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优先权(综述)
优先权制度
优先权制度优先权制度是指在某种情况下,有权在其他人之前享有某种特权或权益的制度或规定。
在现代社会中,优先权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包括经济、法律、教育等。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能够保障个人的权益,还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首先,优先权制度能够确保个体的利益得到保障。
在经济领域中,持有专利权、著作权等的个体可以享有特定期限内的独家经营权或使用权。
这种制度使得人们愿意进行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
此外,优先权制度还可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例如优先购买权能够保障原业主在房屋销售时获得有利的交易条件。
其次,优先权制度能够提高社会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法律领域中,对于优先权的保护能够确保各项权益的平等和公正。
例如,优先受理重大案件、优先给予弱势群体救助等举措,使得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此外,在教育领域中,学生按照成绩优先录取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同时也能够保障社会公平,使得优秀的学生能够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
此外,优先权制度还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明确优先权的规定能够避免资源的浪费和争夺。
例如,预留优先购买权给予土地农民能够保护农民的权益,并稳定农村社会秩序。
此外,对于特殊群体的优先权保护,例如残障人士享受公共交通优先座位等,能够减少社会的不公平现象,维护社会的和谐。
然而,优先权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如何确定优先权的具体标准和范围是一个难题。
在不同的领域中,优先权可能有不同的定义和限制,容易出现法律解释的混乱和不公平情况。
其次,优先权的实施可能引发其他权益的冲突。
例如,在土地征收中,农民的优先购买权可能与城市化发展的需要产生矛盾。
因此,需要对优先权的实施进行谨慎的权衡和平衡。
综上所述,优先权制度在保障个体利益、提高社会效率和公正性以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施优先权制度时,需要注意确定具体的标准和范围,同时要平衡各项权益之间的冲突。
什么是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
什么是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核心内容:什么是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根据法律规定,特定的债权人比其他人优先受到清偿的权利。
还可以是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
优先权的性质是独立的法定的担保物权。
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
优先权的一般概念和性质(一)优先权的概念和沿革优先权也称先取特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在优先权中,在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成立的优先权叫做一般优先权,而就债务人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叫做特别优先权。
优先权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优先索取权,后期具有担保物权性质。
法国民法在继受罗马法优先权的基础上,逐渐出现了把财产划归清偿某些债权的概念,从而使优先权从原来的债权人之间的分类变成为物的担保制度,优先权从此具有了担保物权的性质,并且将其与抵押权并列规定,明确规定优先权与抵押权为优先受偿的合法原因。
日本民法继受了法国民法的优先权制度,称之为先取特权,在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303条至第341条作出专门规定。
《德国民法典》不规定优先权,只是将优先作为特定债权所具有的一种特殊效力,即优先受偿效力,认为某些特种债权被赋予优先效力的实质,在于打破债权平等原则,赋予该等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效力,但该特种债权不过是推行社会政策和基于社会公益的结果,并不改变其债权性质。
因此,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是特种债权的效力之一,并非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
《瑞士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都没有明确的将优先权作为担保物权的规定。
(二)优先权的法律性质我国民法理论对优先权的性质认识并不相同。
主要观点:一是特种债权说,认为优先权并非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它不过是立法政策对特种债权的特殊保护,而特种债权主要是指工资、生活费、司法费用、抚养费用等支付关系,它们是基于公法关系、劳动法关系、婚姻家庭法关系产生的,并非民法上的债权关系。
这种观点显然来源于德国法。
优先权名词解释
优先权名词解释
优先权(Priority)是指当多家有关利害关系方对一项财产或其他利益同时表示拥有权(Claim)的时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决定由谁最先受益或拥有该物的优先权。
优先权的来源可以是法律、契约、担保或其他方式,由有关机构决定优先权的权利及有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有担保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以提出优先权的请求,优先权可以在财产的拍卖、受让等过程中优先权可以被考虑。
优先权的优点是在多方纠纷的情况下,能够明确谁最先有拥有权或受益权,从而避免或减少纠纷,使双方进行及时有效地协商,解决纠纷。
