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地价(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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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地价 国土资源部文件

工业用地地价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6] 307号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全国大、中城市基准地价分析

全国大、中城市基准地价分析

全国:大、中城市基准地价分析基准地价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和规划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土地或土地条件相当的均值地域,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上的一定年期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具有全域性、分用途、平均性、有限期、时效性等特点。

基准地价是政府制定管理措施和投资决策的依据,是评估宗地地价的基础;公布的基准地价,对土地利用、流动有引导作用,也是国家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依据Q 基准地价的测算以土地的现状用途为主,采取土地使用价值评价和土地收益、地租、地价测算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根据城市条件和市场状况,选择相应的测算技术路线,对土地市场不发达,交易实例不多的城镇,以土地定级为基础,土地收益为依据,市场交易资料为参考评估基准地价;对土地市场发达的城镇,则在划分均值地域的基础上,用市场交易价格资料评估基准地价;另外,还可在划分均值地域的基础上,用市场交易价格评估路线价。

我国城镇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始于八十年代后期,近几年来,我国土地市场体系的建设发展很快,市场日趋活跃,随之而来的土地评估工作也大量开展,目前全国城市和县城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已基本完成,全国668个城市中的98%以上已完成了基准地价的初次评估,县城以下建制镇基准地价评估正在逐步开展,部分较早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工作的市、县根据当地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土地价格的变化,正在开展基准地价成果更新工作。

为了便于管理部门全面、系统、准确的掌握全国基准水平,现已建立基准地价档案数据库,将确认公布的城镇基准地价建档管理。

各城市的基准地价内涵有所不同,但随着规范化管理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城市按统一规定进行了基准地价的更新。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北方城市的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为七通一平(路、上水、下水、电、讯、暖、燃气、土地平整)或六通一平(无燃气);南方城市一般为六通一平(路、上水、下水、电、讯、燃气、土地平整)或五通一平(无燃气);各城市的基准地价评估期日不同,但由于所采用的地价数据都是当地正在使用的实际数据,因此,在本次比较分析中末考虑期日修正;因各城市的基准地价表示形式(楼面地价、地面地价、平均容积率下的地价、特定容积率下的地价)、容积率、年期等有所不同,为使数据具有可比性,我们将各地基准地价统一修正到当地平均容积率下的各用途法定最高年限的地面地价,其用途按商业、住宅、工业划分。

兰州市基准地价变化成因分析

兰州市基准地价变化成因分析

价 变 化 的 关 系。得 出兰 州 市 基 准 地 价 的 变化 将 会 呈 现 商业 用 地 、 宅 用 地 持 续 上 涨 , 业 用地 基 本 持 平 略 有 住 工
上 涨 的趋 势 。
关键词 : 准地价 ; 因; 基 成 兰州 市
中图 分 类 号 : 3 1 3 F o .
文 献标 识 码 : A
黑龙 江农 业科 学 2 1 ( ) 9 ~ 1 1 0 1 5 :9 0 Heln j n rc lu a S in e i gi gAg iu tr l ce cs o a
兰 州 市 基 准 地 价 变 化 成 因分 析
刘 海龙 , 仁 陟 。 张 陈 英 ( 肃农业 大 学 资源与 环境 学 院, 肃 兰州 70 7) 甘 甘 3 0 0
摘 要 : 过 对 兰 州 市 2次 定 级 估 价 成 果 进 行 对 比 分析 ,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 础 设 施 建 设 、 通 从 基 土地 招 拍 挂 制 度 、 圈 商 集 聚 效应 、 业 经 营状 况 以及 土地 取 得 成 本 等 方 面 探 讨 了基 准 地 价 水 平 变化 的 原 因 以 及 各 种 影 响 因素 与 地 企
的涨 幅随级 别 的降低 而逐 渐 降低 。 Nhomakorabea暑

