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贯彻实施与水文建设项目管理控制及水文监测预报技术实用手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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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水文设备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文设备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文设备管理规定水利部水文设备管理规定(1993年1月30日水利部水文[1993]40号通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文设备的管理,不断提高水文、水质信息采集、传输和处理的技术水平,根据《水利部设备管理制定》,结合水文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水文、水环境部门的设备管理,其内容包括测验仪器和测报设备的管理两部分。

测验仪器系指为直接量测各水文、水质要素所采用的仪器,如雨量计、水位计等。

测报设备系指为水文、水质监测提供的设施和场地、以及为数据处理、水情预报、传输服务的设备和设施,如测船、缆道、水质分析设备和通讯电台等。

第三条水文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创造技术经济条件,并依靠组织手段,对水文、水环境部门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类设备,从选型购置、监造检验、运输保管、安装调试、交接验收、运行维护、改造更新直至报废进行综合管理,使其经常处于完好技术状态,充分发挥效能,取得良好效益。

第四条水文设备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水文事业发展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管理工作要面向业务、面向基层、一切从生产实际需要出发;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认真搞好现有设备的养护与维修;加强设备管理的科学研究,积极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第五条水文设备管理应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水文主管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规定根据水文测报、水质监测工作的需要,对各主要设备的配置标准,检修和使用年限仅作原则规定,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主管单位可根据所属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工作环境等条件,适当予以调整。

非主要设备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级水文主管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养护维修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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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规定【学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规定?【解答】1、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2、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4、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5、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6、在通航河道中或者桥上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依法设置警示标志。

7、水文机构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和通信线路使用权受国家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不得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通信线路。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结语:借用拿破仑的一句名言:播下一个行动,你将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你将收获一种性格;播下一种性格,你将收获一种命运。

事实表明,习惯左右了成败,习惯改变人的一生。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人,对学习很难做到学而不厌,学习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坚持。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2月18日水利部令第43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以下简称水文测站)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桩)、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有关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因地制宜,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一般按照以下标准划定:(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为边界,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管理有关水文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文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保护水文科技成果,培养水文科技人才,加强水文国际合作与交流。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通知-苏水政[2007]17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通知-苏水政[2007]17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的通知(苏水政〔2007〕17号)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水文立法的空白,标志着我国水文事业进入有法可依、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是我国水文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对于规范水文工作,促进水文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水文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支撑,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水文工作通过对水位、流量、降水量、泥沙、蒸发、地下水位及水质、墒情等水文要素的监测和分析,对水资源的量、质及其时空变化规律的研究,以及对洪水和旱情的监测与预报,为国民经济建设、防汛抗旱、水资源的配置、利用和保护提供基本信息和科学数据。

《条例》明确了水文工作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水文工作的性质和管理体制、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情报预报和监测、水文资料管理、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水文更好的为水利以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挥水文站网的整体功能,确保水文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一致性,加强水文设施的保护,将起到很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以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努力开创水文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认真贯彻《水文条例》精神努力促进我省水文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认真贯彻《水文条例》精神努力促进我省水文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与建设 、 水文情报预报和监测 、 水文资料管理 、 水文监 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等方面做 出了明确 的规定 , 具体表
现 在 以下 七个 方 面 : 是确 立 了水 文 事业 是 国民经济 一 和社会 发 展 的基础 性公 益 事业 的法律 地 位 , 规定 了水
作用具有划时代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 同时也标志着我 国水文事业进入 了一个有法可依 、 规范化管理的新 阶
要认真领会 、 准确把握 《 水文条例 》 的精神实质 , 保证 《 水文条例》 的顺利贯彻实施 。
2 强化水 文部 门 自身职 责
责任意识是一种精神状态 , 有了责任意识 , 才能 集 中精力 , 全身心投入 , 形成意志和品格 , 才能凝 聚人 心 , 聚力 量 , 凝 创造 出一流 的业 绩 。为 此 , 们 要进 一 我
业又好 又 快发展 产 生深远 而重 大 的影 响。各 相关部 门
段, 必将对我国水文事业 的健康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
的影响 。
水 文是 水利 工作 的重 要 基础 和技 术 支 撑 , 是经 济 建 设和 社会发 展 的基础性 公益 事业 。 文事 业在 我省 水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中发挥着不可替代 的重要作用 , 为防治水旱灾害,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配置 、 利 用、 保护 以及水工程管理等提供 了科学依据 , 为全省 实施兴水战略 , 建设六大水利工程提供 了优质的技术 支撑和可靠的基础信息服务。 在 我省 大力 实 施兴水 战略 、 推进 六 大水 利 工程 建 设 的进程中, 水文部 门要抓住《 水文条例》 颁布实施 的 大好机遇 , 从努力促进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战 略高度 出发, 认真学习、 宣传 、 贯彻、 落实《 水文条例》 , 确保《 水文条例》 的有力实施 。 1 认真领会《 水文条例》 的精神实质 多年来 , 山西水文事业为全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 会发展等提供了大量的专项技术服务。但是 , 由于水 文行业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 、 行 业管理薄弱 、 投入机制不畅 、 信息资源不能实现共享 等薄弱环节 , 严重制约了水文事业的持续 、 健康发展。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文〔2020〕222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文〔2020〕222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文〔2020〕222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强水文监测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我部制定了《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文监测监督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文监测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文监测是指通过水文站网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泥沙、冰情、水下地形和地下水资源,以及降水量、蒸发量、墒情、风暴潮等实施监测,并进行信息报送、预测预报、分析评价等活动。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协调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工作。