优先权的缺点是优先权的决定可能会给拥有优先权人带来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损失,导致排除其他人的权利,从而影响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优先权的情形(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优先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特定主体享有的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的权利。
优先权是法律为了保护特定利益而设定的,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属性。
本文将探讨我国法律规定中优先权的情形,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
二、优先权的概念及特征(一)优先权的概念优先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的权利。
它通常表现为在权利行使顺序、权利实现条件、权利范围等方面优于其他权利。
(二)优先权的特征1. 法律性:优先权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力。
2. 特定性:优先权只适用于特定主体和特定情形。
3. 公益性:优先权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4. 优先性:优先权在权利行使顺序、权利实现条件、权利范围等方面优于其他权利。
三、法律规定优先权的情形(一)债权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知识产权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就专利实施许可、专利转让等事项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著作权人有权就作品的使用、转让等事项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
(三)婚姻家庭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有继承权。
(四)劳动权益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享有优先就业权:退役士兵、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应当优先安排女职工、哺乳期妇女、未成年工、残疾人等特殊劳动者。
(五)税收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优先于其他债权。
优先权制度研究
优先权制度研究目前,《物权法》正在紧锣密鼓旳进行着,民法学者和立法部门对于《物权法》与否应当制定以及怎样制定优先权制度,众说纷纭,甚至尚有较大分歧。
本文试从优先权制度历史来源考察入手,通过各国或地区优先权制度旳对比,结合中国旳详细状况,刊登一点个人见解,以期对我国旳民法立法有所裨益。
一、优先权旳概念、渊源及其性质所谓优先权,又称优先受偿权,是指由法律所规定旳特种债权人就债务人旳所有财产或者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旳权利。
[1]其中,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旳所有财产优先受偿旳权利称为一般优先权,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特定旳动产或不动产优先受偿旳权利称为尤其优先权。
优先权制定最初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创设优先权旳目旳有二:一是维护社会正义;二是为了因应现实之需要。
为了到达上述目旳,罗马法创设了种类繁多旳优先权。
如被监护人或者被保佐人对监护人或者保佐人旳损害赔偿优先权和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等。
[2]罗马法中旳这些法定旳担保物权被认为是优先权制度旳最初旳体现形式,是民法上优先权制度旳雏形。
[3]在继受罗马法旳过程中,后世大陆法系各国对优先权旳继受程度不一样样,对优先权旳性质、种类和效力也有不一样旳见解,形成了不一样旳立法体例。
有关优先权旳性质,大陆法系各国有很大争议,重要有三种不一样旳学说。
(一)、法定担保物权说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旳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忠实地继承了罗马法地老式,将优先权定位为法定担保物权。
他们认为优先权为一种独立地担保物权旳理由在于:优先受偿性是物权效力旳基本属性,也是物权与债权相区别旳重要标志;债权为相对权,并无排他性和优先受偿性。
当同一物上存在数个债权时,各债权居于平等旳地位,具有相似旳效力,不因债权成立旳先后次序不一样,而在效力上有所区别。
法律既然赋予了某种债权以优先受偿旳效力,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实际上就肯定了该祈求权具有物权性质。
同步考虑到优先权与抵押权在产生背景、设定条件和公告措施方面存在旳差异,因此,应将优先权作为一种独立旳担保物权来看待。
经济法讨论
对于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立法规定,不同的法律是存在 矛盾冲突的。虽然两部法律(《企破法》和《税管法律》)都 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但是其权利内容是不同的。《税收征管法》 中的税收优先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税收债权 与无担保债权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无 论在何种情形下,税收均优先于一般的无担保债权。这是关于 税收绝对优先权的体现。其次,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 在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上,税收债权享有有条件的优先 权。即当税收债权成立的时间早于担保债权成立的时间时,税 收债权享有优先权,反之则不享有优先权。而《企业破产法》 规定,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仅优先于普通的破产债权, 而不存在有条件的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的情况。从前者的规定 来看,税收优先权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是非常强力的,主要体现 在其具有时间上的绝对优先性,而在《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中 中,税收优先权仅仅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不存在优先于任何 合法有效的担保债权的情况,出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2.税收优先权与普通债权 应交税而没交税,则税款可以看作是一笔债务,但显然是一 种特殊的债务,其特殊性在于其债权人是代表人民、代表社 会公众这个整体的政府,所以比较两种债券,偿还对政府的 债务显然更具有必要性,偿债的债款,即税金,在用途上也 有更大的社会价值与利用效率。
