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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金税三期客户端上线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金税三期客户端上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沪地税函〔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金税三期客户端上线工作的通知沪地税函〔2015〕22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为完善本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推进工作安排,本市个人所得税金税三期客户端将于2016年1月1日上线运行。
自2016年2月申报期起,本市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将采用个人所得税金税三期客户端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工作。
个人所得税金税三期客户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现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样式开发,为确保本市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样式的统一性,本市个人所得税纸质申报表样式同步更替。
个人所得税金税三期客户端上线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确保个人所得税金税三期客户端顺利上线,请各分局依照以下工作要求做好个人所得税金税三期客户端上线工作:一、按照本市上线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细致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二、充分运用网站、短信平台、办税服务厅等现有渠道资源,针对不同扣缴义务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辅导工作。
特别是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务公司、记账代理公司,要开展重点辅导,确保企业申报人员知晓调整内容,掌握客户端使用方法。
三、及时掌握扣缴义务人使用软件导出数据进行申报的情况,做好软件公司与扣缴义务人的对接辅导,协助相关扣缴义务人做好软件数据接口的调整开发工作。
四、摸清外籍、港澳台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情况,协助辅导相关扣缴义务人做好人员基础信息登记、数据转换、扣缴申报等各项工作。
五、依照市局下发的相关宣传手册、填报口径等开展宣传辅导工作,确保口径一致。
各分局在个人所得税金税三期客户端上线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
2024年上海市个人所得税申报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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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发布部门】809030027【发布日期】2018.08.15【实施日期】2018.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8月15日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日期已废止、失效条款或内容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3号2005.2.8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三、即日起,实行个人所得税纸质申报方式的单位,可到各税务分局的申报大厅按新的计算办法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个人所得税网上电子申报方式和软盘申报方式的单位,可从今年2月8日起,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按新的计算办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一)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可从相关的维护公司网站上,下载修改后的网上电子报税软件。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三、即日起,实行个人所得税纸质申报方式的单位,可到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申报大厅按新的计算办法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个人所得税网上电子申报方式和软盘申报方式的单位,可从今年2月8日起,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按新的计算办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一)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可从相关的维护公司网站上,下载修改后的网上电子报税软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沪国税征[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36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的工作要求,市局决定在本市推行防伪税控远程抄报税(以下简称“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申报企业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以下简称“电子签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定义远程抄报税,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网络,将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明细数据,传送到税务机关的防伪税控报税系统,然后,对纳税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进行“清零、解锁”的过程。
电子签名,是指纳税人在网上电子申报时,填写完毕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附列资料后,通过计算机技术手段在电子报表下方出现128位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串。
电子印章是考虑到纳税人的习惯做法,纳税人申报时在电子报表下方可加电子印章。
申请电子签名的,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已有的32K CA证书,不需支付任何费用;申请电子印章的,需去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扫描公章,而且要求CA证书U棒容量必须是64K。
若属使用32K CA证书用户必须至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购买64K CA证书(费用约80元)。
二、远程抄报税和电子签名的推行范围(一)远程抄报税推行范围:1.原则上已经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全部推行远程抄报税系统。
2.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推行远程抄报税系统。
(二)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推行范围:所有采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
电子印章由纳税人根据自身需要自愿选择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8月15日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日期已废止、失效条款或内容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3号2005.2.8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三、即日起,实行个人所得税纸质申报方式的单位,可到各税务分局的申报大厅按新的计算办法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个人所得税网上电子申报方式和软盘申报方式的单位,可从今年2月8日起,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按新的计算办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一)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可从相关的维护公司网站上,下载修改后的网上电子报税软件。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的纳税人,可从上海财税网站()的“网上办事/税务网上办事”栏目中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大厅拷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
