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细则
关于做好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1: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电力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是指以电力规划设计、生产运行、检修试验以及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网厂协调的原则。
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急预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对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域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电力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预案编制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各级各类电力应急预案,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全面、上下衔接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
电力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和风险种类等特点,组织编制企业综合应急预案,作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文件,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等各类突发事件,以及不同类别的事故或风险,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具体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和保障措施。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与备案细则》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管理工作,结合电力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事故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备案工作。
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以及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的评审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电力企业针对特定的风险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二章评审第三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及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
第四条应急预案评审之前,电力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桌面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
如有需要,电力企业也可对多个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联合桌面演练。
演练应当记录、存档。
第五条评审工作由编制应急预案的电力企业或其上级单位组织。
组织应急预案评审的单位应组建评审专家组,对应急预案的形式、要素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可邀请预案涉及的有关政府部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电力企业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工作。
第六条评审专家组由电力应急专家库的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应少于2人。
国家能源湖州方五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组建全国和区域电力应急专家库,并负责电力应急专家的聘任、应急专业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评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按照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改变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二)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的评审意见要准确可靠,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三)不得利用评审活动之便或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本人或本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四)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情况和所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等;(五)与所评审预案的电力企业有利益关系或在评审前参与所评预案咨询、论证的,应当回避。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电力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是指以电力规划设计、生产运行、检修试验以及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网厂协调的原则。
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急预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对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域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电力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预案编制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各级各类电力应急预案,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全面、上下衔接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
电力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和风险种类等特点,组织编制企业综合应急预案,作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文件,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等各类突发事件,以及不同类别的事故或风险,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具体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和保障措施。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地研究细则》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加强和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管理工作,结合电力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事故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备案工作。
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以及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的评审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电力企业针对特定的风险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二章评审第三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及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
第四条应急预案评审之前,电力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桌面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
如有需要,电力企业也可对多个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联合桌面演练。
演练应当记录、存档。
第五条评审工作由编制应急预案的电力企业或其上级单位组织。
组织应急预案评审的单位应组建评审专家组,对应急预案的形式、要素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可邀请预案涉及的有关政府部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电力企业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工作。
第六条评审专家组由电力应急专家库的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应少于2人。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组建全国和区域电力应急专家库,并负责电力应急专家的聘任、应急专业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评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按照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改变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二)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的评审意见要准确可靠,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三)不得利用评审活动之便或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本人或本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四)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情况和所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等;(五)与所评审预案的电力企业有利益关系或在评审前参与所评预案咨询、论证的,应当回避。
有关做好电力企业单位应急管理组织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附件1: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电力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是指以电力规划设计、生产运行、检修试验以及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网厂协调的原则。
