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管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11.12•【文号】商建字[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商建字[2008]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促进典当业规范经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便利行业日常监管,保障典当业安全平稳可持续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商务部有关监督核查和年审等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典当业监管责任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典当行业经营的特殊性,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行业日常监管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细化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督核查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地典当监管机制和组织网络,按监管职责落实分管领导和岗位人员;并定期对辖区内典当监管人员进行监管知识和技能培训,及时开展监管经验交流,提高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监管能力,确保监管工作不因机构调整和岗位变动而缺位,真正把典当行业管理工作做到精心组织,严格把关,落实环节,监管到位。
二、加强监督核查和年审工作。
监督核查和年审是典当业监管的重要工作,也是强制违法违规典当行退出的重要手段。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20号)要求,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将年审工作与日常监管、规范核查、调查研究和指导服务结合,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就年审的范围、审查重点和方法步骤进行细致部署,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典当企业实际注资、出资人及出资情况、持续资本情况、经营地址变更、财务状况、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统一当票使用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等情况逐一核实。
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2015法信汇编版)
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2015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2012年12月5日商流通发〔2012〕423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汇编整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制度,提升典当业监管水平,切实保证典当业规范经营,防范行业风险,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商务部2012年12月5日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水平,规范典当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典当作为特殊工商行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依法从严行使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第三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大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管力度,采用以下方式开展监管工作:(一)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二)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三)现场检查;(四)约谈典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五)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六)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核查;(七)其他监管方式。
第四条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典当行业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形式,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的发展,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商务部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
典当行业,简单来说,就是为那些急需资金周转的个人或企业提供短期融资的一种途径。
当户将自己的动产、财产权利或不动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从而获得一定数额的资金。
在约定期限内,当户偿还当金及利息,赎回当物;如果未能按时赎回,典当行则有权按照约定处置当物。
商务部的典当行业监管规定,首先对典当行的设立和变更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要设立一家典当行,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需要具备充足的注册资本,而且这些资本必须是实缴的货币资本。
同时,股东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要有良好的信誉和足够的实力。
典当行的变更,无论是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还是股权结构等方面的变更,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以确保典当行的运营稳定和合规。
在业务经营方面,商务部的规定也十分明确和细致。
典当行在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对于当物的评估和估价,要有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流程,不能随意压低或抬高当物的价值。
当金的发放,要根据当物的价值和当户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同时要严格控制风险。
在利息和费用的收取上,也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能巧立名目多收费用,增加当户的负担。
风险防控是商务部监管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典当行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有效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要加强对当物的保管和监控,防止当物的损坏、丢失或贬值。
同时,要密切关注当户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
在监督管理方面,商务部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典当行的日常监督检查。
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典当行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典当行,要依法予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同时,要建立健全典当行业的信用体系,对守信的典当行给予表彰和支持,对失信的典当行进行惩戒和限制。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农业厅等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农业厅等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商运调[2009]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09.01.15【实施日期】2009.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农业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工商局、湖南省质监局、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商运调[2009]3号)各市州商务局、公安局、畜牧水产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08]486号)精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将省商务厅等7部门联合制定的《湖南省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确保专项整治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湖南省商务厅公安厅农业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湖南省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为净化猪肉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对生猪产品从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标本兼治。
强化执法,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努力完成整治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症结,理清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完善监管手段,落实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猪肉质量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为规范典当经营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典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的规定,现就有关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年审工作典当行监督核查和年审是落实《行政许可法》,强化行业制度建设,实施有效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制定典当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年审办法》(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注:该办法继续有效,其中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商务部”)的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年审工作制度,通过动态监管,规范典当企业行为,完善退出和清算机制,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
