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武隆县百胜铝矿厂不服重庆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裁决一案-word范文 (4页)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规范》的通知-渝司发〔2020〕2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规范》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规范》的通知重庆市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受理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行政复议受理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章受理范围第四条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条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除外;(三)对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行为以及其他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五)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七)行政指导行为;(八)驳回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九)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及答复、要求补充材料等过程性行为;(十)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十一)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十二)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三)行政协议;(十四)申请人单独要求行政机关予以国家赔偿的行为;(十五)依据行政复议法律法规产生的行政复议行为;(十六)投诉举报的处理行为,但投诉举报事项或者内容与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除外;(十七)鉴定行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十八)事实行为,但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行为除外;(十九)《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前的行为;(二十)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其他行为。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22•【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目录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2.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3.彭某等人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行政审批案4.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没收违法所得一案5.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诉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6.崇某公司诉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罚款及行政复议案7.重庆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开州区文化和旅游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8.四川某教学设备公司诉丰都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案9.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诉云阳县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10.张某会诉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0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获得利益的正当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关键词信赖利益保护审慎审查告知义务权益告知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基本案情向某贤(1967年11月出生)系大足区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2012年6月,根据《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在其安置时已由相关部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月数180个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为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享受退休待遇,向某贤向大足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业务,并根据大足区社保中心指引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载明其申请补缴起止时间为2018年1月至2023年1月。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6.19•【分类】其他正文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1.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2.某公司不服市政府征缴土地闲置费申请行政复议案3.某再生资源公司不服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复议案4.某公司不服区文化旅游广电局不允许拆除函申请行政复议案5.某公司不服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案例一某公司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关键词】行政复议撤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意见书【基本案情】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以拥有优质资产、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重整。
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023年7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到投资人名下,至此该破产重整案件审理终结。
在法院审理重整案件期间,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申请人逾期未上报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作出吊销申请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申请人在重整后因营业执照被吊销无法申报项目开发,企业经营再度陷入困境。
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营业执照。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自2019年12月9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申请人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程序中。
因企业未申报变更经营场所,被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实际听取其陈述意见,仅公告程序后即作出行政处罚。
同时也因有关部门之间未建立关于破产案件审理的信息互通机制,导致遗漏查明作出行政处罚时该企业正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事实。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渝府发〔2018〕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2018)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8〕4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46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等24件市政府文件宣布失效。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8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7〕121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渝府发〔2010〕117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意见(渝府发〔2012〕42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2〕105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70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加快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3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19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大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4〕3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统筹城乡重点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3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14年深化文本·图集)的通知(渝府发〔2014〕46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2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4〕66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服务外包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47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渝府发〔2015〕57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6〕29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大气污染防治与湖库整治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2014〕49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都市功能核心区景观照明提升工程的通知(渝府〔2015〕35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渝办发〔2008〕269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特色村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渝办发〔2012〕332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318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72号)2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158号)2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22号)2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五大功能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3〕233号)2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43号)2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25号)3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差异化环境保护政策推动五大功能区建设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80号)3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21号)3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4〕161号)3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要素资源完善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扶持政策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2号)3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35号)3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发展思路和储备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2号)3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4号)3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94号)3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引导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人口向城市发展新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有序转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00号)3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30号)4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91号)4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3〕26号)4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铁路口岸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8号)4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重庆南彭贸易物流基地的意见(渝府办〔2014〕15号)4