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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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0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87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72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30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48号)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56号)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41号)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401号)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号)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济南市自来水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12号)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0号)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1号)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1号)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2号)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3号)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0号)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9号)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3”328号)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432号)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9号)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43号)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转供自来水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9号)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678号)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1号)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592号)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692号)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8号)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710号)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24号)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三条、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8.30施行日期2004.08.30文号国税发[2004]112号主题类别增值税,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粮食复制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粮食复制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粮食复制品征收增值税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6.08.19
•【字号】沪国税流[1996]64号
•【施行日期】1996.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粮食复制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
(沪国税流[1996]64号1996年8月19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国税流[1996]54号《关于明确对粮油经营企业征免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六条(二)款规定:各种花式面粉、花式豆粉、花式挂面等粮食复制品不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

这里的花式面粉、花式豆粉、花式挂面等,是指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除了以小麦、豆粉、面粉等粮食作为主要原料外,还含有其他辅料或添加剂的产品。

例如,花式面粉包括添加酵母剂的自发面粉(馒头自发面粉、蛋糕自发面粉、煎炸自发面粉、及其他自发面粉)、添加各种营养成份的营养加强面粉、各类预混合面粉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4.29•【文号】财税[2001]78号•【施行日期】2001.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4月29日财税〔20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

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07施行日期2010.03.20文号国税发[2010]40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成文日期:1995-10-18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

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目前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方面存在的哪些问题

目前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方面存在的哪些问题
(五)、加强回收单位发票管理
一是对回收单位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二是使用防伪税控废旧物资开票 子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六)、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应针对用废的生产特点,采用适当的方法对用废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发现异常应及 时移送稽查。
(一)、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的管理
1、回收经营单位必须符合免税条件
通知明确要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3个免税条件(不包括个人和个体 经营者):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二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是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备税务资料。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2、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审核,属实的予以免税资格认定,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
(二)、加强收购结算方式的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生活废弃物时通过指定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 构支付现金。
(三)、强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管理
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 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应可按通知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
(四)、加强回收经营单位核算制度管理
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 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税增值税;回收经营单位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 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 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29施行日期2004.10.29文号国税函[2004]1197号主题类别增值税,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有关处理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税务文书的填开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二、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

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

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余额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

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三、关于税收会计账务处理税收会计根据《通知书》载明的实际抵减金额作抵减业务的账务处理。

即先根据实际抵减的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以及抵减的应缴未缴滞纳金,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再根据实际抵减的增值税欠税和滞纳金,借记“应征税收——增值税”科目,贷记“待征税收——××户——增值税”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摘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摘录)

( 零 税 申报 三) 各省 2 0 0 5年 全年零税企业 。 20 0 5年起综 合 征管数 据集 中到 总局 的 1 省 6个
称 超标 未认 定 ) 为了摸清 出现 问题 的原 因,规范增 市 ,由总局信 息 中心按 2 0 。 0 5年数据 清分名单 并下发 值 税政策 的执 行 ,打击相 关税 收违法行 为 ,提高增值 各 地 ;其 他省 市 由省 级税 务局 按 上述 标准 自行清 分
变动 是否相 符 ,是 否存 在虚 增 收购 数量 或价格 的 问 名 单 报 总局备 案 。
( ) 旧物资 - 废 1 .废 旧物 资回收经 营企 业
四 、核 查 的 实施 步 骤及 时间 安排
( 动 员部署 阶段 ,7月 1 一) 9日 7月 2 9日。 总局下 发通 知及 2 6省市 的异 常名单 ,召开 视频 税 务机 关 ,做 好核 查前 的各项 准备 工作 ;2 0 0 5年综
对 前三类纳税 人 ,重 点核 查其 2 0 0 5年 的涉税情 2 .各省平均税 负率小于 1 、抵扣废 旧物资进项 况 ,核 查 中如 发现 重大税收违 法行为 ,要追 溯到 以前 % 年 度 ,一 查 到底 。 税务 机 关应 按 照纳 税人 的 实际情
3. 全 国 申请 抵 扣 废 旧物 资 销 售 发 票 的纳 税 人 况 ,对照核查重点 ,综合运用 数据分析 、约谈 、实地
违 法 行 为。
名 单并 报 总局备 案 。
在核查 过程 中,总局将通过 听取汇报 、随机抽查
等形 式对 工作 的开 展情 况进 行监 督 。
二 、核 查 的对 象
( ) 旧 物 资 二 废
总局信息 中心将通过税 务系统 内网 F P服务器 方 T 式将 企业 明细数据 分省存放 ,各地信 息中心通过本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据部分企业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次预缴增值税,资金占压问题较为突出。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一)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发文日期: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商品期货交易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商品期货交易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商品期货交易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1994.01.23•【字号】沪税政一[1994]23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期货,增值税正文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商品期货交易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沪税政一[1994]23号1994年1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3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中“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商品期货交易的具体情况,对经营商品期货交易的征税规定暂明确如下:一、关于商品期货交易的征收范围凡在本市从事商品期货交易[包括标准合约期货交易和非标准合约交易(即中、远期合约交易)下同)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平仓盈亏和持仓盈亏,均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商品期货交易的纳税人(一)从事商品期货交易的纳税人为各类商品期货交易所。

