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页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n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1.doc
n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1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管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得办理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勘察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
工程勘察文件是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工程设计文件是指包括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基坑边坡支护设计、加固工程设计、建筑节能专项设计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
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关于深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张图”管理的实施方案
关于深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张图”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张图”管理的通知(试行)》(成住建规(2023)9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认真抓好设计、施工、销售、验收、归档等环节的“一张图”管理,强化监管力度,确保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落到实处并形成闭合监管流程,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把设计制图、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设计变更、销售、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图纸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强化管理措施,堵住管理漏洞,严格落实设计依据合规性、内容合法性、使用连续性要求,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实施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四、重点任务
(一)强化宣传培训。市本级组织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张图”管理线上宣贯会,做好政策讲解,针对数字化竣工图等操作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辅导;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质量常见问题培训,促进设计依据合规性、内容合法性落实。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属地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开展培训,落实工作部署,统一思想,抓好落实。
(二)开展专项检查。针对设计制图、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设计变更、房屋销售、竣工图编制等环节开展检查。设计制图方面,重点检查设计方案图例和文字是否规范准确,是否按照实际比例准确绘制;初步设计方面,重点检查初步设计文件深度是否满足规定,初步设计文件是否严格执行前期可研、方案等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审查方面,重点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审查的内容开展检查;设计变更方面,对设计变更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是否符合管理流程和规定等进行检查;房屋销售方面,重点检查销售文件、宣传资料是否依据图审系统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制作,是否按照要求公开有关图纸信息;竣工图编制方面,对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管理流程、重新绘制的内容是否符合变更依据等进行检查。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机构的数量、确定和审查范围
第四条审查机构的数量及名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结合全省前三年平均完成的施工图审查面积数予以确定,并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申请成立审查机构应当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表(附后)一式3份;
(二)审查人员从业经历、业绩、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以及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聘用合同、社保证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审查人员提供退休证明)。申请单位为事业法人单位,无法出具事业编制审查人员聘用合同和社保证明的,应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证明。
[2002](221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1)
[2002](221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1)建设部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建城[2002]号2002年9月5日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印
建设部文件
城建[2002]221号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现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建城[1994]469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章)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使其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凡参加上述工程的有关单位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减内容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应当归档的保存的文件。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按本规定的统一表格、表式(见附件)填写;未有统一规定表格、表式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作出规定。
2024版年度一级建造师市政课件
2024/2/2
8
市政道路施工方法及技术要点
2024/2/2
施工方法
根据道路设计要求和现场条件,选择 合适的施工方法,如开挖、填筑、碾 压等;合理安排施工顺序,确保各道 工序紧密衔接。
技术要点
严格控制路基填筑质量,确保路基稳 定性;加强路面基层和面层施工质量 控制,提高路面使用性能;重视道路 排水设施建设,防止水毁等灾害发生。
制定并实施各项质量控制流程,如材料验收 流程、施工过程控制流程等,确保市政工程 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质量检测与评估
质量事故预防与处理
对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检测和评 估,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问题。
建立健全质量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防止质 量事故的发生,并在发生质量事故时能够及 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6
市政道路工程
02
2024/2/2
7
市政道路设计原则与标准
设计原则
满足城市交通需求,确保行车安全、舒适、畅通;注重环境保护,减少道路建 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考虑城市发展规划,与周边道路、建筑、设施相协调。
设计标准
根据道路等级、交通量、车速等因素确定道路宽度、线形、纵坡等设计指标; 按照相关规范设置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等设施;确保道路排水、照明、交通 标志等附属设施完善。
质量控制
市政桥梁施工质量控制是关键,包括 原材料检验、过程控制和成品保护等 方面,确保桥梁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 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1—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
—2—
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交-1 市政基础设施交接书【范本模板】
市政基础设施交接书
市政交-1
(道路、排水)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填写日期:年月日
说明
一、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特建立市政基础设施交接书制度。
二、凡市政基础设施基建及大中修工程,在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填写市政基础设施交接
书,办理交接手续。
三、市政基础设施交接书由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维修管理部门交建设单位组织填写、办理
签章.
