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广告发布费”如何认定案例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典型案例集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典型案例集1.案例一:收入确认公司是一家媒体广告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应当在商品或服务交付后确认。
该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广告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广告的播放时间和费用。
根据合同,广告将在合同期限内按照约定时间播放,并收取广告费用。
管理层决定将广告费用按照播放的时间进行分期确认。
公司在每次广告播放完毕后,根据实际播放的时间与约定时间进行核对,确认相应的广告费用。
这样,公司能够准确地反映广告服务的实际收入情况,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案例二:资产计价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按照其成本进行。
该公司拥有一批机器设备,这些设备用于生产商品,具有长期使用价值。
管理层决定以成本模式对这些设备进行计价。
公司通过购买并自行安装设备的方式获取了这些设备,因此能够准确地确定其成本。
管理层将设备的购买价款、安装费用和相关的运输费用等计入设备的成本中,并按照折旧政策进行年度折旧。
公司每年进行资产清查,并根据设备的残值和使用年限进行折旧调整。
通过采用成本模式计价,公司能够准确地反映这些固定资产的价值和变动情况,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案例三:负债确认公司是一家零售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负债的确认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负债金额进行。
该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购货协议,约定了采购商品的数量和价格。
公司在购货时需要提前支付一部分货款,并在收到商品后支付剩余的货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应当将已经支付的货款确认为预付货款,并在收到商品后,根据实际的货款金额确认为应付货款。
公司每次收到商品后,根据实际货款金额核对预付货款,并调整应付货款的金额,以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负债情况,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案例四:准备金计提公司是一家保险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准备金应当根据风险情况进行计提。
该公司销售了一份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风险情况计提相应的保险准备金。
广告代理合同的节税签订技巧及案例分析
广告代理合同的节税签订技巧及案例分析广告代理合同的节税签订技巧及案例分析税法规定,广告设计费用按照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广告策划费用按照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广告制作费用按照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广告发布费用按照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因此,根据前面的法务和税务处理分析,广告主在与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签订广告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将广告设计费、制作费、占地费、管理费、一次性支付的广告经营权费、网站服务费和广告牌租赁费等非广告发布费与广告发布费分别注明、并在合同中明确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必须向广告主开具广告发票和广告发布费发票。
这样签合同有两个节税好处:一是对于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可以节约文化建设费用;二是对于广告主而言,可以多抵扣增值税(广告制作费用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
【案例分析】甲企业某年委托某广告代理公司代理某商品的广告业务,双方商议一致如下:总共广告费用200万元,其中预计广告设计费用50万元、广告制作费用50万元,广告策划费用50万元,广告发布费用50万元,以上费用都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假设甲企业当年的业务总收入为2 000万元。
存在以下两种合同签订方法,: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广告代理合同中约定,广告代理公司全权代理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制作和广告发布业务,费用总共200万元(不含增值税);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广告代理合同中约定,广告代理公司全权代理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制作和广告发布业务,其中广告设计费用50万元(不含增值税)、广告策划50万元(不含增值税)、广告制作50万元(不含增值税)和广告发布费用50万元(不含增值税)。
“广告发布费”如何认定?是否虚增进项引争议(老会计人的经验)
“广告发布费”如何认定?是否虚增进项引争议(老会计人的经验)导读“营改增”试点过程中,一些试点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以达到少缴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目的。
对此,税务机关应引起注意,实施针对性监管。
案件某传媒公司虚增进项税额A传媒公司从事图书批发零售、报纸、期刊、电子刊物制作发行,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等业务。
A 传媒公司有两家关联单位,分别是B报社(A传媒公司最大的股东)和C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负责新媒体业务)。
A传媒公司代理B报社广告业务和发行业务,同时从事杂志经营业务和新媒体业务,取得的主要收入为广告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比80%。
A传媒公司成立后,与B报社签订了一份“委托经营管理协议”,B报社将报纸的经营业务管理权授予A传媒公司,包括发行、广告发布、经营业务等。
A传媒公司因履行协议中的委托经营业务而获得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照18%的比例向B报社支付委托经营收益。
A传媒公司于2012年10月实行“营改增”试点。
在此之前,A传媒公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来源主要是购买印刷报纸所需的纸张和印刷业务,根据广告占整体报纸版面尺寸的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额。
“营改增”之后,抵扣的进项税发票主要是B报社开具的“广告发布费”(税率为6%)及“报纸”(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市税务机关检查人员在对A传媒公司实施检查时,发现其有两个涉税问题:其一,A传媒公司2012年11月取得了B报社开具的应税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12年11月进行抵扣。
但该项业务发生于2012年8月~10月期间,而该企业“营改增”试点开始于2012年10月。
