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2015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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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标准认证管理暂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标准认证管理暂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标准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市质规[2015]1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23【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标准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1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快打造深圳标准,提升深圳质量,规范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促进深圳先进标准的应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标准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2月23日深圳标准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打造深圳标准,提升深圳质量,规范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促进深圳先进标准的应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圳标准认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圳标准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企业的产品、服务是否符合企业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并经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通过后的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深圳标准认证活动应当坚持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是深圳标准认证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深圳标准认证工作。

第二章。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深市质规[2015]1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1.05【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1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1月5日深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场和质量监管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检”)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对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包括风险监测)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涉及的检测不含快速检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根据抽样检验工作需要确定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以招标方式委托的应当与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及相关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六条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等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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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深市质规[2015]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5.05【实施日期】2015.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2号)各有关单位/个人: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我委执法办案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5月5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机构改革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办案的需要,统一、规范执法案件办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深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以下简称价监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辖区局)、各辖区局监管所查处各类违法案件适用本规定。

稽查局、价监局、辖区局以及监管所以自己名义查处案件的,为办案机关。

各办案机关内设处(科、队)承办案件的,为办案机构。

各办案机关内设承担法制业务的处(科),为法制机构。

监管所以所属辖区局名义查处案件的,为办案机构。

第二章管辖第三条稽查局以自身名义查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监管、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机关查处的各类违法案件,以及我市重大违法案件、跨区域案件和上级交办、其他单位移送案件。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撤销行政许可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市质规[2014]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2.29【实施日期】2015.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撤销行政许可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市质规〔2014〕3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撤销行政许可案件办理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撤销行政许可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2月29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撤销行政许可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撤销行政许可案件办理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以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辖区局)撤销其准予的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机关,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局、辖区局。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是指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市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辖区局内设机构、监管所。

第四条撤销行政许可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正当、合理,公共利益优先,保障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和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局、辖区局对本机关及其下级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目录建议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责任【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5.11【实施日期】2015.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目录建议工作的通知各辖区局,深圳市各有关企业、行业协会:2015年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工作已经启动,省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制发了《关于征求2015年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目录建议的函》(粤品牌〔2015〕3号,见附件1),征求各地对年度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目录的建议(以下简称“目录建议”)。

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做好目录建议工作的重要性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是我省实施品牌带动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我市打造深圳标准、铸造深圳品牌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各区加强品牌集聚、创建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抓手。

省名牌产品评价目录的确定,是评价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未进入评价目录的产品将不具备推荐评价资格。

各单位要从有效推进企业名牌带动战略的实施,加快全市品牌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本次目录建议工作,精心组织,迅速行动,为年度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

二、把握目录建议原则提高工作针对性目录建议工作要把握好有利于结构调整升级、自主创新、产业发展等原则,重点推荐优势明显、实力领先、潜力较大、代表性强、市场认可度高的产品;具备创建区域品牌条件的产品,要确保进入目录建议范围。

2013年、2014年已经评价过的产品原则不予推荐;食品、药品类产品暂不列入建议目录。

同时注意认真填写好目录建议、企业情况表(附件2),提供详实数据信息,提高目录建议工作的准确性、成功率。

为提高填表工作的针对性,市局撰写了省名牌推荐目录填表说明(附件3)供各单位参考。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深市质规[2018]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3.12【实施日期】2018.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深市质规〔2018〕2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适用规则》)印发执行,并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一、《适用规则》第五条中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级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中应当依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是指我委制定公布的三批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批、第二批修订)和《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批)》,及我委今后继续制定公布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二、《适用规则》第二十条中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级办案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照权限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所指的规定,是指《适用规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案件办理程序若干规定》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定》对规定中的重大疑难等案件处理,各级办案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权限,由各级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辖区局以下办案单位办理的案件,由辖区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本《适用规则》实施后,原《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深市监法字〔2011〕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暂行)的通知》(深市监法字〔2012〕1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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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深市质规[2015]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7.28【实施日期】2015.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委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7月28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投诉、举报的办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工商、质监、知识产权、价格、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市场质量监管委及委属各有关单位)投诉、举报的办理工作。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消费者依法向市场质量监管委及委属各有关单位提出申请,请求就消费者权益争议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对违反工商、质监、知识产权、价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向市场质量监管委及委属各有关单位予以检举或揭发的行为。

权利人获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引(2015重新发布)

权利人获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引(2015重新发布)

权利人获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引(2015重新发布)【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市质规[2015]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6.25【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等22份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5号)各有关单位:为确保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根据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调整,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且现阶段无需修改的《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等22份规范性文件由我委重新发布。