但对从事标准合约期货交易的交易所,如果在实物交割中,不开具交易所商品期货实物交货专用发票,而是将会员单位的卖出交货专用发票通过交易所转给买入方的,商品期货交易的纳税人应为从事商品标准期货交易的会员单位。

(二)上述期货交易纳税人应向本市税务局直属分局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认定后可以向税务部门购买并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纳税人为外地进场会员单位,且不实行独立核算的,应向本市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后按以上规定申报一般纳税人并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关于商品期货交易的计税依据商品期货交易的计税依据为不含税平仓盈亏和持仓盈亏。

(一)期货交易人以含税价格进行报价交易,所得的平仓盈亏、持仓盈亏应换算成不含税平仓(持仓)盈亏依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或退还)增值税,实行盈缴亏退,由交易所在结算持仓盈亏时或清算交割平仓盈亏时统一汇总后缴纳(或退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12.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8年第1号)
为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

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政策的过渡与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
扣。

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废旧物资出售的税务处理

废旧物资出售的税务处理

废旧物资出售的税务处理(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三)纳税人销售旧货适用征收率的规定(即专营旧货的单位)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详见下表:纳税人销售情形税务处理计税公式一般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4%)×4%÷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提示】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抵扣增值税=售价÷(1+17%)×1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3%)×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售价÷(1+3%)×3%。

废旧物资的抵扣政策

废旧物资的抵扣政策

【废旧物资的抵扣政策】 请将废旧物资抵扣规定简要做个总结。

【解答】凡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般纳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般纳税⼈(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防伪税控⼀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发票),并在增值税专⽤发票左上⾓打印“废旧物资”字样。

纳⼊防伪税控⼀机多票系统管理的回收企业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废旧物资专⽤发票按下列要求开具: (⼀)税率栏填写零; (⼆)税额栏填写零; (三)其他项⽬按增值税专⽤发票的有关开具规定填写。

具有⼀般纳税⼈资格的⽣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专⽤发票,须按照增值税专⽤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废旧物资专⽤发票⼀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废旧物资专⽤发票注明的⾦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

2007年6⽉1⽇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发票⼀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规模纳税⼈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如购买⽅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发票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专⽤发票。

【电⼦⾳像制品的税率调整】 教材上,将电⼦⾳像制品的税率调整为13%,具体⽂件如何规定的? 【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明确如下: 为继续⽀持我国宣传⽂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宣传⽂化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持政策通知如下:⼀、⾃2007年1⽉1⽇起,将⾳像制品和电⼦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13%。

“⾳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带、录像带、唱⽚、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电⼦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式,使⽤计算机应⽤程序,将图⽂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机、电⼦阅读设备、电⼦显⽰设备、数字⾳/视频播放设备、电⼦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具有交互功能,⽤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化的⼤众传播媒体。

收购废旧物资抵税有窍门

收购废旧物资抵税有窍门

收购废旧物资抵税有窍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再利用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不仅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还可以为企业提供一种抵税的机会。

收购废旧物资抵税的窍门涉及到税务政策、市场分析和企业运营等多个方面。

下面,我将为大家分享一些收购废旧物资抵税的窍门。

首先,了解相关的税务政策对于收购废旧物资抵税来说至关重要。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务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收购废旧物资之前,务必了解和熟悉当地的税务法规。

特别是与废旧物资相关的抵税政策和条款,以确保企业能够合法地享受抵税的权益。

其次,市场分析是收购废旧物资抵税的重要参考。

通过对市场需求的分析和了解,企业可以更好地选择合适的废旧物资进行收购。

有些废旧物资在市场上的需求量较大,收购后可以将其销售给其他企业,从而获得更多的收入和利润。

同时,还要关注废旧物资的价格波动情况,以便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收购。

此外,与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也是收购废旧物资抵税的一个重要环节。

与可靠的供应商合作,可以确保废旧物资的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

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还可以通过合作协议和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减少后期争议的发生。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还可以考虑对废旧物资进行初加工或加工升级,以提高其价值和利润。

通过将废旧物资加工为更有价值的产品或组件,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还可以增加抵税的额度。

当然,在加工过程中也要遵守相关的环保和安全规定,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此外,保持良好的财务记录和报告也是收购废旧物资抵税的重要一环。

