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学技术委员会社会发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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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03.17•【字号】市科管字[1996]70号•【施行日期】1996.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1996年3月17日市科管字(1996)70号京财行(1996)367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结合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深化市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特提出以下实施要点。

一、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和任务1.在1985年3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引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十多年来,我市科研院所积极认真地进行了科技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市场机制的引入及其所发挥的作用,使科技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科研院所的科技实力和经济实力有了明显的增强;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和作用日益增长。

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中心任务,就是根据中央《决定》和本市《贯彻意见》的精神,落实“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进行科研院所的结构调整和人才分流。

在“九五”期间,初步完成科研院所的结构性调整。

2.按照国科发政字〔1994〕29号文件,“稳住一头”,是指稳定支持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事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研究开发,形成优势力量,力争重大突破,提高我国整体科技实力、科技水平和发展后劲。

“放开一片”,是指放开放活各类直接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研究、开发、创新机构,放开放活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活动,使之以市场为导向运行,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首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下设复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一)研究、开发或者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提出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或者取得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三)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在社会公益性领域研究、开发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计量、标准、档案等公共技术,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五)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六)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七)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传授先进技术、培养科技和管理人才,促进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的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的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科技计划【发文字号】京科发[2017]6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3.07【实施日期】2017.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17〕6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实施管理,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6〕52号)和《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6〕15号),着力培育首都青年科技人才队伍,我们对《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京科人发〔2002〕595号)进行了修订,已经2017年第1次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3月7日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6〕52号)和《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6〕15号),着力培育首都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以下简称新星计划)是由市财政经费支持、市科委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培养计划。

新星计划旨在选拔优秀的青年科技骨干,以项目为依托开展科技创新,促进科研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升,培养造就一批政治素质高、创新能力强、富于创新精神的青年科技骨干。

第三条新星计划选拔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通过项目资助形式,为牵头承担科研项目的青年科技骨干提供支持。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申报新星计划的科技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忠于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并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京科发[2012]422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12]422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经2012年第11次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管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负责研究制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政策,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编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审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承担基金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申请第四条基金办应当在每年5月中旬发布申请通知和申报要求。

第五条项目类型包括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预探索项目等。

项目类型的调整应当经基金委审议通过。

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4年,主要资助:(一)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有望取得重要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二)针对已有较好研究基础的研究方向或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相关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项目;(三)围绕本市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有望形成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4.04.08•【字号】京科发[2014]189号•【施行日期】201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14〕18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科普,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和《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制定了《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原《北京市科普基地命名暂行办法》废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2014年4月8日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科普,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和《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命名、服务与管理。

第三条科普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载体,是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与服务的组织与机构。

市科普基地分为科普教育、科普培训、科普传媒和科普研发四类基地。

第四条市科普基地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共同命名。

第五条市科普基地采取“统一命名、分类指导、社会监督、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运行和培育机制。

第二章条件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均可申报市科普基地。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发展设施农业的意见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发展设施农业的意见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发展设施农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京政农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关于发展设施农业的意见(京政农发〔2006〕17号)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设施农业作为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汇集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要素,形成了以资金密集、技术密集、劳动力密集为主要特征的集约高效型产业,不仅成为吸纳农民就业的重要载体和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而且还可以有效地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增强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为进一步发挥和扩大设施农业在建设都市型现代农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和扩大设施农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支撑作用,生产更多、更优质的农产品,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农民增收,特提出此扶持意见。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十一五”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以深入实施“221行动计划”,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宗旨,在坚持和确保市场配置生产要素的基础上,在基础设施配备、科技服务、品种优化、产品销售、设施主体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夯实基础、培育特色、优化结构、提升效益,构建设施农业发展的综合服务支撑体系,促进设施农业的发展。

二、建设原则市场导向,主体积极的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在充分把握市场需求的情况下,定位发展方向,确定发展规模。

依靠市场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融合社会、企业及个人资金,共同推进发展。

集约发展,农民增收的原则。

要突出设施农业发展集约、高效的特点,选择市场前景好的品种,建设经济、实用的设施类型,推行标准化管理,生产适销对路的高品质产品,推进节本增效的措施,促使农户从设施农业中获得更高的收益。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京科发[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0〕5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2年6月公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提高项目(课题)质量和管理效率,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和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要求,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

