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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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人员公示名单(五)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拟聘人员公示名单(五)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姓名
陆真荣 陈冰洁 王泽勇 陈斯强 张文卓 袁萍 刘瑞霞 聂慧 厉焘 马丽萍 邹杨 梁译中 罗燕冰 李华 陈鹏 张志玲 谢帆 吕寅驹 钟惠敏 刘亚莎 孙佳佳 王昇 陈娜
性别
男 女 男 男 女 女 女 女 男 女 男 女 女 女 男 女 男 男 女 女 男 女 女
出生年月
1982-08-10 1988-07-10 1986-09-10 1988-03-02 1987-02-01 1985-08-04 1986-06-17 1986-11-01 1986-11-20 1990-05-20 1989-09-10 1988-01-17 1990-10-04 1989-10-08 1983-07-27 1989-12-01 1986-11-03 1987-04-11 1986-11-04 1988-09-07 1985-07-29 1988-01-02 1988-02-11
1301B054 1301B055 1301B056 1301B057 1301B058 1301D016 1301D026 1301D027 1301D028 1301D028 1301D029 1301D030 1301D031 1301D044 1301D044 1301D046 1301D046 1301D046 1301D050 1301D050 1301D052 1301D052 1301D052 1301D053 1301D053 1301D053
蔡葭霖 钟满妮 刘小琳 黄伟雄 靳晓敏 汤大巍 邓杏 关燕婷 田贵梁 林安妮 雷应花 许盼 苏轩绵 焦程佳 程干 余卫琦 周旭 徐立 段珊珊 马伟杰 杜童龄 奚丽丽 刘效良 杨雪静 崔鑫 黄乘斌
男 女 女 男 女 女 女 女 男 女 女 女 男 女 男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女 女 女 女 男

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

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

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预案有什么区别一、指代不同1、应急救援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copy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2、应急预案: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

二、特点不同1、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2、应急预案: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强有力的应急工程救援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应对自如的相互支持系统;充分备灾的保障供应体系;体现综合救援的应急队伍等。

三、规定不同1、应急救援预案:要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2、应急预案:应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2、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谁来编写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百导则》,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写应急预案前,应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分工,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编制任务、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

事故应急预案不一定应该是由安度全人员来编制,也可以提出方案有其他人来撰写,或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编制。

(2)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扩展资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知制导则道》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内变化的;容(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深城法[2002]3号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深城法[2002]3号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正文:----------------------------------------------------------------------------------------------------------------------------------------------------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深城法[2002]3号)为规范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城市管理执法实际,制定《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条市、区执法局是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决定》第三条规定的处罚权,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

区执法局派驻街道办事处、镇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以区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条市、区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规范、文明、及时的行政执法原则。

第五条市、区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

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深圳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深圳市宝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分级标准(参照《深圳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火灾事故应急分级标准(参照《深圳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交通事故应急分级标准(参照《深圳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参照《深圳市宝安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深宝府(2006)47号])
★城市燃气事故应急分级标准(摘自《深圳市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分级标准(参照《宝安区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和《深圳市重特大
★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摘自《宝安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参照《广东省群体性事件处置办法》和《深圳市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深城管通[2010]14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12.16【实施日期】2010.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城管通〔2010〕14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工作部门“三定”方案,我局对《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8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户外广告设置02 设置非交通设施03 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04 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许可05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06 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07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08 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09 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10 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内运输11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12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13 木材运输许可14 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15 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16 征用占用林地17 生态公益林砍伐(初审)18 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01号许可事项:户外广告设置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在深圳市设置户外广告。

包括利用所有公共用地和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

本实施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广告牌、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广告设施(不含公交候车亭和的士停靠站广告设施)。

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使用权或者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

非公共用地,是指政府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即业主所有的房地产或业主所有的其他物体。

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1994年3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6月4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洪水、台风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及时组织抢险救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洪水、台风的防御及抢险救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特区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各区三防指挥部在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及驻深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及基干民兵等,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在市、区三防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或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第四条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章抢险救灾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三防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是市三防指挥部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为:(一)编制洪水、台风灾害的风险图表;(二)发布排洪预警信号;(三)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工作,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四)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命令,发布灾情公报;(五)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公布临时避险场地的位置及撤退、疏散的路线;(六)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决定,组织临时抢险救灾队伍;(七)经市三防指挥部授权,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八)完成市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抢险救灾期间,市公安机关负责指挥灾民的疏散及撤退,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陆地的突击救生。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和申报材料指引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和申报材料指引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和申报材料指引深圳市建筑工务署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前言我署是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集中管理机构。

