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河子大学建设统建房和集资房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集资统建住房及清房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集资统建住房及清房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施行日期】201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集资统建住房及清房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自治区9月26日召开了规范和加强集资建房、统建住房工作会议,对全区集资统建住房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为贯彻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做好集资、统建住房购房工作(一)今年是干部职工享受集资、统建住房政策的最后一年,为让更多符合政策购房条件的干部职工享受到最后一次政策优惠,地委、行署决定10月31日后交纳首付款申购集资、统建住房的干部职工按照《自治区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建设管理有关政策说明》相关要求执行(集资、统建住房政策文件在吐鲁番地区政府网站公布)。
(二)目前,地、县(市)各单位尚有部分未参加房改购房的干部职工没有申请登记购房,各县(市)、地直各单位要组织对这一部分干部职工进行普查登记,对未享受房改政策和没有购买集资、统建住房的干部职工要求说明不申请登记住房的原因,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登记,将视为自动放弃。
二、进一步做好集资建房清理工作(一)充分认识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房改政策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大规范清理集资建房和统建住房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干部职工的住房利益,切实把本单位本部门的规范清房工作做好做实,确保违纪违规住房问题得到坚决纠正,广大干部职工住房利益得以实现。
(二)在前一阶段开展清房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对已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又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违反政策规定,在集资建房中擅自扩大住房面积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对弄虚作假,擅自扩大集资建房对象和范围等现象进行认真清理。
2011年1月1日前没有完成清房工作的单位将无法享受集资建房政策; 2011年1月1日前有违规集资建房而不登记的,多占的违纪违规住房不再享受规范清理集资建房有关政策。
关于石河子大学建设统建房和集资房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
关于石河子大学建设统建房和集资房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各学院、校直(附)属单位、机关各部门:为解决学校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直机关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28号)和兵团《关于印发兵团机关集资建房和统建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兵办发﹝2009﹞125号)的精神,结合石河子市及学校实际,对学校教职工现住房情况和购买统建房和集资房的需求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范围:石河子大学各学院、校直(附)属单位、机关各部门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申请条件1、申请购买学校集资房和统建房,以一户家庭为单位(未婚大龄青年,男须满35周岁、女须满32周岁);2、未享受过各类住房优惠政策(含单位公房优惠出售、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解危解困住房(危改房)、廉租住房以及已领取住房补贴等的家庭,下同),可以参加集资建房。
3、已享受过一次住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家庭,可限购一套统建房。
4、住房面积已达标的职工家庭,不能参加统一建设的集资建房。
在集资房清理过程中有两套以上优惠政策住房的,均不得再购买集资房和统建房。
原有两套优惠政策住房,其中一套通过补差价的方式改为商品房的,也不得再购买集资房和统建房。
三、申请程序1、个人自愿填写《石河子大学教职工购买统建房和集资房申请表》(见附件一)。
一式三份,个人、单位、市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各留一份。
2、校内各单位负责收交本单位个人申请表,并提交本单位汇总表(见附件二),交房屋土地管理科审核、汇总,经房屋土地管理科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
3、市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审核后,房屋土地管理科将申请名单张榜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
4、夫妻双方均在大学工作的,以职级高的一方进行登记;同一职级的以任职时间早的一方进行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5、申购统建房或集资房,限选择本职级或低于本职级面积标准的住房。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8•【字号】伊州政办发[2008]118号•【施行日期】200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08〕118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自治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自治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方案自治州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各族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进一步改善,呈现出干部职工安居乐业、和谐稳定的局面。
为解决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困难的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和《自治州党委2008年第十八次常委会议纪要》(伊州党常纪〔2008〕18号)的要求,并结合州本级的实际,制定自治州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一是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肃纪律,严格审查,加强监督和管理,保证集资建房政策落实到位。
二是坚持循序渐进、分级推进、区别对待的原则。
分期分批的解决干部职工住房困难问题,避免对伊宁市房地产业的冲击。
