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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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目录
1.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1.1 报告的重要性
1.2 报告的内容要点
1.3 报告的提交和处理流程
2.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2.1 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2.2 调查的程序和方法
2.3 调查结果的处理和应对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1.1 报告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及时准确的报告,可以迅速了解事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并保
障员工安全。

1.2 报告的内容要点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需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原因、后果
等详细内容。

同时需要具体描述损失情况,以便后续的调查和处理。

1.3 报告的提交和处理流程
报告应当尽快提交至相关部门,如安全管理部门或主管领导。

相关部
门将根据报告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进行
整改和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2.1 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旨在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过程,找出责任人并
提出改进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调查的结果对于提升安全
管理水平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2.2 调查的程序和方法
调查过程应当科学合理,依据事实证据,采取调查问卷、访谈、检查记录等方式进行调查。

同时需要确保调查过程公正、透明,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干扰。

2.3 调查结果的处理和应对措施
根据调查结果,相关部门需要制定具体的应对方案和改进措施,确保事故原因得到有效解决,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教育,以预防未来事故的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背景及意义生产安全事故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风险之一,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更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严重影响企业形象和经营发展。

因此,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于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防范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目的在于明确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置程序和责任分工,规范事故调查流程,全面掌握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三、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流程及程序1. 事故报告(1)事故发现发现生产安全事故的员工应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确保人员安全。

(2)事故报告生产现场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说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及可能造成的影响。

2. 事故调查(1)成立调查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专门的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调查范围调查组应全面搜集事故发生前的相关信息,包括现场照片、证据材料、相关人员口供等,尽可能还原事故发生的全过程。

(3)调查方法调查组应结合现场情况,采取实地勘察、技术测试、文件查阅等多种方式,评估事故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

3. 事故处理(1)确定责任调查组根据调查结论,确定事故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2)整改措施依据调查报告,公司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再次发生。

(3)追究责任对于因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完善等原因导致的事故,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五、注意事项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建立要得到企业领导的支持和重视,将其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中。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

3. 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能力。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在当前社会中,安全生产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本文将从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事故排查与报告机制、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等方面,详细阐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的要点。

一、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为了实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的有效运行,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这一体系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责任体系,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个人要增强安全意识,依法依规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只有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才能有效预防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二、健全事故排查与报告机制为了及时了解事故情况,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建立健全的事故排查与报告机制至关重要。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排查制度,明确排查的内容、方法和责任人,定期组织事故排查工作,并将排查结果及时报告。

政府部门则应当建立统一的事故报告机制,及时收集、分析和沟通各单位上报的事故信息,形成及时反馈的机制,为事故调查提供基础数据。

只有健全事故排查与报告机制,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三、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可以帮助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为了有效推进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需要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首先,明确调查的目的和程序,制定调查计划,组织并指导调查工作。

其次,保障调查人员的权益,确保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防止干扰和压力的影响。

再次,调查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整理和分析事故相关证据,准确判断事故原因,并及时撰写调查报告。

最后,在调查报告中,要明确指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失职责任人,并提出合理、可行的改进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事故发生时常常会对人员和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相关部门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进行详细解读,旨在促进企业和社会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关注和重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该条例的目的是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为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条例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条例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人为或自然灾害原因,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

第四条报告的义务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调查处理的责任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第六条报告的主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基本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原因、事故处置情况等。

第七条报告的方式单位可以通过书面报告、电话报告、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

报告时应真实、准确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隐瞒事故情况。

第八条报告时限单位应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的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

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

第九条多次事故的报告单位发生多次相同类型的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将每次事故及时报告,并说明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条事故调查小组的组建事故调查小组由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组建,包括专业人员和相关部门代表。

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调查过程与程序事故调查小组应当根据事故规模和影响程度,确定调查过程和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


特别是在一些重要时间,如两节(元旦、春节)前后,国家
重要政治活动(如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会议等)之 前和期间,要亲自带队进行安全检查,对于检查出来的事故 隐患及时开会研究解决方案,并督促落实。
2.3.4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2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要按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 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立即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 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包括事 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
经济损失、以及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和事故控制和救援
措施等,报国务院和所在地省级政府安全管理部门。
2.3.6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3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 运输、储存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 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处置 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2 安全生产的基础(硬件)保障措施
2.2.1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
备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不足导致 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条款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条款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条款解读编者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是应急管理部成立以来制定的第一部法律法规。

《条例》以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体制、应急准备、应急救援及相应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读1解决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中的现实问题(一)明确应急救援费用承担原则《条例》规定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在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从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解决了应急救援费用承担难题。

(二)建立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度《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开展救援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统一、有序、高效。

