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大合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概述二、实验室人员管理1.员工进入实验室前必须接受相关培训,掌握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2.严格执行实验室人员的资格审批制度,确保所有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3.实行员工健康检查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体检,确保他们身体健康,没有携带病原微生物。
三、实验室环境管理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必须具备完善的通风系统,确保室内空气流通,防止病原微生物传播。
2.实验室内部设施必须经常进行维护和清洁,保持干净卫生。
3.常规消毒:实验室内表面、工作台、仪器设备等必须经常进行消毒,使用规定的消毒剂。
四、实验室操作规程1.所有实验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用品,包括实验服、手套、口罩、护目镜等。
2.禁止在实验室内进食、喝水、抽烟等行为。
3.实验完成后,必须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并按规定的方式处理。
4.严格遵守实验室内的标示和警示牌,不随意触摸或移动实验器材。
5.实验室内禁止使用非法、违禁物品和药品。
6.实验操作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终止实验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生物安全事故应急管理1.制定生物安全应急预案,规定各类生物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药品,如生物防护柜、消毒剂等。
3.组织定期演练生物安全应急演习,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4.发生生物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确保事故不扩散。
六、其他管理措施1.严格监控实验室内的废液、废弃物的处理情况,确保按规定的方式处置。
2.实施实验室出入管理,设置出入口和门禁系统,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性。
3.加强对实验室物品和资料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登记和归还制度。
4.定期进行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风险和隐患。
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实验室工作的安全进行制定的,通过合理的组织、管理和培训,确保所有实验人员都能够遵守规定,正确进行病原微生物相关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包括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实验室。
第三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实验室应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实验室生物安全能力等因素,确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级别。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
实验室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实验室应设立生物安全管理组织,明确生物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组织应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生物安全应急预案,组织生物安全培训和演练,定期对实验室生物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全面负责。
实验室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生物安全知识和能力,经生物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担任。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生物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经生物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实验室应建立工作人员生物安全档案,记录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生物安全培训情况、健康状况等。
第十一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在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时,应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程,穿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和实验室安全。
第四章实验活动管理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建立实验活动管理制度,明确实验项目的生物安全级别、实验目的、实验流程、安全措施等。
第十三条实验室在进行实验活动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生物安全措施,确保实验活动安全。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活动记录制度,记录实验活动相关信息,便于追踪和溯源。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与依据为了确保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内的生物安全,保护实验人员的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病原微生物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审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人员。
三、基本要求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保证实验室内的生物安全。
2.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风险评估,合理设置实验室的级别。
3. 实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能力,并接受规范的培训。
4. 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前必须编制详细的实验方案,并在实施前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
5. 所有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和个人防护措施。
6. 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 发生生物安全事故或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应急处理。
四、实验室分类和级别根据实验室的风险等级与特点,将实验室分为四个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1. 一级实验室:主要进行无病原微生物、无风险微生物的基础实验,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没有危害。
2. 二级实验室:主要进行对人类和动物有病原性的微生物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对个人和环境有一定危害,但在实验操作下,不易传播给周围人群。
3. 三级实验室:主要进行高致病性且能在实验条件下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诊断、鉴定和研究,对个人和环境有高度危害,并可能向周围人群传播。
4. 四级实验室:主要进行高度致死性且能在实验条件下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对个人和环境的危害极高,并有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威胁。
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措施根据实验室级别的不同,应采取相应的生物安全措施。
1. 一级实验室:具备基本防护设施,要求实验人员佩戴一次性手套、实验服等基本防护装备。
2. 二级实验室:在一级实验室的基础上增加进口风机和无菌操作台等设施。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身和环境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卫生行政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依据其合法认证的用户单位的技术及社会责任需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建完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需建立生物安全等级管理制度,根据实验需要对实验室及实验进行归类等级,分级管理,确保实验安全。
