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性案例例题
法律事件典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张某(男,28岁)与李某(男,30岁)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张某酒后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涉及故意伤害罪的法律适用和刑罚问题。
二、案件事实1. 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双方关系一直紧张。
2019年6月的一天,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张某酒后情绪激动,持刀将李某刺伤。
2.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
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3.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于案发后的第三天将张某抓获。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情节本案中,张某酒后持刀将李某刺伤,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自首情节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但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但鉴于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
2. 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严重,法院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3. 本案反映了我国刑法在打击故意伤害犯罪方面的力度,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法律知识案例分享题目(3篇)
第1篇《从“邻避效应”到法治化解:一起垃圾处理设施争议的法律案例分析》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公众对环境权益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然而,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邻避效应”,即公众对可能带来环境风险的设施或项目产生抵触情绪,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环境维权案件为例,探讨如何在法治框架下解决“邻避效应”问题,以期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镇,因当地居民生活用水问题,拟在镇内建设一座污水处理厂。
然而,在项目审批过程中,附近居民对污水处理厂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表示强烈反对,认为该项目的建设将严重威胁他们的生活环境。
于是,居民们自发组织起来,向当地政府表达诉求,要求取消污水处理厂项目。
三、案件经过1. 居民维权行动在案件初期,居民们采取多种方式表达诉求,包括上访、举牌抗议、网络舆论等。
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途径,居民的诉求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2. 政府应对措施面对居民的维权行动,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工作组,积极与居民沟通,了解他们的诉求和担忧。
同时,政府组织专家对污水处理厂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以确保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3. 法律介入在案件陷入僵局之际,居民们聘请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撤销污水处理厂项目。
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审理。
四、案件审理及判决1.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对污水处理厂项目进行了详细审查。
法院认为,虽然污水处理厂项目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考虑到当地居民的生态环境权益,应当慎重考虑。
2.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污水处理厂项目。
同时,法院要求政府在重新选址、环评等方面,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态环境权益,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五、案例分析1. “邻避效应”的成因“邻避效应”的产生,主要源于公众对环境风险的担忧和恐惧。
在本案中,居民们担心污水处理厂项目会带来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影响他们的生活品质。
事件分析法律案例分享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22年3月15日,某市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被害人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市区某路段时,被一辆小型货车撞击,造成张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王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调查,王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分析1.案件性质本案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为逃避法律追究,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而是驾车逃离现场的行为。
2.案件特点(1)肇事司机交通肇事逃逸。
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离现场,属于明显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2)被害人损失惨重。
张某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给其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3)案件侦破难度较大。
由于王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给案件侦破带来了较大难度。
3.案件原因分析(1)肇事司机法律意识淡薄。
王某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逸,说明其法律意识淡薄,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
(2)社会风气影响。
部分人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只是小事,不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这种错误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肇事逃逸行为的发生。
(3)执法力度不够。
在一些地区,交通执法力度不够,导致肇事逃逸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三、案件处理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王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案件启示与思考1.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交通肇事逃逸的严重后果。
十大公共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一套房产出售给李某,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李某发现该房产存在抵押权,且张某未告知其该情况。
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张某则辩称,房屋抵押权是之前就存在的,且已经告知李某。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1. 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未告知房屋存在抵押权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2. 法院应如何处理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的主张?【案例分析】1.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构成欺诈。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卖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告知李某房屋存在抵押权这一重要事实,导致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无法知悉房屋的真实情况,其行为构成欺诈。
2. 针对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的主张,法院应予以支持。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李某因张某的欺诈行为遭受损失,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未履行告知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定金。
因此,法院应支持李某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的主张。
二、案例分析题:王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包括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
然而,在入住期间,王某发现物业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如小区环境卫生脏乱、安全设施损坏等。
