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何培华、广州番禺莲花山船舶联合运输服务公司与陈义路船舶租用合同纠纷-word范文 (4页)
广州海事法院近3年解决执行难十大案例
广州海事法院近3年解决执行难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4•【分类】其他正文广州海事法院近3年解决执行难十大案例案例一中船工业成套物流(广州)有限公司等与东莞市金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仓储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9月3日,中船工业成套物流(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公司)因与东莞市金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明商贸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金明商贸公司油库10个油罐内的混合芳烃进行查封,随后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案件经过一、二审,最终判决金明商贸公司向中船公司交付34,055.132吨混合芳烃并赔偿损失90,987,837元。
2018年3月20日,中船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金明商贸公司先后被恒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恒天公司)、中国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技开公司)因仓储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或提交仲裁,法律文书生效后分别在广州海事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东莞中院)进入执行。
同时,金明商贸公司、东莞市金明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明石化公司)、东莞市永安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石化公司)因向中国银行东莞分行贷款3亿多元无法偿还,也被中国银行东莞分行提交仲裁后由东莞中院强制执行。
由于执行标的涉及油库、输油管道、油码头等资产,东莞中院将其执行的涉中技开公司、中国银行东莞分行案件移送广州海事法院一并执行。
被执行人金明商贸公司位于东莞市沙田镇,属于粤港澳大湾区的中心区域,人员密集,水陆交通繁忙。
由于部分油罐及储存的3万多吨混合芳烃长期被查封,疏于维护保养,安全隐患突出。
东莞市安监局在安全巡查中发现,被查封油罐常年处于承重状态,已出现地基下陷、管线锈蚀等情况,加之混合芳烃,属于易燃易爆的危化品,面临夏季持续高温的影响,极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故组织两辆消防警车24小时待命,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状况。
广州海事法院发布2023十大典型案件
广州海事法院发布2023十大典型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4.03.19•【分类】其他正文广州海事法院发布2023十大典型案件2023年,广州海事法院积极展现司法能动性,深化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公正高效审理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案件。
经过精心评选,法院从多个维度筛选出十大精品案例并正式发布。
让我们一同走进这些案例,感受海事司法在维护海洋权益、保障航运安全等方面的力量与智慧。
目录01.上海天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天津自贸通外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02.广州海运物资供应有限公司诉潭滨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03.桂林爱索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海洋网联船务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04.黄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05.阳江市保丰码头有限公司诉连云港恒荣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06.广东永利游艇管理有限公司诉水中墅旅游发展(惠州)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案07.江苏晨泰物流有限公司诉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两案08.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诉福建正航达海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09.陈某某诉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坡头大队行政处罚案10.深圳琪悦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加煜科技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01.上海天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天津自贸通外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粤72民初1231号审判员:罗春(独任)本案原告为货代公司,主张被告未在德国报关时补充提交有效材料造成其损失为由提起诉讼。
中美贸易战以来,英、德等欧洲国家多次对我国跨境电商企业进口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追溯调查。
本案通过分析货代企业在报关环节中的专业能力水平,理清了其在面对追溯调查中应承担的义务责任,认定原告未尽到货代企业应具有的谨慎注意义务,驳回了其要求被告承担垫付税款的诉讼请求,为处理跨境电商进出口申报过程中双方责任认定提供了裁判指引。
最新-何培华、广州番禺莲花山船舶联合运输服务公司与陈义路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精品
何培华、广州番禺莲花山船舶联合运输服务公司与陈义路船
舶租用合同纠纷
何培华、广州番禺莲花山船舶联合运输服务公司与陈义路船舶租用合同纠纷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广海法初字第171号
原告何培华。
委托代理人林泽仍,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育然,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广州番禺莲花山船舶联合运输服务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莲花山光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长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泽仍,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育然,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陈义路。
委托代理人黄炳星,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培华、广州番禺莲花山船舶联合运输服务公司下称莲花山公司为与被告陈义路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9年4月27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审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泽仍、被告委托代理人黄炳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培华、莲花山公司诉称原告何培华是粤广州货0488船的所有人,原告莲花山公司是该船的经营人。
两原告曾用粤广州货0488船为被告在福建厦门江阴的挖泥工程运泥,期间被告曾租用该船,租金为210,000元。
2019年9月12日,被告确认共欠两原告运费及租船费合计693,376元。
同日被告确认曾借到两原告柴油3吨。
两原告多次催收上述款项,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已构成违约。
一起油船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经验和思考
一起油船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经验和思考第10卷2010年第12期12月中国水运OhinaWaterTransportV01.10DecemberNo.122010一起油船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经验和思考林飞鹏,陈影(广州海事局,广东广州511450)摘要:对水上险情和事故的应急处置是海事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文中介绍了2008年12月18日广州市番禺区沙湾水道八塘尾水域f吲瞍油船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反应处置的经过,分析了该起事故应急处置的主要经验和不足,提出了加强和改进辖区火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油船;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中图分类号:U698.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973(2010)12-0026-022008年12月18日上午10时,“粤番禺油2005”(水上加油船)和“粤番禺油2027”在广州市番禺区沙湾水道八塘尾水域违规过驳油品时发生了火灾事故。
