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3年第19号——关于防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应该如何界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的范围应该如何界定?《环境保护法》及各单⾏法律法规中对污染物排放者使⽤的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他们都是从事持续性营利⾏为的经营者,指除个⼈为⽣活需要排放之外的所有排放。
由于经营者的类型众多、内部治理结构多样,甚⾄许多排污者根本就没有正式注册为合法的经营者,⽽是违法进⾏污染严重的⽣产经营活动。
《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第⼆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和相关⼈员的责任”,其他⽣产经营者可以不建⽴责任制度,企业事业单位也可能未依法建⽴责任制度。
因此,判断“直接责任”应当从个⼈⾝份、⾏为与违法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等来进⾏,包括违法排放的意志作出者、传递者、执⾏者,总体说来有如下两种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员理解法律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要把握两点:第⼀,他们是掌有实际管理权限的⼈员,必须是单位主要领导、领导机构成员、主管某⽅⾯⼯作或某些部门的领导⼈员;第⼆,他们的管理权限、职责与违法排放⾏为具有直接关系,如果其领导职务与排污的⽣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则对违法排污不应当负直接责任。
例如,《⾏政主管部门移送适⽤⾏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员”就包括两类:1. 违法⾏为主要获利者认定“违法⾏为主要获利者”,应当以其具有“主管⼈员”⾝份,与违法⾏为具有直接关系为前提,不能只看获利的事实忽视其主管⼈员⾝份和在违法⾏为的直接作⽤。
之所以将这些主体纳⼊移送范围是因为他们本⾝就是排污单位的主管⼈员,在其管理职责与决策权内能对违法排污⾏为起到⼲预、防范的作⽤。
他们要么是排污⾏为产⽣的⽣产经营成果的获得者,具有股东⾝份;要么是排污⾏为的直接受益⼈,如专门提供治污第三⽅服务的运营商、排污单位内收⼊福利与违法排放⾏为挂钩的⼈员。
由于事业单位是公益法⼈,其排污⾏为成果难以确定获利⼈,所以本条主要规定的是企业或者其他⽣产经营者,对此可作两点理解:第⼀,在⾝份上,“主要获利者”⼀般是排污单位管理层的成员,他们享有利润分配权,并担任⼀定的领导职务,对产⽣、排放污染物的经营活动具有⼀定的决策权。
农业部关于实施2013年度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抽检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实施2013年度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抽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农业部关于实施2013年度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抽检的通知(2013年)黑龙江、内蒙古、山西、山东、青岛、江西、湖北、河南、重庆、广西、海南、陕西、宁夏、甘肃省(区、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公共监测中心(农业部蔬菜水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江苏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湖南省农药检定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四川省饲料工作总站(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确保获证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部中心决定对部分省(市、区)无公害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无公害农产品年度监督抽检是证后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掌控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落实依法监管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风险防范、践行科学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和措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落实《2013年度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见附件),确保各项抽检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沟通,协同配合。
各承担抽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主动与有关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衔接与沟通。
各有关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要在抽样检测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协作,并督促各受检单位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抽样工作,不得拒绝抽检,拒检产品按不合格对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专项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专项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质[2014]1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4.01.06【实施日期】2014.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专项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农办质[2014]1号)为掌握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和“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依法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2013年10月至12月,我部组织相关农产品质检机构对蔬菜、果品、茶叶等食用农产品进行了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专项监督抽查。
现将有关结果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本次监督抽查对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71个生产养殖基地、储藏保鲜库、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进行了抽样,共抽取蔬菜、果品、茶叶、食用菌、禽蛋、生鲜乳、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样品733个。
抽查对象以规模化生产经营单位及“三品一标”获证企业为主;抽查环节集中在生产、收购、储藏保鲜和运输环节;抽检参数重点是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包括非法添加和禁限用),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农产品包装标识和生产经营档案记录进行了检查。
二、抽查结果抽取的733个样品经依法按标准检测,有合格样品724个,不合格样品9个,专项抽检合格率98.8%。
抽查结果总体情况见附件。
(一)蔬菜抽检情况。
对14个省(区、市)、116家单位、25个品种的202个蔬菜产品进行了抽检,检测项目为克百威等29种农药残留。
经检测,合格样品198个,合格率为98.0%。
(二)果品抽检情况。
对13个省(区、市)、139个单位、6个品种的139个果品进行了抽检,检测项目为水胺硫磷等43种农药残留、糖精钠和环己基氨基磺酸钠。
经检测,合格样品137个,合格率为98.6%。
(三)茶叶抽检情况。
对7个省(区、市)、71家单位、2个品种的99个茶叶产品进行了抽检,检测项目为乙酰甲胺磷等10种农药残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01号――关于进口加拿大谷物油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01号――关于进口加拿大谷物油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2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01号•【施行日期】2013.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01号)关于进口加拿大谷物油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专家对加拿大谷物油籽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及回顾性审查,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加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关于加拿大谷物油籽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议定书》。
即日起,进口加拿大谷物油籽应符合《进口加拿大谷物油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附件:进口加拿大谷物油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质检总局2013年7月25日附件进口加拿大谷物油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关于加拿大谷物油籽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非种用的谷物、油籽籽实,包括小麦、大麦、大豆,以下简称谷物油籽。
