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局关于调整供(配)电贴费标准
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计投资[1992]2569号
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1993年2年2日计投资[1993]116号)我委上报国务院的《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计投资[1992]2569号),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1993年12月24日计投资[1992]2569号)自1984年国家批准对11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以来,供电工程贴费在弥补110千伏以下电网建设资金不足、促进城乡电网发展、改善用户电压质量以及降低电能损耗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截止到1991年底,累计收取各项工程贴费91亿元,先后建成投产35——110千伏供电线路1.35万公里,变电容量3200万千伏安,10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29.5万公里,公用配电变压器980万千伏安。
但是,由于原贴费标准是以七十年代实际工程决算为基础测算的,自1984年执行以来一直未做调整;且由于当时测算贴费标准时,涉及修改1963年发布的《关于协作配合工程投资划分的规定》,问题比较复杂,故经反复研究,决定暂不考虑对110千伏电压等级的供电工程收取贴费。
因此,收取贴费的范围未包括这部分供电工程。
近几年,随着物价、设备、材料、各种取费标准以及工程技术要求的提高,工程造价大幅度增长,原有贴费标准已远不能适应实际工程建设的需要。
同时由于国家和地方办电资金紧张,在安排大中型电站和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建设上,尚有较大缺口,无力安排110千伏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的建设,以致出现110千伏建设投资的“空档”。
江苏2023年电费最新价格(标准)
江苏2023年电费最新价格(标准)江苏2023年电费最新价格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江苏电价阶梯式收费标准,2023年江苏省电费收费标准如下:1. 居民生活用电收费:不满1千伏的电价为第一档0.5283元/千瓦时,第二档0.5783元/千瓦时,第三档0.8283元/千瓦时。
其他居民生活用电:不满1千伏的按0.5483元/千瓦时,1千伏-10千伏的按0.5383元/千瓦时收费。
2. 农业生产用电收费:不满1千伏的电价为0.5083元/千瓦时,1千伏-10千伏的为0.4983元/千瓦时。
3. 工业用电收费:不满1千伏的电价为0.6452元/千瓦时,1千伏-10千伏的为0.6402元/千瓦时,10千伏-35千伏的为0.6352元/千瓦时。
4. 大工业用电收费:不满1千伏的电价为0.6452元/千瓦时,1千伏-10千伏的为0.6402元/千瓦时,10千伏-35千伏的为0.6352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的为0.6302元/千瓦时。
5. 商业用电收费:不满1千伏的电价为0.7183元/千瓦时,1千伏-10千伏的为0.7133元/千瓦时,10千伏-35千伏的为0.7083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上的为0.7033元/千瓦时。
以上为2023年江苏电费的收费标准,不同用途的用电费用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可到当地电力部门咨询。
南京2023年电费最新价格南京电价2023最新价格如下:1. 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标准:年用电量≤2760千瓦时,不满1千伏电价为0.5283元/千瓦时;1—10千伏电价为0.5183元/千瓦时。
2760千瓦时千瓦时;1—10千伏电价为0.5683元/千瓦时。
年用电量4800千瓦时,不满1千伏电价为0.8283元/千瓦时;1—10千伏电价为0.8183元/千瓦时。
2. 其他居民生活用电不满1千伏电价为0.5483元/千瓦时,1—10千伏电价为0.5383元/千瓦时。
3. 南京电价峰谷时间段和价格为:高峰时段为早8时至晚21时,电价为0.5583元/千瓦时;低谷时段为晚21时至次日8时,电价为0.3583元/千瓦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苏价工[2006]22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6.06.29【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6]223号)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公司,有关发电企业:为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进一步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报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一)为解决铁路煤炭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10万千瓦及以上的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提价0.4分/千瓦时。
各电厂的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二)适当调整热电联产企业和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
我省1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提价0.4分/千瓦时。
各市价格部门将调整后的电价情况报省局备案。
(三)为缓解厂网分离电厂和部分低电价电厂的经营困难,适当调整其上网电价。
同时对上网电价标准相近电厂的上网电价进行归并。
具体电价水平见附件一。
(四)对已经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并投入运行但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费用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千瓦时(具体电价见附件一)。
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
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我局将取消其脱硫电价。
各级物价、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促进脱硫设施正常运行。
(五)提高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上网电价提高后,相应提高新投产机组的标杆上网电价。
苏州供电税费指南
苏州供电税费指南供电收费指南一、供(配)电工程贴费收取标准1、对一般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不收供(配)电贴费。
2、对新增双电源或多路电源用电户,按合同约定容量最大的一路电源停收供(配)电贴费;其余各路电源按合同约定容量收取供(配)电贴费。
临时用电定金收取标准1、临时用电户在临时用电期限内向供电企业交纳临时用电定金,临时用电期限由临时用户按2年及以内、3年、4年三个档次选择后与供电部门约定。
2、用户在约定期限内拆除临时用电设施的,金额退还定金;超过约定期限的,每天扣除千分之3的定金;超过约定用电期限1年,定金不退。
二、江苏省供电企业经营性和劳务性部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三、电网销售电价表注:1、商业照明用电执行范围为:凡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电力用户的照明用电,包括:商品销售业:如商场、商店、批发中心、超市、加油站等;物资供销、仓储业:如物资公司、仓库等;宾馆、饮食、服务业:如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酒店、咖啡厅、茶茶座、餐馆、美容美发厅、浴室、休闲中心等;文化娱乐场所:如费费的旅游点、公园、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游艺机室、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等;修理、修配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如洗染店、彩扩、摄影等。