对 于为更 好地 发 挥 基 准 地价 的作 用 , 定 合 理 而 制 有 效 的土地政 策有 着重 要 的参考 价值 。

1 兰 州市 20 0 9年 与 2 0 0 2年 基 准 地 价 变 化 情 况 分 析
1 1 商 业 用 地 基 准 地 价 变 动 情 况 . 由 图 1 知 ,0 9年 商 业 用 地 各 级 基 准 地 价 可 20

土地等级划分

土地等级划分

土地等级每个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都会根据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对土地划分等级,并根据等级确定各类不同性质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综合用地、工业用地)的出让基准地价。

一级为最高,等级越高,价格越贵。

但具体怎么划分,划分多少级,各地都不相同,国土资源部门都有专门的文件规定,一般可以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网站上查到。

基准地价----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和规划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土地或土地条件相当的均值地域,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上的一定年期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具有全域性、分用途、平均性、有限期、时效性等特点。

基准地价是政府制定管理措施和投资决策的依据,是评估宗地地价的基础;公布的基准地价,对土地利用、流动有引导作用,也是国家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依据。

各城市的基准地价内涵有所不同,但随着规范化管理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城市按统一规定进行了基准地价的更新。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北方城市的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为七通一平(路、上水、下水、电、讯、暖、燃气、土地平整)或六通一平(无燃气);南方城市一般为六通一平(路、上水、下水、电、讯、燃气、土地平整)或五通一平(无燃气)。

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 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兰州市三县一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兰州市三县一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兰州市三县一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1.05.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兰州市三
县一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批复
兰州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报批兰州市三县一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报告》(兰国土资地〔2011〕4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兰州市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
一、兰州市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土地级别界限范围(见附件1)
二、兰州市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基准地价(见附件2)
三、今后如需对本次批准的基准地价进行调整,你们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土地利用等因素及有关法规政策,对当地地价水平进行测算后提出调整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省级价格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经批准的基准地价是制定标定地价、出让金、出让底价、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价格,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择机公布实施。

五、原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兰州市城市基准地价(修订)的批复》(甘价服务〔2003〕26号)自各县、区人民政府公布本次基准地价之日起停止执
行。

附件:1.兰州市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土地级别界限范围
2.兰州市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基准地价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附件1:
兰州市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
附件2:。

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敦煌市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敦煌市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敦煌市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4.02.24•【字号】甘价服务[2004]42号•【施行日期】2004.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敦煌市城区基准地价的批复(甘价服务[2004]42号)酒泉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转报金塔县、敦煌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报告的请示》(酒价商[2003]71号)收悉。

经审核,现对敦煌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批复如下:一、土地级别界线范围及面积Ⅰ级地:东至敦煌商城、邮电巷;南至新建路、敦煌汽车站;西至红当公路、宏泰市场;北至太阳能宾馆、东街小学。

面积为47.73公顷。

Ⅱ级地:东至环城北路、总干渠以西;南至敦月路;西至石油公司油库、肃州镇政府;北至环城北路、新城区规划路。

面积为160.54公顷。

Ⅲ级地:东至市医院、兰州村三队;南至月影广场、市果品厂;西至游乐宫、新城区规划路;北至丝路大酒店、屠宰厂、新城区规划路。

面积为177.75公顷。

Ⅳ级地:除Ⅰ、Ⅱ、Ⅲ级地以外定级范围内的地段属Ⅳ级地。

面积为194.73公顷。

三、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及现状开发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在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1、估价期日为2002年3月20日2、设定土地开发条件(平均土地开发程度)和现状利用条件为:Ⅰ、Ⅱ级地七通一平(供水、排水、通路、通热、通气、通电、通讯和场地平整),Ⅲ级地六通一平(供水、排水、通路、通热(通气、通电、通讯和场地平整),Ⅳ级地五通一平(供水、排水、通路、通电、通讯和场地平整)。