3.未缴税款与第(一)款所列债权的清偿顺序 可以看出,第一条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企业所欠职工相关债 务的优先清偿。此处的疑问在于,债务人的优先关系,相对社会 整体来说为少数的企业职工与代表社会整体、代表人民的政府, 谁的债权应当优先主张。对于少数迁就多数的说法提出两点反驳, 第一,企业职工与破产企业联系密切,优先主张职工债务是破产 制度的目的及宗旨的体现,有利于推动企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增强经济活力;第二,企业破产必然造成企业职工失业,优先偿 还对职工的相关债务,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而社会保障支出又 是我国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处直接偿还对职工的债务, 反而节约了财政上收入再支出的程序上的运作成本。
国内优先权的名词解释
国内优先权的名词解释国内优先权是一个在国内市场上很常见的经济术语。
简单来说,国内优先权是指国内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享有的一种优势或权益。
这种优先权可以体现在不同方面,比如政策上的支持、市场准入的便利、议价能力的增强等。
一、政策上的支持国内优先权的主要体现之一是政策上的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税收优惠、加大贷款支持等方式来帮助国内企业获得竞争上的优势。
这些政策可以帮助国内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从而在市场上占据更有利的位置。
二、市场准入的便利国内企业在国内市场上经营时,通常享有市场准入的便利。
相比国外企业,国内企业熟悉国内市场的规则和环境,更容易获得相关的批准和许可证,进入市场并展开经营活动。
这种准入的便利为国内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也增加了国内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三、议价能力的增强国内企业由于熟悉国内市场的需求和特点,通常能够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这种对市场需求的了解和把握使得国内企业在与供应商、分销商的谈判中拥有更强的议价能力。
他们可以更好地掌握价格、供应周期等谈判要素,从而获得更好的交易条件。
都市超市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相比国外连锁超市,国内的都市超市在国内市场上享有明显的优势。
一方面,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产业政策,来支持和促进都市超市的发展,如提供税收优惠和低息贷款等。
另一方面,都市超市了解国内消费者的需求和消费习惯,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制定更合适的商品组合和定价策略。
这使得都市超市在与供应商谈判时,拥有更多的议价权,从而能够取得更好的采购价格,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价格给消费者。
然而,国内优先权也可能存在一些限制和挑战。
一方面,由于国内市场竞争激烈,国内企业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才能在市场中保持优势。
另一方面,国内优先权也可能导致国内企业缺乏对外市场的了解和适应能力,限制了企业的国际化发展。
因此,国内企业应该在保持国内优先权的同时,积极探索国际市场的机会,提升自身的全球竞争力。
总之,国内优先权是国内企业在国内市场上享有的一种优势或权益。
优先权制度
优先权制度优先权制度是指在发明创造方面,发明者在其发明被他人仿造与生产之前,不仅在其国内可以享受一定的利益,而且还可以行使特定的权利。
优先权制度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4条规定,发明者有权得到他发明名称、创造全景图等权利,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是发明创造的法律保护的基本要求及目的之一。
优先权制度也是国际社会确立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发明创造发表UPI之日起起计算,发明者可以在国内享有最初优先发明权,持续期限为20年。
即,即使某人发明创造被他人仿造未经其许可地生产与使用,发明创造可以在20年期限内有效保护作者的利益。
因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在发明创造方面,对优先权制度的认可和实施,也是一种现实的成就。
在中国优先权制度,既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也是部分发明创造在国外有效得到法律保护,一般需要依照优先权制度所提供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优先权制度可分为两种:首先,根据发明创造技术申请的优先权,意义在于在发明创造的时间上,发明创造的优先权可以得到先行的保护。
在20年期限内,发明创造可以在当地受到先行的法律保护。
另外,根据国内签证申请优先权,意义在于在当地,认可及了解发明创造的他国优先权,而不仅关注国内发明权,从而使国外发明创造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优先权制度为发明创造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护,优先权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
不仅保护了发明创造者应有的利益,而且还明确了发明创造的正当性,同时奠定了促进知识产权的相应法律基础。