四、各区县税务分局、各财税分局可分别从市局FTP服务器的“//PUBLIC/ctais”和“//PUBLIC/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目录中下载修改后的CTAIS软件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沪国税征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通税务登记网上预登记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0]7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增加申办税务登记的通道,提高工作效率,现决定在上海财税网站(以下简称网上)开通网上税务登记预登记。
具体规定如下:一、范围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迁移注销税务登记。
二、流程(一)开业税务登记流程:网上预登记―征管系统―登记受理处网上预登记岗―征管科税务登记综合管理岗―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
1、申请纳税人进入“网上办事”中的“网上税务开业登记”模块,按要求录入真实的信息并上传到网上。
2、受理(1)网上产生的新办税务登记预登记信息,自动传递到征管系统,由登记受理处负责接收。
(2)登记受理处依据纳税人填写的生产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并根据组织机构码和非正常户(证件失效户)比对情况,审核通过的,发送至“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同时网上回复申请人《网上新办税务登记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征管系统自动将相关信息反馈到网上。
(3)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征管分局办税服务厅来办理时,“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纸质资料,比对其网上传递的信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要求,表格填写完整、正确,并且网上传递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则同意发证,纳税人即可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对纳税人资料不全、网上传递的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则不同意申请,并出具《新办税务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1)。
纳税人超过规定时间未到办税服务厅来办理的,“大厅审核网上预登记岗”应终止该流程,同时征管系统自动向网上回复《网上办理税务登记终止告知书》(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3.04•【字号】沪税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税发〔2022〕21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修订后重新发布,请按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2年3月4日上海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规则第三章制定程序第四章备案审查第五章文件清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沪府令〔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原则)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3.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凝心聚力,科学部署统筹安排(一)思想重视,周密组织有序推进各区(分)局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聚焦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内容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好修订版报表对内、对外的培训辅导;依照市局相关部署,充分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及时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各类相关事项;同时,持续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护工作,优化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服务,确保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机制保障,组建团队细化分工为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各区(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重视企业所得税人才队伍的培养和传承,并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征收管理、数据风险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责、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
市局将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编制《202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交流》以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
各区(分)局应于2022年3月15日之前上报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专责人员名单,并及时总结工作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经验,上报市局。
二、多措并举,巩固推进稳步落实(三)强化培训,稳扎稳固业务根基各区(分)局应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登录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登录指南尊敬的纳税人:
欢迎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
改版后的首页将给您带来更便捷的操作体验。
您可通过右上角“登录”按钮登录电子税务局。
我们提供三种登录方式:
➢IA/CA登录:将IA/CA数字证书插入计算机,输入证书密码即可登录电子税务局。
➢实名登录:已实名注册原网上税务局(个人)的自然人用户可通过“实名登录”页签进行登录。
登录后可在如下界面,点击“个人办税”使用电子税务局。
➢税号登录:原网上税务局纳税人可通过社会信用代码+密码+验证码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
新版电子税务局首页右上方“免登录功能”提供:
新办企业快速通道、税务注销预检、文书查验和注销登记查询四大功能。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地税函[2015]2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5〕28号 2015年12月31日)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提升个人网上办理涉税事项的便捷性与实效性,市局将“上海市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系统”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系统”的各项功能整合并入“上海市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
该平台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在该平台通过使用纳税信息、上海市民信箱实名制用户信息、办税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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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登录注册及信息查看指南
崇明纳税人学堂 2019年第一课 总第七十九课 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登录注册及信息查看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已正式上线使用啦~新版电子税务局包含有我的信息、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和公众服务五大模块,确保了界面的更加人性化、个性化和友好美观! ♦ 登录前主页 ♦ 注册及登录 ♦ 登录后主页
♦ 我的信息
本期主题 政策背景 内容导读 网上课堂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已正式上线使用啦~新版电子税务局包含有我的信息、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和公众服务五大模块,确保了界面的更加人性化、个性化和友好美观!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了新版电子税务局登录注册及信息查看的操作指南,快来一起看看吧!
