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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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第三版案例分析

WTO第三版案例分析

WTO规则第一篇(1—4章)1.阿根廷和欧共体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纠纷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后,由于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出口农产品到这两个国家比以前困难。

1987年初,美国和欧共体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作为补救措施,欧共体向美国提供年进口230万玉米和高粱的配额,限期为4年。

阿根廷为主要农产品出口国,其出口的主要农产品也是玉米和高粱,它要求在欧共体得到与美国同样的待遇。

1987年阿根廷向GATT申诉,认为欧共体违反了GATT第24条款的规定,即加入关税同盟时寻求提高约束性关税的GATT成员在修改关税减让表时,应与其他成员进行关于补偿性调整的谈判。

最后,欧共体和阿根廷达成协议,欧共体向阿根廷提供了和美国相同的配额,同时还增加了一些肉类配额。

1990年,美欧协议延长,欧阿协议也相应延长。

2.巴西、智利等9国的烟草制品立法问题纠纷1993年,美国签署了一项法令,要求国内的卷烟制造商在生产中至少使用75%的本国原料,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法令还规定了对进口征收国内税、检查费。

1993年前,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加拿大,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泰国,津巴布韦向美国出口的烟草达到91000吨,总价值为亿美元。

新法令的实施将大大影响这些国家对美国的烟草出口。

1993年12月17日,巴西,智利等8国提出申诉,认为美国关于关于烟草制品的立法违反了GATT第3条第5款向GATT第3条第5款。

即“缔约方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条例规定的某一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缔约方,也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1994年1月25日,专家组成立。

1994年9月,专家组提交调查报告,认为美国政府的法令实际上是内部数量限制措施,不符合GATT第3条。

1994年10月4日,通过专家组报告,巴西,智利等9国胜诉。

3.美国与欧共体关于维生素类药的关税纠纷对于维生素类药物,美国早先的关税是按照美国售价法计算的,药用维生素B12是4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大陆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大陆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大陆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海关总署: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7]3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3.13
【实施日期】2007.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大陆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

(税委会[2007]3号 2007年3月13日)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促进台湾农产品在大陆销售,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7年3月20日起,对甘蓝等11种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蔬菜、鲳鱼等8种由台湾籍渔船打捞的或在台湾地区养殖的进口水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

附件:大陆对部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农产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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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诉加拿大、韩国和美国新闻纸反倾销案—中国反倾销第一案

中国诉加拿大、韩国和美国新闻纸反倾销案—中国反倾销第一案

企 业 囚 库 存 品 仓 库 装 不
益 和 产 业 经 济 安 全 ,中 国 9 新 闻 加 拿 大 、韩 国 和 美 国 的 新 闻 纸 ,中 家 下 , { 将 积 压 的 新 闻 纸 堆 到 食 得
纸 厂勇敢 地 拿起 了反 倾 销武器 , 提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进 口税 则 号 为 堂 、室 内 体 育 场 ,甚 至 办 公 室 ;一
坏 ,并 且 呈 现 愈 演 愈 烈 的 态 势 。 自 1 9 9 7年 3月 2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8月份 ,进 口新 闻 纸 的 报 关 量 即 达 5 19 年 3月 2 97 5日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和 国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条例 》 布 实 3 4 t 由 于 大 量 低 价 进 口 新 闻 颁 5. 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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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 3 由于 这 些 国家 新 闻 纸 产 品 的 倾 害 及 损 害 程 度 进 行 了 调 查 。 l 9 能 消 除 倾 销 对 我 国 国 内 新 闻纸 产 业 8 9
销 , 经 使 我 国新 闻纸 生 产 企 业 的 年 1 l 已 月 2日, 外经 贸部 向各 出 口国 造成 的 损害 而未 被接 受 。
美 元 /t 5 、5 0美 元 /t 。从 被 诉 产 品 外 经 贸 部 和 国家 经 贸 委 提 出 了 对 原 量 仅 为 4.7 , 1 9 97t 9 6年 进 口量 则 在 过 去 一年 向 中 国 出 口 的 价 格 与 其
产 于 加 拿 大 、 国 和 美 国 的 进 口新 升 至 3 . 万 t 韩 56 。进 入 1 9 9 7年 ,上 述 在 出 口 国 或 原 产 国 正 常 贸 易 中 用 于 闻 纸 进 行 反 倾 销 调 查 的 申请 。 是 国 家 的 倾 销 幅 度 继 续 增 大 , 仅 1 这 ~ 消 费的 价格 相 比 ,存 在倾 销价 格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通知
Regulations 法规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统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 元及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 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 行监测时,其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 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 的排放量;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 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 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 税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 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纳税人应当 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 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第 81 号)的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 排放量。其中,相关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方法中产排污系数为区 间值的,纳税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的产排污系数值;纳 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生态 环境部尚未规定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暂由纳税人参 照缴纳排污费时依据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及抽样测算方法 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关于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的计算问题 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 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其中,色度的污染当量数,以污水排放 量乘以色度超标倍数再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业 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除以适用 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 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正文:----------------------------------------------------------------------------------------------------------------------------------------------------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2004年12月6日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措施项下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货物的原产地。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第四条“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第五条“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第六条“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用公式表示如下: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工厂交货价×100%≥30%“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终止辛醇案反倾销调查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终止辛醇案反倾销调查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终止辛醇案反倾销调查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1.31•【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号•【施行日期】2007.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终止辛醇案反倾销调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9月15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516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步裁定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存在倾销;国内辛醇产业未受到实质损害。