2、它照明用电执行范围为:原非居民照明用电扣除上述商业照明用电户以外的电力用户。
3、纯居民住宅楼内电梯、水泵、中央空调、楼道照明等直接服务于居民生活的用电,执行城镇居民生活用电电价。
4、非工业、普通工业和大工业中除省载帽化肥以外的其他化肥(氮肥、钾肥以及化工部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用电在上表价格中减国家电力建设基金2分。
四、客户外部供电工程费用按国家预算定额标准,按实收取。
五、客户内部电气工程费用按国家预算定额标准,按实收取。
六、居民电力增容收费标准七、城镇居民客房受电装置故障维修服务收费标准1、居民住宅内部,属居民客户资产的电能表(不含电能表)后的线路、熔断器、熔丝及各类开关、闸刀等配电装置,应由居民客户负责维护、修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2003年12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是国务院为扩大电力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规范用电秩序、减轻用户负担的重要政策措施。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三、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五、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我委备案。
供电公司供电营业收费目录表
灌南县供电公司供电营业收费目录表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号文件依据1 复验费居民生活用电10元,非居民生活用电20元,低压动力80元,10千伏高供低计120元、高供高计200元,35千伏高供低计300元、高供高计400元,110千伏及以上900元苏价管(1995)28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供电企业经营性和劳务性部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2 用电启动方案编制费非居民生活用电100元,低压动力200元,10千伏高供低计500元、高供高计1000元,35千伏高供低计1500元、高供高计2000元,110千伏及以上2600元苏价管(1995)28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供电企业经营性和劳务性部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3 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费10千伏高供高计800元,35千伏高供低计1400元、高供高计1600元,110千伏及以上2600元苏价管(1995)28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供电企业经营性和劳务性部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4 复电费居民生活用电20元,非居民生活用电、低压动50元,10千伏高供低计100元、高供高计150元,35千伏高供低计200元、高供高计300元,110千伏及以上400元苏价管(1995)28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供电企业经营性和劳务性部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5 移表费居民生活用电20元,非居民生活用电50元,低压动力用电100元苏价管(1995)28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供电企业经营性和劳务性部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6 电费违约金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2、其他用户:(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供电营业规则7 违约使用电费1高价低接:两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2超容:两部制电价用户: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私增容量每千瓦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3擅自启用封存设备:两部制电价用户:两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4私自迁移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等:居民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非居民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5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备用电源私自并网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6窃电:三倍补交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供电营业规则8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按供用电双方约定的容量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为:按0.38/0.22kV供电270元/kVA,10KV供电220元/KVA、35KV供电170元/KVA、110KV供电90元/KVA苏价工函〔2005〕157号、苏价工〔2000〕242号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关于调整供(配)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9 临时用电定金临时用电期限由用户按2年及以内、3年、4年三个档次选择后与供电部门约定,定金分别为每千伏安100元、200元、300元,用户在约定期限内拆除临时用电设施的,全额退还定金,超过约定期限的,每天扣除千分之三的定金,超过约定用电期限1年的,定金不退。
江苏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电力公司•【公布日期】2012.07.02•【字号】苏价工[2012]200号•【施行日期】2012.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工[2012]200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民政局、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2〕182号)精神,我省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其中政策明确“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度免费用电基数”。
为确保国家政策准确落实,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了《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2〕182号)精神,江苏省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 度免费用电基数”。
为做好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用于指导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免费用电基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物价部门1、负责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的政策解释,组织制定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实施细则。
