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积极打造阳光化罚没资产交易平台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引言概述:本文将深入探讨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将介绍该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能和作用,其次,重点阐述其发展历程和建设情况。
接着,我们将详细描述该交易中心的运作流程和相关政策法规。
然后,将重点关注该中心的信息公开与监督机制。
最后,通过总结,归纳出该交易中心在促进公共资源配置与合理使用方面的重要作用。
正文:一、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能和作用:1. 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a. 通过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b. 支持政府采购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2.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a. 提供更多的商机,促进内蒙古地区的经济活力。
b. 加快公共项目的开展,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3. 保障交易安全和信誉:a. 营造公正、公平、公开的交易环境,维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b.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提高交易主体的诚信度和信任度。
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发展历程和建设情况:1. 历史回顾:a. 起源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试点工作。
b. 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步完善交易机制和系统建设。
2. 建设规模和设施:a. 交易中心总部设在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
b. 拥有现代化的交易厅、信息系统和相关设施。
3. 技术支持和人才培养:a. 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提供高效的交易服务。
b. 培养专业人才,提升交易中心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运作流程和政策法规:1. 交易流程和环节:a. 公告发布和报名参与。
b. 交易合规审核和资格预审。
c. 交易报价和评审。
d. 成交公示和合同签订。
e. 交易结算和监督管理。
2. 相关政策法规:a.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b. 政府采购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信息公开与监督机制:1. 信息公开:a. 提供交易公告、交易结果以及相关信息的公示。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工作汇报总结报告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工作汇报范文今年以来,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坚持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宗旨,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创新改革发展,着力提升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能力和平台“赋能”水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更加开放公平、规范有序,市场各方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不断提升。
2023年1-5月共完成进场项目xx宗,同比增长xx%,交易额xx亿元,同比增长xx%,节资增收xx万元。
一、重点工作情况(一)科技赋能,推进“全省一张网”建设工作1.数据“一网共享”方面。
积极配合省交易中心推进“全省一张网”建设工作,打通行业监管部门备案系统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网上通道,率先实现了市政房建工程类项目资料线上推送,形成“线上受理、网上流转、信息共享”运行模式,有效促进招标信息共享,实现服务管理事项在线办理、市场主体信息在线获取,推动跨地域、跨行业协同管理,进一步提升了交易平台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助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事业“提速换挡”。
2.交易“一网通办”方面。
持续推进“应进必进”,搭建农村产权、国有产权、综合产权智慧交易平台。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罚没资产管理和处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积极探索发展多元化的交易品种和业务类型,不断增强平台服务功能,推动国有产权、罚没资产进场交易,进一步拓展产权交易体系的深度和广度,切实发挥产权市场促进资本流动、吸引社会资本的作用。
3.服务“一网集成”方面。
推动交易见证服务向前后两端延伸,运用区块链技术,新建电子合同在线签署功能,实现交易过程“零跑腿”、交易数据“零丢失”、交易结果“零干预”。
上线中标通知书在线签订系统、合同签约管理系统,实现中标通知书在线签章,事项办理“双向联通”、主体信息在线获取。
建成电子档案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一键归档”,解决了纸质档案数据分散、整理归档效率不高、查询档案费时费力、纸制档案存量多等问题。
2017年第一期罚没物品处置项目网络竞价须知.doc
2017年第一期罚没物品处置项目网络竞价须知本次标的转让,经委托方同意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
现发布报价须知如下:第一条本须知是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场报价活动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文件参与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报价登记手续前均已对2017年第一期罚没物品处置公告中各项内容知悉,并仔细阅读此须知且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同时也确定已仔细阅读《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同意其中的各项条款和要求。
参与网络竞价前,意向受让方须按照《平台操作指南》自行登录内蒙古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会员注册。
意向受让方应保持自身报价行为的独立性、严肃性,共同避免和抵制相互操纵、相互串通、恶意抬压价格等不良行为。
第二条意向受让登记参与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登录内蒙古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平台操作指南》的操作说明,通过该网站“会员登录”进行意向受让登记。
第三条本次标的报价基本内容标的名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2017年第一期罚没物品公开处置公告详细信息见下表: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报价期,延时报价周期为60秒。