(三)赋予有关人民政府决定应急救援终止的权限《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2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职责(十项)(一)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条例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结合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构建了我国应急管理的体制。

(二)制定预案(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三)预案的备案(条例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备案。

(四)定期演练(条例第八条)高危企业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公司各单位应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不同类型应急演练,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大型综合实战演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预案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且三年内各现场处置方案至少演练一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是企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然而如何及时报告和处理事故,成为保障员工安全和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此,很多企业都建立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以规范和指导员工在发生事故时的应对和处理流程。

首先,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员工在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以减少事故对人员和设备的影响。

其次,制度规定了事故调查小组的组成及调查流程,确定了事故责任人员,并提出了相应的惩处和整改意见。

同时,制度还规定了对事故处理结果的总结和反思,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企业可以保障员工的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减少经济损失。

工人在参与企业生产时也能更好的了解到生产中可能的危险和事故原因,增强了安全生产的意识并且积极的遵守安全操作规定。

总而言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于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它不仅有利于保障员工的安全,更有助于企业稳定发展和社会责任的履行。

企业应当重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以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 2007年 7月 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七月十二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 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 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照下列规定决定:(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 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 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
四条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 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析PPT(2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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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
分的补充性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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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
一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 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市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
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
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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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 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 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 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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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 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报告。(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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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 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 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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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 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1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课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课件

• 事故等级划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 系到事故报告的级别、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以及事 故责任的追究。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区分 不同的事故级别规定相应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要求, 是顺利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前提,也 是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必然要求。 • 需要说明的是,条例规定的事故分级,包括伤亡 人数的标准及相关事故等级的名称,与目前实践 中掌握、执行的事故分级可能不完全一致。这是 条例对事故等级划分作出的新的统一规定。条例 实施后,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有关部 门、事故发生单位等各个方面应当对现有的做法 作相应的调整,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划 分标准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 此外,这里所说的“以上”包括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数。比如,10人以上30 人以下,实际上是指10人至29人;3人以上 10人以下,实际上是指3人至9人。这可能 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所称的“以 上”“以下”的含义有所不同。因此,条 例专门对此作出了明确解释。
•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 谎报或者瞒报。 •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 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 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 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故报告的总体要求及 释义: 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和任务的规定。 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和任务的规定。
•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 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释义: 及工会的权利的规定。 及工会的权利的规定。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 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事故报告和依法调查 释义: 处理不受阻挠和干涉的规定。 处理不受阻挠和干涉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一、引言生产安全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做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我公司特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旨在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生产安全。

二、调查处理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调查处理工作必须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确保事实真相的查清。

2.全面深入原则:调查处理工作要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事故的各个环节、原因和责任,并进行全面的事故评估和整改。

3.快速高效原则:调查处理工作要快速响应,高效处理,尽快查明原因和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科学合理原则:调查处理工作要科学合理,依托专业队伍和先进技术手段,运用科学方法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和措施。

三、调查处理程序1.事故现场勘察: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测量、采样等工作,收集相关证据。

2.事故原因分析:在事故现场勘察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团队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深层原因。

3.责任追究:根据事故原因分析的结果,对责任进行明确划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和处罚。

4.整改措施:根据事故原因分析的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并及时进行落实和监督。

5.报告编制: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进行报告编制,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追究、整改措施等内容,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

四、调查处理工具1.调查问卷:针对事故发生的各个环节和相关人员,制定调查问卷,进行实地调查和询问,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相关情况。

2.现场录像:在事故现场进行录像,记录现场情况和相关证据,为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3.专业设备:如红外热像仪、气体检测仪等专业设备,用于对事故现场进行科学分析和检测,确定事故原因。

2024年威海市卫健系统安全生产培训试题及答案

2024年威海市卫健系统安全生产培训试题及答案

2024年威海市卫健系统安全生产培训试题及答案《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一)1.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

A.应急管理原则B.应急管理办法C.应急管理理念D.应急管理体制参考答案:D2.万某、叶某、姚某、徐某4人被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一家公司工作。

一天公司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但没有给他们4人发。

公司负责人安某告诉他们说,由于你们和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是正式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由劳务派遣单位为你们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徐某和他辩论说,不对,你们应当把我们和其他人一样对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见两人争执不下,万某劝徐某说,算了。

