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民法必背知识点
民法知识点总结考研
民法知识点总结考研一、民法概述民法是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保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一门法律学科。
民法是国家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国家政权权利和公民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了广泛的规定。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平等原则民法规定了公民和法人的基本权利义务,保障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公民的民事权利,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契约自愿原则在民法中,契约的成立和履行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其内容和形式也应当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
3、合法权益保护原则在民法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重点,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利益。
4、民法的基本特点1、普遍适用性民法适用范围很广,适用于国民经济领域、社会生活和国际交往的各个方面。
2、特殊法律性民法是为了完善、细化特殊法律的一种基本法律,它是特殊法的基础和依据。
3、强制执行性民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应当履行规定义务。
4、综合性民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它不仅规定了国民经济领域、社会生活和国际交往的各个方面的民事权利义务,还规定了民事责任和法律制度。
5、民法的基本分类1、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人的基本尊严和尊重,包括自由、平等、尊严、姓名、名称等权利。
2、财产权财产权包括财产的支配权、收益权和返还权利等。
3、婚姻家庭权婚姻家庭权包括夫妻的合法权利和义务,以及子女的合法权利和义务等。
4、继承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继承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利。
6、民法的基本内容1、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能力。
民事主体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民事主体的行为、权利和义务是民法的主要内容。
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合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和程序下所做的行为。
民法规定了法律行为的设立、效力和变更等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硕联考民法必知的知识点整理
法硕联考民法必知的知识点整理在法硕联考中,民法是一门重要且内容丰富的学科。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以下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民法必知的知识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它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应当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条件。
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物需要具备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和有用性等特征。
内容即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其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等。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
三、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
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无权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相对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四、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
民法知识点必背知识总结第一章基本概念一、民法的内容和基本原则民法是以调整人的日常生活为内容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家庭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保护人格原则、公平原则等。
二、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民事主体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又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
三、民法的任务和功能民法的任务和功能包括: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调整社会关系等。
第二章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四、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是指具有客体性、绝对性、性对性和排他性的法益。
民事权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债权和义务等。
五、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指依法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和意思表示真实的法律行为。
六、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法律行为的要件包括:主体能力、客体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法律行为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和撤销等。
第三章民法的保护七、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的尊严、名誉、荣誉、自由、肖像权等权利。
人格权的保护包括:名誉权保护、荣誉权保护、自由权保护等。
八、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财产权是指个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财产权的保护包括:所有权保护、用益物权保护、担保物权保护等。
九、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债权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货物、劳务、资金等的权利。
债权的产生和保护包括:债权的产生、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诉讼保护等。
第四章合同和不当得利十、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
十一、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目的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合法性等。
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撤销等。
十二、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种类不当得利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退还不当利益。
考研法律硕士联考(法学、非法学)民法考前背诵版
考研法律硕士联考(法学、非法学)民法考前背诵版1平等主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人身:与主体不可分+无直接财产内容;财产:经济内容+财产归属与流通。
2民法性质:私法、市场经济关系基本法、市民社会关系基本法、权利法、实体法。
3民法渊源是民法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法律和习惯两类。
1。
法律为广义的制定法;2。
习惯为非制定法渊源:长期实施+共同信守;法律没有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4民法基本原则:效力贯穿始终+对立法、行为和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具有指导、补充、约束功能。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本质特征,是市场经济本质的体现,包括形式和实质平等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基于其自由意志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最为核心、最具代表性的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重要补充,而诚信原则、公序良俗等是对自愿原则的必要限制。
公平原则: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平交易和公平竞争的道德准则法律化的结果: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制度树立判断标准。
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1。
道德准则法律化的产物,被称为“帝王条款”。
2。
建设诚信社会、引领道德风尚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国家角度)和善良风俗(社会角度)的合称。
公序包括政治的和经济的公序。
前者保护国家和家庭;后者主要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包括指导和保护性公序。
善良风俗,指一国或地区一定时间内占主导地位的一般道德观念和伦理要求。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体现代际正义和可持续发展理念。
5民事权利:实现某种利益+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但应当受到法律、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他人权利、期间等限制。
权利保护包括公力和私力救济,后者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6民事法律事实:民法认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客观现象,包括:1、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合法与不法):2、自然事实(事件和状态7。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小编准备了法律硕士民法学的63个核心考点,以供同学们参看,希望在接下来的日子中同学们能够咬紧牙关坚持到底。
(一)绪论1.诚实信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4.民事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5.事件和行为(三)自然人6.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分类7.监护人的职责8.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9.个人合伙10.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四)法人11.法人的民事能力、成立、变更和终止12.法人的本质和分类13.法人设立的条件和法人成立条件(五)非法人组织14.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征、认定15.合伙企业的类型、设立、事务执行、变更和责任承担(六)民事法律行为16.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成立条件17.意思表示的概念、特征18.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9.民事行为的效力以及判定20.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七)代理21.代理的适用范围、种类22.转委托的适用条件、滥用代理权的情形23.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委托代理(八)时效与时间24.诉讼时效的效力、适用范围、种类25.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26.除斥期间(九)物权的一般原理27.物权的种类、特征、概念28.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9.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30.物权的保护(十)所有权31.所有权的概念、特征3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拾得遗失物和善意取得(十一)共有33.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类型(十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十三)相邻关系35.相邻观念的概念、特征36.相邻关系的内容,侵犯相邻权的判定(十四)用益物权37.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38.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十五)担保物权39.担保物权概念、特征、种类、价值、竞合40.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十六)占有41.占有的概念、类型、效力、保护(十七)债权概述42.债的种类、效力43.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的消灭--抵销、提存44.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十八)合同45.合同的概述和种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46.缔约过失责任47.合同效力、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48.合同中的三种抗辩权49.合同保全的方式50.合同的解除概念和特征51.担保的方式、内容、效力52.违约责任53.合同的解释、相对性54.合同的分类: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劳务合同、技术合同(十九)人身权55.人身权和人格权的概念、特征、种类56.侵犯人格权行为的判定和一般人格权(二十)知识产权57.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二十一)婚姻家庭与继承58.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59.夫妻财产关系,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60.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的开始和遗产的处理(二十二)侵权责任6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适用情形62.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以及适用情形63.多数人的侵权以及各类侵权责任的认定。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打印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 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 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 , 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该法典随着 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 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 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017法硕(非法学)民法重要知识点汇总归纳