三、允许的产地加拿大全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一)检疫性杂草:1. 蒺藜草属(非中国种)Cenchrus spp. (non-chinese species)2. 菟丝子属(非中国种)Cuscuta spp. (non-Chinese species)3. 提琴叶牵牛花Ipomoea pandurata (L.) G.F.W.Mey4. 小花假苍耳Iva axillaris Pursh5. 假苍耳Iva xanthiifolia Nutt.6. 欧洲山萝Knautia arvensis (L.) Coulter7. 野莴苣Lactuca pulchella (Pursh) DC8. 毒麦Lolium temulentum L.9. 北美刺龙葵Solanum carolinense L.10. 刺萼龙葵Solanum rostratum Dunal11. 假高梁Sorghum halepense (L.) Pers.12. 苍耳属(非中国种)Xanthium spp. (non-Chinese species)(二)小麦上检疫性有害生物:13. 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Kühn14. 黑森瘿蚊Mayetiola destructor (Say)15. 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 (Horn)16.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Everts(三)谷物油籽上检疫性有害生物:17. 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Kühn18. 黑森瘿蚊Mayetiola destructor (Say)19.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Everts20. 谷象Sitophilus granarius (Linnaeus)(四)大豆上检疫性有害生物:21. 大豆疫霉病菌Phytophthora megasperma Drechsl f.sp glycinea Kuan & Erwin22. 南芥菜花叶病毒Arabis mosaic virus23. 南方菜豆花叶病毒Southern bean mosaic virus24. 番茄黑环病毒Tomato ringspot virus五、装运前要求(一)产地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关于批准对三穗鸭、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关于批准对三穗鸭、锡利贡米、赫章半夏、赫章核桃、朵贝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法规类别】地理标志【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3.02.21【实施日期】2013.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关于批准对三穗鸭、锡利贡米、赫章半夏、赫章核桃、朵贝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三穗鸭、锡利贡米、赫章半夏、赫章核桃、朵贝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批准三穗鸭、锡利贡米、赫章半夏、赫章核桃、朵贝茶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一、三穗鸭(一)产地范围。
三穗鸭产地范围为贵州省黔东南州三穗县、黄平县、施秉县、镇远县、岑巩县、天柱县、台江县、剑河县8个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三穗鸭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贵州省黔东南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
三穗鸭的法定检测机构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1)。
二、锡利贡米(一)产地范围。
锡利贡米产地范围为贵州省榕江县古州镇、忠诚镇、寨嵩镇、平永镇、乐里镇、朗洞镇、载麻乡、崇义乡、平江乡、三江水族乡、仁里水族乡、塔石瑶族水族乡、八开乡、定威水族乡、兴华水族乡、计划乡、水尾水族乡、平阳乡、两汪乡19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锡利贡米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贵州省榕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
锡利贡米的法定检测机构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2)。
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8月31日)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8月31日)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1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公告:产业﹝2008年﹞第17号2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3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公告:节﹝2008﹞第6号4 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厅原﹝2008﹞88号5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6 关于切实加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规﹝2008﹞47号7 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工信部联电﹝2008﹞7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18 关于固定无线视频传输系统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32号9 关于专用移动无线视频传输系统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33号10 关于发布7GHz频段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及射频波道配置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3号11 关于发布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4号12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公告:工产业﹝2009﹞第26号13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09﹞第44号14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09﹞第45号15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公告:工联产业﹝2009﹞第4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16 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17 关于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312号18 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19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厅科﹝2009﹞87号20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09﹞374号221 关于印发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09﹞446号22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工节﹝2009﹞第67号23 印发《关于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水泥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工信部原﹝2009﹞575号24 关于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平板玻璃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工信部原﹝2009﹞591号25 关于印发《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09﹞718号26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公告:工装﹝2009﹞第50号27 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09﹞93号28 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消费﹝2009﹞第73号29 关于制革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消费﹝2009﹞605号30 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09﹞70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31 关于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试行)的通知工信厅通﹝2009﹞255号332 关于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电管﹝2009﹞107号33 关于印发《第三代移动通信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76号34 关于印发《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35 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88号36 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09﹞37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37 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号38 关于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调整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593号39 关于TD-SCDMA网络网间互联结算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594号40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准入和年检环节信息安全专项审查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0号41 关于印发《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56号42 关于印发《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57号443 关于150MHz 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规划和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09﹞666号44 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45 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产业﹝2010﹞第99号46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公告:工产业﹝2010﹞第109号47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48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10﹞第132号49 农药产业政策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50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51 