水利部水文司会同有关司局负责组织实施水文监测监督检查,督促问题整改。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单位水文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监管,承担水利部委托的水文监测监督检查任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文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监管,做好监督检查配合和问题整改等工作。

第五条水文监测监督检查对象包括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各级水文机构、水文测站,以及其他有从事水文监测工作的相关单位及其所属水文测站。

全省水文情报预报知识答题

全省水文情报预报知识答题

全省水文情报预报知识答题单位:姓名:一、判断题(请在题后括弧内打“√”或打“×”)1、特征河长法是x=0时马斯京根法的一个特例()。

2、在河流上游和河底比降较大的山区性河流上,洪水波可简化为运动波()。

3、引起河槽洪水波变形的原因是附加比降()。

4.在作径流预报过程中,为了考虑前期雨量的影响,常采用土壤含水量指标()。

5 冰情位置是指发生冰情现象发生地的经纬度()。

6 当水情数据缺测时,应在对应位置填列字符“N ”()。

7. 施工改造后的河道流量演算中的马斯京根参数k值与河道天然情况相同,可以不必重新分析得到()。

8. 施工截流期河道流量预报,可以采用天然河道情况下枯水预报模型()。

9.水文预报方案的评定和检验,是用制定预报方案中使用的资料来进行评定,而用没有参加方案编制的预留资料进行检验()。

10. 洪水预报的预见期是从发布预报时刻到预报洪水要素出现时刻所隔的时间。

()。

11、用垂直平分法(即泰森多边形法)计算流域平均降雨量时,它的出发点是流域上各点的雨量用离该点最近的雨量站的降雨量代表 ( ) 。

12、流域汇流经过了坡地汇流和河网汇流两个阶段 ( ) 。

13、利用相应水位法作预报方案时,加入下游站同时水位作参数的目的主要是考虑水面比降和底水作用()。

14、综合瞬时单位线,实质上就是一个地区平均的瞬时单位线()。

15. 枯水预报中的退水曲线法与前后期径流量相关法,预报的流量值是有差别的,预见期越长其差别越明显()。

16、施工截流期河道流量预报,可以采用天然河道情况下枯水预报模型()。

17、水情信息系统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原则,而水文情报预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18、、根据洪水等级划分标准、水文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为特大洪水()。

19、在一份信息编码中,最多可连续编列20个水情站的信息()。

20、径流在流域上汇集到出口断面,经过了坡地汇流和河网汇流两个阶段,总称流域汇流。

水文监测管理制度

水文监测管理制度

水文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水资源管理政策,做好水文数据的搜集、储存和管理工作,维护水资源的良好状态,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水文监测是指对水文数据进行搜集、监测、分析的全过程。

水文监测工作由水文局负责组织开展。

各地方水利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配合做好水文监测工作。

第三条水文监测工作是一项持续性、系统性的工作,为了做好此项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善配套设施,并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

第四条水文监测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现行水文监测标准进行,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水文监测工作。

第六条各级水文监测单位要加强对水文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水文监测工作的责任制度,明确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

第二章水文监测管理机构第七条水文监测管理机构是指在各级水文监测单位内,专门负责水文监测工作的管理和协调的机构。

具体设置由各级水文监测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水文局是水文监测管理的主要机构。

水文局负责对水文监测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负责编制水文监测计划、水文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水文监测工作。

第九条水文监测管理机构的具体工作职责包括:(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水文监测计划和方案。

(二)编制水文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定期对水文监测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组织水文监测数据的收集和统计分析工作。

(五)做好水文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水文监测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七)提出水文监测意见和建议,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各级水文监测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水文监测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水文监测工作流程第十一条水文监测工作流程包括三个主要环节:水文监测计划编制、水文监测实施和数据收集整理。

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

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1•【字号】省政府令第187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江苏省水文管理条例》已于2002年1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于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2002年1月21日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文行业管理,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防旱、水资源管理、经济建设等领域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以及使用水文资料等活动,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文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管全省水文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和实施本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二)组织指导全省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勘测调查评价工作的资格认证;(三)负责全省水文勘测和防汛防旱水文测报,监测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并发布简报,重大水质变化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公布;(四)负责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的水文资料和有关成果的收集、汇总、审查、鉴定、储存、提供,发布水资源公报或者简报;(五)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执法工作,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水文管理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第二章水文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等水文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证书》后,方可按核准的资格承担相应的水文业务。