2、负责协调和指导民政部门、电网企业按实施细则要求,做好免费用电基数管理及执行工作。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工函[2005]15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8.03
【实施日期】2005.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五年八月三日苏价工函[2005]157号)
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供(配)电费用收费名称的请示》(苏电财[2005]604号)收悉。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收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向多回路用电户收取的供(配)电工程贴费变更为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并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1 / 1。
江苏阶梯电价标准
江苏阶梯电价标准江苏省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工商业用电量大,为了鼓励节约用电,江苏省实行了阶梯电价政策。
阶梯电价是指按照用电量大小不同,分段设定不同的电价,超过一定用电量后的部分按照更高的电价计费,这种政策可以有效激励用户节约用电,促进能源的节约和环保。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江苏阶梯电价的具体标准。
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文件,江苏省的阶梯电价分为工商业和居民两类。
对于工商业用户,月用电量在1500千瓦时及以下的部分,电价为0.65元/千瓦时;超过1500千瓦时至4000千瓦时的部分,电价为0.85元/千瓦时;超过4000千瓦时的部分,电价为1.05元/千瓦时。
而对于居民用户,月用电量在220千瓦时及以下的部分,电价为0.52元/千瓦时;超过220千瓦时至400千瓦时的部分,电价为0.62元/千瓦时;超过400千瓦时的部分,电价为0.72元/千瓦时。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江苏阶梯电价政策的优势和意义。
首先,阶梯电价政策可以激励用户节约用电。
由于超过一定用电量后的部分电价较高,用户在使用电力时会更加谨慎,避免浪费。
其次,阶梯电价政策可以促进能源的节约和环保。
通过控制用电量,可以减少对能源资源的消耗,降低能源的浪费,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再次,阶梯电价政策可以调节用电行为,平衡用电负荷。
在高峰期,通过提高超过一定用电量后的电价,可以有效减少用电峰值,缓解电力供需紧张的局面。
最后,我们来谈一下如何更好地推广和落实江苏阶梯电价政策。
首先,政府部门可以加大对阶梯电价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用户对该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其次,可以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确保阶梯电价政策的执行落实到位。
再次,可以加强用电监测和数据统计,及时了解用户的用电情况,为政策的调整和优化提供依据。
最后,可以加强对用户的奖惩机制,对于节约用电的用户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浪费用电的用户给予一定的惩罚,从而形成更好的用电氛围。
综上所述,江苏阶梯电价政策在激励用户节约用电、促进能源的节约和环保、调节用电行为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5.08.03
•【字号】苏价工函[2005]157号
•【施行日期】2005.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五年八月三日苏价工函[2005]157号)
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供(配)电费用收费名称的请示》(苏电财[2005]604号)收悉。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收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向多回路用电户收取的供(配)电工程贴费变更为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并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供电企业不得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按供用电双方约定的容量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但不得再以供(配)电工程贴费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仍按省苏价工[2000]242号文件附表规定的水平执行。
三、临时接电费用结算标准及期限处理办法仍按省苏价工[2002]6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办法及标准仍按省物价局苏价工[2000]72号、苏价工[2002]1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农村电力用户增容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特此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7.27•【字号】苏价工[2004]297号•【施行日期】200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苏价工[2004]297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今年以来,为缓解煤、电价格矛盾,调节电力供应,促进电力发展,国家和省采取了一系列电价改革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好国家和省有关电价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上网电价(一)发电企业在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实施前的电费结算按下列办法处理: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以2003年计划电量,超发电量(含省内市场采购电量)为基数进行折算,计划电量按省物价局下达的电价标准执行;超发电量按超发电价标准执行,即今年1-3月份按每千瓦时0.22元执行,4-6月14日按每千瓦时0.24元执行;超过2003年实际折算电量部分按每千瓦时0.33元执行。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电费=2003年计划上网电量×166天/366天×核定的上网电价标准+2003年超发上网电量×91天/366天×超发上网电价标准0.22元/千瓦时+2003年超发上网电量×75天/366天×超发上网电价标准0.24元/千瓦时+[今年6月14日前的实际上网电量-(2003年的计划上网电量+2003年的超发上网电量)×166天/366天]×0.33元/千瓦时(二)根据我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规定,发电企业从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新的电价政策,即从2004年6月15日起,发电企业一律按核价发电小时数5500小时进行折算,5500小时以内的电量按国家和省核定的电价标准执行,超过5500小时的电量部分按每千瓦时0.28元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8.19
•【字号】苏价工[2008]284号
•【施行日期】2008.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通知