四、市政设施交接书一式三份,分别交由当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管部门、市政工程维
修管理部门档案室和施工单位保存。
工程概况
参建单位及相关单位签章
基础设施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基础设施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基础设施管理行为,保障基础设施安全和运维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基础设施管理职责
第二条基础设施管理职责由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基础设施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组织编制基础设施管理计划;
(三)协调各相关部门,确保基础设施维护和更新;
(四)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和维护过程;
(五)制定基础设施管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六)组织开展基础设施管理培训。
第三章基础设施管理标准
第三条基础设施管理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安全性标准:确保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二)可靠性标准:保障基础设施的可靠性,减少故障发生和停机时间;
(三)可维护性标准:提高基础设施的维护效率,降低维护成本;
(四)环境保护标准:注意基础设施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五)节能减排标准:提升基础设施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排放。
第四章基础设施安全管理
第四条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进行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三)加强设施的监控和报警系统,提升安全防范能力;
(四)制定应急预案和灾难恢复计划,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应对。
第五章基础设施维护管理
第五条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维护管理制度,明确维护工作的责任和流程;
(二)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定期进行设备保养和检修;
(三)加强设备记录和信息管理,做好设备档案的归档保存;
(四)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关技术证书和岗位培训。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GJ32TJ143—2012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 J00000—2012 DGJ32/TJ143—20
1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
管理规范
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 archives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2012-11-* 发布 2013-1-1
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发布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资料管理规范
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
archives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DGJ32/TJ143—2011
主编单位: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档案办公室
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13年01月01日
2012南京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告
第000号
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GJ32/TJ143-2012,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6日
前言
为加强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真实反映工程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1]231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人员编制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范》。该规范以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在江苏省建设厅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日印发的《关于统一使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通知》(苏建质[2002]332)基础上,结合江苏省实际应用情况,对工程各责任主体及有关单位资料管理职责、工程档案资料形成、工程档案资料分类与编号、工程档案资料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工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与组卷、工程档案资料移交与归档、工程档案资料数字化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工程项目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和管理工程项目技术文件,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维管理过程中的技术文件管理工作。
三、技术文件的定义
技术文件是指工程项目开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设计、施工、验收、竣工、运维等与工程有
关的书面资料和电子文档,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施工图纸、规范标准、施工方案、验
收报告等。
四、技术文件的分类
1. 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
2. 施工文件:包括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日志等。
3. 竣工验收文件:包括竣工资料、验收报告等。
4. 运维文件:包括运行维护手册、检修记录等。
5. 其他辅助文件:包括相关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意见等。
五、技术文件的管理责任
1. 项目经理负责工程项目的技术文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技术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
保管。
2. 设计负责人、施工单位、验收机构等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提交和审核
技术文件。
3. 项目部门要定期对技术文件进行检查,确保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所有相关人员要遵守技术文件管理制度,保护技术文件的安全和机密性。
六、技术文件的流程
1. 技术文件的生成: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编制相
关技术文件。
2. 技术文件的审核:由专业人员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技术文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 技术文件的归档:技术文件按照文件管理规定进行归档,确保技术文件的保存安全和完
整性。
4. 技术文件的提取:需要使用技术文件时,可向项目经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提取相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V1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V1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也蓬勃发展。吉林省作为一个重要的建筑行业发展地区,建筑行业的规模不断壮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也不断加速。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全文
1.目的和范围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专家管理工作。
2.评标专家的职责和权利
(1)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工作。
(2)参与评标工作的现场考察及提出审议意见。
(3)评定投标单位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能力。
(4)依法依规维护评标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评标专家有权拒绝与投标单位的其它人员接触,以免影响评标工作。
3.评标专家的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或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工
程技术人才。
(2)具有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或附属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
现场工作经验。
(3)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尤其不能与投标人有任何利害关系。
4.评标专家的选拔
(1)根据工程性质和需求,组织有关单位参与集中遴选,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选拔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的技术人员。
(2)根据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性质和难度,设定限制条件,进行限定性报名。
(3)组织遴选委员会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核和面试,并对获得资格人员
市政工程编制指南.doc
市政工程编制指南.doc
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编制指南
(试行)
(内部资料)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2009年8月版
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统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归档和移交,实现工程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02]22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通知(粤建建函[2002]394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处置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与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二章建设工程文件的整理
第四条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
(一)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二)广州市市政设施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应符合本规定附录A
第五条工程文件归档的质量要求