王某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公共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小区于201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小区内共有居民2000余户。
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区内养狗的居民越来越多,其中以养大型犬为主。
然而,随着养狗人数的增加,小区内狗狗的叫声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
具体案例如下:(一)基本情况1. 小区业主李某养了一只大型犬,每天早晨6点左右,狗狗就开始大声吠叫,直到7点才停止。
这导致住在李某家对面的邻居张先生无法正常休息。
2. 小区业主赵女士家养了一只小型犬,但狗狗的叫声同样扰民。
每当邻居休息时,狗狗的叫声都会响起,使得邻居们苦不堪言。
(二)纠纷处理1. 邻居张先生和赵女士多次与李某、赵女士沟通,要求其采取措施减少狗狗叫声,但效果不佳。
2. 邻居们向小区物业反映情况,要求物业采取措施解决噪音问题。
物业在接到投诉后,对养狗业主进行了劝导,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3. 邻居们无奈之下,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李某、赵女士饲养的狗狗确实存在扰民问题。
二、案例分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中,李某、赵女士饲养的狗狗叫声扰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2. 同时,李某、赵女士饲养狗狗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侵犯了邻居们的合法权益。
(三)解决措施1. 邻居们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录音、录像等,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对扰民行为进行处罚。
2. 邻居们可以与养狗业主进行协商,要求其采取措施减少狗狗叫声,如训练狗狗保持安静、在夜间将狗狗拴在室内等。
同一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甲方)与李四(乙方)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
租金为每月5000元,李四应在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使用范围、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9年6月1日,李四入住该房屋。
入住后,李四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裂缝,怀疑是房屋质量问题。
经咨询专业人士,确认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李四与张三协商,要求张三对房屋进行维修。
张三以房屋质量问题不在其责任范围内为由拒绝维修。
2019年12月1日,房屋质量问题愈发严重,李四再次与张三协商,要求张三承担维修责任。
张三仍然拒绝,并要求李四支付拖欠的租金。
李四认为张三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张三的维修责任?2. 李四是否有权要求张三承担维修责任?3. 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李四支付拖欠的租金?4.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1.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张三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以及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不致发生毁损、灭失等危险。
”本案中,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了李四的正常居住,属于张三的维修责任。
2. 李四是否有权要求张三承担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按照约定维修租赁物,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本案中,张三未履行维修义务,李四有权要求张三承担维修责任。
3. 张三是否有权要求李四支付拖欠的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
事件分析法律案例分享题(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直播带货成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
许多商家通过直播平台展示产品,吸引消费者购买。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实施诈骗,损害消费者权益。
本案例将以某市“网红”直播带货诈骗案为例,分析事件经过、法律适用及启示。
二、事件经过2019年5月,某市警方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在观看某知名“网红”直播时,被诱导购买了一批假冒伪劣产品。
经调查,该“网红”名为李某,拥有数十万粉丝。
在直播过程中,李某声称自己销售的产品质量优良、价格实惠,并多次展示产品实物。
消费者在直播过程中纷纷下单购买。
然而,消费者收到的产品与李某在直播中展示的产品严重不符,质量堪忧。
经鉴定,这些产品均为假冒伪劣产品。
消费者遂向警方报案,警方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李某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与多家不法商家勾结,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李某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
此外,李某还利用粉丝众多、影响力大的优势,帮助不法商家快速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从中获取高额利润。
三、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李某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产品,骗取消费者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典型法律犯罪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35岁,汉族,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某年某月某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害人李某某,男,28岁,汉族,个体经营者。
案发时与张某某因生意纠纷产生矛盾。
某年某月某日,张某某与李某某在某餐厅吃饭时,双方因生意纠纷发生争执。
张某某酒后情绪激动,持刀朝李某某头部猛刺一刀,致李某某头部开放性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三、分析论证(一)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在本案中,张某某持刀朝李某某头部猛刺一刀,其行为明显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根据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二)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持刀刺伤李某某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具有致李某某死亡的故意。
但是,需要进一步分析张某某的主观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而希望这种后果发生。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而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持刀刺伤李某某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具有致李某某死亡的间接故意。
因为张某某在持刀刺伤李某某时,已经预见到李某某可能死亡,但仍然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法律故事案例近年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案例层出不穷,反映了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本案例选取了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故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方面的作用,同时探讨法律在应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的能力。
二、案例一:高空抛物案【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一名男子从楼上将酒瓶扔下,导致楼下行人受伤。
经调查,该男子因家庭纠纷与妻子发生争执,情绪失控导致此行为。
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依法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定性,适用了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社会效果:该案例警示了社会大众,高空抛物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3. 法律完善:针对高空抛物案件,我国正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案例二:网络侵权案【案例简介】2019年,某知名作家发现其作品在网络上被未经授权的网友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依法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适用了《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2. 社会效果:该案例提醒广大网民,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有助于维护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
3. 法律完善:针对网络侵权案件,我国正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知识产权。
