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民法差异成为契税诉讼主因[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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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深度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深度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பைடு நூலகம்起正式实施,取代了之前的《契税暂行条例》。新法规定契税税率保持在3%-5%之间,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政府提出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该法赋予了地方政府权利,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差别税率。此外,新法还新增了四项契税征收范围,明确了以往实际工作中一直纠结不定的事项,如作价投资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征收契税。同时,免税范围也有所扩大,包括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等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等特定目的的情形,以及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等。这些新规定旨在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居民住房需求,促进企业改制重组和灾后重建等。总体来看,《契税法》的实施将更加规范契税的征收和管理,为相关主体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十一章 契税 《税法》课程PPT

第十一章 契税  《税法》课程PPT

一、契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三) 税率
基本 税率
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为3%~5%
自2016年2月22日起,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符合条件的执行
下列政策:①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
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

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
三、契税税额计算
1.计税依据
(二) 税额 计算
2.税额计算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 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 地产的,应由房地产转让 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 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 或土地收益
特别提醒: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 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所 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 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 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 格核定

的税率征收契税。②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

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
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北京市、上
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上述②项契税优惠政策,按原规
定执行
一、契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和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中
确定的价格
(二) 税额 计算
(2)土地使用权赠与和房屋赠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 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和房屋交换,计税依据为所交换 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

[税务筹划精品文档]契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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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精品文档]契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下简称184号文件)对企业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事项,制定了一些契税优惠政策,并明确优惠政策执行到2005年底。

为了继续支持企业改组改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将184号文件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08年底。

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以下简称844号文件)对部分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了限制条件。

纳税人在进行改组改制时,应当针对这些限制条件,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

例1:张某以其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房产、土地作为投资,与他人共同组建甲公司。

用于投资的房产、土地的评估价值为500万元(当地规定契税税率为4%,下同)。

张某应缴纳契税:500×4%=20(万元)
筹划方案:18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844号文件规定:184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本例中,张某可以先用其个人独资企业的房产投资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一人有限公司再通过吸收新股东变更为甲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其房产和土地的产权转。

赔付还是折让?不同处理缴税有差异[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赔付还是折让?不同处理缴税有差异[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赔付还是折让?不同处理缴税有差异[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甲公司是一家集房地产开发、建筑及市政施工、设计的地产类综合性企业,在某市开发了一宗商业地产A项目。

由于施工条件及平衡成本计划的压力,甲公司经批准将A项目的部分商务楼的层高从4.8米降低到4.4米。

但由于各种原因,未告知消费者并修改房屋销售合同。

交付时,不少业主通过验收,纷纷对层高提出质疑,经协商最终开发商承诺退赔500万元。

企业的处理方式
甲公司财务总监与笔者进行了探讨,提出由于A地产的交房时间晚于预售时间,因此已预售部分的退赔金额无法作为折扣处理。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营业外支出500
贷:银行存款500
上述处理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退赔款项被视为对业主的赔偿,财务人员对不抵减收入一事没有异议。

但笔者认为,500万元退赔金额事实上是对企业实际交付的商品房,未能达到企业公开承诺的房屋层高而做的销售折让。

各税种规定
(一)货劳税
1.营改增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税务筹划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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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一.税务筹划理念税务筹划是由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延伸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税务筹划是企业为实现税收利益及经济利益最大化目标, 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 对自身经济活动所进行的事先安排。

税务筹划的目标是: 避免多纳税和纳税风险, 纳税最小化和最迟化, 筹划收益大于筹划成本, 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和经济利益最大化。

税务筹划的底线是不违反税法, 而不是偷税、漏税、逃税;税务筹划的空间取决于纳税类型、税负差异, 纳税类型主要分: 增值税小规模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营业税纳税人企业, 税负差异的主要类型有: 优惠型差异、选择性差异、漏洞型差异和混合型差异。

税务筹划一般由财务部牵头操作, 须公司其它部门配合, 高层支持, 对企业整体的经济行为在税务方面进行控制, 已不再只是影响财务核算及财务报表, 而且会对企业具体的经营行为产生影响。

