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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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王利明)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王利明)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作者:王利明文章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点击数:1431 更新时间:2012-9-27各位律师朋友:大家早上好!非常感谢朝阳律师协会和杨光会长的邀请,今天有机会和大家一起讨论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

我们今天讲的题目是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其实法学方法论是从德国法中翻译过来的概念,其主要含义,是指裁判的方法。

当然,法学方法论的范围又十分广泛,不限于司法裁判的方法,对所有法律人都有运用和参考的价值。

首先我想谈一下方法论的重要性,有人认为,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互联网时代,是一个信息爆炸和知识爆炸的时代。

这就意味着现在可以通过互联网越来越方便地获取信息、获取知识。

很多知识实际上也不一定全部要从课堂上获取,大量的知识都可以从互联网上找到。

但是方法是无法从互联网上学到的,它需要经过系统的学习,同时需要经过反复的、大量的实践。

如果掌握了好的方法,再通过这些方法去获取知识,就非常容易而且便捷。

法学知识的获取同样如此。

掌握一套系统的、扎实的法学知识,必须掌握好方法论。

裁判的方法为什么重要?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们要从注重立法转向注重法律的适用,要从纸面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而准确适用法律,就需要掌握好一套法学方法。

我认为,一个优秀的律师除了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以外,还需要具备一套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学的能力。

准确适用法律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正确理解法律,二是掌握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

法学方法论就是教我们如何去找法、用法。

所谓找法,就是如何在司法三段论中寻找大前提。

所谓用法,就是如何将寻找到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与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进行连接。

学好法学方法论一定要和民法的学习结合起来,这一点我在《法律解释学导论》这本书中已经谈过这个问题。

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著名的研究法学方法论的学者都是从民法出身,例如拉伦茨等人。

这是因为方法论主要运用在民事争议的解决之中,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大多都是从民法规范的适用过程中总结归纳出来的,而且民法能够最典型地反映和表现这些方法的适用规律。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一、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一)学科的性质决定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及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

法学主要研究三个基本问题:1)应然法: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价值。

2)实然法: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律令和技术。

换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么。

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揭示该制度的要件和技术问题。

3)社会事实:应然法要解决的是法律的道义基础和正当性,实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变得明确,如果法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在意思上是明确的,那么,这种法律就果真能够发生作用么?我国的破产法运行的实施失败,即是一个反例。

因此,法学还要研究法律的作用与功能。

图表1:应然法…………………理想、价值………………价值判断分析方法实然法…………………律令、技术………………逻辑和语义分析社会事实………………作用、功能………………社会实证分析方法相应地,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

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

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

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

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

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

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

当然,这些方法不是截然分开的,在针对某一话题时,存在着运用方法的交叉。

法律与法学的生成,存在时间差。

先产生法律,后产生法学研究。

古希腊的哲学家最先关注法律。

由于法律是剥夺一个群体而保护另一个群体的利益,这种强制性就需要正当性的论证。

人们关心是什么正当性支撑着法律在规则上保护某一群体和损害或扼制另一群体的行为和利益,此部分是自然法的关怀。

后来实然法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则是分析法律派的功绩,它标志着法律作为一种独立学科的最终形成。

因为,它标识了一种独特的方法,声称要价值祛除,只是了解法律的意思。

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与知识体系构建

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与知识体系构建

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与知识体系构建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体系,它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指导,对于建构法学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是理解法学研究对象的本质和内在规律,而知识体系构建则是在此基础上构建包括方法、原则和技巧的学科体系。

一、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是研究法学研究对象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它是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出发点和基础。

本体论的基本问题包括法的本质、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规律等。

1.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法学方法论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从古至今,学者们对于法的本质有不同的理解。

传统观点认为,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是国家统治的工具;而现代观点则强调法的价值性和自律性,认为法是一种规范人类行为的制度。

2. 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规律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规律是法学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律制度的产生与社会发展和历史进程密切相关,了解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规律有助于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二、法学方法论的知识体系构建法学方法论的知识体系构建是在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上进行的,它包括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原理、方法和技巧。

1. 法学研究方法的原理法学研究方法的原理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例如,法学研究方法必须符合客观性、规律性、实证性等原则,以确保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2. 法学研究方法的方法和技巧法学研究方法的方法和技巧是指研究者在实际研究中应用的具体方法和技巧。

例如,科学观察、比较分析、实证研究等等。

这些方法和技巧的运用能够帮助研究者深入理解法学原理,并进行实证研究。

3. 法学研究方法的实践应用法学研究方法的实践应用是指将法学研究方法应用于实际法学研究中,解决具体的问题。

例如,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解答法学问题,并为立法、司法和法律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总结法学方法论的本体论基础是理解法学研究对象的本质和内在规律,而知识体系构建则是在此基础上构建包括方法、原则和技巧的学科体系。