典当业监督核查和年审的重点是: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经营地址的变更情况;典当企业财务状况;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遵守《典当管理办法》规范经营情况;全国统一当票的使用情况;典当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为确保典当经营情况的真实性,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定有资质的法定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二、做好典当业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典当业实行信息季度报送制度。
各典当企业要根据省级商务部门有关典当业监督核查和年审工作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核查及年审材料,填报《典当经营情况表一》、《典当经营情况表二》(详见附件1、2)。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正式运行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调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正式运行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调整典当行变更换证工作流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商流通司函[2012]第11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2.03.07
【实施日期】2012.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正式运行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及调整典当行变更换证
工作流程的通知
(商流通司函[2012]第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扎实有序推进典当业监管工作,完善监管手段,提升行业信息化水平,更好地为典当企业服务,现就正式运行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及调整典当行变更换证工作流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国范围正式运行监管系统
(一)自2012年4月1日起,决定在全国范围正式运行监管系统。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并督促辖区内所有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用监管系统开展业务,全面实现当票实
时机打,及时、准确填报业务信息。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当票管理,要求并督促辖区内所有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使用全国统一的当票及续当凭证格式,做好全国统一格式当票的监制、登记、发放和原当票收回核销工作,加强纸质当票和网上数据的核对。
(三)为保证2012年行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后。
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
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建发[2005]201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5.05.17
【实施日期】2005.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
(商建发[2005]201号)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典当业监督管理工作,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办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在规范典当行为,加强典当业监管,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要从保障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典当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和贯彻落实《办法》的自觉性。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负责典当
业监管工作同志的培训工作。
要认真学习《办法》,全面、准确地掌握各项规定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典当业监管工作,及时将《办法》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向商务部、公安部报告。
要重视发挥典当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自律作用,增强典当企业守法经营意识。
二、加强合作,做好典当业管理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切实做好典当行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好市场准入关。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初审工作,公安机关要。
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11.25•【文号】商建发[2003]441号•【施行日期】2003.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41号)近年来,典当业在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救急解难、缓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作为辅助性的融资渠道,促进了中小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但典当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有的典当行违规经营,扰乱正常经营秩序;少数典当行被不法分子利用,参与销赃洗钱活动;个别典当行非法集资,引发群体事件等。
为加强典当业监管,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典当经营秩序的监督与规范根据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典当业监管职责由原国家经贸委划入商务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贯彻执行《典当行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我部已重新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典当业监管工作,重点防范和及早化解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金融风险与社会风险。
(一)严格禁止典当行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以及从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严厉查处典当行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超比例负债、超比例放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等严重违规行为。
(三)加强对当票购领使用、当物估价、息费收取、绝当物处理的监督与管理,对于有违规行为又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
(四)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依法取缔非法经营机构,维护正常的典当经营秩序。
(五)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辖区内典当行如发生重大事件和问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之内向当地政府和我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妥善处理问题,努力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典当行业调查评估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典当行业调查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2.06.01•【文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典当行业调查评估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监管的批示精神,全面评估典当行业发展现状,把握典当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防范系统性风险,我部决定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典当行业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评估的总体要求近年来,我国典当行业总体发展势头良好,行业规模稳步增长,为中小微企业服务功能增强,监管体系逐步完善。
但在发展过程中,少数典当企业存在资金来源涉嫌违规、超范围经营、超比例放款、超过规定标准收取息费等问题,不仅损害了典当行业的整体形象,也给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带来隐患。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查评估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将调查评估作为对典当行业的全面检查抓紧抓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调查任务。
二、调查评估的重点和内容调查评估的重点是典当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管制度,通过调查评估发现行业风险点和监管制度漏洞。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典当行业调查评估指标》(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重点调查,形成反映行业真实状况的评估报告。
(一)典当企业经营状况调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典当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全面了解,重点调查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和流向、息费水平、放款、与大股东资金往来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以及其他违法经营活动等。