一、登录前主页
上海市电子税务局主页页头由电子税务局标识、帮助、登录等组成。
点击【环境检测】可对当前的浏览器版本进行检测,判断当前环境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点击【下载】可直接跳转至下载中心,查询下载表证单书、操作指引及一些辅助软件。
点击【帮助】链接至常见使用问题。
点击【登录】将弹出登录框。
主页内容区由我的待办、我要预约、个性服务、通知公告、我的信息、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组成,其中通知公告与公众服务无需登录,可直接点击进入,其他菜单需登录后进入。
登录前主界面如下图所示:
崇明区税务局纳税人学堂网上课堂二〇一九年一月 1。
上海税务申报操作流程
上海税务申报操作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上海税务申报操作流程那些事儿,可重要啦!
就好像你要去一个陌生的地方旅行,得先知道怎么走对吧?税务申报也
是一样。
想象一下,要是你不知道怎么申报,那不就像在茫茫大海里没了方向的小船嘛!比如说,你开了个小店,生意还不错,到了要交税的时候,你却不知道咋操作,那多着急呀!
好啦,先说第一步,你得准备好各种资料。
这就好比出门得带上钱包和
钥匙一样重要!什么营业执照啦、财务报表啦,一个都不能少。
要是你不知道要准备啥,就去问问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肯定会热情地告诉你哒!
然后呢,就登录税务申报系统。
嘿,这系统就像是个智能小助手,能帮
你完成好多事儿呢!在这里,你要按照要求填写各种信息,可不能马虎哟!
接着呀,核对你的申报数据,这可马虎不得!就像你出门前要照照镜子,看看自己穿戴整齐了没。
错了可不行,会有麻烦的哟!
申报完成后,别忘记查看申报状态哦!这就好比你寄了个快递,也得查询一下到哪儿了嘛。
要是有问题,得赶紧解决呀!
哎呀,整个流程说起来好像有点复杂,但只要你认真去做,其实也不难啦!就像学骑自行车,一开始可能会摔倒,但多练几次不就会啦!税务申报也是一样,多操作几次,你就会发现自己也是个高手啦!
所以说呀,朋友们,别害怕税务申报,只要按照步骤来,肯定没问题!相信自己,加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税务登记跨区(县)迁移申请渠道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税务登记跨区(县)迁移申请渠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跨区县迁移税务登记申请渠道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跨区县迁移税务登记管理,决定自2012年3月1日起,调整本市纳税人跨区县迁移的申请渠道。
具体如下:一、申请方式本市纳税人跨区县迁移可直接通过上海税务网站提出注销申请,也可向市税务登记受理处(以下简称受理处)大厅提出申请。
二、操作流程(一)网上申请1.申请。
纳税人使用CA证书进入上海税务网站“网上办税”中的“网上办理迁移注销业务申请”模块,按要求填写《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并上传到上海税务网站。
2.预受理。
受理处收到纳税人上传的《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查询征管系统,审核该纳税人是否存在以下四种情况:(1)涉及市级以上稽查案件未办结的;(2)税款未结清的;(3)依申请涉税事项未终审的;(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尚未完成清算的。
如纳税人存在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的,受理处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向纳税人回复《网上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同时终止流程;如不存在以上四种情况的,则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回复《网上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预受理单》(见附件3),同时在征管系统中向迁出分局发起场地核查事项(见附件4《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场地核查情况表》),迁出分局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迁移注销场地核查任务,并将核查情况录入征管系统。
3.正式受理。
受理处根据迁出分局反馈的核查信息作如下处理:(1)如生产经营场地情况属实的(对具有出口退税资格的纳税人,受理处先电话通知纳税人到迁出分局取消资格),纳税人根据网上反馈信息,携带《网上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预受理单》上所规定的资料,到受理处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市各区县税务局地址电话一览表
上海市各区县税务局地址电话一览表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地址:向城路80号电话:总机50581122转邮编:200122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轨道交通4号线、公交736路、814路、589路至浦电路站,隧道四线至福山路站。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地址:新桥路68号电话:总机33074678转邮编:200003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19路、64路、801路、136路到“成都北路”站下;36路、253路、933路、869路到“新闸路”站下;地铁1号线到“新闸路”站下上海市卢湾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卢湾区分局地址:斜土路313号税务大楼电话:63021008邮编:200023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89路、96路公交车斜土路下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地址:虹桥路188号电话:总机64418888转邮编:200030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下,公交138路、572路、93路、76路、824路、830路等到“虹桥路、宜山路”站下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静安区分局地址:昌平路991号电话:总机32174988转邮编:200042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148路(昌平路)、54路(胶州路)、23路(延平路)、136路(武宁南路)、94路(武宁南路)、113路(康定路)站下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地址:天山路1827号电话:总机62730882转邮编:200051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71路、814路、224路、909路、69路、825路、829路、754路、824路、252路到“天山路”站下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地址:北石路579号电话:总机52564588转邮编:200333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63路、105路、706路、743路到“铜川路”站下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地址:中山北路198号电话:总机56323818转邮编:200071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66路到“中山北路”站下;47路、115路、140路到“