咱就是个临时工,不给咱发也说得过去。

叶某说,咱们和人家身份不一样,就别争了。

姚某说,不给咱发也行,咱就干活儿拿钱,他们那些规章制度咱也不用听。

以上说法正确的是()A.安某B.徐某C.万某D.叶某E.姚某参考答案:B3.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总体规划方案》的要求,通过整合资源、调整区域布局、补充人员装备,形成()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A.以国家级区域专业应急救援基地为基础,以地方骨干专业应急队伍和企业应急队伍为中坚力量,以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B.以企业应急队伍为基础,以国家级区域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和地方骨干专业应急队伍为中坚力量,以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C.以社会救援力量为基础,以国家级区域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和地方骨干专业应急队伍为中坚力量,以企业应急队伍为补充D.以地方骨干专业应急队伍为基础,以国家级区域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和企业应急队伍为中坚力量,以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参考答案:B《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二)1.《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水泥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有()项。

A.5B.6C.7D.8参考答案:C2.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错误的表述是()A.对违法生产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B.对违法生产的危险物品予以扣押C.对违法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扣押D.对违法经营的危险物品予以变卖参考答案:D3.下列表述中,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职责的是()A.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B.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讲话材料C.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D.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参考答案:B《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一)1.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以事故类型与危险程度分析、应急处置基本原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与预警、信息报告程序、应急处置等为主要内容的应急预案,属于()。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最新版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最新版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最新版一、引言生产安全事故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法规和政策。

其中,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法规。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最新版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背景和重要性1. 生产安全事故的背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行各业的生产活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安全风险。

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给社会带来了重大损失,甚至威胁到了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是确保事故不再发生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事故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处理,可以找出事故的根本原因,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从而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的主要内容1. 总则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调查的全面、客观、及时和准确。

2. 责任与权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责任主体为事故发生单位,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完善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并监督事故发生单位的调查处理工作。

3. 调查程序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查计划的制定、现场勘查、证据保全与取证、参与人员的询问和听证、事故原因的分析与评估等环节。

调查过程中应当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准确。

4. 处理措施根据调查结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措施。

同时,应当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总结,提出事故预防和整改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公开与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重大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向上级政府部门进行报告。

四、最新版调查处理条例的改进和创新本次最新版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相较于之前的版本,改进和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 增加了调查处理程序的规定最新版的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步骤,有利于确保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条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条例是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本条例共分为五章,分别从事故调查组织与职责、事故调查程序、调查报告与处理、事故调查机构与人员、附则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下面就对本条例的内容进行简要解读。

第一章事故调查组织与职责:本章规定了事故调查组织的组成和职责。

其中明确指出,事故调查组织应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研究,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整改措施。

此外,本章还要求事故当事人要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事故调查程序:本章详细规定了事故调查程序。

其中包括事故发生后的立案程序,调查组的调查范围和方法,事故的分类和级别等。

调查组应按照程序对事故进行彻底分析,查明事故的原因,提出事故防控措施。

第三章调查报告与处理:本章规定了调查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调查报告应当详细描述事故的经过和原因,提出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并对相关责任进行界定。

此外,本章还要求事故调查组对调查结果进行公开,并及时将报告送交相关部门。

第四章事故调查机构与人员:本章规定了事故调查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资质要求。

调查机构应当设立事故调查监督机构,由专业人士组成,具备丰富的安全生产经验。

调查人员应当遵守调查程序,严守机密,不得泄露调查信息。

第五章附则:本章规定了在跨区域调查中的协调机制和协作方式。

调查组应当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共同解决跨区域调查中的问题。

此外,本章还要求事故调查机构和人员要不断提高专业水平,进行相关培训和学习。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条例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明确事故调查组织的组成和职责,规定事故调查程序,加强对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确保事故调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事故调查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资质要求,增强了调查人员的专业素养。

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解读

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解读

《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解读➢问题1:该《规定》适用于什么样的情况?✓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问题2:哪些情形企业需要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1造成死亡(含下落不明,下同)1人(含)以上的;2造成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1人(含)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事故赔偿费用)以上的;4造成较大涉险事故的➢问题3:较大涉险事故是指什么?✓指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1涉险10人(含)以上,或者造成3人(含)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2紧急疏散人员500人(含)以上的事故;3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问题4:事故单位报告时限是多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联动中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注:未指明报告方式,但指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因此该报告应该为电话报告➢问题5:企业何种情况可以开展自行事故调查?✓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万元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有企业的,由其所属的国有企业(集团)组织调查➢问题6:企业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应该由哪些部门构成?时限要求?✓由单位安全生产、人力资源、技术等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参加✓调查工作在事故发生后60日内完成✓调查的过程和结果资料,应当存档备查3年以上➢问题7:发生事故后,企业应提供哪些材料配合调查?✓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及资质证明复印件✓组织架构及相关人员资格证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与事故相关的合同、伤亡人员身份证明及劳动关系证明✓与事故相关的设备、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事故现场示意图✓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问题8:企业自行调查结束后,怎么办?✓事故调查处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调查处理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按照管理权属报送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内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1. 安全生产事故: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突发的、非预期的,致使人员伤亡、生产设施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2. 事故报告:指企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书面报告的行为。