在进行政府工程报建过程当中,时间长、资料复杂等问题始终是困扰我署前期工作的难题。

报建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对报建程序进行了解和熟悉。

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报建工作,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我署组织技术力量,依照《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65号)、《深圳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申报材料指引》等文件的要求,通过对市各有关职能局进行调研后,编制了本指引。

本指引以政府投资工程报建流程为主线,全面、细致地介绍了报建流程中的办文程序、所需申报资料等内容,同时结合我署的工作实际,总结实践经验,对原有报建程序进行了优化,目的在于引导和辅助有关工作人员的报建工作。

我们希望通过本指引,提高政府投资工程报建业务水平,加快报建业务进程,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作出应有的贡献。

由于时间仓促,疏漏在所难免。

因此还请同志们在使用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宝贵意见。

目录第一章市建筑工务署驻窗口工作机构与工作人员职责第二章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报建流程2.1房建类2.2市政类第三章申报材料3.1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1.1项目建议书3.2 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3.2.1选址意见书3.2.2用地规划许可证3.2.3方案审查3.2.4扩初设计审批3.2.5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3.2.6工程规划许可证3.2.7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2.8遗失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2.9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3.3 人居环境委员会3.3.1环评审批3.4 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3.4.1消防审核3.4.2重新申报消防审核3.4.3消防验收3.4.4消防复验3.5 应急管理办公室3.5.1人防方案报建3.6 水务局3.6.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3.6.2城市排水许可3.7 城市管理局3.7.1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3.8 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3.8.1用地预审3.8.2征(收)地3.10 交通运输委员会3.10.1港口岸线的使用(初审)3.10.2港口建设项目3.10.3市管地方公路建设项目开工3.11 住房和建设局3.11.1监理招标公告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3.11.2施工招标公告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3.11.3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备案3.11.4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3.11.5 监理直接发包审批3.11.6施工直接发包审批3.11.7申报施工许可证3.11.9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申报在建工程产权变更的或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被撤换的,应重新申请施工许可资料清单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工程名称变更申请延期开工已取得《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工程换领施工许可证停工登记复工申请第四章业务受理地点第五章其他产权单位业务受理范围及联系方式第一章市建筑工务署驻窗口工作机构与工作人员职责1.1窗口工作机构我署驻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由分管署领导分管、前期处具体负责管理,从前期处、合同预算处、土地开发中心、工程管理站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组成窗口小组,窗口负责人为前期处驻窗口成员。

《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

《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

《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一、评估工作概述(一)评估背景2015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这一新的历史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该实施纲要在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篇章中规定“(要)定期开展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提高政府立法科学性。

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深圳市政府不断践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积极稳步推进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2017年4月13日,经市政府同意,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2017 年度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深法治办[2017] 94 号)一文,就2017年度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主要目标、评估对象及评估责任单位、评估工作机制、评估内容、评估方法、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等作出具体安排。

在2017年度深圳市政府规章评估工作中,《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属于评估对象之一,评估责任单位为深圳市水务局。

自《规定》实施以来,深圳市有效地抵御或者减轻了台风暴雨带来或者造成的损失。

但由于自然气候变化异常、社会经济形势巨变、城市发展突飞猛进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要求或者变化。

同时,随着国家法律法规、广东省人大条例及政府规章等上位法的建立健全以及深圳市台风暴雨其他相关规定的变化,《规定》迫切需要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规定》提出保留、修改、废止、法律效力位阶提升等处置。

(二)评估对象20世纪90年代初,台风暴雨对深圳带来严重灾害。

经研究认为,缺乏具体明确和可操作性以及可实施性的台风暴雨应对法规制度是受灾严重的原因之一。

有鉴于此,在学习香港抵御台风暴雨灾害的经验基础上,1994年3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一届7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第27号令)。

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

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

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市范围内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印发、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监督和检查等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五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可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预案构成种类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实际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及时完善。

第六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或派出机构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制定并管理。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有关职能机构或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印发实施。

(三)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

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深府办函〔2012〕1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编制、审查、批准、印发、备案、公布、修订、宣教培训、演练、监督和检查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预案体系 第五条我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应急预案、区(新区)应急预案、基层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五大类组成。

(一)市应急预案。

市应急预案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市部门应急预案。

其中,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市专项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自身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二)区(新区)应急预案。

参照市有关做法,区(新区)应急预案包括区(新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三)基层应急行动方案。

基层应急行动方案是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落实区(新区)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而制定的应急行动方案。

城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案例研究——以深圳应对台风“山竹”为例

城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案例研究——以深圳应对台风“山竹”为例

城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案例研究——以深圳应对台风“山竹”为例姚景山◆摘要:城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是城市安全的守护者,在城市管理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通过对深圳市应对台风“山竹”案例的实证分析,以整体性治理理论为基础,从应急管理理念、主体和机制方面进行分析,进一步了解我国城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在实际情况中的应用。