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几个基本问题

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几个基本问题
º [ 台] 涂怀莹: 5 法学绪论 ) ) ) 现代法学十二讲6 , 自印本, 1985年修订第27版。 » 汪馥郁主编: 5 社会科学方法论导论6 , 北京燕山出版社1993年版, 第3页。 ¼ 一般认为, 虽然在亚里士多德开始就有方法论的萌芽, 但 哲学意义 上的/ 方 法论0 。的形成则 应归功于 英国哲学 家培根, 他的5 新工具6 提出了要用方法的理论体系来武装科学的思想。参见王晖主编: 5 方法 论新编6 , 上海财 经大学出版 社1997年版, 第11页以下。 ½ 所谓层次, 主要是指分为方法论原则和基本方法两大 类。前者指 唯物辩证 法在法学 研究中的 指导意义; 后者则 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等法学传统的研究方法。 ¾ [ 台] 杨奕华: 5 法律人本主义 ) ) ) 法理学研究诠论6 , 汉兴书局有限公司1997年版, 第25页。 ¿ [ 台] 吕亚力: 5 政治学方法论6 , 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9年版, 第7页。
[ 关 键 词] 法学方法论 法理学
一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阐释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直接关系到法理学的学科基础与分析框架, 构成法学发展的前提工 程。法学方法论是在法学研究进入到一定阶段之后, / 学科对本身进行的情况、思考方式、所 利用的认识手段之反省。0 ¹/ 反省0也就是/ 内省0, 它体现了对法理学基本立场、研究步骤、 分析框架、具体手段的审视, 同时也表明了/ 方法论0与/ 方法0的分野: 任何学术研究活动, 都 离不开一定的程序和手段, 而无论学者是否自觉运用某种具体的方法, 但作为一种对于方法 论的哲学研究, / 它不应该是对这各种具体方法的简单罗列和描绘, 而应是侧重揭示如何合 理有效地使用各种具体认识方法的方法, 是- 方法的方法. 或者说方法论原则0。º显然, 从这 个意义上所使用的/ 法学方法论0一词, 既有涵盖部门法研究方法的普遍性, 同时又有相对于 其他学科认识方法的特殊性。 在我国内地法理学界, 虽未见有关法学方法的专门著述, 但方法论问题却日益引起人们 的关注, 特别是法学界在认识到对辨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采取/ 僵化0 和/ 教条0的 态度给法学所带来的危害后, »探索法学方法论问题更成为法学研究者的自觉。法理学教 材、论著中常见/ 法学方法0、/ 法学研究方法0/ 法学方法论0等方面的论述, 不仅如此, 许多部

王利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下)

王利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下)

王利明: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下)法官应当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通过法律解释,将法条中包含的规范要件与效果解释出来,而不是简单地“依据……条,判决如下”。

实践中,有关的判决书常常是列了20页的案件事实,然后在真正需要分析的时候“打住”,直接写明“依据……条,判决如下……”。

这显然并没有充分地说理,且未能真正体现依法裁判。

方法论为什么重要?对民法方法论的提倡,不是简单讲裁判效果与事实效果相吻合的问题,而是要进行事实说理,是要强调大小前提相互的对应。

上述判决书的写作方式,是我们目前司法裁判中的主要问题:前面的证据确定都很好,但就在援引法律规定的时“打住”、“戛然而止”,无真正意义上的推理。

关于法律解释,我个人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当有共识的解释方法。

我们到目前对法律解释方法仍然没有形成共识,造成了法官在法律适用中的困难。

以北京三军仪仗队关于名称权的纠纷为例,被告未经仪仗队的同意使用做广告。

这个案件,一审、二审有截然不同的判决。

对《民通意见》第140条的理解不同。

一审法院认为,应该解释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中的“等”包括“诋毁”、“诽谤”之外商业利用行为,二审法院则认为仅限于“诋毁”、“诽谤”两种情形,因此,商业利用不构成侵权。

究竟该条应当如何解释?如果没有一个共识,要做到同法同解、同案同判,是不可能的。

我个人认为,在该案中涉及到对反面解释的理解问题,按照法律解释学的一般原理,反面解释只能适用于封闭式的列举情形。

但是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这显然不是一个封闭式的列举,而是开放式的列举,因此不能够说,凡是没采用诋毁诽谤方式的,就不构成侵害法人名誉权。

当然,这就需要对反面解释的规则形成共识,否则在具体解释法律时,必然产生很大的争议。

其次,应当有通常能够接受的解释规则。

如《侵权责任法》第72条中的“等高度危险物”中的“等”应如何解释?这涉及“明示其一,排斥其他”的规则。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各位律师朋友:大家早上好!非常感谢朝阳律师协会和杨光会长的邀请,今天有机会和大家一起讨论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

我们今天讲的题目是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其实法学方法论是从德国法中翻译过来的概念,其主要含义,是指裁判的方法。

当然,法学方法论的范围又十分广泛,不限于司法裁判的方法,对所有法律人都有运用和参考的价值。

首先我想谈一下方法论的重要性,有人认为,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互联网时代,是一个信息爆炸和知识爆炸的时代。

这就意味着现在可以通过互联网越来越方便地获取信息、获取知识。

很多知识实际上也不一定全部要从课堂上获取,大量的知识都可以从互联网上找到。

但是方法是无法从互联网上学到的,它需要经过系统的学习,同时需要经过反复的、大量的实践。

如果掌握了好的方法,再通过这些方法去获取知识,就非常容易而且便捷。

法学知识的获取同样如此。

掌握一套系统的、扎实的法学知识,必须掌握好方法论。

裁判的方法为什么重要?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们要从注重立法转向注重法律的适用,要从纸面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而准确适用法律,就需要掌握好一套法学方法。

我认为,一个优秀的律师除了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以外,还需要具备一套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学的能力。

准确适用法律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正确理解法律,二是掌握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

法学方法论就是教我们如何去找法、用法。

所谓找法,就是如何在司法三段论中寻找大前提。

所谓用法,就是如何将寻找到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与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进行连接。

学好法学方法论一定要和民法的学习结合起来,这一点我在《法律解释学导论》这本书中已经谈过这个问题。

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著名的研究法学方法论的学者都是从民法出身,例如拉伦茨等人。

这是因为方法论主要运用在民事争议的解决之中,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大多都是从民法规范的适用过程中总结归纳出来的,而且民法能够最典型地反映和表现这些方法的适用规律。

分析法学方法论的理论与应用

分析法学方法论的理论与应用

分析法学方法论的理论与应用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律科学研究方法的学科,旨在探索法学的研究与实践过程中所运用的方法与规律。