开展“水文化”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水文现代化做贡献(徐玺银)我为发展做贡献

开展“水文化”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水文现代化做贡献(徐玺银)我为发展做贡献

开展“水文化”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水文现代化做贡献(徐玺银)我为发展做贡献水,民族之源;水,生命之源;水,文化之源,水作为自然资源,生命的依托,万物都离不开的生命之源,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伴随着人类的进化以及对自然的认识,水以其原始宇宙学的精髓内涵已渗入人类文化思想和意识深层。

人类在创造了辉煌文明和悠久灿烂的水文化的背后,始终跳动着、支撑着,推进和引领着人类的进步和发展,同时,推动着水文化的进步和发展,源远流长的水文化,始终流淌在水文人的血脉里,体现在水文人战胜困难,奋斗追求的行为中,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基因。

改革开放的外部环境,孕育和滋养了当代水文化;市场经济的运行操作,磨砺和锤炼了当代水文化;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丰富和升华了水文化。

在当代水文化的鼓舞下,水文创造化地走出了一条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水文化特点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一、现代水文化极大地促进了水文加快步伐,推动了事业的发展。

现代水文化极大地激发了水文人创业创新的智慧和勇气,对水文事业起到了推动和支撑作用,成为水文人加快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在现代水文化的鼓舞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科学、尊重发明创造成为水文行业的引领和水文职工的共识,水文人在创业、创新、创造的实践,使劳动、知识、技术、管理中的活力亮相迸发。

现代水文化培育了水文人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的意识和理念,水文系统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创新和总结,发展思路,更加明确,“稳步推进水文现代化,以优质的水文水资源信息支撑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成为我们水文工作者的共识。

我们制定的《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水文现代化建设指导意见》描述了全面提高水文行业整体素质和水文服务的整体功能,建立与现代化国家相造应的水文监测与评价、管理、服务体系的总体目标和任务,为水文系统适应和满足新的治水思路的要求,正确把握水文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和任务,为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步伐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文现代化建设技术装备有关要求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文现代化建设技术装备有关要求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文现代化建设技术装备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9.16•【文号】办水文〔2019〕199号•【施行日期】2019.09.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文现代化建设技术装备有关要求的通知办水文〔2019〕199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推进和指导水文测报先进技术装备配置和应用,加快提升水文现代化水平,我部水文司组织制定了《水文现代化建设技术装备有关要求》,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9月16日水文现代化建设技术装备有关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转变观念,改革创新,以现代化理念为引领,以先进技术手段和仪器设备推广应用为重点,以增强水文测报和信息服务能力为目标,加快推进水文现代化建设技术装备配置和应用,特制定本要求。

一、总体要求1.水文现代化建设技术装备应按照理念超前、技术先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分析论证新技术装备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条件,按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为特定目的设立的专用水文测站分类实施。

2.新建水文测站原则上按自动站建设,实现无人值守和自动测报,控制征地建房规模,减少缆道、测船等大型固定设施建设;改建水文测站应注重技术手段的提档升级,淘汰落后的基础设施,严控站房、缆道、测船等基础设施的扩建,提高自动化监测水平。

3.流量测验技术和设备配置应以在线或自动监测为主,水位流量关系呈单一线的、流量在线监测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水文测站,可在全年或部分时段实行流量巡测或间测。

推广悬移质泥沙在线自动监测,实现粒度的自动分析,符合条件的水文监测站点,悬移质输沙率可实施巡测或间测。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厅直有关单位: 水文在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水生态环境保护、水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水文监测资料为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支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切实做好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严格水文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处置破坏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违法行为,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保障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运行的工作秩序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需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

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桩)、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涉河工程日益增多,受到工程建设等人类活动的影响,部分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遭到破坏,无法正常工作;情形严重时,造成水文测验断面被迫迁移或水文站撤站,积累数十年乃至百年的水文资料失去使用价值,给防汛和水资源管理带来了较大威胁。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保护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意识,切实保障水文监测工作正常开展,为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等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严格执行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行政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深水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水文站点的建设和水文测报工作,加大水文设施设备和测验环境的保护力度,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水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2021年10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第三章水文监测与预报第四章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及使用第五章水文监测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第六章附则深圳市水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为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环境保护提供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广东省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及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等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深汕特别合作区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以下简称市水文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文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

市水文机构接受省水文机构业务指导,履行其派出机构职责。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水文工作,其直属单位(部门)开展的水文业务接受市水文机构的业务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法律、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组织实施管理有关水文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文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保护水文科技成果,培养水文科技人才,加强水文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邻国交界的跨界河流上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缔结的有关条约、协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水文情报预报规范