广州海事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救助力量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应急处置。
现场面临着火灾会蔓延至事故水域的其他船舶、会造成沙湾水道水源保护区受污染等威胁,广州海事局反应迅速,措施得当,所遇的事故威胁一一得以化解,事故最终造成两船被烧毁,未造成水域污染,两船上的8入均获救,其中一人受伤。
但本次应急处置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应急处置经过12月18日上午10时,天气晴朗,能见度良好。
“粤番禺油2005”(153GT)和“粤番禺油2027”(48GT)在该水域过驳30t燃料油的过程中油舱突然起火爆炸,顿时,浓烟滚滚,火光冲天。
两艘油船上的8名船员来不及组织灭火扑救,全部弃船跳水逃生,适巧被附近的一艘船舶发现并放下小艇施救,落水的8名船员全部获救,其中1名船员被烧伤。
广州海事局接到火灾事故的报告后,立即启动了事故应急反应预案,组织相关单位、船艇开展现场应急救助。
10时25分,广州番禺海事处“海巡15335”赶到了事故现场,发现现场两艘事故油船火势异常凶猛,“粤番禺油2005”连续发生了几次爆炸,船体发生了倾斜,油船周围水面浮起了了几片油污迹。
广州海事法院2019年度十大案件
广州海事法院2019年度十大案件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海事法院
•【公布日期】2021.03.27
•【分类】其他
正文
广州海事法院2019年度十大案件
01华夏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案02广东惠州平海发电厂有限公司诉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广东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处罚案
03蔡明诉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案
04珠海海事局诉广西浩骏公司、人保平潭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05新光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华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英国)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
06原告黄彩有与被告池晓跃、柯镇城、张帆、第三人林桂龙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0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广州小虎石化码头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振戎仓储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0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诉广东双水码头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
09台湾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全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All Oceans Transportation Inc.)、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林逸熙、张颖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10深圳市恒通海船务有限公司与吉安恒康航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本反诉案。
中国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
2016年中国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彰显了海事司法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引领国际海事规则、统一海事审判尺度、提升海事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落实了“围绕把我国建设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指导各海事法院提升司法水平”的任务。
据悉,2016年,全国海事审判队伍紧紧围绕海洋强国与“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与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引领国际海事规则、提升海事审判理念、统一海事案件裁判尺度等方面取得新进展,形成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海事案例。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参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特选取栾某某等21人与康菲石油中国、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西特福船运公司与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颖勤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船舶设备买卖侵权纠纷案,王某等15人与三友国际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绍兴县金斯顿针纺织有限公司诉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毛某某与陈某、嵊泗县江山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等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镇江市自来水公司诉韩国开发银行投资有限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安徽昌汇运贸有限公司诉徐闻海事局行政处罚案,德国航运贷款银行诉艾斯姆阿明航运有限公司、舍库萨格凯斯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权属纠纷案,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等10件案例予以公布。
2016年十大典型海事案例2016年,全国海事审判队伍紧紧围绕海洋强国与“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与自由贸易实验区建设,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引领国际海事规则、提升海事审判理念、统一海事案件裁判尺度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形成一批典型海事案例。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参考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特选取10件刊载如下:1.栾某某等21人与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ConocoPhillipsChinaInc.)、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位于渤海海域中南部的蓬莱19-3油田于2011年6月发生溢油事故,导致该油田周边及其西北部面积约6200平方公里的海域海水污染,由国家海洋局等7家行政机关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认定,康菲公司作为作业者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文勋、邓海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文勋、邓海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3【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87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莹禤敏婷侯进【审理法官】张莹禤敏婷侯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文勋;邓海枫;江门市蓬江区新达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当事人】张文勋邓海枫江门市蓬江区新达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文勋邓海枫【当事人-公司】江门市蓬江区新达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