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1、鼓励数字经济产业创新,支持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提供贷款、资金、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2、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5G网络和云计算等新技术应用,提高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水平和竞争力。
3、优化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企业服务,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4、推进数字经济产业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数字化转型,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成本。
5、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建立数字经济产业人才培养机制,吸引优秀人才到沈阳市从事数字经济产业相关工作。
6、加大对数字经济产业的政策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各界对数字经济产业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7、制定数字经济产业监管措施,加强对数字经济产业的监管和引导,保障数字经济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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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鼓励扩大投资消费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鼓励扩大投资消费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30•【字号】沈政发〔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鼓励扩大投资消费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18〕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沈阳市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沈阳市鼓励和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市政府第二十届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30日沈阳市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外商投资等各类投资主体活力,扩大有效投资,促进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落实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下的准入方式。
对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实行禁止准入或核准准入。
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各类投资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各类投资主体在沈投资项目同等适用于沈阳振兴发展系列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服务业委、农经委等,各区、县(市)政府)2.推动产业转型创新发展。
鼓励民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互联网+、12个千亿产业链(群),参与沈阳创建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
鼓励民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交通、环保、能源、市政公用工程等领域建设,进入文化教育、卫生医疗、健康养老等领域。
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参与PPP 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等,各区、县(市)政府)3.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沈阳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投资基金、科技创新投资基金、沈阳市PPP基金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14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16日沈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发展环境,完善金融政策供给,吸引集聚优质金融资源,推动金融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东北区域金融中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一)对引进或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落户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引进或设立的有注册资本金的区域性管理总部和区域性功能总部,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于引进和设立其他金融机构的区域性管理总部,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对引进或设立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推动法人金融机构做大做强,支持符合条件、风险管理能力匹配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金融总部机构在外地设立分行、分公司,对增设分行、分公司并在我市汇总缴纳税款的,每设1家给予15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和“三农”发展。
对银行、保险金融机构在县域地区新设分支机构(支行、支公司),按开办费用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设立和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并参照内资法人机构、区域性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给予同等补助资金。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6•【字号】沈政发〔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18〕3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16日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一)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工业制造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缴纳增值税增加额的3%给予一次性经济贡献奖励,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二)推进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支持企业通过出资入股、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
建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信息预披露制度,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平等参与国企改革。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三)支持工业小微企业提档升级。
对首次上规入库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四)鼓励服务性企业做大做强。
对主营业务收入、年销售额、年零售额、年营业额等方面符合条件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餐饮及住宿企业,按照有关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市服务业委)(五)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7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7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沈阳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按照省市关于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年行动计划的总体要求,在落实市委、市政府已出台支持经济发展系列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县域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如下。
一、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1.推进农业转型升级。
鼓励在县域地区的蔬菜生产核心区、特色作物生产核心区及畜禽生产基地大力发展标准化种养业。
对新建、改造集中连片高标准温室小区、冷棚小区及新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按照建设任务及生产环节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县(市)区政府)2.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鼓励在县域地区粮食生产核心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对当年在县、乡土地流转中心备案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增流转土地乡镇、村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基层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给予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农经委、财政局,县(市)区政府)3.推进农业品牌化、标准化建设。
鼓励县域地区积极打造中国知名农产品品牌和国家区域公共品牌,加快推进沈阳本地农产品品牌市场竞争力、占有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6•【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已经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我市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推进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取得新突破的关键时期。
全市上下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维护国家“五大安全”的战略定位,聚焦补齐“四个短板”,扎实做好“六项重点工作”,深入落实“四个着力”“三个推进”,勠力同心,顽强拼搏,组织实施好《规划纲要》,实现我市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努力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好局、起好步贡献力量。