(一)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二)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2001年6月1日 建设部令第8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经第四十三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六月一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房建市政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办法-2020.3.1开始实施
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主要包含四个章节:一、总则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三、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四、附则
另外,在《办法》中还明确规定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招投标,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发包、分包,项目经理具备条件等多项重要内容。
《办法》全文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2019〕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1)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
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中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以下简称“危⼤⼯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条本细则适⽤于本市⾏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中危⼤⼯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规划和⾃然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然资源委”)负责全市危⼤⼯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程项⽬建设单位、施⼯单位、监理单位履⾏危⼤⼯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为依法实施⾏政处罚。市规划⾃然资源委对⼯程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成果⽂件质量情况进⾏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为依法实施⾏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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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纳⼊施⼯安全监督范围的危⼤⼯程实施具体施⼯安全监督管理,对⼯程项⽬建设单位、施⼯单位、监理单位履⾏危⼤⼯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为依法实施⾏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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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技术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和监督技术文件的管理,促进和规X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监督机构的管理工作,以真实地反映工程实体的质量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城[2002]221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X》(GB50319-2000)、《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X》
(GB/T50328-2001)及《XX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11月26日公告)、《XX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实施办法》(陕建发[2005]110号)、《XX省建设工程监理统一表式》(陕建建发[2001]394号)等有关条例、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规X,制定本《XX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XX市城市X围的城镇道路、广场与城市桥梁、隧道工程,排水、给水、燃
气、热力管道与污水、净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城市道路照明与道路绿化工程,城区停车场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工程等。
“管理办法”适用于XX地区X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大修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凡在市内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等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监理合同,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强制性监督和按照本省、市的有关标准、规定同步填写、收集、整理形成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和声像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均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统一表样格式填写。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应按照本“管理办法”提供相关的技术文件资料。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中的工程照片、音像材料、电子档案,应图像清晰,声音清楚,档案完整;文字说明应内容准确,用词规X,叙述简明。
第四条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资
料管理人员和各类施工、质检、试验、测量、材料、造价、安全、监理、监督等业务人员均应经过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由施工、监理单位和监督机构负责编制,其他质量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完成相关职责的相应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和监督机构在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管理工作中均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应随工程进展及时填写、分类、收集、整理形成,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单位(子单位)
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归类。应当做到填写认真、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签署完整和形成及时、组卷规X。
二、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管理均实行分级负责。各质量责任主体的技术负责人和监督机构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全过程的组织、审核工作,技术文件资料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的全面收集、系统整编工作。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中应由各质量责任主体和监督机构
各位责任人签认的,必须由当事人签名,不得盖印章或由他人代签。在工程完工的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组卷成册封面后,必须由责任主体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和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文件管理职责
一、建设单位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及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施工承包、监理委托合同时,应对施工、监理技术文件的补充要求、编制套数和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的约定。
二、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依
照单位工程形成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并须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程序。
三、工程项目由多个施工、监理单位承担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责任主体单位形成的施工、监理技术文件。各责任主体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本单位形成的施工、监理技术文件资料。
四、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监理技术文件按照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竣工技术文件审查专用章,以备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备案后移交档案管理机关。
五、向档案管理机关移交工程施工、监理、监督技术文件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完善交接。
第七条施工单位的文件管理职责
一、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应贯彻执行建设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及《XX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实施办法》,实行技术负责人管理制度,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岗位责任制,所配备施工技术文件管理人员应当负责施工技术文件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二、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施工总承
包单位负责汇集、审核各分包单位形成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各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及时移交本单位形成的施工技术文件资料。
三、施工单位应按本“管理办法”和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将汇总编制的施工技术文件,送交建设单位审查,以供档案管理机关进行预验收和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条监理单位的文件管理职责
一、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X》及《XX省建设工程监理统一
表式》,实行监理文件管理岗位责任制,进行文件的收集积累和形成整理工作。
二、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应对由监理单位及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的施工技术文件和报表签署意见并及时予以签认,同时对施工单位施工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设计单位的文件管理职责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设计人员应认真做好施工前的设计技术交底和设计后的工程项目服务工作,对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及相关施工技术文件应及时签认、签署意见。
二、工程项目完工后,设计人员应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