熊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柳奕名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熊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柳奕名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熊强柳奕名【代理律所】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文勋【被告】邓海枫;江门市蓬江区新达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本院观点】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鼎和财险天河支公司已依据其与张文勋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向张文勋支付53270元保险赔偿款,该款项张文勋并未在本案中主张,该部分款项是张文勋就案涉粤A8××某某车辆与鼎和财险天河支公司所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中获得的赔偿,与本案侵权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2022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7月17日)1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番禺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番禺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2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诉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街口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案3麦某诉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案4某食品公司诉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人民政府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案5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查封设施案6百威(中山)实业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7某酒店公司诉韶关市曲江区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责令交还土地案8某饮食店诉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9某光电技术公司诉松山湖管委会、东莞市人民政府解除行政协议及行政复议案10某房地产公司诉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案01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番禺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番禺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案例要旨我国实行船舶登记管理制度,船舶的登记经营人依法应对挂靠经营人实施的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及裁判原告: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番禺区人民政府2020年6月,广州市番禺区海洋综合执法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船舶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24日晚间实施了向珠江出海口狮子洋海域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万元。
番禺区人民政府经行政复议维持该处罚决定。
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船舶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涉案船舶在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企图逃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故意在内水主航道倾倒废弃物,严重违反海洋环境管理秩序,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影响了内水主要航道通畅。
该公司作为船舶登记经营人,依法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海事法院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广州海事法院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9.03.07•【分类】其他正文广州海事法院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按】根据各部门推荐,并经2019年第2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评出我院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件,现予公布。
序号案件承办人徐元平1 (2017)粤72民初65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东莞市丰海海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宋伟莉2 (2018)粤72民初258号陈永丰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3 (2018)粤72行审8号张科雄深圳市海洋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徐春龙4 (2018)粤72财保78号华夏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在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申请前申请财产保全案陈振檠5 (2017)粤72民初425号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川崎汽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李立菲6 (2017)粤72民初73、74号林欢与汕头市海逸船艇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吴贵宁7 (2017)粤72民初541号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诉彭伟权等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罗春8 (2017)粤72行初9号广州市润港物流有限公司诉广州港务局不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罚款处罚案9 (2017)粤72民初57号宋瑞秋蒋汝其等与萧勇培及第三人蒋汝池等合伙协议纠纷案罗春10 (2018)粤72执127号中船工业成套物流(广州)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东莞市金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港口货物仓储合同纠纷系列案。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涉外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涉外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9•【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海事法院发布涉外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案例1上海捷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2日,捷喜货代公司与重庆公路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捷喜货代公司代重庆公路公司办理161台车辆设备的出运事宜,装货港为中国上海港,卸货港为也门荷台达港(HODEIDAH)。
货物运抵目的港顺利交货后,重庆公路公司未能按约向捷喜货代公司支付运输协议下的应付费用。
2015年2月4日,重庆公路公司向捷喜货代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称由于当地局势不稳定,其无法在约定时间内从沙特项目基金收到工程预付款,故而拖欠捷喜货代公司费用,并承诺将于2015年3月2日前付清所有拖欠费用,但此后并未支付。
庭审中,重庆公路公司以目的港所在国也门发生战乱为由,主张援引不可抗力免责。
经查,涉案货物原本将用于重庆公路公司在也门承接的阿姆兰—亚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该项目团队人员在2015年3月的也门撤侨事件中已撤回国内,项目因此搁置。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目的港所在国发生战乱,影响的是公路建设项目,重庆公路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受到波及,但其不能因为无法收到公路建设项目下的合同款项而免除向捷喜货代公司承担的付款义务。