水文情报预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L 250-2000水文情报预报规范Standard for hydrological information and hydrologicai forecasting2000-06-14发布2000-06-3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文情报预报规范Standard for hydrological information and hydrological forecastingSL 250-2000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施行日期:200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文情报预报规范》SL 250-2000的通知水国科[2000]225号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文局(水利信息中心)主持,以水利信息中心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文情报预报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水文情报预报规范》SL 250-2000.本标准实施后取代《水文情报预报规范》SD138-85.本标准自2000年6月30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二OOO年六月十四日前言修订SD138-85《水文情报预报规范》的主要依据为水利部发布的SL 01-97《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范》和水利部文技[1995]61号"关于修订《水文情报预报规范》的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水情站网布设原则以及水文信息传输,处理和质量考核的技术要求;——编制水文预报方案的技术规定和要求以及预报精度评定的方法和标准;——发布水文情报预报信息的规定及防洪减灾直接经济效益评估方法.对SD138-85进行修改的部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取消了水情管理一章,对其内容进行删减后分别并入总则和水文情报章节内;将水文预报分为洪水预报和其他水文预报两章.——增加了骤发性洪水预报,潮位预报,水库水文预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预报,冰情和春汛预报,枯季径流预报,中长期预报,水质警报及预报等诸项目的预报方法的技术规定和精度评定标准,同时又增加了水文情报预报效益评估的内容.——增加了应用现代通信,计算机技术,建设水情信息系统的技术要求.本规范解释单位:水利部水文局本规范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本规范参编单位: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河海大学水文水资源及环境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浙江省水文勘测局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安徽省水文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孙继昌张建云王俊梁家志葛守西李良年乐嘉祥芮孝芳俞日新陶永格高喜河程琳邓英春目次1 总则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基本规定2 水文情报2.1 水情站网2.2 水文情报工作的要求和规定2.3 水情信息传输子系统2.4 水情信息处理子系统2.5 水情信息数据库2.6 水情信息质量的考核3 洪水预报3.1 一般要求与规定3.2 洪水预报方法3.3 骤发性洪水预报3.4 洪水作业预报子系统3.5 精度评定4 其他水文预报4.1 潮位预报4.2 水库水文预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预报4.3 冰情和春汛预报4.4 枯季径流预报4.5 中长期预报4.6 水质警报及预报5 水文情报预报服务5.1 一般要求与规定5.2 水文情报预报的发布5.3 水文情报预报服务子系统5.4 水文情报预报效益评估附录A 水情任务书,委托书表格式样1 总则1.1 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水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为了统一水文情报预报技术标准,加强科学管理,特制定本规范.1.2 适用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水文部门,水工程设计,建设,管理单位及其所属水情站,凡开展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均适用本规范.1.3 基本规定1.3.1 水文情报预报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1 收集,处理和提供雨情,水情,旱情,风暴潮,冰情,沙情,地下水和水质等各项信息;2 制作和发布各种不同预见期的水情,旱情,风暴潮,冰情,沙情,地下水,水质及其他水文现象的预报或预测;3 分析和提供旱涝趋势分析和展望;4 分析和提供有关水文情势专题的咨询或参考资料.1.3.2 水文情报预报工作人员应做到下列各条:1 执行本规范和有关办法,规定;2 掌握本岗位有关技术规定和要求;3 熟悉本地区的流域自然地理特性,水文特性,水情站网设置和水文测报等情况,了解水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人类活动等情况;4 了解本地区历史上洪,涝,旱灾害情况和水文气象演变规律;5 熟悉水文预报理论与方法,掌握水文预报方案,了解通信,计算机等新技术在水文情报预报工作中的应用.1.3.3 水文预报方案是作业预报的基本依据.