西宝兴路”站下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地址:临平北路35号电话:总机26035555转邮编:200086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55路、875路、47路、134路、751路到“临平北路”站下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地址:黄兴路402号电话:总机65700068转邮编:200093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6路、22路到“黄兴路”站下;8路到“控江路”站下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地址:莘浜路280号电话:总机64924580转邮编:201100就近公交线路地铁1号线到“莘庄站”下;沪莘线、莘仙线、91路到“莘庄电影院”站下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地址:宝林路43号电话:总机56106161转邮编:201900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51路、116路、728路、522路、849路、769路、淞嘉线、淞泾线、淞罗线、淞盛线、江月线、旅游5号线到“吴淞码头”站下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地址:城中路75号电话:59528864邮编:201800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环一、三线“城中路”站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地址:石化地区卫新路8号电话:57961000邮编:200540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石梅线、卫梅线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地址:松江新城区园中路2号(区办公中心西南)电话:67736608邮编:201620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地址:青浦镇城中西路80号电话:59728194邮编:201700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沪朱线到“青浦”站下上海市南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南汇区分局地址:南汇区惠南镇人民东路2686号电话:58020547邮编:201300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沪南线、周南线到“南汇”终点站下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地址:奉贤区南桥宏伟路52号电话:57420176邮编:201400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奉贤县城南桥镇上邵线、莘团线、梅团线到“南桥车站”下转南桥2线到“人民中路”站下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崇明县分局地址:崇明县城桥镇人民路60号电话:59622034邮编:202150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南门始发各线(南门总站)上海市财政局各财税分局地址电话一览表上海市财政局第一监督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地址:外马路928号电话:总机63650088转邮编:200011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581路、576路、736路、801路、868路、65路、910路、928路到“董家渡路”站下上海市财政局第二监督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址:常德路175号电话:总机62489557转邮编:200040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21路、15路、20路、37路到“静安寺”站下;地铁2号线到“静安寺”站下上海市财政局第三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地址:中山南路865号电话:总机63689900转邮编:200011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576路、736路、581路、65路、928路、910路、868路、801路到“董家渡”站下上海市财政局第四监督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地址:常德路319号11-15F电话:总机62710280转邮编:200040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15路、21路到常德路站下;20路、37路到“静安寺”站下上海市财政局第五监督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电话:总机63185500转邮编:200011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43路、872路、782路、大桥一线到“大兴街”站下;66路到陆家浜路站下上海市财政局第六监督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六稽查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地址:常德路319号电话:总机62710280转邮编:200040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15路、21路到常德路站下;20路、37路到“静安寺”站下上海市财政局第七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七分局地址:建国中路31号电话:总机64459814转邮编:200025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17路、864路、869路、24路到“建国路”站下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3号楼电话:总机58788388转邮编:200135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新区行政办公中心站下车;地铁二号线、江园线、983路、936路、隧道四线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地址:延安东路300号区政府办公大楼北楼506室电话:总机33134800转邮编:200001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71路、127路、66路、584、980、隧道四、六、九线到“延安路”站下上海市卢湾区财政局地址:斜土路222号电话:63262020邮编:200023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96路、89路到蒙自路站下;109路到斜土路站下上海市徐汇区财政局地址:南丹东路56号电话:34164533邮编:200030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地铁一号线,徐家汇站下。
上海市各区县税务局地址电话一览表
邮编:201800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环一、三线“城中路”站
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
地址:
石化地区卫新路8号
电话:
邮编:200540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石梅线、卫梅线
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