沈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16日《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遵照《中共沈阳市委关于制定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编制,主要阐明全市发展战略,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是引领全市人民开启实现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和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行动纲领。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5]27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5.18【实施日期】2015.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18日沈阳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最大效益,确保专项资金集中有效使用和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重点产业发展的资本金注入、补贴、贴息及配套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市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项办)负责专项资金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直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各专项资金项目的预算编制、资金平衡、组织申报、项目评审、计划下达、项目建设和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向,依据产业类别,设各产业发展专项。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明确、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提高效率、注重评价”的总体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安排、综合平衡”的管理模式,统筹使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纳入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业评估和财务评审,依项目申报、按程序审批,依计划拨付、按规定管理。
第七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安排、拨付、使用和绩效预测、评估、公示、审计、监察工作体系,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落实惠企政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落实惠企政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0•【字号】沈政办发〔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落实惠企政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88号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近期,为营造企业良好发展环境,我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降低企业成本、创新改革审批制度等惠企政策和服务措施。
为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在企业创新发展和市场竞争中发挥显著作用,营造亲商、敬商、富商、安商的良好氛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保惠企兴商政策措施有效落实(一)梳理检查已发文件。
2016年8月底前,市政府办公厅要组织有关部门对2015年以来市政府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各类政策性文件,特别是对《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沈政发〔2016〕24号)、《沈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目录清单》等6张涉企收费清单、《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6〕17号)的执行落实、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梳理检查,对缺少实施细则无法执行或部门不配合无法操作的,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市政府办公厅等市直有关部门)(二)开展政策执行效果评估。
市政府办公厅要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74号)要求,组织政策制定部门及第三方机构对已出台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
同时,实行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对于经评估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文件,要及时提请市政府作出修改、废止或失效的决定。
(市政府办公厅等市直有关部门)(三)实行新政论证和纠错工作机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4•【字号】沈政办发〔2018〕147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1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4日沈阳市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若干政策措施为切实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中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改进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8〕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开展主办银行制度及金融顾问试点以建立银企互信机制为前提,支持在银行机构与中小微企业间建立主办银行制度,通过试点银行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间签订主办银行战略合作协议,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完善高效的金融服务。
首期选取部分银行开展试点,明确合作内容,规范合作协议,推进合作开展。
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担任“金融顾问”,通过向中小微企业宣传普及金融知识,推介融资服务平台,设计专属融资方案,量身打造金融产品,辅导和帮助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能力。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二、推动“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发挥更大作用支持盛京金控集团下属企业拓源集团根据市场需求,持续扩大应急转贷资金规模,按照设计资金“闭环”流转的风控机制和运行模式,依托银行成熟的内控制度和风险审查标准,把控业务操作风险,采取“保本微利”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对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转贷资金。
沈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1]1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1]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规体系。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每年市有关部门对全市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加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地方立法工作,及时清理不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法规、规章,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加大依法检查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在国家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
此项工作由市法制办牵头,市中小企业局、监察局、工商局配合。
(二)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力度。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台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
建立和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负责。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惠企政策清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惠企政策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6.30
•【字号】沈政发〔2018〕26号
•【施行日期】2018.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惠企政策清单的通知
沈政发〔2018〕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打通政策措施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力破“中梗阻”,切实解决一些政策“中看不中用”的问题,确保市政府政令畅通、说到做到,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真正让企业和群众享受到政策红利,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8〕1号)要求,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在全市开展了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专项整治行动。
截至目前,对2015年以来市政府下发的现行惠企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形成9大类、439条沈阳市惠企政策清单,现将清单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职责分工,对清单内容做好解释说明和配套细则制定工作。
市政府办公厅将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及时更新我市惠企政
策清单相关内容。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30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措施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沈政办发〔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6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6日沈阳市促进当前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措施根据市政府第十九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精神,为多措并举稳定经济增长,确保实现全年目标任务,特提出如下意见措施。
一、加强经济运行分析调度。