第四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组建专业的安全管理队伍,定期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和应急预案的演练,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五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需定期审计实验室、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等,使实验室保持安全可靠的状态。
第六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保证实验安全。
实验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受到相应处理。
第七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实现病原微生物源和病原微生物废弃物的安全处置,保证环境安全。
第八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置,并及时掌握事故原因、隐患及防范措施。
第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大合集
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大全一、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二、生物试验室准入制度三、设施设备检测维护制度四、健康监护制度五、生物安全自查制度六、实验室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七、生物安全管理及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制度八、意外事件处理及报告制度九、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十、实验室生物安全评估十一、实验室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程序十二、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十三、员工健康管理制度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一、目的为有效防止生物实验室感染性材料在收集、运输等过程中发生泄露或扩散,引起相关人员的感染或环境的污染,特制订管理制度。
二、范围适用于实验室与感染性有接触的所有工作人员。
三、职责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感染性材料管理的具体工作。
四、制度内容1、收集标本的容器最好为塑料制品,质地坚固,正确地用盖子或塞子盖好后无泄露,在容器外部不应有残留物。
2、设有接受标本的房间或空间。
3、接受标本的工作人员应了解标本对身体健康的潜在危害,做好标准隔离。
标本的内层要在生物安全柜内打开,并准备好消毒剂。
4、废弃的标本或培养物经高压灭菌后放入双层黄色垃圾袋内,扎紧后由专职垃圾收集人员收集后集中处置。
5、损伤性垃圾(如针头)放入锐气盒内。
6、在准备及实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定时、定点、安全、妥善放置;一旦发现污染情况,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消除污染.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清洁消毒工作区。
7、感染性材料由科主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员应具有高度责任心和熟练操作技能,监控感染性材料外流。
8、建立感染性材料登记册,详细填写感染性材料名称、编号来源、使用、污染、销毁等情况.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1目的明确实验室人员的资格要求,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出实验室或承担相关工作造成生物安全事故.2、范围适用于进入检验科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3、职责3.1检验科生物安全负责人负责实验室人员准入工作的监督和实施。
3。
2进入检验科实验室所有人员所有必须以本规定规范自己的工作。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一、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2二、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4.三、员工健康管理制度5四、生物安全工作自查制度8五、实验室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六、实验人员生物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七、意外事件处理和报告制度八、实验室感染监测与报告制度九、实验室感染预防制度十、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十一、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十二、菌(毒)种和生物样本档案管理制度十三、临床发现可疑高致病菌报告制度十四、内务管理制度十五、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管理制度一、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1、目的明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的资格要求,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出实验室或承担相关工作造成生物安全事故。
2、适用范围适用于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或所在岗位职责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和管理的一切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质量监督人员、安全监督员、废弃物管理人员、洗涤人员、保洁人员和其它工勤人员、外来单位参观、学习、工作人员以及中心职工跨科室开展实验活动人员等人员的准入。
3、职责3.1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病原微生物操作和管理人员准入制度的制定和更新。
3.2生物安全领导小组批准病原微生物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准入。
3.3科室/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实验室病原微生物操作和管理人员准入工作的实施。
3.4质量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责任范围内病原微生物操作和管理人员准入工作的监督检查。
4、准入原则(1)、生物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接受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了解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本中心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基本情况,熟悉重大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上报程序,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对工作高度的责任心。
(2)、科室负责人接受有关生物安全知识培训,熟悉国家相应政策、法规、技术规范,熟悉本科室病原微生物相关人员、环境、工作内容和相应的生物安全要求,熟悉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上报程序,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
(3)、实验室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和相应的实验室工作经历,接受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掌握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掌握本实验室病原微生物相关人员、环境、仪器设备、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和工作内容等情况,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有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能力,对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
病原微生物实验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实验室及其从事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三、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1. 实验室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2.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