水文预报方案的编制(或修订)应报请主管部门正式立项,其成果应由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审查,达到规定精度要求后,才能用于发布预报.1 编制水文预报方案使用的资料,应满足如下要求:1)对于洪水预报方案(包括水库水文预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预报),要求使用不少于10年的水文气象资料,其中应包括大,中,小水各种代表性年份,并保证有足够代表性的场次洪水资料,湿润地区不少于50次,干旱地区不少于25次,当资料不足时,应使用所有洪水资料.2)对于潮位预报方案,制作增水预报方案应不少于10次热带(温带)气旋资料,制作正常潮位预报方案应不少于一年的逐时连续潮位资料,并包括高,低潮位值与潮时.3)对于冰情预报和中长期预报,应注意资料的代表性.采用经验和统计方法时,样本个数不得少于30个.4)对于水质预报方案,所需资料长短依方案编制的需要确定.2 水文预报方案编制完成后,应提交如下成果:1)方案编制报告,包括流域水文特性说明,使用资料可靠性与代表性分析,采用的水文预报方法与技术途径,预报方案的预见期,精度评定和成果分析论证等;2)主要的分析计算成果及其说明;3)应用图表或计算机程序及其说明.3 水文预报方案在每年汛末或使用一个阶段以后,应对其进行评价.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方案进行修订,补充或更新:1)实测水文资料已超出原水文预报方案数值范围;2)积累的新资料表明水文规律已发生变化;3)由于自然演变或人类活动影响,使流域,河段或断面水文情势发生改变;4)采用新方法,新技术可以提高精度或增长有效预见期.1.3.4 水情信息系统包括水情信息采集,传输,处理,作业预报,水文情报预报服务(包括水文情报预报会商)等子系统,系统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原则.1.3.5 各级水文部门应参加同级防汛机构,承担有关水文情报预报工作.1.3.6 水文情报预报工作应由取得水文情报预报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1.3.7 水文情报预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本规范中的某些技术要求和指标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实施细则和地方标准应报水利部备案.1.3.8 水情报汛必须执行水利部颁发的《水文情报预报拍报办法》.1.3.9 国际河流水情测报,必须遵照水利部布置的任务和要求执行.承担国际河流水情测报任务的省,自治区水文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管理细则,并报水利部备案.1.3.10 水文情报预报的保密范围和保密等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3.11 在水文情报预报工作中,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2 水文情报2.1 水情站网2.1.1 凡指定按本规范1.3.1中1的规定提供水情信息的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气象站)和专用站统称水情站.水情站可分为常年水情站,汛期水情站,辅助水情站三类.2.1.2 水情站网由水情站组成,水情站网应按下列要求布设:1 具有代表性和控制性;2 满足防汛抗旱,水工程建设和运用,水资源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水情的需要;3 满足作业预报的需要;4 具备良好的通信条件;5 在国家基本水文站,雨量站中选择,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增设新站.2.1.3 水工程设计,建设,管理单位开展水情测报工作,应以现有水情站网为基础,当不能满足需要时,可自行增设专用站.主管机关应将增设规划报送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备案.专用站不应与国家基本水文站网重复.2.1.4 水情站网应保持相对稳定,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调整:1 自然条件改变或人类活动影响使水文情势发生较大变化;2 水文情报预报的要求有改变;3 测验条件变化或测站位置变动.2.1.5 水情站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向中央报汛的水情站的增设,迁移,改级,裁撤应报经水利部批准;其他水情站的增设,迁移,改级,裁撤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报水利部备案后,于次年执行.2.1.6 全国水情站站号应由水利部统一规划,并由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负责按《水文情报预报拍报办法》中附表1的规定编定站号,报水利部备案.站号编定后不得随意更改,个别站必须调整时,应与有关单位协商,并在正式启用前3个月报送水利部备案,同时分送有关单位.2.2 水文情报工作的要求和规定2.2.1 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负责本流域或辖区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管理,应履行如下职责:1 负责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水情站网的规划,布设和调整,下达报汛任务,编制水情任务书和水情委托书;2 负责所辖报汛通信的规划,设施管理工作;3 负责编写水情工作总结和水文情报预报效益分析;4 负责编制,修订,审查水文预报方案;5 负责水情人员的业务培训,水情工作技术交流,引进和推广新设备,新技术;6 流域机构负责协调全流域内所有水情单位的水文情报预报工作.2.2.2 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下属的地(州,市)水文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1 负责本辖区水情报汛任务的落实,检查,督促和业务培训;2 负责编写本辖区水情工作总结和水文情报预报服务以及效益分析;3 承担本规范2.2.1中2和2.2.1中4规定的工作.2.2.3 水情站应履行如下职责:1 按照水情任务书和水情委托书要求完成报汛任务,应做到不错报,不迟报,不缺报,不漏报和随测算,随发送,随整理,随分析,以保证报汛质量和时效;2 为当地做好水情服务,及时向当地政府部门通报水(雨)情;3 负责所辖委托水情站的检查,管理,业务培训;4 按上级下达的任务,开展水文情报预报工作.2.2.4 水情报汛段次标准,应根据需要与可能,经济合理地按如下要求加以确定:1 满足防汛,防涝,防潮,防凌,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的要求;2 满足水工程施工及运行管理的要求;3 满足作业预报的要求;4 兼顾上下游,干支流之间的一致性;5 统一水情报汛段次标准,便于水情站执行.2.2.5 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在所属水情站的报汛任务确定后,应编制水情任务书,并于汛前1个月下达.