它涉及到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以及具体的研究方法和技巧。

本文将分析法学方法论的理论与应用,从方法的选择、运用到法学研究实践中的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基础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科学哲学基础:法学方法论借鉴了科学哲学的思想,强调科学研究需要遵循一定的逻辑规范,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以及客观性、系统性和可重复性等原则。

2. 实证主义理论:法学方法论的实证主义理论认为,法律研究应该以实证研究为基础,通过观察、实验和数据分析等方法来获取法律规律。

3. 阐释学理论:阐释学理论强调法律解释的重要性,将法学研究与语言学、文化学等学科相结合,通过对法律文本及其语言表达的研究来理解法律内涵,为法律实践提供支持。

二、法学方法论的应用1. 定量研究方法的应用:定量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广泛应用,主要通过统计分析和数据模型等方法来定量化法律现象,如法律效果评估、法律影响因素分析等。

2. 定性研究方法的应用:定性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深度访谈、网络观察、案例分析等方法,通过文字、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数据收集,以揭示法律实践背后的内在规律和意义,如法律价值观研究、法治文化研究等。

3. 比较研究方法的应用:比较研究方法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或社会群体间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等方面的比较分析,来揭示法律制度差异以及相互之间的互动关系,为法律改革和立法提供经验和参考。

4. 法理学方法的应用:法理学方法注重对法律理念的分析与解释,通过对法律规则、原则和精神的研究,推导出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准则性规定,为法律实践与司法判断提供准则性指引。

5. 社会学方法的应用:社会学方法主要通过对社会行为、社会关系以及社会环境的研究来理解法律的社会功能和作用,如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法律评估等。

三、法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实践中的案例1. 涉外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研究:法学方法论可以通过比较研究方法来分析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提供经验和参考。

法学方法论的核心问题

法学方法论的核心问题

法学方法论的核心问题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一门学科,它关注的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原则和技术。

法学方法论的核心问题主要包括法学研究的目的、研究对象、研究过程、研究方法和研究价值等方面的问题。

一、法学研究的目的和价值法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理解和解释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情况,以此为基础进行法律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法学研究的价值在于对社会法律现象的深入认识和分析,为推动社会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秩序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法学研究的目的和价值决定了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方向和基本原则。

法学研究应当以真实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基础,注重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的结合,遵循科学性和客观性的原则。

二、法学研究的对象和范围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特别是现行法律。

法学研究的范围包括法律的起源、法律的目的与任务、法律的规范内容和法律的效力等问题。

法学研究应当注重对法律规范的实证研究,分析法律规范的本质和作用。

法学研究还应当关注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和法律政策的实施效果,以及法律与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三、法学研究的过程和方法法学研究的过程是从问题提出、研究设计、数据收集、分析解释到结论推理的过程。

法学研究的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研究、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等。

文献研究是法学研究的基础,通过对经典文献、法律文书和学术著作的分析和解读,来理解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

实证研究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通过实证数据的收集和分析,验证和验证法学理论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比较研究是法学研究的发展方向,通过对不同法律制度和法律问题的对比研究,来推动法学研究的国际化和跨学科化。

四、法学研究的原则和技术法学研究应当遵循科学性和客观性原则,遵循逻辑推理和证据论证等科学研究方法。

要进行清晰、严密、系统的研究,并避免主观臆断和片面解读。

法学研究还需要掌握一些技术,如文献检索技巧、实证数据收集与分析技术、统计分析方法等。

要善于使用辅助工具和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研究效率和准确性。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一、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一)学科的性质决定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及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

法学主要研究三个基本问题:1)应然法: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价值。

2)实然法: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律令和技术。

换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么。

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揭示该制度的要件和技术问题。

3)社会事实:应然法要解决的是法律的道义基础和正当性,实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变得明确,如果法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在意思上是明确的,那么,这种法律就果真能够发生作用么?我国的破产法运行的实施失败,即是一个反例。

因此,法学还要研究法律的作用与功能。

图表1:应然法…………………理想、价值………………价值判断分析方法实然法…………………律令、技术………………逻辑和语义分析社会事实………………作用、功能………………社会实证分析方法相应地,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

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

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

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

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

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

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

当然,这些方法不是截然分开的,在针对某一话题时,存在着运用方法的交叉。

法律与法学的生成,存在时间差。

先产生法律,后产生法学研究。

古希腊的哲学家最先关注法律。

由于法律是剥夺一个群体而保护另一个群体的利益,这种强制性就需要正当性的论证。

人们关心是什么正当性支撑着法律在规则上保护某一群体和损害或扼制另一群体的行为和利益,此部分是自然法的关怀。

后来实然法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则是分析法律派的功绩,它标志着法律作为一种独立学科的最终形成。

法学方法论之本真

法学方法论之本真



三、法学方法论的基础 (一)法学方法论基础的历史嬗变 (二)法学方法论基础的现实结构
三、法学方法论的学科地位 (一)中外学者关于(法学)方法论学科地位的述 评 (二)法学方法论学科地位的归属

第三节 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的 关系


一、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的联系 (一)有关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联系学说的述评 (二)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联系的基础 (三)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联系的纽结


三、“方法论”的含义、特征和对象 (一)有关“方法论”定义的述评 (二)“方法论”的定义及与方法、方法学的区别 (三)“方法论”的特征 (四)“方法论”的对象
四、对方法论相关问题的探析 (一)方法论的构成内容 (二)方法论的层次划分 (三)方法论的功能 (四)方法论的研究任务
二、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的区别 (一)有关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区别学说的述评 (二)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区别的认定 (三)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的根本差异
第三章 法学方法论的理论构造
第一节 法学研究的一般思路 一、法学疑问 (一)科学疑问形式 (二)法学疑问形式