企业的经济活动, 从企业成长阶段来看, 可分为设立、扩张、收缩和清算等阶段;从企业财务循环来看, 可分为筹资、投资和分配等环节;从企业经营流程来看, 可分为采购、生产、销售、核算等过程;从地域范围来看, 可分为国内经济活动和跨国经济活动。

税务筹划理论上要贯穿于所有经济活动, 但根据地域差异和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要有重点性的选择取舍。

税务筹划的一般包括节税和避税, 但不包括逃税、偷税、漏税。

狭义的税务筹划仅指节税, 广义的税务筹划还避税。

逃税、偷税、漏税是违法行为, 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节税是企业利用税法的政策法规, 采取合法手段减少应纳税款, 一般指在多种营利的经济行为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是税收优惠最多的而为之, 以达以减少税收的目的。

而避税是企业利用税法立法、监管漏洞或是其他不足之处, 采取非违法手段来减少应纳税额。

国家倡导的是节税方式, 避税方式明显违背国家立法意愿, 只是暂时性无法可依, 不能依法追究。

近年国家针对企业避税方式明显改进税法制度, 以后这方面只会加强, 给企业税务筹划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纳税筹划实务与技巧089】契税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实务与技巧089】契税的纳税筹划

契税的纳税筹划筹划思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目前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3%的税率,如北京、上海等,个别地区实行4%的税率,如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只有吉林和黑龙江两省实行5%的税率。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予、房屋赠予,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由于契税的税率是确定的,因此纳税筹划只能从交易金额上下功夫。

交易双方可以适当降低交易的价款,以减少契税的税收负担,但不能过于明显,否则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此时就无法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自2016年2月22日起,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以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税法精品第章印花税和契税法课件 (一)

税法精品第章印花税和契税法课件 (一)

税法精品第章印花税和契税法课件 (一)税法精品第章印花税和契税法课件是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关注的一门课程。

它涉及到印花税和契税两个方面,是财经法律学院的重点课程之一。

下面从四个方面分别介绍这门课程的重要性、课程内容、学习方法以及应用意义。

一、重要性税法精品第章印花税和契税法课件是现代税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到工商税务部门、律师、会计师等职业人士的行业要求。

同时,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税收不仅仅是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更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制的重要手段。

因此,熟悉、掌握印花税和契税的相关规定,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税收质量至关重要。

二、课程内容税法精品第章印花税和契税法课件主要包括印花税和契税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印花税涉及到国家税收领域的印花税法规,如计算方法、计税基数、减免、扣除和返还等。

而契税则主要包括土地赠予、租赁、转让等方面的税法规定,以及注重实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解读与分析。

三、学习方法学习这门课程,需要学生具有一定的财会基础和法律基础知识。

学生应该注意多阅读有关法律文献及财经专著,加强实务练习,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实操技巧。

同时,学生还需要加强思维训练和实践应用,注重对实际案例的分析与运用。

四、应用意义熟练掌握印花税和契税的相关规定,不仅有助于大家更好地理解税法规定,同时也有助于应用于自身的实践中,比如合同的签订、房地产的营销以及税务咨询等。

学生若选择成为一名税务从业人员或律师,这门课程就会成为其职业中必备的一项法律技能。

总之,税法精品第章印花税和契税法课件对于我们日常生活和职业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学习掌握,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实务运用与创业能力,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税务素质和综合素质。