3、法定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

4、容积率:商业用地、住宅用地为1,工业用地为0.2。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基准地价更新及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制定成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基准地价更新及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制定成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基准地价更新及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制定成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8.05
•【字号】兰政发〔2020〕20号
•【施行日期】2020.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基准地价更新及公共服务
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制定成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市属重点企业:
兰州市城市基准地价更新及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制定成果已经市政府2020年6月22日第10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兰州市城市基准地价成果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5日。

西部卫星型小城镇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测算方法研究——以兰州市皋兰县为例

西部卫星型小城镇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测算方法研究——以兰州市皋兰县为例
中 图 分 类 号 : 0 . F312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34 1 ( 0 10 1 50 1 0—3 5 2 1 )40 0 —7
St y o a c l tn e h d f rt t n r n us ra ud n c l u a i g m t o o he s a da d i d t il l nd prc fwe t r a elt o a ie o s e n s t lie t wn
Ab ta t Be c ma k l n - rc e e b e a s s m e to n u t i l a d i m a l o e an i i s r c : n h r a d p ie r n wa l s e s n fi d s ra n n s l t wn r m i s a d f l f c ly i t n a d ln rc p r i a , s e i l n t e we t r e i n B n l zn h r b e swh c C u t n s a d r a d p i e a p as l e p c a l i h s e n r g o . y a a y i g t e p o lm ih O — y c r e n t e p o e s o m a lt wn i d s ra a d v l e e a u t g, h n u t i l ln a u o e s u r d i h r c s f s l o n u ti l ln a u v l a i n t e i d s ra a d v l e m d l wa
Ke r s we t r o y wo d : s e n t wn;n u t i ls a d r a d p ie c s o t o ; c l o fiin ; i e e ta o f i d s ra t n a d ln rc ; o t c n r l s a e c e fce t d f r n ilc e f fCe t ii n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国土资发〔2008〕3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部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土地等别。

调整后全国各县、市(区)的土地等别详见附件,此次调整中土地等别发生变化的以黑体标注。

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附件:土地等别国土资源部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土地等别一等: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二等: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上海:浦东新区三等: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四等: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五等:北京:通州区天津:塘沽区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重庆:大渡口区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六等: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天津:津南区西青区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辽宁: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吉林:吉林市(船营区龙潭区昌邑区丰满区)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上海:嘉定区宝山区闵行区江苏:扬州市(维扬区广陵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南京市栖霞区常州市(戚墅堰区新北区)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江阴市昆山市张家港市浙江: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瓯海区)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家庄区雨山区)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福建:福州市马尾区山东: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烟台市芝罘区淄博市(临淄区张店区淄川区)济南市历城区河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涧西区老城区洛龙区西工区)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襄樊市(襄城区樊城区)武汉市东西湖区湖南:衡阳市(石鼓区雁峰区蒸湘区珠晖区)湘潭市(岳塘区雨湖区)广东: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广州市(番禺区南沙区)江门市(江海区蓬江区)汕头市濠江区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鱼峰区)海南: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贵州:贵阳市(南明区小河区云岩区)云南:昆明市西山区甘肃:兰州市(安宁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七等:北京:门头沟区房山区天津:东丽区大港区北辰区汉沽区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唐山市开平区山西:长治市(城区郊区)阳泉市(城区郊区)太原市(晋源区小店区尖草坪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赛罕区新城区玉泉区)包头市东河区辽宁:丹东市(元宝区振安区振兴区)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辽阳市(白塔区太子河区文圣区)营口市(老边区西市区站前区)沈阳市(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抚顺市(东洲区顺城区新抚区望花区)本溪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黑龙江:牡丹江市(爱民区东安区西安区阳明区)上海:南汇区松江区金山区江苏:连云港市新浦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南京市江宁区无锡市(锡山区惠山区)吴江市宜兴市常熟市浙江: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绍兴市越城区台州市(黄岩区椒江区路桥区)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北仑区镇海区)湖州市(南浔区吴兴区)安徽:淮南市(大通区田家庵区)淮北市(相山区烈山区)铜陵市(郊区狮子山区铜官山区)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漳州市芗城区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江西:九江市浔阳区山东:威海市环翠区河南:安阳市(北关区龙安区文峰区殷都区)平顶山市(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湖北:荆州市(沙市区荆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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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兰政办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2015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11日兰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兰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规定,结合兰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兰州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和立项、财务管理、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验收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一)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等农用地转用方案中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项目。