水情任务书的内容和格式按照附录A表A.1执行.2.2.6 水情委托书只限在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或防汛机构以及大型水工程管理单位之间应用.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以下的水情部门需要水情时,必须报经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汇总编制水情委托书,并于汛期开始前2个月送达被委托单位.其他部门需要水文情报预报时,可直接与管理水情站的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商定.水情委托书的内容和格式按照附录A表2执行.2.2.7 当水情报汛任务变动不大时,水情任务书和水情委托书不必每年重复编制,只需重新确认或将调整变更部分通知有关水情站,并报送其领导单位.但逢五逢十之年,不论有无变更均应重新编报.2.2.8 水情报汛工作的要求:1 水情报汛应有专人负责,建立编写报文,校对数据和对照上次报文的制度,并建立审核制度.报送的水情信息要填记在固定格式的记录本上,并保存到下一年度汛期结束.2 水情信息应在观测后10min内发出.3 当发生特大暴雨洪水和溃口,分洪,溃坝等特殊水情以及水污染事故时,应及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能用报文报送的应以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报告.4 水情信息错报率以错报份数与应报总份数之比计算.为保证水情报汛质量,人工编报时,错报率不得超过2%,水文自动测报系统误码率不得超过0.2%.2.2.9在建或已建水工程的水情工作,由水工程建设或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亦可委托水文部门承办,新建或迁移的水情站均应列入工程建设计划.2.3 水情信息传输子系统2.3.1 水情信息传输子系统是应用现代通信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建设的水情站与水情分中心(或中心)和水情分中心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水情数据通信系统.2.3.2 水情站与水情分中心之间的数据传输可采用有线通信,无线(短波,超短波,微波,卫星)通信等方式,各站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两种互为备份的方式,用于水情信息的传输.水质信息可利用水文部门的水情报汛设施或采用其他通信方式进行传输.2.3.3 水情数据传输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数据传输协议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2.4 水情信息处理子系统2.4.1 水情信息处理子系统应稳定可靠,有专人负责管理,以保证不间断地正常运行.2.4.2 水情信息接收软件必须保证所接收信息的完整性;经过预处理后的原始水情报文应保存一年.2.4.3 水情信息处理软件应具有对错误报文进行自动判别和交互修改的功能,按照要求加工处理成各类水情要素,并存贮在实时水情数据库中.2.4.4 水情信息查询软件应能方便,快速地为用户提供水情信息服务;当发生重要水情或特殊水情时,应具备自动告警功能.2.5 水情信息数据库2.5.1 水情信息数据库应包括建在各级水情单位的实时水情数据库和历史水情数据库. 2.5.2 实时水情数据库的数据主要应包括当年通过各种方式采集的按本规范1.3.1所列各种实时信息.信息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2.5.3 历史水情数据库的资料主要应包括:流域基本资料,历史洪水整编资料或调查资料,大洪水的预报和调度档案资料,水情站考证资料和水情站年,月,旬特征值统计资料以及重大人类活动档案资料等.2.5.4 历史水情数据库的数据录入应执行初校,复校和审核的制度,录入差错率不得超过0.2%.2.5.5 水情信息数据库的软件和硬件均应备份,所存贮数据必须定期进行介质备份,并实行异地存放.2.6 水情信息质量的考核2.6.1 水情信息质量应包括实时水情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历史水情信息的正确性.2.6.2 各级水情单位必须建立以下水情信息质量考核制度:1 对实时水情信息质量的检查和考核应不定期地和经常地进行,每年主汛期前必须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应及时向发报单位通报.2 对历史水情信息质量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应在每年汛前进行一次.随机抽查面应不少于历史水情数据的10%.2.6.3 水情信息质量应建立管理档案,并作为各级水情单位及个人考核业绩的依据.3 洪水预报3.1 一般要求与规定3.1.1 洪水预报的对象一般是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控制断面的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流量(水位),洪峰出现时间,洪量(径流量)和洪水过程等.应不断提高洪水预报精度和增长有效预见期.3.1.2 编制洪水预报方案必须按本规范1.3.3的规定进行.1 洪水预报方案的可靠性取决于编制方案使用的水文资料的质量和代表性.必须采用代表年的全部水文资料制作洪水预报方案.对洪水场次选样时,应执行本规范1.3.3对洪水样本数量的最低要求规定.对于代表年份中大于样本洪峰中值的洪水资料应全部采用,不得随意舍弃.当资料代表性达不到此要求时,洪水预报方案应降一级使用.2 洪水预报方案建立后,应进行精度评定和检验,衡量方案的可靠程度,确定方案精度等级.方案的精度等级按合格率划分.精度评定必须用参与洪水预报方案编制的全部资料.精度检验应引用未参加洪水预报方案编制的资料(不少于2年).