二、法学假设 (一)假设与假说、设证的区别 (二)假设的构造、特征和种类 (三)法学假设的特征

二、法学方法论上基本假定的性质、构造和特征 (一)法学方法论上基本假定的性质 (二)法学方法论上基本假定的构造 (三)法
一、方法论上的逻辑起点之要求
二、法学方法论上的逻辑起点之述评 三、法学方法论上的逻辑起点之认定
第四章 法学方法论的体系
第二节 法学方法论的层次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一门基础学科,它主要研究法学研究的方法、原则和规律,探讨如何正确、科学地进行法学研究。

本文将从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和意义、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法学研究的特点和规范等角度探讨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

一、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和意义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学科,它探讨如何进行法学研究,如何获取、整理和分析法学知识。

它不仅是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也是法学研究的指导准则。

法学方法论的发展,对于推动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法学理论的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法学方法论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能指导研究者正确把握法学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它能帮助研究者系统地整理和分类法学知识,提高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再次,它能帮助研究者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和方法指导。

最后,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还可以促进法学研究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推动法学研究的跨学科发展。

二、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主要包括实证方法、比较法方法、历史法方法、逻辑法方法和数理统计方法等。

这些方法并不是相互独立的,研究者在进行法学研究时通常会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以获取全面而准确的研究结果。

实证方法是法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强调通过实际观察和实证数据获取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律。

比较法方法主要用于不同法系、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以探讨各种法律规则背后的共性和差异。

历史法方法则通过对法律发展历程和特定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揭示法律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逻辑法方法注重运用逻辑学的原理和方法进行法律问题的推理和分析,以确定法律概念、原则和规则的内在关系。

数理统计方法则通过运用数学和统计学的工具和方法,收集和分析大量的法律数据,以揭示法律现象的规律和趋势。

三、法学研究的特点和规范法学研究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和规范,这些特点和规范对于推动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学研究应当遵循客观真实性的原则。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观点与研究方法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观点与研究方法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观点与研究方法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研究方法和规律的学科,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主要探讨法学研究的基本观点和研究方法,旨在为合理、科学地进行法学研究提供指导。

以下是法学方法论的基本观点和研究方法的内容回复。

一、法学方法论的基本观点1. 实证主义观点:实证主义是法学方法论的一种基本观点,它强调通过实证研究来发现和解释法律现象的规律和事实依据。

实证法学方法强调对社会现象的客观观察和实证分析,通过搜集和统计大量的事实数据,运用统计学、数理逻辑等工具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以推演出具体的法律规律。

2. 法理学观点:法理学是法学方法论的另一种基本观点,它认为法学的研究应该从法律本体中寻找法律原理和法律精神。

法律的内在原理是法学研究的中心内容,法学研究应该从理性的角度分析法律问题,通过逻辑推理和合理解释来找出法律的内在规则和理论。

3. 比较法观点:比较法是法学方法论的又一基本观点,它主张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来获取法律现象的普遍规律和变异规律。

比较法研究不同法律制度的异同之处,帮助解析国际法、国别法、地区法甚至地方法律之间的关系,并从中总结出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

二、法学研究方法1. 文献法:文献法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它强调通过搜集和分析法律文献资料,了解和把握相关领域的法律规定和学术观点。

法学研究者可以通过阅读法律文献、法律案例、学术论文等手段,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从而对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和深入的分析。

2. 实证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它主要通过对大量的事实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以验证或推翻法律问题的某种假设或理论。

实证研究法强调对法律实践和社会现象的直接观察和实证分析,借助统计学和实证调查等工具,揭示法律的实际运行状况和实际效果。

3. 制度分析法:制度分析法是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它注重通过对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分析,揭示法律运行的内在逻辑和机制,并对法律问题进行合理解释。

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

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
法学方法论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 有助于法官、律师等法律从业者更好地适用法律,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 有助于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 有助于提高法治水平,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02
法学方法论的主要流派及其特点
实证主义法学方法论 及其特点
• 实证主义法学方法论主张法学研究应关注法律现象本身,摒弃形 而上学和道德评价
法律反思方法包括:
• 反思法律原则:通过反思法律原则的合理性和适用性来揭示法律问题 • 反思法律制度:通过反思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来揭示法律问题 • 反思法律实践:通过反思法律实践的效果和问题来揭示法律问题
04
法学方法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法学方法论在法官裁判中的运用
法官在裁判过程中需要运用法学方法论来: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现状:
• 法学方法论研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 • 法学方法论研究呈现出多元化、跨学科的发展趋势 • 法学方法论研究成果丰硕,为法律实践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法学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意义
法学方法论为法学研究提供理论框架和方法论指导
• 有助于法学研究者更好地理解和解释法律现象、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 • 有助于法学研究者进行更有针对性的法律研究 • 有助于提高法学研究的质量和水平
应对措施包括:
• 加强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提高法学方法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 拓宽法学研究的视野,关注跨学科研究,提高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 鼓励法学研究的创新,关注法学研究的实际应用,提高法学研究的社会价值
未来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展望
未来法学方法论研究将更加注重:
• 法学方法论的基础理论研究,提高法学方法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 法学方法论的跨学科研究,拓宽法学研究的视野和方法 • 法学方法论的实践应用,关注法学方法论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和价值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分析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分析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分析法学方法论是指研究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体系。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对于培养法学思维方式、提高法学研究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进行分析。

一、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1.客观性原则:法学研究应当客观、公正,不带有主观偏见或个人立场。

法学研究应基于真实、客观的事实,避免片面性和武断性的研究结论。

2.规范性原则:法学研究是以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因此规范性原则是其基本原则之一。

