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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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3-15

编辑时间:2011-3-15

实施时间:2011-3-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完善“十二五”期间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前期准备事项

1. 防伪税控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2. 货运企业、机动车销售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3. 按提供的新税务登记号,刻制带有新税号的发票专用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的要求刻制)。

4.及时告知业务单位新的税务登记号。

二、有关表式填列事项

1.税控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附件1)。

2.电子申报、网上认证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用户调查表》(附件2)。

三、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

1.带好原《发票领购簿》,对原领购的剩余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空白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及需通过税控机具开具的各类发票,按要求予以缴销。

2.税控企业上报《( )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3.带好主、分开票机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可以不带)、读卡器、税控IC卡、当月已开的发票记账联、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和机动车销售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办理注销抄报税手续。

四、在新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

1.带好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

2.带好原《发票领购簿》、新的税务登记证和新的发票专用章,领取新的《发票领购簿》,并领购新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3.税控企业上报《()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4.电子申报、网上认证企业上报《用户调查表》。

5.带好主、分开票机主机、读卡器、税控IC卡、用户卡及税控盘等办理税控装置的重新发行。

6.提供上门申报纳税账户或电子申报纳税账户。

五、其他

1.电子申报企业接到原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应停止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申报。

2. 防伪税控企业收到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原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180日内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方能抵扣;收到的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税号增值税专

用发票抵扣联,应到现主管税务机关通过认证、抵扣。

3.属出口退税企业,需办理出口退税变更登记。

4.普通统一发票使用至2011年6月底。凡使用冠名发票或在发票上加盖了发票专用章的,仅限于本市使用。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清分原税号和新税号,并分别制作两份清单和两张软盘,在纳税申报时一并提交新主管税务机关。

6.具体调整时间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另行书面通知

7.2011年4月起,纳税人需要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除已注销企业外,全部到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原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负责征管的已注销企业,从2011年4月起,纳税人需要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办税服务厅负责打印。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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