在实际操作中,保护发明创造者的权利,有效打击潜在的反知识产权的行为,从而促进和推动有序的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创造。
试述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优先权制度
试述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优先权制度作者:刘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2期摘要本文透过优先权制度的起源、功能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优先权制度的相关规定,以及借鉴国外优先权制度的实践经验,来探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优先权制度。
关键词法律制度优先权债权人作者简介:刘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
一、前言优先权制度作为古罗马法上的一项古老制度,是指作为特殊债权人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享有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包括特定动产及不动产价值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各世界各国的立法中都建立了不同程度的优先权制度,现时我国民法通则物权篇中仍未对优先权制度确认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仅以一种特殊债权的形式作为清偿债务的顺序。
二、优先权制度的起源和概念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嫁资返还制度和被监护人对监护人财产的优先受偿制度,在早期罗马婚姻制度中,由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取得妻子嫁资的所有权,嫁资返还制度是为了保障妇女在离婚的情况下享有归还嫁资的权利,其相对丈夫的所有债权人享有索要优先权,而被监护人对监护人财产的优先受偿制度则是为防止监护人浪费或毁坏受监护人的财产,针对监护人故意和过失造成受监护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针对监护人的其它债权人享有优先受清偿的索要优先权。
近代的优先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透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或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就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债务人可查封的财产享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的受偿权利。
广义上的优先权方面,是指解决在同一物上同时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时所产生的权利冲突问题,决定那一权利优先于其它权利的享用或取得该物的次序,如优先受偿权、优先取得权等权利,而狭义的优先权方面,则是指特定的债权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所享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受偿债务的权利,如破产费用、职工工资费用等权利。
优先权制度是以打破债权平等为原则,其赋予特定债权人享有优先于其它债权人的受偿权利,以追求债权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为了保护某一弱势特殊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目的。
优先权的名词解释
优先权的名词解释一、引言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往往会面临着选择和分配资源的问题。
无论是在个人生活中还是在组织或国家层面,优先权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优先权,作为一个经济学术语,在不同的领域和情境中有着不同的涵义。
本文旨在对这一概念进行深入的解释,探究其在经济、法律和社会等多个领域中的应用和意义。
二、经济领域中的优先权在经济学中,优先权通常指的是资源的分配顺序或优先级。
在某些情况下,因为资源有限,人们无法满足所有的需求。
这时,人们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来确定哪些需求应该得到优先满足。
例如,在公司的资金分配中,有限的资金必须分配给不同的项目或部门。
这时,公司可能会根据项目的重要性、紧急程度或潜在回报等因素来确定优先级。
这种优先权的确定可以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确保有限的资源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
三、法律领域中的优先权在法律领域中,优先权通常指的是某一权利在面临多个债权人时的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纠纷的情况下,债务人可能面临无法偿还所有债权的局面。
这时,法律会规定一定的顺序来确定各个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例如,在破产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的优先级来决定债权人的受偿顺序。
通常情况下,拥有先成立的债权或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债权人会享有较高的优先权。
四、社会领域中的优先权在社会领域中,优先权通常指的是特定群体或利益的优先考虑。
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资源分配中,政府可能会对特定的群体或利益给予优先考虑。
例如,在医疗保健领域,政府会优先考虑老年人、残障人士和贫困人口的医疗需求。
这种优先权的确立旨在保障较为弱势的群体的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同时,这也需要政府在资源分配中进行权衡和取舍,以确保各个群体的利益得到合理的平衡。
五、结语优先权作为一个多领域的概念,无论是在经济、法律还是社会领域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帮助我们进行资源分配和决策,确保有限的资源得到最优化的利用。