其二,在2012年11月~2013年12月期间,A传媒公司向B报社支付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委托经营收益”,分别从B报社取得了税率为6%,货物或劳务名称为“广告发布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率为13%的货物或劳务名称为“报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抵扣。
会计实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办法(财税[2017]41号文)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办法(财税[2017]41号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三条关于“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规定,笔者试作如下分析,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一、政策理解根据财税〔2017〕41号第三条规定,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1、适用范围: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所谓关联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扣除方式(1)在本企业扣除: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2)归集到另一方扣除上述(1)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同时,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二、案例分析瑞达公司和安达公司是关联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瑞达公司在2016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40%应归集至安达公司扣除。
具体税务处理如下:1、瑞达公司——本企业假设2016年瑞达公司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3000×15%=450(万元);转移到安达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450×40%=180(万元);在本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50-180=27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450=150(万元)。
企业广告宣传费用中税务因素的财务策划
企业广告宣传费用中税务因素的财务策划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争夺市场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生存之道。
为了获得消费者的了解和信任,越来越多的企业,日益依赖于广告和其他形式的业务宣传。
据香港实力媒体的统计,至2006年中国的广告支出达1555亿元,而预期2007年中国广告支出的年复合增长将达10.8%,是全球广告增长最快的市场[ 数据来源:/info.asp?id=4272]。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都有特殊的规定,超过列支标准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那么,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应该如何应对才能获得更大的经营效益呢?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基本规定(1)广告费的基本规定广告费方面,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年度通过媒体发布广告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另外以下几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①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家具建材商城,以及服装生产企业等,这一比例为8%。
②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超过5年以上的,按8%的比例扣除。
③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④电信企业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⑤金融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按国税函[2003]1147号文件的原则执行。
⑥制药企业的这一标准为25%。
⑦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为:以经批准合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汇总的销售(营业)收入按规定标准计算出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减除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已按照规定标准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其余额作为总机构集中支付的广告费扣除限额。
广告,你可别把它当成一个税目,这玩意几个税目了,搞混了就有涉税风险了(老会计人的经验)
广告,你可别把它当成一个税目,这玩意几个税目了,搞混了就有涉税风险了(老会计人的经验)某企业将高速路边的广告牌给广告发布公司使用,是不是广告服务?广告发布公司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不是可以抵减?财税[2016]25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所称广告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祝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即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所称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这里就要注意几点:1、广告设计不属于广告服务,而归属于文化创意服务的设计服务,无需交纳文化事业建设费,2、广告路牌、招贴、灯箱等的制作属于货物销售,也不是广告服务,但如果制作好广告路牌、招贴、灯箱等后为客户同时提供广告的发布、宣传、展示等,这玩意就是个混合销售,属于广告服务了,但仅负责制作而不负责发布宣传展示,算不得广告服务,3、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这种情况下也要注意,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扣除的财税处理
汇算清缴: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扣除的财税处理2013-04-25 13:31财会信报企业发展中企业形象的树立、产品推销等都离不开广告宣传,广告宣传就会导致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产生。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所得税扣除标准分三档:15%、30%、不准扣除。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48号)。
为了方便纳税人理解并掌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相关问题,笔者特详细介绍如下。
