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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第三章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本章教学:1.了解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的基本体系与现状。

2.了解国外特殊教育的重要文献和重要法规第一节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一、我国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82年通过,04年再修订)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95年颁布)第十条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6通过,06年修订)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98年通过)第九条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是残疾人全面实现自身价值的基本条件。

“十五”期间,残疾人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残疾人受教育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已初步形成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到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既与普通教育融合又相对独立的特殊教育体系,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健全人教育相比,残疾人教育仍处于滞后状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就学难,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无法满足残疾人接受教育的需求,残疾人教育总体水平和质量有待提高。

国家必须加强保障力度,为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国家应当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一)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残疾人教育发展的任务指标: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应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与当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接受特殊教育的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教育或培训;保障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加快高级中等特殊教育发展,积极发展高等特殊教育。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7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第三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支持和帮助其融入社会。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中国大陆特殊教育法律法规

中国大陆特殊教育法律法规

《残疾人教育条例》
• 1994年国务院颁布《残疾人教育条例》,这 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它 的出台改变了以往特殊教育法镶嵌于普通教育 法的局面。 • 2013年对《条例》进行了修订,残障人教育 最重要的两大原则——融合教育原则和个性化 教育原则得以初步确立。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教育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义务教育法》 • 《残疾人保障法》 • 《教育法》 • 《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第45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 和其他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国发展特殊教育才获得国家根本大法的 支持。
《义务教育法》
• 1986年人大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9条“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 学校(班)。”明确指出要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 2006年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在科学发展观、 “以人为本”治国理念的指导下,新修订的《义务教育 法》大大充实了有关特殊教育的规定,分别从政府责任 、教育形式、教师待遇、经费投入和法律责任五个方面 做出相关规定。
新建特殊教育学校应率先定位于区域性的“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政府 予以相应的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支持下,与本区域内 的随班就读校、点共同支撑、服务于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教育教学工作,形 成全方位的特殊教育服务网络。将新建学校发展成为区域性的“特殊教育 研究基地”《规划》的出台,势必带来短期内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数 量快速增长。在数量增长的同时,还必须保证这批学校的办学质量。教育 教学研究是最为有效的措施之一。将新建学校建设成为“特殊教育研究基 地”,可以促进特殊教育学校与教科研部门、高校等研究机构形成研究与 实践的合力;学校成为科研实践和检验的基地,研究机构成为学校教育教 学实践提高质量的推进器,共同促进特殊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项目学校建设也要适当与当地残疾人事业的系统工程相结合,特别是康复 设施的利用上,提倡资源共享、互通互用。

《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2)

《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2)

《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2)《残疾人教育条例》全文第六章教师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免费教育、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代偿等措施,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其他特殊教育机构任教。

第四十一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尊重和关爱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二条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师(以下称特殊教育教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二)特殊教育专业毕业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从事听力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手语等级标准,从事视力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盲文等级标准。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求,结合当地实际为特殊教育学校和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制定教职工编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和相关专业人员;在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教师等专职岗位。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支持普通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设置相关院系或者专业,培养特殊教育教师。

普通师范院校和综合性院校的师范专业应当设置特殊教育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教学需要。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以多种形式组织在职特殊教育教师进修提高专业水平;在普通教师培训中增加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内容和相关知识,提高普通教师的特殊教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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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残疾证一年领多钱
二级残疾证一年领多钱?请看下面:
二级残疾证可以享受不核定家庭收入上浮20%的全额低保,每年约5000元左右;
可以办理免费公交乘车卡;
可以享受子女或本人大、中专上学补贴,每人每年约800元;
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有线电视专用线、水表、煤气等,安装单位凭其残疾证件减免30%的初装费、安装费、煤气管网建设集资费。

二、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和其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独立从事生产、商业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月销售额达不到201X元的,凭残疾证件和县级以上残联证明,经国税部门核准后,免征增值税。

三、残疾人凭残疾证件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发特殊教育(聋人、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发特殊教育(聋人、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发特殊教育(聋人、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浙教办基[2012]172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发特殊教育(聋人、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的通知(浙教办基〔2012〕172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聋人、培智学校:近年来,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努力下,得到迅速发展。

目前,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已基本落实。

为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质量,加强各聋人学校、培智学校的教育教学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国办发〔2009〕41)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3号)精神,在多次征求特殊教育专家,培智、聋人学校校长、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浙江省聋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和《浙江省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

现将上述两个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聋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2.浙江省培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2012年12月11日附件1:浙江省聋人学校教育教学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我省聋校规范管理的要求,加强聋校的教育教学的规范管理工作,提升办学质量,根据《特殊教育聋校管理暂行规程》和《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省聋校。

第三条聋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聋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为聋生的全面、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残疾人教育条例与十大变化