在法学研究中,需要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进行分析和解释,遵循法治原则。

3.系统性原则:法学研究应当是系统性的,即将法律规范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研究,而不是孤立地看待某一个法律问题。

法学研究要考虑法律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并将法律规范与其他相关领域进行交叉研究。

4.历史性原则:法学研究应当具有历史性,即在分析法律问题时,要考虑法律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通过研究历史资料、司法案例以及法律变革的背景,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范的形成和演变。

5.理性性原则:法学研究需要具备理性思维和分析能力。

法学研究不能以情绪、个人观点或偏见为依据,而是应当通过逻辑推理和理性分析来得出结论。

二、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通过阅读和分析相关的法律文献、法学著作和学术论文,获取并整理相关的研究资料。

文献研究法是法学研究的基础,能够帮助研究者了解国内外对于某一法学问题的研究进展和争议点。

2.比较研究法:将不同国家、地区或法系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找出其异同之处,从而了解不同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比较研究法是开展国际法学研究和法律改革的重要方法之一。

3.实证研究法:通过对实际问题进行调查和实证研究,以数据和实证结果为依据进行法学研究。

实证研究法可以帮助法学研究者更加客观地了解法律的现实运作和效果,提出针对性的法律改革建议。

4.逻辑研究法:通过运用逻辑学的知识和方法,对法律的规定进行逻辑分析和推理。

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问题探讨

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问题探讨

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问题探讨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的理论基础,它研究的是研究法律的方法、理念和原则。

在法学领域里,方法论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着法学研究的质量和深度。

在法学方法论中,有一些重要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思考。

本文将围绕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问题展开讨论。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但是如何去研究法律呢?这是法学方法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般来说,法学的研究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实证研究方法,它认为法学应该以事实为基础,通过观察、实证、比较等手段来研究法律;另一种是规范研究方法,它认为法学应该以价值判断为基础,通过研究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来研究法律。

这两种方法各有优劣,实证研究方法强调客观性和客观事实的分析,而规范研究方法强调主观性和价值判断的分析。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问题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

二、法学的研究范式和逻辑法学的研究范式是指法学研究所遵循的基本框架和逻辑结构。

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法学的研究范式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种。

宏观范式是指对法律体系的整体研究,它关注法律的总体框架和体系结构,研究的是法律的一般规律和原则;微观范式是指对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它关注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情况,研究的是法律的具体适用和解决方法。

法学研究范式应该统一宏观和微观,既要注重整体性,又要注重细节性。

只有如此,法学才能做到全面、深入地研究法律问题。

三、法学的理论建构和发展法学的理论建构是指对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发展。

法学的理论建构需要发展法学的核心概念和理论思想,推动法学理论水平的提高和发展。

在法学的理论建构中,需要注意理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理论应该基于真实世界的基础上,既要有理论的创新性,又要有实践的指导性。

法学理论的建构需要紧密结合法学实践,既要关注理论的广度,又要关注理论的深度。

只有在理论建构中不断创新和发展,法学理论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

四、法学的规范与道德法学是一门关于法律的学问,但它不仅仅是关于法律的科学研究,还涉及到法律的伦理道德问题。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

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

王鵬翔05/08-09/2013什麼是法學?為什麼法學需要一套方法?•法學(Rechtswissenschaft, the doctrinal study of law)的工作:以特定的法秩序為基礎,透過說理論證的方式,來解決規範問題。

•規範問題: 規範命題是否成立的問題▫「規範命題」: 涉及「應該/允許/禁止」、「權利/義務」的主張。

例: 「某甲應該被處以一千八百元的罰鍰」、「甲有義務向乙支付價金二萬元整」、「國家不得禁止電台主持人播送藥物廣告」…▫法學所關心的規範命題可稱為「法律命題」(propositions of law)•法學是依據特定的法秩序為來決定規範命題是否成立▫「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0條,開車闖紅燈應被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根據民法第367條,買受人甲有向出賣人乙支付價金的義務。

」▫「根據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自由,所以國家不得干預電台播送藥物廣告」。

•法學是以說理論證的方式來解決規範問題▫「說理」「論證」:提出理由來支持所主張的法律命題。

說理論證的一個簡單例子•例1:假設你是一位交通警察,在執勤時看到某甲開車經過交岔路口闖紅燈呼嘯而過,你把甲攔下來,表示要開張一千八百元的罰單,甲問:「為什麼我應該被處罰?」你的回答會是什麼?•「因為你(甲)開車闖紅燈。

」→▫舉出事實作為支持「甲應被處罰」的理由•甲繼續問: 「為什麼開車闖紅燈就應該被處罰?」你的回答又會是什麼?•「因為這是法律的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0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應處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訴諸法律規範說明為什麼特定的事實可以作為支持某個規範命題的理由。

最基本的法律論證結構─法學三段論•認定事實找出可適用的法律規範法律效果•例1中法律適用的三段論▫(1) 如果汽車駕駛人闖紅燈,則應處以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法学方法论研究中的问题与思路

法学方法论研究中的问题与思路

法学方法论研究中的问题与思路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方法体系,是研究法学的方式和手段。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旨在探讨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客观性和有效性,解决法学研究过程中的一系列疑难问题,提升法学研究的水平和质量。

然而,在法学方法论研究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探讨。

首先,法学方法论研究中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问题。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往往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实践的指导和验证。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需要与实际的法学研究相结合,将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才能真正提升法学研究的效果。

其次,法学方法论研究中存在着局限性问题。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需要充分考虑到法学本身的特点和复杂性,不能简单借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

法学的对象是法律,法学的研究目标是法律的制定、实施和适用,因此需要独立自主地研究和探索法学的方法体系。

另外,法学方法论研究中还存在着价值观的问题。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不可避免地与价值观密切相关。