2017法硕(非法学)民法重要知识点汇总归纳2017法硕(非法学)民法重要知识点汇总归纳法硕(非法学)考研民法重要知识点汇总第一章绪论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禁止权力滥用;公序良俗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第三章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程序、后果、撤销后果;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程序、后果、撤销后果;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个人合伙的成立;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第六章代理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行使规则;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间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物权的特征(物权和债权的区别);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方式第九章所有权原始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继受取得第十章共有共有的概念;共有的特征;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共有的概念;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章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地役权的概念、特征、设立第十四章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抵押权的概念、特征;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最高额抵押、动产浮动抵押;质权的概念、特征;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的概念、特征;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留置权的效力第十五章占有占有的类型第十六章债权概述债的概念;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十七章合同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要约;承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原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保全;保证;定金的概念、特征;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合同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
法硕背诵清单
法硕背诵清单
法硕背诵清单如下:
1.《法學總論》:了解法学的基本概念、分类、研究方法等;
了解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2.《中国法制史》:了解中国法制的演变历程、主要法律制度
的形成与发展。
3.《民法通则》: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如人格权、财产权等。
4.《合同法》:掌握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基本规定,并了解合同法的核心原则。
5.《物权法》:了解物权的种类、取得、转让、保护等相关规定。
6.《侵权责任法》:了解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赔
偿的原则和方式等。
7.《公司法》:了解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等基本规定,并
了解公司法的核心原则。
8.《知识产权法》:了解知识产权的种类、保护范围、维权方
式等相关规定。
9.《行政法》:了解行政组织的设立、职权行使、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等基本规定。
10.《刑法》: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罪与刑的关系、共同犯
罪等基本知识。
11.《诉讼法》:了解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
12.《国际法》: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主体、国际
条约和国际组织等基本概念。
这些都是法硕备考时需要掌握的重要法律知识,但具体备考内容还需根据所在学校教学大纲和考试要求进行调整。
同时,要注重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培养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知识点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知识点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知识点《民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据着重要的分数比例,这也是引起考生们重视的原因之一。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帮助!一、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1)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时的双倍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房地产销售企业对房屋购买人承担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14条规定的可以适用双倍惩罚性赔偿的六种情形可以分为三大类:①在第一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因此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②在第二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效力待定的,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有权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③在第三类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面积小于约定的面积,并且误差超过了3%。
民法背诵版
法律硕士-背诵版-(民法学)民法学, 硕士, 法律, 背诵-民法学导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仅指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民法典和其他一切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1.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按照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范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按照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实现方式,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2.要素:分为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
3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不一定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是客观上能引起这些后果的行为。
.监护:对于未成年和精神病人来说,有资格担任他们的指定监护人的都为他们的近亲属;而为他们设定法定监护人则没有这个限制。
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的属性是非法人组织;他们对外责任承担遵循以下原则:公民个人出资,收益归己的,对外债务应以该公民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用于家庭生活的,其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由部分家庭成员共同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负连带清偿责任;在夫妻关系承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除双方特别约定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外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对外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个人合伙:1.概念:指2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2.成立:当事人必须有合伙协议,一般是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之间没有合伙协议,又未核准登记的,但是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2个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存在合伙关系;但是既没有合伙协议,又无2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则不能认定存在合伙关系;只投资,参加或不参加合作经营,收取利益而不承担风险的,不是合伙人。
2017法硕考研民法-知识结构图(1)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2017法硕考研民法-知识结构图(1)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含义)2、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3、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习惯)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5、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二、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3、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户籍与身份证住所的法律效果)4、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6、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地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7、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三、法人1、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2、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3、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登记)四、民事行为(重点章节)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4、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凯程法硕优势: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
研究生考试民法总论的复习笔记
研究生考试民法总论的复习笔记
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150分)。
下面考研为大家分享的是2017考研民法总论知识点,目前正是基础知识的第一轮复习,希望大家能静下心来好好复习。
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为物的担保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我国物权法对于存在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动产又被留置作了规定,即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物的担保的竞合属于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同种的担保物权且担保不同的债权,因此它不同于一债数保。
在为同一债权设定数项物上担保权时,一般来说,债权人得依当事人约定的担保额而行使权利,各个担保物权之间一般不发生应优先行使何种担保权问题。
物的担保的竞合也不同于一般的请求权竞合。
在因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数个请求权竞合时,权利人为同一人,也正因为权利人为同一人,权利的目的是同一的,权利的行使仅能择一为之。
权利人若行使了其中一项请求权,则不能再行使另一请求权。
而在物的担保的竞合,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并非为同一人,而是不同的人,各个担保权人均可行使自己的`权利,由于权利的标的物是同一的,这就发生何种权利人先行使权利的问题。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物的担保的竞合乃为物上担保权的冲突。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
法硕考研:必背民法学63个核心考点在法硕考研的征程中,民法学无疑是一座必须攀登的高峰。
掌握核心考点,就如同拥有了攀登高峰的关键绳索。
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深入探索这 63 个必背的民法学核心考点。
首先,我们来谈谈民事法律关系。
这是民法学的基石,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要清楚他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界定。
客体涵盖物、行为、智力成果等,而内容则是指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行为是另一个重要考点。
要明白其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的区别,比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等。
还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代理制度也不容忽视。
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以及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认定和法律效果。
物权方面,物权的种类和效力是基础。