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发展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2014〕38号)4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消防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1号)4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省际区域性边贸中心的意见(渝办〔2012〕57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渝办发〔2012〕216号)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13号)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24号)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84号)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2件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7号)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113号)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任务分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31号)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9号)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5号)1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新一轮贫困村整村扶贫工作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81号)1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山区高海拔地区中小学校“暖冬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0号)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04号)1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10号)1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近期建设规划(2016—2020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24号)1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89号)1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4号)1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狠抓落实全力做好防汛减灾救灾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02号)1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98号)19.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主城区城市道路暴雨积水点和检查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3〕13号)20.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都市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3〕20号)2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清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2号)2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市级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用地手续的通知(渝府办〔2014〕18号)2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主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4〕41号)2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27号)——结束——。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1•【字号】渝办发[2009]287号•【施行日期】2009.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28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重庆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9〕81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小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着力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自2009年起,3年内全市整顿关闭小非煤矿山638座,其中2009年关闭191座、2010年关闭192座、2011年关闭255座。
到2011年,全市非煤矿山开采秩序切实好转,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非煤矿山安全设施有较大改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较大幅度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原则(一)科学关闭原则。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关闭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任务、数量、标准、条件、政策、措施等。
(二)依法关闭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依法关闭。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渝府法制发[2013]3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渝府法制发〔2013〕3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开展了2013年度市级部门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现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市政府法制办对38个市级部门,38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3个市政府派出机构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27个市级部门,38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2个市政府派出机构按照要求提交了行政处罚案卷。
另有12个单位(市财政局、市教委、市科委、市外经委、市司法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民宗委、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档案局、两江新区)具有行政处罚职能却没有开展行政处罚工作,也没有提交行政处罚案卷,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说明了相关情况。
市政府法制办采取现场交叉评查与集中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检查评分。
一是将38个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2个市政府派出机构分成主城、渝西、渝东南、渝东北、涪陵等五个片区分别开展了现场交叉评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选送了市政管理5宗连续编号的行政处罚案卷参加本片区现场交叉评查;二是抽调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执法监督骨干人员组成三个评查组、一个复查组,对27个市级部门选送的5宗连续编号行政处罚案卷开展集中评查。
从总体来看,多数执法部门能够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适当、程序文书齐备,案卷的整体质量优于往年。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22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9月24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19年10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关文件的要求,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等6件规章予以废止,不再施行;《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附件:1.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2.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附件1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一、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1998年6月10日起施行)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盘溪排水工程设施管理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2000年8月17日起施行)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四、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六、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2009年9月1日起施行)附件2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对《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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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侯军诉武隆县人民政府案-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侯军诉武隆县人民政府案侯军诉武隆县人民政府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渝三中行初字第13号原告侯军,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武隆县中药材有限公司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国强,男,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隆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郭忠亮,男,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向阳,男,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复议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尹颜兵,男,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执法监督科副科长。
第三人钱清书,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永龙,男,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清权,男,194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原告侯军不服被告武隆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终止审理行政复议决定,于201X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X年5月28日受理后,于201X年5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因钱清书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侯军及委托代理人吴国强,被告武隆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向阳、尹颜兵,第三人钱清书的委托代理人杨永龙、钱清权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X年12月27日,被告武隆县人民政府作出武隆府复函[201X]30号《终止审理行政复议通知书》。
该通知书认为,申请人侯军不服201X年6月20日武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武劳社险认决字[201X]3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根据国法函[201X]3号复函规定,终止本案审理。
典型案例篇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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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总队建筑市场行为行政执法 典型案例(出租出借资质类)
调查组围绕A公司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是A公司 人员展开调查取证。一是劳动合同,调查发现A公司与刘某、 陈某等主要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在项目开工之前; 二是社保关系,经到社保中心调查,A公司在被调查的当 月为刘某、陈某缴纳了社保,未给其他管理人员缴纳社保; 三是工资关系,项目部成员虽领取了工资,但无法证明A 公司给项目部成员发放工资;四是注册情况,项目经理刘 某的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在B公司。专职安全员证书上的 工作单位也不是A公司。五是钢材、商品混凝土等材料采 购合同和设备租赁合同均是刘某、陈某两人签订。六是经 询问监理公司,日常参与工程实际管理和监理例会的人员 主要是刘某、陈某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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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总队建筑市场行为行政执法 典型案例(出租出借资质类)
四、案例评析 2、挂靠与转包的界限问题。本案中,看似A公司未