地址:
松江新城区园中路2号(区办公中心西南)
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
地址:黄兴路402号
电话:
邮编:200093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6路、22路到“黄兴路”站下;8路到“控江路”站下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
地址:莘浜路280号
电话:
邮编:201100
就近公交线路
地铁1号线到“莘庄站”下;沪莘线、莘仙线、91路到“莘庄电影院”站下
电话:
邮编:200011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576路、736路、581路、65路、928路、910路、868路、801路到“董家渡”站下
上海市财政局第四监督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地址:常德路319号11-15F
电话:
邮编:200040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
15路、21路到常德路站下;20路、37路到“静安寺”站下
沪青线到青浦汽车站下
上海市南汇区财政局
地址:南汇区惠南镇听潮二路28号
电话:
邮编:201300
就近公交线路(包括站名):龙芦专线
惠南镇区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电话:
地址:奉贤区南桥镇江海路344号
邮编:20140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方案的批复》(国税函[2006]226号),同意我局设置如下机构:一、市局内设机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内设14个处室,机构级别为正处级。
1.办公室;2.政策法规处;3.流转税管理处;4.所得税管理处;5.征收管理处;6.财务管理处;7.计划统计处;8.进出口税收管理处;9.国际税务管理处;10.稽查处;11.信息技术处;12.人事处;13.教育处;14.监察室。
根据有关规定,另设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共青团、工会工作。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办公室的通知》(国税函[2005]215号),设立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办公室,行政级别为正处级。
二、直属机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设7个直属机构,机构级别为正处级。
1.稽查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六稽查局。
2.直属税务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
三、事业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设5个事业单位,机构级别为正处级。
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2.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干部培训中心;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四、所属机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所属机构19个。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实施税务登记自动赋码管理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实施税务登记自动赋码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施行日期】2014.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实施税务登记自动赋码管理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精神,本市将推广实施税务登记自动赋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适用对象本市除银行、保险、国家级要素市场、海洋石油企业及跨区工商登记的本市分支机构外,经并联审批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及分支机构。
本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经并联审批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业务流程(一)设立登记并联审批1.受理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并联审批业务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口受理,不需提交《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证件、资料。
2.确定登记注册类型工商登记办结后,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营业执照信息,参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国统办字〔2011〕99号文附件)确定登记注册类型。
3.自动赋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结后,税务机关启动户管信息比对。
比对无异常的,税务信息系统将根据工商、质监部门传递的结果信息赋予纳税人识别号(含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并通过手机短信息告知纳税人;同时,税务机关完成税务登记证制作、打印。
比对异常的,不予办理税务登记证。
4.发证税务机关将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告知书》一并交工商部门一口发放。
(二)应急处理若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信息传递发生延误的,为保证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向并联审批平台主动发起数据传递请求,由并联审批平台通过应急数据交互通道逐户向税务机关推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信息,税务机关成功接收后方可继续按原流程办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8.24•【字号】沪国税法[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法[2010]32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体现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规范本市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原则)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二)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三)坚持权责统一,促进职能转变。