(苏价工〔2008〕284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县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
为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经营困难,保证电力企业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8月20日起,将我省火力发电(含燃煤、燃油、燃气和热电联产)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2.5分。
山西阳城电厂一、二期工程专送我省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上调2.5分(具体见附表)。
二、本次对上网电价调整后,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暂不调整,电网企业因上网电价提高而增加的购电成本支出,纳入下次销售电价调整统筹解决。
三、省电力公司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
四、各地要加强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炭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政策。
附件:江苏省电厂上网电价表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附件:
江苏省电厂上网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改价[2003]2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8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是国务院为扩大电力市场、促进经济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规范用电秩序、减轻用户负担的重要政策措施。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用电一律停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已经签订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继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三、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退还问题,仍按计投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定执行。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doc》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doc》附件: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2x〕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2x〕2784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抽水蓄能电量招标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
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江苏将适时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
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
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1.28
•【文号】计价格[2002]98号
•【施行日期】200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计价格[2002]98号)国家电力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原则意见以及《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精神,决定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停止收取供(配)
电工程贴费。
二、以上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2002年1月1日前用户已按原规定交付供(配)电工程贴费的,供电单位不再退还;用户已经交纳部分供(配)电贴费但未结清的,剩余部分可不再向供电单位交纳。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2]182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电价的通知(苏价工[2012]182号)省电力公司,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式电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阶梯电价的实施范围: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电户。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
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安装的电表为单位。
二、电量分档及加价标准:居民月用电量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为230度及以内,维持现行电价标准;第二档为231度-400度,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为高于400度部分,在第一档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
对家庭户籍人口在5人(含5人)以上的用户,每月增加100度阶梯电价基数,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三、执行周期:考虑我省的气候特点,居民夏、冬季用电较多的实际情况,阶梯电价按年为周期执行。
全年分档电量按照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
居民用户发生用电变更,按照实际用电月份数计算分档电量,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四、对困难群体给予一定的免费电量: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 度免费用电基数。
采取“即收即返”的方式,供电企业根据民政部门定期提供的“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清单,从抄表月份第一档电量中扣除对应的免费电量后计算当月应收电费。
供电公司供电营业收费目录表
关于印发江苏省供电企业经 营性和劳务性部分收费项目 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5
移表费
居民生活用电20元,非居民生活用电50元,低压动力用电100元
苏价管(1995) 284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供电企业经 营性和劳务性部分收费项目 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6
电费违约金
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2、其他用户:(1)当年欠费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6
业扩接入工程 费用
按国家、省、市有关职能部门核定的电力行业定额及标准收取
苏价工字〔2006〕264号
省物价局关于供(配)电贴费
中自建部分工程费用执行范
围的批复
17
新建居住区供
配电工程服务
费
以不带电梯多层住宅服务价格为标准:灌南县156元/平方米
苏价工字〔2009〕414、
415号、连价工字(2010)
