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法规

合集下载

国税发〔2009〕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已发布实施,根据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反映的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

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二、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的“企业”,是指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三、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划转。

四、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征收契税。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于2008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

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相应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条第⼆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出售、置换等⽅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

如今不光是国有企业在进⾏改制重组,很多民营企业也纷纷通过改制建⽴现代企业制度,提⾼企业竞争⼒和活⼒。

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会涉及到企业的合并分⽴,其中势必牵扯到不少税费。

为了降低企业改制的成本,国家在税收⽅⾯也有扶植政策。

那么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下⾯⼩编给⼤家做个简单介绍。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2015年1⽉1⽇⾄2017年12⽉31⽇,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可免缴3年⼟地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2015年1⽉1⽇起⾄2017年12⽉31⽇,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与分⽴、企业破产、资产划转、转股权等情形,可享受相应的契税减免政策3、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分为⼀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类,⼀般性税务处理应在重组交易发⽣时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递延纳税。

新政策将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降幅达1/3,这⼀⽐例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下⽔平,扩展了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企业改制契税减免情况有哪些?1、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税屋财税政策法规(可编辑)

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税屋财税政策法规(可编辑)

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黄德汉在中国,企业重组并购几乎涉及现行所有的税种,重组并购的涉税问题是企业在重组并购前必须关注与安排的问题,也成为目前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题之一。

一、非跨境重组并购营业税问题关于国税函(2002 )165 号文与、财税[2002]191 号文(165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191 )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

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 〕149 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 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问题分析:* 转让企业产权是指企业所有者转让其所拥有的企业产权或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转让企业产(股)权行为,必须符合如下的条件:1.产(股)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所有者(即投资者);2.转让的客体是投资者所投资的经营实体的整体所有者权益。

* 对投资者转让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的产(股)权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 企业的所有者转让企业产(股)权是否符合不征营业税条件,必须报经企业产(股)权所有者总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

报送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时,至少须提交以下的资料:1.申请审核确认的书面报告;2.转让企业产(股)权的合同文件复印件;3.企业产(股)权来源或性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是否开具发票问题。

动产的增值税问题关于国税函〔2002 〕420 号文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合并涉及到的税种:

企业合并涉及到的税种:

企业合并涉及到的税种核心内容:企业合并后如何缴税?企业合并是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涉及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股东三方主体。

其中企业合并后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契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股东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

下面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企业合并后的缴税的相关知识。

一、合并企业涉及的税种(一)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财税【2012】4号)(二)印花税以合并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财税【2003】183号)(三)企业所得税一般税务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确定;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特殊税务处理: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股权支付对应部分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二、被合并企业涉及的税种(一)增值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公司重组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公司重组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公司重组税收优惠汇总关于税务方面一、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不征增值税。

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选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企业分立,已分立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

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财税〔2015〕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5〕37号发文时间:2015-03-31 状态:全文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

企业重组的税收筹划

;
2 个 企 业 重 组后 的 连 续 1
资产以及与 期 目关 联的 渍权
,
债务和劳动
,
公 司 在 该转 让行 为 中
,
月 内不 改变 重组 资产原 来 的实 质性 经营 活动
;
力一 斗 转让给 其他单 位 和个人的行为


种较 为 简单
1
只包括 印花税 和契税
受 让企 业 在该 资产 收 购发 生 时
。 ,

营 业税

城 市维护 建设 税

教 育费
免 征 收 土 地 增值 税
所以
A
公 司 在该
属于 企业 重组 中的 资
附加
1
印花税 和企 业所得 税
转 让 行为 中所 涉及 的 不 动产 产 权转 让
无需 缴纳 土地增值税
5

根据 《 企 业所 得税 法 》 及
增值 税
《 财 政部 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企 业重 组 业
,
其 中涉
。 ”
根据 《 企业 所得税 法 》 规 定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应 以 公允 价值 为 基 础 确 定
;
及 的 货 物转 让
A
不 征收 增值 税
所以
的 财 产转 让 收 人应 当 缴 纳企 业 所 得税 所以
A
被收 购企业 的相 关所 得税事项 原 则

公司 在 该转 让行 为 中所 涉 及的动 产转
筹划 方案
,
其 征免 依据 如下
A
( 一 ) 筹划依据
依据 双 方所 达成 的 交换意 向
B
公司
(财税字

企业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企业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企业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税务风险有哪些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为了实现战略目标、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竞争力等,常常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然而,这一过程中蕴含着诸多税务风险,如果未能妥善处理,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甚至影响重组的顺利进行。

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探讨一下企业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税务风险。

一、企业所得税风险企业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发生变化,从而引发税务风险。

例如,在股权收购中,如果收购方支付的对价高于被收购方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收购方在未来处置该股权时,可能会面临较高的企业所得税税负。

此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如果企业未能满足相关条件而错误地适用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比如,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改变了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就可能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

还有,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对这些所得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不准确,也会引发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二、增值税风险在资产重组中,如果涉及到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等的转移,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

例如,在企业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将货物转让给合并企业,如果不符合增值税免税的条件,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于一些特殊的资产转移,如金融商品的转让,增值税的处理也较为复杂。

如果企业对相关政策理解不准确,可能会导致增值税的计算和申报错误。

另外,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多样,如果在重组过程中未能正确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也会带来税务风险。

三、土地增值税风险当企业重组涉及到房地产的转移时,土地增值税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比如,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如果将房地产分立到新的企业,可能会被认定为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且计算方法复杂,如果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对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不准确,或者对扣除项目的计算有误,都可能导致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增加。

我国企业改制涉税是什么?