像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各自具有独特的特点和规则。
比如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用益物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要掌握其设立、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它们的实现方式和优先受偿顺序都需要牢记。
债权也是重点之一。
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各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都要清晰。
特别是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存在诸多细节需要把握。
知识产权同样是常考的内容。
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对象、权利内容、保护期限以及侵权责任等,都是需要重点记忆的。
人格权也是近年来的热门考点。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内涵和法律保护措施,要理解透彻。
婚姻家庭与继承方面,婚姻的成立与解除、夫妻财产制度、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规则等,都是核心要点。
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如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及各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都是必考的知识点。
法硕考研民法核心考点总结
2017法硕考研民法核心考点总结
考研必背知识点民法158题
1. 民法对人的效力
2.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特点
3. 诚实信用原则★
4.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5. 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6. 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7. 宣告失踪的条件、程序、后果★
8. 宣告死亡的条件、程序、后果★
9. 个体工商户的概念、特征
10.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特征
11. 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
12.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13. 法人成立的条件★
14.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5.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6.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7.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18.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9.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及特征
20.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21.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类型
22. 可变更、可撤销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23.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合同)★
24.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25. 代理的概念、特征
26. 代理权的行使规则
27. 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效力★
28. 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情形
29. 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30. 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行为仍然有效的情况
31.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考点集锦168页)★
32. 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权的类型★
33. 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
34. 物权的概念、特征
35.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36. 物权法基本原则★
37. 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38. 动产物权变动类型★
39. 物权的保护。
【Selected】2017法硕考研民法学知识总结:所有权和物权.doc
2017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总结:所有权和物权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有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1.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他们负有不作为的义务。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整体性又称为单一性。
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弹力性又称为归一性。
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后,虽然占有等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但所有权并不消灭。
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以后,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的状态。
4.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排他性也叫独占性,是指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恒久性又称为永久存续性。
是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
所有权不以期限为要件,除因标的物灭失、所有人抛弃等事由而消灭外,本质上可以永久存续。
物权的一般原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概念和区别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定限物权。
1.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其存在不必以其他权利存在为前提。
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其存在以权利人对物之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
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不限于此。
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不限于此。
用益物权的特征: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财产上设立的权利,即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第一章民法导论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 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两种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前者中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与主体的人参不可分离,一般不能转让,后者是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1)保护方法不同。
前者遭到破坏时,对责任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对后者的责任人则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
2.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某种积极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前者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后者则需要义务人协助;2)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则承担积极作为义务。
3. 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债权关系的权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物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予以配合,债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
3)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券关系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4. 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法硕考研民法必背知识点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31、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2、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35、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36、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7、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38、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39、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40、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1、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3、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4、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5、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46、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47、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48、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49、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50、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56、沉默方式,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
57、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58、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5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60、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6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6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6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65、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66、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67、代理证书,以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68、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限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69、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70、时效,是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71、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7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73、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74、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75、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76、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77、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78、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79、物权公示制度,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80、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81、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82、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83、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示转让人赔偿损失。
84、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8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86、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87、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同所有。
88、家庭共有,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8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90、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
91、请求排除妨碍,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损害和其所有权的行使遭受妨害时,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