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餐补助”两种模式的财税处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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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企业对职工的误餐补助发放普遍有两种模式

现行企业对职工的误餐补助发放普遍有两种模式

现行企业对职工的误餐补助发放普遍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误餐补助名义按月按标准随工资固定发放给职工的补贴;另一种是对因异地出差、特殊工作等原因而影响正常就餐时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

这两种模式的误餐补助在补助性质、税收政策及会计核算上有一定的区别,下面对其作一简要分析。

一、两种模式误餐补助性质的判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同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通过以上文件规定,可见第一种模式即企业按月按标准随工资固定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实际是企业支付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是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属于职工工资总额范畴。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规定,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1日财税字[199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
——结束——。

财税实务实务答疑-误餐补贴和午餐补贴,个税扣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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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实务答疑:误餐补贴和午餐补贴,个税扣缴
的区别?
导读: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午餐补贴等其他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4] 089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 82号)规定:国税发[1994] 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4.”真正”误餐补贴,不属于发票报销,属于”按规定的标准领
取的误餐费”,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午餐补贴等其他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

误餐补贴(餐补)税收政策文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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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餐补贴(餐补)税收政策文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关于餐补是不是要有发票公司规定出差有固定的餐补,报销时是不是必须有餐饮的发票?没有发票如何处理?我公司现在被税务局稽查,有一些不是人人有份的,新来的应届毕业生困难补助,每人1000,税务局要我补个税,请指教有什么文件可以与之辩论,不用缴纳个税。

如有餐费发票就属工作用餐,无需缴个税。

如无发票,那就是工资,没有什么可谈的!!关于餐补的税收政策文件已经清楚规范了此类问题的界定一、如果是符合当地规定限额内的误餐补助,是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补充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我们认为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满足上述条件的(当然,肯定不是人人有份的),是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媒体报道:财政部就242号文件答问新规定不溯及既往财政部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有关问题财政部明确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不影响个人所得税职工福利补助纳入工资总额企业福利应纳入工资饭补等需缴个税房补车补餐补今后统统要缴个税饭补等福利也缴税百姓无奈胜过关心财政部发文对补贴要征个税联通员工内部差价消费或包括在内谨慎支持福利费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财政部的文件并非是额外增加个人所得税个税政策缘何引来质疑不断帮您算算账:800元补贴可能交200元税饭补通讯补等福利缴税,不必大惊小怪规范企业福利费并非税收政策调整关联政策:国税函[2009]259号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政策解读:1.国税函[2009]3号解读: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2.解读国税函[2009]3号: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几点探讨3.注意工薪支出与应付职工薪酬的配比4.职工福利费涉税政策解读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如何衔接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职工福利费四大处理要点5.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与税法规定对比表6.规范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凭证的探讨企业职工福利费入账发票问题职工福利费的财税实务处理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如何处理7.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其他相关规定如何理解国税函[2008]264号中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据实列支下企业福利费的账务处理应付福利费余额转资本公积是否调增?丧葬补助费不应放在福利费中支出职工午餐补贴税前扣除的几个具体问题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

两种模式误餐补助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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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模式误餐补助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现行企业对职工的误餐补助发放普遍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误餐补助名义按月按标准随工资固定发放给职工的补贴;另一种是对因异地出差、特殊工作等原因而影响正常就餐时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

这两种模式的误餐补助在补助性质、税收政策及会计核算上有一定的区别,下面对其作一简要分析。

一、两种模式误餐补助性质的判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同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通过以上文件规定,可见第一种模式即企业按月按标准随工资固定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实际是企业支付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是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属于职工工资总额范畴。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规定,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会计经验: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个税缴纳问题上有何区别

会计经验: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个税缴纳问题上有何区别

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个税缴纳问题上有何区别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在个税缴纳问题上有何区别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有何不同。

员工因工作的需要,总会发生在外就餐的情况,企业会因此发放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误餐补助。

财政部门规定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误餐补助是按照员工实际的误餐次数和企业的补助标准计算发放的。

午餐补助是单位因午餐问题而定期发放给员工的补贴,一般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并按月发放,实际是企业支付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是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属于职工工资总额范畴。

虽然这两种补助都作为企业的费用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两者在员工个税缴纳问题上的规定却截然不同。

关于误餐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中明确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实践中却有一些单位以误餐补贴的名义给职工发放补贴、津贴,以逃避应履行的纳税义务,针对此类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午餐补助作为一种餐费补贴,是应当计算在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中缴纳个税。

维权法律小贴士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已经清楚了解了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在个税处理上的区别,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企业不应以混淆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的方式,协助员工逃避纳税。