然而,优先权的确立也需要考虑到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等因素,以实现最大程度的效益。
优先权制度的运用1
优先权制度的运用1优先权制度的运用1优先权制度是指在同一发明创造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申请中,申请人可以通过最初申请时的申请日(即优先权日)来优先申请专利,并享有一定期限的优先权。
这一制度的运用在国际专利保护和创新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本文中,将探讨优先权制度的运用及其意义。
首先,优先权制度的运用促进了国际专利保护的协调与合作。
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专利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不相同,且专利申请审查的时间也有差异。
如果没有优先权制度,申请人需要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分别递交专利申请并等待审查结果,费用和时间成本都会大大增加。
而使用优先权制度后,申请人只需在最初申请时支付一次费用,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其他国家或地区递交相应的申请。
这样一来,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申请就能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同时获得优先权,以及相应的专利保护。
优先权制度有效地简化了国际专利保护流程,促进了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其次,优先权制度的运用有助于促进创新活动和技术转移。
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
但是,研发新技术或新产品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这对创新者来说是一项巨大的挑战。
优先权制度的运用可以帮助创新者保护他们的创新成果,促进他们的创新活动。
例如,一家企业在申请了专利后,可以利用优先权期限内的时间,将技术转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以获取更多的商业机会。
此外,优先权制度还为创新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利益,激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新活动,进一步推动技术的发展和转移。
另外,优先权制度的运用有利于减少专利申请纷争和争议的发生。
在同一发明创造的不同国家或地区提交专利申请时,往往会出现谁是首次申请人的争议。
通过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通过最初申请的申请日来确定优先权,解决了首次申请人的归属争议。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有效减少专利申请纷争的发生,也有助于保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优先权制度的运用将专利申请的先后顺序明确规定,有助于建立公平的专利保护环境,维护创新者的权益。
论文:论优先权性质的界定及其价值
论文:论优先权性质的界定及其价值论文:论优先权性质的界定及其价值关键词: 优先权,优先权的性质,担保物权内容提要: 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者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优先权定性不能仅仅从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为之,无论是从优先权的起源、历史沿革、各个国家对该权利的立法态度及目前该权利适用的情况等方面考察,还是从优先权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相比较分析,及对该权利的价值基础、制度功能等方面进行研究,均可得出优先权是担保物权的结论。
科学界定优先权的性质,对于我国建立统一、完善的优先权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是解决相关理论困境的基点、我国优先权制度设计的基础及司法实践中解决权利冲突的标尺。
大陆法系优先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法定设立的担保物权”被认为是最早的表现形式[1]。
法国法继受罗马法并将优先权称为“Privileges”,日本在继受法国法时将优先权译为“先取特权”,《德国民法典》虽没系统规定优先权制度,但是优先权则散见于海商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和强制执行法等程序法中,优先权的功能也是通过法定的质权和法定抵押权来实现的{1}。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形式的英美法系国家,虽无系统的优先权制度,但在很多制度中都隐含着优先权的功能,如“留置权(Lien)”制度。
我国尚无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但在特别法中零星地规定了一些特别的优先权,如《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学者提出应在《物权法》中规定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但因在优先权的一系列理论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而没有实现。
本文拟就优先权性质的界定及其价值谈些认识,以期对我国统一的优先权制度的建立及完善有所裨益!一、优先权的内涵关于优先权内涵问题,可谓见仁见智,理论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优先权是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根据法律直接的规定,在不同性质的民事权利发生矛盾的时候,一种民事权利比另外的民事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2}。
优先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优先权制度的历史沿革李斌【摘要】优先权制度渊源于罗马法,是一项独立的担保物权制度,体现了国家的价值判断标准与立法政策,反映了现代民法追求实质公平与正义的理念。