及时、准确地记录收购的废旧物资的数量、价值和来源等信息,以备税务部门的查验和审核。

同时,及时提交相关的税务申报和报表,确保企业享受抵税的权益。

最后,企业还可以考虑合理利用税务筹划技巧来最大化收购废旧物资抵税的效益。

比如,可以结合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如研发津贴、技术创新等,以减少企业的税负。

此外,还可以根据废旧物资的特点和销售周期,合理安排抵税的时间和数量,以达到最佳的财务效益。

废旧物资企业收购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废旧物资企业收购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废旧物资企业收购是否可以进项抵扣,关于这个问题,一直是大家所关注的内容,如果不太了解,也别着急,一起来看看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吧。

废旧物资企业收购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规定:“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同时,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
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废旧物资企业收购是不可以进项抵扣的。

以上就是关于废旧物资企业收购是否可以进项抵扣呢的详细介绍,更多与废旧物资企业收购进项抵扣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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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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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
抵扣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标 签】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抵扣检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流﹝2007﹞40号
【发文日期】2007-04-12
【实施时间】2007-04-12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1﹞78号)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本市在具体操作上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只有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时,才能抵扣废旧物资进项。

由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向生产企业开具《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其下方正中央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其他发票一律不得加盖(沪国税流﹝2004﹞17号文)。

前阶段,我们发现本市仍有个别商贸企业在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

为了摸清出现问题的原因,规范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打击相关税收违法行为,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市局决定结合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沪国税稽﹝2007﹞4号文),利用现有的征管信息,对上述问题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是2006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二)第7行次“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数据大于0,是商贸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为了便于检查工作的开展,市局在征收系统中,按三种不同口径抽取了购入废旧物资抵扣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通过FTP网络下发。

二、检查期限根据《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国税稽﹝2007﹞4号)的规定,一般检查2005年至2006年两个年度的废旧物资抵扣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步骤、内容和处理本次专项检查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依据财
税﹝2001﹞78号等文件的规定,具体分为四步:第一步 纳税人自查自纠,有抵扣废旧物资
进项税额的商贸企业对照财税﹝2001﹞78号和沪国税流﹝2004﹞1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自查,存在问题的,应在纳税申报当期进行纠正,并向各征收分局报告。

第二步 各征收分局对照下发名单,审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四个环节的日常管理情况。

重点是: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1)是否及时认定,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进行核实;(2)征收系统是否及时输入“商业企业”状态标志。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1)是否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划分是否正确;(2)征收系统是否及时变更状态标志。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1)列入名单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是否填报废旧物资抵扣清单,清单上实际抵扣的税额与下发数是否一致;(2)日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工作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综合申报代替正常申报行为。

4.“一窗式”比对 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异常的处理方式是否规范。

第三步 开展检查工作。

根据纳税人自查情况,对列入检查范围,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查结果的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并填报《抵扣废旧物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核表》(附件1)。

重点是:1.是否有利废的生产场地、设备和生产人员,与利废生产是否匹配?2.相关合同内部是否相符、发票是否齐全,资金流向是否正确?第四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1.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不得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检查中发现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纳税人有偷骗税、虚开抵扣凭证或者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要按规定立案上报或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

2.对实际从事利废生产,由于该部分收入比例较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的,就本企业直接利废生产部分,可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但应严格区分废旧物资贸易部分和生产部分,对划分不清的,废旧物资进项一律不予抵扣。

3.对采用委托加工等非本企业直接利废生产的商业企业,应按现行规定进行认定,认定为商业企业的,不得计算抵扣废旧物资进项税额。

四、时间安排和要求1.本次检查工作由市局统一部署,各征收分局具体负责落实工作,2007年4月中旬,市局召开专题会议统一布置,并下发名单。

4月20至30日,纳税人自查自纠。

5月8日起,各征收分局开始检查,5月底以前完成整个检查工作,并将总结和整改意见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和稽查处。

2.各征收分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质量与效率。

应及时总结,针对管理薄弱环节,积极制定措施,加以改进。

3.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后,市局将利用新征管系统平台,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检、纳税申报和“一窗式”比对四个管理环节,进一步加强对废旧物资抵扣日常管理的监督。

各征收分局应做好以下工作:(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年检环节。

各征收分局应对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加工货物的企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或每年年检前先进行实地核实,然后根据核实情况,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状态中进行“商业企业(不可抵扣废旧物资)”标识。

核实内容包括:生产场地、主要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生产规模、生产品种、废旧物资名称、进货渠道和货款支付方式、单耗、资金流量等等。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环节。

按新增标识封闭申报表相应废旧物资的抵扣行次。

(3)有“商业企业(不可抵扣废旧物
资)”标识企业必须规范申报,“一窗式”比对异常的,异常处理后还必须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不予以综合申报。

注意:本法规全文废止 参见
20158-2015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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