当检验精度等级低于评定精度等级时,应分析原因,如果情况不明又无法增加资料再检验时,洪水预报方案应降级使用.3.1.3 经精度评定,洪水预报方案精度达到甲,乙两个等级者,可用于发布正式预报;方案精度达到丙等者,可用于参考性预报;丙等以下者,只能用于参考性估报.3.1.4 洪水预报应采用多种方案和途径,在进行现时校正和综合分析判断的基础上,确定洪水预报数据.3.1.5 预报员应密切注视和了解天气形势的发展变化,凡用预报的降雨量对水文情势的发展进行推算预报,在发布预报时应向用户说明预报的依据和可靠程度.3.1.6 每年汛后应对洪水预报方案进行评价,从技术上分析,总结成功的经验或失误的原因.当出现本规范1.3.3中3的情况之一时,应对洪水预报方案进行修订或更新.3.1.7 作业预报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时,结果可不予评定:1 预报方案只允许发布参考性估报;2 预见期内出现预报方案未能考虑的影响因素(例如水工程调度突然变化,溃口分洪,大风等),而造成作业预报的较大偏差.3.1.8 当本规范的精度评定标准在少数流域上不符合实际情况时,可按本规范 1.3.7的规定制定地方标准,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3.2 洪水预报方法3.2.1 采用的洪水预报方法,应符合预报流域水文特性,能实现洪水要素的预报,并能达到规定的精度要求.水文学方法,水力学方法,系统数学模型等是常用的洪水预报方法.3.2.2 应从流域(河道)洪水产,汇流实际规律出发,有针对性地选择适用性好的技术方法,并注意观测,报汛条件能否满足作业预报要求.3.2.3 预报方案的参数率定,应将优化计算与合理性分析相结合.为防止出现虚假拟合现象,应对参数的灵敏度,合理性,可靠性,.系统稳定性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试验.3.3 骤发性洪水预报3.3.1 骤发性洪水是指由短历时,高强度暴雨形成的小范围山洪(汇流历时通常在6h以内),或指突发溃坝和高山冰川湖溃决在其下游形成的洪水.3.3.2 骤发性洪水多发地区应加强对暴雨,冰川湖的监测,建立警报系统,当征兆明显时,应及时向当地防汛指挥部发布警报.3.3.3 骤发性洪水预报可采用气象和水文相结合的方法建立预报方案,并用以估算流量(水位).3.3.4 对骤发性洪水的预报可不进行精度评定.3.4 洪水作业预报子系统3.4.1 洪水作业预报子系统应有以下主要功能:1 实现与实时数据库的连接,数据检索和数据加工处理;2 多种洪水预报方法和水文数学模型的作业预报计算,实时校正和交互处理以及与历史洪水的对比分析;3 预报方案的补点,精度评定,模型参数的补充分析和率定;4 计算结果的显示和输出;5 历史洪水和预报档案的管理.3.4.2 洪水作业预报子系统软件必须按本规范1.3.11的规定进行测试.预报模型作业运行软件应经过历史洪水和数字仿真两种测试,达到设计要求后,才能投入运行.3.4.3 洪水作业预报子系统的开发和运行必须严格管理,建立完整的文档和运行记录,作为系统运行,检索,维护和改进的依据.3.5 精度评定3.5.1 洪水预报精度评定应包括预报方案精度等级评定,作业预报的精度等级评定和预报时效等级评定等.3.5.2 洪水预报精度评定的项目包括洪峰流量(水位),洪峰出现时间,洪量(径流量)和洪水过程等.可根据预报方案的类型和作业预报发布需要确定.3.5.3 洪水预报误差的指标可采用以下三种:1 绝对误差.水文要素的预报值减去实测值为预报误差,其绝对值为绝对误差.多个绝对误差值的平均值表示多次预报的平均误差水平.2 相对误差.预报误差除以实测值为相对误差,以百分数表示.多个相对误差绝对值的平均值表示多次预报的平均相对误差水平.3 确定性系数.洪水预报过程与实测过程之间的吻合程度可用确定性系数作为指标,按下式计算:()()[]()()[]∑∑==---=ni oo n i c i y i y i y i y DC 121201 (3.5.3)式中DC ——确定性系数(取2位小数);y o (i )——实测值;y c (i )——预报值;-y o ——实测值的均值;n ——资料序列长度.3.5.4 许可误差是依据预报成果的使用要求和实际预报技术水平等综合确定的误差允许范围.由于洪水预报方法和预报要素的不同,对许可误差作如下规定:1 洪峰预报许可误差.降雨径流预报以实测洪峰流量的20%作为许可误差;河道流量(水位)预报以预见期内实测变幅的20%作为许可误差.当流量许可误差小于实测值的5%时,取流量实测值的5%,当水位许可误差小于实测洪峰流量的5%所相应的水位幅度值或小于0.10m 时,则以该值作为许可误差.2 峰现时间预报许可误差.峰现时间以预报根据时间至实测洪峰出现时间之间时距的30%作为许可误差,当许可误差小于3h 或一个计算时段长,则以3h 或一个计算时段长作为许可误差.3 径流深预报许可误差.径流深预报以实测值的20%作为许可误差,当该值大于20mm 时,取20mm ;当小于3mm 时,取3mm.4 过程预报许可误差.过程预报许可误差规定如下:1)取预见期内实测变幅的20%作为许可误差,当该流量小于实测值的5%,当水位许可误差小于以相应流量的5%对应的水位幅度值或小于0.10m 时,则以该值作为许可误差.2)预见期内最大变幅的许可误差采用变幅均方差σΔ,变幅为零的许可误差采用0.3σΔ,其余变幅的许可误差按上述两值用直线内插法求出.当计算的水位许可误差σΔ>1.00m 时,取1.00m,计算的0.3σΔ<0.10m 时,取0.10m.算出流量许可误差0.3σΔ小于实测流量的5%时,即以该值为许可误差.变幅均方差按下列公式计算: ()112-∆-∆=∑-∆n n i i σ (3.5.4)式中 Δi ——预报要素在预见期内的变幅;∆——变幅的均值;n ——样本个数.3.5.5 预报项目的精度评定作如下规定:。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水政[1991]24号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水政[1991]24号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水文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政[1991]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文工作是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加强水文行业管理,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域内从事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