三是坚持坚持依法用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盘活州直机关单位现有闲散土地资源,统筹安排,分批推进。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州本级集资建房工作的领导,成立州本级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州本级各部门、各单位集资建房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名单如下:组长:万水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副组长:叶尔肯自治州副州长赵克军州党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叶尔麦克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成员:戴武军州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刘军州建设局党组书记张伟州发改委主任王新犁州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李新军州财政局党组书记朱新生州林业局党组书记马伊明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宋得华州财政局副局长任志国州审计局副局长袁士海州建设局副局长曹鲁胜州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王立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罗通礼州房改办副主任兰军伊宁市副市长甫尔哈提伊宁市建设局局长田凯伊宁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李晓龙伊宁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陈虎伊宁市规划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资建房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资建房建设管理的补
充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政发[2008]93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31
【实施日期】2008.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资建房建设管理的补充通知
(新政发〔2008〕9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各单位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做好集资建房的规范清理工作,组织开展集资建房,在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规范和加强集资建房管理,强化廉政建设,体现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扩大内需,推动职工住房建设发展,鼓励和支持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建设,调动各单位和职工集资建房的积极性,现就集资建房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学校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说明
附件1:学校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说明1.为什么目前要启动集资建房工作住房问题是教职工高度关注的民生问题,学校党委高度重视,按照自治区有关集资建房的相关文件规定,2010年12月31日集资建房政策截止。
根据国家目前房地产政策和收紧集资建房的相关政策情况,自治区有可能提前结束集资建房政策。
我校集资建房工作若按正常程序进行预计要到年底完成,届时恐将错过享受政策的机会。
为此,按照校党委的部署,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前期准备工作后,决定适时启动集资建房工作。
目的就是为争取时间,使我校教职工能够享受到自治区房改政策,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利益。
2.学校为集资建房工作做了哪些努力校党委高度重视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组织相关部门,落实集资建房的准备工作,并于2009年9月配合自治区清房办完成了清房工作,使我校具备了集资建房立项条件;同时从各部门抽调人员,专门负责教职工住房资料的整理审核工作,目前,我校教职工集资建房资格审查工作第一批1547人的材料,经与市房改办协商沟通正加快审核进度,第二批审查的教职工住房资料1000人,将在各部门对部分不合格资料纠正和补充完整后,即报送市房改办。
此项工作我们将尽全力争取在6月底之前结束,确保教职工集资建房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目前我校集资建房还存在的问题虽然我校已按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完成了全校教职工的住房清房工作,并向乌鲁木齐市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了职工集资建房资格认证申请,且我校职工集资建房审查工作已进入规定审核程序,虽然各职能部门尽全力做好职工资格审查所需资料的上报工作,目前仍有部分教职工的资料未能收集到位,这必将会影响到部分教职工的切身利益。
4.集资建房过程中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学校集资建房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高度重视和积极部署下,学校决定适时启动集资建房工作。
目的就是为争取时间,使我校教职工能够享受到自治区房改政策,目前仍存在着诸多风险和不确定因素。
①目前,学校采取了办理集资建房手续和报名缴款同步进行的措施,从政策层面考虑在后续程序未完成之前,向市房改办指定账户缴纳30%的集资建房预交款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危旧房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危旧房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18•【字号】塔行办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关于开展城乡危旧房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塔行办发〔2016〕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巴克图辽塔新区管委会,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和自治区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城乡危旧房改造步伐,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地区决定对城乡危旧房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地区决定成立由行署分管领导任组长,地区发改、住建、国土、农业、畜牧、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负责同志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城乡危旧房调查摸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住建局,具体负责调查摸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等日常事务。
二、调查范围、内容按照“摸清现状、统筹规划、分步解决、实现安居”的原则,对全地区城乡危旧房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
(一)调查范围1.城市危旧房。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较差、房屋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存在严重结构缺陷和安全隐患的住房。