我国企业改制涉税是什么?

You don't have that many viewers, don't be so tire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我国企业改制涉税是什么?我国企业改制涉税有:(1)、印花税。

(2)、契税。

(3)、增值税。

(4)、营业税。

(5)、企业所得税。

(6)、土地增值税。

纳税是我们非常熟悉的,因为很多时候我们需要交纳一定的税务,大家最为熟悉的就是个人所得税,不仅个人要缴纳税务,公司企业同样要缴纳一定的税务,并且不止一个税务,如果出现漏税就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那企业改制涉税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税务目录1、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8号)2、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4号3、增值税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13号)4、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51号)5、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6、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二、税的种类印花税: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资产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印花税和契税的处理及例解

企业资产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印花税和契税的处理及例解

企业资产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印花税和契税的处理及例解(一)资产重组的内涵所谓的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包括企业合并和分立、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公司资产(含股权、债权等)与公司外部资产或股权互换的活动。

基于此分析,资产重组从法律形式上看有四种:合并、分立、出售、置换。

其中合并和分立的具体内涵分析如下:1、合并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

例如:A公司系股东X公司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B公司,B公司支付A公司股东X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作为对价,A公司解散。

在该吸收合并中,A公司为被合并企业,B公司为合并企业,且为存续企业。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

例如:现有A公司和B公司均为X公司控股下的子公司,现A公司和B公司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X公司支付30%股权作为对价。

合并完成后,A公司和B公司均解散。

在该新设合并中,A公司和B公司为被合并企业,C公司为合并企业。

2、分立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被分立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

例如:A公司将部分资产剥离,转让给B公司,同时为A公司股东换取B公司100%股权,A公司继续经营。

企业资产重组涉税问题的政策分析及会计处理

企业资产重组涉税问题的政策分析及会计处理

企业资产重组涉税问题的政策分析及会计处理发布时间:2021-05-27T06:20:48.838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1期作者:梁红梅[导读] 以期在合法范围内减轻企业用于税务活动的费用开支,为企业更好地做好资产重组工作而提供支持与帮助。

云南亚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昆明 650051摘要:对于企业的资产重组活动而言,其中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重组过程中有关涉税问题的处理。

针对怎样资产重组方面的税务筹划,怎样合理进行涉税政策分析,本文结合企业资产重组的一些案例进行了研究,并就有关的会计处理问题实施了微观层面的解析。

希望能通过本文的研究,为企业更好的做好资产重组活动中的税务筹划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公司重组;税收政策;税收筹划;会计处理引言由于现代市场领域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复杂,因而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由于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资金资源管理与费用开支的使用问题,因而在很多方面都会设计到应税活动,而因为我国实行的税收政策中存在可供企业进行应税活动选择的空间余地,因而企业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经济资源的规划管理,所造成的应税后果也是不同的。

为更好地节省企业的资金资源,让企业在资产重组活动上尽量少的减少税收开支,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科学的税务筹划来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有关涉税问题的研究与分析,得出对企业最为有利的税务筹划方案,是企业很有必要考虑的重大问题。

针对怎样做好企业资产重组活动中的涉税问题分析,本文拟以目标企业A为对象展开实务研究,通过分析企业的资产重组方案,研究对企业最为有利的税务筹划政策,以期在合法范围内减轻企业用于税务活动的费用开支,为企业更好地做好资产重组工作而提供支持与帮助。

1.资产重组中的涉税问题1.1资产重组活动中涉税问题的有关政策优惠1.1.1增值税优惠政策在资产重组活动中,如果企业把自身拥有的债权、负债与劳动力转让给其他企业,这样的转移活动因为不存在盈利和收入,因而依据我国增值税管理的有关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企业重组活动中的商品货物与原材料的转让也无需企业为此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企业重组与合并税务处理方法

增值税的企业重组与合并税务处理方法

增值税的企业重组与合并税务处理方法一、引言在现代经济中,企业重组与合并已成为常见的经营策略之一。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需要通过重组与合并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拓展市场。

然而,企业重组与合并涉及到繁琐的税务问题,特别是增值税方面的处理,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就增值税的企业重组与合并税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二、企业重组与合并增值税处理原则在处理企业重组与合并涉及的增值税问题时,我们应遵循以下原则:1. 按照增值税法律法规办事:企业在进行重组与合并时,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的增值税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税收优惠政策的充分利用:在重组与合并过程中,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3. 确定涉及增值税的具体重组与合并方式: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涉及增值税的具体重组与合并方式。

