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

合集下载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通知【标 签】加强非正常户管理,非正常户清理认定,非正常户税务管控【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稽﹝2005﹞7号【发文日期】2005-03-01【实施时间】2005-03-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基础管理,做到“户管清”,根据国税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范围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共履行纳税义务的,则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档案,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用印制薄》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非正常户”的处理 (一)对现有“非正常户”的处理 各分局CTAIS纳税人状态中的现暂挂户、强挂户全部归并到“非正常户”(代码为:40);被列入“非正常户”期限达3个月的,一律归到CTAIS纳税人状态中的“证件失效”类(代码为:60)。

请各财税分局按上述要求,即对“非正常户”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3月15日前上报市局稽管处;各区县税务局按上述要求,在4月底前对“非正常户”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5月底前上报市局稽管处。

经清理后,属市财税一、二、六、八分局核定的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企业,由市局于4月初作为历史资料按户管划分原则,分别移送给相关税务分局纳入追踪管理。

(二)对新认定的“非正常户”处理 1.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自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税务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说明原因,缴清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清理以前的发票和其他票证,并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罚,然后填写《解除非正常户认定书》,经税务分局核准后,解除其“非正常户”恢复其正常的税收征管程序。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税务隶属关系变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税务隶属关系变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税务隶属关系变更有关增值税问
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沪国税流[1997]11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8.27
【实施日期】1997.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税务隶属关系
变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7]115号1997年8月27日)
近来,由于税务管理需要或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发生经营地点变更等原因而涉及纳税人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的变化,需要改变税务登记的,由此发生的增值税清理等征税问题,各征收机关在具体处理中掌握不一致,企业反响极大。

为统一税法,现对属工商登记变更(按工商局规定属工商登记变更范围)和税务管理
1 / 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8.07•【字号】沪国税四[1997]23号•【施行日期】1997.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四[1997]23号1997年8月7日)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沛财税第五分局: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健全和规范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征收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下发给你们,并从1997年9月1日起实行。

原市局下发的《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四(1995)6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期定额征收,是指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经过规定程序,对本办法所适用的个体工商户的一定经营时期、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核定应纳税销售额或营业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按月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在内的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沪国税征[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3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市局决定统一换发本市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一)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证种类及适用范围为降低纳税人成本,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共同核发一套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换证时间、方式、程序(一)换证时间从2006年8月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各税务分局在此期间内合理安排换证。

(二)换证方式采取“分局受理、市局制证”方式,即换证资料由各分局负责受理、审核、输入,税务登记受理处(以下称受理处)负责制证。

(三)换证程序1、纳税人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在准确、完整地填写后,连同下列资料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3•【字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完善“十二五”期间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前期准备事项1. 防伪税控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2. 货运企业、机动车销售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3. 按提供的新税务登记号,刻制带有新税号的发票专用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的要求刻制)。

4.及时告知业务单位新的税务登记号。

二、有关表式填列事项1.税控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附件1)。

2.电子申报、网上认证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用户调查表》(附件2)。

三、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1.带好原《发票领购簿》,对原领购的剩余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空白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及需通过税控机具开具的各类发票,按要求予以缴销。

2.税控企业上报《()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3.带好主、分开票机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可以不带)、读卡器、税控IC卡、当月已开的发票记账联、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和机动车销售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办理注销抄报税手续。

四、在新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1.带好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

2.带好原《发票领购簿》、新的税务登记证和新的发票专用章,领取新的《发票领购簿》,并领购新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沪国税征[2008]2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06.27【实施日期】2008.06.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22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根据市委作出的“提高审批效能,简化审批手续,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指示,以及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要求,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作部分调整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场地核查程序对新办单位,改事前场地核查为事后核查。

具体为:收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承诺所提供资料属实),经基层分局审核无误,报税务登记受理处集中核准、制证后,即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分局应在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对场地进行核实确认(包括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场地的确认),并填写《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

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此户作跨区迁移注销或注销处理。

对跨区迁移单位,仍实行先核场地再发证的程序。

即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审核后,对场地进行核实,经核无误的,报受理处发证。

二、优化工作流程(一)下放部分终审权限。

即原由市财税三分局稽管科、市财税三分局领导、市局征管处终审的权限下放到登记受理处。

(二)优化流转环节。

归并、调整相关环节,使开业登记由原来的十二个环节减少到受理、信息录入、稽管科审核、登记受理处复审、终审五个环节。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税务隶属关系变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流[1997]11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税务隶属关系变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流[1997]11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税务隶属关系变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税务隶属关系变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流[1997]115号1997年8月27日)近来,由于税务管理需要或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发生经营地点变更等原因而涉及纳税人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的变化,需要改变税务登记的,由此发生的增值税清理等征税问题,各征收机关在具体处理中掌握不一致,企业反响极大。