成立由常委副市长任组长的经济运行分析小组,坚持问题导向,按季度节点开展行业、产业、项目、企业、产品的系统深入分析,围绕季度目标,制定精准发力工作方案。
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定期收集汇总各地区、各行业反映的问题,报分管市领导协调解决,对共性和重大问题提交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016年9月底前,建成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统计体系。
二、加强财税征收管理。
2016年上半年,确保完成全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目标的50%。
成立由常委副市长任组长的财税征收协调小组,每2周召开1次财税征收工作协调会议。
加大对重大涉税产品定价、本地产品销售、企业税收预征率等事项协调力度,挖掘增收潜力。
对于企业在全市范围内正常进行迁移,各区县(市)不予限制,2015年10月1日前登记的异地经营企业,2017年年底前实现经营地纳税。
公布《2016年市本级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对以前年度欠缴非税收入进行清理。
2016年6月底前,提出市本级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资产盘活方案。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巩固增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巩固增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巩固增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巩固增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8日沈阳市巩固增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巩固增势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2号)有关要求,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告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举措。
一、积极开展促消费活动。
抓住元旦、春节等消费节庆时点,策划开展品牌营销推广活动。
支持汽车下乡销售,对符合条件的巡展活动主办方,按照场地租赁、展位搭建、供销对接、宣传推介等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场活动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积极组织企业参加房产·家居联动促销百日活动,期间组织不少于20场促消费专题活动。
办好辽宁名优水产品博览会、农副产品市集等展会,全年举办重点展会200场以上。
对在我市举办3天(含)以上的经贸类展览会,规模达到20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房产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等,以下政策举措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不断丰富消费新业态、新场景。
鼓励深入推进商旅文体融合,围绕“首发+”“夜间+”“文旅+”“会展+”“数字+”,打造创新型、体验型、沉浸式消费新场景。
深耕“沈水之阳,我心向往”文旅品牌,打造一批网红消费场景。
对积极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符合“引客入沈”相关政策的旅行社企业,按照招徕游客数量、在沈游玩天数、游客来源等给予补贴。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4.02.0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沈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沈阳市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沈阳市司法局
2024年2月1日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说明:本目录仅包含2019年以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县(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促进产业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促进产业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1•【字号】沈政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促进产业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沈政发〔2016〕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促进产业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21日沈阳市促进产业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加强我市产融结合,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转型升级能力,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产业金融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5〕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抓住国家新一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战略性发展机遇,准确把握全市工业经济、装备制造业发展形势和特点,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产业主体地位,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质要求,以制造业金融和科技金融作为产业金融的发展重点,积极探索金融促进产业发展的新途径、新举措,实现产融结合,为产业发展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金融服务,助推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优化升级。
加快构建以产业金融为特色的区域金融中心,为全省乃至东北地区全面振兴发挥重要的金融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
围绕金融资源进入实体经济管道,打破实体经济融资瓶颈,不断探索金融进入实体经济的新路径,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提升金融业服务质量,通过发展产业金融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逐步形成产融结合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完善的产业金融发展体系。
(二)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
重点解决我市产业金融组织机构种类短缺、总量不足,产业金融市场体系发展不快等实际问题,不断争取国家监管部门、省政府的政策支持,加强改革创新,完善产业金融服务体系。
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30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方针,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企业发展,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特制定政策措施如下:一、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设立20亿元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贴息、风险投资、贷款担保、补助、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企业和重大项目建设二、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支持优势重点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和困难企业,重组后的企业弥补被兼并重组企业以前年度亏损,视同当年实现利润,并按被兼并重组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10%给予补助。
支持优势企业、关联企业联合重组。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土地、房产权属变更中缴纳的契税给予适当补助。
对并购拥有核心技术和重大发明专利的国外科技型企业,按并购实际发生额20%给予补助。
支持国有骨干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战略重组。
三、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对重点扶持3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项目,按投资额10%给予补助。
对辅导期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相当于企业缴纳所得税10%的额度给予补助,用于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独资或合资创办研发机构给予500万元补助。
对我市承担的IC装备、R0110合成气重型燃气轮机、高档数控机床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给予资金匹配支持。
四、加快企业技术改造。
调整产品结构,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全面提高产业竞争力。
对工业企业当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按相当于新增地方税收留成部分20%的额度给予奖励,用于促进企业改造升级。
对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重大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补助。
支持和鼓励企业争取国家重点项目。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企业发展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企业发展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企业发展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扶持企业发展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日扶持企业发展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为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精神,确保各项支持企业发展措施全面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支持方向及方式(一)工业方面。
包括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新产品销售、开展精益管理等方面给予的投资补助、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等)奖励、首台(套)补助、上规入库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支持。
(二)农业方面。
包括对农业产业化等方面给予的投资补贴等方式的支持。
(三)服务业方面。
包括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总部经济、拓展网上交易、创新营销模式、跨境电商发展、出口研发、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境外投资和服务外包业务等方面给予的投资补助、购(租)房补贴、销售奖励、活动补助、费用补助等方式的支持。