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也并 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应视同为转包行为, 但由于A公司与刘某等人未签订发包或分包合同,难以证 明A公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刘某等人施工,故认定A 公司存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 更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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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总队建筑市场行为行政执法 典型案例(出租出借资质类)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 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以下 简称[建市(2014)118号])第11条第5项:“施工单位在施工 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 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 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和第7 项:“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单位承包单位负 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 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采购、租赁,或者 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 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之规定,可认 定,A公司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均不是A公司人员,A公司存 在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
最新-(2019)渝五中法行终字第251号 精品
(2019)渝五中法行终字第251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渝五中法行终字第2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永荣新兴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谢,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男。
上诉人重庆永荣新兴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煤业公司因诉重庆市永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永川劳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永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新兴煤业公司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
何系具有就业资格的劳动者。
何于2019年7月在新兴煤业公司从事掘进工作。
2019年10月30日,何离开新兴煤业公司后未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2019年10月26日,何经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一期尘肺。
2019年5月9日,何向永川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永川劳保局于同日受理后,向新兴煤业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受理举证通知书。
同年11月11日,永川劳保局作出永劳社伤险认决字[2019]151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何一期尘肺属于工伤。
新兴煤业公司不服,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2月26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渝劳社复决字[2019]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永川劳保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同年3月23日,新兴煤业公司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仍不服,于2019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永川府复〔2019〕33号
蒋某某、邹某某:
本机关于2019年7月5日收到你以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协调申请书》。
因该行政复议申请格式不标准、请求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7月9日向你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2019年7月17日,本机关收到你邮寄的补正材料。
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未按要求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2日。
杨孝生与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孝生与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7【案件字号】(2020)渝行终4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卉萍黄成谭振亚【审理法官】杨卉萍黄成谭振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孝生;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杨孝生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杨孝生【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孝生【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修正)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武隆区政府对杨孝生与传德权之间的林权争议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重庆市政府对武隆区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受理复议和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复议机关调取证据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终止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意见如下:杨孝生举示的证据1、2、4、5、7、8,重庆市政府、武隆区政府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证据3、6、9、10,重庆市政府、武隆区政府、传德权有异议,也与其他证据不能印证,不能达到杨孝生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武隆区政府举示的证据,杨孝生虽对其中的部分证据持有异议,但其异议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予均予以采信;重庆市政府举示的证据,杨孝生、武隆区政府及传德权均不持异议,一审法院予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予对传德权举示的证据,对其证明目的,应综合全案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修正)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武隆区政府对杨孝生与传德权之间的林权争议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重庆市政府对武隆区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受理复议和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
徐永生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永生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4【案件字号】(2020)渝行终9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邬继荣龙贤仲张莉【审理法官】邬继荣龙贤仲张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永生;重庆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徐永生重庆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徐永生【当事人-公司】重庆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徐永生【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关于徐永生向重庆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2 19:37:17徐永生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渝行终906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永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唐良智,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科军,重庆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华,重庆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徐永生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简称重庆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行初4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11月17日,重庆市政府作出《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荣昌县实施昌州街道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08〕733号,简称《征地批复》)。
2009年3月17日,原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政府作出《荣昌县人民政府征地公告》(荣昌府公〔2009〕8号,简称《公告》)。
对征地的有关事宜进行张贴公告,其中载明了《征地批复》相关批准具体内容。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与重庆市武隆区X乡X村X村民小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与重庆市武隆区X乡X村X村民小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渝行终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谭振亚杨卉萍黄成【审理法官】谭振亚杨卉萍黄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X乡X村X村民小组【当事人】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X乡X村X村民小组【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X乡X村X村民小组【代理律师/律所】李永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刘远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永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刘远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永建刘远【代理律所】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陈泽东、高学书在一审中所作的证言以及X村民小组提交的邮件交寄单、邮件轨迹查询等证据可知,X乡政府作出《关于X村民小组与高学友承包林地权属界畔争议处理决定》后,高学书将《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由陈泽东找X村民小组代理组长吴登林盖章后交给高学书,高学书向武隆区政府卢红寄送了邮件,且邮件已被武隆区政府收发室签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复议机关书证证明责任高度盖然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陈泽东、高学书在一审中所作的证言以及X村民小组提交的邮件交寄单、邮件轨迹查询等证据可知,X乡政府作出《关于X村民小组与高学友承包林地权属界畔争议处理决定》后,高学书将《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由陈泽东找X村民小组代理组长吴登林盖章后交给高学书,高学书向武隆区政府卢红寄送了邮件,且邮件已被武隆区政府收发室签收。
X村民小组在一审中举示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证明高学书向武隆区政府寄送的邮件为《行政复议申请书》。
高学友与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学友与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林业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9【案件字号】(2020)渝行终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翎杨卉萍黄成【审理法官】赵翎杨卉萍黄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学友;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黄莺乡隆兴村胜利村民小组【当事人】高学友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黄莺乡隆兴村胜利村民小组【当事人-个人】高学友【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黄莺乡隆兴村胜利村民小组【代理律师/律所】傅咏重庆正耀律师事务所;刘远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傅咏重庆正耀律师事务所刘远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傅咏刘远【代理律所】重庆正耀律师事务所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高学友【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高学友的上诉理由和武隆区政府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林权证是否应当被撤销、武隆区政府作出的撤销决定程序是否违法。