此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依据《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编〔2014〕42号)有关规定执行。

该批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其他未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待修改后再重新发布。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6月25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办法(深市监规〔2014〕2号)2.深圳经济特区网上商事登记暂行办法(深市监规〔2013〕16号)3.深圳市网络交易合同规则(深市监规〔2013〕18号)4.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深市监规〔2013〕1号)5.深圳市网络经营者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3〕19号)6.深圳市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促进若干规定(深市监规〔2012〕10号)7.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示范基地实施办法(深市监规〔2012〕8号)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3〕17号)9.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3〕14号)10.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深市监规〔2013〕12号)11.深圳市钻石称重计量监督管理规定(深市监规〔2013〕9号)12.深圳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协作指引(深知〔2014〕4号)13.深圳市企业知识产权行为规范指引(深知〔2014〕3号)14.权利人获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引(深市监规〔2012〕12号)15.深圳市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办法(深市监规〔2013〕3号)16.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修订)(深市监规〔2014〕1号)17.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13〕8号)18.深圳市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深药监规〔2013〕1号)19.深圳市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深药监规〔2013〕1号)20.深圳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指导规范(深药监规〔2013〕1号)21.关于加强深圳市药品生产关键环节管理的指导意见(深药监规〔2013〕1号) 22.深圳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导规范(深药监规〔2013〕1号)权利人获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切实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深市监规[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市监规〔2010〕1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促进产品质量水平提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商品)质量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履行产品(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计划地组织执法人员和检验机构,依法对我市生产、销售的产品、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处理的活动。

监督抽查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产品(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一般抽查和专项抽查。

一般监督抽查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统筹安排,专项抽查根据产品(商品)质量状况以及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突发事件处置等对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商品)开展的以执法整治为目的的监督抽查。

第五条市局统一组织规划和管理全市范围的监督抽查工作,具体包括监督抽查计划制定、任务下达、复检的受理、抽查规范的发布、抽查信息管理等工作。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文档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对市场流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效率和准确性。

第二章抽查范围和对象第六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重点产品,如儿童玩具、食品、医疗器械等(二)重点地区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三)消费者投诉较多的产品(四)其他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体:(一)生产企业(二)经营者(三)进口产品的代理商或者经销商(四)产品使用者或者消费者第三章抽查频次和方式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抽查频次。

第九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或者几种方式相结合:(一)抽样送检(二)现场检查(三)抽样分析(四)产品试用(五)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第四章抽查结果处理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相关生产企业进行整改(二)责令经营者住手销售(三)依法予以惩罚(四)向社会发布抽查结果第十一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处理结果应当依法送达相关企业,并告知相关权益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滥用职权或者接受贿赂。

第十四条对于影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和我局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对其防控风险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第四条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风险防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抽查监督、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食品准入许可办理的引导和服务,对无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查处,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监管信息档案。

第六条监管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可采取以下监督形式:(一)现场监督检查;(二)量化检查;(三)食品抽样检验;(四)风险监测;(五)约谈负责人;(六)培训考核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七)检查自查报告;(八)宣传警示。

第七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对本级及下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绩效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落实食品监管责任制。

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按市局相关职责分工规定执行,实现专业化监管。

监管所可设固定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九条在食品生产环节分局承担主要监管责任。

食品生产单位较多的,可由辖区分局根据生产单位的规模和所生产食品品种的安全风险高低,适当调整辖区生产环节分级分类监管的职责分工,并报市局备案。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承检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承检机构管理工作,规范承担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抽查和检验活动,维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委托的承检机构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开展抽样、检验等相关技术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承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承检机构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督管理处具体负责落实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承检机构资质的核实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委托承检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与被委托的承检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承检机构在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监督抽查规定,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产品质量情况和问题,提出产品质量监督建议。

第七条承检机构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及时掌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检验能力。

第八条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检验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承检机构不得接受可能对其检验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活动,不得以承检机构的名义向社会推荐其检验的产品,不得对其检验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第十条承检机构应自觉遵循良好行为规范,加强行风建设,规范检验行为,确保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

第二章承检机构的资质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经市场监管局资质核实后,方可在申请的范围内承担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查监测任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最新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最新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质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民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实行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抽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抽查的目的在于通过发现不合格产品,督促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推动销售者履行首负责任,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完善质量监督制度,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第六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七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八条各级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监督抽查应当与风险监控相结合,运用风险管理方法,排查安全隐患,防范产品质量风险。

第十条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各市县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十一条省质监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我省产品质量监管重点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并向社会公布。

