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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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促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维护市容整治和环境卫生,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有关活动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绿色施工要求)鼓励企业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有效节约资源和减少对城市环境影响,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第五条(建设单位责任及工程招投标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体系,明确内部管理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和管理目标。

建设单位在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勘察、设计企业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确保安全投入)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现行有关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措施费管理规定,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编列安全措施费清单详细项目,该项费用单列,不参与投标竞价,不参与下浮。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同时提供安全措施费用项目清单,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措施费。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安全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七条(建设单位鼓励构建文明工地)建设单位应当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应当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与周边社区建立和谐共建互动机制,并建立文明施工问题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县级以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管理活动,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细则。

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监督,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本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践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要求第六条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条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促进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有序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四条(机构资质要求)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

第五条(机构行为要求)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检测委托)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检测机构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单位工程中同一类别的检测项目不得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七条(检测费)建设单位应当将检测费用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

第八条(取样、标识及送检要求)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标识、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9.04.1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征求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建办标函〔2019〕29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计划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建办标函〔2018〕35号),我部组织修订了《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意见函告我部标准定额司。

征求意见稿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征求意见栏目检索下载。

联系人:张寒冰************
邮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4月10日附件: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发布部门:建设部发布文号:建市招函[2004]4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为推动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工作,规范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培育发展总承包队伍,我们组织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并同时在网上征求意见。

请提出修改意见后,于2005年1月17日前将修改意见文字版和电子版返回我司,网上征求意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发送至ztb@。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办法制定的依据及目的)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总承包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办法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实施总承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定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并与工程总承包企业签订合同,委托其完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部或者多项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原则,择优选择总承包单位。

第五条(投标活动不受任何方式的非法干涉)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隶属部门等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鼓励工程采用总承包)鼓励各类投资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进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等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和实施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内容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四条【检测业务范围】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见附件一)必须由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五条【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第六条【检测机构的性质和分类】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鉴证类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二。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第七条【资质申请】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资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组织考核,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同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切实提高建筑市场管理水平,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项目监理机构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

二、关键岗位人员(一)建设单位提指建设工程的投资人与组织者,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指派担任项目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二)施工企业是指施工企业为完成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其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

(三)项目监理机构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工程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其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检查和监管。

四、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要求(一)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与其任命的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关系,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二)建设单位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聘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宜委派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三)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并在其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施工管理活动。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是依照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招标人对项目情况、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依法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推行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等交易系统进行电子招投标。

第七条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依法成立;(二)已经履行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三)工程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者政府资金保障证明;(四)有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将符合招标条件工程的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予以登记。

直接发包的工程,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进行直接发包登记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为招标单位在职人员。

《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DBJ××/T-××-2018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2018-××-××发布 2018-××-××实施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前言本规程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建标[2015] 号)《关于印发2015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云南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并会同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云南省市政工程协会等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程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现场安全控制要求;附录用表;本规程用词说明;条文说明。

本规程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发布和归口管理,由云南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解释单位。

(邮编:650032,地址:昆明市西山区阳光北路1号云南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Email:ynsszz@)主编单位:云南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云南省市政工程协会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稿人: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安全管理……………………………………………………………………………………4.1 安全生产责任制………………………………………………………………………4.2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4.3 安全技术交底…………………………………………………………………………4.4 安全检查………………………………………………………………………………4.5 安全教育………………………………………………………………………………4.6 应急救援………………………………………………………………………………4.7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4.8 持证上岗………………………………………………………………………………4.9 现场人员安全管理……………………………………………………………………4.10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4.11 安全标志………………………………………………………………………………4.12 信息化管理……………………………………………………………………………5 文明施工………………………………………………………………………………………5.1 交通导行…………………………………………………………………………………5.2 现场围挡………………………………………………………………………………5.3 封闭管理………………………………………………………………………………5.4 施工场地………………………………………………………………………………5.5 料具管理………………………………………………………………………………5.6 废弃物管理……………………………………………………………………………5.7 现场办公与住宿………………………………………………………………………5.8 现场防火………………………………………………………………………………5.9 环境保护………………………………………………………………………………5.10 综合治理……………………………………………………………………………5.11 公示标牌……………………………………………………………………………5.12 生活设施……………………………………………………………………………5.13 社区服务……………………………………………………………………………6 施工现场安全作业要求……………………………………………………………………6.1 通用规定……………………………………………………………………………6.2 道路工程……………………………………………………………………………6.3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6.4 给水排水构筑物及水处理工程……………………………………………………6.5 桥梁工程……………………………………………………………………………6.6 园林绿化工程………………………………………………………………………6.7 燃气工程……………………………………………………………………………6.8 路灯及夜景照明工程………………………………………………………………6.9 生活垃圾填埋工程…………………………………………………………………6.10 交通设施工程………………………………………………………………………6.11 河道整治工程………………………………………………………………………6.12 综合管廊工程………………………………………………………………………7 检查评分办法………………………………………………………………………………附录A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检查汇总表………………………………………附表B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分项检查评分表………………………………………表B.1 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表B.2 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表B.3 施工围堰检查评分表…………………………………………………………表B.4 基坑(槽)检查评分表…………………………………………………………表B.5 模板支架检查评分表…………………………………………………………表B.6 安全防护检查评分表…………………………………………………………表B.7 施工用电检查评分表…………………………………………………………表B.8 施工机械检查评分表…………………………………………………………表B.9 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表B.10 爆破工程检查评分表…………………………………………………………表B.11 道路工程检查评分表…………………………………………………………表B.1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检查评分表………………………………………………表B.13 给水排水构筑物及水处理工程检查评分表…………………………………表B.14 桥梁工程检查评分表…………………………………………………………本规程用词说明…………………………………………………………………………………条文说明……………………………………………………………………………………总则1.0.1为规范云南省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施工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科学评价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管理、检查和评价工作的标准化,依据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件:关于完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现将有关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若干业务审批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出让土地规划条件调整的规定(一)凡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受让方不得直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调整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要求。