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急预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对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域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电力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预案编制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编制各级各类电力应急预案,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全面、上下衔接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
电力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和风险种类等特点,组织编制企业综合应急预案,作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文件,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等各类突发事件,以及不同类别的事故或风险,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具体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和保障措施。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细则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细则电力企业应急预案是指为了防范和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保障电力供应和安全,对可能影响电力系统运行的突发事件进行预案编制的工作。
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是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的重要环节,以下是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的细则。
一、评审审核1.设立应急预案评审小组,由相关部门的专家和实际操作人员组成。
2.对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时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进行审核。
3.对应急预案的目的、范围、应急级别、组织机构、任务分工、资源调配、预警与应对措施等部分进行评审,检查其是否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匹配。
4.对应急预案的应急设备设施、预案演练和培训计划、应急现场处置流程等进行评审,确保其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5.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措施、应急通信和信息保障、应急资源调度等进行评审,确保其能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迅速启动。
6.对应急预案的修订和更新机制、评估和改进措施进行评审,检查其可持续性和不断改进的能力。
二、备案审批1.评审通过后,将应急预案提交给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审批。
2.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备案要求,包括预案的完整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合规性。
3.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验,包括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备案单位的信息真实性等。
4.主管部门根据备案指标和要求,对备案企业进行评估和排名,将备案企业划分为A、B、C等级别,并进行相应的公示。
5.主管部门对备案不通过的企业,要给予明确的原因和整改要求,并设定整改期限。
三、备案监督1.主管部门定期对备案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备案情况的跟踪、备案企业的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等。
2.主管部门要定期召开备案企业座谈会,听取企业在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并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支持。
3.对备案企业的应急预案修订和更新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其能够及时适应新的环境和需求。
4.对备案企业的应急演练和培训进行监督,确保其科学有效,提高应急预案的实操性。
电力生产企业应急预案备案
一、前言电力生产企业作为我国能源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
为了加强电力生产企业应急预案的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电力生产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二、备案范围1. 电力生产企业应急预案备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电力生产企业的整体应急预案;(2)电力生产企业的专项应急预案;(3)电力生产企业针对特定设备、设施、场所的应急预案;(4)电力生产企业针对特定事故类型的应急预案;(5)电力生产企业针对特定风险的应急预案。
2. 电力生产企业应急预案备案不包括以下内容:(1)电力生产企业内部培训、演练等非正式预案;(2)电力生产企业与其他单位联合编制的应急预案。
三、备案主体1. 电力生产企业应急预案备案主体为电力生产企业。
2. 电力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体系,明确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实施、评估、更新等环节的责任主体。
四、备案程序1. 电力生产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备案:(1)电力生产企业内部评审:由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对预案进行评审,确保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提交备案材料:电力生产企业将评审合格的预案及以下材料报送至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①预案文本;②预案评审报告;③预案编制依据;④预案编制人员名单;⑤预案实施计划。
(3)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2. 电力生产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后,如遇以下情况,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报告:(1)预案内容发生重大变更;(2)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3)预案实施效果评估不合格。
五、备案要求1. 电力生产企业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2)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任务;(4)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5)明确应急资源调配和保障措施;(6)明确应急演练和评估要求。
电厂应急预案备案
一、备案背景为保障电厂安全生产,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电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备案。
二、备案范围本预案备案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电厂通讯反事故应急预案;2. 电厂全厂停电事故应急预案;3. 发电厂火灾事件应急处置预案;4. 其他与电厂安全生产相关的应急预案。
三、备案要求1. 电厂各部门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厂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
2. 应急预案应明确事故风险、事故预警、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善后处理等内容。
3. 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演练,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4. 应急预案应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备案程序1. 电厂各部门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后,应报送安全生产部审核。
2. 安全生产部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3. 电厂各部门根据安全生产部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4. 安全生产部将审核通过的应急预案报送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反馈意见。
6. 电厂各部门根据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反馈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五、备案期限1. 电厂应急预案备案有效期为三年。
2. 在备案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修订、电厂生产规模调整、设备更新等情况,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重新备案。
六、备案责任1. 电厂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及时、准确备案。
2. 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3.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 电厂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通过本预案备案,旨在加强电厂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电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我国电力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应急预案备案、评审制度模版
应急预案备案、评审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应急预案的备案和评审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备案和评审。
第三条应急管理部门是应急预案备案和评审的主管单位。
第四条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备案和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备案是指对应急预案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和确认。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评审是指对备案合格的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审查和确认。