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应当反映社会的伦理和道德标准,但又要尊重法学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因此,在法学方法论研究中,我们需要找到权衡法学对象特点与社会伦理的平衡点,确保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既能体现法律的客观性,又能满足社会的伦理要求。

在解决以上问题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思考和研究:第一,我们可以以比较研究的方法探究不同法系下法学方法的异同。

不同的法系在法学方法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学方法论的本质和特点,丰富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内容。

第二,我们可以从经验研究的角度出发,探索法学方法的实证分析。

通过实证分析可以进一步检验法学方法论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法学研究提供更加可行和实用的方法。

第三,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拓宽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视野。

比如,借鉴哲学、认识论、逻辑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可以帮助我们深入探讨法学的本质和规律,提升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水平。

法学方法论中的主要研究议题

法学方法论中的主要研究议题

法学方法论中的主要研究议题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律科学研究方法、规律和理论体系的学科。

它通过对法律学科的基本问题和核心议题进行探讨,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方法和理论指导。

本文将针对法学方法论中的主要研究议题进行介绍和讨论。

首先,法学方法论中的一个重要议题是法学研究的方法和途径。

法学研究作为一门社会科学,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途径进行分析和研究。

常见的法学研究方法包括理论分析、实证研究、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等。

这些方法各有特点,对于不同类型的法学问题具有不同的适用性。

法学方法论研究的目标是寻找适合法学研究的综合方法和途径,以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其次,法学方法论中的另一个重要议题是法学研究的对象和范畴。

法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律文本、法律制度和法律事实等。

法学方法论寻求明确法学研究的范畴和界限,以确定法学研究的具体内容和研究方法。

同时,法学方法论也关注法学研究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以拓展法学研究的领域和视野。

例如,法学与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学科的交叉研究,可以为法学研究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和理论框架。

第三,法学方法论中的另一个重要议题是法律解释和法律逻辑。

法学研究不仅需要考察法律的实际内容,还需要解释法律规范的含义和逻辑关系。

法学方法论研究的目标是探讨法律解释和法律逻辑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其中,法律解释涉及到法律的解释对象、解释方法和解释结果等问题;法律逻辑涉及到法律规范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推理规则等问题。

法学方法论通过分析和讨论这些问题,为法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方法指导。

第四,法学方法论中的另一个重要议题是法学研究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影响。

法学研究不仅仅是纯粹的学术探讨,也具有实践和社会意义。

法学方法论关注法学研究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影响,探讨法学研究应该具有的理性、客观、公正和务实的特点。

同时,法学方法论也分析法学研究在法律实施、司法判决、立法决策等方面的社会影响,以促进法学研究的改革和进步。

总之,法学方法论中的主要研究议题包括法学研究的方法和途径、法学研究的对象和范畴、法律解释和法律逻辑、法学研究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影响等。

法学方法论基本问题研究

法学方法论基本问题研究

法学方法论基本问题研究作者:李可学界朝花夕拾,法学方法论重又成为人们研究的热点。

当然,这从一个侧面表明了中国法学在自顾自地走了半个世纪后开始回过头检视和反省这些年研究方法和进路上的得失。

但遗憾的是,在尚未对法学方法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予以厘清前,学界就仓促地对方法论问题展开长篇累牍式的“深入探讨”,笔者以为,在这种背景下的深入探讨很难做到真正的“深入”。

笔者不揣浅陋,试对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内容、原则、基础等等问题作一阐述,并希望这些基础性工作能对学界在方法论上的研究有所裨益,同时我们也期待着学界同仁的批评与指正。

一、方法、方法论、法学方法论——基本概念诠释(一)方法方法问题,大而言之,是个哲学世界观问题,小而言之,是个解决具体问题的技术手段问题。

一般说来,任何一门学科都是获取和解析事实的手段或方法。

[1] 那么,什么叫方法?从哲学上讲,方法就是主体为接近和认识客体,并始终跟踪客体、与客体的发展保持同步的概念性工具和手段。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实践论认为,方法就是主体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中为达致对某一问题的认识和解决所从事的活动以及所采取的相应步骤和方式。

因此,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既是人类实践活动的目标,也是各种“方法”所指向的整体性目标。

没有方法,人们就无从认识客观世界和客体,而方法不正确或不太成熟,则会使主体不能很好地认识客体、改造客体。

培根早就说过,正确的方法事半功倍,错误的方法则劳而无功。

要想顺利达致对客体的认识和改造,必须不断引入新的方法并对已有的方法进行梳理。

对法——这一社会现象的认识和改造,同样离不开一个正确的方法和不断更新传统方法。

由此可见,一种理论的建构及更新,方法问题不仅至关重要,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带有根本性的、基础性的问题。

从人类文明史和学术史上看,“理论和方法是同时产生的,并且从来就是相互联系的”。

[2] 在人类学术史的长河中,理论与方法同生共长、与时俱进、互相为用的。

探讨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基础

探讨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基础

探讨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基础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的一门基础性学科,它研究法学知识的获取途径、研究方法、研究过程和研究规范等问题。

探讨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基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认识论基础法学方法论作为一门科学,需要建立在认识论基础之上。

认识论研究了人类认识世界的方式和规律,对法学方法论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常见的认识论基础包括经验主义、理性主义、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等。

经验主义认为人类认识是通过感觉经验和感觉印象形成的,强调通过观察、实验和感性经验来获取和构建法学知识。

理性主义认为理性思维是人类认识的基础,强调通过逻辑推理和思维活动来获取和构建法学知识。

唯心主义认为意识是第一性的存在,主张通过思维和主观内省来获取和构建法学知识。

唯物主义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存在,主张通过实证观察和客观规律性来获取和构建法学知识。