第四条网络竞价流程如下:1、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将向取得报价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发送竞价用户名及密码(或登录会员界面,点击“打印回执”,进行查看);2、意向受让方在成功缴纳保证金后,方可按照上条所述用户名通过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网站“竞价登录”端口登录竞价系统,参与报价;3、网络竞价活动分为两个报价期,即自由报价期和延时报价期:(1)报价开始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意向受让方可以对标的充分报价,报价只要不低于当前最高报价且高出部分构成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即为有效报价。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报价期,一个延时报价周期内如无人加价,当前的最高出价者即为标的的最终受让方,报价活动结束;如延时报价周期内有人加价,则以此报价时间为新的延时报价周期起点,等待新的报价,直至某个延时报价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为止,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为标的的受让方,报价活动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字号】内政发〔2016〕99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6〕9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场所的经营及相关活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自治区各类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设立和新设立的交易场所、异地交易场所在自治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及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商品现货交易的交易场所,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及商品零售实体店、集贸市场、商场、购物中心、超市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权益类交易场所,是指从事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活动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是指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第四条自治区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证监局等四部门关于建立自治区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机
( ) 一 各地区 、各部 门要严格按 照 《 知》 单位打击 和防控资本市场 内幕交易工作 、 通 内幕信 要求 ,建立健全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 息 知情 人登 记 制 度 和 保 密 制 度 执 行情 况 进 行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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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危害性的认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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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资本 市场 内幕交易 的重要性 和紧迫 性
效型 8 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一
1. 酸可 乐 定 ( l iieH dohoie : 0盐 Co dn y rclr )药 n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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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 2 1版 二部 P4 。抗 高血压药 。 00 65
1 . 酸 赛 庚 啶 ( yrh paieH doho 盐 1 C po et n y rcl— d
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是国家在 资本市 场 内幕 交易进 行监 督 。
全面分 析资本 市场 内幕 交易严 峻形势 的基 础上做
出的一项重要决策 , 是促进资本市场持续 、 稳定 、 监 察厅 和 自治区 国资委要 明确专 门负责打 击和 防 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 各部门要认真组织 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工作的处室 ,定期或不定期
市场 内幕 交易的各项 工 作
( ) 三 内蒙 古 证 监 局要 不定 期 对 上 市公 司及
内蒙古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
内蒙古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内蒙古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是指根据国家碳排放量调控政策要求,建立起的适用于内蒙古地区的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碳排放权的交易与配置,鼓励企业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位于中国北方,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和大量的能源企业。
然而,这些产业对环境造成了较大的污染压力,特别是温室气体的排放。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和减缓温室气体的排放,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决定建立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并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量调控体系。
首先,内蒙古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需要建立有效的碳排放量核查与监督机制。
该机制由政府及相关机构负责,对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核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该机制还需要监督企业的碳排放行为,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经营和生产。
其次,内蒙古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需要明确的排放配额规定。
政府将根据国家碳排放减排目标和内蒙古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碳排放配额。
这些配额将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碳排放情况购买或销售相应的碳排放权。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促使企业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实现减排目标。
此外,内蒙古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交易机制。
政府可以设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或与其他地区的碳排放权市场进行联通。
在这个市场上,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经营状况进行碳排放权的购买和销售。
政府可以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激励措施,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碳排放权的交易,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
此外,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中,政府还可以考虑设立碳排放权交易基金,以支持低碳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帮助企业实现碳排放的减少和转型升级。
总之,内蒙古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碳排放调控手段,可以促进企业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实现减排目标。