相关规定1.《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国税函[2009]9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3.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4.15号公告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5.财税[2012]48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实务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广告业务的法务、税务处理及节税合同的签
订技巧(下)
广告代理合同的节税签订技巧
税法规定,广告设计费用按照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广告策划费用按照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广告制作费用按照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广告发布费用按照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因此,根据前面的法务和税务处理分析,广告主在与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签订广告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将广告设计费、制作费、占地费、管理费、一次性支付的广告经营权费、网站服务费和广告牌租赁费等非广告发布费与广告发布费分别注明、并在合同中明确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必须向广告主开具广告发
票和广告发布费发票。
这样签合同有两个节税好处:一是对于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可以节约文化建设费用;二是对于广告主而言,可以多抵扣增值税(广告制作费用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
【案例分析】甲企业某年委托某广告代理公司代理某商品的广告业务,双方商议一致如下:总共广告费用200万元,其中预计广告设计费用50万元、广告制作费用50万元,广告策划费用50万元,广告发布费用50万元,以上费用都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会计干货之【汇算清缴实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与所得税申报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汇算清缴实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
除与所得税申报
所谓广宣费就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简称,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二者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合并在一起的。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所谓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目的所支付的费用。
而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一般来说,只要和企业宣传有关的费用,如果不符合广告费的标准,企业都可以放入业务宣传费中。
由于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是合在一起计算税前扣除的。
因此,在税法上区分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最主是的意义是对于企业来说,广告费用一般必须取得发票,而业务宣传费用有时不一定需要发票(例如业务宣传赠送礼品就不需要取得发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计算案例
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计算案例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是企业日常经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在企业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以实际案例为例,详细介绍了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的计算方法和使用情况。
1. 案例一:某企业销售部门为了拓展市场,决定邀请潜在客户进行商务谈判,计划在某酒店举办一场高级宴会。
根据企业的规定,宴请客户的人数不得超过30人,每人费用不得超过500元。
根据这个情况,我们可以计算出业务招待费的总额为30人 * 500元 = 15000元。
2. 案例二:某企业决定举办一场产品发布会,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关注该产品,决定在广告媒体上进行宣传。
根据企业的预算,广宣费的总额不得超过100000元。
经过市场调研,企业决定在电视、报纸和网络上进行广告宣传。
根据各个媒体的报价,电视广告费用为30000元,报纸广告费用为20000元,网络广告费用为50000元。
根据这个情况,我们可以计算出广宣费的总额为30000元 + 20000元 + 50000元 = 100000元。
3. 案例三:某企业决定举办一场产品展示会,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参观,决定在展会期间提供免费的饮料和小吃。
根据预计的客户数量和每人的消费额,可以计算出业务招待费的总额。
假设预计参观客户为1000人,每人的消费额为10元,那么业务招待费的总额为1000人 * 10元 = 10000元。
4. 案例四:某企业决定开展一次产品推广活动,为了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售量,决定在社交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
根据企业的预算,广宣费的总额不得超过50000元。
经过市场调研,企业决定在微博、微信和抖音上进行广告宣传。
根据各个平台的报价,微博广告费用为20000元,微信广告费用为15000元,抖音广告费用为15000元。
根据这个情况,我们可以计算出广宣费的总额为20000元 + 15000元 + 15000元 = 50000元。
5. 案例五:某企业决定举办一次客户答谢会,为了感谢长期合作的客户,决定组织一次豪华游轮之旅。
财税实务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特殊政策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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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特殊政策延续
企业发生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是一件很平常的事,因此,给予所得税税前扣除也是理所当然的,然而,这种费用又是说不清的,于是采用了比例限度扣除的办法。
一、一般企业的扣除规定
(一)扣除标准
根据《所得税法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费用支出必须要符合条件,具体是什么呢?我想至少费用是真实的,取得的凭证是依法取得的,并且开具规范的。
比如,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在索取用于费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根据税总2017年第16号公告的要求,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俗称税号);销售方在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税号,否则属于不符合条件的税收凭证,自然难以税前扣除。
注意:如果需要索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规定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的,则不受开具限制。
2.对于超过部分不是从此不得扣除,而是可以结转以后年度。
(二)计算限额的基数确认