评估本地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开展非法集资、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典当行业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
(二)商务主管部门监管制度调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对现行监管制度进行全面梳理,评估其是否完善,重点检查现行监管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各种规定文件的落实、负责监管工作专门人员配备、日常监管和年审制度的效果等,研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措施。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湘商世贸[2008]9号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正文:----------------------------------------------------------------------------------------------------------------------------------------------------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湘商世贸〔2008〕9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关于技术成套设备出口推销、售后技术服务人员申办年度一次审批多次出国批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确认《关于逐步下放进出口经营资格与登记工作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湖南省商务厅设立拍卖企业审批程序的规定》等1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重新公布《湖南省农村柴油零售点管理暂行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通告。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印发《湖南省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机构无偿援助项目实施管理的相关规定》的通知湘外经贸合作[2003]6号2关于技术成套设备出口推销、售后技术服务人员申办年度一次审批多次出国批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外经贸技1号3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的通知湘外经贸发[2003]16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意见湘商建设[2007]19号2关于逐步下放进出口经营资格与登记工作的通知湘外经贸贸发[2003]82号3关于切实加强加工贸易审批管理的通知湘外贸发133号4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生猪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商调节[2006]17号附件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认真组织实施湖南省地方标准《商业业态规范》和《商业设置规范》的通知湘商建设[2004]6号2湖南省商务厅设立拍卖企业审批程序的规定湘商建设[2005]1号3关于贯彻落实《报废汽车回收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湘商建设[2006]22号4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发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湘商建设[2006]47号5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秩序的通知湘商合作[2008]17号6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实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商贸发[2005]2号7关于进一步改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湘商贸发[2006]6号8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实行全省联网和属地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商贸发[2006]10号9关于实施湖南省地方标准《美容美发企业等级评定与管理》等三个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商商业[2004]2号10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商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商运调[2008]14号11湖南省商务厅政务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湘商发[2008]23号)湘商发[2008]23号12湖南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规范湘商发[2008]30号附件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发布《湖南省成品油仓储、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报审批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商改发[2004]6号湖南省农村柴油零售点管理暂行办法湘商改发[2006]13号——结束——。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湘金监发〔2023〕34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湘金监发〔2023〕34号各市(州)金融办、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省典当行业协会、各典当企业: 为加强全省典当行业监管,规范典当企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8号)等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22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并制定了《2022年度湖南省典当企业年审工作方案》(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对象原则上由各市州金融办选取年审对象,省局统筹确定。
各市州金融办于7月12日前将辖区内拟参加2022年度典当企业年审的企业名报送省局保险处。
属于下列情况的典当企业列为必审对象:(一)近两年未参加过年审的典当企业;(二)2021年度年审整改不到位的典当企业;(三)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新设立的典当企业及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公司;(四)2022年以来发生过控股股东变更的典当企业;(五)2022年以来连续3个月不按时报送财务和经营情况月报信息的典当企业。
二、时间安排(一)年审初评阶段。
企业自查、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市州金融办复审,具体时间节点由市州金融办确定,但须于9月28日前将年审报告、年审材料原件及审核资料电子版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审核公示阶段。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市州金融办上报的年审报告和年审材料进行审核,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确定年审评级结果,并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进行公示。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典当行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典当行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湘金监发〔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典当行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湘金监发〔2023〕40号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各典当行、省典当行业协会: 为加强对典当行的事中、事后监管和动态监管,促进典当行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引导我省典当行业健康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典当行分类监管评级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7日湖南省典当行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评级指标和评级标准第三章评级流程第四章评级结果运用第五章工作纪律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行为,压实监管责任,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全省典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湖南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湘金监发〔2022〕7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典当行分类监管评级是指根据公司治理、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防控、接受监管等方面情况,开展综合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依法依规对典当行实行差异化分类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典当行。
分类监管评级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分类监管评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分类监管评级工作,切实规范工作行为,推进相关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真实全面原则。