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

第三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政策方针,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由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第四条项目(课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科技管理职能,强化需求调研与项目凝练、行政决策与专家论证相结合,注重对项目(课题)的调度检查、总结验收和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五条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加强北京市科普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加强北京市科普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加强北京市科普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京科发[2010]268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关于加强北京市科普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京科发〔2010〕26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国发〔2005〕44号)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7〕32号),加强北京市科普能力建设,促进首都科普事业发展,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热情,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加快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提高首都公众科学素质,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科普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以及世界城市发展的要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围绕中央和北京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围绕《科技北京行动计划》的具体任务与目标,立足现有基础,面向未来需要,坚持政府引导和全社会参与、公益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确定的有关任务,充分发挥首都科技资源密集的优势,创新机制,注重实效,以构筑科技传播体系和科学教育体系、搭建科普工作社会组织网络、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政府科普工作宏观管理以及繁荣科普创作为重点,统筹规划、全面实施、强化保障和工作任务落实,推动首都科普能力稳步增强,为全民素质提升和首都创新城市建设做出贡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5.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科委、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建议》(国发【2014】11号)的精神,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5年5月21日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加强财政科技经费与社会资本结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精神,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市财政科技经费来源于市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执行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事业单位履行本职工作的经费不在该范围之内。

第三条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重点支持方向,强化战略前沿技术研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科技基础支撑、科技创新环境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等工作。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京科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和《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及其任务分工方案,激励和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争做重大科研成果的创造者、建设科技强国的奉献者、崇高思想品格的践行者、良好社会风尚的引领者;营造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环境;使弘扬科学家精神、恪守科研诚信规范成为首都科技界的共同遵循和自觉行动;为北京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汇聚磅礴力量,为我国建设科技强国提供“北京榜样”。

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1.建立北京市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负责本市作风学风、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

“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人才工作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管委会、市科研院、市农林科学院、市科协等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科委主任担任,其他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联席会议组成单位。

(责任部门:市科委、市委宣传部牵头,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2.市科委、市委宣传部分别牵头负责本市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作风学风与科研诚信建设工作。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12•【字号】京科发[2011]541号•【施行日期】201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科发〔2011〕541号)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市科技行政执法工作,特制定《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科技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科技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科技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并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本着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给违法行为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敦促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如不改正,再依法作出处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关于启动2009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4.23【实施日期】2009.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关于启动2009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帮扶企业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经研究决定启动2009年度“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是创新资金的项目组织单位。

其中,海淀园管委会负责海淀科技园内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工作,中关村管委会负责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工作,市科委负责全市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工作。

企业可按属地选择其中一家组织单位申报。

二、专项资金作为科技部创新基金的地方支持资金的方式组织实施。

立项项目中符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条件的项目将择优向科技部进行推荐。

三、同一家企业仅能申报一个项目,严禁多头、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2009年度创新资金对企业及项目的申报条件、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工作流程等方面的要求依据附件中《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请须知》执行。

五、已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或北京市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当年不得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京财经一[2014]44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3.15【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201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京财经一〔2014〕449号)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办发〔2013〕27号),依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46号)等相关政策,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3月15日附件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46号)等相关政策,做好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规定,并纳入《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新能源小客车及其生产企业,可依照本细则申请本市财政补助。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专项工作意见》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专项工作意见》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专项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31•【字号】京科发[2012]399号•【施行日期】201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专项工作意见》(京科发【2012】39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国科发计〔2012〕70号),推动“十二五”时期北京市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专项工作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北京市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专项工作意见现代服务业是以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为主要支撑,建立在新的商业模式、服务方式和管理方法基础上的服务产业。

它既包括随着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兴服务业态,也包括运用现代技术对传统服务业的改造和提升。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是北京市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形成创新驱动发展模式,成为有世界影响力的科技文化创新之城的关键,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全力打造“北京服务”、“北京创造”品牌,构建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双轮驱动”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科技部《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推动“十二五”时期北京市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现提出《北京市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专项工作意见》。

本工作意见实施期限为2012-2015年。

一、发展基础和优势(一)北京市率先在全国建立了服务经济主导的产业结构,以信息网络技术为主要支撑的现代服务业已成为北京经济新的增长点。

2011年,北京市服务业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2119.8亿元,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为75.7%,基本达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其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492.6亿元,金融业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055亿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130亿元;服务业增量达到1519亿元,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新增量1886.8亿元的80.5%;2011年,北京市现代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实现总收入约29563.1亿元。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科政发[2002]177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科政发[2002]177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科政发〔2002〕1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00二年四月二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的范围。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办法》第七条中所称的“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是指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在京设立面向全市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第五条《办法》第八条(二)中所称的“具有创新性”,是指该项技术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技术上有创新或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指标(性状)、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优于同类技术。