四、案例三:食品安全案【案例简介】2020年,某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被发现含有违禁添加剂,导致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
经调查,该企业涉嫌违法生产、销售食品。
法院审理后,依法对涉案企业进行处罚,并要求其召回问题产品。
【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依法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适用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热点法律案例真实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1月5日,深圳男子刘某在乘坐高铁过程中,强行霸占他人座位,拒绝让座,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事件被网友拍摄下来后,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发网友热议。
最终,刘某被铁路警方行政拘留5天,并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刘某在高铁上强行霸占他人座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2. 违法行为分析(1)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即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即违反国家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案件处理(1)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铁路警方对刘某作出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刘某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被霸占座位乘客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三、法律解读1. 公共秩序的重要性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高铁上的公共秩序,损害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共秩序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衔接本案中,刘某既要承担行政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责任。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相衔接的原则。
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对受害者进行民事赔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3. 网络传播的力量本案中,网友的拍摄和传播使得事件迅速引发社会关注。
这表明网络传播在推动社会进步、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公共法律帮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公共法律帮扶需求日益增长。
公共法律帮扶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为解决公民在法律事务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案件代理等服务的一种社会公益活动。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公共法律帮扶案例。
二、案例描述(一)案情简介甲,男,35岁,某市居民。
甲因家庭矛盾,与妻子离婚,独自抚养女儿乙。
离婚后,甲因工作原因,需到外地工作,无法照顾女儿乙。
乙在学校表现良好,但甲担心乙在外地生活无人照顾,遂向当地公共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二)法律援助中心介入1. 接受申请公共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甲的申请后,经过审查,确认甲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同意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 案件评估援助中心对甲的离婚案件进行评估,认为甲的离婚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离婚原因明确,双方矛盾较大,离婚意愿强烈;(2)甲在外地工作,无法照顾女儿乙,需要寻找合适的抚养方案;(3)甲经济条件一般,离婚后抚养费难以负担。
3. 制定帮扶方案针对甲的情况,援助中心制定了以下帮扶方案:(1)为甲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了解离婚法律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2)为甲提供法律援助,协助其办理离婚手续;(3)协助甲寻找合适的抚养方案,保障女儿乙的合法权益;(4)为甲提供经济援助,帮助其解决离婚后的生活困难。
4. 执行帮扶方案(1)法律咨询:援助中心为甲提供法律咨询,解答其关于离婚法律程序、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
(2)法律援助: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甲办理离婚手续,协助其与妻子达成离婚协议。
(3)抚养方案:援助中心与甲、乙及妻子沟通,协商确定抚养方案,保障女儿乙的合法权益。
(4)经济援助:援助中心为甲提供一定金额的经济援助,帮助其解决离婚后的生活困难。
三、案例分析(一)公共法律帮扶的意义1.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公共法律帮扶有助于维护公民在法律事务中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共法律帮扶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弱势群体在法律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
求同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20年10月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付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能否依据合同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三、求同法分析求同法,又称相同性法则,是指在对案件进行分析时,找出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中的相同点,以此为基础确定法律适用的方法。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运用求同法来分析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 案件事实的相同点(1)甲乙双方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2)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
(3)甲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
(4)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未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
2. 法律规范的相同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解除合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根据求同法分析,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0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典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南京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法律典型案例之一。
该案发生在2006年9月,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车上不慎摔倒,被同车乘客徐某扶起。
随后,徐某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彭宇拒绝。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判定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该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议,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扶不扶”问题的缩影。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彭宇在扶起徐某后,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涉及到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2. 法律适用(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彭宇在扶起徐某时,并未故意造成徐某损害,因此不存在过错。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但因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徐某在公交车上摔倒,彭宇作为同车乘客,在扶起徐某时,并未违反法定义务,因此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 案件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判定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有人认为该判决对见义勇为者造成了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风气的好转。
4. 案例启示(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本案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和义务,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保障。