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全面收集典当行有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连续性,综合分析典当行的合规情况、经营情况及风险状况。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典当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核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典当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核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湘金监发〔2019〕67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典当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核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金监发〔2019〕67号各市(州)金融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典当企业监管,引导典当企业规范经营,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在中国银保监会修订的《典当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前,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并兼顾典当企业监管职能转隶前后工作的连续性,现就典当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核受理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程序典当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核,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典当企业申请设立、变更、终止,应当先向所在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后,报经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复审通过后,再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同意。
二、设立(一)申请条件1.申请设立典当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现有监管政策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3)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4)具有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和管理制度;(5)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典当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有鉴定评估人员;(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2.典当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4)典当企业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营运资金,且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企业注册资本的50%。
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公布我省典当行名单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公布我省典当行名单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1.23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公布我省典当行名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有关规定,典当行的设立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未获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为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和典当行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典当行业秩序,现将湖南省内持有《典当经营许可证》且通过典当年审的典当行名单(更新至2023年12月31日)予以公告。
若发现名单外的企业或个人从事典当业务,请及时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
附件:湖南省典当行名单
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附件
湖南省典当行名单
(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01.13•【文号】商办流通函[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典当行业监管规定》,提高典当行业监管水平,严格规范审批,做好信息公开,遵守廉政制度,加强对典当行审批工作的指导和事后监管,推动典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商务部定于2014年1月17日召开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姜增伟副部长将出席会议并讲话。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议程(一)3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发言,介绍当地《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落实情况和经验做法。
(二)流通发展司负责同志总结《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出台一年来的行业监管情况,布置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三)姜增伟副部长讲话,对加强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提出要求。
二、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时间:2014年1月17日(周五)16:00-17:00主会场:商务部机关2号楼12层西会议室分会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视频会议室三、参会人员主会场:商务部机关有关司局同志。
分会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及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人员,地方典当行业协会代表,典当企业代表。
各分会场参加人数30人左右。
四、其他事项(一)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抓紧组织本地商务主管部门相关同志及协会、企业代表参加,确保参会人数及效果。
(二)各地分会场于1月16日9:00-11:30,13:30-16:30与我部主会场进行设备联合调试,1月17日13:30-15:30对联调设备进行再次确认。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5.29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典当行业规范发展,按照“问题导向、急用先行”原则,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监管要求,指导各地加强典当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促进典当行业规范发展。
一是增强服务意识,完善准入管理。
从做好证照衔接、审慎稳妥准入、完善准入管理、规范人员管理、优化审批服务、共享许可信息六方面提出要求。
二是依法合规经营,稳健有序发展。
要求典当行依法合规经营、回归典当本源、改进收当服务、合理确定息费、依法处置绝当、严守行为底线。
三是压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压实各方责任、实施分类监管、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四是整顿行业秩序,实现减量增质。
从细化认定标准、加强信息公示入手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五是实施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
从减轻企业负担、方便当票领取、出台扶持政策、提供融资支持、发挥协会作用等方面促进典当行业健康发展。
下一步,待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相关条例施行后,银保监会将就典当行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做好与条例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典当行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和监管等规则。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典当企业启用新版当票和续当凭证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典当企业启用新版当票和续当凭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14•【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典当企业启用新版当票和续当凭证的通知各市州金融办、省典当行业协会、各典当企业: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明确典当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函》(普惠金融部〔2019〕1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启用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制的新版当票和续当凭证(以下简称“新版凭证”),省商务厅原监制的旧版当票及续当凭证(以下简称旧版凭证)停止使用。
为加强当票和续当凭证使用的管理,做好新版、旧版当票及续当凭证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版凭证的印制与管理新版当票及续当凭证由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制,委托湖南省典当行业协会管理及相关事项。
二、新版凭证启用时间及过渡期安排2022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新版、旧版凭证使用过渡期,过渡期内新版、旧版凭证同时有效。
旧版凭证使用到2022年3月31日截止。
对未使用及作废的旧版凭证进行清理并登记造册,按照规定在过渡期内申领新版凭证并退回尚未使用及作废的旧版凭证,同时按需申领新版凭证。
三、新版当票及续当凭证申领流程典当企业填写《领取新版当票及续当凭证申请书》(附件),将剩余未使用及作废的旧版凭证退回湖南省典当行业协会核销,同时申领新版凭证。
分支机构由上级法人企业统一申领。
新设典当企业首次申领当票和续当凭证,需另提供《典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湖南省典当行业协会负责对旧版凭证的回收与核对,负责新版凭证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其他要求(一)各典当企业应按照《典当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及《商务部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使用和管理当票及续当凭证。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典当行业风险检查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典当行业风险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典当回赎