(四)金融方面。
包括对企业设立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购置(租用)办公用房、股权投资、挂牌融资(发行债券)、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金融机构服务本地企业等方面给予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融资补助、金融机构服务本地企业补助等方式的支持。
(五)军民融合方面。
包括对企业采购民口地产品、为军工单位产品提供配套、国民经济动员中心筹建、仪器设备和军民信息共享、取得“民参军”资质、首台(套)研制及推广应用、固定资产投资、制修订标准等方面给予的投资补助、销售补助、标准化补助、筹建补助等方式的支持。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支持各类制造业企业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支持各类制造业企业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3.04.20•【字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支持各类制造业企业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工信部门:为贯彻落实《沈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沈政发〔2022〕7号),支持各类制造业企业发展,请各地区工信部门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开展申报奖励政策工作。
现通知如下:一、支持对象和标准支持各类制造业企业发展。
支持“高成长”企业,对年工业总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领军型”企业,对年工业总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企业年工业总产值超100亿元后,在现有基础上,每首次上一个100亿元台阶,给予5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可以以集团口径申报)。
支持“500强”企业,对首次评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或“中国企业500强”的制造业企业,免申即享,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企业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采取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二、申报条件1.企业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库内(集团口径申报企业范围包括在沈规上控股子公司)。
2.企业是制造业企业,依据2017年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划分标准执行。
3.近3年首次符合上述规定。
三、申报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2.项目申报表;3.项目申报承诺书;4.企业营业执照;5.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统计报表:近3年12月份《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2)申报企业上年1-12月份产品销售明细表;(3)申报企业上年1-12月份产品库存明细表;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升规工业中小企业申报贷款贴息资金的通知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升规工业中小企业申报贷款贴息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3.02.13•【字号】•【施行日期】2023.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升规工业中小企业申报贷款贴息资金的通知各区、县(市)工信局:为贯彻落实《沈阳市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沈工信发〔2022〕16号),现就组织辖区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申报贴息资金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材料各申报企业按照《沈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升规工业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沈工信发〔2022〕30号)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二、申报方式及申报截至日期1.各区县工信局对辖区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升规工业中小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摸底,于2月17日前将辖区内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升规工业中小企业的户数反馈至市工信局。
2.市工信局根据各区县工信局反馈户数情况统筹安排初审时间,组织各区县工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3.企业通过初审后,在沈阳市工业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网址为/,网上申报时间为3月1日至3月10日。
4.申报材料通过平台最终审核后,各企业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A4纸型1份)送至市工信局,以备第三方机构审核。
三、注意事项1.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的贷款应是在2022年内结清的且在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有效期内的单笔银行贷款,企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计算贴息金额。
2.申报新增升规工业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的贷款应是在2022年内结清的单笔银行贷款,企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计算贴息金额。
3.按照“就高不兼得”的原则,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增升规工业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不能同时申报,已获得2022年度沈阳市级财政其他贴息政策扶持的企业也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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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30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方针,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企业发展,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特制定政策措施如下:一、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设立20亿元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贴息、风险投资、贷款担保、补助、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企业和重大项目建设。
二、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支持优势重点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和困难企业,重组后的企业弥补被兼并重组企业以前年度亏损,视同当年实现利润,并按被兼并重组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10%给予补助。
支持优势企业、关联企业联合重组。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土地、房产权属变更中缴纳的契税给予适当补助。
对并购拥有核心技术和重大发明专利的国外科技型企业,按并购实际发生额20%给予补助。
支持国有骨干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战略重组。
三、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对重点扶持3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项目,按投资额10%给予补助。
对辅导期内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按相当于企业缴纳所得税10%的额度给予补助,用于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独资或合资创办研发机构给予500万元补助。
对我市承担的IC装备、R0110合成气重型燃气轮机、高档数控机床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给予资金匹配支持。
四、加快企业技术改造。
调整产品结构,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全面提高产业竞争力。
对工业企业当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按相当于新增地方税收留成部分20%的额度给予奖励,用于促进企业改造升级。
对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重大项目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补助。
支持和鼓励企业争取国家重点项目。
五、加强工业园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对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农网改造等重点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按投资额20%给予补助。
六、鼓励生产使用国产首台(套)装备。
建立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风险补偿机制,对使用我市自主研发的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的企业,按设备价格20%给予补助。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给予研发生产企业1000万元奖励。
七、推进节能减排。
对工业企业利用先进技术开展节能降耗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2%-8%给予补助。
支持生态市创建重点工程项目,对热电厂和工业供暖锅炉减排脱硫工程建设费用给予每吨位1.34万元补助;对13个区、县(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给予每万吨100万元补助;对72个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给予每百吨15万元补助;对区、县(市)新建12个垃圾处理厂和14个大型中转站给予每万吨100万元补助。
八、积极引进地区总部。
对世界500强和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地区总部,按实际开办费用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区总部,包括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按相当于新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20%的额度给予奖励。