轮胎产业政策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2号52 关于办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588号53 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54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10﹞93号555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的通知工信厅科﹝2010﹞143号56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57 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58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办﹝2010﹞173号59 关于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176号60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61 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62 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582号63 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0﹞227号64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通信和民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安﹝2010﹞393号65 关于印发《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导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0﹞493号66 关于进一步推进民爆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0﹞581号67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公告:工原﹝2010﹞第129号668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公告:工联原﹝2010﹞第8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69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公告:工联原﹝2010﹞第8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70 关于加强耐火粘土和萤石开采生产控制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3号71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381号72 关于印发钨锡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475号73 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564号74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0﹞56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75 关于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装﹝2010﹞100号76 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10﹞529号77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公告:工消费﹝2010﹞第93号778 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消费﹝2010﹞第94号79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3号80 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工信部通﹝2010﹞550号81 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0﹞66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82 关于印发《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4号83 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64号84 印发《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469号85 关于印发《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43号86 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87 关于TD-SCDMA网络网间结算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0﹞607号88 关于加强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保﹝2010﹞53号89 关于印发《域名系统安全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工信部保﹝2010﹞614号90 关于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0﹞641号891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2011年第37号92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93 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94 关于规范工业产品质量企业自我声明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11﹞36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95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工信厅科﹝2011﹞137号96 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1﹞第5号97 关于加强工业雷管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1﹞431号98 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6号999 镁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7号100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31号101 关于印发镁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0号102 关于印发《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134号103 关于抑制平板玻璃产能过快增长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207号104 关于印发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06号105 关于印发《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39号106 农机工业发展政策公告:2011年第26号107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27号108 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函﹝2011﹞313号109 关于印发《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1﹞48号110 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111 关于印发《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保﹝2011﹞545号10112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电联频率周报处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2011﹞140号113 工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试行)公告:2011年第39号114 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信﹝2011﹞16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115 政府部门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机构申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审查程序(暂行)公告:2011年第21号116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2012年第25号117 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公告:2012年第46号118 关于实施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2﹞1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119 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4号120 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9号121 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122 关于发布并实施《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504号123 关于印发《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528号11124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12﹞98号125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126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公告:2012年第14号127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2号128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29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47号130 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合发布131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2﹞339号132 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93号133 