化组织协调,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救援力量
(一)动员公安、消防、武警、宣教、医疗救护等力量,及时投入地震救援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二)建立多部门协同配合的灾害救援机制,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效率。
四、救援物资
(一)做好紧急抢险救援所需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配工作。
(二)确保地震灾区群众生活物资的紧急供应,及时满足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五、社会动员
(一)积极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地震救援和灾害应急工作。
(二)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灾害应对自救能力和避险意识。
六、信息发布
(一)统一媒体发布地震救援工作信息,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和灾区群众发布灾害情况和救援进展。
(二)建立灾害信息处理和发布机制,提高信息发布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新疆企业地震应急预案范文
新疆企业地震应急预案范文
根据新疆地震应急预案,在发生地震后,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具体措施如下:
一、组织疏散和安全疏散
1.立即通知员工停止工作,迅速有序地撤离现场,前往安全地带。
2.指导员工采取安全的姿势躲避,避免物品掉落造成伤害。
二、展开人员搜救和伤员救助
1.组织员工进行人员搜救工作,确保受伤员工得到及时救助。
2.根据伤情严重程度,及时联系医疗救援机构将伤员转移至医
疗机构进行治疗。
三、开展物资保障和生活保障
1.重点保障员工生活需要,提供食品、饮用水等必需品。
2.组织维修人员对企业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四、做好灾情通报和协调工作
1.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灾情,协调政府和救援队伍进行救援工作。
2.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灾后重建和善后工作。
以上措施仅供参考,实际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希望能在地震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新疆维稳应急预案
新疆维稳应急预案新疆维稳应急预案一、背景新疆是中国的一个自治区,长期以来,由于地理位置和民族多样性的特点,该地区面临着一些社会稳定的挑战。
为了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维护人民的安全,新疆维稳应急预案被制定出来,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二、目的新疆维稳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应对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的行动,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快速、有效地采取适当的措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
三、组织结构新疆维稳应急预案的实施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
其中包括:1. 新疆自治区政府:负责整体的指导和协调工作;2. 公安机关:负责保障社会治安和维护秩序;3. 消防部门:负责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4. 医疗机构:负责伤员的救治和应急医疗服务;5.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的疏导和紧急运输;6. 新闻媒体: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公众传递信息。
每个部门和机构都在新疆维稳应急预案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根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进行相应的行动。
四、应急响应级别新疆维稳应急预案将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划分为不同的应急响应级别,以便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1. 一级响应:用于对抗严重的恐怖袭击和重大社会安全事件,需要调动各个部门和机构共同应对;2. 二级响应:用于对付较为严重的突发事件,需要相关部门和机构共同行动;3. 三级响应:用于处理一般性的紧急事件,需要相关部门和机构协同合作;4. 四级响应:用于处理一般的紧急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机构积极应对。
根据紧急情况的不同,新疆维稳应急预案规定了不同级别的响应措施和对应的行动计划。
五、应急行动流程新疆维稳应急预案规定了一套完整的应急行动流程,以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序地采取行动。
1. 紧急情况发生:当社会发生紧急情况时,任何部门或机构都可以发起报警,并将情况报告到上级行政部门;2. 应急响应级别判断:根据紧急情况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上级行政部门将会根据新疆维稳应急预案中的规定,判断并确定应急响应级别;3. 应急响应措施启动:根据确定的应急响应级别,上级行政部门将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4. 应急行动执行:各个部门和机构按照新疆维稳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积极采取行动,执行各自的任务和职责;5. 应急情况解除:当紧急情况得到有效控制并解除后,上级行政部门将公告解除应急状态,并进行回顾和总结。
新疆煤矿应急预案
新疆煤矿应急预案一、前言煤矿作为重点行业和特种行业,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煤矿事故的发生不仅给矿山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牵动了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问题。
因此,建立科学完善的煤矿应急预案是保障煤矿安全的基础。
二、应急预案编制依据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2.煤矿企业实际情况;3.应急管理规范和标准。
三、应急预案编制原则1.安全优先原则:以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重点,确保矿山安全;2.防控结合原则:将预防和控制两个环节有机结合,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3.紧急情况处置原则:及时、准确、有效地组织、指挥和处置紧急情况;4.综合协同原则:各部门、各级别要密切配合,形成协同合力;5.依法依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四、应急预案编制内容1.应急预案概述:(1)煤矿的基本情况和煤矿特点;(2)煤矿应急预案的编制目的和依据;(3)煤矿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4)煤矿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2.应急组织机构:(1)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设置和职责;(2)各职能部门的设置和职责;(3)煤矿员工的应急组织。
3.应急资源:(1)物质资源:安全设备、防护设施、救援装备等;(2)人员资源:事故救援人员、急救人员、驾驶员等;(3)信息资源:预警系统、通信设备、监测仪器等。
4.应急流程:(1)事故报告和启动应急预案;(2)应急指挥和协调;(3)事故处理和救援;(4)事故善后处理。
5.应急演练:(1)演练目的和要求;(2)演练计划和方案;(3)演练评估和总结。
6.应急预案的修订和更新:不断完善和更新应急预案,适应煤矿发展和应急需求的变化。
五、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管理1.应急预案的公示和宣传;2.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3.应急队伍建设和培训;4.应急设备和资源的维护和更新;5.应急预案的监督和检查。
六、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1.编制层次低、条目不全面;2.缺乏推广和实施;3.应急队伍建设不够完善;4.应急设备和资源不足。
新疆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新疆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第一章绪论一、背景新疆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资源宝库之一,拥有大片森林和草原资源,然而,森林草原火灾时有发生,给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了有效防范和应对森林草原火灾,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意义本预案旨在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工作,确保火灾应急救援和防控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维护生态平衡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一、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新疆自治区境内范围内的森林和草原地区,适用于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的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二、预案遵循原则1. 综合防控原则:以综合防控为核心,综合利用技术手段和人力资源,防止火灾发生和蔓延。
2. 依法管理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处理火灾应急事件。
3. 科学决策原则:根据科学研究和实际情况,科学决策,科学调度,科学施救。
4. 整体协调原则:各级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抗击火灾。
5. 主动防范原则:采取主动预防措施,提前做好火灾防范工作,最大程度避免火灾发生。
三、预案编制原则1. 原则性: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的原则,确保预案有效性和灵活性。
2. 实效性:根据新疆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资源配置,预案内容切实可行。
3. 统筹考虑:充分考虑森林和草原地区的特点,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统筹规划,确保预案实施。
第三章预警预报与应急响应一、预警预报1. 设立灾害预警系统:各级政府应设立森林草原火险预警预报系统,及时发布火险预警信息。
2. 提前预警:各级政府应根据气象、地质、森林草原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提前预警并启动应急响应。
