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2007]93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2007〕9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西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实施西宁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实现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凡在西宁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三县)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临时建房(含综合开发小区、旧城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西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是西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城南新区、海湖新区、东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园区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道路、桥梁、排水、防洪、环境卫生、路灯、城市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偿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债务。
第六条收费标准:60元/平方米。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可免缴配套费:(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及部队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二)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不含干警住宅、营业性用房);(三)城市人民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等政府公益性项目;(四)城市人民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7.31•【字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4年4月23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保障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及所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从事管理、养护、维修和使用市政设施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公用停车场、标志、标牌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防洪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污水处理设施,明渠、暗渠、泵站、积沙井、检查井、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不售票的公园、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前款第二、四项所称“地下通道”,不包括兼作地下通道的人防工程。
供水、电力、邮政、电信、广播电视、消防等其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国内外企业、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按照市政设施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和经营市政设施。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5.28•【字号】青建设〔2015〕179号•【施行日期】2015.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青建设〔2015〕179号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工作的信息化,实现施工图审查网上报审、审查业务办理、信息统计发布、统一联网监管,提高施工图审查和备案工作效率,促进勘察设计质量和审查质量动态监管,我厅根据全省实际情况组织开发完成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该系统将于2015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用。
为确保信息系统顺利上线运行、开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范围。
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报审施工图审查时,均应使用该系统。
2015年6月1日起,建设单位报审、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审和备案、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反馈修改等流程均在系统内完成。
二、启用新版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备案表等格式文书。
根据监管工作新要求,我厅统一制定了新版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表等相关表格(详见附件)。
自2015年6月1日起,随信息系统上线的新版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备案表等格式文书同时开始使用。
新版合格书及备案表均已在系统内部自带,完成相关工作流程操作后,即可打印。
新版审查合格书为新版A3白卡纸格式,审查意见告知书为新版A4普通打印纸格式,备案表为一式两联A4普通打印纸格式。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代发工资银行,各设备供应商,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为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根治欠薪和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拓展应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22〕59号)《青海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青建工〔2020〕71号)《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青人社厅发〔2022〕10号)《省促进就业和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青海省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平台试运行及数据录入推送工作的通知》(青就治办函〔2023〕1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名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名制管理制度的重要作用落实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能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和保障制度,从而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广大农民工和企业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实名制管理系统能将现场人员的基本信息、工资支付、职业技能和施工企业专户设立、代发流水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通过信息化考勤和代发银行数据比对,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还能有效规范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行为,预防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为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措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0.24•【字号】青建工〔2023〕301号•【施行日期】202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青建工〔2023〕301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施工、监理企业:为有效遏制我省近年来高处坠落事故频发的态势,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全面规范和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我厅制定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0月24日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试行)目录一、总则二、各方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二)施工单位(三)监理单位三、基本要求(一)教育培训要求(二)作业人员要求(三)技术措施要求(四)防护用品要求四、个体防护(一)安全帽(二)安全带(三)劳保用品五、防护设施(一)临边防护设施(二)洞口防护设施(三)安全网(四)安全通道、加工防护棚(五)安全防护棚与防护挑网六、设备设施防护(一)脚手架(二)操作平台与登高设施(三)吊篮(四)塔式起重机与施工升降机七、作业防护(一)基坑工程(二)模板工程(三)钢筋绑扎工程(四)混凝土浇筑工程(五)吊装与安装工程(六)门窗工程(七)屋面与外墙工程八、劳动纪律(一)严禁违章作业(二)严禁违章指挥(三)严禁违反劳动纪律(四)严格遵守极端天气条件下作业要求一、总则(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全面规范和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指南。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06•【字号】宁政〔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宁政〔2017〕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西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中相关规定,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29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对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起草部门或承担该项职能的部门应根据文件实施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执行过程中需进行清理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二、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或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或与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不一致的1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予以废止。
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不再执行。
三、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目录见附件3)。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宁市政府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西宁市政府废止和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西宁市政府建议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西宁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6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6)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6)西宁、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西宁市房管局、城管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我厅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0月8日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从根本上减少对施工现场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采取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良好的作业环境、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并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作业场地。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工程招标要求)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时,应制定并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计划。