二、终止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被调查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决定自2007年1月31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的反倾销调查。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9月15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反倾销措施期终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反倾销措施期终复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标 签】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措施【颁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文 号】税委会﹝2008﹞35号【发文日期】2008-10-31【实施时间】2008-10-3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进出口货物监管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件失效。

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8]42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以下简称TDI)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仍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03]22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裁定税率调整的决定》(税委会[2005]35号)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其中,日本三井化学聚氨酯株式会社(MITSUICHEMICALSPOLYURETHANES,INC.)和日本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TAKEDACHEMICALS,INC.)的反倾销税税率按照商务部2006年第5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税委会[2003]22号文件所规定的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起执行。

2024届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初级中学中考历史最后冲刺模拟试卷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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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届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初级中学中考历史最后冲刺模拟试卷注意事项:1.答卷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和座位号填写在试题卷和答题卡上。

用2B铅笔将试卷类型(B)填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上。

将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右上角"条形码粘贴处"。

2.作答选择题时,选出每小题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选项的答案信息点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

答案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3.非选择题必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答案必须写在答题卡各题目指定区域内相应位置上;如需改动,先划掉原来的答案,然后再写上新答案;不准使用铅笔和涂改液。

不按以上要求作答无效。

4.考生必须保证答题卡的整洁。

考试结束后,请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1.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中国离不开世界,世界也离不开中国。

下列事件表明中国在21世纪主动顺应世界经济全球化潮流的是A.中国重返联合国B.中日邦交正常化C.中国加入亚太经合组织D.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革命道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以邓小平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开创了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

两者的共同点是()A.以阶级斗争为纲B.以经济建设为中心C.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D.形成了鲜明特色的指导理论3.亚历山大二世的改革影响之大,被人称为法国大革命后最伟大的社会运动,因此他获得了“解放者”的名号。

亚历山大二世解放的对象是A.奴隶B.农奴C.农民D.工人4.罗斯福新政的中心措施是。

A.在农业方面B.国家对工业的调整C.整顿银行D.兴建公共工程5.“以前它是个前工业时代的封建国家,到19世纪末,新日本——西方影响和日本传统的混合物——成为一个正在上升的帝国。

它很快成为西方一个可怕的竞争对手。

”促使日本完成以上重大跨越的根本因素是()A.发动战争,开拓海外市场B.解放奴隶,维护国家统一C.明治维新,发展资本主义D.科技立国,重视人才培养6.我国古代史上结束分裂实现统一的朝代有()①秦朝②西汉③西晋④宋⑤隋⑥唐⑦元⑧明A.①②③④B.⑤⑥⑦⑧C.①③⑤⑦D.①④⑦7.胡锦涛指出:“中国共产党人是孙中山先生开创的革命事业最坚定的支持者、最亲密的合作者、最忠实的继承者。