通过建立完善的碳排放量核查与监督机制、明确的排放配额规定和交易机制,政府可以推动内蒙古地区低碳经济的发展,并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2•【字号】内政办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目录管理第四章交易运行第五章交易保障第六章交易监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服务高效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数字化驱动、智慧化发展方向,遵循统一平台运行、统一资源共享、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建立自治区、盟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职责的机构和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组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0号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0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切实做好自治区公共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设立组织管理机构组建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配套的制度、措施;管理和维护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投诉举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对各级各类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组织考核评价,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整合期间,自治区本级各类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平台及机构不改变现有的法人地位,按照法定职责,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的统一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不改变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地位,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不动产登记中心、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与原主管部门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现管办分离。
(自治区编办、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落实,2016年2月底前完成)二、界定交易事项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成熟一个、进场一个”的原则,分批次将全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一)第一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类别。
1.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应当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应当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2.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3.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转让;4.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转让,党政机关房产处置及公务用车拍卖;(二)第二批和第三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实物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内国资产权字[2011]22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2.26
【实施日期】2011.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实物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国资产权字[2011]225号)
国资委各所出资监管企业: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所出资企业实物资产处置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落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的要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国资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实物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实物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的要求,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所出资企业实物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国资。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03.03.28【实施日期】2003.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4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乌云其木格2003年3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本要素合理流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所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是指国家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企业国有资产以及企业国有股权的出售行为。
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盟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一)国有独资企业资产整体和部分出售;(二)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出售帐面净值在5万元以上的单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三)国有股东出售股权;(四)其它国有资产出售行为。
转制企业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优惠出售给本企业职工的资产除外。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一)交易双方提交文件不全或弄虚作假的;(二)产权关系不清的;(三)承担或有负债的;(四)正在审理或者仲裁的;(五)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六)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禁止交易的其它情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07•【字号】内政办发〔2015〕121号•【施行日期】2015.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我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合目标和范围(一)整合目标。
按照国家“2016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
2017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的时间节点要求,2016年5月底前,自治区、盟市两级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工作。
2017年5月底前,全区建成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网络化,确保按时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系统连接。
(二)整合范围。
整合全区范围内各级、各部门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市场),将以上四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的平台体系,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交易行为高效规范运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精神,推进我区国内贸易流通(以下简称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内贸流通的发展定位(一)将内贸流通列入自治区重点发展领域。
