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
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4号
《残疾人教育条例》已经2018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8年2月1日
残疾人教育条例
(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根据2018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8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特教作业《 残疾人教育条列》和《,台湾特殊教育法》
《台湾特殊教育法》与《残疾人教育条例》异同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是由国务院批准,于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将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我国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台湾特殊教育法》是由台湾当局在1984年先后经历了1997,2001两次修订。
1目的,在总则上都说明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2对象,《台湾特殊教育法》规定特殊教育对象分为身心障碍和资赋优异两种,其鉴定标准都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规定,并具体的进行了类型划分。
而《残疾人教育条例》只是针对残疾人,没有提到天才儿童的教育。
3《残疾人教育条例》内容上将残疾人教育分成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四种类型来具体的规定。
而《台湾特殊教育法》是规定分为三个阶段来实施:学前教育阶段,国民教育阶段,国民教育阶段完成后。
4都明确和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和责任,《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台湾特殊教育法》特别强调了政府的作用,规定本法所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在中央为教育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
5关于教材,课程及教法,都规定应保持弹性,适合学生身心特性及需要,对身心障碍学生,要配合其需要,进行有关复健、训练,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
《台湾特殊教育法》强调推崇了个别化教育原则。
6都支持鼓励民间办理特殊教育。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台湾特殊教育法》各阶段之特殊教育,除由政府办理外,并鼓励或委托民间办理。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对民间办理特殊教育应优予奖助。
7都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最新现行的残疾人教育条例
最新现行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第八条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积极开展家庭教育,使残疾儿童、少年及时接受康复训练和教育,并协助、参与有关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提供支持。
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是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而制定的。
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4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新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包括总则、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师等共九章五十二条。
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4号颁布时间:2017-02-01实施时间:201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2.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已经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2月7日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帮助其融入社会。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2017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
2017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2017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残疾人因生理功能、心理状态的异常或丧失,体力或智力功能的发挥受到一定限制,无法像健全人那样从事完全正常的劳动。
但这不等于残疾人不是劳动者,不具有劳动能力。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欢迎大家阅读!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主义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七条幼儿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
第八条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第九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二章学前教育第十条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一)残疾幼儿教育机构;(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修订)
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修订)【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特殊教育【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7.02.01【实施日期】201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4号)《残疾人教育条例》已经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2月1日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对《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的思考
收稿日期:2013-06-20作者简介:王文娟(1985-),女,陕西宝鸡人,重庆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系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个别差异与学校咨询。
∗∗∗第33卷第9期绥化学院学报2013年9月Vol.33No.9Journal of S uihua UniversitySep .2013对《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的思考摘要:我国1986年颁布《义务教育法》,1994年颁布《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保障法》,1998年颁布《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这些法律当中都提到了保障残疾人权益。
目前即将出台的但仍在征询意见当中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为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在我国已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特殊教育法律,对其进行重新修改,提出了新观念、新措施。
关键词: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中图分类号:G76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438(2013)09-0119-04(重庆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特殊教育系重庆400047)王文娟随着特殊人群越来越受到重视,从国家的管理与支持,政策的倾向,以及法律的保障都体现了对特殊人群的关怀与支持。
目前国务院正对《残疾人教育条例》进行修改,体现了国家对于特殊教育的支持与发展方向。
《修订草案》共分为六章,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普通学校教育,第三章特殊教育机构的教育,第四章特殊教育教师,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条例本着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促进教育公平目的,在综合之前特殊教育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对之前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进一步修改[1],并提出新的理念与规定。
一、《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是特殊教育相关法律的整合《修订草案》是对之前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内容不断的细化,专门化。
对国内关于特殊教育的相关法律进行回顾,正因为之前许多法律当中提出了关于残疾人受教育的规定,并通过不断的发展与完善,最终才能形成相对完整的一部有关于残疾人教育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2总章3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学前教育5第三章义务教育6第四章职业教育7第五章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8第六章教师9第七章物质条件保障10第八章奖励与处罚11第九章附则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已经由国务院批准,于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将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我国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今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会上的讲话和最近国务院和国家教委先后发出的《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关于颁发〈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重要文件,对发展残疾人教育,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
总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Green Apple Data Center残疾人教育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费!改善办学条件"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第七条幼儿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第八条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第九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第二章学前教育第十条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一&残疾幼儿教育机构’%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第十一条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第十二条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指导#第三章义务教育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第十四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第十五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对其残疾状况进行鉴定!