第七条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备案和评审工作应配备专业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应急预案备案程序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在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后,应当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申请。
第九条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次审查。
第十条对初次审查合格的备案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备案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备案单位、备案预案名称、备案预案类别、备案有效期等信息。
第十一条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备案单位,并明确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理由和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备案单位在收到备案不通过的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三条对重新申请备案的预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备案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整改报告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确认整改是否合格。
第十六条对整改合格的预案,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再次备案,并进行相应的公告。
第十七条对同一备案单位的应急预案,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备案。
第三章应急预案评审程序第十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在备案有效期内,每隔一年对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审。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由专业的评审团队组成,组成人员需具备应急管理相关专业知识。
应急预案备案、评审制度范本
应急预案备案、评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单位在突发事件中的应急工作,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抗灾救灾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部门、岗位,在突发事件中的应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应急预案备案、评审制度是指对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和评审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应急预案备案、评审的主要任务是相互之间沟通、经验借鉴、教训吸取,做到应急预案能经受住实际检验,能够真正发挥应急作用。
第五条应急预案备案、评审的原则是全面性、系统性、强制性和有针对性,要求预案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应急预案备案、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预案的程序和要求、预案的备案和修改的程序和要求、预案的评审和验收的程序和要求等。
第二章编制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第七条编制应急预案分为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两个层次,总体预案由单位应急管理部门主导编制,专项预案由各部门主导编制,并与总体预案相衔接。
第八条编制应急预案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进行。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科学、规范、系统的原则进行,确保预案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的主要步骤包括:确定编制的目标、确定编制的原理、确定编制的程序和时间安排等。
第十一条编制应急预案时应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制定合理的处置措施和应对策略。
第十二条编制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灾害性质、灾害预警、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应急物资、群众疏散、医疗救治、灾情报告等。
第十三条编制应急预案时应注重与其他相关预案的协调配合,确保各级预案之间的衔接和配合。
第三章预案的备案和修改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的备案是指将编制完成的预案上报单位领导,并经过批准后正式生效。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的备案程序包括:编制预案、内部审核、送审批、领导审批、备案登记等。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备案要求是确保预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与备案细则》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管理工作,结合电力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事故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备案工作。
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以及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的评审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电力企业针对特定的风险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二章评审第三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及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
第四条应急预案评审之前,电力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桌面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
如有需要,电力企业也可对多个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联合桌面演练。
演练应当记录、存档。
第五条评审工作由编制应急预案的电力企业或其上级单位组织。
组织应急预案评审的单位应组建评审专家组,对应急预案的形式、要素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可邀请预案涉及的有关政府部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电力企业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工作。
第六条评审专家组由电力应急专家库的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应少于2人。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组建全国和区域电力应急专家库,并负责电力应急专家的聘任、应急专业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评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按照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改变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二)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的评审意见要准确可靠,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三)不得利用评审活动之便或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本人或本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四)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情况和所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等;(五)与所评审预案的电力企业有利益关系或在评审前参与所评预案咨询、论证的,应当回避。
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实施
第一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二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三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评估和修订制度
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制度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时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88号)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及时发现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实现生产单位应急预案与相关单位应急预案衔接;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预案的充分性和应急设备的保障能力及应急人员的操作能力;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和演练等工作。
三、应急预案的编制1、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2、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3、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3.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3.2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3.3本地区、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3.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3.5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3.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3.7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3.8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4、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公司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人员,以及与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5、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6、编制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应急预案备案、评审制度范文