本文主要对优先权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历史沿革进行简单的比较分析。
【关键词】优先权先取特权物权一、优先权的基本概述1、优先权的含义优先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其后得到世界多国民法不同程度的继受。
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日本继承较多,分别在各自民法典中设专章对优先权制度予以规定。
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优先权具有不同的含义。
即使在民法中,优先权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同时,由于西方各国的历史传统和具体国情的差异,导致了优先权制度在理论观念和制度构架上的不同,如各国对优先权的称谓就有较大差异,拉丁文为“Privilegia”,法文为“Privileges”,德文为“Vorzugsrecht”,英美法系为“Priority”和“Priority claim” ,日本翻译为“先取特权”来表达优先权。
《法国民法典》第2095条把优先权定义为:“依据债权的性质,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先于抵押权人受清偿的权利。
”《日本民法典》第303条规定的先取特权与《法国民法典》中的优先权名异实同。
所谓先取特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有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就自己的债权获得清偿的法定担保物权。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优先权作出规定。
学界主要有以下观点:1.优先权指物权以及物权性权利所具有的优先效力。
如“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涵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2.优先权分为广义优先权和狭义优先权。
广义优先权是指“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同性质的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民事权利人的民事权利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人实现的民事权利”。
它包括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包权、优先通行权等等。
优先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优先权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旨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本文将从优先权的概念、法律后果以及实际应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优先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特定主体在特定时间内享有的优先申请、优先使用、优先受偿等权利。
在我国,优先权主要存在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优先权的法律后果涉及到权利人的权益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等多个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优先权的概念1. 专利优先权专利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12个月)以第一次申请为基础,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该第一次申请日期视为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期。
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 商标优先权商标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6个月)以第一次申请为基础,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商标注册,该第一次申请日期视为后续申请的注册日期。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3. 著作权优先权著作权优先权是指作者在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著作权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30天)以第一次申请为基础,向中国申请著作权,该第一次申请日期视为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期。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自其作品在外国第一次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申请著作权保护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优先权的法律后果1. 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优先权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法律上的优先权
什么是法律上的优先权我国优先权制度体现了实质正义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种特殊效⼒,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优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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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上的优先权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种特殊效⼒,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优先实现。