因此,在今后的学习生涯中,不妨选择这门课程,拓展自己的职业道路,让自己更加精通税法规定,成为更有价值的社会人才。

《契税纳税筹划》课件

《契税纳税筹划》课件

契税的定义
契税
指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 ,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 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以权属转移为课税前提,以取得 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为纳税人,按价款的0.05%-0.1% 征收。
契税的纳税人
买受人
购买土地、房屋并取得所有权的一方 ,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单位 或个人。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合理安排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可以通过合理安排出让方式来降低契 税。例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等 方式,其中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契税计税依据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时 ,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因此,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 应尽量选择招标、拍卖方式,以降低契税的计税依据。
契税优惠税率
01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承受的单位和 个人用于企业法人相互独立的附 属机构使用的土地和房屋,按4% 税率征收契税
02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承受的单位和 个人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以房屋抵 债或实物交换房屋,按4%税率征 收契税
REPORT
CATALOG
DATE
ANALYSIS
SUMMAR Y
03
契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可能会得不偿失。
信誉风险
企业因纳税筹划不当而引发的 税务问题,可能会影响企业的
声誉和商业信誉。
纳税筹划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注政策变化
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税收政策 的变化,以便及时调整筹划方
案。
加强内部控制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 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降低 操作风险。
合理安排成本
在制定筹划方案时,要充分考 虑成本因素,避免筹划成本过 高。

税法与民法差异成为契税诉讼主因

税法与民法差异成为契税诉讼主因

税法与民法差异成为契税诉讼主因税法与民法差异成为契税诉讼主因来源:中国税务报日期:2016-09-26 阅读:自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涉及契税的行政诉讼就持续不断。

探究契税诉讼之所以发生,笔者发现一大原因在于契税法规与民法之间存在较大的观念差异。

税法是规定国民纳税义务的法律。

但是,契税的应税行为往往是在民法的框架下进行的,一旦契税的规定与民法出入较大,纳税人因难以理解,从而引发诉讼。

本文精选三个契税行政诉讼案例,分别涉及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的争议,分析其中涉及的契税法规与民法的差异,有利于我们理解契税诉讼为什么会发生。

案例一:从已逝姑父处取得房产是否缴纳契税原告席大鹏通过民事调解书从其已逝的姑父处取得房产,原告认为其是继承取得,应当免征契税。

被告某地税局则认定席大鹏承受该房产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核定征收了契税。

法院认为因席大鹏并非法定继承人,所以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应当属于遗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法院将其定性为“遗赠”是不恰当的。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赠须以遗嘱方式进行,既然席大鹏承受该房屋权属并非依据遗嘱,又何来遗赠之有?如果该行为不属于遗赠,是否属于赠与,从而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这就涉及“赠与”的概念。

合同法第十一章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合同法上的赠与通过合同实现,但契税对于赠与的定义却不尽相同。

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列举了房屋赠与属于征税范围。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解释了“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所以,契税上的“赠与”强调更多的是性质上的“无偿”和结果上的“转移”,对这种“无偿转移”的原因没有详细规定,所以才产生了诸如国税函〔2004〕1036号文件等个案批复。

民法与税法的关联性

民法与税法的关联性

民法与税法的关联性民法与税法虽然性质不同,但两者之间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首先,民法与税法的产生都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生产力水平提高的产物。

剩余产品的出现产生了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为私有制的产生准备了物质基础。

而私有制的急剧发展加速了原始社会氏族公社的瓦解,促使国家产生。

民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把商品经济关系的规则直接用法律原则加以表达。

国家的出现使得统治者将生产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交易习惯上升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

随着法律的成文化与法典化,民法从诸法合一中分立出来,成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由于国家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劳动,创造物质财富,因而需要社会生产者将自己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交给国家,从而产生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税法,以规范税收行为。

由此可见,剩余产品的出现,在个体之间形成了以平等为基础的商品交换关系;在个体与国家之间形成了税收关系。

而国家的产生使得平等主体的商品交换关系与税收关系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从而产生民法与税法。

其次,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基础。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以国家政权体现者身份,强制地向纳税人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并由此形成特定分配关系的活动。

国家之所以征税,是国家职能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而国家之所以能够征税,是因为有纳税行为的发生。

纳税行为虽然为纳税提供依据,但就纳税行为本身而言,多是民事行为,因此纳税人既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也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税收法律制度须与民事法律制度相协调。

流转税产生于商品流转中的商品销售与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流转额,而商品销售与经营活动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最为典型的方式。

所得税产生于纳税人通过自身的民事行为取得的所得收入。

个人所得中的工资薪金、生产经营、劳务报酬、财产转让与租赁、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是纳税人通过劳动取得的收入,或是通过合法处分自己财产取得的收入;而企业所得则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等取得的收入。