第五条(制定主体)税收规范性文件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制定。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5.07【实施日期】2010.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本市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规范、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局制定了《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程》、《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可及时向市局办公室联系反映。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O年五月七日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总局的有关要求以及本市税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政府信息,是指市局、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级税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税务机关负责公开。
各级税务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税务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事先沟通、确认,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一致。
第二章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第六条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三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标 签】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所﹝2008﹞51号
【发文日期】2008-09-18
【实施时间】2008-09-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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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
网上电子申报端操作手册
网上电子申报系统调整业务:
一、新增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报送
二、新增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
三、新增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
四、修改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
一、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发送
1、账户属性
纳税人基本信息——增值税纳税类型
增值税纳税类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2、填写报表
(1)点击“涉税事项”,选择填写:JH001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2)填表规则
(1)所属期默认为本月度。
(2)字段要求:
(3)“专用缴款书号码”格式,如:220120081018227577-L02
(4)支持四小票采集软件导入。
(5)允许多次发送。
3、发送报表
点击网上电子报税向导“第二步:发送申报表”,发送“JH001海关缴款书明细报送”。
4、收取回执
点击网上电子报税向导“第三步:收取回执”,海关接收回执中包含以下数据:
(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校验通过数据)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校验未通过数据)○缴款书号码错误
○填发日期错误
○税款金额错误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重复报送数据)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清单(逾期报送数据)
二、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
1、明细查询
(1)点击“涉税事项”,选择填写:“jH002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系统自动跳转“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回执”。
稽核结果明细数据
相符
留待继续比对
异常
不符
税款金额不符
填发日期不符
缺联
重号
注意事项:
查询,不限次数
确认:每月只能确认1次
①每月1号:于上一个月报送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如不存在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情况,系统自动确认稽核结果。
②每月1号——申报截止日前两天:对1日系统未自动确认稽核结果的纳税人,1日至纳税申报截止期-2日之间,可以根据海关缴款书的稽核比对情况,对上月产生的稽核结果通知书进行确认下载。
③每月申报截止日前两天:对于仍未确认结果的企业,系统将在每月申报截止日前两天自动确认结果。
(此时如果企业仍然存在滞留票,这些滞留票将留待继续比对)
(2)点击“确认”
选择“是”,则确认:注意每月只能确认1次。
(3)“确认”成功后,可对上月产生的稽核结果通知书进行下载。
海关稽核结果明细确认结果
返回结果代码返回结果信息
100操作成功
101该月稽核结果通知书已经在xxxx年xx月xx日xx分xx秒进行过
下载确认。
下载确认方式:稽核系统自动确认/税务机关受理确认/网上申
报系统确认。
200具体错误信息
201目前不存在该纳税人的稽核结果通知书记录
202目前系统存在互斥业务,不能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
三、下载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
通知书样式:
单位名称:
你单位于XXXX年XX月报送的海关缴款书XX份,以前月份报送留待
继续比对的海关缴款书XX份,合计XX份。
经稽核系统比对,比对相符的
海关缴款书XX份,税额XX元;比对异常的海关缴款书XX份,税额XX元,
其中以前月份比对相符本月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XX份,税额XX
元;留待继续继续比对的海关缴款书XX份。
对于本通知中稽核相符且符合
增值税抵扣规定的抵扣凭证,你单位应于XX年XX月申报期结束前申报抵
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稽核结果详细情况见本通知所附清单。
XXXXX税务局
XXXX年XX月XX日
1、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系统自动确认或纳税人自行确认)后,点击网上电子报税
向导“第三步:收取回执”,在收件箱中收取“海关完税凭证稽核结果通知书”(回执类别:海关稽核结果)
2、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
稽核相符
留待继续比对(滞留)
稽核异常
◦不符
税款金额不符
填发日期不符
◦缺联
◦重号
四、填写申报表
1、根据稽核结果,填写SB10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申报表相关内容变化:
(1)去掉“添加附件‘PB004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功能”
(2)附表二,第5行加校验,与稽核结果通知书进行比对,应小于等于稽核结果通知
书中数据。
否则,提示修改。
(3)附表二,第30行待抵扣栏封闭。
(辅导期纳税人也不再填该行)注意:
1、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2、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