对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租用办公用房,按租金40%给予补助。
九、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产业。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比照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政策给予补助;可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培训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培训,并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培训机构不超过每人500元补助。
对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及运营费用和服务外包企业创建品牌、取得国际资质认证等给予补助。
鼓励政府部门和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密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
对年薪5万元以上服务外包人才,按相当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给予奖励。
十、支持企业出口。
对先进装备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企业,以2008年出口额为基数,增量部分每出口1美元补助0.15元人民币。
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缴纳保费30%给予补助。
对企业每取得一项国际认证或海外注册商标,按实际费用50%给予补助。
帮助出口企业提高自身检测能力,免费为企业培训质量检测人员,为企业创造条件享受分类管理、直通放行等检验检疫优惠待遇,缩短检验检疫周期。
十一、扩大市场份额。
鼓励金融机构放宽住房、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信贷条件,对金融机构按新增消费信贷额度1%。
给予奖励。
对在创建品牌、服务企业和扩大内需中有突出贡献的行业协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
对当年新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村商品配送中心,按投资额30%给予奖励。
(下转4版)(上接1版)十二、搭建投融资平台。
市财政注入资金40亿元,整合国有优良资产,组建注册资本120亿元的沈阳基础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整合国有工业资产,组建注册资本100亿元的工业发展投融资公司。
加大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建立投融资规模8亿元、担保规模30亿元的农村投融资机构。
市财政出资8000万元,支持“一市三县”搭建投融资平台,用于工业园区土地整理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十三、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市财政筹资10亿元,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对信用担保机构按担保贷款总额比上年新增部分2%给予补助。
扩大农村有效抵押物范围,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林权、大型农机具等抵押物贷款试点。
十四、增加信贷投放。
鼓励设立各类金融机构,对在我市新设立注册资本金10亿元以上金融机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金5-10亿元,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金1-5亿元,奖励500万元。
对在我市贷款投放余额高于上年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按新增贷款余额1%。
给予奖励。
十五、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对在境内外上市的融资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300万元。
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分阶段补助,完成企业改制后与境外上市中介机构签约或通过省证监局备案登记的,给予50万元补助;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境外证券管理部门或证交所正式受理的,给予不超过150万元补助。
对在科技“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六、发展新型金融机构。
鼓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科技银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年内设立20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
设立沈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注册资金5亿元,逐步扩大规模。
十七、稳定就业岗位。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办法不裁员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给予每人每月500元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统筹部分社保补助,补助人数最多不超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在岗职工总数的50%。
鼓励企业开展待岗职工培训,参加失业保险企业在坚持不裁减人员、确保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组织待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或委托培训,按人均3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十八、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用负担。
以2008年为基数,今年不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今年少征收城镇参保单位和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1个月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对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缓缴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十九、实行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对招用农民工企业,按2%费率建立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和工伤待遇。
二十、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
在国家、省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基础上,我市再取消、停止和减半7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
二十一、允许困难企业延缓缴税。
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十二、提高退税效率。
对出口业务在一段时期内较为集中或单笔出口退税额2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可暂缓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实行即报、即审、即退。
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力度,对软件、生产集成电路产品企业的增值税超税负退税办法,由原来半年退税改为按季度分期退税,全年汇算清缴;在2009年所得税汇算之前,已取得高新技术证书的第一批企业,在汇算期内将2008年超缴的所得税额返还企业。
二十三、实施便捷通关措施。
积极推广“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多点报关、口岸放行”,“快速转关”等区域通关模式;对辖区AA、A类企业经申请采取门到门服务、提前报关、加急通关、快速转关、适用较低查验率等便利通关措施。
缩短减免税项目备案和审批时限,登记备案时间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用汇额度超过100万美元项目复核时间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
二十四、实行多元化海关税收担保制度。
对AA类企业和进出口总值超过1000万美元的A类生产型企业,加速办理企业担保验放审批手续。
在企业提供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的前提下,采取先放后税等快速通关措施。
对辖区内提供银行担保确有困难的大型生产型企业,争取实施资产质押担保;对大型央企争取实行在银行总担保下,子、分公司先放后税措施。
对资信度良好的大型企业内销,在有银行等第三方金融机构担保前提下,提供最高3个月缴税宽限期并可分批次缴纳。
二十五、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对改制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公司、分立与合并存续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比例低于30%。
允许改制国有企业、分立与合并存续公司以净资产出资。
对筹建期较长大型企业,试行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分离,可先确认法人资格,核发筹建执照。
机械装备、汽车、航空等优势产业企业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0%,即可办理工商登记,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
允许持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国护照但取得外国居留证明的留学人员创办外资企业。
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公司,可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允许其分公司超出总公司经营范围,涉及经营条件、经营资格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只由分公司办理。
二十六、鼓励组合出资。
实行公司股权出资和出质登记,探索公司债权转股权模式,盘活企业存量资产。
农民可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鼓励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设立涉农服务型公司。
二十七、下放行政审批权限。
赋予“一市三县”、国家级开发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相应的市级行政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位。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前置条件,各地区和市直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和变相设定审批项目前置条件。
二十八、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启动市区联动工作机制,企业设立所涉及的前置审批部门一律实行联合办理制度。
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即到即审、即到即验、即到即办,对重大项目实行现场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