3.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认真学习生物安全知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实验活动安全。
四、病原微生物的分类与管理1. 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1)一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
(2)二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严重疾病的微生物。
(3)三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中度疾病的微生物。
(4)四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轻微疾病的微生物。
2. 实验室应根据病原微生物的分类,采取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
五、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程1. 实验室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前,应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实验室操作规程。
2. 实验室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安全柜、防护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
3. 实验操作过程中,应遵循无菌操作原则,防止交叉污染。
4. 实验室内禁止吸烟、饮食,禁止携带宠物进入。
5. 实验室废弃物应按照规定分类收集、消毒、处理。
六、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与检查1. 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定期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实验室负责人应定期组织自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
七、奖励与处罚1. 对在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
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实验室人员和社会大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运作,做好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实验室,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卫生单位、研究机构、疾控中心等。
第三条实验室应当建立规范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实验室内病原微生物不会泄漏或扩散。
第四条实验室应当配备专业的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员工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生物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处理制度,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置,防止废物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第六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定期检测和评估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实验室应当定期进行生物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和处置水平。
第二章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级别划分第八条实验室应当根据实验室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的危险性和传播途径划分生物安全级别,采取相应的生物安全措施。
第九条实验室内的病原微生物按照其危险性分为四个生物安全级别,分别为一级生物安全级别、二级生物安全级别、三级生物安全级别和四级生物安全级别。
第十条不同生物安全级别对应的实验操作要求、防护措施、人员培训和设施设备要求应当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并执行。
第三章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物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设施和设备,包括通风系统、生物安全柜、实验台、防护服等。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当配备专门的生物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确保实验室内的病原微生物不会泄漏或扩散。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当建立病原微生物的安全操作规范,包括操作流程、操作要求、操作注意事项等内容,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当定期开展生物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生物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实验操作的安全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工作的实验室,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机构、医院、疾控中心等单位。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贯彻实施生物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实验室内部环境安全。
第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履行个人的生物安全管理责任,积极参与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培训及演练。
第二章实验室建设第五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建设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实验室场所内,设施设备符合实验室的实际需要。
第六条实验室应当设有专门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生物安全柜、消毒设备、防护装备等,确保实验室内环境的安全。
第八条实验室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随时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准备。
第九条实验室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作。
第三章实验室管理第十条实验室应当建立规范的出入管理制度,对实验室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并记录出入实验室的情况。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当建立规范的样本管理制度,对样本的来源、存储、处置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当建立规范的废物处理制度,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分类、封存、处理,确保废物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流程,对实验室的每个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培训机制,定期对实验室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增强实验室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
第四章生物安全防护第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装备,包括实验服、手套、口罩等,确保个人安全。
第十六条实验室应当建立规范的生物安全操作程序,对操作过程进行规范管理,减少生物安全风险。
2024年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一、常规安全操作制度1、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
参观实验室等特殊情况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入。
2、进入实验室前应穿着专用的实验服,严禁穿便服进入实验室,尽量减少出入实验室的次数。
3、接触微生物或含有微生物的物品后,脱掉手套后和离开实验室前要洗手。
4、严禁在工作区进行饮食、吸烟、处理隐形眼镜、化妆及储存食物等一切与实验无关的行为。
5、用移液器吸取液体,禁止口吸。
6、按照实验室安全规程操作,降低溅出和尽可能少的产生气溶胶。
7、每天至少消毒一次工作台面,活性物质溅出后要随时消毒。
8、培养基、____、体液及其他具有潜在危险性的废弃物须放在防漏的容器中储存、运输及消毒灭菌。
所有培养物、废弃物在运出实验室之前必须进行灭活,如高压灭活。