关于促进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安﹝2012﹞3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134 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水平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2﹞301号135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10号136 钼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0号12137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3号138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公告:2012年第35号139 木材防腐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40号140 石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60号141 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64号142 关于印发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144号143 关于印发氟化氢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38号144 关于印发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53号145 关于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85号146 关于印发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358号147 关于印发《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377号148 关于促进黄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2﹞531号149 关于印发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554号13150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1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51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22号152 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2﹞56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53 关于印发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39号154 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40号155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156 关于互联网通用顶级域申请有关问题的通告工信部联电管﹝2012﹞8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联合发布157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2﹞27号158 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159 关于发布24GHz频段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548号160 关于国际移动通信系统(IMT)频率规划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436号161 关于发布1800和1900兆赫兹频段国际移动通信系统基站射频技术指标和台站设置要求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559号162 关于调整400兆赫兹频段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12﹞52号14163 关于发布5150-5350兆赫兹频段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12﹞620号164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3﹞1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165 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166 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67 关于印发《重点工业行业用水效率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36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合发布168 关于有色金属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6号169 关于印发《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3﹞86号170 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171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安﹝2013﹞6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5172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3﹞20号173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3号174 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19号175 铝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3年第36号176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公告:2013年第56号177 关于加强铬化合物行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13﹞3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78 关于印发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3﹞19号179 关于促进耐火材料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原﹝2013﹞63号180 关于印发合成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3﹞111号181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公告:2013年1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182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26号183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3年第55号184 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装﹝2013﹞375号16185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3﹞4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186 关于试点期间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相关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3﹞45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187 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2013﹞191号188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107号189 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120号190 关于印发《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261号191 关于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商用试验转为正式商用的通告工信部电管﹝2013﹞371号192 关于调整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506号193 关于设立新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530号194 关于印发《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29号195 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43号196 关于调整卫星通信网网络编号格式的通告工信部无﹝2013﹞99号197 关于无线电台站规范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157号17198 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固定业务中点对点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500号199 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移动业务中宽带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502号2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国际协调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函﹝2013﹞800号201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公告:2014年第8号202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公告:2014年第14号2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关于废止国三柴油车产品《公告》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7号204 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公告:2014年第48号205 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206 关于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27号207 关于贯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54号208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三批)公告:2014年第16号209 