第六条《办法》第八条(五)所称的“基础研究成果”,是指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发现,并且该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七条《办法》第九条(一)中所称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的项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5•【字号】京政办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科委)。

市科委是负责本市科技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本市软件业行业管理职责划给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转变的职责。

1.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2.加强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综合平衡的牵头职责,推进科技北京建设。

3.强化为国家科技发展服务的职责,做好本市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相关协调工作。

4.加强本市实验动物安全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科技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本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科技发展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推进科技北京建设。

(三)组织制定本市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发展以及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研究的政策措施;负责统筹协调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年)--促进自主创新行动》,加强对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运行管理工作,我委印发了《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请有意向的单位组织申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领域与方向1. 信息网络2. 生物医药3. 新能源与低碳节能4. 汽车与交通运输5. 新材料6. 高端制造业7. 资源与环境8. 空间和海洋科学9.现代农业10. 医疗卫生和食品安全11. 公共安全12. 其他二、申报条件1.申报对象应是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行业进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行业龙头企业申请工程中心,或与科研院所和高校联合出资成立公司法人申请工程中心的,予以优先认定。

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2.符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知识产权、可供转化的发明专利和重大技术成果;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3.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数量适当、结构优化、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其中专职研究开发人员在20名以上,高中级职称(技术资格)专业人员占60%以上;拥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管理团队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03•【字号】京科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20〕1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0年1月3日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是北京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专家库建设,充分利用各领域专家资源,鼓励和引导国内外专家参与北京市科技创新发展。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市科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结题)、评价等环节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

其他管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01年2月26日)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管理,保证国家和市政府软件优惠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和《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要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准确的工作原则。

管理机构和认定机构第三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其职责是:1、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确定本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2、会同市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的结果,公布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3、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4、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

审查和批准本市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四条本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由市科委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年审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组织工作。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企业【发文字号】京科高发[2007]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1.31【实施日期】2007.03.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科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科高发[200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予以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07年1月31日附件:北京市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支撑服务,推动首都创新型服务业发展,促进首都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竞争优势,特提出以下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与科技密切相关,围绕企业的创新创业需求提供科研条件、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知识产权和投融资等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

一、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1.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指导思想:以加速建设创新型城市,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出发点,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导向的作用,鼓励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创新,推动创新资源与企业的紧密结合,使科技中介机构成为首都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支撑。

2.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主要目标:建立有利于科技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和政策法规环境,培育一批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行规范化的科技中介机构品牌,造就一批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科技中介服务队伍,形成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推动科技中介行业的整体发展,基本满足企业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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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社会发展领域
储备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
申报方向:
牵头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合作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邮箱: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社会发展处制
2015年月
编制说明
1.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
一是体现产、研、用的结合,清晰说明需要攻克的关键科技问题、商业模式或服务模式创新、预期达到的目标和成效,并综合考虑预期可形成的产业、产品、服务及其市场(应用)前景;
二是边界清晰,项目期内(原则上在两年以内)的任务目标应具体明确;
三是明确提出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四是明确提出预期经费投入,包括经费来源与支出。

2.项目建议书内的文字表述应简洁清晰,计量单位、英文缩写等应以国家相关规范规定表述方式表示,图表等应附标题,格式按照提纲要求。

3.各部分填写内容应能准确响应该部分的填写说明要求。

4.项目建议书的附件材料应完整齐全。

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名称
2. 申报单位
3. 示范工程或产业化落地地点
二、项目申报单位(多家申报单位时,自行增加;事业单位可不提供经济性质、注册时间、资金、股权结构、收入等信息)
1. 申报单位名称
2. 法人代表
3. 经济性质
4. 注册时间
5. 注册资金
6. 股权结构
7. 近两年企业收入、税收、利润情况
三、项目意义、目的
1. 意义
拟开展项目的重要意义,如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瓶颈问题等方面的意义。

2. 目的
在产业/行业/城市建设/社会治理的中观维度上,项目完成后的示范效果、带动作用。

四、工作基础
1. 国内外研究与产业现状与发展趋势
关于国内外发展现状与趋势,如与该项研发任务相关联的上下游产业链与产品、国际研究前沿、我国当前具备的研究基础、与国际的差距以及我国开展该项研发任务的优势、创新点、市场进展现状及产业化前景。