如确需调整,应在受让方退回土地后,由出让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二)在本通知实施之前,位于文物保护、风景名胜、机场、微波通讯等城市规划高度控制地区以外的公开出让土地,如确需调整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高度的,受让方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城市规划要求,依法进行审批。

二、建设工程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一)单幢以及塔楼或裙楼连体的建筑工程不得分期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居住区(或小区、组团)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用地范围内,所有独立用地的公建配套项目以及由开发单位建设的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应早于或与居住区(或小区、组团)第一期工程同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第一期房屋预售前实施建设和完成规划验收手续。

在第一期工程建设时,开发单位应对由政府建设的道路预留路基,并于现场作出永久性明显标识,道路位臵不得建设任何建(构)筑物。

(三)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地块或者联合统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多个地块,分期、分地块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地块全部用地批准文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历史上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栋工程和居住区(或小区、组团),剩余未建部分工程的建设参照本条第(三)项规定办理。

(五)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建设项目历史审批文件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后依法审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对于委托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委托程序,签订委托授权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住房城乡建设厅考核合格,受所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是指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推广绿色建筑,推行绿色施工,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建立优质工程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配置与本地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监督力量。

新安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安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安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安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及项目管理水平,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文件,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街道办(含内设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及社区工作站)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装修改造工程、线路管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维护修缮工程等。

第三条街道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须在建设资金到位后才组织实施。

街道财政部门负责协调上级财政部门落实建设资金并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

第四条街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必须遵循以下主要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未经批准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程序。

(二)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实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工程投资概算。

(三)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实行工程变更备案制度,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的变更视为无效变更。

第二章基本建设流程第五条街道投资项目建设流程如下:(一)前期工作阶段1、立项申报,初步提出项目建设规模、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建设工期等内容,必要时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2、街道批准立项;3、土地整备;4、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5、方案设计与审图;6、概算编制与审批;7、预算编制与审查;8、工程发包与合同签订;(二)施工监管阶段9、办理施工许可;10、开工建设与现场管理;11、工程变更审批备案;12、组织竣工验收;13、项目移交及造价结算审核;14、竣工资料移交归档。

第六条工程项目原则上必须按流程进行,遵循先审批后实施原则,不得提前发包、签订合同或开工,避免出现边设计边施工、先施工后定价等情况。

第七条经区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按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审批流程进行。

第八条街道零星工程项目、城管部门市政小额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建设流程另行制定。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关于公布《云南省都市建设治理条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稿的公告为了在地点立法中发扬民主,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现将《云南省都市建设治理条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稿在网络上予以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5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昆明市华山南路135号)邮政编码:650021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ОО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云南省都市建设治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都市建设治理,增强和完善都市功能,促进都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和谐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都市道路治理条例》、《都市绿化条例》、《都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都市规划区内进行都市建设和从事都市建设治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都市建设治理,包括都市建设专业规划治理、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设施运营安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及城建监察等方面的监督治理。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范畴和期限内建设和经营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制度。