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2014年第26号210 关于印发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4﹞7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18会联合发布211 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化炸药生产重点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安﹝2014﹞47号212 关于做好民爆安全生产许可下放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安﹝2014﹞125号213 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全过程安全管控的通知工信部安﹝2014﹞266号214 温石棉行业准入标准公告:2014年第21号215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4年第29号216 关于印发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4﹞286号217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一批)公告:2014年第5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18 制革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4年第31号219 关于做好下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消费﹝2014﹞10号220 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18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221 关于取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备案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129号222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130号19223 关于加强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电信资费网上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203号224 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302号225 关于开展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201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226 关于印发《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4﹞37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227 关于印发《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4﹞144号228 关于印发《国家应急通信一类保障队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4﹞345号229 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保﹝2014﹞368号230 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2014﹞1号231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试行)公告:2014年第3号2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8号――关于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8号――关于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28•【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3.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8号)关于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经中美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已就《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疫工作计划》达成一致,中国砂梨获准出口美国。
即日起,允许符合《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砂梨出口美国。
附件: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年1月28日附件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91号);(四)《中国砂梨出口美国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二、出口商品名称新鲜砂梨果实,学名:Pyrus pyrifolia,英文名:Sand pear。
三、出口砂梨产区中国所有砂梨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出口果园和包装厂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提供美方。
该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五、美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1. 梨大食心虫Acrobasis pyrivorella2. 日本梨黑斑病Alternaria gaisen3. 山楂叶螨Amphitetranychus viennensis4. 梨黄粉蚜Aphanostigma jakusuiense5. 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6. 内蒙上三脊瘿螨Calepitrimerus neimongolensis7. 桃蛀果蛾Carposina sasakii8. 日本龟蜡蚧Ceroplastes japonicus9. 红蜡蚧Ceroplastes rubens10. 桃蛀螟Conogethes punctiferalis11. 轮纹病菌Guignardia pyricola12. 苹小食心虫Grapholita inopinata13. 褐腐病Monilinia fructigena14. 柿长绵粉蚧Phenacoccus pergandei15. 紫藤臀纹粉蚧Planococcus kraunhiae16. 日本梨黑星病Venturia nashicola六、出口前要求(一)果园管理。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测依据表》的通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
认证检测依据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2.31
•【文号】农质安发[2013]20号
•【施行日期】2013.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
测依据表》的通知
(农质安发[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各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近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了新的《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2034号)。
鉴于新公告与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类别划分有所不同,为做好新公告与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的衔接,使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的适用产品范围进一步具体化,方便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测工作,我中心编制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测依据表》,除生鲜乳依据国家标准实施检测外,其他产品均依据相应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实施检测。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中心技术处联系,邮箱: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13年12月3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7.27•【文号】质检办标函[2001]034号•【施行日期】2001.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质检办标函[2001]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现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2.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样(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2001年7月27日附件1: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其安全质量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产品及初加工品。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农产品安全质量符合前款要求并按照本办法取得的专用证明。
第三条凡生产、经销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均可自愿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四条凡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生产、经销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办法;(二)负责对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三)指导协调和处理有关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四)统一管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标志;(五)负责受理备案并予以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36号――关于批准对阿坝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36号――关于批准对阿坝蜂蜜、安居红苕、船山豆腐皮、富顺豆花蘸水、夹江叠鞘石斛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法规类别】地理标志【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36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3.09.27【实施日期】2013.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36号)关于批准对阿坝蜂蜜、安居红苕、船山豆腐皮、富顺豆花蘸水、夹江叠鞘石斛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阿坝蜂蜜、安居红苕、船山豆腐皮、富顺豆花蘸水、夹江叠鞘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批准阿坝蜂蜜、安居红苕、船山豆腐皮、富顺豆花蘸水、夹江叠鞘石斛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一、阿坝蜂蜜(一)产地范围。