论税法与民法的交集

论税法与民法的交集

四、结语
四、结语
总之,民法和税法虽然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但在实际应用中却有着密切的。 二者的主要体现在调整对象、法律原则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在实践中,我们需要 充分认识到民法和税法之间的与差异,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部法律。我们 也需要加强对民法和税法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 律素养,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积极的贡献。
3、经济法与民法在不同领域的具体应用
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经济法通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规定来维护市场 的公平竞争环境,而民法则通过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来调整市场主体之间 的民事法律关系,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
3、经济法与民法在不同领域的具体应用
再以保障人民财产安全为例,经济法和民法也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在保障人 民财产安全方面,经济法主要通过金融监管、社会保障等制度来保障人民财产的 安全和稳定增长。而民法则通过物权法、合同法等规定来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权, 防止财产被侵犯和流失。
3、经济法与民法在不同领域的 具体应用
3、经济法与民法在不同领域的具体应用
以应对经济危机和维护市场秩序为例,经济法和民法各自扮演着重要角色。 在经济危机时期,经济法通过实施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 策等,以稳定国家经济。而民法则通过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从而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3、经济法与民法在不同领域的具体应用
结论: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民法虽然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在实际应用中却紧密相连、 相互配合。为了更好地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应当进一步 加强经济法与民法的相互配合,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在未来的法律建设中,我们 应当充分考虑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和作用,积极探索两者的最佳结合点,以 推动国家法律的完善和发展。

契税立法调研报告

契税立法调研报告

契税立法调研报告
《契税立法调研报告》
一、引言
契税是房地产交易中的一种税费,其对于房地产市场和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了解契税立法情况,本文对契税立法进行了系统的调研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背景
契税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所应缴纳的税费。

契税的征收方式和标准因国家而异,但通常是按照房屋的买卖价格的一定比例来计算。

契税的征收既能增加国家税收收入,又能抑制房地产市场的炒作,对于调控房地产市场发挥重要作用。

三、调研内容
1. 契税立法情况
本次调研主要围绕契税立法的内容、标准、征收方式等方面展开。

通过深入了解各地的契税立法发展情况,并对其优缺点进行客观评价,以期找出最佳的契税立法模式。

2. 契税的影响分析
通过对契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进行对比分析,探讨契税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同时,还分析了契税对于国家税收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3. 契税立法建议
基于调研结果,结合国家房地产市场需求和发展目标,提出了契税立法的一些建议,包括对契税标准的调整、契税征收方式的改进等方面。

四、总结与展望
通过契税立法调研报告的撰写,我们对契税立法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和分析,为今后的契税立法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为我国的契税立法和房地产市场发展作出一定的贡献。

五、建议
对契税立法进行深入研究,积极探索符合国家房地产市场需求和发展目标的契税立法模式。

同时,加强对契税立法的宣传和推广,提高人们对契税立法的认识和理解。

下列关于税法与民法关系的说法中

下列关于税法与民法关系的说法中

税法与民法之间存在一些显著的区别和联系。

调整对象: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税法调整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