高学友在办理《林权证》的过程中,通过虚假证明文件导致林权证的办理程序错误,按照上述规定该林权证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权责关键词】行政撤销合法违法第三人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31 13:05:18高学友与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渝行终4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学友,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代理人冉启禄,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卢红,区长。
委托代理人冯亿国,重庆市武隆区林业局工作人员。
罗建军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罗建军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渝行终6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邬继荣龙贤仲张莉【审理法官】邬继荣龙贤仲张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建军;重庆市人民政府【当事人】罗建军重庆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罗建军【当事人-公司】重庆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阳长荣【代理律所】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罗建军【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是本案的审查对象。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上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是本案的审查对象。
罗建军向重庆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为:“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批准作出的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实施万盛耀皮工程玻璃项目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征〔2013〕116号)中的安置补偿方案”。
故罗建军的复议申请明确指向的是116号通告中的安置补偿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杨武明与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武明与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林业【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1【案件字号】(2020)渝行终6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卉萍谭振亚黄成【审理法官】杨卉萍谭振亚黄成【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武明;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杨武明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杨武明【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武明【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权责关键词】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在本案中,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可知,杨武明自认于2010年便知道争议林地的林权证颁发给了罗应贵,其于2020年4月7日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罗应贵的林权证登记,明显超过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武明的起诉并无不当。
关于杨武明主张的本案实质上是针对武隆区政府未依法撤销罗应贵林权证登记的行政不作为而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可知,×乡政府在作出的《关于杨武明申请与×组林地林木争议裁决的通知》中已明确告知杨武明其诉求解决的纠纷系因林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政府裁决事项,杨武明可以向武隆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武隆区人民法院起诉。
杨大银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大银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9【案件字号】(2020)渝行终6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贤仲邬继荣张莉【审理法官】龙贤仲邬继荣张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大银;重庆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杨大银重庆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杨大银【当事人-公司】重庆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杨大银【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书证质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机关作出原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复议期限的,申请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中,市政府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奉节县政府于2015年4月4日依法在被征地村社(其中包括黄果社区村务公开栏)张贴了《征地通告》,将《征地批复》除所附农转非人员统计表以外的全部内容予以公示。
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 最高法指导案例
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最高法指导案例再审申请人谢琪武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圣伟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伟电力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民终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琪武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用于鉴定的《新建35KV葛北线路工程新增工程量确认书》事前已经过双方质证,也是由一审法院交由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依据,但一、二审判决以案涉《司法鉴定报告》依据的上述基础资料仅有圣伟电力公司盖章,没有业主、监理和设计单位签字为由,对《司法鉴定报告》不予采纳,证据认定前后矛盾。
2、谢琪武主张的青苗补偿费、征地费用、材料费用、砍伐树木费用、人力运费、人工开挖费用、堡坎造价、措施费、管理费用、设备租赁费和工程增量等相关费用,有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签证单和相关乡镇诸多单位经手人员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但一、二审判决对此未予认定,系事实认定错误。
(二)谢琪武就其主张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而圣伟电力公司并没有举出相关证据否认与谢琪武进行结算的事实,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谢琪武没有增加工作量。
一审判决仍认定谢琪武提交的证据不充分,系对举证责任的错误分配。
(三)一审程序违法。
1、一审法院已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又未采纳该鉴定意见,亦未进行补充鉴定,而直接作出判决,存在程序错误。
2、一审法院对重庆市城口县公安局对谢琪武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不予立案的相关证据未进行质证,对圣伟电力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未作任何评述,违反法律规定。
(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没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证据审核认定和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2、一审判决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一章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
重庆市2019年度行政执法考试精彩试题(部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解析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指导意见解读]
6.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
A .正确
4.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重点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商务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
A.食品药品安全
B.食品安全
C.药品安全
D.农产品安全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A
解析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指导意见解读]
5.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
B .错误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解析
[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小题库)]
12.代履行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实施。()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A
解析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剖析]
13.行政执法过程中能够作为法律决定基础的事实,并非客观事实而是证据事实。()
A .正确
解析
[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
12.下列()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A.行政复议机关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正确答案:BC
我的答案:ABCD
解析
[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
13.经复议的行政案件()。
A.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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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武隆县百胜铝矿厂不服重庆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裁决一案-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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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县百胜铝矿厂不服重庆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
政裁决一案
武隆县百胜铝矿厂不服重庆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裁决一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X)渝五中行初字第35号
原告武隆县百胜铝矿厂,住所地武隆县巷口镇芙蓉西路68号3-1。
法定代表人李昌琼,厂长。
委托代理人贺恩权,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王鸿举,市长。
委托代理人谭波,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卫,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隆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邵楼,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刚,武隆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在华,武隆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武隆县百胜铝矿厂不服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X年5月9日受理后,于同年5月12日向被
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因武隆县国土资源局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
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出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
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委托代理人贺恩权,被告委托代理人谭波、李卫,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刚、应在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隆县百胜铝矿厂因征地补偿事宜向武隆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因协调不成,武隆县人民政府于201X年12月8日作出武隆府地协(201X)1号协
调意见书。
原告收到协调意见书后,向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重庆市
人民政府于201X年3月7日作出渝府地裁[201X]7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原告诉称,原告属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
201X年,武隆县国土资
源局对原告的采矿区土地进行了征用,只对征地范围内的构、附着物补偿了168465.25元,但对征地范围外的构附着物未进行补偿。
原告矿区内价值110
万的构附着物是为了采矿而形成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武隆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
的采矿区土地进行征用,使原告其余大部分土地上的构附着物完全丧失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