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收入额应包括视同销售。
广告费、业务宣传纳税筹划案例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纳税筹划案例广告费和业务宣扬费税法相干规定:1.《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产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扬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09]72号文件规定,对化装品制作、医药制作和饮料制作(不含酒类制作,下同)企业产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扬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扬费支出,一律不得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实行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不容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援助支出,是指企业产生的与生产经营运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一、准确选择广告情势,兼顾部署广告费支出企业可选用的广告情势很多,除了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等四大媒体广告外,还有橱窗广告、霓虹灯广告、路牌广告、交通广告、电子广告、传真广告、网络广告等。
但在税务处置上,广告费必需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同意的专门机构制造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必定的媒体传布。
由于企业产生的广告宣扬费在会计核算上计入营业费用,直接减少本年利润,广告宣扬支出应适度;由于税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扬费的扣除比例不同,应在确保广告宣扬后果的前提下,准确选择广告情势,根据销售打算合理部署广告费、业务宣扬费支出预算,合理部署广告费、业务宣扬费支出的比例和金额,确保税前扣除最大化。
尽管广告费超越比例部分可无穷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是过度的广告费支出,不仅会抵减年度利润,而且会因超越比例而进行纳税调剂,从而加重当期税收累赘。
因此,企业应准确选择广告情势,优化广告费、业务宣扬费支出,注意把持其支出,最好不要超过限额,因为超过限额的广告费支出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意味着提前纳税。
广告业务宣传费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营业外支出——赞助支出 20 贷:银行存款 100
计算广告宣传费限额=(500+100)×15%=90(万元),计算技术包括 销售收入 500万元和其他业务收入 100万元,营业外收入 60万元不包括 在收入基数之内。 确认准予税前扣除数=80万元,实际发生额 80万元,广告费准予扣除 限额 90万元,因 80万元可不超限额,可全额扣除;赞助费需纳税调整 增加 20万元。 【例 2】广告费超限额的情形乙化妆品制造企业 2009年“主营业务收 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 2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为 700万元,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为 300万元,“营业外收入”中非 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10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 50万元,广告宣传费费支 出 940万元,会计利润 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 25%,所得税会 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2009年广告宣传费计提基数:2000+700+300=3000(万元):“营业
940万元,形成 4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登入备查账簿中。 3.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该广告宣传费支出因按照会计准则规 定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不体现为期末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如果 将其视为资产,其账面价值为 0。 因按照税法规定,该类支出税前列支有一定的标准限制,当期可予税 前扣除 900万元,当期未予税前扣除的 40万元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其 计税基础为 40万元。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0 与其计税基础 40万元之间 产生了 4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可减少企业的应 纳税所得额,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 延所得税资产:40×25%=10(万元)。 4.应交所得税:(100+40)×25%=35(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25 递延所得税资产(广告费项目) 1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5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例题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例题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通常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常见支出项目。
这些费用可以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作为成本进行扣除,以减少企业
的应纳税所得额。
广告费是企业为推广产品或服务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在媒体上
发布广告、举办促销活动等。
这些费用可以作为营业成本在损益表
中扣除,从而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宣传费是企业为提高知名度、宣传企业形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展览、赞助活动、公关费用等。
这些费用也可以作为营业
成本在损益表中扣除,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时,企业需要遵守税法和会计准则
的规定,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同时,需要妥善保存相关的
票据和凭证,以备税务机关的审查和核实。
总的来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有助于企业降低税负,
促进经营发展,但需要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
广告宣传费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广告宣传费纳税筹划案例分析广告宣传费纳税筹划案例分析盈利甲公司为一家生产经营企业,其从事行业发生的广告宣传费根据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
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虽然不能税前扣除广告宣传费支出,但甲公司为了不断扩大市场份额,每年还是要投入相当金额的广告宣传费用于企业形象宣传。