关键词:整体性治理;城市应急管理;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一、前言多年来,我国成功应对地震、雪灾以及多次洪涝灾害,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方面已拥有丰富的经验。

深圳位于广东省中南沿海地区,夏季盛行偏东南风,2018年“山竹”过境时,深圳市政府表现出了出色的应急管理能力。

本文选取深圳市应对“山竹”的案例,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对其进行分析,进一步了解我国城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在实际情况中的应用。

二、文献回顾我国长期以来重视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的建设,也引发众多学者的关注,并在应急管理的理念、体系和实践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

在理念方面,刘霞,向良云(2007)构建了公共危机治理的理论框架,尝试弥补公共危机管理理论的不足;童星,陶鹏(2013)进一步提出应注重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置相结合;2014年,总体国家安全观成为指导我国应急管理实践的重要思想,为新时代应急管理的发展奠定了总体基调。

但这些理念中,大多强调多元参与和协同治理,对整体性治理关注较少,应急管理作为一个协同、动态、持续、整合的管理过程,与整体性治理理论高度契合,因此,本文选取整体性治理理论对应急管理案例进行分析。

在应急管理体系研究方面,专家学者对应急管理的主体、体制和机制等方面开展研究。

有学者认为,公民和社会组织在应急管理方面有一定优势,应该推动我国应急管理的社会参与。

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应急管理已成为常态,因此需要结合实践进一步探讨,应急管理体系也需要结合我国实践进一步分析。

三、案例概述2018年,台风“山竹”(2018年22号台风)造成广东、广西等省(区)近3万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52亿元,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机构改革背景下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变迁的走向

机构改革背景下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变迁的走向

特区实践与理论 二〇一八年 第六期PRACTICE AND THEORY OF SEZS深圳在探索应急管理机构改革的过程中,曾两度引发热议:一次是2009年将市安监局划进市应急办,形成了应急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深圳模式”;一次是2016年1月,光明特大滑坡事故后不到1个月,又把市安监局从市应急办独立出来。

短短7年时间,“深圳模式”的命运为何有如此变故?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等13个部门的相关职能予以整合,组建全新的应急管理部,深圳市安监局又面临何去何从的问题。

分析深圳市应急管理机构变迁的原因,剖析其在实践中遭遇的困境,明确未来应急管理机构的走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变迁的脉络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市应急管理机构演变经历了五个阶段。

(一)部门管理(1980—1997年)1980年深圳经济特区成立后,与全国一样,深圳建立的是以部门为主的分类管理体制,①应急管理职责分散在民政、卫生、公安、口岸等相关职能部门。

1992年市政府办公厅下的市长专线办与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合署办公,配合市领导协调处置突发事件。

这种针对单一灾种的应急管理机构在应对所设机构管理范围以内的突发事件时,各部门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应对有力。

 (二)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1998—2003年) 随着各级各类突发事件越来越具有综合性、复合型,为了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综合协调问题,深圳逐渐形成了由议事协调机构牵头的应急协调机制。

1998年,成立了由市长任总指挥的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作为全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层面的领导和指挥机构,该委员会先后设置了14个常设性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消防指挥中心、交通管理指挥中心、医疗急救中心、海上机构改革背景下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变迁的走向李永清摘 要:应急管理机构是应急管理体制的核心要素特征,对整个应急管理体系的运行效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立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这一大视野大格局,运用历史分析法和文献分析法,考察改革开放以来深圳市应急管理机构演变的历史背景、变迁路径以及内在逻辑,反省深圳市应急管理机构变迁的成败得失。

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启用运行和关闭管理,适用本办法。

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经政府规划、建设或者改造,用于群众避险安置的安全场所。

第四条应急避难场所按照场地类型,分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和室内应急避难场所两类。

第五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公布全市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制定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责任。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以外)管理工作;制定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汇总、报送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并对外公布;组织本辖区应急避难场所启用运行及关闭工作。

市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直属学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市属高等院校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教育部门开展学校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市属福利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各区民政部门开展区属福利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市属技工学校等相关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市属文化场馆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指导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开展区属体育设施、文化馆(站)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汇总、报送相关应急避难场所信息。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适用区域】深圳市【发布时间】2015-07-04【生效时间】2015-09-01【关键词】道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27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5年7月4日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秩序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单轨、磁悬浮轨道等自成封闭体系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车辆及供电、通信、通风、环控、消防、售检票等机电系统设备、设施。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遵循安全运营、规范服务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二)审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运营服务标准并监督其执行;(三)指导运营单位制定乘客守则;(四)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运营服务等职责情况;(五)根据职责组织制定和统筹实施市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和处理影响运营安全和公共服务的重大行车事故、设备系统严重故障、行车大面积或者长时间延误等事件及乘客投诉;(六)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票价,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指导运营单位制定相关的票卡制式标准、票务政策及线网票款清分规则;(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协调各运营单位和线路间的服务安排和管理分工等事项;(八)依法查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02]15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02]15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8月23日深府[2002]157号)《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深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深圳市范围内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必须进行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执法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六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公安机关安排适量警力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统一或专项执法行动。