省质监局负责制定省级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年度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通报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委和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以下统称市局)并组织实施。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4.07.07•【字号】深质监[2004]84号•【施行日期】2004.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7月7日深质监[2004]84号)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广东省有关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广东省有关法规的规定,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下称监督检查),是指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检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方式分为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

监督抽查是指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按计划对全市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

定期监督检验(下称定期检验)是通过制定产品目录,按规定周期,对本地的重要产品进行连续质量监控,以促进和保持这些产品的质量水平。

定期检验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凡已经国家、省、市监督检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对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列入本办法检查的范围。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发布<深圳市公证称重站资格认可(复查)考核程序>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发布<深圳市公证称重站资格认可(复查)考核程序>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发布<深圳市公证称重站资格认可(复查)考核程序>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3.03.25•【字号】深质监[2003]44号•【施行日期】199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3月25日深质监[2003]44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技监[1996]115号)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公正称重站资格认可(复查)考核程序》的通知(1998年10月19日深技监[1998]12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执行《深圳市公正称重站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公正称重站的资格认可工作,特制定《深圳市公正称重站资格认可(复查)考核程序》,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正称重站资格认可(复查)考核程序第一条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和《深圳市公正称重站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公正称重站管理工作特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凡公正称重站的资格认可或复查,均应遵守本程序。

第三条资格认可考核包括下列程序:(一)由申请单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交下列申报材料:1.《深圳市公正称重站资格认可申请表》一式两份;2.管理手册一份;3.称重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4.司称员上岗证及站长培训证复印件各一份;5.批准建站和试营运的文件复印件各一份;6.公正称重站试营运情况(或营运情况)总结一份。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3.03.25•【字号】深质监[2003]44号•【施行日期】1999.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3月25日深质监[2003]44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技监[1996]115号)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质量认证管理的通知(1999年1月19日深技监[1999]013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我市质量认证工作的管理,维护守法认证机构及获证企业的利益,规范认证市场,现就认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已在我市开展认证、审核活动的认证、审核机构,须报送上年度全年认证的企业资料,对从未将认证/审核企业资料报我局备案的机构,应报历年来在我市开展质量认证的情况,对不报备案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理。

二、对认证/审核机构所认证过的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抽查工作,主要抽查获证企业产品质量水平,特别是实物质量,质量体系的维持及证书的使用等情况。

三、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情况,责令整改,情况严重者,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对实施不合格认证的认证/审核机构,向对其授权的认可委员会反映情况,必要时建议该认可委员会取消其认证/审核资格。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4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深工商[2005]34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28日深工商[2005]34号)为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食品质量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场,是指超市、批发市场、商场和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市场食品质量的巡查监管工作,法律法规对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巡查的范围如下:(一)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二)消费者、有关组织投诉、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三)突发特殊事件所涉及的食品;(四)依法需要巡查监管的其他食品。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市场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原则上每个星期不得少于一次。

第六条巡查的内容如下:(一)检查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是否落实食品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二)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1.包装食品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和厂址;2.包装食品的商标、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3.根据食品的特点和食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4.食品的生产日期和安全食用日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5.食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应有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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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2015
重新发布)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深市质规[2015]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6.25
【实施日期】2013.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办法》
等22份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市质规〔201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根据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调整,原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且现阶段无需修改的《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等22份规范性文件由我委重新发布。

此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依据《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编〔2014〕42号)有关规定执行。

该批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

其他
未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待修改后再重新发布。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25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办法(深市监规〔2014〕2号)
2.深圳经济特区网上商事登记暂行办法(深市监规〔2013〕16号)
3.深圳市网络交易合同规则(深市监规〔2013〕18号)
4.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深市监规〔2013〕1号)
5.深圳市网络经营者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3〕19号)
6.深圳市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促进若干规定(深市监规〔2012〕10号)
7.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示范基地实施办法(深市监规〔2012〕8号)
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3〕17号) 9.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3〕14号)
10.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深市监规〔2013〕12号)
11.深圳市钻石称重计量监督管理规定(深市监规〔2013〕9号)
12.深圳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协作指引(深知〔2014〕4号)
13.深圳市企业知识产权行为规范指引(深知〔2014〕3号)
14.权利人获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引(深市监规〔2012〕12号)
15.深圳市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办法(深市监规〔2013〕3号)
16.深圳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修订)(深市监规〔2014〕1号)
17.深圳市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13〕8号)
18.深圳市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深药监规〔2013〕1号)
19.深圳市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深药监规〔2013〕1号)
20.深圳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指导规范(深药监规〔2013〕1号)
21.关于加强深圳市药品生产关键环节管理的指导意见(深药监规〔2013〕1号) 22.深圳市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导规范(深药监规〔2013〕1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正确履行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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