3. 加强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防控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火意识,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二、应急响应1. 督促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制定预案: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阿克苏综合应急预案
阿克苏综合应急预案一、背景及目的阿克苏地区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部的一个地级市,地处中国西北边疆,是新疆著名的棉花和水稻生产基地。
同时,阿克苏地区位于中国以西的中亚地区,虽然居民较少,但地理位置重要,是“一带一路”沿线重要的门户和节点城市。
由于阿克苏地区的地理位置特殊,自然灾害频发,加之社会安全风险较高,综合应急预案的制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急。
本文旨在针对阿克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综合应急预案。
二、综合应急预案内容(一)应急流程1.应急响应根据应急情况的特点,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响应级别,统一指挥调度。
2.应急现场处置加强现场指挥与调度,按照预案流程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置,尽快消除危害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应急维稳对事件后续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做好维稳工作,遏制舆情蔓延,保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应急机制1.领导小组设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应急领导小组,由地方综合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作为成员,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调度和指挥。
2.信息上报和汇报设立信息中心,负责接收、分析和统计应急事件信息。
随时做好应急信息的上报和汇报工作。
3.协作机构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合作,形成应急协同联动机制,保证信息交流和资源互通,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三)应急资源1.储备物资建立储备物资库,包括食品、饮用水、药品、装备、衣物等物资,根据应急需要进行适当调度。
2.救援力量建立各类救援力量,包括消防队、抢险队、医疗队等,提前做好预警和准备工作。
3.物资采购加强预算管理,做好物资采购工作,确保应急物资的供应。
三、应急演练为有效检验阿克苏综合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应建立完善的应急演练机制。
应急演练的目的是:检验演练计划和流程是否科学合理;检验应急预案是否能够在实践中得以贯彻执行;确保演练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阿克苏综合应急预案的意义一份C科学、完备的综合应急预案,对于阿克苏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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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评估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体系完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完整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结合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急预案编制指导文件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编制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冶金等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简明手册,便于操作使用。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安全生产实际、危险性分析以及本企业应急能力,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十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和可能发生事故类型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臵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设施或重点场所、装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现场处臵方案。
现场处臵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臵程序、应急处臵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并明确在遇到险情时,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具有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等内容。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各类图纸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应当适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行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应邀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预案涉及的相关政府部门和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
参与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的人数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而定。
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7人;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中型规模以下矿山、建筑施工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
应急预案论证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家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专题培训。
参与应急预案评审及论证的专家应从本级或上级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预案评审工作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评审(或论证)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名称;(二)评审地点、时间;(三)专家书面评审意见;(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五)专家名单(签名);第十八条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结论明确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三种。
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基本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评审组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评审修改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不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并按程序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企业、外省驻疆国有控股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后,应将预案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同时报送所在地州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所在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所在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和中型规模以上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州、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小型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三)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四)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以上文本材料应当统一使用A4规格的纸张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二十二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备案登记及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供备案地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在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并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臵技能。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并建立应急预案培训情况记录档案,通过培训使从业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臵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臵能力,根据预案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一季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报送至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每一个现场处臵方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可邀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评估。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社区、邻近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做好应急预案修订记录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