2. 项目单位工作基础(产业/技术/实施)
项目单位的产业/行业资质,主要业绩清单;项目前期研发进展(包括知识产权情况);已满足的成果落地条件及尚未落实的条件。

五、目标、任务、实施内容
1.目标
项目完成后最直接的成果和效果,以及相应考核指标和方式。

2.任务
围绕目标开展的主要研发、示范任务。

3.实施内容
3.1 实施内容根据任务,按照实施时序,逐步开展的内容。

3.2 组织形式及分工
3.3 核心团队,包括项目负责人简介及参加人员的单位、姓名、年龄、职称(学历)、主要研究任务分工。

六、进度计划与投资安排
1.进度计划(按照半年度安排工作进度)
2.经费安排
2.1 项目经费总额及来源,包括:
经费总额范围(测算的界限和主要资金科目);
测算依据及编制说明;
经费来源与筹措(国拨经费;自筹经费:自有、自筹、金融机构贷款等;申请市财政科技经费额度;其他来源);
经费使用计划(分阶段)。

2.2 科研支出预算(按照“科研支出预算编制说明”编制)
七、课题预期经济、社会效益
1. 经济效益(注:财务收益+外部经济性)
(1)项目拉动企业同期投资及后续投资
(2)项目直接经济产出以及给当地的财税收入
(3)社会成本的节约
……等等。

2. 社会效益
(1)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2)促进产业升级,行业进步
(3)带动就业
(4)三废治理、节能减排等环境效益
……等等
八、课题附件清单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两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现金流量表)、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联合申报单位均须加盖公章)
3.项目相关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知识产权所有方加盖公章)
4.合作实施项目的合作协议;(复印件,联合申报单位均须加盖公章)
5.最近五年内项目单位获得北京市科委支持项目和资金的情况;(联合申报单位均须加盖公章)
6.其他证明材料
科研支出预算编制说明
科研支出总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申请市财政科技经费额度,占科研支出总额比例。

(1)设备费(界定:用于支付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a. 占总支出的比例,与课题研究相关性
b. 市财政科技经费额度,占设备费比例
c. 测算方法、测算依据
序号设备名称功能与用途
金额
(万元)
资金来源(自筹/市财政科技经费/其
他)
(2)材料费(界定:用于支付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a. 占总支出的比例,与课题研究相关性
b. 市财政科技经费额度,占材料费比例
c. 测算方法、测算依据
序号主要耗材功能与用途
金额
(万元)
资金来源(自筹/市财政科技经费/其
他)
(3)测试化验加工费(界定: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等费用。


a. 占总支出的比例,与课题研究相关性
b. 市财政科技经费额度,占测试化验加工费比例
c. 测算方法、测算依据
序号委托内容委托原因
金额
(万元)
支出范围
(4)燃料动力费(界定:用于支付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船舶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a. 占总支出的比例,与课题研究相关性
b. 市财政科技经费额度,占燃料动力费比例
c. 测算方法、测算依据
(5)差旅费(界定:用于支付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调查、科学实验(试验)、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a. 占总支出的比例,与课题研究相关性
b. 市财政科技经费额度,占燃料动力费比例
c. 测算方法、测算依据
(注:参照2014年《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测算。


(6)会议费(界定:用于支付项目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进度以及课题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a. 占总支出的比例,与课题研究相关性
b. 市财政科技经费额度,占会议费比例
c. 测算方法、测算依据
(注:参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标准测算。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界定:用于支付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a. 占总支出的比例,与课题研究相关性
b. 市财政科技经费额度,占会议费比例
c. 测算方法、测算依据
(8)劳务费(界定:用于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财政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在校研究生、临时聘用的劳务性费用。


a. 占总支出的比例,与课题研究相关性
b. 市财政科技经费额度,占会议费比例
c. 测算方法、测算依据
(注:在校研究生1680元/月,临时工2484元/月、承担单位课题组人员依据最近年度发布的“全市行业人工成本状况”测算。


(9)专家咨询费(界定:用于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a. 占总支出的比例,与课题研究相关性
b. 市财政科技经费额度,占会议费比例
c. 测算方法、测算依据
(注: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 434号)的规定,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10)间接费用(界定:用于支付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a. 占总支出的比例,与课题研究相关性
b. 市财政科技经费额度,占间接比例
c. 测算方法、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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