应急预案备案、评审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应急管理工作,做好应急预案备案、评审相关工作,提高应急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备案、评审工作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的基础。
第四条本单位应急预案由本单位应急管理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组织实施及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单位对应急事件的各种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制定相关措施,确保在应急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的文件。
第六条应急预案备案、评审是指对制定完成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和评审的过程,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应急预案备案、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本单位应急预案备案、评审工作应与其他管理制度相衔接,形成一体化运作。
第九条本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和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予以全面、科学、合理的设置。
第二章应急预案制定与备案第十条本单位应急预案应当由本单位应急管理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编制。
制定应急预案的过程应当积极听取相关部门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制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的名称、编制单位、颁布时间等基本信息;(二)应急预案的目标和任务;(三)应急预案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四)应急预案的预警和监测机制;(五)应急处置的程序和措施;(六)应急预案的应用和宣传;(七)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评审;(八)其他可能需要涉及的内容。
第十二条制定应急预案应当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建设。
第十三条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应对应急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后,应急管理办公室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报请本单位领导审核,并向相关部门和员工进行公示。
应急预案备案、评审制度
应急预案备案、评审制度1. 引言应急预案备案、评审制度是指在应对突发事件或紧急灾害事故时,为了确保组织能够迅速、有效地做出反应,减少损失并保护人员财产安全,必须制定并备案一套应急预案,并建立相应的评审制度。
本文档旨在介绍应急预案备案和评审的流程、目标和相关步骤。
2. 应急预案备案流程2.1 确定备案责任人为了确保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应该明确一位负责人来负责该工作。
该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的知识和经验,并能够协调各个部门的合作。
2.2 制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第一步是制定一套完善的应急预案。
该预案应包含以下内容:•紧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突发事件/灾害事故的分类与评估•紧急事件发生时的响应策略和步骤•各级别应急响应的流程•应急资源与物资的储备和调配计划•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机制•应急演练和培训计划•应急预案的修订和更新机制•应急手册和应急装备清单2.3 评审预案制定好应急预案后,需要进行评审以确保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评审工作应由专业的评审小组来完成,评审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背景和知识,并对应急预案有深入的了解。
评审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应急预案是否能够全面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灾害事故•应急预案中的措施和步骤是否合理和可行•应急预案中所列的资源和物资是否足够满足实际需求•应急预案中的风险评估是否全面,是否能及时识别潜在问题•应急预案中的演练和培训计划是否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应急预案的修订和更新机制是否合理2.4 修订和备案根据评审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
修订后的应急预案需要经过上级部门的批准,并进行备案工作。
备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便更好地协调应急响应工作。
3. 应急预案评审制度3.1 评审的周期和频率为了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应该定期进行,具体的评审周期和频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制定。
通常可以将评审工作与定期演练和培训计划相结合,以确保全面的评估和提高组织对应急预案的熟悉程度。
应急预案备案评审制度
应急预案备案评审制度一、概述应急预案是组织应急工作的主要依据,备案评审是对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检验和评估。
应急预案备案评审制度是指根据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评审,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要求并对其进行修订、完善等工作的规定。
二、评审范围应急预案备案评审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更新情况评审人员应检查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更新情况,包括预案的起草、审批、发布和推广情况,检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是否考虑到了本单位的特点,是否与上级单位协调一致,并为各级领导提供了有效的参考信息。
2. 应急预案的内容和组成部分评审人员应审查应急预案中各项内容的可行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包括应急组织机构、突发事件的分类和等级划分、应急工作方针和原则、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办公室的职责、应急预警和监测、处置措施和应急指挥系统等方面。
3. 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和更新情况评审人员应查看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和更新情况,包括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器材、药品、抢险救援车辆、通讯设备等,以及这些物资和装备的种类、数量、质量等情况。
4. 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演练情况评审人员应检查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演练情况,包括应急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岗位职责,应急演练的实施情况、演练方案和效果,以及应急响应和处置的协调性和效果等方面。
5. 应急预案的应用和效果评审人员应检查应急预案的应用和效果,包括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应急响应时间、处置结果以及各项应急工作的效果等方面。
三、评审程序1. 内部审核评审人员应先进行内部审核,对应急预案的内容、组成部分、应急物资和装备、应急人员培训和演练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应制定整改意见和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2. 审核组组织评审审核组应由本单位的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并邀请与本单位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专家参与评审。
评审组成员应该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评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评审结果负责。
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管理制度|(参考)
应急预案评审、备案管理
一、评审管理:
1、评审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安监总局应急[2009]73号。
2、评审时机:
1)国家法律法规有重大变化或新的要求时;
2)应急预案演练后;
3)应急预案修订后;
4)公司认为需要评审时。
3、评审人员组成:
1)安委会成员;
2)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员;
3) 生技部等有关人员;
4)邀请有关安全专家。
4、评审内容:
1)综合预案;
2)专项预案;
3)各部门评审本部门的应急措施。
二、备案管理
1、正常情况下,每三年一次备案;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变化时;
3、安监部门、公司有统一安排时;
4、单位生产、储存危险品数量或工艺有重大变化时。
三、责任部门:
公司安全部负责组织应急预案、专项预案的评审,各车间负责组织本部门的现场应急措施评审。
安全部负责各项预案的备案工作。
化学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日附:公司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登记表
公司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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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管理工作,结合电力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事故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备案工作。
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以及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的评审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电力企业针对特定的风险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