二、形而上学基础形而上学是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存在、本体和现实等问题。

法学方法论需要建立在对法学对象、法律本质和法律规律等形而上学问题的认识之上。

法学方法论的形而上学基础涉及到对法学本体论和法学实体论的探讨。

法学本体论研究法学的根源、实质和存在方式,包括对法的概念、法的本质和法的分类等问题的研究。

法学实体论研究法律行为、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等具体的法学对象。

形而上学研究为法学方法论提供了对法律实体和法律本质的认识基础,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基本框架和思路。

三、逻辑学基础逻辑学是研究人类思维和推理规律的学科,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学方法论需要建立在逻辑学的基础之上,以确保法学研究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逻辑学研究了推理规律和思维方法,包括形式逻辑、实质逻辑和演绎推理等。

法学方法论在研究法学的思维方式和推理规律时,需要运用逻辑学的知识方法,以确保法学研究的逻辑严密性和科学性。

四、实证研究基础实证研究方法是社会科学研究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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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各位律师朋友:大家早上好!非常感谢朝阳律师协会和杨光会长的邀请,今天有机会和大家一起讨论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

我们今天讲的题目是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其实法学方法论是从德国法中翻译过来的概念,其主要含义,是指裁判的方法。

当然,法学方法论的范围又十分广泛,不限于司法裁判的方法,对所有法律人都有运用和参考的价值。

首先我想谈一下方法论的重要性,有人认为,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互联网时代,是一个信息爆炸和知识爆炸的时代。

这就意味着现在可以通过互联网越来越方便地获取信息、获取知识。

很多知识实际上也不一定全部要从课堂上获取,大量的知识都可以从互联网上找到。

但是方法是无法从互联网上学到的,它需要经过系统的学习,同时需要经过反复的、大量的实践。

如果掌握了好的方法,再通过这些方法去获取知识,就非常容易而且便捷。

法学知识的获取同样如此。

掌握一套系统的、扎实的法学知识,必须掌握好方法论。

裁判的方法为什么重要?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们要从注重立法转向注重法律的适用,要从纸面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而准确适用法律,就需要掌握好一套法学方法。

我认为,一个优秀的律师除了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以外,还需要具备一套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学的能力。

准确适用法律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正确理解法律,二是掌握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

法学方法论就是教我们如何去找法、用法。

所谓找法,就是如何在司法三段论中寻找大前提。

所谓用法,就是如何将寻找到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与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进行连接。

学好法学方法论一定要和民法的学习结合起来,这一点我在《法律解释学导论》这本书中已经谈过这个问题。

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著名的研究法学方法论的学者都是从民法出身,例如拉伦茨等人。

这是因为方法论主要运用在民事争议的解决之中,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大多都是从民法规范的适用过程中总结归纳出来的,而且民法能够最典型地反映和表现这些方法的适用规律。

很多解释方法在刑法中是用不了,例如类推等等,但是在民法里面就可以得到充分的展开,所以方法论的学习离不开民法学。

另一方面,学好民法又必须要准确掌握方法论,因为方法论适用的前提是制度规范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而民法最典型地反映了此种体系性和逻辑性。

所以,学好民法必须要掌握好方法论。

下面我想讨论如下几个问题:一、司法三段论关于方法论,我想首先从司法三段论谈起。

什么是司法三段论?司法三段论最初是由亚里士多德从逻辑形式的层面上提出来的,之后运用到法学之中,进而形成了司法三段论。

司法三段论的公式是:T→R(如果具备T的要件,则适用R的法律效果)S=T(特定的案件事实符合T的要件)S→R(得出结论即适用R的法律效果)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为例,司法三段论可以通过如下公式予以概括:大前提:因过错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前提:某人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了他人的损害结论:某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三段论中,大前提是指能够引起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

小前提是指特定案件的事实,它是实际发生的,已经引起争议的客观事实。

但是,整个案件的事实可能是纷繁复杂的,是一连串的故事。

但并非所有故事情节都是三段论中小前提的要件,只有那些与大前提相对应的才构成小前提。

因此,必须对特定的案件事实进行整理、归纳,从而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所预先规定的事实前提,能否确定为合格的小前提。

小前提的确定不仅仅是一个寻求客观真实的过程,也是与大前提相对应的过程,正因为这一过程涉及到事实问题,所以我们暂时不讨论。

正是大前提需要与小前提进行连接,所以这一过程也称为涵摄。

也就是说,如果两者吻合,就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即裁判结论。

司法三段论应普通适用于所有的案件。

无论是在简单案件还是在疑难案件中,都有适用司法三段论的必要。

整个方法论实际上都是围绕着三段论展开的。

从方法论的体系上来讲,方法论主要分几个层面,第一是司法三段论,第二个是法律解释学,第三个是价值判断和利益考量,最后就是说理论证。

但核心还是三段论。

法律解释学实际上是围绕三段论而展开的,它是在寻找和确定三段论中的大前提的过程中所需要考虑和展开的问题。

而利益衡量、价值判断大致上都是把法学的大前提运用到小前提的过程中,通过价值判断来确定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

从这个意义上讲,三段论是个核心。

整个裁判活动应当围绕着法律事实展开,不能脱离任何一方去寻找结论,而三段论就是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所以我们在找法、用法(包括作出裁判)的过程中,不能够撇开三段论来考虑问题,一定要在这个分析框架内来考虑问题。

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现在经常强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是我们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往往都是简单地对裁判结论直接适用价值判断,以检验其是否符合社会效果。

我觉得,这种方法是有问题的,它没有将社会效果的判断置于三段论中,而是撇开了三段论来简单地讨论是否符合社会效果,这是有问题的。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三段论的框架内分析大前提对应到小前提的过程,发生了连接之后是否符合社会效果,应在这个过程来阐述道理。