【发文字号】商办流通函[2015]662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5.09.23
【实施日期】2015.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典当行业风险检查的通知
(商办流通函[2015]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督管理,及时防范、发现和处置风险,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应对预案,我部拟在典当全行业组织一次风险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5年9月下旬至11月底。
二、检查内容
一是重点检查有大量关联公司的典当企业,如同时投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投资
公司、钢铁矿产、房地产公司等多种机构的典当企业股东,要将其列为重点对象,检查典当企业与其是否存在违规关联业务。
二是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典当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是否假借典当企业名义或由典当企业提供担保,参与非法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
三是检查典当业务质抵押手续是否齐全,重点对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和大额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当物登记情况进行核查,查验当户档案中有关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账物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违规不开具当票、以合同代替当票等行为。
四是检查典当企业股东是否存在抽逃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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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公安局:
为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典当经营秩序的监管
各地商务局、公安局要按照《办法》规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要重点防范和及早化解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金融风险与社会风险。
1.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禁止典当行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以及从本市州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和个人借款。
2.严厉查处典当行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超比例负债、超比例放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等严重违规行为。
3.加强对当票购领使用、当物估价、息费收取、绝当物处理的监督与管理,对于有违规行为又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
4.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从事典当业务活动的寄卖行、调剂行、委托行、物资调剂商行等经营机构,维护正常的典当经营秩序。
5.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对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省商务厅和公安厅报告,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妥善处理问题,努力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认真做好日常业务监管和治安管理工作
各地商务局、公安局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典当业治安管理防范措施。
1.要建立并落实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依法维护典当业的治安秩序。
2.典当行承接典当物品,要查验有关证明、履行登记手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对当户出当或赎当机动车的,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为典当行办理机动车质押登记和停驶或复驶手续,并收回或发还号牌和行驶证。
绝当后应当凭机动车交易发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4.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完善安全设施。
老典当行(指2004年之前设立的)应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业务规则,按照《办法》第九条的安全制度和第十条安全防范设施的要求检查是否达标,在2007年3月仍未达标的,由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5.加强典当行业统计制度管理。
严格要求经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质押业务的典当行,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填写《典当物品登记表》(附表1),报公安机关备查;典当行按季度按时如实填报《典当行经营情况季(年)报表》(附表2)报当地商务局;商务局在每季度后的第一个月10日之前将《各市州典当行经营情况汇总季(年)报表》(附表3)和每半年当票和续当凭证使用情况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核实。
三、严格典当行市场准入
典当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各地要严格市场准入,确保典当业规范有序发展。
一方面要加强新增典当经营机构的市场准入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典当行变更管理。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各地商务局要从保障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典当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拟定本地典当行五年发展规划,于2006年11月30日之前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参考各地的发展规划对全省范围内典当行的总量、布局及资本规模进行调控;对逾期不报发展规划的市州,将暂缓新增典当行的推荐工作。
2.做好典当行变更管理工作。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州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由省商务厅批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3.加强对新增典当行、典当行增资及调整股权结构的管理。
为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典当业,新增典当行、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对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并调查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对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其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的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为确保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的真实性,省商务厅指定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及验资报告,并将新增典当行注册资金、变更注册资本金或调整股权结构的资金存入指定商业银行帐户,并进行监控。
4.典当行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及调整股权结构,开业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没有违法违规经营纪录,业务发展比较稳定、盈利水平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6个月平均典当余额达到注册资本的75%以上,不增资影响业务正常开展;严格控制控股股东转让全部股权、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增资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等非正常变更事项,防止典当行借机变相集资吸储或者倒卖经营资格的行为发生。
5.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商务厅、辖区市州公安机关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
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交回商务部。
6.为有利于开展典当业务、树立典当行业的形象,典当行经营场所应当选择临街商业用房,面积80平方米以上。
四、认真做好年审工作
年审是典当业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强制违法违规典当行退出市场的重要手段。
为了摸清全省典当行的真实情况,配合商务部做好2007年7月换发新的《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工作,2006年的年审省商务厅将指定2-3家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对2005年之前批准设立的典当行进行年审。
重点审查典当行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典当行经营和财务状况、老典当行股权结构的改制、以及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
对年审中严重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议商务部取消其典当经营资格。
五、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为加强典当行业自律,增强典当企业守法经营意识,根据《办法》和《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筹建“湖南省典当行业协会”,为全省典当行业构建一个互相学习、互相交流、共同提高的平台,使协会起到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协会组织“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附表1:典当物品登记表
附表2:典当行经营情况季(年)报表
附表3:市州典当行经营情况汇总季(年)报表
2006年10月19日
来源: /fg/detail2648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