9、制定有效的防鼠防虫措施。
二、特殊安全操作制度l、进行感染性实验时,禁止他人进入实验室,或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入。
免疫耐受或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在实验室内工作。
2、可能产生致病微生物气溶胶或出现溅出的操作均应在生物安全柜或其他物理抑制设备中进行,并使用个体防护设备。
3、处理高浓度或大容量感染性材料均必须在生物安全柜或其他物理抑制设备中进行,并使用个体防护设备。
4、当微生物的操作不可能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而必须采取外部操作时,为防止感染性材料溅出或雾化危害,必须使用面部保护装置(护目镜、面罩、个体呼吸保护用品或其他防溅出保护设备)。
5、在实验室中应穿着工作服或罩衫等防护服。
离开实验室时,防护服必须脱下并留在实验室内。
不得穿着外出,更不能携带回家。
用过的工作服应先在实验室中消毒,然后统一洗涤或丢弃。
6、当手可能接触感染材料、污染的表面或设备时应戴手套。
如可能发生感染性材料的溢出或溅出,宜戴两副手套。
不得戴着手套离开实验室。
工作完全结束后方可除去手套。
一次性手套不得清洗和再次使用。
7、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贴上生物危险标志,注明危险因子、生物安全级别、需要的免疫、负责人姓名和电话、进入实验室的特殊要求及离开实验室的程序。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制度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制度》。
2、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3、非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本实验室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
其他人员进入,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
4、进入实验室应当穿戴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
5、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
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6、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实验室负责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7、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
实验室实验档案应长期保存。
8、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9、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10、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消毒灭菌处理。
11、检验中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应及时向感控科和主管领导报告并逐级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12、实验室发生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感控科报告。
13、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14、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应当立即向主管领导和公安部门进行报告。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大合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大合集【前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为了科学研究、疾病诊断、药物研发等目的而设立的。
然而,由于其所涉及的病原体具有高度危险性,可能造成人类健康和生命的威胁,因此必须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其安全可靠,并且避免任何潜在风险的发生。
为此,本文将会详细介绍一套完整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涵盖了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建设到运营管理的各个方面,目的是帮助实验室管理人员完善和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实验工作的有序进行。
【正文】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的制定1.1 立项(1)实验室的立项应有批准文件,应注明实验室的名称、负责人及其职务、实验室地址、规模及使用目的。
(2)实验室应有长期使用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实验室使用时间、实验室用途、实验室使用范围、人员配备及培训等。
1.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规划(1)安全规划应当全面、详实、可操作。
规划应包括实验室危险源、防范措施、安全装备、故障处理、应急措施等内容。
(2)安全规划应对实验室的每项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措施以避免和规避风险。
2、实验室管理2.1 单位领导(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设有专职领导,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领导和指导,并承担实验室的管理责任。
(2)单位领导应当对实验室安全负安全第一责任并进行明确的授权。
2.2 安全管理员实验室应当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及监督,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信息收集和分析等工作。
2.3 禁区划分实验室应当划分为安全禁区、严格管控区域、一般操作区域和服务区域等,以便进行有序的工作活动。
3、人员管理3.1 实验室进出场管理(1)实验室进出口处应设专人登记,仅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过身份验证的人员方可进入实验室,禁止内外借用。
(2)实验室离开应全部登记,离开人员应归还安全管理人员所保管的工具、装备等。
3.2 实验人员管理(1)实验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并掌握实验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防范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实验室应当成立生物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生物安全培训和演练,定期进行生物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实验室应当明确生物安全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三章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第十条实验室应当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其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类,并采取相应的生物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活动操作规程,明确实验操作步骤、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动物管理制度,对实验动物进行隔离、饲养、繁殖和处置,防止实验动物传播病原微生物。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当对实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理,防止废弃物污染环境和传播病原微生物。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感染控制制度,定期进行实验室感染监测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实验室感染。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响应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六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实验活动。
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汇编
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和实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验室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微生物实验研究的实验室,包括生物技术研究单位、医学院校实验室等。