并对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第十七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二’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三"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教育$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第十九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有条件的学校%实施个别教学$第二十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第二十一条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门辅导教室$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第二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阶段对残疾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指导#第四章职业教育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实施#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第二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组成!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第二十六条普通职业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第二十七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发展校办企业!办好实习基地#第二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章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第二十九条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第三十条设区的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举办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班%"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广播!电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或者转播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课程#第三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第三十三条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实施的扫盲教育#第三十四条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第六章教师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第三十六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第三十八条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单位!应当依据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为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教师"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或者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部%!培养残疾人教育教师"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师资的培训列入工作计划!并采取设立培训基地等形式!组织在职的残疾人教育教师的进修提高"第四十一条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第四十二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七章物质条件保障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情况"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学校的建设标准!经费开支标准!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第四十四条残疾人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残疾人学校的设置"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第四十七条残疾人教育机构的建设"应当适应残疾学生学习!康复和生活的特点#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学具及其他辅助用品!扶持残疾人教育机构兴办和发展校办企业或者福利企业#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二&侮辱"体罚"殴打残疾学生的’%三&侵占"克扣"挪用残疾人教育款项的#有前款所列第%一&项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招收残疾人入学#有前款所列第%二&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有前款所列第%二&项"第%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残疾人教育条例。
2020《残疾人教育条例》
2020《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已经2019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根据2019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9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实施残疾人教育,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关于特殊儿童的法律法规
关于特殊儿童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以下条款: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五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六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1994.12.28•【文号】•【施行日期】1994.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残疾人保障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通知(1994年12月28日)《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批准,于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将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我国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今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会上的讲话和最近国务院和国家教委先后发出的《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关于颁发<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重要文件,对发展残疾人教育,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
为实习、宣传和贯彻《条例》以及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国残疾人教育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组织好《条例》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学习,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
要组织各级各类有关学校及其他有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教师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有关文件,使大家了解和尊重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积极为残疾人教育的发展作出贡献。
基层残联组织和街道有关部门应深入残疾人家庭宣传《条例》,使每个残疾人家庭都能了解《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并使残疾人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
各地应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对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学习、宣传《条例》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认真检查本地的残疾人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推进这项事业的发展。
5.4.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义务教育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义务教育阶段第二章义务教育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三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残疾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残疾人统计等信息,对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入学前登记,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残疾情况。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统筹规划,优先在部分普通学校中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及专业人员,指定其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支持其他普通学校根据需要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或者安排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学校为招收残疾学生的其他普通学校提供必要的支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实施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并加强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第十七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普通教育,但是学习生活需要特别支持的,根据身体状况就近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区域内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源、条件的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指国家针对残疾人的教育问题制定的一项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残疾人权益的关注日益加强,残疾人教育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
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出台,为残疾人的教育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融入社会。
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了残疾人教育的基本原则和政府的职责。
首先,残疾人教育条例明确了平等和包容的原则。
即无论残疾人的身体或智力状况如何,都应该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且教育机构应该为残疾人提供适应其特殊需求的教育环境和资源。
其次,残疾人教育条例强调了个别化教育的原则。
即根据残疾人的不同情况和需求,提供个体化的教育方案和服务,以最大程度地满足其教育需求和发展潜力。
再次,残疾人教育条例倡导了综合服务的原则。
即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的教育支持和服务,包括认知、情感、社会技能和职业能力等方面的培养。
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政府承担了重要的责任。
一方面,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教育体系,包括特殊教育学校、普通教育学校和社区教育资源等。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提供适应残疾人需求的专业教育环境和设施,普通教育学校则应该为残疾学生提供包容和支持。
另一方面,政府还应当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确保残疾人教育的顺利进行。
同时,政府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残疾人教育的监管和评估,以确保教育质量和残疾人权益的保障。
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出台,对提高残疾人的教育水平和促进其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首先,残疾人教育条例为残疾人提供了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让更多的残疾人能够接受到正规的教育。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残疾人的自我发展能力,还可以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其次,残疾人教育条例促进了残疾人与社会的融合。