第四条都市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方针,坚持先地下、后地上,配套建设的原则。

都市建设治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众参与、建管并重、科学高效的原则。

公众对都市建设及治理具有知情权、建议权、批判权、监督权。

第五条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都市建设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采纳先进科学技术和治理方法,突出都市特色,提升建设水平。

都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都市建设进展需要,保证都市建设治理经费,持续完善都市建设治理体制,提升治理水平。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功能和通水、通风及安全通电功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行车、管道通水、水池蓄水、安全通电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执行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主管部门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抽查是指对工程质量实体的随机抽样检查和工程质量行为的随机检查;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用从事评标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上述人员组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

省评标专家库设立后,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设置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评标专家的聘用、管理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的管理原则。

评标专家实行“公开选聘、择优入库、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评标专家的资格复审、选聘和解聘、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各市(州)、县(市)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三)制定评标专家管理的相关制度;(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本地区申报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评标专家的信息维护管理;(二)依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和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及评标活动进行监督;(S)本地区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和日常管理;(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选聘和解聘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选聘、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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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加强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建设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一、工作机构工程建设管理由国土规划建设科、总工程师室、工程建设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各科室(部、中心,以下简称各科室)要严格遵循“各司其职,无缝对接,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日事日毕,一线监管,民主决策”的方法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国土规划建设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开发区土地规划、征用、出让、回收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部、总工程师室进行业务领导,统筹管理开发区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协调开发区“一区九园”规划建设事宜。

负责开发区规划建设年度计划、月计划的制定及具体规划建设项目的启动,准确掌握规划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组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协调解决开发区规划、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企业用地的落图定点及放样验线工作;负责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及各类台帐、数据库的建设、管理;负责制定建设资金支付计划,做好建设资金上报审批,审核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及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总工程师室: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负责编制和督促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参与立面改造、开发区配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核工作;负责入区企业厂房图纸审批;负责勘察设计及施工图纸审查工作,负责自建工程的技术指导、把关;负责技术交底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核,参与工程类合同的拟定和自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核工程款预结(算)价款。

(三)工程建设部:负责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包括市政道路、挡土墙、排洪沟、土石方、给排水管道等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监管,负责工程类档案及相应数据库资料的收集、整理、提供;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预(结)算进行把关,做好工程施工至竣工验收阶段的工程档案管理。

五里园配套用地项目建设工作组负责五里园配套设施(包括安置房、廉租房、幼儿园、学校、卫生中心等)建设各项工作。

(四)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开发区工程招投标及零星工程邀标工作,负责五里园工程类合同的签订管理及建设工程的预(结)算、上报财政评审工作,并对所负责工作范围内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二、会议制度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工作会议制度,便于及时发现及解决当前存在问题,提高各项工作的周密性与计划性,保障科室高效有序、无缝对接,加强科室人员的交流与学习。

(一)每日早会:各科室实行每日早会制度。

科室人员简要汇报前一日所负责工作完成情况及今日工作安排,科长、副科长布置当日工作任务;工程部人员还应汇报本人所监管工程的进度、质量、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二)科务会:每周召开1次,科务会由分管领导主持,各科室科长、副科长参加,由科长汇报本科室本周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下周工作安排,副科长补充汇报;对需解决的问题逐一研究确定处理办法,明确责任人,完成期限,并布置下周工作任务。

(三)月点评会:每月召开1次,月例会由分管领导主持,各科室全体人员参加。

会议传达上级部门的相关精神和指示,听取每人对各自所负责工作进行汇报并进行点评,研究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布置下阶段工作计划。

对本月各施工、监理单位报送的申请拨付工程款报告逐一研究,以会议纪要形式形成是否拨付所申请工程款的建议,报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会议议定事项实行责任分解,落实到人。

(四)学习培训会:每半月举办1次,由各科室轮流组织,每季度学习培训计划由各科室于每季度初报送建设科统筹安排,授课人及会务由主办科室负责。

三、工程管理(一)工作流程图(附件1)(二)项目的启动1、总工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季度或年度建设计划书,经建设科组织科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呈报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审会研究决定。

联审会成员由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各相关园区分管领导,建设科、总工室、工程部、招投标中心、招商办、项目报批工作组、财务部等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2、工程建设项目联审会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召开,就园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分析、讨论、决定,对项目的招投标方式及项目人员的责任分工进行联合审查。

由建设科负责制作会议纪要,签署项目启动联审单。

由工程部负责制作及论证项目可行性、必要性。

3、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建设项目联审会通过及完成财政预算评审后,由招投标中心报送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报项目分批次上报,紧急项目可单独上报。