内贸流通是我区改革开放最早、市场化程度最高、创业创新最活跃的领域之一,现已初步形成主体多元、方式多样、开放竞争的格局,对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支撑和先导性引领作用。
将内贸流通作为我区重点发展领域加快推进,能够进一步促进生产和消费对接,促进结构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优化资源配置,打造经济转型发展新引擎。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内贸流通发展定位,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治理体系,促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发展。
(二)准确把握内贸流通的双重属性。
内贸流通与市场紧密相连,属竞争性行业,需要市场自发配置资源和调节。
同时,内贸流通又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关键领域,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需要政府统一规划和大力扶持。
对于竞争性的内贸流通领域和环节,应通过加强规划、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规则,由市场自由配置调节;对于具有公益性的流通设施、市场应急保供和异常波动调控等环节,各地区应按照属地负责制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建立投资和运营保障,不断提高管理能力。
产权交易专项治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产权交易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深化产权交易改革,加强产权交易监管,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二、治理目标1. 完善产权交易制度体系,确保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2. 加强产权交易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3. 提升产权交易服务质量,优化产权交易流程。
4. 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运作,提升市场竞争力。
三、治理内容1. 产权交易制度体系建设(1)修订和完善产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产权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等。
(2)建立健全产权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制定产权交易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2. 产权交易市场监管(1)加强对产权交易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产权交易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2)严厉打击产权交易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虚假交易、恶意串通、内幕交易等。
(3)建立健全产权交易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3. 产权交易服务质量提升(1)优化产权交易流程,缩短交易周期,提高交易效率。
(2)加强产权交易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产权交易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3)推广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产权交易信息化水平。
4. 产权交易市场规范运作(1)加强对产权交易机构的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开展产权交易业务的能力。
(2)规范产权交易机构的经营范围,严禁越权经营。
(3)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治理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产权交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治理工作。
2. 开展专项检查,对产权交易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
3. 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产权交易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 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对产权交易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产权交易环境。
国企罚没资产处置情况汇报
国企罚没资产处置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国企罚没资产处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各级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加大了对罚没资产的处置力度,有效地挽回了国家财政损失,推动了国有资产的有效流转和利用。
以下是我对国企罚没资产处置情况的汇报。
首先,国企罚没资产处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级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建立了完善的处置机制和工作流程,确保了罚没资产的及时处置和有效利用。
通过拍卖、变卖、租赁等多种方式,大量的罚没资产得到了有效处置,为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增值作出了积极贡献。
其次,国企罚没资产处置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是部分地区和企业对罚没资产处置工作重视不够,导致了处置效率低下和处置结果不尽如人意。
二是在处置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不透明的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管理。
三是部分罚没资产的处置价值未能得到充分发挥,需要加强对处置过程的精细化管理和专业化操作。
最后,我对国企罚没资产处置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是加强对罚没资产处置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级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二是建立健全的罚没资产处置监督机制,加强对处置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处置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三是加强对罚没资产处置工作的政策研究和制度创新,推动处置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总之,国企罚没资产处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政策,对于维护国家财政安全和国有资产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继续加大对罚没资产处置工作的支持力度,推动处置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以上就是我对国企罚没资产处置情况的汇报,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能够认真审阅,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国企罚没资产处置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谢谢!。
服务乡村振兴不断迈上新台阶
服务乡村振兴不断迈上新台阶作者: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来源:《产权导刊》2022年第10期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指出“十四五”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时期,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作为自治区唯一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的各项文件精神,切实履行特定功能类区属国有企业的政治责任与社会责任,集结专业力量,倾力打造了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消费扶贫—农村产业振兴—城乡要素市场一体化”为发展思路,在构建农村牧区一体化产权交易市场、促進农村牧区要素规范有序流转、资源盘活、助力消费帮扶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不断为自治区乡村振兴贡献坚实的“产权智慧”与“产权力量”。