第二章职能与职责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以下职能:(一)行使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绿化、风景区、市政设施、爱国卫生、犬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和未经批准焚烧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规定,违法凿井、损坏消防栓等供水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章搭建和开采河砂、毁坏植被采石取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档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流动无照商贩和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挖掘道路或违法占用道路施工、摆摊设点、堆放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七)行使房屋租赁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八)行使畜禽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九)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1.15•【字号】深应急办字[2013]90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应急办字〔2013〕90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2013年11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项)行政许可事项:人防工程报建、拆除审核一、行政许可内容应建人防工程的拆除、自建、免建。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三)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人防工程拆除1.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2.选择补建的,被拆除人防工程抗力等级高于核6级的,按原等级补建;低于核6级的,按核6级补建。

补建的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要求,符合战时和平时的功能要求,技术上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机密)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等有关技术要求;3.不进行补建的,按易地建设标准补偿易地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建设。

《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

《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
修订部分征求意见对照稿
序号
违法行为编号
违法行为
描述
法规规定
处罚依据
实施标准
(2019年版)
实施标准
(2020年版)
修订说明
1
1002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一)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二)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
(三)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本规定所称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以下单位:
(一)非煤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深府办[2011]8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深府办[2011]8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深府办〔2011〕8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应急物资储备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一项长期的日常性工作,建立完善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保障。

为全面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8〕49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建立我市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有效满足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确保受灾群众得到食物、饮用水、衣物、医疗卫生、避难场所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救助。

二、储备原则(一)统筹规划,资源共享。

应急物资储备由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统筹规划、调度,纳入市政府重要物资储备管理范畴,由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实现资源共享。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要根据市、区、街道管辖实际人口、经济发展规模和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应急物资储备数量,重点保障我市常发、易造成群死群伤灾种(如台风、暴雨、滑坡、交通事故、火灾、危化品安全事故等)的应急物资储备。

(三)形式多样,节约实效。

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市场资源,开拓社会代储渠道,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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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发布)
【发布部门】深圳市城市管理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5-08-13【生效时间】2015-08-13【关键词】安全,事故与应急【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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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深圳市应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是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防、控制、应对、恢复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管局系统内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信息公开,引导舆论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成立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全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市城管局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设在局安监办,主任由局安监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局安监办副主任担任,应急办由3至5名工作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及备案工作;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及组织协调和指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和评估工作;负责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的调配使用工作。

第七条市城管局应急总值班室,设在市城管监督指挥中心,主任由市城管监督指挥中心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城管监控指挥中心副主任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全局24小时应急值守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接警、信息的收集和上传下达工作;负责与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业务对接;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包括应急准备、应急过程、灾害程度、处置结果等)按一般情况每天一报,较大以上情况2小时一报、特别重大情况即时报告的规定书面或短信或电话报局长、分管局领导、局应急办、局办公室,并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时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或市政府相关部门。

负责对直属各单位应急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城管局应急指挥平台设在市城管监控指挥中心。

第八条市城管局直属各单位应成立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应急管理工
作。

建立健全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第九条市城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三防、森林防火、安全生产事故、垃圾处理、游乐设施、户外广告、路灯照明等专项应急机构,在市城管局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和指挥同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条市城管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

第十一条市城管局各级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计划,保证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第十二条市城管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应急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公共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承担各项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任务。

(二)负责本单位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和备案工作。

加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至2次应急演练。

(三)负责启动本级总体应急预案及各专项应急预案,及时有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应急值守工作和应急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及调配使用工作。

第十三条市城管局各级应当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队、公安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第三章预案管理
第十四条市城管局建立的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直属单位(或部门)应急预案、外包服务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五大类组成。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由局应急办牵头组织编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直属单位(或部门)应急预案参照市城管局应急预案的有关式样自行制定。

外包服务单位、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制定应急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经市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组评审后,报市应急办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应急预案应当每2至3年修订一次,保障其可操作性。

第四章监测与预警
第十六条市城管局系统内常见突发公共事件现状及趋势。

深圳是一座新兴的国际现代化城市,其地理位置特殊,城市化特点尤其突出,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紧密相关,气象、地质环境不稳定,随着经济要素高度聚集,城市人口剧增,社会元素结构复杂,城市管理范围及内容的增多,城市管理和被管理的矛盾突出,形成了自然灾害和非自然灾害并发,灾害种类繁多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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