第三条实验室应设立专门的实验室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管理机构应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第四条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第五条实验室应制定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实验室使用规定、实验操作流程、应急处理程序等内容。
第六条实验室应定期对安全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三章实验室人员管理第七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
第八条实验室应对实验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体检,确保实验人员身体健康并避免实验操作中的意外伤害。
第九条实验室应对实验人员进行日常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实验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章实验室实验管理第十条实验室应对实验项目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确保实验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建立实验记录和数据管理制度,确保实验记录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实验室环境和设备的清洁和消毒,保持实验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第五章实验室废物管理第十三条实验室废物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分类、包装、储存和处理,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保。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建立废物管理台账,记录实验废物的产生、处理和处置情况。
第六章其他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定期进行环境检测和评估,确保实验室的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对外交流和合作,促进实验室的技术交流和研究合作。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不断完善和提高实验室管理制度,保持实验室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实验室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3)第三章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7)第四章实验室感染控制 (14)第五章监督管理 (16)第六章法律责任 (18)第七章附则 (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健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
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全文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法规全文第一章总则本法规为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制定本法规。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分类与管理第一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分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根据安全级别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实验室。
第二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保证实验室内生物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第一节安全设施的要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通风系统、洗消设备、防护装备等,以防止病原微生物的泄漏和传播。
第二节设备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对实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和可靠性。
第四章病原微生物的获取、保存和运输管理第一节病原微生物的获取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合法的病原微生物样本,并建立相应的样本登记和管理制度。
第二节病原微生物的保存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冷冻保存和样本存储设施,确保病原微生物的保存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节病原微生物的运输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病原微生物的运输进行安全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和传播。
第五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废物管理第一节废物分类和处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对产生的废物进行分类,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包括消毒、封存、焚烧等,以防止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第二节废物运输和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废物的运输和处置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废物不对外界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六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事故应急管理第一节应急预案的制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置步骤,以及应急设施和物资的准备情况。
第二节应急演练和培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培训实验室人员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使用应急设施。
第七章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一节监督检查相关政府部门应定期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实验室进行整改或关闭。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消毒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消毒管理制度
1.工作人员要求
(1)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工作服一般每周更换2次;
(2)实验室接触标本均为可疑污染物,操作前均做好相应防护,手套破损要及时更换,工作后脱手套用手消毒液消毒双手,用流动水洗净;
(3)离开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必须脱掉手套;不能穿工作服到实验室外活动。
2..重复使用检验器材处理
(1)重复使用的器材用后应浸入含有效氯2000mg/l消毒液4小时,再清洗干净;
(2)浸入重络酸钾(50克溶于100毫升水)浓硫酸(1000毫升)溶液,24小时;
(3)取出,蒸馏水冲洗10遍以上;
(4)烘干,备用。
3.各种物面及地面消毒
(1)台面每日用300-5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用紫外线消毒时,灯管离台面不宜超过1米,消毒有效区域为灯管周围1.5-2.0米,每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2)地面用浸有500-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或0.1-0.2%过氧乙酸的拖把拖地;
(3)生物安全柜每次使用后用75%酒精擦拭表面,作用20分钟以上;然后紫外线作用20分钟以上。
4.空气消毒
(1)用紫外线灯照射,每次时间均应大于30分钟,每天不少于1小时;
(2)当发生较严重污染时,可用低温蒸气甲醛熏蒸,作用时间6小时以上。
5.及时消毒与日常消毒
当实验室发生小型感染性材料泄露时,应及时消毒,可用2000mg/L 次氯酸钠,由外向内进行消毒,作用20分钟以上.每次试验后应对生物安全柜、工作台面、室内空气、仪器表面、地面等进行常规消毒。
6.彻底消毒
根据实验室的使用情况,每两周至少对实验室进行一次彻底消毒,包括台面、地面、室内空气、仪器表面、生物安全柜、检毕废弃物等。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及实验室的安全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实验室。
第三条实验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并对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有责任。