2.城市老楼危楼。
重点对已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还在继续使用的;已竣工25年以上,并经过结构改造的;已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现象,仍继续使用的;未经批准或许可,进行结构改造的;无报建手续或无施工许可,已建设投入使用的房屋等。
3.农村危房。
在农村年久失修、残损破旧、不御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以及存在严重结构缺陷和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居住安全的住房。
(二)调查内容1.摸清被调查户家庭经济状况。
根据被调查户2015年底家庭收入情况,以及是否享受“五保”、低保政策,确定其经济状况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2.18•【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区土地增值税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最小清算单位中住宅与商业用房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问题最小清算单位中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的,商业用房建筑安装工程费可以按照层高系数予以调整,其余扣除项目成本不得按层高系数调整。
商业用房层高系数小于1.5的,其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予调整。
商业用房层高系数=商业用房单层层高/单层住宅层高二、关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问题(一)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照国家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四)以“招、拍、挂”等竞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实际价款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三、关于合作建房的界定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中的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以双方名义共同立项开发,然后按照双方约定比例进行分配、使用或销售的一种房地产开发形式。
摸底调查表
摸底调查表表号:V I I I541表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文号:国统字〔2017〕47号有效期至:2018年1月调查员姓名:_____________ 调查员编号:________________ 调查员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问卷一审人:_____________ 问卷复核人:________________填报说明一、填报对象摸底调查表用于摸底调查,要调查抽中调查小区住宅名录表中的所有住宅,填写M1和M2中涉及到的所有信息。
其中:M1 住宅基本信息:调查住宅名录表中的所有住宅,包括普通住宅(含空宅)、集体宿舍、工棚、工作地住宿。
M2 住户基本信息:调查住宅名录表中的所有住宅中的所有住户。
二、住宅和住户1.住宅是指人工建造的,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具有独立入口,供人居住的房屋或场所。
包括单元房、筒子楼、平房、四合院、独栋别墅等普通住宅,也包括工棚、工厂的集体宿舍,餐馆、发廊以及办公室等有人居住的场所。
2.住户是指居住在一个住宅内,共同分享生活开支或收入的一群人。
居住在同一房间内、不共同分享生活开支的人群,每个人都视为一个住户。
住家保姆、住家家庭帮工视为单独的住户。
在集体宿舍、工棚和工作地住宿中,每个人都视为一个单独的住户。
三、注意事项1.摸底调查时,对于联系不上住户的住宅或空宅等,调查员须通过观察、询问邻居和社区工作人员等方式尽量收集M1模块的信息。
2.填写“您家去年全部净收入”(M214)时,请调查员(辅调员)协助调查户回忆填答,如:可采用先问消费再问收入等方式来尽量避免调查户瞒报。
填写时,精确到千位数即可。
3.填写“本住户是否为或曾为建档立卡贫困户”(M217)和“贫困户退出年份”(M218),请与当地扶贫部门进行确认。
M1. 住宅基本信息指 标代码 数量 住宅类型 ①普通住宅【继续填答M102】②集体宿舍 ③工棚 ④工作地住宿【选②③④跳答M105】M101本住宅的建筑样式 ①单栋楼房 ②单栋平房 ③四居室及以上单元房 ④三居室单元房 ⑤二居室单元房 ⑥一居室单元房 ⑦筒子楼或连片平房 ⑧其他M102 本住宅的建筑面积 (保留整数,单位:平方米) M103 本住宅的市场估值 (单位:万元) M104本住宅的居住情况 M105①有人居住,能联系上【继续填写】②有人居住,联系不上 ③无人居住的空宅④非调查对象(如商用、外籍人口等) 【结束调查】本住宅总的住户数(集体居住的情况,一人视为一户;住家保姆或住家家庭帮工视为单独的一户)M106M2. 住户基本信息指 标代码 住户(列数不足时附加新表)住户顺序码(如果住宅所有者居住在本住宅内,则将其编为1号) M200 1 2 3 本户是独户居住还是与他人合住? ①独户居住②与他人合住,但本户有独立房间 ③与他人合住在同一房间 M201 本住户是否接受摸底调查? ①是 ②否【选②结束调查】 M202 户主姓名 M203 联系电话M204本住户与本宅的关系: ①本宅所有者 ②承租户 ③借住本宅 ④住家保姆或住家家庭帮工 ⑤其他(请说明_________)M205 户主的户口登记地:①本村(居委会) ②村外乡(镇、街道)内 ③乡外县(区)内 ④县外市内 ⑤市外省内 ⑥省外 ⑦其他 M206 本住户经常居住的有几个人? M207 其中:60岁及以上人数M208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或村干部人数 M209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人数M210 本住户是否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①是 ②否 M211 本住户是否从事非农生产经营活动? ①是 ②否 M212 本住户家用汽车的拥有情况:①拥有20万元以上的汽车 ②拥有10-20万元的汽车 ③拥有10万元以下的汽车 ④没有汽车M213您家去年全部净收入是多少元?(包括工资、奖金、务工报酬,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后的经营净收入,利息红利、出租房屋净收入,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和生活补贴等。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对哈密市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房情况的紧急通报-哈行署发[2010]38号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对哈密市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房情况的紧急通报正文:----------------------------------------------------------------------------------------------------------------------------------------------------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对哈密市城市规划区违法违规建房情况的紧急通报(哈行署发〔2010〕38号)哈密市人民政府:去年秋季和今年入春以来,哈密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出现了严重的违法违规建房现象。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10年4月23日,地区组成专项督查组对哈密市城乡乱搭乱建情况进行了督查。