阿坝蜂蜜产地范围为四川省马尔康县马尔康镇、梭磨乡、卓克基镇、松岗镇、沙尔宗乡、大藏乡、龙尔甲乡、白湾乡、党坝乡、木尔宗乡、脚木足乡、草登乡、康山乡、日部乡共14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阿坝蜂蜜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四川省马尔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
阿坝蜂蜜的检测机构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中选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1)。
二、安居红苕(一)产地范围。
安居红苕产地范围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安居红苕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
安居红苕的检测机构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中选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2)。
三、船山豆腐皮(一)产地范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84号――关于批准对隆化大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84号――关于批准对隆化大米等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法规类别】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84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3.12.30【实施日期】2013.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84号)关于批准对隆化大米等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隆化大米、正蓝旗奶豆腐(正蓝旗浩乳得)、正蓝旗奶皮子(正蓝旗乌日穆)、俄体粉条、霍山灵芝、亳白芍、曾家山甘蓝、隆昌豆杆、广安蜜梨、蒲江米花糖、会东块菌、峨边竹笋、大邑榨菜、出阝江青梅酒、安仁葡萄、靖边小米、靖边苦荞、徽县银杏、大通牦牛肉、贵德蜂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批准隆化大米、正蓝旗奶豆腐(正蓝旗浩乳得)、正蓝旗奶皮子(正蓝旗乌日穆)、俄体粉条、霍山灵芝、亳白芍、曾家山甘蓝、隆昌豆杆、广安蜜梨、蒲江米花糖、会东块菌、峨边竹笋、大邑榨菜、出阝江青梅酒、安仁葡萄、靖边小米、靖边苦荞、徽县银杏、大通牦牛肉、贵德蜂蜜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一、隆化大米(一)产地范围。
隆化大米产地范围为河北省隆化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隆化大米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河北省隆化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
隆化大米的检测机构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中选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1)。
二、正蓝旗奶豆腐(正蓝旗浩乳得)(一)产地范围。
正蓝旗奶豆腐(正蓝旗浩乳得)产地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那日图苏木、宝绍岱苏木、赛音胡都嘎苏木、上都镇、哈毕日嘎镇、桑根达来镇,五一牧场、黑城子示范区国营农牧场共8个苏木镇国营农牧场现辖行政区域。
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13(000)012
【摘要】第2013号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人,保护我国畜牧业和渔业生
产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发布。
名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1992年6月8日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1992】农(检疫)字第12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将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名录实施动态调整。
特此公告。
【总页数】5页(P49-5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51.34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将白蜡鞘孢菌列入进境植
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的公告 [J], ;;;
2.农业部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19号 [J], ;
3.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20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 [J],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关于防止巴西疯牛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J],
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关于进口猪肉产品监管措施的公告》(联合公告2009年第111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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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201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
知(2013)
【法规类别】化肥农药农膜柴油
【发文字号】农办农[2013]34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3.05.22
【实施日期】2013.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农办农【201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有关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为加强农药产品质量源头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对部分生产企业的农药产品开展质量专项监督抽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生产企业的农药产品(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抽样
抽样人员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指派,每组不少于2人。
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有
效身份证件和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按照规定的抽查产品范围从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
仓库中没有通知书指定抽查产品的,抽样人员可以抽取企业的其他产品,每个企业至少抽取一个样品。
每个产品封样三份,一份由被抽查企业留存,一份由抽样人员交指定单位检测,第三份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指定地点留存。
本次监督抽查,使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统一制作的抽样单、封样单,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相关内容。
填好的抽样单要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芬兰和罗马尼亚羊及其产品痒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芬兰和罗马尼亚羊及其产品痒病传入我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16•【文号】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40号•【施行日期】2003.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芬兰和罗马尼亚羊及其产品痒病传入我国的公告(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40号)芬兰农业乡村发展部和罗马尼亚农业食品林业部分别于2002年11月1日和12月24日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其境内发现痒病病例。
为防止痒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罗马尼亚输入羊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芬兰、罗马尼亚的羊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芬兰、罗马尼亚的羊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芬兰、罗马尼亚的羊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三年一月十六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39号――关于调整进⼝麦麸类植物源性饲料风险级别和检验检疫
监管⽅式的公告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39号
颁布⽇期:2011-09-19
执⾏⽇期:2011-09-19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关于调整进⼝麦麸类植物源性饲料风险级别和检验检疫监管⽅式的公告