中国第一例反倾销案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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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例反倾销案1997年底,9家中国造纸公司(吉林造纸集团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阳造纸集团公司,石砚造纸厂,齐齐哈尔造纸厂,鸭绿江造纸厂及福建南平造纸厂)联合向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

一、背景材料据称,1996年下半年以来,进口新闻纸价格平均比国产新闻纸低1000—1500元人民币,出现了新闻纸的大量进口。

据我国海关统计,1995年中国进口新闻纸只有4.5万公吨,1996年竟达35.6万公吨,而1997年仅1-8月份,就已进口35.36万公吨,使中国造纸业处境艰难,普遍存在开工不足、产量下降、库存增加、市场份额减少等问题。

以广州造纸厂为例,往年年产14.8万吨新闻纸可以全部售空,1997年的生产能力虽提高到了17万吨,但销量只有往年的74%,利润下降了60%。

而且,进口纸价格也在逐年下降,1995年每吨纸价格为649美元,1996年为460美元,1997年为350美元。

而新闻纸在美、加则售价较高,1995年为637美元,1996年为658美元,1997年为550美元。

在进口产品的冲击下,国内新闻纸产业已是岌岌可危,出现以下问题:●国内相同产品的产量严重萎缩。

1997年1—11月,上述九家新闻纸生产企业总产量比1996年同期下降20.57%;●国内相同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收入下降。

1997年1—11月,上述九家新闻纸生产企业销售量比1996年同期下降26.8%,销售收入比1996年同期下降40%;●国内相同产品价格被迫大幅度下降。

1997年1—11月,在成本趋高的情况下,新闻纸平均价格比1996年同期下降7%;●国内相同产品的库存大量积压。

1997年11月底,上述九家新闻纸生产企业机器平均开工率为90%,1997年下半年下降为60%左右;●国内新闻纸产业陷于严重亏损状态。

1996年上述九家新闻纸生产企业实现税前利润2.65亿元,1997年1—11月已处于全面亏损状态;●国内新闻纸产业失业率大幅攀升。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2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2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2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2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9.11.20【实施日期】2009.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2号)2003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6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实施为期5年的最终反倾销措施。

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分别发布2005年第115号公告、2006年第53号公告、2009年第2号公告、2009年第57号公告、2009年第58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2008年9月1日,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蓝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两家企业代表中国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

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烟台巨力异氰酯有限公司支持本次复审申请。

2008年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一致,即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91010。

该产品英文名称为Toluene Diisocyanate。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对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裁定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并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11月21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第61号公告、2005年第115号公告、2006年第53号公告、2009年第2号公告、2009年第57号公告、2009年第58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20年山东省《国际经济法》每日一练(第315套)

2020年山东省《国际经济法》每日一练(第315套)

2020年山东省《国际经济法》每日一练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由于不同的科目的题型不同,文档中可能会只有大分标题而没有题的情况发生,这是正常情况。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30题)1.2013年,中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柬埔寨、马来西亚等八国的橡胶制品展开反补贴调查。

根据我国《反补贴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下列关于此次反补贴调查的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我国商务部在确定进口橡胶制品是否存在补贴时必须证明出口国(地区)政府直接向出口商提供了现金形式的财政资助B.在反补贴调查期间,该八国政府或橡胶制品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中国商务部作出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改变价格C.如果我国商务部终局裁定决定对该八国进口橡胶制品征收反补贴税,该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不得超过10年D.如果中国橡胶制品进口商对商务部征收反补贴税的终局裁定不服,必须首先向商务部请求行政复审,对行政复审决定还不服,才能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中国银行应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的申请,开出以美国某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同时请求美国大通银行予以保兑。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大通银行同意保兑使中国银行免除了付款义务B.大通银行同意保兑使中国银行成为了担保行C.大通银行的付款责任独立于中国银行的付款责任D.中国银行仅在大通银行履行了保兑责任后承担付款责任3.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于合同中下列哪个问题引起的争议?A.合同成立B.风险转移C.知识产权担保D.合同的效力4.修帕公司与维塞公司签订了出口200吨农产品的合同,付款采用托收方式。

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

货到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维塞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效实施各项贸易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本条例。