经现场查看,哈密市东河区上阿牙村有4户村民正在耕地上建设房屋,平均每户面积约150平方米;4户村民正在院内建房,每户均建约150平方米的2层楼房。
哈密市西河区中阿牙村有3户居民正在院内建房(其中1户约200平方米2层楼房、1户约200平方米平房、1户约50平方米平房);大营门村4组22号(哈密市东西河坝管理处办公室后面)院内正在建设2栋3层楼房,建筑面积约500平方米;大营门村三队3户村民正在建设约200平方米2层楼房。
近年来,哈密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违法建房现象十分严重,特别在城郊结合部、东西河坝两侧、近郊乡违法建房现象特别集中。
据不完全统计,仅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期间,居民已利用自家院落、宅基地建房的有139户27109.7平方米,其中东河区16户1644.5平方米,西河区65户11611.8平方米,丽园和石油新城街道18户3822.1平方米,新市区7户1153平方米,回城乡25户7946.3平方米,陶家宫乡8户932平方米。
利用耕地建房的有51户11646.28平方米,其中西河区43户8699.58平方米,东河区8户2946.7平方米。
新疆地税解读对集资房和统建房征营业税问题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新疆地税解读对集资房和统建房征营业税问题【标 签】集资建设住房,统建住房,营业税问题【业务主题】营业税【来 源】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销售集资建设住房和统建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12〕292号)下发后,引起各方的普遍关注。
为确保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就单位销售集资建设住房和统建住房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为什么要对单位销售集资建设住房和统建住房征收营业税? 对单位销售集资建设住房和统建住房的政策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营业税条例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中规定,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谁是集资建设住房和统建住房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纳税人? 集资建设住房和统建住房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下属单位土地,按基建程序办理集资建设住房或统建住房立项并组织实施的,在出售前,其所有权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
因此,集资建设住房和统建住房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有偿转让集资建设住房和统建住房所有权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向集资建设住房和统建住房销售对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高职院校“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路径探析
高职院校“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路径探析目录一、内容概述 (2)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3)3. 研究内容与方法 (4)二、高职院校“一站式”学生社区概述 (5)1. “一站式”学生社区的定义与特点 (6)2. “一站式”学生社区的发展历程 (7)3. “一站式”学生社区的优势与挑战 (9)三、“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的理论基础 (10)1. 学生社区发展的相关理论 (11)2. 高职教育理念与模式创新 (12)3. 社区建设与管理的心理学原理 (14)四、高职院校“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路径探析 (15)1. 明确建设目标与定位 (16)2. 完善社区硬件设施 (17)3. 丰富社区文化活动 (18)4. 加强社区管理与服务 (19)5. 强化社区协同育人功能 (20)6. 创新社区治理模式 (22)五、“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的实施策略 (23)1. 组织领导与规划制定 (24)2. 资源整合与共享机制 (25)3. 校地合作与社区参与 (26)4. 激励措施与政策保障 (27)六、“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的评价与反思 (28)1. 建设成效评估指标体系 (29)2. 实证研究与分析 (30)3. 存在问题与改进对策 (31)七、结论与展望 (32)1. 研究总结 (33)2. 研究不足与局限 (34)3. 未来展望与建议 (35)一、内容概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高职院校在国家教育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提高高职院校的教育质量和培养更多优秀的人才,学生社区建设成为了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本文旨在对高职院校“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路径进行探析,以期为高职院校的学生社区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本文首先分析了高职院校“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的意义和价值,指出其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归属感和凝聚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从政策支持、组织架构、设施设备、管理模式、活动策划等方面对高职院校“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进行了全面梳理,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建设路径和措施。
学校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说明
附件1:学校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说明1.为什么目前要启动集资建房工作住房问题是教职工高度关注的民生问题,学校党委高度重视,按照自治区有关集资建房的相关文件规定,2010年12月31日集资建房政策截止。
根据国家目前房地产政策和收紧集资建房的相关政策情况,自治区有可能提前结束集资建房政策。
我校集资建房工作若按正常程序进行预计要到年底完成,届时恐将错过享受政策的机会。
为此,按照校党委的部署,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前期准备工作后,决定适时启动集资建房工作。
目的就是为争取时间,使我校教职工能够享受到自治区房改政策,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利益。
2.学校为集资建房工作做了哪些努力校党委高度重视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组织相关部门,落实集资建房的准备工作,并于2009年9月配合自治区清房办完成了清房工作,使我校具备了集资建房立项条件;同时从各部门抽调人员,专门负责教职工住房资料的整理审核工作,目前,我校教职工集资建房资格审查工作第一批1547人的材料,经与市房改办协商沟通正加快审核进度,第二批审查的教职工住房资料1000人,将在各部门对部分不合格资料纠正和补充完整后,即报送市房改办。