残疾人教育条例与十大变化

• 教师资格、待遇、编制 • 特殊教育教师证书制度 • 培养特殊教育师资 • 在普通高等师范开始特殊
教育必修课或选修课程
保障与监督
2013条例 1994条例
• 保障:优先保证、专项资
• 物质条件保障; • 建设标准、经费标准和仪
• • • • •
金、足额生均公用经费、 随读的补助和公用经费 残疾人教育费用减免 鼓励高中后教育的经费 特殊考试方式 建立支持系统 监督:残疾人教育督导机 制,教育评估
4.资源中心(教室)制度
• 转型:重新定位特殊教育学校的地位与作用。 • 特教学校将担负教学与支持的双重职能。 • 作用:特殊教育学校拓展功能,成为区域的特殊
教育资源中心,为区域内特殊教育提供指导和支 持服务
• 职能:指导、评价随班就读;为普通学校教师提
供特殊教育培训;派出专业教师支持普通学校随 班就读等。
2.专家委员会制度
• 条例规定在县一级要成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 • 意义:法定制度和机构,专家委员会将在推进本
区域内残疾人教育,尤其是融合教育发挥重要作 用。
• 构成: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专家 • 功能:进行专业评估、提出入学建议和咨询
3.入学争议解决制度
• 问题:针对残疾儿童家长与普通学校在能否入学
国家教育考试的残疾人提供必要支持和帮助。
• 措施:为残疾考生提供专门试卷、专门考场和相
应延长考试时间等措施等
结语:

全面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将整体推 进中国特殊教育的现代化进程。
谢 谢!
器配备标准 • 说明经费的来源: • 建立补偿,专项经费 • 教育附加的一定比例
法律责任
2017《条例》 1994《条例》

特殊教育法律法规

特殊教育法律法规

优选文档第三章特别教育的法律法例本章要掌握的基本内容:1、我国特别教育有关法例、政策及解读2、国际有关重要法例及文件解读一、特别教育有关法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履行立法权。

是最高国家权益机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982年12月4日经过。

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抚慰盲、聋、哑和其余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益和义务。

(二)教育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颁发第10条:国家扶助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38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余教育机构应当依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实行教育,并为其供给帮助和便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经过,第2、6、11、19、31、43、57条有相应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使义务教育平衡发展,改良单薄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纳举措,保障乡村地域、民族地域实行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小孩、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行特别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小孩、少年实行义务教育。

第三十一条:特别教育教师享有特别岗位补贴津贴。

第四十三条:特别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一般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时更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罚。

(一)拒绝接收拥有接受一般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小孩、少年随班就读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经过第9条规定:高等学校一定招收切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经过,第7条、15条、32条规定。

2024年残疾人优待规章制度

2024年残疾人优待规章制度

2024年残疾人优待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其生活质量,根据《残疾人保障法》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残疾人。

第三条国家将制定并实施相应政策,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教育、康复、就业、文化、医疗、社会保障等优待政策和服务。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内容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

第二章教育优待第五条国家将加大对残疾人教育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体系,推动残疾人教育的普及和提高。

第六条残疾儿童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国家将提供特殊教育资源,确保他们得到与身体健全儿童相同的教育机会。

第七条残疾人报考高等学府时享受优先录取政策,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教育补贴。

第八条残疾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时,享受免费或减免学费的政策。

第三章就业优待第九条国家将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就业环境的改善。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的工作能力和特点,提供相应的岗位适配和工作环境改造,确保残疾人享受与其他员工相同的就业权益。

第十一条残疾人就业政策将鼓励用人单位积极招用残疾人,用人单位聘用残疾人的比例将作为评价用人单位的重要指标。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雇主为残疾员工支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可按国家相关政策进行税前扣除。

第四章医疗优待第十三条国家将加大对残疾人医疗服务的支持,建立残疾人医疗救助机制,确保残疾人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残疾人在就医过程中享受优先就诊,医疗机构应提供必要的辅助设施和人员协助。

第十五条残疾人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和康复辅助器具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医疗保险应覆盖必要的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残疾人因医疗原因需要护理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将享受国家相关政策提供的护理费用或补贴。

第五章交通优待第十七条国家将加大对残疾人交通出行的支持,建设无障碍交通环境,提供便捷、安全的交通服务。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残疾人教育问题的阐述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残疾人教育问题的阐述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残疾人教育问题的阐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教育问题的阐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障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将残疾人与非残疾人进行歧视。

2. 提供特殊教育服务:法律规定,国家应当建立特殊教育体系,为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服务。

特殊教育包括对各类残疾人实施教育、康复、训练和辅助设备的提供。

3. 确保适应残疾人需求的教育环境:法律要求,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的具体需求,提供适应其残疾特点的教育环境,确保其平等接受教育。