故判决重庆公路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费用。
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解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政治、经济、民族、宗教、法律、文化、地理状况复杂各异。
在“走出去”参与投资、合作、建设过程中,遭遇政局动荡、战乱、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他不可预测的情势变更都在所难免,本案即是由此引发纠纷的一个典型事例。
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目的地也门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一,所运送的货物系用于国内企业通过海外竞标承接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2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2月28日)案例1陈震、陈春申请强制执行“中威案”判决扣押船舶案(一)基本案情1936年,中威轮船公司将其所有的“顺丰”轮、“新太平”轮租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使用。
租用期间,两轮被日本海军“扣留”,后交由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继续运营至两轮沉没。
中威轮船公司尔后通过政治、外交、司法等途径向日本政府索赔两轮损失,均未果。
1988年12月,原告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就该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日本海运株式会社(即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后身)支付租金并赔偿损失。
诉讼期间,日本海运株式会社变更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
2007年12月7日,上海海事法院判决被告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向原告陈震、陈春支付并赔偿船舶租金及孳息、船舶运营损失及孳息、船舶损失及孳息合计2916477260.80日元。
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
2010年8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迟迟不肯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二)裁判结果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在本案强制执行程序中,对停泊于我国浙江省嵊泗马迹山港的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所有的“宝韵”(BAOSTEEL EMOTION)轮依法实施扣押,4天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即按照上海海事法院《限期履行通知书》的要求,支付了判决本金2916477260.80日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同时就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提供了现金担保。
4月24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解除了对“宝韵”轮的扣押。
(三)典型意义本案通过扣押船舶,促使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履行我国法院生效判决,为历时26年的“中威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极大的维护了我国法律与司法的权威,在国际航运界、海事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成为国内外媒体报道的焦点,树立了我国良好的法治形象。
广州海事法院2016年度十大案件
广州海事法院2016年度十大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7.10.10•【分类】其他正文广州海事法院2016年度十大案件经各庭局申报,由审管办、研究室评选,并报院党组讨论通过,以下案件为我院2016年度的十大案件。
1.“瓦莱达”轮司法网拍案本案作出(2015)广海法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妥善处理涉军海事案件,维护国防安全利益。
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瓦莱达”轮,最终以8100万元人民币变卖,创我院建院以来司法处置船舶最高价。
推荐部门:海事庭合议庭成员:徐元平、吴贵宁、康思颖承办法官:吴贵宁2.安徽昌汇运贸有限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徐闻海事局行政处罚案本案作出(2015)广海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发挥专门法院审判优势,准确认定肇事船舶,依法支持海事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推荐部门:海事行政庭合议庭成员: 熊绍辉、张科雄、杨雅潇承办法官:杨雅潇3.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诉夏天海运有限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本案作出(2015)广海法终字第465号民事调解,创新法官联席会议审理方式,调解取得较好成效,是“夏长”轮船舶污染系列案中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典型代表案件。
推荐部门:珠海法庭合议庭成员: 黄伟青、韩海滨、罗春承办法官:罗春4.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本案作出(2012)广海法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厘清海难救助合同性质,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维持我院一审判决,视频直播再审庭审开庭,展示司法公正。
推荐部门:湛江法庭合议庭成员:文静、陈振檠、杨优升承办法官:陈振檠5.艾斯克拉温尼斯租船公司诉深圳市天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海事担保合同纠纷案本案作出(2015)广海法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正确适用担保法相关规定,依法认定海事担保中保证期间及保证责任承担问题。
北海海事法院2014年度十大案件
北海海事法院2014年度十大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海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5.04.02•【分类】其他正文北海海事法院2014年度十大案件2014年,北海海事法院新收案件同比上升83.58%,涉案标的达12.6亿元,审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经全院推荐,审判委员会评选出2014年度审结的十大案件(以立案时间先后排序):一、原告广西防城港新海信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其福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2012)海事初字第5号】。
该案广受社会各界关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对该案予以专题报道;广西法治日报、北海电视台、北海日报、中新社等媒体均对该案审理和宣判进行了宣传报道。
二、原告广西北部湾邮轮码头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程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东方海宏(香港)邮轮发展有限公司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2012)海商初字第52号】。
该案系典型海商案件,诉讼标的达3575万元,案情复杂,争议大。
三、申请人广西航盛海运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案【(2013)海法限字第1号】。
该案是典型的海事案件。
四、原告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2013)海商初字第63号】。
该案涉案标的达6000多万元,涉及广西某国企、广东某支柱产业以及广西、广东三家银行,案件影响大。
五、原告广西惠禹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B.麦克斯公司(B MAX CORPORATION)、TMT 公司(TMT CO.LTD)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2013)海商初字第132号】。
该案属典型涉外海商案件,经调解,被告一次性履行完毕450万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发好。