一、搭建全区统一、联通全国的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平台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要求“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扎实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
为积极响应政策要求,2018年,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搭建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平台,借鉴产权市场服务“三农”经济的先进经验,致力于以“1+N”模式,搭建覆盖全区的农村牧区产权交易网站集群,推动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联动,集资源要素登记、交易、金融配套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全区统一的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平台,按照“统一交易监管、统一交易标准、统一平台系统、统一操作流程、统一收费标准”的五统一原则,提供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股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农牧设施使用权、农牧类知识产权及其他类型在内的各类农、林、牧、草产权流转服务。
目前已在部分旗县乡镇试点落地,在村集体资产盘活、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等方面展开试点服务,在推动实现农村牧区资产资源交易“应进必进、阳光流转”的同时,将农牧要素进一步融入全国大市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0•【字号】内政办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加快完善我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简称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及适用范围(一)目标任务。
到2025年,基本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
在此基础上,各地区逐步健全完善市场规则,落实服务和监管措施,形成市场秩序更加规范的线上线下交易平台。
(二)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一并交易的情况。
依法入市的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明晰转让条件,完善转让规则(一)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
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以下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参与,不再列出)(二)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转让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6]10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02.06【实施日期】2016.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0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切实做好自治区公共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设立组织管理机构组建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配套的制度、措施;管理和维护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投诉举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对各级各类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组织考核评价,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整合期间,自治区本级各类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平台及机构不改变现有的法人地位,按照法定职责,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的统一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不改变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地位,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不动产登记中心、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与原主管部门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现管办分离。
(自治区编办、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落实,2016年2月底前完成)二、界定交易事项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财税金融协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增强企业流动性的意见-内政发〔2016〕2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财税金融协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增强企业流动性的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财税金融协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增强企业流动性的意见内政发〔2016〕2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强化财税和金融政策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充分发挥财税和金融政策的协同效应,打好政策组合拳,有效激发投融资活力,增强企业流动性,缓解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发展融资难题,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多方参与”的原则,现就财税金融协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增强企业流动性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持货币信贷适度增长,满足实体经济合理资金需求(一)提高信贷投放效率。
各金融机构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认真梳理各项信贷政策和业务流程,积极调整优化与当前实体经济需求不相适应的信贷政策条款。
对于暂时遇到困难,但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继续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停贷、压贷。
要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根据资产质量、风险管控能力及地区信用环境,选择贫困旗县(市、区)和县域金融工程试点旗县(市、区),下放小微企业、“三农三牧”贷款审批权限;根据涉农涉牧、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按生产经营规律确定贷款期限。
对于经营正常、效益良好、能及时还本付息的涉农涉牧、小微企业、扶贫开发重点项目的中长期信贷需求,要按照用途与期限相匹配原则提供信贷支持。
(二)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2.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9年至2021年,自治区以下法检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收入划分、收入缴库和涉案财物处置收入的支出范围等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调整自治区以下法检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收入划分及有关预算管理事宜的通知》(内财预〔2018〕1853号)执行。
