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屋办理工商注册要求的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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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

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申请人不以办理营业执照和登记时提交的有关场所证明材料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申请人:

注:有业主委员会或社区

(村委会)出示证明

年月日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

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

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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