水资源评价与水文计算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是全国水文行业主管机关。

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承担部授权的水文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管辖范围内的水文行业主管机关。

其所属水文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管理,包括水文资料的审定、裁决、汇总管理和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归口管理等。

第四条水文专业规划要适应开发水利、防治水害、保护环境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水文工作要适当超前进行。

水文专业规划应包括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资源评价、水文计算、科技发展、专业教育、站队结合和队伍建设等内容。

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水文专业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流域机构应组织编制本流域指定范围内的水文专业规划,报水利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所管辖范围内的水文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此项规划在报批的同时,应报水利部备案。

第五条水文机构所需的经费,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列支。

水文建设应纳入水利基建计划。

在水利水电基建投资中,每年应划出一定数额,用于发展水文事业。

水文机构专为防汛、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而进行的工作,依其内容,其经费可分别在相应经费中适当安排。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1号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1号

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1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9月8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鄂竟平2020年10月22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2日水利部令第51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水文监测资料汇交工作,促进资料利用,充分发挥水文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单位以及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汇交水文监测资料。

水文监测资料是指通过水文站网对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泥沙、冰情、水下地形和地下水资源,以及降水量、蒸发量、墒情、风暴潮等实施监测和水文调查所得资料及其整理分析的成果。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流域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省级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下列水文监测资料应当进行汇交:(一)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二)地表水水源地,行政区界断面、生态流量控制断面、干支流控制断面等重要断面的水文监测资料;(三)重要地下水源地、超采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的水文监测资料,以及其他区域有关地下水的水文监测资料;(四)水库、引调水工程、水电站、灌区以及其他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资料;(五)城市防洪排涝、中小河流、山洪灾害易发区及土壤墒情的水文监测资料;(六)河道和湖泊水下地形资料,水文调查、水资源评价资料,水文应急监测资料。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2.06.10•【字号】宁水政[2012]272号•【施行日期】201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宁水政〔2012〕272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局属各单位:为维护水法规尊严,严厉打击影响水文监测环境和破坏水文设施等违法行为,确保水文工作正常开展,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科学的水文支撑,根据省厅《关于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苏水政监[2012]10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现将《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日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根据省厅《关于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现制定我市开展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 496 号)、《江苏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为依据,针对目前全市存在的各类影响水文监测环境和破坏水文设施的违法行为,集中力量全面开展宣传教育、整治监测环境、查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一批破坏水文设施的违法行为,清除一批影响水文监测环境的违法建设或违章设障,切实维护水法律法规尊严,确保我市水文监测环境及水文设施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二、主要内容(一)查处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以及干扰水文监测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违法行为。

(三)查处破坏水文监测环境的违法行为。

一是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部分专用水文测站纳入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部分专用水文测站纳入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部分专用水文测站纳入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8.11.07•【文号】办水文〔2018〕250号•【施行日期】2018.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部分专用水文测站纳入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文〔2018〕250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文测站管理,强化站网整体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拟推进部分专用水文测站纳入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水文站网管理。

水文站网管理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行政管理职责,水文测站报批报备是水文站网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对水文站网的管理职责,充分发挥水文站网的功能和作用,更好地支撑经济社会发展。

二、优化调整国家基本水文站网。

国家基本水文站网是国家骨干站网,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时进行充实完善。

当前,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等项目建设的专用水文测站已大量投入运行,站网管理任务日趋繁重。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投入运行的专用水文测站,逐站开展分析论证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其中满足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条件,符合为公用目的统一规划设立、能够为积累国家基础资料长期连续观测、具有良好区域代表性、测站基础设施设备符合建设标准、满足相关测验精度和技术要求的部分专用水文测站,在全面完成基本建设程序并经稳定运行检验后,按照测站审批管理流程,分阶段逐步纳入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管理。

三、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水文测站报批报备是依法加强站网管理的一项长期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测站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加强动态管理。

对拟纳入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一般水文测站)管理的专用水文测站,按照审批程序,将流域管理机构管辖的测站,报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由我部受理审批;其他测站,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文件)报我部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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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贯彻实施与水文建设项目管理控制及水文监测预报技术实用手册
作者:齐明山
出版社:中国水利科学出版社2007年6月出版
册数规格:全二卷16开精装
定价:¥608元现价:300元
详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其释义
第一篇水文资源建设管理概述
第一章建设项目概述
第二章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组织
第二篇水文建设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一章立项决策管理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三章招标投标管理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三篇水文建设项目质量与工程控制
第一章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进度管理和控制
第三章建设项目投资控制
第四章建设项目工程监理
第四篇水文建设项目验收与评价管理
第一章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章建设项目后评价
第五篇水文观测与测验分析技术
第一章测站布设
第二章水位观测
第二章流量测验
第四章误差理论与水文测验误差分析
第五章泥沙测验
第六篇水文数据资料整编管理
第一章水位、流量资料整编
第二章泥沙资料整编
第七篇冰凌与水文潮水测验及调查管理第一章冰凌观测
第二章潮水水文测验
第二章水文渊奄
第八篇水文资料计算机整编数据处理系统
第一章水位、流量、含沙蜒资料的数据加工办法第一章降水量资料数据的加工方法
第三章数据录入格式
第九篇水文预报演算分析技术与评定管理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流域产流
第三章流域汇流
第四章河道流量演算与洪水预报
第五章流域水文模型
第六章实时洪水预报
第七章枯季径流与旱情分析预报
第八章水库水文预报
第九章冰雪融水径流与冰情预报
第十章水文预报结果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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