这可能涉及到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合资合作等形式,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税务处理措施。

三、增值税的企业合并税务处理方法在企业合并中,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资产重组方式:在资产重组方式下的企业合并中,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主要是进行增值税的转免退。

合并前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提出增值税转征免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以免除或退还增值税。

2. 股权转让方式:在企业合并中,涉及到股权转让的方式下,具体增值税的处理方法是依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纳税。

3. 合资合作方式:在企业合并中,涉及到合资合作的方式下,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主要是企业按照经营合同履行纳税义务,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的税务登记。

四、增值税的企业重组税务处理方法在企业重组中,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资产重组方式:在资产重组中,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并按照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转征免手续,以免除或退还相应的增值税。

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评估报告(一)

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评估报告(一)

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评估报告(一)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评估报告1. 概述本报告旨在对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进行评估。

通过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分析,结合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明确的改制重组税务评估意见和建议。

2. 土地增值税评估土地增值税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适用于土地价值通过转让、出租、及其他方式所产生增值的情况。

改制重组涉及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到土地转让或出租,可能会触发土地增值税的征收。

税务评估建议•企业在进行改制重组前,应对涉及到的土地增值税进行评估,合理规划土地的使用和转让等事项,并合规履行税务义务。

契税法规•契税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对不动产转让所征收的税费。

改制重组涉及契税的问题•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到不动产的转让,可能会触发契税的征收。

税务评估建议•企业在进行改制重组前,应对涉及到的契税进行评估,合理规划不动产的转让事项,并合规履行税务义务。

4. 印花税评估印花税法规•印花税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对证券交易、金融交易、票据交易等所征收的税费。

改制重组涉及印花税的问题•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如涉及到证券交易、金融交易等,可能会触发印花税的征收。

•企业在进行改制重组前,应对涉及到的印花税进行评估,合理规划交易方式,并合规履行税务义务。

5. 结论综合以上评估,企业在进行改制重组前应充分了解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相关法规,并在合规框架内进行合理规划和履行相关税务义务,以确保改制重组过程中税务风险的最小化。

企业资产重组税务相关政策解读

企业资产重组税务相关政策解读

企业资产重组税务相关政策解读第一部分:企业重组涉及的主要税种一、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二、货劳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三、财产行为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第二部分:企业重组涉及的主要税收文件一、企业所得税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3。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4.《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6.《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8.《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9。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10。

《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11。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二、个人所得税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2。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3.《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三、货劳税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四、财产行为税1。

资产重组税务相关政策解析

资产重组税务相关政策解析

第三部分:主要税收政策解读
一、财税〔2009〕59号
(九)企业分立税务处理
3. 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 分立企业承继。 ③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 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 续弥补。
第三部分:主要税收政策解读
一、财税〔2009〕59号 (二)支付方式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 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 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第三部分:主要税收政策解读
一、财税〔2009〕59号 (三)特殊重组的共同条件 1.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 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 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 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三部分:主要税收政策解读
一、财税〔2009〕59号 (九)企业分立税务处理 3. 特殊性税务处理 ④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 称“新股”)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第三部分:主要税收政策解读
一、财税〔2009〕59号 (十)涉及境外重组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 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 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
一、财税〔2009〕59号
(六)股权收购税务处理
3. 特殊性税务处理 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 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 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 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财税[2001]1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6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三、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的行为。分立有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派生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企业的,为存续分立;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企业的,为新设分立。
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二、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改建为一个企业的行为。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企业存续,其他企业解散的,为吸收合并;设立一个新企业,原各方企业解散的,为新设合并。
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一、公司制改造
公司制改造,是指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经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制改造中,对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对独家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l6l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2001-10-31

同一控制下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及所得税问题

同一控制下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及所得税问题

同一母公司控制下企业之间由于业务重组、统一规划等原因发生的吸收合并,站在母公司角度被吸收方在合并注销后,母公司对应的总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并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只是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发生变化,那么站在税收政策角度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文将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予以分析。

一、增值税免征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合并方承担了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虽然貌似也发生了资产转移,但站在最终控制者角度,资产只是从母公司的左手换到了右手,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除房地产企业外其他企业暂不征收(有效期待延续)财税【2015】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同时在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上述文件有效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截至本文发出日,财政部尚未出台延续文件,在此期间发生的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业务存在一定优惠政策适用风险。

三、契税免征(有效期待续)财税【2015】3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这个优惠政策没有将房地产行业排除在外,但文件有效期同样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依照惯例该项政策自2009年开始,每三年延续一次(前两次分别为财税【2008】175号文件和财税【2012】4号文件),截至文章发出日财政部尚未出台新文件,在此期间发生的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业务存在一定优惠政策适用风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
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部分条款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三、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四、地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