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全国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及备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评审第三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及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
第四条应急预案评审之前,电力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桌面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
如有需要,电力企业也可对多个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联合桌面演练。
演练应当记录、存档。
第五条评审工作由编制应急预案的电力企业或其上级单位组织。
组织应急预案评审的单位应组建评审专家组,对应急预案的形式、要素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可邀请预案涉及的有关政府部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电力企业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工作。
第六条评审专家组由电力应急专家库的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应少于2人。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组建全国和区域电力应急专家库,并负责电力应急专家的聘任、应急专业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评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按照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改变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二)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的评审意见要准确可靠,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三)不得利用评审活动之便或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本人或本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四)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情况和所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等;(五)与所评审预案的电力企业有利益关系或在评审前参与所评预案咨询、论证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应急预案评审前,电力企业应落实参加评审的人员,将本单位编写的应急预案及有关资料提前7日送达相关人员。
第九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包括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
(一)形式评审。
依据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见附表1)。
(二)要素评审。
依据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为细化评审,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
评审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评审表(见附表2、3、4)中所列要素的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指出存在问题及不足。
第十条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
判定为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评审专家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评审专家组所有成员应按照“谁评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每个预案的评审意见(见附表5)分别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应当形成评审会议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名称;(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人员信息;(三)专家组书面评审意见(附“评审表”);(四)参会人员(签名)。
第十二条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电力企业应当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
第三章备案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在应急预案正式签署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按以下规定进行备案:(一)中央电力企业(集团公司或总部)向国家能源局备案。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向当地国家能源局区域派出机构备案。
(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监管范围内地调以上调度的发电企业向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监管范围内地(市)级以上的供电企业向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监管范围内工期两年以上的电力建设工程,其电力建设单位向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三)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有备案要求的,同时报备。
第十五条国家能源局建立应急预案互联网报备管理系统。
电力企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时,应先登录预案报备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填写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附表6),并提交以下材料:(1)本单位应急预案目录;(2)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附表1)、应急预案评审意见表(附表5)的扫描件;(3)应急预案发布相关文件的扫描件。
第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应急预案互联网报备管理系统对电力企业提交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齐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备案审查,并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准予备案登记。
对于予以备案登记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需要报送的应急预案;对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当要求企业完善后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电力企业接到予以备案登记的通知后,应及时将以下材料刻盘并送至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目录;(三)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的扫描件;(四)专家评审意见的扫描件;(五)应急预案发布相关文件的扫描件;(六)需要报送的应急预案的电子文档。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电力企业应急预案报备材料存档,并出具《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登记表》(见附表7),同时在应急预案互联网报备管理系统上录入登记信息。
办理备案登记及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备案部门和电力企业分别存档。
第二十一条电力企业每三年至少对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一次修订。
修订时,涉及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事件分级标准等关键要素的,修订工作应参照《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及本细则规定的预案编制、评审与发布、备案程序组织进行。
仅涉及一般要素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关键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
这些要素涉及电力企业应急管理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与处置技术等要素。
(二)一般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可简写或省略的内容。
这些要素不涉及电力企业应急管理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单位概况等要素。
第二十三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评审专家签字:附表 2: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评审专家签字:附表 3: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评审专家签字:附表 4:电力企业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评审专家签字:附表 5: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意见表单位名称:附表 6: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附表 7: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备案编号:注:应急预案备案编号由“NY ”加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划代码(6位)、年份(4位)和流水序号(3位)组成。
1、只要朝着一个方向努力,一切都会变得得心应手。
20.6.266.26.202016:1316:13:18Jun-2016:132、心不清则无以见道,志不确则无以定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六日2020年6月26日星期五3、有勇气承担命运这才是英雄好汉。
16:136.26.202016:136.26.202016:1316:13:186.26.202016:136.26.20204、与肝胆人共事,无字句处读书。
6.26.20206.26.202016:1316:1316:13:1816:13:185、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Friday, June 26, 2020June 20Friday, June 26, 20206/26/20206、最大的骄傲于最大的自卑都表示心灵的最软弱无力。
4时13分4时13分26-Jun-206.26.2020亲爱的用户:春去春又回,新桃换旧符。
在那桃花盛开的地方,在这醉人芬芳的季节,愿你生活像春天一样阳光,心情像桃花一样美丽,感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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