通过提供个别化的教育服务和资源,残疾人可以获得更多的社会参与机会,培养适应社会生活和工作的能力。
同时,残疾人教育条例对家庭教育的支持也为残疾人的成长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残疾人教育条例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残疾学生教育暂行办法
残疾学生教育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的相关要求,为了让每个残疾学生能平等地享受教育权利,使残疾学生在学校和全体师生的关怀下,健康成长,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第二条学校和教师要重视残疾学生的教育和培养,注重提升残疾学生的学业水平、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对有辍学倾向、学业困惑、生活困难的残疾学生积极耐心地做好思想工作,解决学生的后顾之忧,争取让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帮助残疾学生成长成才。
第三条学校要积极开展各项教育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氛围,鼓励和帮助残疾学生自信、自强、自立,努力成长成才。
师生要对残疾学生更加关心爱护,从学业上热情帮助,从生活上关心照顾,从心理上给予特殊关怀。
第四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学校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国家资助政策优先给予补助。
第五条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吸收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在勤工助学岗位安排和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充分体现关怀照顾,在工作实践中,激发学生树立进取心,帮助学生增强自信心和提高自身就业能力,以助其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
第六条学校根据残疾学生情况,可设立专项补助款,帮助残疾学生享受与普通学生同等的教育机会。
第七条学校可主动联系社会力量捐资,从生活、学习上帮助残疾学生。
第八条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粤残联关于做好“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助学金的工作要求,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申请,帮助未申请的残疾学生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第九条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保障残疾学生平等参与教育教学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师生不得歧视、侮辱、体罚残疾学生,或者放任对残疾学生的歧视言行,对残疾学生造成身心伤害的,学校将对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并作出处理。
《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2)
《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2)《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第六章教师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免费教育、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代偿等措施,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其他特殊教育机构任教。
第四十一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和关爱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二条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以下称特殊教育教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二)特殊教育专业毕业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从事听力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手语等级标准,从事视力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盲文等级标准。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求,结合当地实际为特殊教育学校和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制定教职工编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和相关专业人员;在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教师等专职岗位。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支持普通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设置相关院系或者专业,培养特殊教育教师。
普通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的师范专业应当设置特殊教育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教学需要。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以多种形式组织在职特殊教育教师进修提高专业水平;在普通教师培训中增加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内容和相关知识,提高普通教师的特殊教育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七条幼儿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
第八条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第九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二章学前教育第十条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一)残疾幼儿教育机构;(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
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指导。
第三章义务教育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四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对其残疾状况进行鉴定,并对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二)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三)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有条件的学校,实施个别教学。
第二十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门辅导教室。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
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阶段对残疾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指导。
第四章职业教育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组成,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普通职业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第二十七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发展校办企业,办好实习基地。
第二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章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第二十九条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举办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班),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广播、电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或者转播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课程。
第三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三十三条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实施的扫盲教育。
第三十四条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六章教师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六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单位,应当依据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为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教师。
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或者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部),培养残疾人教育教师。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师资的培训列入工作计划,并采取设立培训基地等形式,组织在职的残疾人教育教师的进修提高。
第四十一条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
第四十二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
第七章物质条件保障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情况,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学校的建设标准、经费开支标准、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
第四十四条残疾人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残疾人学校的设置,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教育机构的建设,应当适应残疾学生学习、康复和生活的特点。
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学具及其他辅助用品,扶持残疾人教育机构兴办和发展校办企业或者福利企业。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二)侮辱、体罚、殴打残疾学生的;(三)侵占、克扣、挪用残疾人教育款项的。
有前款所列第(一)项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招收残疾人入学。
有前款所列第(二)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有前款所列第(二)项、第(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中央文明办、中宣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文化部、卫生部、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残联关于开展第十一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2001-03-19残工委字[2001]2号2001年5月20日是第十一次法定“全国助残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十周午,组织好本次“全国助残日”活动,对于在新世纪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
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主题深入贯彻保障法携手迈人新世纪二、背景与意义我国有6000万残疾人,是社会中一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他们在生活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障碍,需要党和政府给予特别扶持和帮助,需要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关心和帮助,并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各项权益。
党和政府历来关心残疾人,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