此项工作我们将尽全力争取在6月底之前结束,确保教职工集资建房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目前我校集资建房还存在的问题虽然我校已按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完成了全校教职工的住房清房工作,并向乌鲁木齐市住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了职工集资建房资格认证申请,且我校职工集资建房审查工作已进入规定审核程序,虽然各职能部门尽全力做好职工资格审查所需资料的上报工作,目前仍有部分教职工的资料未能收集到位,这必将会影响到部分教职工的切身利益。
4.集资建房过程中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学校集资建房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高度重视和积极部署下,学校决定适时启动集资建房工作。
目的就是为争取时间,使我校教职工能够享受到自治区房改政策,目前仍存在着诸多风险和不确定因素。
①目前,学校采取了办理集资建房手续和报名缴款同步进行的措施,从政策层面考虑在后续程序未完成之前,向市房改办指定账户缴纳30%的集资建房预交款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
石河子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应知应会手册(二)
石河子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应知应会手册(二)前言2018年10月29日-11月1日,学校将正式迎来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
为便于全校师生做好迎接审核评估的各项工作,学校评估办公室编辑了《石河子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应知应会手册(二)》。
主要目的是希望引导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学院、教师、教辅人员、学生思考评估专家进校之后可能关注的问题,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务必组织广大师生认真解答好相关问题。
石河子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办公室2018年4月1.石河子大学何时接受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学校将于2018年10月29日-11月1日接受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
2.如何理解审核评估?开展审核评估的意义与目的是什么?2013年教育部颁布《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工作的通知》(教高[2013]10号)决定,对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合格级以上结论的高等学校,开展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简称审核评估)。
审核评估依据参评学校自身设定的人才培养目标,来评价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效果的实现情况,旨在推进学校人才培养多样化,强调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体现学校在人才培养质量中的主体地位。
审核评估主要看被评估对象是否达到了自身设定的目标,国家不设统一评估标准,是用自己的尺子量自己,审核结论不分等级,形成写实性审核报告。
审核评估的核心是质量,目的是保障质量,即要引导学校建立自律机制,加强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强化自我改进,促进高等学校坚持内涵式发展,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审核评估强调国家利益与学校利益相结合,重在为学校“把脉”,为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
审核评估的特点:(1)不设统一标准:重点是评价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效果的达成度,用自己的尺子量自己;(2)强调教学质量评价的低重心、常态化;(3)突出参与学校在评估中的主体作用;(4)强调以评促建,注重评估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5)充分利用教学运行基本信息及其数据库,保证质量监测的常态化;(6)评估中专家分工可有侧重,但要求对评估范围全覆盖;(7)评估结论是对学校人才培养达成度的说明与写实性评价,但没有分等之说;(8)对审核评估结论的反馈是以问题为主。
石河子市教育局文件
石河子市教育局文件石教发[2012]2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教师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市区各学校:2011年在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大力支持下,中央财政安排彩票公益金3亿元,开展2011-2012学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励耕计划”(以下简称“励耕计划”),并将新疆列为试点省区,国家共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15028万元,专项资助新疆家庭经济困难教师15028人,每人1万元。
在市区各学校的共同努力下,资助金已于2012年春节前全部发放至各受助教师。
“励耕计划”的顺利实施,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反响,同时有力地激发了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工作的积极性。
为进一步提高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教师的针对性、时效性,石河子市教育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教师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新教传[2012]36号)文件精神,现决定对市区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教师进行摸底调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摸底范围和对象市区各学校在编在岗的专职教师和特岗教师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重点摸底因遭受自然灾害、家庭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同时兼顾特困退休教师。
工勤和教辅人员不列入此次摸底范围。
摸底范围(共计17所学校):一中、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七中、八中、九中、十中、十七中、一小、二小、三小、五小、七小、师范学校摸底对象:凡是学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均可全部报送,不受名额限制。
二、摸底调查原则摸底调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三、摸底程序(一)各学校要根据摸底调查范围、对象、原则、条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教师进行逐一摸底。
符合条件的教师填写“家庭经济困难教师情况摸底表”(附件1)后,由学校填写“家庭经济困难教师摸底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家庭经济困难教师情况摸底调查统计表”(附件3)。