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现场调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方案设计阶段组织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线设施及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进行现场调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工〔2023〕317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建设单位,各建筑业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促进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阶段工作深度融合,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我厅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经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1月6日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三章合同与结算第四章各方主体责任与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风险分担原则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采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模式,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宁政办〔2015〕240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2015〕2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5〕17号)和《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宁发〔2015〕10号),设立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职责。
2.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审批职责。
3.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职责。
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职责。
5.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许可职责。
6.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方案审批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划入的职责1.将原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
2.将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城市建设、建筑市场管理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
划出的职责1.将城镇燃气经营、设施改动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核发、劳务分包序列资质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同备案、招投标备案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9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九号《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
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14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议(2023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4年6月25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24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23年1月10日西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23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有序、绿色宜居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公众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其他施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安全日志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日志项目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选)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2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投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措施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投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宁政办〔2016〕67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投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措施的通知宁政办〔2016〕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关于进一步扩大投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扩大投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措施》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5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扩大投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措施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发〔2016〕7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关键作用,进一步加大市政、民生、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确保2016年固定资产投资目标顺利完成和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重点领域投资(一)市政基础设施领域。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加快昆仑大道下穿、韵家口立交改造、国道213(柴达木路西延段)、国道214(五四西路西延段)等项目前期工作,重点抓好凤凰山路、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湟水路高架、昆仑桥加宽、世行贷款道路、师大新校区周边道路等项目建设,2016年完成投资70亿元以上;市交通局加快西宁城北客运站工程(莫家泉湾)、海湖新区公共交通综合停车场等项目前期工作,重点抓好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改造、通乡油路等项目建设,2016年完成投资10亿元以上;湟投公司加快宁大铁路改线、西宁市主要道路积水点改造等项目前期工作,重点抓好北川河综合治理核心区综合管廊、西宁市排水管网建设、北川片区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2016年完成投资10亿元以上;供水集团公司加快西纳川水厂及配套管网、西宁市第四、第五、第六水厂输水管线改造、南川片区供水管网改造(二三期)等项目前期工作,重点抓好西宁市供水管网改造、北川河(核心段综合治理一期项目)配套给水管网、第七水厂配套供水管网改造(二期)、南川片区供水管网改造一期等项目建设,2016年完成投资7亿元以上;东川工业园:加快新颜路东延伸段道路及排水工程、解放区改造工程、昆仑东路道路绿化景观改造工程等前期工作,重点抓好25号、W道路及排水工程等重点项目,2016年完成投资4.5元以上;甘河工业园:加快甘河西区场平工程、甘河工业园区工业废水处理厂、隆寺干村下中沟村拆迁农户安置等项目前期工作,重点抓好青石坡供水工程、东西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及中水回用项目及园区道路、给排水管网等项目建设,2016年完成投资14亿元以上;南川工业园加快徐家寨变电站、园区道路标识标线等项目前期工作,重点抓好第一大道三期、徐家寨变电站等项目建设,2016年完成投资20亿元以上;生物科技产业园加快刘家寨2#桥(经二路)、狼窝沟排洪工程前期工作,重点抓好三期用地土方平衡工程、三期道路建设工程等项目建设,2016年完成投资4.6亿元。
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西宁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西宁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西宁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现将《西宁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请将意见于2015年7月12日前反馈至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通讯地址: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南关街43号)邮编:810000 电子邮箱:****************联系电话:(0971)8224741 传真:(0971)8230099联系人:谢海宏王方媛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6月12日西宁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文明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工作。
城管、环保、公安、国土、规划、房产、交通、水务、园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电力、供气、供热、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由建设单位总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二)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列支,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
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1年)
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2021年)(2015 年 6 月26 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 年7 月24 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 年10 月30 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 年 3 月31 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科学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市、县(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宁政办〔2015〕97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5〕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日西宁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以及住建部房地产市场形势座谈会精神,为打通保障房和商品房的通道,保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提高群众满意度,促进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棚户区货币化安置是指由政府搭建平台,通过市场筹集房源,开发企业让利,组织居民自主购买或由政府统一购买。
货币化安置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按照有利于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满意住房,保证群众居住权,方便群众就业、就学、就医;有利于减少安置过渡时间,降低安置成本,加快住房安置工作;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消化存量商品房,稳定商品住房交易量;有利于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利于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有利于棚改安置后续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要求。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