(2)加强法治教育:通过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公民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提高司法公信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调查取证,确保判决公正、公平,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结论“南京彭宇案”是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它揭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引发了社会对法治的关注。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应当认识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司法公信力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
法律经典案例的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冲破护栏坠入长江,造成15人死亡,4人受伤。
经调查,该事件起因是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发生争执,导致司机操作失误,最终发生悲剧。
此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关于法律责任承担的讨论。
二、案例分析1. 乘客刘某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乘客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该罪是指故意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乘客刘某与司机冉某发生争执,导致公交车失控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其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违反乘车规定,与司机冉某发生争执,造成公交车失控坠江,给其他乘客及乘客家属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司机冉某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司机冉某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司机冉某的行为还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司机冉某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公交车失控坠江,给其他乘客及乘客家属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公交公司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公交公司作为公交车运营单位,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乘客刘某和司机冉某的行为监管不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公交公司作为运营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乘客伤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案例启示1. 加强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公交公司应加强对司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司机的安全意识,确保行车安全。
法律专家典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妆品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拥有多项国家发明专利和商标。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其生产的化妆品与甲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存在高度相似性。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其专利技术和商标,导致消费者混淆,严重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2.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3. 乙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
本案中,甲公司拥有多项国家发明专利,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甲公司的专利技术生产化妆品,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本案中,甲公司对其商标进行了注册,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乙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诋毁商誉等。
本案中,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和商标,误导消费者,损害了甲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综合考虑甲公司的经济损失、乙公司的侵权行为等因素,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时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案件典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某市A县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男,25岁)与被告人张某(男,28岁)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审理(一)起诉书1. 起诉机关:A县人民检察院2. 被告人:张某3. 案由:故意伤害罪4. 起诉书主要内容:被告人张某因与被害人李某发生邻里纠纷,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庭审1. 庭审时间:2019年4月2. 庭审地点:A县人民法院3. 庭审参与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长、审判员(2)公诉人:A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3)被告人:张某(4)被害人:李某(5)证人:张某的邻居、李某的同事等4. 庭审过程:(1)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
(2)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概述案件事实。
(3)被告人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4)证人作证。
(5)被害人陈述自己的受害情况。
(6)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进行质证。
(7)法庭辩论。
(8)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9)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评议。
三、判决结果A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某应当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
2. 客观要件: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3. 主观要件: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二)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证人证言不充分: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未能充分证明张某的犯罪事实。
2. 证据不足:部分证据未能直接证明张某的犯罪事实,如张某的供述、李某的伤情鉴定等。
(三)判决结果分析1. 判决结果合理: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案例真实事件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25日,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上海市某路段行驶。
当行驶至某路段时,由于张某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击前方一辆电动车,造成电动车驾驶员王某当场死亡,电动车乘客李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未停车查看情况,反而驾车逃离现场。
王某家属报警后,警方经过调查,最终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现场监控录像和目击者证言,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查看情况,而是驾车逃离现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警。
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2. 张某某违反交通规则经调查,事故发生时,张某某超速行驶,且未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车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
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规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 张某某肇事逃逸后的态度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在逃逸过程中,多次拨打电话联系他人,试图掩盖事实。