优先权并⾮单独存在的⼀类权利,⽽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的性质。
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法⽬的、特性、成⽴要件、基本规则等⽅⾯有重⼤差别,不宜相提并论。
鉴于优先权既不同于普通债权,也与典型担保物权的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可将其定位为准担保物权。
优先权的法律特征1、优先权是⼀项独⽴的权利。
通过以上对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较可以发现,将优先权归为担保物权的做法是很牵强的。
这种归类⽅法是基于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具有⼀些类似的外部特征以及优先权具有⼀部分与担保物权类似的效⼒,因此⽴法者在基于某种⽬的要保护某种债权时,可以借⽤担保物权的概念来描述这种优先受偿的效⼒。
实际上,优先权既有别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是⼀项独⽴的权利。
2、优先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优先权的涉及范围主要包括诉讼费⽤、医疗费⽤、丧葬费⽤、受雇⼈员的⼯资和各种补贴、补偿⾦、税收、各种保险费等,这些费⽤涉及对社会⽣活有重⼤影响的⾏业,对这些债权的受偿加以保护体现了明显的社会公共政策。
从经济学的⾓度考察,这些⾏业需要维持基本效率,从⽽不能完全进⾏市场化运作,因⽽法律的直接⼲预成为必要。
3、优先权的⽬的是为了保护特殊债权⼈的利益。
发端于罗马法的优先权制度,以特殊的社会领域为视点,以保护特殊债权为使命,以实现实质正义为追求,以破除“债权平等”为原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优先权制度的内容也不断扩充,但是制定优先权制度的⽬的不应该背离其本意,即保护特殊债权⼈的利益,否则优先权⽆存在的意义。
如何认识优先权
如何认识优先权这个优先权主要是在于债权债务的⼀些关系中才会有的,这个主要是针对于债权⼈的特定债权⽽享有的债务⼈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认识优先权优先权是指债权⼈的特定债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享有的就债务⼈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其可主张的对象范围可分为⼀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
⼀般优先权以债务⼈的全部资产为权利客体,特别优先权以债务⼈的特别动产或不动产为权利客体。
从效⼒上说,优先权不仅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在⼀定的条件下也有可能优先于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
由于它是对债权的⼀种担保,是担保物权的⼀种。
优先权具有法定性、物上代位性、从属性、不可分性、不以占有与登记为要件、变价受偿性等特点。
优先权具体如何分类优先权是国家基于⽴法政策上的考虑⽽制定的,因⽽不仅在私法上有规定,⽽且在公法上也有规定,各国规定的优先权范围也⼤不⼀样。
这既与⼀国的⽴法政策有关,也与相关的担保制度有关。
1.⼀般优先权即以债务⼈的⼀般财产为标的的优先权。
优先权⼈可以债务⼈的⼀般财产优先受偿。
从各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看,⼀般优先权通常有:(1)为司法费⽤⽽设的优先权。
如破产费⽤的优先拨付。
(2)为民法上特定债权利益⽽设的优先权。
如职⼯⼯资的优先⽀付。
(3)为民法上债务⼈利益⽽设的优先权。
如债务⼈及其所抚养家属的⽣活必需费⽤要优先保留。
(4)为国库⽽设的优先权。
如债务⼈所⽋税款的优先清偿。
2.动产优先权即在债务⼈特定动产上成⽴的优先权。
优先权⼈可以债务⼈的特定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从各国或地区的⽴法规定看,动产优先权的主要种类有:(1)基于当事⼊有默⽰设定质权的理由⽽规定的优先权。
如不动产出租⼈的优先权、营业主⼈的优先权等。
(2)基于债权⼈的财物加⼊债务⼈财产⽽增值或者增加的理由⽽规定的优先权。
(3)基于存在费⽤的理由⽽规定的优先权。
(4)基于正义的理由⽽规定的优先权。
优先权制度
优先权制度探究优先权制度起源很早,开始时是列于物权制度之中。
许多国家在民法典中对优先权有专章规定,还有的是把优先权与其他物权结合起来而存在于其他物权中。
我国民法还没有设立优先权制度,随着我国物权立法趋于完善,优先权必将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
本文拟就优先权的基本理论以及与我国民法的完善予以阐述。
一、优先权的概念分析优先权是指优先权人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
优先权就其实质看是解决债务清偿顺序问题。
优先权制度在法国民法典中有专章规定,法国民法典第2095条规定:“优先权,为依债务的性质而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日本将优先权译为先取特权。
日本民法典第303 条规定:“先取特权人,依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就其债务人的财产,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自己债权清偿的权利。
”从这一规定可看出,日本所译先取特权这一名称本身不能表达优先受偿意义。
在我国理论界除优先权的提法,还有使用优先受偿权之说,不管概念名称差别如何,从其内容看都是权利人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鉴于我国特别法已创制了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概念,为便于立法统一性,故在本文中使用优先权一词。
优先权是由民法和其他特别法设定的特种物权。
在这一权利中,优先权人属于债权人,但又不同于一般债权人。
优先权人可以就债务人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出售后的价款,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人受清偿。
这就使得优先权成为与债权相区别,又以债权为前提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特种物权。