10千伏局供局计800兀,35千伏局供低计1400兀、局供局计1600兀,110千 伏及以上2600元
苏价管(1995) 284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供电企业经 营性和劳务性部分收费项目 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4
复电费
居民生活用电20元,非居民生活用电、 低压动50元,10千伏高供低计100元、 局供局计150兀,35千伏局供低计200兀、局供局计300兀,110千伏及以上400元
补交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 业部令第8号
供电营业规则
8
局口」靠性供电 费用
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 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 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按供用电双方约定的容量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 为:按0.38/0.22kV供电270元/kVA , 10KV供电220元/KVA、35KV供电170元/KVA、110KV供电90元/KVA
苏价工[2004]12号 关于调整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工[2004]12号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为解决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调节电力供求,国务院决定在适当调整电厂上网电价的同时,相应调整电网的销售电价。
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调整电网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排)、化肥生产、商业照明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8厘(含税),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一。
二、电网销售电价提高后,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六大行业和蓄冰制冷企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二和附表三。
三、鉴于国家这次电价调整是国务院为缓解当前煤、电供应紧张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价格部门、供电公司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电价的出台工作。
同时价格部门要密
切注意市场动态,妥善处理连锁反应,加强市场监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四、以上通知从2004年1 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表一、江苏省统一销售电价表
附表二、江苏省峰谷分时电价表
附表三、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电价表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附表1:
江苏电网统一销售电价表
注:1、各类用电具体执行范围仍然按照苏价工[1999]256号文的规定。
2、非、普工业和大工业中除省带帽化肥以外的其他化肥(氮肥、钾肥以及原化工部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用电在上表价格中减2分。
附表2:
江苏省峰谷分时电价表
注:大工业优待指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附表3:
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电价表。
江苏阶梯式电价标准
江苏阶梯式电价标准江苏省电力市场改革试点工作自2016年启动以来,逐步推进,其中阶梯式电价政策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改革举措。
阶梯式电价是指根据用户用电量的不同,将电价划分为不同的阶梯,超过每个阶梯的电量部分,电价逐级递增。
这种电价政策的实施,可以更好地引导用户节约用电,提高用电效率,同时也可以更公平地分配电力资源。
首先,我们来看江苏省阶梯式电价的具体标准。
根据江苏省发改委发布的文件,江苏省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分为三个阶梯。
其中,每户每月用电量在170千瓦时及以下的部分,按照0.548元/千瓦时的价格计费;超过170千瓦时至400千瓦时的部分,按照0.812元/千瓦时的价格计费;超过400千瓦时的部分,按照0.976元/千瓦时的价格计费。
而非居民生活用电的阶梯电价标准则略有不同,具体标准可根据江苏省发改委的文件查询。
其次,阶梯式电价政策的实施对于用户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普通居民来说,合理利用电器设备,节约用电是降低用电成本的有效途径。
通过控制用电量在第一梯度内,可以避免进入高电价的梯度,降低用电成本。
而对于高耗能行业来说,阶梯式电价政策也可以起到一定的节能减排的效果,激励企业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效,降低用电成本。
因此,阶梯式电价政策的实施,可以更好地引导用户节约用电,提高用电效率。
另外,阶梯式电价政策的实施也对于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通过阶梯式电价政策,可以更合理地配置电力资源,提高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
同时,也可以减缓用电高峰,平抑用电负荷,降低电网的负荷压力,提高电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这对于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总的来说,江苏省阶梯式电价政策的实施,旨在促进节能减排,提高用电效率,更合理地配置电力资源,推动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对于用户来说,合理利用电力资源,控制用电量,节约用电成本;对于电力市场来说,提高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平抑用电负荷,提高电网的稳定性。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阶梯式电价政策的重要性,积极配合政府的政策,合理利用电力资源,共同推动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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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局关于调整供(配)电
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工[2000]24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电力局
【发布日期】2000.07.03
【实施日期】2000.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
电力局关于调整供(配)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苏价工[2000]242号2000年7月3日)
各市、县物价局、经委(计经委)、供电局(电业局):
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用户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供(配)电贴费标准。
现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地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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