财税实务误餐补贴(餐补)税收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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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误餐补贴(餐补)税收政策文件
关于餐补是不是要有发票
公司规定出差有固定的餐补,报销时是不是必须有餐饮的发票?没有发票如何处理?
我公司现在被税务局稽查,有一些不是人人有份的,新来的应届毕业生困难补助,每人1000,税务局要我补个税,请指教有什么文件可以与之辩论,不用缴纳个税。

如有餐费发票就属工作用餐,无需缴个税。

如无发票,那就是工资,没有什么可谈的!!
关于餐补的税收政策文件已经清楚规范了此类问题的界定——一、如果是符合当地规定限额内的误餐补助,是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补充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

企业职工“误餐补助”财税案例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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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企业职工“误餐补助”财税案例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案例:近日,税务机关在对一工业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中每月都有一笔误餐补助支出。

进一步了解后发现,该企业职工午餐系企业免费提供,这些误餐补助是企业按人头补助给企业食堂用于支付职工就餐的费用。

此误餐补助实质是按月发给职工的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随后,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缴该企业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2万元,并对该企业处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

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3年03月20日扬州地税局
相关政策
国税发[1994]89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误餐补贴(餐补)税收政策文件误餐补助财税处理方法
误餐补助相关财税政策规定解答
出差的误餐补助是否取得发票才可列支?
随差旅费报销的误餐补贴是否交个税?
两种模式下的误餐补助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

员工餐补、误餐补助、单位与外部食堂结算的餐费 涉及个税规定

员工餐补、误餐补助、单位与外部食堂结算的餐费 涉及个税规定

1、企业内部未设食堂,员工中午需要外出就餐,企业给予的就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文件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内部未设置食堂,给予员工的就餐补助不属于上述误餐补助的范畴,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员工固定在某餐厅就餐,月底由公司与餐厅统一结算,结算的费用是否分摊到个人名下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如果就餐费用由公司按月与餐厅结算,并不向职工支付就餐补助,结算费用不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3、我单位的员工经常外出办理业务,中午无法赶回单位就餐。

因此,单位按月给每名员工发放一定数额的误餐补助,发放给员工的误餐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误餐补助”VS“午餐补助”[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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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餐补助”VS“午餐补助”[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音同字不同,意思就更是大相径庭了。

如果理解不透就无法做好会计核算。

下面就两个“wu”餐补助进行解读。

误餐补助
因工作需要,企业总会有员工在外就餐的情况,企业会因此发放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误餐补助。

财政部门规定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误餐补助是按照员工实际的误餐次数和企业的补助标准计算发放的。

最为典型的就是企业给出差人员的伙食补贴,计入费用。

关于误餐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明确,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午餐补助
午餐补助是单位因午餐问题而定期发放给员工的补贴,一般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并按月发放,实际是企业支付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是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属于职工工资总额范畴。

实践中却有一些单位以误餐补贴的名义给职工发放补贴、津贴,以逃避应履行的纳税义务,针对此类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实操知识-“误餐补助”VS“午餐补助”

财税实操知识-“误餐补助”VS“午餐补助”

财税实操知识-“误餐补助”VS“午餐补助”“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音同字不同,意思就更是大相径庭了。

如果理解不透就无法做好会计核算。

下面就两个“wu”餐补助进行解读。

误餐补助因工作需要,企业总会有员工在外就餐的情况,企业会因此发放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误餐补助。

财政部门规定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误餐补助是按照员工实际的误餐次数和企业的补助标准计算发放的。

最为典型的就是企业给出差人员的伙食补贴,计入费用。

关于误餐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明确,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午餐补助午餐补助是单位因午餐问题而定期发放给员工的补贴,一般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并按月发放,实际是企业支付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是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属于职工工资总额范畴。

实践中却有一些单位以误餐补贴的名义给职工发放补贴、津贴,以逃避应履行的纳税义务,针对此类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午餐补助作为一种餐费补贴,是应当计算在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中缴纳个税。

总结虽然两者在员工个税缴纳问题上的规定却截然不同。

但是这两种补助都作为企业的费用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路攀升,是正常的途径,从简单的账务处理到报表制作,到财务分析、到更高层级的管理会计,应该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希望大家积累大量的知识并且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