具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第四条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二)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三)从该国(地区)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四)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五)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六)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七)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八)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九)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十)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十一)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十二)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第五条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一)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二)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三)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71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进口到中国境内的丙烯酸酯所使用的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71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进口到中国境内的丙烯酸酯所使用的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71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进口到中国境内的丙烯酸酯所使用的反倾销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5.11.23•【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71号•【施行日期】2005.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5号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00年11月23日起为5年。

2003年3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005年6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33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5年11月23日终止,并规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按该公告规定提出的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发起期终复审。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11月23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

终止征收反倾销税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号中列为:29161200。

特此公告。

商务部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税习题与答案

关税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下列选项中,关于我国关税税率及运用的表述,正确的是()。

A.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原走私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B.我国出口税则为二栏税率C.目前我国对新闻报纸实行滑准税D.溢卸进口货物事后确定需要补税的,按照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计税正确答案:C解析: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溢卸进口货物事后确定需要补税的,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如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是指货物的( )。

A.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B.组成计税价格C.到岸价格为基础的成交价格D.实际支付金额正确答案:A3、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予进出关境的( )。

A.货物B.货物和物品C.货物和劳务D. 物品正确答案:B4、出口货物的完税价,以下公式表述正确的是()。

A. 完税价=离岸价/(1-出口货物消费税率)B.完税价=离岸价/(1-出口关税率)C.完税价=离岸价/(1-出口货物增值税率)D.完税价=离岸价/(1+出口关税率)正确答案:D5、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以( )为基础确定的。

A.成交价格B.到岸价格加关税C.成交价格加进口增值税D.到岸价格正确答案:A6、关税征税对象包括货物和物品。

其中货物是指()。

A.馈赠物品B.个人邮递物品C. 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D.贸易性商品正确答案:D7、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设置,这种计征关税的方法称为()A.特惠税B.从量税C.复合税D.滑准税正确答案:D8、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征收特别关税由()决定。

A.海关总署B.国家税务总局C.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D.财政部正确答案:C9、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A.离岸价格B.申报价格C.到岸价格D.实际成交价格正确答案:D10、纳税义务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进出口关税条例

进出口关税条例

进出口关税条例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国务院发布。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二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

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

《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国务院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修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整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组成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进出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免税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章税率的运用第六条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前款规定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岐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

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品种、税率和起征、停征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05•【文号】税委会[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2006年7月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2006]16号)商务部、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 PBT树脂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6]26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 PBT树脂征收反倾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7月22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 PBT树脂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年7月22日起5年。

二、被调查产品为聚对苯二甲酸二丁醇脂,也称聚对苯二甲酸四亚甲基酯或聚丁烯对苯二甲酸脂,业界通常称之为PBT树脂,归在税则号:39079900,但不包括该税则号下的增强或改性的PBT树脂。

三、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台湾地区公司:1.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 Ltd): 6.24%2.其他台湾地区公司17.31%所有日本公司17.3%四、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对自2006年3月22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交的保证金,按本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6.12.06•【文号】•【施行日期】1986.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对进口石油产品原产地认定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1993年10月2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9月3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六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中有关两种税率运用的规定,正确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上款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是指:1.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2.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3.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4.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5.从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6.该国加工船加工以上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第三条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所称“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百分之三十及其以上的。

第四条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

第五条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中国新闻纸反倾销案

中国新闻纸反倾销案

新闻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列48010000)进行反倾销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现做出最终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公告立案。

1997年11月10日,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阳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石砚造纸厂、齐齐哈尔造纸厂、鸭绿江造纸厂和福建南平造纸厂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向外经贸部提出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开始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期为1996年12月10日至1997年12月9日。

(二)收集证据。

1998年1月12日,外经贸部向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出口商及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外经贸部共收到5家加拿大公司的答卷和1家韩国公司的答卷,未收到美国公司的答卷。

同时,国家经贸委于1998年1月15日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发放了损害调查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了答卷。

(三)初步裁定。

1998年7月9日外经贸部发布1998年第2号公告,公布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初步裁定认为,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并且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与进口产品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初裁结果,外经贸部决定,自1998年7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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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税委会[1999]14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05.18
【实施日期】1999.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
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1999年5月18日税委会〔1999〕14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拟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1999〕外经贸法发第113号)及其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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