第四条实验室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遵守本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各项安全规定。
第五条实验室负责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实验室的布局与设备第六条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生物安全柜、消毒器具、防护服等。
第七条实验室应设置合适的通风系统,确保实验室内空气的流通,降低病原微生物的浓度。
第八条实验室应设置紧急安全出口,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疏散人员。
第九条实验室内的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实验室内不得擅自更改设备的机构和参数,如有需要应有专业人员进行调整。
第三章实验室的操作规范第十一条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实验方法和试剂,不得擅自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
第十二条实验室内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实验操作程序进行实验。
第十三条实验室内的实验操作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实验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第十四条实验室内的实验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个人防护,戴好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具。
第十五条实验室内的实验操作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实验台面和工具,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
第四章废物处理与灭菌消毒第十六条实验室内产生的废物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并送交专门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实验室内的废物处理应遵守规定的废物处理程序,确保废物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实验室内的实验工具、试剂瓶等应经过灭菌消毒,确保杀死可能存在的病原微生物。
第十九条实验室内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灭菌消毒知识的学习,提高灭菌消毒技能。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置第二十条实验室内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内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各类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做到心中有数,应对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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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大全一、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二、生物试验室准入制度三、设施设备检测维护制度四、健康监护制度五、生物安全自查制度六、实验室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七、生物安全管理及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制度八、意外事件处理及报告制度九、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十、实验室生物安全评估十一、实验室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程序十二、实验室人员生物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十三、员工健康管理制度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一、目的为有效防止生物实验室感染性材料在收集、运输等过程中发生泄露或扩散,引起相关人员的感染或环境的污染,特制订管理制度。
二、范围适用于实验室与感染性有接触的所有工作人员。
三、职责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感染性材料管理的具体工作。
四、制度内容1、收集标本的容器最好为塑料制品,质地坚固,正确地用盖子或塞子盖好后无泄露,在容器外部不应有残留物。
2、设有接受标本的房间或空间。
3、接受标本的工作人员应了解标本对身体健康的潜在危害,做好标准隔离。
标本的内层要在生物安全柜内打开,并准备好消毒剂。
4、废弃的标本或培养物经高压灭菌后放入双层黄色垃圾袋内,扎紧后由专职垃圾收集人员收集后集中处置。
5、损伤性垃圾(如针头)放入锐气盒内。
6、在准备及实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定时、定点、安全、妥善放置;一旦发现污染情况,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消除污染。
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清洁消毒工作区。
7、感染性材料由科主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员应具有高度责任心和熟练操作技能,监控感染性材料外流。
8、建立感染性材料登记册,详细填写感染性材料名称、编号来源、使用、污染、销毁等情况。
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1目的明确实验室人员的资格要求,避免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出实验室或承担相关工作造成生物安全事故。
2、范围适用于进入检验科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
3、职责3.1检验科生物安全负责人负责实验室人员准入工作的监督和实施。
3.2进入检验科实验室所有人员所有必须以本规定规范自己的工作。
4、制度要求4.1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在接受相关生物安全知识、法规制度培训并考试合格。
4.2从事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体检,由单位生物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体检指标除常规项目外还应包括与准备从事工作有关的特异性抗原、抗体检测。
4.3从事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教育经历,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工作经验,熟练掌握自己工作范围的技术标准、方法和设备技术性能。
4.4从事实验室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与岗位工作有关的检验方法和标准操作规程,能独立进行检验和结果处理,分析和解决检验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有效保证所承担环节的工作质量。
4.5从事实验室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常规消毒原则和技术,掌握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4.6实验室人员在下列情况进入实验室特殊工作区需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4.6.1身体出现开放性损伤;4.6.2患发热性疾病;4.6.3呼吸道感染或其它导致抵抗力下降的情况;4.6.4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免疫耐受;4.6.5妊娠;4.7实验活动辅助人员;(废气物管理人员、洗刷人员等)应掌握责任区内生物安全基本情况,了解所从事工作的生物安全风险,接受与所承担职责有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和技术,个体防护方法等内容的培训,熟悉岗位所需消毒知识和技术,了解意外事件和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原则和上报程序。
4.8外单位来检验科参观、学习、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控制区域应有相关领导批准并遵守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相关规章制度。
进入实验室的一般申请由实验室负责人的批准,一个月及以上的准入需到医务处备案。
设施/设备监测,检测和维护制度1、目的为保证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各类检验仪器的安全使用,维护检验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2、范围适用于检验科内的各种检验仪器。
3、职责3.1本中心检验科人员必须以本制度规范自己的工作。
3.2检验科负责人负责检查和监督。
4、制度要求4.1检验科内各种设施要符合相关规定,所使用的所有仪器应经过安全使用认证。
检验科供电线路中必须安装断路器和漏电保护器。