4. 提供辅助设备和技术支持:法律规定,学校、教育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所需的辅助设备和技术支持,帮助他们参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活动。

5. 提供专业教育培训:法律要求,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残疾人教育专业教育培训,提高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残疾人教育水平。

6. 鼓励普通教育的开展:法律提倡并鼓励在普通教育中纳入残疾人学生,为他们提供包容、适应的学习环境,促进残疾人融入普通社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了残疾人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保障措施,旨在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以促进残疾人的教育发展和融入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2总章3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学前教育5第三章义务教育6第四章职业教育7第五章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8第六章教师9第七章物质条件保障10第八章奖励与处罚11第九章附则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已经由国务院批准,于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将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我国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今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会上的讲话和最近国务院和国家教委先后发出的《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关于颁发〈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重要文件,对发展残疾人教育,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

总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Microsoft Word 文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Microsoft Word 文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发布时间:1990年12月28日信息来源:(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与依据〕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类别?标准〕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权利保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特别扶助〕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特别保障〕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七条〔社会责任〕全社会应当发挥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光荣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最新2018】特殊教育三年提升计划word版本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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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特殊教育三年提升计划篇一:201X年-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X—201X年)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X—2020年)》,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发展,大力提升特殊教育水平,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特制定本计划。

一、重要意义发展特殊教育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新世纪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取得较大发展,各级政府投入明显增加,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显著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基本实现了30万人口以上的县独立设置一所特殊教育学校的目标,残疾学生在国家助学体系中得到优先保障。

但总体上看,我国特殊教育整体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

农村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不高,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偏低,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有待改善,特殊教育教师和康复专业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因此,必须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发展,提升特殊教育水平,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帮助残疾人全面发展和更好融入社会,使广大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和中国梦的进程中实现幸福人生。

二、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一)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

经过三年努力,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

建立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

简述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简述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简述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一、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概况受教育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项。

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健全人一样,平等相同。

受教育权并不因为其残疾而丧失。

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是人权平等、社会正义理念的体现。

《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45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自、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章针对残疾人的教育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确立了残疾人的教育体系: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该章还对政府的保障职能和社会有关组织的公共服务提供做出明确规定。

这对于残疾人更好地享有受教育权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

在我国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也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进行了特别规定。

如《教育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较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义务教育法》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此外,于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和1998年12月2日颁布实施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都是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

二、残疾人接受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理论分析在我国的《宪法》当中,公民的受教育权,既是一项法律权利,又是一项法律义务。

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

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

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有身心发展障碍和特殊需要的残疾人,给予相应的教育支持和安排,实施与其需求相适应的教育,适用本条例。

说明:对于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他们需要的是有针对性或者与他们需求相适应的教育支持和安排,而不是将其特殊需求特别化,否则,可能不利于推广第四条所倡导的“融合教育原则”。

残疾人教育的对象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等不同类型的残疾人。

第三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应当为残疾人实现受教育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合理便利,保障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促进残疾人的身心发展和能力开发,为残疾人充分、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四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终身教育相结合;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所有残疾人,坚持融合教育原则,根据残疾的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国家积极推动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公民教育活动,重视残疾幼儿教育的早期融合,积极为残疾人教育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说明: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还不单纯是立法保障问题,公民意识的高低也会影响的执法的质量,被媒体广泛报道的深圳自闭症孩子退学的事就是很好的例子。

换而言之,残疾人教育权中的融合教育原则,以及残疾人实现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终身教育相结合的受教育权都需要公民意识的支持,才能实现的更好。

所以,本条中增加一款关于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公民教育的部分。

而且公民教育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就是让孩子们在幼儿时期就实现融合,这样长大后,他们才不会对自己的残障同伴另眼相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统一安排实施,健全残疾人教育体系,将残疾人教育经费按照各地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纳入参政预算,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完善残疾人教育资助制度,对残疾人教育状况实施专项督导。

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1994.12.28•【文号】•【施行日期】1994.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残疾人保障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通知(1994年12月28日)《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批准,于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将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我国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今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会上的讲话和最近国务院和国家教委先后发出的《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关于颁发<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重要文件,对发展残疾人教育,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

为实习、宣传和贯彻《条例》以及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国残疾人教育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组织好《条例》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学习,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

要组织各级各类有关学校及其他有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教师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有关文件,使大家了解和尊重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积极为残疾人教育的发展作出贡献。

基层残联组织和街道有关部门应深入残疾人家庭宣传《条例》,使每个残疾人家庭都能了解《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并使残疾人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

各地应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对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学习、宣传《条例》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认真检查本地的残疾人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推进这项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4号——残疾人教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4号——残疾人教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4号——残疾人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2.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4号《残疾人教育条例》已经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2月1日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合理配置资源,保障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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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人教育条例
(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
根据201X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201X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
教育歧视。

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
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
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
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
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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