在被警方抓获后,张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但仍然试图为自己开脱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2.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故事著名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5岁,个体户。
因经营一家小型餐饮店,与隔壁邻居李四因噪音问题产生纠纷。
李四认为张三的餐饮店噪音扰民,影响其正常生活,多次与张三协商无果。
某日,李四在深夜12点敲击张三的门窗,要求张三降低噪音。
张三不堪其扰,心生怨恨,遂将李四非法拘禁。
二、案件经过1. 张三非法拘禁李四当晚,张三在店内经营时,再次听到李四的噪音投诉。
张三心生怨恨,遂决定采取报复措施。
他找到李四的住处,将李四从家中强行拖出,并关押在其店内。
张三对李四进行言语侮辱和殴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3天。
2. 案件被发现第三天,李四的妻子发现李四未回家,遂到张三的餐饮店寻找。
张三见事情败露,遂将李四释放。
李四的妻子报警,警方迅速介入调查。
三、案件审理1.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张三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自己非法拘禁李四的行为表示悔过。
3.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张三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四、案例分析1.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案中,张三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2. 犯罪的主观要件张三在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时,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他因与李四产生纠纷,心生怨恨,遂采取非法手段报复李四。
这表明张三具有非法拘禁的故意。
3. 犯罪的客观要件张三在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时,采取了暴力手段,将李四从家中强行拖出,并关押在其店内,限制其人身自由。
这表明张三的行为具有非法拘禁的客观要件。
4. 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共性案例公开课
共性案例一、流水施工、网络计划和索赔案例一背景:某基础工程由4个施工过程组成,分为4个施工段,其流水节拍天数见下表。
施工段施工过程一二三四挖土 3 4 4 3垫层 2 2 2 2基础 4 4 4 4回填 2 3 3 2问题(1)计算流水步距;(2)计算总工期;(3)绘制流水施工横道图。
答案要点:流水步距用取大差法计算。
该法的要点是:各队的流水节拍累加,形成数列;前后队的数列错位相减;取大差做流水步距。
计算如下:挖土 3 7 11 14垫层 2 4 6 8基础 4 8 12 16回填 2 5 8 10上述数列上下相减后取大差可得:挖土和垫层的流水步距为8d;垫层和基础的流水步距为2d;基础和回填的流水步距为8d。
工期计算如下:++++++∑+∑T n===)2328()k3t8(d22()8案例二背景:某XX工程,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了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如下图: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事件一:工作E由于设计变更改变了主要材料规格与材质,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E工作计划改为38天完成,其他工作与时间执行网络计划。
事件二:在施工过程中,该工程所在地连续下了6天特大暴雨(超过了当地近10年来季节的最大降雨量),洪水泛滥,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施工单位认为这些损失是由于特大暴雨(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提出下列索赔要求(以下索赔数据与实际情况相符):(1)工程清理、恢复费用18万;(2)施工机械设备重新购置和修理费用29万;(3)人员伤亡善后费用62万;(4)工期顺延6天。
事件三:由于建设单位急于投入生产,要求提前竣工验收,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设计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竣工验收。
1.指出本工程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工作),计算计划工期。
2. 事件二中,分别指出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事件三竣工验收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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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学院2015年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前辅导《实务管理案例分析》典型案例分析咨询热线:400-077-6606优路教育·教学研究院背景资料某省投资修建一条80km长的220kV高压输电线路,招标人为该省电力公司。
招标阶段,招标人向具备承担此项目施工能力的A、B、C、D、E五家送变电工程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五家送变电工程公司均接受邀请,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
招标工作进入评标阶段,由该省电力公司招标办公室直接确定并组成评标委员会。
该委员会共由15人组成,其中省电力公司基建部4人,省电力公司招标办2人,本系统技术经济专家5人,外系统技术经济专家4人。
评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这五家投标单位的综合得分,按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依次为D、C、B、E、A。
但从五个投标人的报价来看,由低到高依次为B、C、D、E、A。
因此,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与投标人D进行了谈判,希望投标人D降低价格。
结果投标人D以书面方式承诺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投标人C的报价水平,最终该省电力公司与D送变电工程公司签订了合同。
问题:1.上述项目是否必须以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哪些项目必须以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2.请指出该项目在招标阶段存在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3.请指出该项目在评标阶段存在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1.(本小问6分)(1)该项目必须以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1.0分)理由:该项目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2.0分)(2)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建设项目;(1.0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1.0分)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1.0分)2.(本小问4分)“招标人向具备承担此项目施工能力的A、B、C、D、E五家送变电工程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不妥;(1.0分)理由:根据相关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如因项目技术复杂,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3.0分)3.(本小问10分)(1)“招标工作进入评标阶段,确定并组成评标委员会”不妥;(1.0分)理由:根据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在开标前确定。
(1.0分)(2)“由该省电力公司招标办公室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不妥;(1.0分)理由:根据相关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省级评标专家名册随机确定评标委员。
(1.0分)(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妥;(1.0分)理由:根据相关规定: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1/3,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2/3。
(1.0分)(4)“希望投标人D降低价格”不妥;(1.0分)理由:根据相关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就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
(1.0分)(5)“投标人D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投标人C的报价水平”不妥;(1.0分)理由:根据相关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就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包括报价、工期、质量、方案。
(1.0分)背景资料某大型工程,由于技术特别复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要求较高,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招标人于2007年3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五家企业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内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规定:2007年4月20日下午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5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4月20日上午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4月20日下午5时才送达。
