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一般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人 员、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具有相关领域经验的人员等。
(五)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经企业有关会议审 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预案签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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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制定单位(公章) 报送时间
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 预案备案 文件目录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2.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
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 编制说明(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 说明); 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5.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第二章 备案的准备
第八条 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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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 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 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 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附件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 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 件,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应急预 案的培训、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时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环境保护部文件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我部组织编制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管理,指导和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履行责任义务,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
《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修订时执行本《办法》。
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5年1月8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9日印发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上海市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备案管理
备案单位(公章):
预案签署人
报送时间
预案备案 文件目录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2.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 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5.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备案意见
该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已于 年 收讫,文件齐全,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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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应急预案表。 备案企业应按照《备案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同时
根据本市环境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的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电 子文件: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 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 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评审情况说明; (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件。 第十四条(备案变更) 企业应急预案发生变化的,且不存在《备案办法》第十二 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变更发布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备案的 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变更。 第十五条(分级备案) 市级重点监管企业、涉密单位、涉及跨区县地域企业向市 环保部门备案和变更备案。 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备案和变更备案。 第十六条(预案的实施)
上海市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根据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 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 的要求,为做好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环境应急 预案备案管理,提升企业环境应急预案质量,夯实政府环境应 急预案编制基础,遵循政府监督、企业主体、专业服务、统一 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以下企业根据《备案办法》要求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应急 预案的编制和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 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三)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 库企业; (四)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提高企业事业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1.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2. 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3.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4. 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5. 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三、备案管理1.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制定完成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报送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予以备案。
4.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四、应急预案内容1.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2)应急响应程序;(3)应急物资和装备;(4)应急监测和预警;(5)应急处理措施;(6)应急演练和培训;(7)应急信息报告和发布;(8)应急恢复和重建。
2.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应急预案内容进行细化和完善。
五、应急预案实施1.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确保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充足。
3.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应急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4.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减轻或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
六、监督检查1.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监督检查。
2. 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第十条 企业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一)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 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 不限于: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 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 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包括
第十五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 列文件: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 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 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 明、评审情况说明; (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提交备案文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通过 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 受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 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 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 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 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确保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便于监管和管理,凡涉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都应当备案管理。
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措施,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响应和处理。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送本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备案之后及时更新。
第四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便捷的原则,同时确保保密措施的有效性。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应急管理团队,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危机意识。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汇报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第八条:对于未备案或未按要求更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九条: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信息化平台,方便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备案情况。
第十条: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备案情况,并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突发环境事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应对和处理,进一步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海口市环保局
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3—(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第四条 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 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第四条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备案的准备第八条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第四条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最新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最新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本办法适用于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以及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同时,也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备案的准备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2015年1月9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案管理办法》是一份规范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备案的准备、实施、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为什么要制定备案管理办法(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需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将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备案确定为企业的法定义务。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系统细化、规范企业备案行为和环保部门监管行为,需要制定配套的《备案管理办法》。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需要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而环境应急预案是“有生命力的文件”,需要企业通过自身努力,不断修订完善,才能确保切合实际、有效有用。
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没有开展必要的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只是照搬照抄,或者把编制工作完全交给技术服务机构,编完以后又束之高阁,这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不符。
也有一些地方环保部门为了保证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质量,将备案设置为“非许可类审批”,或者赋予其一些行政许可的色彩,实质上是分担了企业的主体责任。
还有一些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着力于“准入”的监管,而对已备案的预案指导和使用不够,管理不到位。
这些做法不符合国家“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加强和改进事中和事后监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需要通过《备案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三)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的实践需要2010年,环境保护部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以下简称《预案暂行办法》)后,各地针对环境应急预案管理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初步建立了备案制度。
2023年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案管理实行措施(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如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旳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措施》(部令2023年第34号)、《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案管理措施(试行)》(环发〔2023〕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有关转发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案管理措施(试行)>旳告知》(粤环〔2023〕99号)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用紧急措施,防止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旳工作方案。
