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点睛:07司法考试民法简析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新旧大纲内容对比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新旧大纲内容对比【2006年】基本要求全面把握民法的体系,理解民法的各项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其联系,尤其是民法总则对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作用,以及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之间的联系;准确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能够运用这些概念和理论对各类民事行为的性质及其所形成的关系进行准确的分析;综合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并得出有依据的结论。
【2007年】删除第一章民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
熟悉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并能够运用。
【2007年新增】考试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含义(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民法典与民法通则)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第三节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习惯第四节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的生效和失效民事法律规范的溯及力问题)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六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既得权与期待权)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行为)第二章自然人基本要求: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终止。
法考民法考点
法考民法考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法考民法考点是法学专业考生必备的重要知识点,涉及了我国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运用。
在法学专业课程中,民法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法学专业考试中的重中之重。
下面将介绍一些关于法考民法考点的重要内容。
民法的基本概念。
民法是调整个体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主要用于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民法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人格权、物权、合同权和侵权责任等方面。
在考试中,考生需要熟悉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概念,掌握其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
民法中的人格权是重要的考点之一。
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生存权、财产权、尊严权等。
在法考中,人格权的保护和实现是一个重要的考察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和法律保护机制,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人格权的相关规定。
合同权和侵权责任也是法考民法考点中的重要内容。
合同权是指个人之间通过合同订立的权利和义务,侵权责任是指个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合同权和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和适用范围,了解如何正确处理合同纠纷和侵权行为。
法考民法考点涉及了许多重要的法律知识和实践运用。
考生需要认真学习民法的理论知识和实际应用,掌握相关法律原则和规定,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民法的相关知识。
只有通过深入学习和实践运用,才能在法考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希望考生能够重视法考民法考点,努力学习,取得成功。
第二篇示例:法考民法考点主要包括物权、合同、侵权三大部分,这三部分是民法考试中的重点和难点。
物权是民法的核心内容,合同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约束关系,侵权是民法中涉及赔偿和责任的关键领域。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三大部分的考点。
一、物权考点1.物权概述物权是指人对特定物体的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是自然人和法人对特定物体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物权具有绝对性、独占性和依法保护性等特点。
2.物权的变动和限制物权的限制包括公共利益限制、特别约定限制、法律规定限制等。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试题精析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试题精析2023年民法试题延续了2023年试题加强理论考察和综合性考察旳特点, 在许多题目旳设计上别具匠心, 代表了近两年来民法试题不甘平庸旳发展趋势。
评析23年真题, 我们可以从考察内容和考察方式两大方面着眼, 从四个角度来做一番检讨。
一、重点与非重点2023年旳卷三, 民法部分一如既往地占了62分。
卷四旳状况则比较复杂, 第一道16分旳案例题虽然重要考察民法, 但也附带波及民诉和刑法问题, 民法大概占了11分。
这样, 单纯考察民法旳题目分值只有73分, 比去年旳80分略有减少。
卷四最终一道35分旳论述题, 虽然重要是考察民法, 民法旳基础理论为该题准备了最佳答案, 但以多数考生旳知识储备来看, 该题似乎更偏向于考察法理。
假如加上论述题中所具有旳民法内容, 则民法旳分值就会大涨, 大概有100分, 算是对民法领袖地位旳一种回归。
由于民法题中有不少综合性旳题目, 不一样考点旳分值不太轻易精确划分。
大体说来, 总论部分占了9分, 物权部分12分, 债权部分35分, 知识产权部分10分, 婚姻继承部分7分。
知识产权部分由于没有考察案例, 其分值大幅下降, 回到了正常旳地位。
刨除知识产权案例旳影响, 其他部分旳分值则与去年大体一致。
在第三卷中,婚姻继承和知识产权旳分值跟去年同样。
总论部分由于在案例中考察到合作, 分值有所上升。
物权法在卷三里仍然无足轻重, 只有7分, 只是加上卷四旳分值, 才稍稍有所改观。
债权法则保持了其一贯旳关键地位, 分值35分, 占了民法旳将近二分之一。
就债法内部而言, 协议法占19分, 与23年相比有所回升;侵权部分占7分左右, 与去年同样;债法总论部分5分, 比去年减少某些;而23年旳一道不妥得利题则换成了今年旳无因管理题。
从详细考点来看, 可以说民法题一点都不偏, 考察旳几乎全是重点, 重者恒重旳理念得到最全面旳体现。
虽然是协议法中考察了买卖协议之外旳其他许多协议, 所考察旳详细点也都是平常所说旳重点。
司法考试中民法知识点总结(个人总结精华版)
有权占有
有权力的占有,含各种权力,有合法根源的占有。有权占有有时候也是相对说,不是绝对的。
无权占有
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前者不知道来路不明。
直接占有
直接管控
间接占有
虽然物在他手里,但所有权不属于自己,是通过(出租、借用、保管、质押)渠道所获得,可以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精神伤害赔偿问题。
1、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侵犯名誉、肖像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权主张赔偿。
2、侵犯他人人生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
3、对损坏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如勋章、结婚照等,无法再次恢复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失赔偿。
4、事故致人死亡或者伤残的,近亲属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代理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后果都是由被代理承担。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就是完全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法律活动,对方能够知道被代理人。间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间接代理一旦突破,及代理人告知了代理真相,第三人可以选择找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复代理
简单的讲,就是代理人的代理人,但是始终是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后果仍为被代理人承担。三种情况成立,1被代理人事先同意,2追认3维护被代理人利益。