六、原告广西南宁勇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浦公馆宏冠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海皇建设置业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案【(2014)海商初字第11号】。
该案标的954万余元,所涉系列案标的总额近亿元,涉及农民工人数多、影响面广。
北海海事法院2016年度十大案件
北海海事法院2016年度十大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海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7.04.10•【分类】其他正文北海海事法院2016年度十大案件2016年,北海海事法院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全力服务好国家“一带一路”和海洋强国战略实施,审执结了一批重大、典型和疑难复杂的海事海商案件,取得良好成效。
经全院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推荐和审判委员会讨论,评选出2016年度十大案件,这是该院连续12年开展年度十大案件评选活动。
(一)原告南宁市南方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永盛船务有限公司、高捷、陈霞、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支行委托合同纠纷案【(2016)桂72民初81号】。
该案是典型的商事合同纠纷,涉案的合同关系中涉及的合同类型及当事人较多,涉案标的900多万元,法律关系复杂,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后,各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
(二)原告李显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2016)桂72民初216号】。
本案为货船在海域发生沉没导致的保险合同纠纷,系典型海商案件。
该案广受社会关注,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分歧较大,对抗激烈,后经多方调解,在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被北海海事法院评为2016年度精品案件。
(三)原告天津旺优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兴(钦州)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兴义市龙威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仓储合同纠纷案【(2016)桂72民初149号】。
该案涉案标的为2000多万元,涉案标的比较大,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分歧巨大。
在全面分析各方证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作出判决,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原告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2016)桂72民初48号】。
广州莲花山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4.4 企业业务
截止 2018 年 11 月 15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4.5 竞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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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外投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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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发展
4.1 融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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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1.3 变更记录
序号
1 2
3
变更项目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变更日期
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变更前)
黄惠娴
2015-12-25
出资人(主管部 番禺市莲花山镇工业总公司 门)备案
广州市番禺区莲花山经济发展总公司 2014-12-16
具体经营项目 申报
广东沿海及内河各港间普通货 港澳航线货物运输;内贸普通货物运输; 2014-12-16 船运输;从事港澳航线水路货
上诉方
/
被诉方
陈宗游
公告类型
法院
宣告失踪、死亡 广州海事法院
保险人对船舶碰撞海产养殖物纠纷的追偿途径
保险人对船舶碰撞海产养殖物纠纷的追偿途径
王沐昕;黄芳莹
【期刊名称】《水运管理》
【年(卷),期】2006(028)004
【摘要】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航道和锚地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提出保险人对船舶碰撞海产养殖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观点.
【总页数】3页(P29-31)
【作者】王沐昕;黄芳莹
【作者单位】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37;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北
京,1000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2
【相关文献】
1.关于船舶碰撞若干问题的思考——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J], 李海
2.操纵不当造成船舶碰撞,应负主要责任--统一和平海运有限公司与海友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J], 倪湧
3.先分摊,后追偿--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与统一和平海运有限公司共同海损分摊费用追偿纠纷案 [J], 倪湧
4.船舶碰撞的认定及责任比例的划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J], 施埸
5.存款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规范体系 [J], 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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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莲花山造纸有限公司与广州雍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广州市番禺莲花山造纸有限公司与广州雍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佚名
【期刊名称】《判例与研究》
【年(卷),期】2011(000)004
【摘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莲花山造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莲花东路80号。
【总页数】5页(P52-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297
【相关文献】
1.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
2.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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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莲花山渔港及周边地区整合发展研究
5.自然环境与历史文化的整体保护理念与方法——以《广州市番禺区莲花山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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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72民初997号 原告:何振华,男,汉族,1982年12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余即天,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上海晶溢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寿县板桥镇板桥街道6组854号。