(二)学校填写“家庭经济困难教师摸底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家庭经济困难教师情况摸底调查统计表”(附件3)后报石河子市教育局。
集资房和统建房有什么区别
集资房和统建房有什么区别集资房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集资房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单位出资,然后向职工筹集一部分,然后由政府用地、税收费用等方面的政策优惠,那么集资房和统建房有怎样的区别?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集资房和统建房有什么区别集资房:概念集资建房是指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按照职工自愿原则,由单位与职工签订集资建房协议合同,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建房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的政策性住房。
统建房:概念统建住房是由政府或经批准的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统一建设、统一价格、定向出售的,既具有商品房性质又具有政策性住房性质的住房,又称为限价商品房。
两者区别:1、建设主体不同。
集资房由单位组织建设;统建房原则上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
2、土地取得方式不同。
集资房是利用单位自有土地;统建房用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或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后取得。
3、住房价格构成不同。
集资房是以建房成本价向职工出售;统建房价格是以建房成本价加上土地出让费用、销售税费和3%以下的利润,同时参照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合理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集资房现统建房的区别包括建设主体不同、住房价格构成不同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同,集资房的土地是划拨取得的,而统建房是出让取得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对农村普通幼儿园基本建设进行摸底调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对农村普通幼儿园基本建设进行摸底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新教传[2010]200号•【施行日期】201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对农村普通幼儿园基本建设进行摸底调查的通知(新教传(2010)20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今年国家已经启动农村幼儿园建设试点工程,教育部要求新疆做好农村幼儿园建设工程规划,将没有进入农村学前双语幼儿园的建设项目纳入农村幼儿园建设工程。
根据教育部关于分省沟通“十二五”教育基本建设规划工作的通知(新发司[2010]87号)及教育部对“十二五”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库编制工作的具体要求,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我区现有农村普通幼儿园的基本情况,做好我区“十二五”期间农村普通幼儿园建设规划工作,使农村普通幼儿园基本建设在科学规划中有序推进,现就我区农村普通幼儿园摸底调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摸底调查的范围和内容:“十二五”期间我区拟在学前“双语”幼儿园一期工程项目之外的地区重点支持建设农村普通幼儿园(含县城)。
各地摸底调查,一方面要摸清现有机构名称、农村幼儿园数、在园幼儿数等,另一方面要在实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规划,提出拟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普通幼儿园的有关计划。
二、有关要求(一)农村普通幼儿园工程建设不能都申报新建项目,要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后的闲置校舍,改扩建一批幼儿园。
(二)农村建设幼儿园辐射半径不得超过3千米,新建项目须覆盖人口3000人以上。
人口较少、散居,辐射半径内人口达不到3000人的可根据情况在人口较集中的行政村建设幼儿园。
(三)相关报表要经各县市区教育局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并由地州市教育局汇总并加盖教育局公章后统一上报。
(四)各地要通过摸清家底,为今后发展理清思路,做出规划。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单位集资建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单位集资建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8.09.05•【字号】哈行办发[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单位集资建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哈行办发〔2008〕8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哈密地区单位集资建房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第7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哈密地区单位集资建房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资建房是职工享受房改政策的重要形式之一。
各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集资建房,凡参加本单位或其他单位集资建房即享受了房改政策。
第三条集资建房对象为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以及未参加房改优惠购房和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
第四条住房面积是否达标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规定的控制建筑面积标准划定。
凡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住房面积已达标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以及享受安居工程、解危解困住房的职工家庭不再参加集资建房。
第五条集资建房建筑面积标准,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规定的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自治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自治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新建房函[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自治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新建房函[2012]3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运行环境,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自治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各地贯彻落实《关于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新建房函[2012]14号)要求,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具体包括:1、组织部署和宣传动员情况: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重点内容;召开专题会议、印发文件、组织检查、查处案件、工作总结和新闻媒体宣传情况。
