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案例分析】这个业务符合-三流一致-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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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这个业务符合”三流一致”要求吗?
【基本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但实际上由乙公司下属丙分公司提供货物,并由丙分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发票,甲公司将款项支付给了丙公司。那么,甲公司取得的发票是否合格?能否做进项税额抵扣?是否符合“三流一致”要求?
【案例分析】
一、“三流一致”的说法通常不包含“合同流”
所谓的“三流一致”是指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相互统一。在实际工作中,不是每一笔购销业务都会签合同,因此,也无法完全依据“合同流”判断业务的真实性。比如上述案例,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没有执行,而是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情况下直接和丙公司发生交易,也属于正常情况,不能否认这种业务的真实性。
二、“三流一致”的来源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中“三流一致”的来源一般指的是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1995年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作出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