二、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基础一般来说,优先权立法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
确立优先权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护特殊债权人利益。
在经济活动中,人们相互之间利益关系保持良性平衡是很难的,有时会出现各种不合理因素干扰。
如不动产租赁中,出租人利益因承租人经营不善受到损害,受雇人工资因雇佣人破产而难于保障等。
为了维护这些权利人的利益,就需要法律规定适合的解决办法,而这些权利人利益,往往又是与自身生存、家庭生活紧密相关,他们的经济利益在经济活动中能承受的损害限度很小,属于弱者。
浅论优先权的效力及法律保护
浅论优先权的效力及法律保护内容摘要:优先权的中心效力是优先受偿,同时表现在物上代位效力、与其它担保物权竞合的效力。
优先权的法律保护实践中存在不足,需从制度层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与担保物权的竞合优先权的保护优先权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优先权的专章或专节的规定,因而没有优先权的定义。
民法学界对优先权所下的定义,绝大多数是围绕着物权,尤其是围绕担保物权的优先权所下的定义。
主要有以下几种认识:一是认为:“同一物上,先设定的权利,优先于后设定的权利,有担保的权利优先于无担保的权利”。
这实际上不是给优先权下定义,而是揭示物权优先权的某些方面的顺位问题,如同一物上有数个担保物权,先设定的权利,优先于后设定的权利,因此,这种给优先权所下的定义或含义概括都不准确,没有把优先权的内涵和外延、性质和特征准确的加以界定和描述。
二是认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这种定义,把优先权定义为权利效力的强弱,这是错误的,因为优先权首先他是一种民事权利,然后才指权利效力的强弱。
另外,只就物权优先权下定义是不全面的,因为优先权除了物权优先权外,还包括特种债权优先权和其他方面的优先权。
三是认为:“优先权,优先的效力,谓物权优先于债权之效力。
就为债权标的之物成立物权时,原则上物权有优先之效力”。
这种定义也是有问题的。
首先把优先权仅仅界定在物权上,排除了特种债权优先权。
其次是把优先权界定为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是指优先权的效力,是优先权的本质特征。
但是优先权的定义应该说明优先权的性质。
因此,以优先权的效力去代替或包含优先权的全部含义是不全面的。
四是认为:优先权分为广义上的优先权和狭义上的优先权,狭义上的优先权就是优先受偿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特种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优先权的概念分析(一)
优先权的概念分析(一)摘要]鉴于我国目前对优先权制度没有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这一立法现状,本文试图从最基础的优先权的概念谈起,针对目前国内各种主要的概念界定,包括优先效力说、民事优先权说、物权优先权说、优先受偿说等观点一一进行分析比较,权衡利弊,从而总结出优先权概念应当具备的四大要素:一、优先权应当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二、优先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三、优先权的目的是为保护特殊债权人的利益;四、优先权直接由法律规定优先顺序。
进而得出优先权的概念表述为:优先权是法律为了保护特殊债权人的利益,而直接规定就债务人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键词]优先效力说独立性民事优先权说物权优先权说优先受偿说优先受偿权优先顺序我国《民法通则》并未规定优先权制度,刚刚出台的物权法草案也没有对优先权概念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对优先权的了解,仅限于在《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担保法》、《民用航空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零星规定。
正是由于这种立法上的缺失导致理论界对优先权的概念看法不一,那么无法明确阐释优先权制度的其他内容也就不得而知。
本文想就优先权的概念这一基础问题对各种不同的观点进行评析。
一、优先效力说。
钱明星教授认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涵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1]史尚宽教授也认为优先权是一种优先的效力。
2]这种优先权的概念体现了优先权具有优先效力这一重要特征,但是将优先权仅仅视为一种效力而非一种单独的权利,我认为并不合适,优先权如果仅仅只是一种效力,那么由于效力是权利的表现形式,是具有附属性的,该效力的存在就应当以权利的存在为基础,效力的消灭也应当以权利的消灭为前提。
然而优先权却存在着自己独立的消灭原因:可以因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而消灭,还可以因债权人放弃而消灭。
这些都是将优先权看作一种效力所无法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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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优先权(综述)
1.《物权法》
(1)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转让房屋时,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合伙企业法》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合同法》
(1)租赁合同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2)建设工程合同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技术合同
①职务技术成果
法人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②委托开发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③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4)在合同的保全措施中,债权人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