(二)省、市国土资源都门批准立项,分别使用省、市级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三)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依照《兰州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第六条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红古区、安宁区内投资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土地权属由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管理,永登县、皋兰县、榆中县内投资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土地权属由县国土资源局管理。

【2019年整理】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2019年整理】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全国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国土资发〔2006〕307号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国土资发〔2006〕307号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体系框架构建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体系框架构建
I工程建设 与设计
、c0甜 如 &D髓 F掰} 畸 cl
集体建设 用地基准地价评估体 系框架构建
The Fram ework Construction of Benchm ark Land Price Evaluation System
of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DOI]10.13616/j.cnki.gcjsysj.2018.08.317
1地价 的概 念
土地资源最直接的价格体现 就是地价。集体建设用地使 用权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 员拥有 ,权利上有着特殊 的局限性『JIc因此 ,与国有建设用地价格评估有着相似性却又 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所以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评估 要符合集体建设用地 自身特有的评估标准与评估方法 ,在实 用操作性上探索科学的地价评估体系。构建集体建设用地基 准地价框架要促进集体经济流转市场的发展 ,规范市场秩序 , 保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权益 ,为服务统一的城 乡建设用地 市场提供价格 参考依据 。
【关 键 词 】用地 ;基准地价 ;构成
【Keywords]collectiveconstructionland;benchmarklandprice;composition
【中图 分 类 号 IF301.2
【文 献 标 志 码 IA
【文 章 编 号 】1007.9467(20t 8)08.0248 02
姜全 丽
(兰州市 国土资源评价研究 院,兰州 73003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JIANG Quan—li (Lanzhou Institute ofLand and Resources Evaluation,Lan zhou 730030,China) 【摘 要】为了更好地深入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各个地区的土地管理机关要科学合理地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标准, 结合 地方实际情况合理界 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本质 内涵 ,以我 国基 准地 价修正法为依据 ,努力构建集体 建设 用地基准地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近郊四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兰政发〔2016〕24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近郊四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兰政发〔2016〕24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近郊四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近郊四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兰政发〔2016〕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近郊四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经市政府2016年1月28日第1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兰州市近郊四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兰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19日兰州市近郊四区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一、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是不同土地级别,在评估基准日和设定开发程度及设定容积率下,评估的某一用途的土地最高使用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本次兰州市城市基准地价设定的内涵如下:1) 基准地价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1月1日。

2) 土地使用年期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设定,即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3) 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为“七通一平”。

通常根据评估范围内同一用途现状平均土地开发程度或2/3以上面积已经达到的宗地红线外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设定土地开发水平。

根据兰州市土地利用的实际并考虑地价更新范围内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情况,设定兰州市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气、通信、通暖,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4) 容积率根据土地级别的现状平均容积率以及规划容积率综合设定,本次基准地价更新设定的各级别商业用地容积率介于2.0-2.8,住宅用地容积率介于2.0-3.0,工业用地容积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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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等级划分

土地等级划分

土地等级每个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都会根据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对土地划分等级,并根据等级确定各类不同性质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综合用地、工业用地)的出让基准地价。

一级为最高,等级越高,价格越贵。

但具体怎么划分,划分多少级,各地都不相同,国土资源部门都有专门的文件规定,一般可以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网站上查到。

基准地价----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和规划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土地或土地条件相当的均值地域,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上的一定年期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具有全域性、分用途、平均性、有限期、时效性等特点。

基准地价是政府制定管理措施和投资决策的依据,是评估宗地地价的基础;公布的基准地价,对土地利用、流动有引导作用,也是国家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依据。