误餐补助涉及的税法规定属于不征个税范围

误餐补助涉及的税法规定属于不征个税范围

1.可以取得发票的情形:按公司制度规定,按实际发生“误餐费”按标准发放补贴(也可按实报实销处理,因属于“因公”的实报实销则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可以不按误餐补助处理),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之一;
2.不需要取得发票的情形:按公司制度规定,误餐费补贴只要发生“误餐”情形,就按标准发放补贴,则以相应的签领单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3.补充问题:误餐补助的个税问题
(1)《〈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其中包括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如属于“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如单位是人人都有的或者部分部门人员定额发放“误餐补助”给所有员工(比如午餐补助),不属于“误餐补助”,应当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误餐补助与午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作节奏的加快,在工作场所中,许多公司为了方便员工就餐,提供了误餐补助和午餐补助的福利。

然而,对于许多员工来说,他们可能对于误餐补助和午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存有疑问。

本文将详细回答误餐补助和午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法。

误餐补助是指为了弥补员工因工作需要而无法提供正常的就餐时间,使其不得不在规定时间内随便吃些东西或操劳,为此公司给予的经济补助。

午餐补助则是为了方便员工就餐,在公司规定范围内提供的午餐经费。

这两者都属于员工的生活费用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及个人所得税有关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误餐补助和午餐补助都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并且需要纳税。

具体纳税办法如下:首先,对于误餐补助,个人所得税处理的方式是根据公司的福利政策和个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一般而言,误餐补助的税前金额是固定的,这个金额可以根据不同公司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然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个人所得税处理时,可以选择固定扣除或按照实际发放的误餐补助金额进行计税。

固定扣除的方式是指每月对误餐补助金额固定扣除个人所得税,这样员工在拿到误餐补助时就不需要再缴纳额外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实际发放的误餐补助金额进行计税的方式则要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纳税,如果误餐补助金额高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当前为每月5000元),那么员工就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其次,对于午餐补助,个人所得税处理的方式也类似于误餐补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午餐补助的税前金额也可以选择固定扣除或按照实际发放的午餐补助金额进行计税。

固定扣除的方式是指每月对午餐补助金额固定扣除个人所得税,员工在领取午餐补助时不需要再缴纳额外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实际发放的午餐补助金额进行计税的方式也要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纳税,如果午餐补助金额高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那么员工就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会计实操经验】公司餐补与误餐补助的涉税问题

【会计实操经验】公司餐补与误餐补助的涉税问题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会计实操经验】公司餐补与误餐补助的涉税问题
A公司距离市区较远,员工吃住都在公司(住在公司的集体宿舍),吃饭是公司内部职工食堂,由公司每月发放400元现金的伙食费,通过购买公司自制餐票到职工内部食堂就餐。

同时有部分同事有的时候去市区办事一时回不来就自己掏腰包,回来按公司误餐补助标准每人次8元。

小李是公司会计他在算工资的时候把公司每月发的伙食费和误餐费都算在工资总额计算了个税。

有一天小吴找到小李说,我的误餐费不计个税的,应该调整。

那么小李到底做错了么?为什么??
正确答案:
目前个人所得税中,只有误餐补助是免税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误餐补助的含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结语:会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路攀升,是正常的途径,从简单的账务处理到报表制作、税务处理、到财务分析、到更高层级的管理会计,应该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大家定要积累大量的知识并且尽量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现在只需沉淀,相信将来会有更大更好的发展,最后感谢大家的支持!。

【老会计经验】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老会计经验】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随着现代社会快速发展和进步,职工因工作的需要,总会发生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情况,企业会因此发放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误餐补助。

误餐补助是指企业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或企业以误餐补助的名义按月发放给职工的补贴。

误餐补助问题是每个企业都要涉及的,但由于误餐补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很多财会人员没有分清两者的区别,这样可能会形成错误的账务处理和纳税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也就是说,对企业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或误餐顿数发放给出差人员的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一些企业超过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或借此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借“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津贴,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规定予以免税的误餐补助范围,应该并入职工工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财税实务:不同情况的午餐补助财税处理不同

财税实务:不同情况的午餐补助财税处理不同

不同情况的午餐补助财税处理不同一、公司有自己的食堂,为职工免费提供午餐. 1、账务处理 将食堂房产的折旧、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为提供午餐而购买粮油米面蔬菜等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累计折旧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银行存款同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与自有食堂有关的合理支出及折旧,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自有食堂的有关支出在税务审计时往往有部分费用被作为不能扣除的费用,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不能取得合理合法的凭证(如:发票);二是有些企业在自有食堂内设有包间,用于招待客户或用于向非单位员工提供就餐服务;三是福利费超过工资的14%。

特别是第一种情况较为常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最重要的是能证明该费用是真实发生的,而发票则是证明真实发生的重要形式。

从理论上来讲:本着所得税“事实与证据相结合”的基本原理,只要是公司食堂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所购商品的真实性、数额合理性,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是可以认定其计入费用的合理性。