以2016年为例,当年的财务预算预计投入广告宣传费用6000万元,因不能在税前扣除,将调增应纳所得税额6000×25%=1500万元。
对此,企业有没有降低广告宣传费支出成本的空间呢?如果对生产经营流程进行分析,就可合理合法选择如下筹划思路:1.可考虑将委托他人促销改为员工促销。
甲公司实行一品一策的营销策略,对新产品及新区域开拓采取终端营销策略,主要依靠人员直接对零售商进行产品宣传。
xx年以前受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政策所限,甲公司为避免因计税工资纳税调增而委托广告公司进行上门宣传。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可考虑招聘一些员工进行促销。
如现拟开拓一新区域市场,在支付媒体广告费和提供实物促销品的同时,还需安排30个人计划用6个月的时间去上门促销。
如招聘员工按人均月工资2000元计算,合计需6×30×2000=36万元,加上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合计为40万元。
如委托广告公司促销,假定也需支付促销费用40万元。
因自xx年1月1日起,其发生的广告宣传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如继续委托广告公司运作,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相应应缴所得税400000×25%=10万元。
相比之下,招聘员工促销为佳。
不过,企业在选择营销策略时,不能只顾及税收因素,还应从多个方面去考虑,如招聘员工促销还应考虑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综合比较。
2.可考虑由一些供应商进行广告宣传。
甲公司为降低产品制造成本,投资控股了一些多元化企业作为原材料供应商。
甲公司所投资的这些多元化企业经营效益尚可,每年均有利润可分配。
广告费扣除案例
品牌管理企业
广告企业
流程设计案例
案例二:广告宣传流程设计之一——将广告转嫁给经销商
生产企业 经销商
广告企业
生产企业
经销商
广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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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设计案例
案例二:广告宣传流程设计之二——成立独立销售公司
生产企业 经销商
广告企业
生产企业
独立销售公司
经销商Βιβλιοθήκη 广告企业广告企业流程设计案例
案例二:广告宣传流程设计之三——品牌管理企业
广告费案例
税法规定 1、香烟广告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白酒广告能否税前扣除? 2、一般行业销售收入15%以内可在当年扣除,剩 余部分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 3、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 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 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判断和认定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判断和认定2015年9月1日即将施行的《广告法》加大了对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突破了过去以广告费用为标准计算处罚幅度的瓶颈,增加了对“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予以重罚的规定(底线10万元、高限可达2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证照等)。
新《广告法》的这些规定,对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广告法》没有对“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情形予以界定,相关行政或司法解释尚未出台。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谈个人对此问题的理解。
1.2.3.4.5.(询问)二、广告费用明显偏低的判断和认定不同地域、不同载体、不同时段、不同形式的同一内容的广告,费用存在差异,不能一概而论。
“广告费用明显偏低”是根据涉案行为人提供的数据材料,参照当地(案发地)相关广告的一般费用标准而作出的判断。
虽然这种判断主要依赖执法者的主观判断,但绝对不能任性执法,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通过现场检查或调查相关情况还原事实真相。
那么广告费用究竟低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为“偏低”?新《广告法》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执法者根据日常工作经验和相关司法实践,以行为发生地的一般经营者的标准以及物价部门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为参考,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分析、判断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精心整理〔2009〕5号)第十九条将“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这种比例有其合理性,基层执法人员在实践中不妨借鉴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灵活运用。
笔者认为,基于广告自身不同的特点,执法时应注意把握三个重点。
1.对比分析必须以相同或类似广告为基础,以案发时的客观事实为背景,减少或避免主观因素影响。
2.影响广告费用的主要因素有广告的种类、数量、规格和价格等,在计量单位一致的前提下,只有价格才具有可比性,价格差异可以反映出费用偏低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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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广告发布费”如何认定案例
案件某传媒公司虚增进项税额
A传媒公司从事图书批发零售、报纸、期刊、电子刊物制作发行,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等业务。
A传媒公司有两家关联单位,分别是B报社(A传媒公司最大的股东)和C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负责新媒体业务)。
A传媒公司代理B报社广告业务和发行业务,同时从事杂志经营业务和新媒体业务,取得的主要收入为广告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比80%。
A传媒公司成立后,与B报社签订了一份“委托经营管理协议”,B报社将报纸的经营业务管理权授予A传媒公司,包括发行、广告发布、经营业务等。
A传媒公司因履行协议中的委托经营业务而获得的主营业务收入,按照18%的比例向B报社支付委托经营收益。
A传媒公司于2012年10月实行“营改增”试点。
在此之前,A 传媒公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来源主要是购买印刷报纸所需的纸
张和印刷业务,根据广告占整体报纸版面尺寸的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额。
“营改增”之后,抵扣的进项税发票主要是B报社开具的“广告发布费”(税率为6%)及“报纸”(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市税务机关检查人员在对A传媒公司实施检查时,发现其有两个涉税问题:
其一,A传媒公司2012年11月取得了B报社开具的应税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12年11月进行抵扣。
但该项业务发生于2012年8月~10月期间,而该企业“营改增”试点开始于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