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创造优美宜居环境。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西宁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4、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
5、施工合同
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掌握国家质量标准对工程验收情况:
在工程验收中,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条文及标准进行验收。
工程施工、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情况:
根据设计施工图文件,实际变更文件,按照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施工完毕,并经监理人员进行了分部、分项验收,质量符合国家验收规范、标准,工程质量合格。
中房集团西宁监理公司
施工单位
浙江新世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青海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本单位确认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项目执行经理
王阳声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技术负责人
土建
金海晓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员
土建
张吉健
浙江新世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消防执行经理
消防电气
冯良选
浙江新世纪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专业技术负责人
消防电气
1
工程采用的质量验收标准: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
西宁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工程名称:青海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特殊病犯监区与监管医学楼
建设单位:青海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工程名称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青建工〔2021〕239号•【施行日期】202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青建工〔2021〕239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园区住建部门:为深化“放管服”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升项目审批效能,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改),经请示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电话通知精神,现就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通知如下:一、自2021年9月1日起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加大对未批先建、违法发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惩处。
三、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26日。
西宁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西宁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西宁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4日西宁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边坡、路边沟、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路堤、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道路护栏;(二)城市桥涵:桥梁(立交桥、高架桥)、涵洞、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管道、暗渠、明沟、窨井、泵站、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涵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西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行政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和维修。
市规划、公安交通、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有制止、检举损害市政工程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市政工程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和养护维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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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健
新世纪消防工程
消防执行经理
消防电气
良选
新世纪消防工程
专业技术负责人
消防电气
1
工程采用的质量验收标准: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
3、现行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
5、施工合同
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掌握国家质量标准对工程验收情况:
水、采暖分部、 6.建筑电气分部
2
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遗留问题:
一次校验合格,无遗留问题
技术施工管理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施工技术管理采用现行技术施工规要求,主要建筑材料购进三证齐全,并抽样复试合格,构配件和设备进场三证齐全,所有材料的抽样复试由省建筑材料检验院试验室承做,复试报告真实可靠、齐全有效。
新世纪消防工程
建设单位: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本单位确认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容。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四、技术资料完整,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齐全。
五、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验收时送你单位)。
六、其他
本单位认为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请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于2010年9
月18日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经理(签名)法人代表(签名)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总监:(签名)
说明:本表一式五份,备案机关、建设单位、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工程名称: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特殊病犯监区与监管医学楼
建设单位: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工程名称
省监狱局中心医院特殊病犯监区与监管医学楼
建设单位
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项目法人
建青
工程地点
市南山路17号
建筑面积/造价
11414㎡
结构类型
框架
工程用途
医疗监管楼
规划许可证号
2、本表一式三份,备案机关、建设单位、质监机构各一份。
5
附件4
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名称: 省监狱局中心医院特殊病犯监区与监管医学楼
建筑面积
11414㎡
建筑层数
十层
工程地点
市南大街55号
工程造价
建设单位
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勘察单位
建安岩土工程勘察技术
设计单位
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监理单位
中房集团监理公司
施工单位
宁规建字2009-080
施工许可证号
2009-028
开工日期
2008.11.15
竣工日期
2010.9.18
设计单位
省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项目负责人
单翀辰
专业设计人
监理单位
中房集团监理公司
总 监
专业监理工程师
周平、江南
施工单位
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经理
柴建森
项目技术负责人
王阳声
验
收
组
成
员
名
单
姓 名
工作单位
该工程由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消防工程新世纪消防工程承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够按现行规施工,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要求,无出现安全质量事故,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工程总体评价(结论性意见)
工程总体评价为合格,同意验收。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法人代表: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用钢笔、墨笔填写清楚;
3
工程验收时建设、监理、施工、监督等单位所提出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规划、消防、环保和工程档案验收情况及整改意见:
在整个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施工,对相关部门提出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及时
整改并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给予书面答复,施工放线复合规划红线要求,主体、立面
效果符合设计要求,、。经相关部门检查整改完善,资料真实可靠,具备验收条件。
在工程验收中,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条文及标准进行验收。
工程施工、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容完成情况:
根据设计施工图文件,实际变更文件,按照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容,全部施工完毕,并经监理人员进行了分部、分项验收,质量符合国家验收规、标准,工程质量合格。
完成容:
1.地基与基础分部。 2.主体分部 3.建筑装饰装修分部 4建筑屋面分部 5.建筑给排
工程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1.规施工程序,严格操作规程,科学安排施工计划,严格按计划实施,合理穿插交叉作业施工,保证施工进度。
2.该工程立项后立即组织招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后向相关部门报建审定后,确定中标监理公司申请开工。
3.整个工程建设程序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定程序。
4
建设单位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及其它有关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验收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作出工程质量综合结论并须说明理由:
职务或职称
专 业
签 字
党永忠
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院长
粟凯
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副科长
绍俊
省监狱局中心医院
科长
中房集团监理公司
工程师
总监
江南
中房集团监理公司
工程师
水暖、周 平中房集团 Nhomakorabea理公司工程师
电气
丁洪亮
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执行经理
王阳声
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技术负责人
土建
金海晓
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