如果我们完全撇开这个大小前提的连接,直接针对结论进行判断,这实际上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力,完全由法官在进行自我评价以及任意裁量,这可能就会产生很大的问题。

严格地讲,援用法律原则判案(虽然这也是法律的规定)并非“依法裁判”。

这种做法很大程度上与单纯采用价值判断进行裁判是等同的。

此种做法,本质上是规避推理过程的“向一般条款逃逸”的行为,等于没有援引法律。

如果立法的目的仅仅是援引原则即可裁判的话,那么,便没有制定具体规则的必要了。

这样的作法,无法体现依法公正裁判案件的宗旨。

三段论源于形式逻辑,它是形式逻辑在裁判之中的应用。

其核心是对大前提、小前提、连接这三个要素的考察。

裁判的做出,本质上是裁判推理逐步完成、裁判结论逐步正当化的过程。

在这个意义上,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对裁判结果的验证,而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过程。

三段论是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与正确的思维模式。

其可以起到一种验证的作用,张岱年先生曾提及,中国人注重整体的思维,注重高屋建瓴的设计。

但同时他也指出,中国人并不重视逻辑思维,这是东西方在思维方式上的重大差异。

在我们的裁判中,比较欠缺的是如何按照严密的逻辑进行推论——即通过精细严谨的逻辑分析得出结论的思维方法。

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从三段论着手进行分析。

司法三段论的作用具体体现在:第一,提供分析框架功能。

司法三段论确定了司法裁判过程的基本框架。

这就是说,裁判活动应当围绕事实和法律展开,不能脱离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去寻求结论。

第二,程序控制功能。

是指司法三段论提供了一个可供操作的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程序。

找法过程的核心是寻找三段论里的大前提。

即确定与案件事实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及细化地确定出该规范的要件。

在确定小前提(从案件事实中确定有关的事实要件)、大前提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确定大小前提的对应,最终得出裁判的结论。

从上述的分析中,也可以看出三段论实际上是一个验证的过程。

第三,提供正确的思维方法功能。

司法三段论为法官提供了确定案件事实、寻找法律规范的思考方法。

三段论是法律人开展法律推理的基本形式。

第四,说理论证功能。

司法三段论的说理论证功能,主要表现在对于大小前提的确定以及两者的连接,进行充分的论证,最终得出有说服力的裁判结论。

但是三段论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考虑价值判断的问题。

因为三段论检验出来的,也可能因为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变化而变得不合时宜。

二、找法(确定大前提)在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规范,我们应如何取舍?不管是作为律师,还是法官,我们在拿到一个案件之后,究竟怎么去找法?如何寻找可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规范?这个是学习方法论必须要了解的一个重点问题。

找法要找大前提,什么是大前提?与案件事实具有对应性的包括了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完全法条。

在民事案件中,如何找法,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讨论。

(一)准确把握找法的原则(1)从民事法律规范中寻找裁判依据。

这也就是说,如果就是一般的民事案件的话,就要从民法里来寻找裁判规则,而不是从宪法中寻找裁判规范。

应当看到,国外一些判例出现一种发展趋势,就是在判例中越来越重视宪法的可司法性,越来越注重援引宪法,但是在我们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很早就发布了一个司法解释,宪法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所以,只能从民法里面去寻找。

同时,如果可以从民法中寻找到法律依据,则不宜从行政法规、规章中寻找。

比如,山东冒名顶替上大学的“齐玉苓案”,当时在对这个案件讨论时,我就认为这个案子可以作为侵害姓名权的案件对待,仍然是一般的民事案件,援引《民法通则》第99条即可。

但是后来把它提升到宪法层面,将其定性为侵害教育权,反而使问题复杂化。

后来最高院作出了一个司法解释,将根据这个案件作出的司法解释废止了。

所以我们要重视从民法中寻找裁判依据。

所有的宪法规定都可以通过民法转化为具体的裁判规则,法官要援引裁判依据,就可以从民法中寻找。

从民法中寻找裁判依据,应当如何寻找?我认为应当从基本民事法律规范中寻找,比如,到商店买一个电器,结果电器质量不合格,造成财产人身的损害,受害人到法院起诉,这样的案件在实践中很多,但是我们看到的判决书所援引的法条是形形色色的,有的是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的引《产品质量法》,有的引《民法通则》,有的引《侵权责任法》,有的引《合同法》……各种裁判依据都有,有七八种之多。

这样一来,我们就有一个问题,如果基本的裁判规范就不能统一,很难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可预期性。

援引的法律规范不同,差距就很大。

例如,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很可能就会产生第49条规定的双倍赔偿问题等等。

如果在援引的法条上就没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如何保障法律的统一性和一致性?所以,现在的很多案件同案不同判,原因就是援引的法律依据不一致。

究竟该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我个人的观点认为,首先还是应当从基本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寻找依据,如果基本的民事法律规范里面找不到裁判依据的时候,再从特别法中去寻找依据。

基本的民事法制度在《立法法》中表述为“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其内涵究竟是什么?有人认为,基本民事法律就是调整基本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这样解释仍然是很抽象的,我的理解是,它是规范基本民事关系、并将成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组成部分的规范。

在有民法典的国家,这是很容易理解的,民法典所作出的规定就是基本民事法律规范。

我们国家没有民法典,但是正在制定民法典。

将要组成民法典的这些法律,主要是指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这些法律就是我们所说的基本民事法律,法官首先应当从这些规范中援引法律依据。

为什么首先要从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中寻找法律依据?首先,法律确定这些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不仅仅是规范了基本的民事关系,更重要的是提供了基本的民事裁判依据,所以法官只能从这些基本的民事法律规范里去寻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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