发票是税务证据“之一”而不是“唯一”。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取得发票的支出,很难被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时即使能最终被税务机关认可,也会涉及很多手续,给企业的办税人员带来很多麻烦。

建议企业购买自有食堂用品及时索取发票,对于那些从农民手中直接购买或从农贸市场购买的蔬菜,应要求对方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二、公司按定额将午餐费补贴发给个人: 1、账务处理, 直接向个人发放的补贴不属于福利费核算的范围,会计准则要求应将发放给职工的补贴作为工资核算。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午餐费) 2、企业所得税 直接向职工发放的个人补贴,作为工资薪金核算,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会计实务:“误餐补助”两种模式的财税处理差异

会计实务:“误餐补助”两种模式的财税处理差异

“误餐补助”两种模式的财税处理差异现行企业对职工的误餐补助发放普遍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误餐补助名义按月按标准随工资固定发放给职工的补贴; 一种是对因异地出差、特殊工作等原因而影响正常就餐时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

这两种模式的误餐补助在补助性质、税收政策及会计核算上有一定的区别,下面对其作一简要分析。

一、两种模式误餐补助性质的判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 职工福利费 ; 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非货币性福利 ;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同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 [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通过以上文件规定,可见第一种模式即企业按月按标准随工资固定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实际是企业支付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是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属于职工工资总额范畴。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规定,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 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 ) 、工会经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以不同形式发放的餐费补贴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以不同形式发放的餐费补贴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以不同形式发放的餐费补贴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以不同形式发放的餐费补贴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汇缴早知道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啦,你准备好了吗?还在为理不清头绪的税收政策而发愁吗?还在因搞不懂的问题而苦恼吗?《每日税讯精选》公众号,特邀每日税讯财税专家就汇缴中的关注点、难点开办《汇缴早知道》专栏,帮你把这些困扰统统抛到脑后,为你奉上一份精心梳理总结的“汇算清缴秘籍”,助你决胜2019汇算清缴!实务中几乎每个企业都涉及餐费补贴,这些事项财务人员很熟悉,但却很容易出错。

发放形式不一,会计处理不一,税务处理不一,关系企业,关系个人,如何处理才能规避税务风险?一起来学习!餐费补贴的涉税处理~通常企业发放餐补形式有:第一,企业没有食堂,按月按标准以现金形式发放餐费补贴,职工自行就餐;第二,企业自办内部食堂,每月拨款给食堂,职工无标准餐;第三,内部食堂承包给个人经营,企业按职工就餐的次数定额进行结算;第四,按月按标准按人头给外部食堂拨款,以票结算,职工按标准去就餐。

一、按月按标准以现金形式发放餐费补贴1、会计处理对于没有职工食堂的单位发放的伙食费,属于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列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核算。

例:A公司没有自办职工食堂,每月发放500元午餐补贴,直接按月打入员工工资银行卡,员工自行在外面吃午餐。

企业会计处理如下:借:成本/费用(职工福利费)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职工福利费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职工福利费贷:银行存款上面会计处理不正确,应作如下处理:借:成本/费用(职工工资)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职工工资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职工工资贷:银行存款存在涉税风险点:上述会计处理,导致不能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涉及纳税调整,账面及申报表均需调整至工资薪金项目税前扣除。

例:B公司没有自办职工食堂,员工手册等明确每月发放500元午餐补贴,让员工找餐票报销,员工自行在外面吃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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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餐补助”两种模式的财税处理差异现行企业对职工的误餐补助发放普遍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以误餐补助名义按月按标准随工资固定发放给职工的补贴;
一种是对因异地出差、特殊工作等原因而影响正常就餐时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

这两种模式的误餐补助在补助性质、税收政策及会计核算上有一定的区别,下面对其作一简要分析。

一、两种模式误餐补助性质的判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同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
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通过以上文件规定,可见第一种模式即企业按月按标准随工资固定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实际是企业支付给职工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是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属于职工工资总额范畴。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规定,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日常会计核算中,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一般情况下,单位补助出差伙食费就不再报销外地餐费,或者报销餐费就不再补助出差伙食费。

可见第二种模式即对因异地出差、特殊工作等原因而影响正常就餐时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发放给职工的的误餐补助则属于差旅费的核算内容,在会计科目上属于管理费用中的公司经费。

二、两种模式误餐补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述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可见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分析,不管是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误餐补助,还是属于管理费用差旅费核算内容的误餐费,只要是真实、合理的支出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两种模式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补充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可见,对于第一种模式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应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企业单位代扣代缴;而对于第二种模式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则不计征职工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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