4月23日由当地投标监督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专家4人。
评标时发现B企业投标文件有项目经理签字并盖了公章,但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授权委托书;D企业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E企业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
招标人于5月10日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双方于6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1.该项目采取的招标方式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分别指出对B企业、C企业、D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3.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4.指出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
5.指出招标人与中标企业6月12日签订合同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
答案:1.(本小题4分)妥当;(2分)理由:该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已经省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2分)2.(本小题8分)(1)对B企业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1分)理由: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投标文件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投标,必须有委托授权书原件。
(1分)(2)对C企业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1分)理由: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收。
(1分)(3)D企业投标文件有效;(1分)理由: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但评标委员会应及时要求D投标人签字确认。
(1分)(4)E企业投标文件有效;(1分)理由: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个别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的属于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分)3.(本小题8分)(1)“4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标”不妥;(2分)理由: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开标时间应为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2分)(2)“由当地投标监督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不妥;(2分)理由: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2分)4.(本小题6分)(1)“当地招标办公室1人”不妥;(1.0分)理由: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政府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1.0分)(2)“公证处1人”不妥;(1.0分)理由: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公证处的人员不能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1.0分)(3)“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不妥;(1.0分)理由: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7×2/3=5人。
(1.0分)5.(本小题4分)不妥当;(2.0分)理由: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30日内,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投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2.0分)案例三某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部分,项目投资为5000万元,其中,估价为80万元的设备由招标人采购。
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对投标有关时限规定如下:(1)投标截止时间为自招标文件停止出售之日起的第十五日上午9时整;(2)接受投标文件的最早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72小时;(3)若投标人要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前提出;(4)投标有效期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共90天。
招标文件同时规定:建筑工程应由具有一级以上资质的企业承包,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应由具有二级以上资质企业承包,招标人鼓励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在参加投标的企业中,A、B、C、D、E、F为建筑公司,G、H、J、K为安装公司,L、N、P为装修公司,除了K公司为二级企业外,其余均为一级企业,上述企业分别组成联合体投标,各联合体组成如下表。
联合体编号ⅠⅡⅢⅣⅤⅥⅦ联合体组成A、L B、C D、K E、H G、N F、J、P E、L 在上述联合体中,某联合体协议中规定:若中标,由牵头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然后将联合体协议送交招标人;联合体所有与业主方的联系工作以及内部协凋工作均由牵头人负责,各成员单位按投入比例分享利润并向招标人承担责任,且需向牵头人支付各自所承担合同金额部分1%的管理费。
问题:1.该项目估价为80万元的设备采购是否可以不招标?说明理由。
2.分别指出招标人对投标有关时限的规定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按联合体的编号,判别各联合体的投标是否有效?若无效,说明原因。
4.指出上述联合体协议内容的错误之处,说明理由或写出正确做法。
答案:1.(本小问1.5分)不能不招标;(0.5分)理由:项目总投资超过了3000万元。
(1.0分)2.(本小问6.0分)“(1)”不妥;(0.5分)理由: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20天。
(1.0分)“(2)”不妥;(0.5分)理由:投标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间均应接受投标文件。
(1.0分)“(3)”不妥;(0.5分)理由:投标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间,投标人均可修改、撤回投标文件。
(1.0分)“(4)”不妥;(0.5分)理由: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计算。
(1.0分)3.(本小问5.0分)(1)Ⅰ无效;(0.5分)理由:L投标人不得参加两个联合体投标。
(0.5分)(2)Ⅱ有效。
(0.5分)(3)Ⅲ有效。
(0.5分)(4)Ⅳ无效;(0.5分)理由:E投标人不得参加两个联合体投标。
(0.5分)(5)Ⅴ有效。
(0.5分)(6)Ⅵ有效。
(0.5分)(7)Ⅶ无效;(0.5分)理由:E、L投标人不得参加两个联合体投标。
(0.5分)4.(本小问7.5分)(1)“若中标,由牵头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不妥;(0.5分)理由:若中标,应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1.0分)(2)“然后将联合体协议送交招标人”不妥;(0.5分)理由:联合体协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1.0分)(3)“联合体所有与业主方的联系工作均由牵头人负责”不妥;(0.5分)理由:应经各方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授权后,牵头人才能进行这些工作。
(1.0分)(4)“各成员单位按投入比例分享利润”不妥;(0.5分)理由:各成员单位应按各自所承担合同金额获得利润。
(1.0分)(5)“并向招标人承担责任”不妥;(0.5分)理由:联合体各方应当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0分)案例四【2012建筑(一)】背景资料A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除主体结构外的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自行依法分包,建设单位负责供应油漆等部分材料。
合同履行过程中,事件一:由于工期较紧,A施工单位将其中两栋单体建筑的室内精装修和幕墙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B施工单位。
B施工单位经A施工单位同意后,将其承包范围内的幕墙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C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油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D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事件二:油漆作业完成后,发现油漆成膜存在质量问题,经鉴定,原因是油漆材质不合格,B施工单位就由此造成的返工损失向A施工单位提出索赔。
A施工单位以油漆是建设单位供应为由,认为B施工单位应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B施工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建设单位认为油漆在进场时已由A施工单位进行了质量验证并办理接收手续,其对油漆材料的质量责任已经完成,因油漆不合格而返工的损失应由A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拒绝受理该索赔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