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管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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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公安局:
为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典当经营秩序的监管
各地商务局、公安局要按照《办法》规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要重点防范和及早化解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金融风险与社会风险。
1.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禁止典当行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以及从本市州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和个人借款。
2.严厉查处典当行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超比例负债、超比例放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等严重违规行为。
3.加强对当票购领使用、当物估价、息费收取、绝当物处理的监督与管理,对于有违规行为又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
4.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从事典当业务活动的寄卖行、调剂行、委托行、物资调剂商行等经营机构,维护正常的典当经营秩序。
5.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省商务厅和公安厅报告,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妥善处理问题,努力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认真做好日常业务监管和治安管理工作
各地商务局、公安局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典当业治安管理防范措施。
1.要建立并落实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依法维护典当业的治安秩序。
2.典当行承接典当物品,要查验有关证明、履行登记手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对当户出当或赎当机动车的,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为典当行办理机动车质押登记和停驶或复驶手续,并收回或发还号牌和行驶证。绝当后应当凭机动车交易发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4.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完善安全设施。老典当行(指2004年之前设立的)应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业务规则,按照《办法》第九条的安全制度和第十条安全防范设施的要求检查是否达标,在2007年3月仍未达标的,由公安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5.加强典当行业统计制度管理。严格要求经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质押业务的典当行,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填写《典当物品登记表》(附表1),报公安机关备查;典当行按季度按时如实填报《典当行经营情况季(年)报表》(附表2)报当地商务局;商务局在每季度后的第一个月10日之前将《各市州典当行经营情况汇总季(年)报表》(附表3)和每半年当票和续当凭证使用情况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核实。
三、严格典当行市场准入
典当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各地要严格市场准入,确保典当业规范有序发展。一方面要加强新增典当经营机构的市场准入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典当行变更管理。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各地商务局要从保障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典当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拟定本地典当行五年发展规划,于2006年11月30日之前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参考各地的发展规划对全省范围内典当行的总量、布局及资本规模进行调控;对逾期不报发展规划的市州,将暂缓新增典当行的推荐工作。
2.做好典当行变更管理工作。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州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由省商务厅批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3.加强对新增典当行、典当行增资及调整股权结构的管理。为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典当业,新增典当行、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对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并调查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对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其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的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为确保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的真实性,省商务厅指定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及验资报告,并将新增典当行注册资金、变更注册资本金或调整股权结构的资金存入指定商业银行帐户,并进行监控。
4.典当行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及调整股权结构,开业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没有违法违规经营纪录,业务发展比较稳定、盈利水平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6个月平均典当余额达到注册资本的75%以上,不增资影响业务正常开展;严格控制控股股东转让全部股权、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增资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等非正常变更事项,防止典当行借机变相集资吸储或者倒卖经营资格的行为发生。
5.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商务厅、辖区市州公安机关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交回商务部。
6.为有利于开展典当业务、树立典当行业的形象,典当行经营场所应当选择临街商业用房,面积80平方米以上。
四、认真做好年审工作
年审是典当业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强制违法违规典当行退出市场的重要手段。为了摸清全省典当行的真实情况,配合商务部做好2007年7月换发新的《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工作,2006年的年审省商务厅将指定2-3家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对2005年之前批准设立的典当行进行年审。重点审查典当行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典当行经营和财务状况、老典当行股权结构的改制、以及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对年审中严重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议商务部取消其典当经营资格。
五、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为加强典当行业自律,增强典当企业守法经营意识,根据《办法》和《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筹建“湖南省典当行业协会”,为全省典当行业构建一个互相学习、互相交流、共同提高的平台,使协会起到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协会组织“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附表1:典当物品登记表
附表2:典当行经营情况季(年)报表
附表3:市州典当行经营情况汇总季(年)报表
200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