上报项目清单中需注明工程预计投资额、项目招投标方式。

(三)项目的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开发区制定的《经济开发区工程建设发包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一般上报市招标投标中心统一进行招标,充分利用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建筑业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招标代理等中介组织)诚信备案库,尽量采用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的方法。

对于符合下列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视其项目的重要性、紧迫性等具体情况,可由开发区招投标中心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依法自行组织邀标或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由总工室协同工程部、招投标中心负责建立开发区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档案(附件2),对入区从事建筑活动或承接业务的各建筑行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招标代理等中介组织以及实际施工队伍)的基本信息、经营业绩、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奖惩等情况进行记录,内容包括业绩、非诚信和诚信信息登记记录,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综合评比,经评比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区从事建筑活动或承接业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报建设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凡不在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建筑业企业诚信备案库内及被列入各级“黑名单”的,均不得纳入自行招标的范畴。

准备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投标中心负责召集工程部、总工室等相关科室,组织招标前现场踏勘。

为促使开标后工程建设项目的能较好的衔接和开展,由市招标投标中心统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发区招投标中心、工程部负责人及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应参加开标会;由开发区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邀请建设科、总工室、工程部、财务科、纪工委等相关科室负责人及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参加开标会,以便相关科室掌握工程建设项目情况。

(四)图纸会审施工图设计初步方案确定后未审图前,由总工室牵头召集建设科、工程部、招投标中心、勘察、设计单位组织图纸会审,并到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地点进行现场踏勘,形初审意见,尽量避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变更。

(五)合同的签订1、填写《合同联审单》由各相关科室根据所需签订合同的项目类别,对《合同联审单》上的相关内容进行填写。

2、初审稿的拟定与审核凡是经过市招标投标中心统一招标的工程,合同初审稿应以经由法律顾问审核确认的合同范本为依据,结合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进行拟定;凡是经由开发区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合同初审稿应以经由法律顾问审核确认的合同范本为依据,结合招标公告、会议纪要及实际工程情况调整合同非实质性条款进行拟定。

拟定好的合同初审稿分别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法律顾问、发起该项目的领导及主要领导进行审核确认后,并在《合同联审单》上进行会签。

3、正式文本的制定、签订与盖章将经审核确认后的合同初审稿制作成合同正式文本。

合同正式文本先由乙方签字盖章后,再由招投标中心呈送发起该项目的领导或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签字后,再送至办公室加盖公章。

4、编号、登记与归档合同签订完毕后,由招投标中心按照规定对合同逐一编号,合同及《合同联审单》等会签材料编号一致,并做好合同的登记归档工作。

5、对入区从事建筑活动或承接业务的各建筑行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招标代理等中介组织)均应在合同签订后严格按合同约定条款实施。

(五)项目报建及现场施工管理1、对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当日或次日由工程部以会签形式报送各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后通知监理单位发开工令通知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2、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应备齐并熟悉掌握所负责项目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勘察资料、设计图纸、预算书等工程相关资料、数据,从而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有效管理。

3、施工现场管理实行签到制度,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每天需到施工现场签到且做好每日施工记录,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出勤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每日现场管理日记,严格按有关规范、技术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有效监管;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问题、擅自增加工程量、擅自进行设计施工变更等多种工程问题和隐患,应及时书面向工程部报告,工程部应及时组织现场核实处理。

工程部于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签到情况报建设科,作为今后工程结算付款的依据之一。

4、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其他园区派员(不同园区的工程)组成现场管理人员对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量的签证进行现场踏勘。

工程量的签证:工程部、总工室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及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勘测核实,核算工程量、工程费用变动情况,书面报分管领导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工程设计变更:遵照《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文[2011]329号)的规定执行。

为便于工程的衔接,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涉及总规及详规的变更必须有总工参与并制定相应变更方案;因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需作设计或材料变更的工程,工程部、总工室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及招投标中心进行现场勘测核实,核算工程量、工程费用变动情况,书面报分管领导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方可实施。

方案、图纸变更后,设计单位先将成果图提交总工室会同工程部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等审核后,方可出正式图,提交总工室。

施工单位用图由总工室提供,设计单位不得将图纸直接提供给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应配合开发区时间节点要求完成设计,完成情况可作为开发区企业诚信信息档案考核依据。

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工程应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工程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质监站。

待相关人员对隐蔽工程、需验收的中间环节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6、工程质量、进度的控制: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增强施工单位的质量意识,工程部将邀请市质监站共同对施工材料、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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