二、自治区及以下各级政府间罚没收入划分,按照现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确
定。
未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按属地缴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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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积极打造阳光化罚没资产交易平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依法治国总目标。
随着惩治和
预防腐败体系的完善和反贪污
反腐败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类违
规和罚没财物的依法合规处置
成为有权罚没部门的重要工作
任务之一。
依法进行违法资产罚没的执法机关包括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税务等部门,罚没资产变现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内容。
据不完全统计,罚没收入平均约占政府非税收入的5%左右。
一般情况下,罚没物资分三大类即现金及其等价物、变现物资及违法所得。
规范和加强罚没资产管理不仅在于财政收入本身,更重要的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必要措施,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是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和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客观要求。
一、罚没资产的特性客观上需要第三方平台的服务支持
罚没资产属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的性质决定了罚没资产具有以下几大特点:一是罚没资产涉及违法所得性质特殊需经诉讼程序处置,相关各方关注度高;二是罚没资产属国有资产,其转让和交易需按国家行政法规和程序进行,不得进行违规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三是罚没资产涉及种类繁多,专业策划操作水平要求高,需专业性处置平台的配套服务;四是罚没资产是侵犯公众利益所得涉及公众利益,变现处置过程敏感,其规范性易受人质疑。
因此,罚没资产客观上需要通过公信力阳光化平台,借助其规范的制度体系、完善的风控措施、成熟的专业团队和先进的网络技术等市场化资源和手段,进一步发现罚没资产的市场价格,更好地进行要素资
源配置,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使公权力阳光化,避免暗箱操作和行政权力腐败现象的滋生。
二、罚没资产进入第三方阳光化交易平台的重要意义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第三方阳光交易平台是实现市场化交易的重要制度安排。
依据财政部[86]财预228号《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自治区有关罚没资产应进入第三方平台公开交易的政策导向,借鉴广东、浙江、湖北、河南、吉林、沈阳、武汉、长春等18个省市的相关实施办法和实践经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国有资产交易进场交易的要求,我们认为罚没资产进入第三方平台进行阳光化交易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意义:
1、公平公正的需要
互联网+经济和第三方平台的不断深入发展,客观上要求罚没资产的处置需顺应经济发展的规律。
委托第三方平台进行罚没资产处置使人人均有机会参与买受资产,可有效防止信息不对称和人为操控的弊端,实现了执法与处置的“管”“办”分离,确保交易公正公平。
2、辅助发挥反腐败警示作用
执法机构将罚没资产委托公信力第三方平台处置,通过广泛公开处置罚没资产的信息发布和资产公开展示,便于社会监督,对贪污腐败现象起到不敢、不能、不想的警示作用,有利于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资产处置的规范化、信息化和公正廉洁。
3、提高处置效率的需要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罚没资产处置,以电子竞价取代现场交易,竞价系统实现网络自动运行,可有效避免人为干扰,通过第三方平台线上运行和线下服务的有效结合,使竞价更加公开、交易更加公正,提高处置效率。
4、集中监管的需要
通过第三方平台交易系统与执法机构监控系统的有效对接,可以使执法机构从处置事务中解脱出来,进一步加强交易流程节点的实时控制,强化执法机关的集中监管,发挥有效的监督职能,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了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
三、罚没资产阳光化交易平台建设和主要优势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是由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管理的国有企业“阳光交易”平台,也是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指定机构。
中心拥有大量优质的企业股权、实物资产、矿业权、债权、涉诉资产、企业采购等交易项目和投资机构信息,信息网络遍布全国各地。
中心已成为自治区境内惟一的综合性区域要素资本市场。
截止2015年12月,产权交易平台累计实现成交各类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等公共资源、产权交易业务1531宗,成交金额达154.36亿元,平均增值率达7.58%。
在夯实国有企业产权、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涉诉资产交易和制度体系的基础上,中心积极打造第三方罚没资产交易平台为实现罚没资产阳光化交易创造了基本制度保障。
通过国有公信力平台实现罚没资产的公正、公平、公开的阳光化交易,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推进罚没资产交易的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透明化。
中心在处置罚没资产工作方面具备以下主要优势:
1、第三方国有公信力平台优势
现有交易制度体系保障中心通过国有产权交易监测系统(全程监控、留痕、不可逆)、金马甲产权网络竞价系统、电子竞价、异地同步挂牌等先进的信息技术,为罚没资产委托单位提供一个功能齐全、规范安全的资产交易平台。
2、整合资源提供落地服务
中心一方面通过现有的“内蒙古产权交易网”,自建的微信平
台、手机报及多年积累的买受人数据库进行广泛的买受人汇集;另一方面,中心通过遍布全区的63家会员机构和包头、鄂尔多斯、呼伦贝尔等8个盟市办事处及全国35家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为转让方提供项目所属地落地服务。
3、全方位推荐汇集买受人资源
中心根据项目的特点进行分渠道、分计划进行推荐,主要方式有:买受人专场见面会、路演推荐、专业买受人点对点推荐及流媒体、纸媒体等多种方式,使项目推荐形成立体式、多点式推荐模式,广泛地与买受人进行对接并充分挖掘客户资源。
4、线上线下全流程服务体系
借助中心广泛的信息网络、健全的服务体系、规范的交易程序、先进的交易竞价手段,从罚没资产的分类保管、价值认定、项目方案策划、资产展示、项目推荐、
信息发布到买受人受让登记、组织竞价、资金结算、交易鉴证、罚没资产过户等工作全流程一站式服务,确保罚没资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交易,实现保值增值。
5、便捷的电子结算系统对接
罚没资产交易价款实行网上电子结算。
中心采取全天候、全流程网络服务,通过与多家银行结算端口的接入和银联业务的对接,可实现资产交易与资金结算的顺利流转,省去了交易各方办理资金交割需往返现场手续的繁琐。
通过网络电子结算,有力确保资金收付安全,避免不必要的扯皮现象,使交易与资金结算更为便捷。
综上所述,做为特殊性质的国有资产——罚没资产的处置变现,客观上需要第三方公信力平台的配套服务支持。
在罚没资产相关法规政策的指导下并借鉴相关先进经验,通过平台规范的运行机制,为罚没资产的处置提供制度化保障,进一步推动惩防体系建设,对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具有积极和长远的意义。
内蒙古产权交易平台历年交易情况
自2008年3月自治
区财政厅指定中心为实施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处置的机构以来,截
止2015年12月,产权交
易平台累计实现自治区本
级及盟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成交335宗,成交金额达5.83亿元,平均增值率达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