为统一税法,现对属工商登记变更(按工商局规定属工商登记变更范围)和税务管理需要而发生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变化的纳税人,税务分局应按以下规定处理增值税的有关事项:一、转出方税务机关应对转出企业自批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以前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进行清缴。

对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尚未抵扣完的余额及进项税款的留抵余额,税务分局不予以退返。

由企业填写转移单,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以后继续予以抵扣的依据。

二、转入方税务机关应对转入企业账面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和进项税款的留抵余额与转出方税务机关审定转移单中的金额予以核对,正确无误后,准予继续抵扣。

对企业收到转入前的购货抵扣凭证以3个月为掌握界限,即在由转出方税务分局批准注销当月后的3个月内收到的,仍照顾予以进项税款抵扣,超过3个月的,一律不得抵扣。

三、对企业因兼并或重组而导致税务隶属关系的变更,则按我局沪国税流[1997]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结束——。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户管调整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户管调整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户管调整问题的通知
【标 签】税收户管核准,分纳税人户管调整,建筑安装企业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税稽﹝2001﹞56号
【发文日期】2001-06-25
【实施时间】2001-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服务
各区县税务分局,市财税各分局:
根据市局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理顺户管贯彻按行业归口实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原则,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原由稽查大队承招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税收报验登记以及税收征收管理职能,自2001年7月1日起,划归市财税六分局;原属于区、县税务机关征收的外省市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仍由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户管关系不变。

今后,在对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上,遇有户管争议的,统一由市稽查局予以协调。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04•【字号】沪国税办[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办〔2014〕7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公务接待函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4月4日上海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上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税务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条(工作原则)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

第四条(职责分工)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为本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税务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财务部门主要负责本机关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财务审核、会计核算等工作。

(一)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采取分类管理、部门分工合作的方式。

1. 省部级干部的接待工作由市局主要领导牵头,市局办公室负责计划制定、报批和统筹协调,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落实具体接待事项。

2. 其他人员的接待工作由市局对口条线的分管局领导牵头,对口处室负责接待的计划制定和报批,机关服务中心配合处室落实具体接待事项。

(二)各基层单位应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参照市局管理方式,确保各类国内公务接待活动规范有序。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征管制度文件的通知-沪税函〔2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征管制度文件的通知-沪税函〔2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征管制度文件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征管制度文件的通知沪税函〔2018〕7号各区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原):根据上海市税务局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征管业务和信息化工作整体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征管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6个征管制度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修改征管制度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7月4日附件修改征管制度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日期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开展网上办理划缴税款三方协议的通知沪国税发〔2018〕46号2018/5/4三、有关工作要求(二)各联网商业银行要密切配合,做好系统改造、联调测试和部署实施等有关工作,有效扩大全程网签的银行范围。

具备实施条件的商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开通申请。

三、有关工作要求(二)各联网商业银行要密切配合,做好系统改造、联调测试和部署实施等有关工作,有效扩大全程网签的银行范围。

具备实施条件的商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提出书面开通申请。

2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地税函〔2017〕15号2017/3/24第九章其他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九章其他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并修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税收征管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税收征管关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企业税收征管关系及办理移接交手续的通知【标 签】部分企业,税收征管关系,移接交手续【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地税稽﹝2004﹞6号【发文日期】2004-07-07【实施时间】2004-07-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与区县财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2004]10号)和财税体制试点改革实施方案,决定对由市财税分局征管的部分企业的户管作适当调整。

现对这些企业户管移交过程中涉及的税务登记、发票清理、金税工程、“一窗式”票表稽核比对、电子申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一)户管调整 1.移到浦东新区的企业和原委托浦东新区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含“1+9”企业和张江园区内部分市级企业)由浦东新区税务局负责属地征管,其中:星火开发区内市级企业(包括“1+9”企业)保留“委托征管”形式;移到除浦东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企业和原已委托征管的“1+9”等企业统一按“委托征管”的形式进行征管,即由市局分别委托相关区县税务局负责征管。

2.各移交分局应在移交前,做好户管基础资料移交的各项准备工作。

(1)纸质资料的移交内容及方式:包括工商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代码复印件、上级批文及其他供税务登记用的文件、资料;税务登记表;减免税批文及通知单;纳税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各种清算报表、各种税收交纳(退还)凭证、发票联汇总清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未了事宜说明等资料(以上详见附件1)。

户管的纸质资料和填写好的《户管资料移接交清单》一并转交给指定的接收分局。

(2)电子数据的移交内容及方式:根据市局移交日程安排,移交分局应将所有移出企业的资料,按CTAIS系统中移户功能,在户管移交前两天,卸出“管理服务”“发票管理”中“发票准购核定”、“系统维护”等电子数据交接收分局;其余电子数据在当月结账后次日交接收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5.13•【字号】沪国税征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1〕17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市场经济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就“非正常户”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的,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无欠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