根据《进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8号令)规定和最新风险分析结果,现将进⼝麦麸类植物源性饲料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式调整公布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来源国家和地区⼩麦矮腥⿊穗病(TCK)风险状况,对进⼝麦麸类植物源性饲料实施分类管理。
对风险分析结果显⽰属于TCK疫区和TCK风险不明地区的麦麸类植物源性饲料,仍维持《进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式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79号)中的Ⅰ级风险级别和进⼝检验检疫监管⽅式;对风险分析结果显⽰属于TCK⾮疫区的麦麸类植物源性饲料,将风险级别由Ⅰ级调整为Ⅱ级,采取“进⼝前须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时查验检疫证书并实施检疫”的监管⽅式。
特此公告。
⼆零⼀⼀年九⽉⼗九⽇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1.09.19,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国门生物安全66-71
1.国门生物安全的灵敏度与智慧化体现在哪里?查验过程由经验丰富的人员配备先进的查验设备,不放过任何有害生物或放射物质等。
同时,海关利用智慧化系统进行管理,根据大数据发布查验任务具体内容的指令。
2.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哪个机关?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就是指海关。
检疫是技术执法,由海关独立完成,并由海关对该环节进行管控。
检疫对象为进出口的物及人。
3.全国有多少海关?42个直属海关,和482个隶属海关。
直属海关包括:北京海关、天津海关、石家庄海关、太原海关、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大连海关、沈阳海关、长春海关、哈尔滨海关、上海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合肥海关、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南昌海关、青岛海关、济南海关、郑州海关、武汉海关、长沙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黄埔海关、江门海关、湛江海关、南宁海关、海口海关、重庆海关、成都海关、贵阳海关、昆明海关、拉萨海关、西安海关、兰州海关、西宁海关、银川海关、乌鲁木齐海关。
4.农业植物检疫名单和进境植物检疫性名单有什么区别?我国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以及各省发布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和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
由于各名单的需求不同,名单中列出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侧重也不同。
例如,补充检疫名单就是某种有害生物不在全国检疫,在个别省因没有分布而检疫。
参考文献孙佩珊, 田若瑾, 严进, 潘绪斌, 李志红, 2019. 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相关术语梳理及规范. 植物保护学报, 46(1): 33-39.5.全面检疫和全面识别的差异检疫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检疫名录实施检疫工作程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23号――关于防止加纳疟疾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23号――关于防
止加纳疟疾传入我国的公告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23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3.09.06
【实施日期】2013.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3年第123号)
关于防止加纳疟疾传入我国的公告
根据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和卫生计生部门监测情况,2013年以来,非洲、东南亚等一些国家输入性疟疾病例大幅上升,特别是加纳输入我国广西的恶性疟疾病例显著增加,严重威胁我国人民身体健康。
为防控疟疾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1 /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公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公布蚊香产品检验机构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国质检监联[2004]198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农业部【发布日期】2004.05.14【实施日期】2004.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公布蚊香产品检验机构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4]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农业厅(局):为了加强对蚊香产品的管理,避免重复检测,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现将有资质的蚊香产品检测机构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蚊香产品的管理,按《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实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和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部门生产许可管理,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需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制订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办理生产批准文件。
二、只有通知公布的47家蚊香产品检测机构(见附表),才具有出具办理蚊香产品登记和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的资格。
三、为了避免重复检测,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蚊香产品生产企业在办理蚊香产品登记和生产许可证时的检测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关管理部门不得要求对已检的同一产品另行检测。
四、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办理蚊香产品登记和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报告互认,相同的项目不重复检测,不同的项目进行补充检测。
附件:蚊香产品检验机构名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农业部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89号――关于批准对岢岚柏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89号――关于批准对岢岚柏籽羊肉、岢岚红芸豆、强恕堂酒、昌邑大对虾、伏里土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89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3.07.15【实施日期】2013.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89号)关于批准对岢岚柏籽羊肉、岢岚红芸豆、强恕堂酒、昌邑大对虾、伏里土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岢岚柏籽羊肉、岢岚红芸豆、强恕堂酒、昌邑大对虾、伏里土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批准岢岚柏籽羊肉、岢岚红芸豆、强恕堂酒、昌邑大对虾、伏里土陶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一、岢岚柏籽羊肉(一)产地范围。
岢岚柏籽羊肉产地范围为山西省岢岚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岢岚柏籽羊肉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大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报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
岢岚柏籽羊肉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1)。
二、岢岚红芸豆(一)产地范围。
岢岚红芸豆产地范围为山西省岢岚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岢岚红芸豆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大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报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
岢岚红芸豆的法定检测机构由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指定。
(三)质量技术要求(见附件2)。
三、强恕堂酒(一)产地范围。
强恕堂酒产地范围为山东省桓台县索镇、唐山镇、田庄镇、新城镇、马桥镇、荆家镇、起凤镇、果里镇共8个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专用标志使用。
强恕堂酒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山东省桓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质检总局核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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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3年第19号——关于防止美国纽约州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3年第19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3.01.28
【实施日期】2013.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
(2013年第19号)
关于防止美国纽约州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13年1月10日,美国纽约州发生H5亚型低致病性禽流感。
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美国纽约州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美国纽约州进口禽类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