调整手段:税法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既包括民事手段,也包括行政、刑事手段。

而民法的调整手段相对单一,主要采取民事手段。

概念借用:税法中经常使用的居民概念借用了民法的概念。

此外,税法还借用了民法的原则和规则。

总之,税法与民法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和区别。

税法在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时,需要借助民法的概念、原则和规则。

同时,税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调整手段和民法有所不同,具有更强的综合性。

契税制度争议引发的执法风险及对策研究

契税制度争议引发的执法风险及对策研究

此 采取 了不 同的处 理办法 ,认 定标 准
也各有不同。
争 议 三 :契 税 的缴 纳 税 款 期 限 如
何 核 定
理 纳税 申报 和报送 纳税 资 料 的 ,……
日、商 品房 交付 之 E t 以及房 屋产 权证
登 记之 日,除第 一种做 法外 ,其 余做
由税务 机关 责令 限期 改正 ,可 以处 二
产管 理部 门审核 性 问题
争 议 一 : 以 书 立 合 同或 取 得 凭 证
二 、风 险—— 契税 征 管过 程 中面
临 的执 法 风 险 风 险一 : 契税 按 时 申报 卒 偏 低
作 为 契 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的 规 定 是
权 ,但在 实 际征管 过程 中 ,核定 的期
限必 须是 准确 的 ,没有 统一 明确 的缴 纳税 款期 限规 定 ,则极 易引起 行政 争 议 。各 地对 纳税 期 限的核 定 的规定 也
之 一 。以 山西 省为 例 ,2 0 0 0年全 省
税 入库规 模仅 为 0 . 4 3 亿 元 ,到 2 0 1 5 已达 到 3 0 . 1 亿 元 ,其 占地方 税收 总
么 ,契 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的 时 间应 该 以
清意义重大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契税暂
行条 例》( 以下简称 《 契税条 例》 )第
八 条 规定 ,“ 契税 的 纳税 义 务发 生 时
哪个合 同签 订的时间为准 呢?《 契税条
纳 税人 并不会 按 照 《 契税条 例 》第 九 条 规定 ,在 书立合 同或 取得 凭证 之 日 起1 0日内办理纳税 申报 ,而是 在排 除 所 有不 确定 因素 之后 ,即将 办 理产权 登 记前 办理 纳税 申报 。按 照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税 收征 收管理 法 》第 六十 二

《税法实务(第2版)》电子教案 第十六章

《税法实务(第2版)》电子教案 第十六章
• 三、契税税率
• 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为3%~5%。具体执行税率,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 况确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家庭 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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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源自上一页返回第四节 减免税优惠
• 一、契税减免基本规定
•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 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房屋的价格差额。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 或者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 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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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其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 (5)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 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 一种财产税。与其他税种相比,契税有如下特点:
• 1.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 2.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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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 一、契税的征税范围
• 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 屋。其具体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 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

《浅谈契税征收审计对策》

《浅谈契税征收审计对策》

《浅谈契税征收审计对策》契税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契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

近年来,随着契税征收机构源头控税机制的完善,征收力度的加强,以及协税护税部门依法行政意识的提高,契税收入逐年增长,目前已占地方财政体制收入的10%左右,但当前契税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一、当前契税征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金融系统以资抵债取得不动产的契税征收工作尚需规范。

近年来,金融系统对到期信贷采取了严格的以资抵债措施,用土地、房屋以资抵债业务时有发生。

因抵债地、房屋所有权已归金融机构所有,应视同土地、房屋买卖,按规定金融系统应照章缴纳契税。

但由于过去契税收入额度小,加之对其征收工作重视不够,税法宣传力度薄弱,造成金融系统对以资抵债资产缴纳契税的认识不高,往往对缴纳契税产生抵触情绪,使契税征收工作阻力较大,漏缴契税现象比较普遍。

二是房屋拆迁工程契税征收工作有待加强。

随着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逐渐提高,房屋拆迁工程不断增多。

旧房动迁时,被动迁的房屋权属由原房主转移到开发建设部门(单位),其行为属于先买房后拆料,根据规定,应按实际支付给动迁户的动迁安置补偿费为计税依据,由开发建设部门(单位)照章缴纳契税。

但由于目前契税源头控税的触角还没有触及到城市规划、工程开工监管等部门,使契税征收机构无法掌握旧房动迁的规划和工程进展信息。

而旧房动迁工程时点性较强,一旦动迁工程实施或完成以后,旧房动迁量和动迁安置补偿费基础资料很难收集齐全,使契税征收机构无法核定计税依据,造成旧房动迁契税征收工作举步维艰,出现了国家税款流失问题。

三是国土部门对违章用地的稽查结果尚未纳入契税征管范畴。

违章用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用地单位不办理征地手续,违法用地;另一方面,用地单位办理了征地手续,但在后续的实际操作中,无意或故意超规划多用地。

国土部门稽查机构在处理违章用地案件,补办征地(用地)手续并进行处罚时,时常忽略补征契税问题,没有将违章用地案件信息及时传送给契税征收机构,使契税征收工作出现盲区。