第三条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如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立案旳指导和管理,合用本措施:(一)也许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旳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旳运行企业;(二)生产、储存、运送、使用危险化学品旳企业;(三)产生、搜集、贮存、运送、运用、处置危险废物旳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合用范围旳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旳立案不合用本措施。
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立案管理,应当遵照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立案、分级管理旳原则。
第五条受理立案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立案旳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积极公开与周围也许受影响旳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亲密有关旳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旳情形除外。
第二章立案旳准备第六条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旳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旳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旳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91月2015年4〕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号)(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案管理办法》是一份规范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突发环)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环保部门”)实施备案管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理的规范性文件,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适用范基本原则和备案的准备、实施、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围、一、为什么要制定备案管理办法(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需要“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将环境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预案的制定和备案确定为企业的法定义务。
为贯彻落实《环,系统细化、规范企业备案行为和环保部门监管境保护法》。
行为,需要制定配套的《备案管理办法》(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需要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而环境应急预案需要企业通过自身努力,不断修订是“有生命力的文件”,完善,才能确保切合实际、有效有用。
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没有开展必要的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只是照搬照抄,或者把编制工作完全交给技术服务机构,编完以后又束之高阁,这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不符。
也有一些地方环保部门为了保证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质量,将备案设置为..,或者赋予其一些行政许可的色彩,实质“非许可类审批”上是分担了企业的主体责任。
还有一些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着力于“准入”的监管,而对已备案的预案指导和使用不够,管理不到位。
这些做法不符合国家“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加强和改进事中和事后监《备案管理办法》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需要通过管”予以规范。
(三)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的实践需要年,环境保护部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2010(以下简称《预案暂行办号)2010〕113(环发〔暂行办法》)后,各地针对环境应急预案管理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法》索和实践,初步建立了备案制度。
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
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全省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包括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实施、监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属地为主、逐级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的对象是企业事业单位编制、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
省、省辖市(省直管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第六条鼓励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实施工作。
2024年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提交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应将编制好的应急预案 提交至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024/2/29
审核与公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审 核,审核通过后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
修订与更新
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 结果,及时修订和更新应急预案,并 重新提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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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预案编制与评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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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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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专 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通过 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 予以备案登记,并颁发备 案登记证明。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 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并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 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以延长10个工作日。
02
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步审查,并给出审查 意见。
03
对于需要修改完善的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 改,并重新提交备案申请。
04
审查机构在收到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最终审查 ,并出具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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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及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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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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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培训
通过多种形式对应急预案进行宣传,提高员工对应急预案的认知度和应 对能力。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他们熟练掌握应急响应 措施。
演练实施
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 的实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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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单位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单位;(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四)尾矿库单位,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单位;(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单位。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名录。
第四条【其他单位和活动的备案】鼓励其他单位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管理原则】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单位分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单位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信息公开】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措施(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夯实政府和部门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基础,依据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对下列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3)生产、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法律规定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明确本省拟依法报送环境应急预案的重点行业目录(指导意见)。
各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编制《依法拟报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名录》,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环保厅于每年5月15日前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全省计划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第五条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遵循标准化编制、属地优先、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试行)》以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规定,确定自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取较高级别。
第七条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注册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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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第四条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备案的准备第八条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第九条环境应急预案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信息报告、监测预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经过评估确定为较大以上环境风险的企业,可以结合经营性质、规模、组织体系和环境风险状况、应急资源状况,按照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的模式建立环境应急预案体系。
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体现战略性,环境应急专项预案体现战术性,环境应急现场处置预案体现操作性。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编制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条企业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一)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
应急资源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调查企业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三)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形成环境应急预案。
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
企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评审专家一般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人员、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具有相关领域经验的人员等。
(五)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经企业有关会议审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十一条企业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
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第三章备案的实施第十三条受理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备案文件范例等在其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
第十四条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受理部门统一调整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受理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提交备案文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
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受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
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受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建设项目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试生产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和备案。
第十八条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办理。
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加重或者变相加重企业负担。
第四章备案的监督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并将其作为制定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
抽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抽查结果,提出环境应急预案问题清单,推荐环境应急预案范例,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指导性要求,加强备案指导。
第二十二条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把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实施情况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备案文件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二)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企业须补齐的全部备案文件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环境应急预案需要报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关于企业预案管理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注:备案编号由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年份、流水号、企业环境风险级别(一般L、较大M、重大H)及跨区域(T)表征字母组成。
例如,河北省永年县**重大环境风险非跨区域企业环境应急预案2015年备案,是永年县环境保护局当年受理的第26个备案,则编号为:130429-2015-026-H;如果是跨区域的企业,则编号为:130429-2015-026-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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