各城市的基准地价内涵有所不同,但随着规范化管理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城市按统一规定进行了基准地价的更新。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北方城市的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为七通一平(路、上水、下水、电、讯、暖、燃气、土地平整)或六通一平(无燃气);南方城市一般为六通一平(路、上水、下水、电、讯、燃气、土地平整)或五通一平(无燃气)。

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 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兰政发〔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中央驻兰有关单位,市属各重点企业:《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1日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顺畅流转,提高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0〕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各种交易行为的总称,具体包括无附着物土地交易、土地连同地上附着物整体交易以及宗地分割或合并交易等情形。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和安宁区土地二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在现有的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基础上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大力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统建设。

市土地登记交易信息中心和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分别负责土地转让、出租和抵押涉及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兰州市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兰州市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兰州市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正文:---------------------------------------------------------------------------------------------------------------------------------------------------- 兰州市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办法(2000年11月24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维护国家利益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价格评估的管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土地价格,是指使用人为获取土地预期收益的权利而支付的代价。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榆中、皋兰、永登三县和红古区以及国家批准建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工作。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价格评估管理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

第四条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土地价格评估应当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基础,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

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应当接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土地价格评估:(一)划拨、出让的;(二)转让、出租、抵押的;(三)作价入股或作为投资联营、联建、合资、合作的;(四)因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拍卖、解散等发生转移的;(五)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六)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进行土地价格评估的;(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土地价格评估的。

兰州市自然资源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兰州市自然资源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33.0
自行采购中标结果公告
TOP3
坐标转换、矢量数据转换及红线 图编制等测绘服务费单一来源采 购项目公示
兰州市勘察测绘研 究院
\
2022-08-31 2022-06-02 2022-09-08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4)互联网安全服务(2)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兰州市自然资源局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10-100 万区间,占项目总数的 42.9%。500 万以上 大额项目 2 个。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2 日 生成
2/19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兰州市自然资源局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工程监理服务 测绘地理信息服务 其他工 程服务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5 个、3 个、3 个。其中工程监理服务 其他工程服务 互联网安全服 务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到 1106.66 万元、1060.00 万元、183.24 万元。 近 1 年(2022-03~2023-02):
2022-04-20 2022-04-20
(2)其他工程服务(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兰州市城关安 宁北拓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 开片区和青石片区)中标公告
甘肃省城乡规划设 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760.0
2022-11-23
TOP2
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兰州黄河北生 中国科学院西北生
目标单位: 报告时间:
兰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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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镇)基准地价
地区城





土地各级别地价
基准日地价内涵执行文件一二三四五六七
兰州兰




8540578239152650179512158232009.12.31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通路、
通电、供水、排水、通讯、通
气、通暖和场地平整)。

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完
整土地使用权价格。

甘发改服务
[2011]722号住

40903252238714798386094222009.12.31


9767416565684663912009.12.31





685593465368295 2009.12.31开发程度为六通一平(通路、
通电、供水、排水、通讯、通
暖和场地平整)。

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完整土地使用权价格。

甘发改服务
[2011]721号住

529441368275219 2009.12.31


3443132681802009.12.31





4673672882262009.12.31开发程度为四通一平(通路、
通电、供水、排水和场地平
整)。

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完整土地使用权价格。

甘发改服务
[2011]721号住

4523442621992009.12.31


2551901421052009.12.31
红古区商

720607480322288 2009.12.31开发程度为六通一平(通路、
通电、供水、排水、通讯、通
暖和场地平整)。

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完整土地使用权价格。

甘发改服务
[2011]721号住

568476388205186 2009.12.31


3523082671822009.12.31
榆中县商

6785444373502812009.12.31开发程度为六通一平(通路、
通电、供水、排水、通讯、通
暖和场地平整)。

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完整土地使用权价格。

甘发改服务
[2011]721号住

536414319246190 2009.12.31


38329622817620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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