《民法典》与税法的衔接与协调

《民法典》与税法的衔接与协调

《民法典》与税法的衔接与协调摘要:《民法典》和税法都是我国基本大法,两部法律之间有很多相通和相互协调的内容。

两部大法之间的相互衔接,能够极大的促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法律制度,能够强有力的推动我国《民法典》的施行。

能够促进我国现代税收制度的完善。

更新税法的基本定位、提供税法的思维启发、扩展税法的覆盖领域,此三个方面是《民法典》和税法之间能够相互协调并且无缝衔接的重点。

已这三个方面为导向,本文从坚持理念层面的衔接与协调、坚持原则层面的衔接与协调、坚持共性层面的规范性、坚持概念层面的通用性、坚持借鉴层面的衔接与协调等五个渠道探索两个基本大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关键词:《民法典》;税法;法律制度;税收制度《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产生的中国式法律规范,被誉为中国社会生活中的百科宝典。

其覆盖范围囊括了中国社会的方方方面,树立并规范了社会中的基本关系法则。

常见的方面包括婚姻关系内容、网络法规、物权和合同、继承与遗嘱责任等。

所以说肯定也涉及和囊括了税法方面的内容,从这个角度出发,《民法典》的颁布一定会对税法产生深远的影响,更新税法的基本定位、提供税法的思维启发、扩展税法的覆盖领域等,甚至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法体系产生不容忽视的作用。

为了能够让《民法典》和税法之间相互协调和衔接达到最好状态,必须在税法的法定原则上出发,严格落实好税法理念、税法规范、税法原则和税法制度等层面的内容。

一、税法与《民法典》衔接与协调的必然性《民法典》与税法的相互衔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完善我国法律建设的重点方向。

必须深入理解《民法典》与税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这也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重要法律依据。

因此在两个基本大法之间的协调和衔接的必然性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秩序上的必然性法律秩序上的必然性是指在《民法典》和税法相互协调过程中,受到法律规范的市场主体会严格按照法律行为约束自身的经济行为以及纳税行为。

契税立法调研报告

契税立法调研报告

契税立法调研报告契税是指由个人或单位将自有房地产转让给他人时应缴纳的税费,是一种重要的地方税收。

契税的征收对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合理确定契税税率和征收范围,对契税的立法进行调研是必要的。

一、契税立法的必要性:契税是一种地方税收,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加以规定和征收。

契税的立法可以明确征收机构和征收程序,增加税收征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减少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纠纷。

二、契税法立法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契税作为一种重要的地方税收,对于保障国家财政稳定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制定契税法对于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和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契税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独立的契税法,而是将部分契税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中。

这种情况存在一些问题,如契税的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不够明确,容易导致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

因此,制定独立的契税法非常必要。

四、契税立法的主要内容:契税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契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征收程序、纳税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具体来说,契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包括买卖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等,税率可以根据不同的地区和房地产市场的情况进行调整,征收程序应该具有公正、透明和便捷的特点,同时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权益保护。

五、契税立法的借鉴经验:在制定契税法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如香港、新加坡等地的契税立法较为完善。

通过学习和借鉴他们的经验,可以为我国的契税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

六、契税立法的挑战和对策:契税立法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立法的难度大、利益关系复杂以及地方利益重等问题。

面对这些挑战,可以通过加强立法调研工作、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强化立法实施监督等方式来应对。

七、契税立法的建议:在进行契税立法时,应注重条文的精确和可操作性,避免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税法争议解决实务

税法争议解决实务

税法争议解决实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税法争议已成为当前税收实务中一个突出的问题。

税法争议解决实务旨在通过探讨税法争议解决的实际操作,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提供指导,以促进税收法律的有效执行和公正审判。

本文将以案例为基础,分析税法争议解决实务,并探讨解决税法争议的一些建议。

一、案例分析1. 税收优惠政策的解释与适用某公司申请享受某项税收优惠政策,但税务机关认为其不符合该政策的适用条件,导致税务机关拒绝批准申请,并要求该公司补缴相应税款。

公司对此不满并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税务机关的决定。

针对此案例,首先需要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的解释与适用标准。

纳税人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法规、政策文件以及税务机关的解释性文件等来获取准确的法律解释。