3. 调查处理:指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原因、评估责任,并制定防范措施、整改措施的行为。

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第四条事故报告的主体1. 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报告。

2.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五条事故报告的内容1.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经过及事故性质。

(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3)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4)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5)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其他相关信息。

2. 事故报告应当以文字形式呈现,可配合实际情况附上照片、录像等证据材料。

第六条事故报告的流程1. 事故发生后,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事故报告。

2.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提交到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七条调查处理的主体1. 调查处理工作由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调查处理人员进行专业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调查处理的程序1. 调查处理应当依法进行,包括收集证据、分析原因、评估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等环节。

2. 调查处理应当注重事故原因的查明、责任人的追究和相关人员的听证等程序。

第九条调查处理的结果1. 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制定调查报告,报告中详细陈述调查过程、事故原因、责任评估及防范措施。

2. 调查报告应当呈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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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解读之五
确定事故调查组的法律地位,严格履行法定的事故调查职责,建立和谐高效的工作机制,维护事故调查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对于查明事故情况、认定事故原因和性质、实施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事故,十分重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认真执行。

一、参与事故调查的单位
1.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

在实践中,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同级工会通常都是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

关于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否参加事故调查组的问题,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一是有关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的,它是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并且领导事故调查工作;如果授权或者委托其职能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的,有关人民政府不是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

二是发生某些行业或者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关人民政府设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有关部门是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

2.事故调查的邀请单位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负有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职责。

检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既有利于支持、协助有关人民政府部门调查处理事故,义有利于履行法定职责。

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联系和配合,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的需要。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

这里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1)事故责任人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是邀请检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的前提条件。

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有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之分,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既有行政责任,又有刑事责任。

有的责任人既要负行政责任又要负刑事责任,有的只负行政责任不负刑事责任。

有关事故责任人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应负刑事责任,不可能事先确定,只有经过调查才能确定。

因此,有必要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

通过调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故责任人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事故调查中职责不同、目标一致。

检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主要是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的规定,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立案侦查、拘捕和起诉,目的是惩治安全生产犯罪分子。

行政机关主要是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提出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和实施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同属国家机关,虽有职责分工不
同,但其共同目标都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者,共同构建安全生产法律秩序。

(3)调查组成员单位与检察机关应当相互支持配合。

两者在事故调查中应当加强相互联系和支持,紧密合作、沟通协商,共同完成事故调查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事故调查组依法享有事故调查权,责任重大,其职责必须明确具体。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五项法定职责,是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1.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这就要求事故调查组按照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基本情况,为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供最直接、最真实、最可靠的有关材料、证据。

事故基本情况应当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具有确凿充分的证明力和说服力。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根据对事故基本情况的分析判定,事故调查组应对事故性质做出属于责任事故或者非责任事故的认定。

经认定属于责任事故的,应当确定明确的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界定不同事故责任主体各自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条例》对事故调查组及其提交的调查报告的基本要求是定性准确、责任明晰、程序合法。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条例》所称的事故责任者,既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和对事故报告、抢救、调查、
处理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又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行政机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事故调查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条例》赋予事故调查组享有对事故责任者处理的建议权。

事故调查组要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分清责任。

处理建议应当体现权责一致、责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于法有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是反面教员,调查事故不仅要体现责任追究,更要总结吸取血的教训。

要提出可操作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避免或者减少同类事故的发生。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是全面、准确地反映事故调查结果或者结论的法定文书,是有关人民政府做出事故批复的主要依据。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向有关人民政府提交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的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具有法定的证明力,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事故调查组的法定地位
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常见的问题之一,就是对事故调查组的地位问题存在着不同认识,甚至由此引发了对事故调查组及其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条例》关于事故调查组法定地位的规定,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1.事故调查组的属性。

事故调查组是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部门临时组成、
专门负责事故调查的工作机构。

事故调查组的法律属性体现为“三性”:一是法定性。

它是法定的工作机构,代表有关人民政府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

二是临时性。

它成立于事故发生,解散于调查结束。

事故调查组不是一个独立的、常设的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主体。

三是专业性。

它的工作任务单一,专门负责事故调查。

它对事故定性、责任划分和事后处理所提出的结论、意见、建议虽对有关人民政府做出批复具有重要的影响力,但是否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决定权属于组成事故调查组的有关人民政府。

2.事故调查组的统一性、权威性、纪律性。

事故调查组是统一整体。

成员单位之间有时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识和意见不尽相同是正常的。

这就需要建立组长负责制,成员单位应当在组长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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