4.2科内大型仪器、设备、精密仪器由专人负责保管、登记、建档,仪器设备的使用者,需经专业技术培训4.3科内仪器设备应在检定和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并按照检定周期的要求进行自检或强检,对使用频率高的仪器按规定在检定周期内进行期间核查。
4.4主要仪器设备应建立使用记录,有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相关技术参数和维护记录,并置于显见易读的位置。
仪器使用者必须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定期维护仪器设备。
4.5仪器设备所用的电源,必须满足仪器设备的供电要求。
用电仪器设备必须安全接地。
电源插座不得超栽使用。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断路保护时,必须在查明断电原因后,再接通电源。
不准使用有用电安全隐患的设备(如漏电、电源插座破损、接地不良、绝缘不好等)。
4.6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异常,随时记录在仪器随机档案上,维修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维修记录。
4.7仪器设备使用结束后,必须按日常保养进行检查清理,保持良好状态。
4.8所有仪器设备应加贴唯一性标识及准用、限用、禁用标志。
4.9长期用电设备(如冰箱、培养箱)应定期检查,并记录运行情况。
4.10因故障或操作失误可能产生某种危害的仪器设备,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
4.11使用直接接触污染物的仪器设备前,必须确认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能正常启用。
实验工作完成后,必须对接触污染物的仪器设备进行相应的清洗、消毒。
4.12科内应指定专人对安全设备和实验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证其处于完好工作状态。
仪器设备较长时间不使用时,应定期通电、除湿。
有记录,保持设备清洁干燥。
(例如每年应对生物安全柜进行一次常规检测,须特别关注高效过滤器。
定期对离心机的离心桶和转子进行检查)。
4.13高压灭菌器使用时,定期进行生物学指示剂检测。
4.14冰箱应定期化冰、清洗,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实验区冰箱内禁止放个人物品及与实验无关的的物品。
4.15所有仪器设备在维修和维护保养前运出实验室前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健康医疗监护制度1目的规范实验室人员的健康监护工作,预防、控制实验室感染。
2、范围适用于检验科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
3、职责检验科负责人负责实验室人员健康监护工作的组织实施。
4、制度要求4.1实验室人员体检制度4.1.1对新从事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进行的上岗前体检,体检指标除常规项目外还应包括与准备从事工作有关的特异性抗原、抗体检测。
不符合岗位健康要求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4.1.2实验室技术人员要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从事相关工作,发生发热、呼吸道感染、开放性损伤、怀孕等或因工作造成疲劳状态免疫耐受及使用免疫抑制剂等情况时,需由实验室负责人同意从事相关工作,但不宜再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工作。
4.1.3检验科负责人在批准外来学习、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前应了解其健康状况,必要是可先行安排进行临时性体检,档案保留。
4.2实验室人员免疫预防制度4.2.1实验室人员应根据岗位需要进行免疫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免疫接种时,应考虑适应症、禁忌症、过敏反映等情况并记入健康监护档案。
4.2.2检验科应制定年度免疫接种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检验科组织实施。
免疫接种情况应记入健康监护档案。
4.2.3检验科实验室可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各类人员进行必要的临时性免疫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并记入健康监护档案。
4.2.4对体检结果异常的人员应随时进行必要的免疫接种或采取其他预防手段,并记入健康监护档案。
4.2.5发生实验室意外事件或生物安全事故后应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应急免疫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并记入健康监护档案。
4.3发生事故后的人员管理4.3.1发生实验室意外事件或一般生物安全事故后由医务科/检验科确定相关人员救治、免疫接种和医学观察方案,发现异常,由医务科/人事科/检验科决定人员临时性或永久性调离岗位。
临时调离岗位的人员在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体检,体检结果达到岗位健康要求后由医务科/检验科批准其上岗。
4.3.2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故后由医务科/检验科制定并上报相关人员救治、免疫接种和医学观察方案,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控制人员感染范围,主管领导对方案进行审批。
医学观察发现异常,由医务科/人事科/检验科决定人员临时性或永久性调离岗位,临时调离岗位的人员在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体检,体检结果达到岗位健康要求后由医务科/检验科批准其上岗。
生物安全实验室安全自查制度为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制度、措施落实到位,避免生物安全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1、主任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物安全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落实、实验室设施、设备和人员的状态、应急装备、报警体系和撤离程序功能及状态是否正常、可燃易燃性、传染性、放射性以及有毒物质的防护、控制情况、废物处置情况等。
2、科室负责人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全面管理,检查、督促生物安全监督员工作,每季度进行科室生物安全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物安全监督员工作记录、菌(毒)株、样本的运输、保存、使用、销毁情况、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消毒和灭菌情况以及感染性废物的处理情况、生物安全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防护物资的储备情况。
3、生物安全监督员负责实验室日常工作的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个人防护要求执行情况、实验室人员的生物安全操作是否规范等,及时发现、纠正违规行为,避免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4、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制定纠正措施或实施整改,并进行跟踪验证。
5、按照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所有检查记录,及时归档。
6、将自查发现的问题作为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计划解决。
生物安全实验室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为确保生物安全实验室各类活动记录、资料按要求归档、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与生物安全相关的各类活动的记录均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2、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记录、资料保存不得少于20年。
3、生物安全实验室记录、资料应至少包括: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考核记录、生物安全检查记录、健康监护档案、事故报告、分析处理记录、废物处置记录、实验记录、菌(毒)种和样本收集、运输、保存、领用、销毁等记录、生物危害评估记录、生物安全柜现场检测记录、消毒、灭菌效果监测记录等。
4、生物安全实验室资料档案原则上不外借。
5、因工作需要复制档案资料者需经批准。
6、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资料、记录,应通过生物安全领导小组的讨论、鉴定,批准是否实施销毁,销毁应至少两人实施,做好销毁记录。
生物安全实验室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为确保实验室全体员工熟悉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建立生物安全意识,保证相关工作人员掌握开展工作必需的生物安全知识和技术,避免实实验室感染,防止实验室事故,特制订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