2、有欠税的,如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如有可以强制执行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其下属本市分支机构应一并作认定非正常户处理。

(二)各征管分局应对之前已认定为“非正常户”和“证件失效户”的户管进行清理。

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非正常户”的跟踪管理(一)税收管理员在认定纳税人为“非正常户”时,经征管系统数据比对,发现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还担任本市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将信息通过征管系统发送至对方征管分局的税收管理员;对方征管分局税收管理员接到信息后,应督促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到认定分局办理相关手续,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录入征管系统;认定分局的税收管理员应自认定程序发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对方征管分局税收管理员的回复信息做出相应的处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沪国税法[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法[2010]8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28号),市局制定了《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O年三月四日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妥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开展的和解、调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与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就复议申请中有关具体行政行为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和解,从而消除争议的处理程序。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积极进行协调,引导争议各方交流沟通,平衡利益,并就复议申请中有关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从而消除争议的处理程序。

第四条(建立和解、调解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积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裁决与和解、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4.30•【字号】沪国税征[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19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市局制定的《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附件: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本市《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实施办法》(沪国税征{2006}1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须先结清税款(以下称清税)和缴销发票(以下称清票)。

第四条纳税人完成清税、清票并提供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自接受纳税人正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30日内完成核准手续。

第五条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由税务机关稽征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注销税务登记的类别第六条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申请。

(一)生产经营期满解散或未到期被撤销、解散的;(二)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需注销税务登记的;(三)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五)因生产、经营地变动,且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称迁移)的;(六)境外企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承接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的;(七)发生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沪国税征[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22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根据市委作出的“提高审批效能,简化审批手续,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指示,以及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要求,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作部分调整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场地核查程序对新办单位,改事前场地核查为事后核查。

具体为:收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承诺所提供资料属实),经基层分局审核无误,报税务登记受理处集中核准、制证后,即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分局应在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对场地进行核实确认(包括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场地的确认),并填写《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

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此户作跨区迁移注销或注销处理。

对跨区迁移单位,仍实行先核场地再发证的程序。

即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审核后,对场地进行核实,经核无误的,报受理处发证。

二、优化工作流程(一)下放部分终审权限。

即原由市财税三分局稽管科、市财税三分局领导、市局征管处终审的权限下放到登记受理处。

(二)优化流转环节。

归并、调整相关环节,使开业登记由原来的十二个环节减少到受理、信息录入、稽管科审核、登记受理处复审、终审五个环节。

三、加强事后监管(一)由于场地审核程序的调整,各征管分局应按经营地属地征管原则严格核查场地,对不符规定的即予以调整。

(二)登记受理处将不定期地对一些规模较大的或经营地有疑问的单位及“走逃户”进行分析,交稽查局核查。

对检查有问题的户管要及时根据户管原则进行调整。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进一步确保信用等级评定质量,降低评定风险,实现对A类纳税人评定工作“宁缺勿滥”的原则,真正使A类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具有社会示范效应,市局对原《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稽〔2005〕23号)中有关评定范围、评定指标、评定分值等内容作了修订和细化;引入会计信用等级理念,对已被评为A类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增设了中途退出机制等条款。

同时,在计算机应用业务需求中,对相关评定数据由原来的集中采集改为通过日常管理进行采集、维护,以进一步减轻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压力,提高评定效率。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在2008年3月前完成所辖纳税人2006—2007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以此类推确认考核计分年度和考核评定年度,并于每期考核评定年度次年的4月10日前,将评定工作总结和《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统计表》、《A、D类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名册》(见附表五、六)以EXCEL表格形式,通过FTP上传征管处(上述三个文件放入名称为“××分局上报”文件夹内上传public/征管处/2006-2007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目录下)。

本通知下发后,原《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沪国税稽[2005]2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沪国税征[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国税征[2009]12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以纳税人为中心,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时期推进纳税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

结合本市多年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实践和经验,按照办税服务厅为服务载体,以依法治税为基础,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以多元化、信息化为手段,以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为目标,以及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现特色的原则和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现就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指导思想开展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要以构建和谐税收环境为出发点,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办税效率为目标,进一步改善服务环境,完善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手段,健全服务制度,全面提升本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开展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优质服务原则。

在办税服务厅的布局和设计上,突出美化、亮化,让纳税人舒适办税;在服务机制上,力求简明、高效,让纳税人便捷办税;在服务的内容、范围、方式上依法透明公开。

(二)规范统一原则。

严格按统一的办税服务厅建设标准开展工作,讲究质量,保证实效,确保各项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统筹规划,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和工作标准统一部署、并规范开展服务工作。