2、自查自纠情况:本地、本部门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情况;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物业管理项目、评估中介机构数量,发现的主要问题及纠正处理情况;征地拆迁违法违规案件数量及纠正处理情况。
3、投诉举报受理和案件查办情况:受理投诉举报数量及分类处理情况;实地核查处理重点投诉举报案件数量;查办违法违规案件数量及具体情况,通报典型案例数量及具体情况,将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相关企业信用档案数量及具体情况。
4、好的经验、做法和建议。
(二)对申报自治区房地产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达标单位和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进行验收。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二、检查时间2012年11月5日-11月20日。
三、检查地州及城市乌鲁木齐市、昌吉州(昌吉市)、哈密地区(哈密市)、五家渠市、伊犁州(伊宁市、奎屯市)、博州(博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巴州(库尔勒市)、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喀什地区(喀什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20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20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工作,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及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在我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改革尚未实施的地区和单位,对党政机关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清理和纠正干部职工住房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6]26号,以下简称“新政发[2006]2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各地要积极做好新老政策衔接,解决好党政机关单位集资建房遗留问题。
对于在新政发[2006]26号文件下发之前已开工建设或批准立项的党政机关集资建房,按照新政发[2006]2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
即,应退出原购、租住房。
退出原购、租住房确有困难的,也可将集资建房按同地段社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补足差价。
社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由各地房改部门选择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1•【字号】新政办发[2008]113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1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12号),保证集资建房清理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XXX(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副组长:符强(自治区党委常委、纪检委书记)努尔兰·阿不都满金(自治区党委常委)成员:巩新(自治区纪检委常务副书记)雷以亮(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建新(自治区建设厅厅长)韩新城(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艾尔肯·依不拉音(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杨伊波(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王彦楼(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王占武(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XXX都沙拉木·依明巴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何东风(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书记)张鸿(乌鲁木齐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主任:巩新副主任:李建新、韩新城、艾尔肯·依不拉音、杨伊波、王彦楼、XXX都沙拉木·依明巴海办公室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办公地点:自治区区直机关联合办公大院五楼(原武警总队大院),电话:************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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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河子大学建设统建房和集资房情况
摸底调查的通知
各学院、校直(附)属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解决学校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区直机关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28号)和兵团《关于印发兵团机关集资建房和统建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兵办发﹝2009﹞125号)的精神,结合石河子市及学校实际,对学校教职工现住房情况和购买统建房和集资房的需求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范围:石河子大学各学院、校直(附)属单位、机关各部门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申请条件
1、申请购买学校集资房和统建房,以一户家庭为单位(未婚大龄青年,男须满35周岁、女须满32周岁);
2、未享受过各类住房优惠政策(含单位公房优惠出售、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解危解困住房(危改房)、廉租住房以及已领取住房补贴等的家庭,下同),可以参加集资建房。
3、已享受过一次住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家庭,可限购一套统建房。
4、住房面积已达标的职工家庭,不能参加统一建设的集资建房。
在集资房清理过程中有两套以上优惠政策住房的,均不得再购买集资房和统建房。
原有两套优惠政策住房,其中一套通过补差价的方式改
为商品房的,也不得再购买集资房和统建房。
三、申请程序
1、个人自愿填写《石河子大学教职工购买统建房和集资房申请表》(见附件一)。