如果纳税人认为自己符合政策的适用条件,但税务机关却认定不符合,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可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争议。

2. 税务机关的调查与稽查某企业因被怀疑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税务机关进行了调查和稽查,并最终做出罚款决定。

企业对此不服,认为税务机关的调查和稽查程序存在问题。

针对此案例,需要明确税务机关进行调查和稽查的合法性与程序性。

税务机关在进行调查和稽查时应依法出具调查通知书,并确保调查过程符合法律程序要求,例如公示、听证等程序。

纳税人在接到调查通知书后,应积极配合,并在调查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认为税务机关的调查程序存在问题,可以提出书面质疑,并要求相关证据的充分保全,以备将来解决争议之需。

二、解决税法争议的建议1. 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纳税人在面对税务争议时,可寻求专业的税务律师或相关法律顾问的建议和帮助。

他们能够根据税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纳税人解析税法争议,并提供合法、合规的解决方案。

专业法律意见的参考将有助于纳税人在税务争议中拥有更多的法律优势。

2. 积极合作并提供证据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积极的合作态度将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浅析契税征管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析契税征管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析契税征管存在问题及对策一、契税的定义二、契税的发展历史:三、新中国建立后的相关契税政策四、契税在国民经济影响和地位分析。

五、契税征管过程中存在问题形成原因分析。

六、契税征税中存在问题的对策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在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正确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解放思想,全国人民团结一致,掀起了建设新中国的热诚浪潮,国民经济在旧中国,由于腐败清政府统治和曰本帝国主侵略,国民经济反动派严重破坏,国民经济已面临崩溃边源,新中国一成立可认说百度待兴,经过采取一系列步聚、措施、经济取得举世瞻目的成就,特别是三中全会以来,在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英明领导下,全国人民团结一致,国民经济取得了空前成就,综合国力跃上了一个新台阶,国民经济总额比以番了几番,在经济持续维持高增长。

契税税收收入也迅速增长,下列浅析契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契税的定义那什么是契税呢?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是指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国家按照当事双方谕定的合同(契约)认定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方为税,更深一点理解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含:(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行为。

有上述的一种行为就要交纳契税了。

二、契税的发展历史:契税并不是新中国建立后才有,古朝代已有开始,契税起于东晋南朝的“估税”。

在唐末五年代时又恢复,只限于田房交易,、规定凡田房交易的契约必须经由官府审查,加盖官印。

后唐天成四年:“京城人买卖庄宅,官中印契,每贯抽税契钱二十文。

这样契税就出现了。

北宋初年契税税率为2%,很快提到4%、6%。

到南宋时高达10%。

到清朝未期,土地、房屋的买卖契税税率提高到9%。

由此可见,契税已有很长的历史,并非新中国成立后才有。

三、新中国建立后的相关契税政策1950年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并于1997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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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民法差异成为契税诉讼主因[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徐允标
自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涉及契税的行政诉讼就持续不断。

探究契税诉讼之所以发生,笔者发现一大原因在于契税法规与民法之间存在较大的观念差异。

税法是规定国民纳税义务的法律。

但是,契税的应税行为往往是在民法的框架下进行的,一旦契税的规定与民法出入较大,纳税人因难以理解,从而引发诉讼。

本文精选三个契税行政诉讼案例,分别涉及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的争议,分析其中涉及的契税法规与民法的差异,有利于我们理解契税诉讼为什么会发生。

案例一:从已逝姑父处取得房产是否缴纳契税原告席大鹏通过民事调解书从其已逝的姑父处取得房产,原告认为其是继承取得,应当免征契税。

被告某地税局则认定席大鹏承受该房产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核定征收了契税。

法院认为因席大鹏并非法定继承人,所以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应当属于遗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法院将其定性为遗赠是不恰当的。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赠须以遗嘱方式进行,既然席大鹏承受该房屋权属并非依据遗嘱,又何来遗赠之有?
如果该行为不属于遗赠,是否属于赠与,从而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这就涉及赠与的概念。

合同法第十一章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合同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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