(三)效率优先原则。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简化办税程序,简并报送资料,贯彻落实“两个减负”工作要求,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最大限度的地降低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各财税分局税收户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各财税分局税收户管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各财税分局税收
户管范围的通知
【标 签】调整,财税分局,税收户管范围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税稽﹝2001﹞46号
【发文日期】2001-05-23
【实施时间】2001-05-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市局机构改革的实施步骤,经研究,决定对各财税分局的部分税收户管进行调整,总的原则是“内外合一、征退合一、强化财政职能”。

调整后各财税分局征管范围如下:
一、市财税一分局主要征管范围:冶金、有色金属、大电器、其他重工、军工。

负责管理个人所得税退税中心工作。

二、市财税二分局主要征管范围:仪表、电讯、计算机、纺织、民航、交通。

负责管理税务登记中心工作。

三、市财税三分局主要征管范围:化工、高化、医药、烟草。

负责各区、县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

四、市财税四分局主要征管范围:内外贸、金融、证券、保险。

负责各财税分局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

五、市财税五分局主要征管范围:石化股份、石化、建筑安装(石化区内)、其他企业。

六、市财税六分局主要征管范围:建筑、公用、大文化、咨询、邮电、通讯、旅游、劳改、农垦。

七、市财税七分局主要征管范围: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建材、物资及外国、外地企业办事处、分支机构。

八、市财税八分局主要征管范围:轻工、电力、海洋石油。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的通知

1 / 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沪税所二[2001]3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10.30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的通知
(沪税所二[2001]38号2001年10月30日)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完善本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作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职能及机构设
置和行政编制的批复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3.20
【实施日期】2012.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职能及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的批复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
《关于黄浦区税务局机构职能调整的请示》(沪国税黄人〔2012〕9号)收悉。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撤销黄浦区和卢湾区、设立新的黄浦区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对你局的职能及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行政编制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机构名称、级别和职能
调整后,撤销原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简称“原黄浦区税务局”)和原上海市卢湾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卢湾区分局(简称
“原卢湾区税务局”)建制,组建新的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简称“黄浦区税务局”),机构级别为正处级。

原黄浦区税务局和原卢湾区税务局职能由新组建的黄浦区税务局承担。

二、关于内设机构
调整后,黄浦区税务局内设机构为10个:①办公室;②货物和劳务税科;③所得税科;④收入核算科;⑤纳税服务科;⑥征收管理科;⑦信息技术科;⑧财务管理科;⑨人事教育科;⑩监察室;另按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机构级别为正科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3-15
编辑时间:2011-3-15
实施时间:2011-3-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完善“十二五”期间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户管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前期准备事项
1. 防伪税控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2. 货运企业、机动车销售企业打印户管调整当月已开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

3. 按提供的新税务登记号,刻制带有新税号的发票专用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的要求刻制)。

4.及时告知业务单位新的税务登记号。

二、有关表式填列事项
1.税控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附件1)。

2.电子申报、网上认证企业应填写原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用户调查表》(附件2)。

三、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
1.带好原《发票领购簿》,对原领购的剩余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空白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及需通过税控机具开具的各类发票,按要求予以缴销。

2.税控企业上报《( )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3.带好主、分开票机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可以不带)、读卡器、税控IC卡、当月已开的发票记账联、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发票和机动车销售发票汇总表、发票明细清单,办理注销抄报税手续。

四、在新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事项
1.带好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

2.带好原《发票领购簿》、新的税务登记证和新的发票专用章,领取新的《发票领购簿》,并领购新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3.税控企业上报《()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4.电子申报、网上认证企业上报《用户调查表》。

5.带好主、分开票机主机、读卡器、税控IC卡、用户卡及税控盘等办理税控装置的重新发行。

6.提供上门申报纳税账户或电子申报纳税账户。

五、其他
1.电子申报企业接到原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应停止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申报。

2. 防伪税控企业收到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原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180日内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方能抵扣;收到的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税号增值税专
用发票抵扣联,应到现主管税务机关通过认证、抵扣。

3.属出口退税企业,需办理出口退税变更登记。

4.普通统一发票使用至2011年6月底。

凡使用冠名发票或在发票上加盖了发票专用章的,仅限于本市使用。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清分原税号和新税号,并分别制作两份清单和两张软盘,在纳税申报时一并提交新主管税务机关。

6.具体调整时间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另行书面通知
7.2011年4月起,纳税人需要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除已注销企业外,全部到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原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负责征管的已注销企业,从2011年4月起,纳税人需要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办税服务厅负责打印。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
相关附件:
附件.doc。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