一式三份,个人、单位、市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各留一份。
2、校内各单位负责收交本单位个人申请表,并提交本单位汇总表(见附件二),交房屋土地管理科审核、汇总,经房屋土地管理科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
3、市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审核后,房屋土地管理科将申请名单张榜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
4、夫妻双方均在大学工作的,以职级高的一方进行登记;同一职级的以任职时间早的一方进行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5、申购统建房或集资房,限选择本职级或低于本职级面积标准的住房。
四、建设标准: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2008】33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
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含正高职称)130平方米。
五、统建房和集资房的价格构成
集资房的价格包括:用于住宅建设或小区建设的前期勘察设计、拆迁所发生的费用,为住宅或小区服务的物业管理用房、小区绿化、道路以及住宅或小区内水、电、暖、气等各类管线“小配套”,住宅
直接建设的建安成本费用等。
统建住房价格:以集资房价格加上土地出让费用、销售税费和3%以下的利润构成。
集资房和统建房的价格必须经发改委审定。
统建房与集资房价格的差额部分交财政专户。
六、统建房和集资房计价方式:统建房和集资房根据职工职级和享受房改政策的程度采取不同计价方式。
1、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家庭,职级标准内的面积部分,按照集资建房价格购买,其余面积按照统建房价格购买。
2、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但面积未达标的差额面积部分按照集资建房价格购买,其余面积部分按照统建房房价格购买。
3、享受住房优惠政策,面积已达标的职工家庭按照统建房价格购买。
4、已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按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面积已达标职工政策执行,不得退还住房补贴再行按集资建房价格购买。
已领取住房补贴后职级晋升的,新职级标准未达标的差额面积部分,按照集资建房价格购买,其余面积部分按照统建房价格购买。
5、部队转业干部家庭已领取住房补贴的,可按照统建房价格购买一套统建住房。
七、工作要求
各学院、校直(附)属单位、机关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这项工
作,负责传达通知精神、发放及收交申请表、填写摸底汇总表,如有遗漏,由该单位承担责任。
八、上报时间:各单位将申请表及个人资料(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于2011年4月8日下午6点前报送资产管理处房屋土地管理科。
逾期不报,视同放弃申请。
联系人:李天林电话:2058388 张超电话:2058237 靳玲、刘芳、周祖光电话:2058652
附件:1、石河子大学教职工购买统建房和集资房申请表
2、石河子大学统建房和集资房摸底汇总表
石河子大学资产管理处房屋土地管理科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石河子大学教职工购买统建房和集资房申请表
填表说明
一、申请范围:石河子大学各学院、校直(附)属单位、机关各部门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购买条件:1、申请购买学校集资建房和统建房以一户家庭为单位(未婚大龄青年,男须满35周岁;女须满32周岁)。
2、未享受过各类住房优惠政策(含单位公房优惠出售、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解危解困住房(危改房)、廉租住房以及已领取住房补贴等的家庭,下同),可以参加集资建房。
3、已享受过一次住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家庭可限购一套统建房。
4、住房面积已达标的职工家庭,不能参加统一建设的集资建房。
在集资房清理过程中有两套以上优惠政策住房的,均不得再购买集资房和统建房。
原有两套优惠政策住房,其中一套通过补差价的方式改为商品房的,也不得再购买集资房和统建房。
三、申请程序:
1、个人自愿填写申请表。
一式三份,个人、单位、市经济适用住房办各留存一份(见附件一)。
2、所在单位把关、收交、汇总后,交房屋土地管理科审核、汇总(见附件二),经房屋土地管理科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统建房和集资房办公室。
3、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在审核后,张榜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
4、市经济适用住房办公室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名单反馈单位,房屋土地管理科按照相应职级的住房标准、个人积分排序等相关因素组织分配住房;
5、夫妻双方均在大学作的,以职级高的一方进行登记;同一职级的以任职时间早的一方进行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6、申购统建房或集资房,限选择本职级或低于本职级面积标准的住房。
四、个人应提交资料:
1、身份证。
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号码清晰,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
2、户口簿。
户口本首页、本人页、配偶页复印件。
3、婚姻状况。
(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未婚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证明的原件;(3)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及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现无婚姻登记证明原件;(4)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现无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4、现住房产权证的复印件。
五、销售价格:经大学基建处核定的集资房建设成本价和统建房价格。
六、权属:以集资建房价格购买的住房面积部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确定权属;以统建房价格购买住房面积部分,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确定权属;同一住房,既有以集资集资建房价格,也有以统建房价格购买的,按照比例分别确定权属,并在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各自比例。
八、其他:1、表内“职级(称)”填写2010年12月31日前确定的职级(称)。
2、表内“单位性质”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全额事业、差额事业、自收自支事业)/政法系统。
3、表内“按职级(称)可享受住房面积”一栏,相应填写75/85/100/130。
未达标面积=按职级应享受面积-现住房面积。
附件二
石河子大学统建房和集资房摸底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公章)单位性质:填报时间: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办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