被告:吴兴福,男,汉族,1961年1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代理人:高培芳,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高峰,上海瀛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振华为与被告吴兴福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018年5月21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2018年5月22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018年8月8日、11月23日,本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即天,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培芳律师、贺高峰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于2017年7月31日签订船舶租赁合同,吴兴福将其所有的船舶“建宏288”轮租给何振华使用。
同日,吴兴福在浙江舟山岑港向何振华交付船舶。
2017年9月3日,“建宏288”轮在上海宝山港池水域航行时,因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被宝山海事局执法人员扣押,宝山海事局于2017年11月2日出具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9000元。
2017年11月2日,何振华缴纳了罚金,于当日将被扣船舶取出并在宝山港交还吴兴福。
根据船舶租赁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性能/工况正常、证书齐全、手续完备、满足石渣运输、实际满载≥2500吨/配备适航船舶一艘”,吴兴福提供船舶未具备上述条件,违反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应退还何振华已付但未使用的船舶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故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租赁船舶未使用租金人民币261333元;2、退还原告押金人民币100000元;3、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4、支付原告缴纳的船舶违法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5、支付原告处理船舶违法事宜的住宿餐饮费用人民币1293.80元;6、支付原告上述所有费用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7449.9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9月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7、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船舶保险纠纷案
船舶保险纠纷案提要:“莞中运225”船船舶保险单记载,该船造价230万元,保险金额 230万元。
船舶沉没后,估计打捞费和修理费共需129.1万元。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同意推定全损,并约定按65%的赔付率赔付83.94万元终结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反悔而起诉到法院,海事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投保定值保险,保险人应按约定的保险价值赔偿23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造价并非保险价值,保险人已赔付的数额与造价相符,双方的赔付协议有效,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视为终结。
[案情]原告:何振光、周信琴、邓木娣、邓桂英,为“莞中运255 ”船合伙人或合伙人之配偶(以下称船主)。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莞中运255”船系东莞市新湾镇吴欢有、吴淦波、何振光、周信琴于1993年6月合资由广西桂西船厂建造。
该船属钢质自卸运沙船,总长57.24米,型深3米,总吨位352吨,临时适航证书有效期自1994年2月18日至1994年3月18日,航区为内河A级。
1993年12月6日,吴欢有以个人名义将“莞中运255”船向被告在东莞太平港务监督设的代理点投保。
保险单记载,船舶造价 230万元,保险金额230万元,费率8‟,保险费18400元,航行区域为内河A级,保险期自1993年12月7日零时至1994年12月6日24时止。
1994年3月8日凌晨,“莞中运255 ”船在东莞市虎门镇沙角装满沙后启航,往香港赤柱。
0700时许,航行至香港地区西部华富村附近水域时,水面逐渐起雾,能见度很低,当船长发现前方有船时,虽然采取了避让措施但由于两船距离太近,该轮在香港仔东博寮海峡瀑布湾华富村以西约600米水面,与巴拿马籍商船“K.H.CHIVACRY”轮发生碰撞( 碰撞地点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内河航区分级规范”划定的A级航区)。
“莞中运255 ”船沉没导致吴欢有、吴淦波死亡,何振光折断一条腿。
事故发生后,船主一方面提出海事报告,一方面联系打捞事宜,国内打捞报价16万美元,香港某公司报价57万港元,折合人民币62.7万元,估计打捞后修理费约66.4万元,船主认为两项相加超过船舶价值,决定放弃打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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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何培华、广州番禺莲花山船舶联合运输服务公司与陈义路船舶租用合同纠纷-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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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培华、广州番禺莲花山船舶联合运输服务公司与
陈义路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何培华、广州番禺莲花山船舶联合运输服务公司与陈义路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广海法初字第171号
原告:何培华。
委托代理人:林泽仍,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育然,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广州番禺莲花山船舶联合运输服务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莲花山光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长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泽仍,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育然,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陈义路。
委托代理人:黄炳星,广东万里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培华、广州番禺莲花山船舶联合运输服务公司(下称“莲花山公司”)为与被告陈义路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X年3月13日向本院
提起诉讼,本院于201X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X年4月27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审理。
两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泽仍、被告委托代理人黄炳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原告何培华、莲花山公司诉称:原告何培华是“粤广州货0488” 船
的所有人,原告莲花山公司是该船的经营人。
两原告曾用“粤广州货0488”船
为被告在福建厦门江阴的挖泥工程运泥,期间被告曾租用该船,租金为
210,000元。
201X年9月12日,被告确认共欠两原告运费及租船费合计
693,376元。
同日被告确认曾借到两原告柴油3吨。
两原告多次催收上述款项,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已构成违约。
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运费、租船费共693,376元;2、被告支付上述运费、租船费从201X年9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79,356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暂计至201X年3月12日);3、被告返还柴油折价20,916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
讼费用。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2、船舶检验证书;3、借条;4、收据。
被告答辩称:1、本案案由应为工程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何培华曾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