**所以说留置权很强大,登记的抵押权也强大!!
已经设立质权,不可再次设立抵押,只能先抵押在质权,因为质权需要交付,质押必须是动产。
重要成分
一个物体不能分拆的部分,分拆就导致毁坏。
主物与从物
从物随主物转让。从物是独立的物,借助于主物发挥作用。
孳息与原物
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物。取消天然孳息后不影响原物。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开采的矿藏。关于孳息的所有权,有约定按约定一般归属所有权人,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的,归用益物权人。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归纳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归纳1. 民事主体及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民法中的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个体拥有享受民事权益的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个体通过民事行为来行使民事权利。
根据具体情况,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有一定的限制。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通常在成年达到法定年龄后获得,但部分情况下,未成年人也可以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其成立登记的时候确定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由其代表人行使和承担。
2.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是个人或机构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等。
而民事义务是个人或机构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或义务。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合同:当个人或机构通过签订合同来约束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时,民事权利和义务即产生。
•法律规定:当法律明确规定个人或机构的权益和义务时,民事权利和义务即产生,例如,物权的产生就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侵权行为:当个人或机构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受害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和消灭则有以下几种情况:•协议变更:当双方在原有权益和义务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权益和义务。
•合同解除:当合同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合同,权益和义务即解除。
•诉讼判决:当法院根据诉讼请求做出判决时,权益和义务可以发生变化或消灭。
3. 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下列要素:•行为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行为意思:行为人必须是自愿进行行为,没有受到欺诈、胁迫或者误解等干扰。
•行为对象:必须是合法的、现实的和确定的客体。
•行为方式:行为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知识点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知识点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知识点《民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据着重要的分数比例,这也是引起考生们重视的原因之一。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帮助!一、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1)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时的双倍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房地产销售企业对房屋购买人承担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14条规定的可以适用双倍惩罚性赔偿的六种情形可以分为三大类:①在第一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因此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②在第二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效力待定的,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有权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③在第三类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面积小于约定的面积,并且误差超过了3%。
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
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第一章民法概述重要者有“七权”。
其一,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其二,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其三,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其四,形成权,是按照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形成(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
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当事人亦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其五,绝对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绝对权,此“绝对”的含义,是对抗一切人,故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其六,相对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请求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因此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其七,自力救济权,依*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民事权利。
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如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物上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等。
归责原则,是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第二章自然人清水出芙蓉,对镜不梳妆——自然人。
权利能力实际不是能力,是人立于天地之间的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其特点是纵横平等。
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意志参加法律关系的能力。
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其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最为重要。
浩淼的空间之中,自然人须有单一的住所作为中心。
住所的确定有主、客观要件:久居之意思、久居之地域。
“一年”为久居。
在医院里住了10年,可没有久居之意思。
父母为当然监护人,不能因离异而免。
其他近亲属,甚至法人也可登堂入室为监护人。
近亲属的范围包括三类: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
监护人不能把被监护人的财产送往灾区。
被监护人满18周岁以后,监护人的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就自动消失,但监护人仍可能就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有所区别:条件不同、程序不同、效力不同。
人鬼情未了,被宣告死亡的人又回来了,财产应当返还,夫人自动回归,但如果再嫁则覆水不收。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常见知识点
2023年____《民法》常见知识点2023年____《民法》常见知识点诉讼时效期间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那么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依民法通那么的规定,可分为以下四类:(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那么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恳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民法通那么或其他民事法律标准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那么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存放财物被丧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但是,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那么,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产品责任的赔偿恳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
(3)长期诉讼时效期间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比普通诉讼时效的2年要长,但不到20年的诉讼时效。
(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那么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损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损害的“特殊主体”。
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那么的规定比拟,其不同可分为这样两类:(1)时效期间不同。
有的期间比拟长,例如合同法第 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也有与民法通那么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还有短于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恳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恳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
关于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民法部分简析
关于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民法部分简析——对07司法考试试题民法部分简析一、07司法考试民法概述民法共考了99分,其中:1.“民法一般”:14分。
2.“知识产权法”:10分。
3.“物权法”:17分(含卷一2分)。
4.“合同法”39分(含卷四23分)。
5.“侵权法”:10分。
6.“婚姻法”、“继承法”:9分。
“民法一般”是基础性知识,波澜不惊。
“知识产权法”的分数略低于往年。
有的考生惊呼:“满眼都是知识产权法”,其实并非如此。
因知识产权小题多,故在视觉上显得多。
给部分考生造成了临场的压力。
“物权法”的分数明显低于预测。
“合同法”有“回光返照”的现象。
“侵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的分数有所攀升。
个中滋味,须细细品评。
二、好题与有争议的题并存有些题是值得称赞的好题。
例如对《物权法》第202条考察的试题(07卷三单13)就很严密。
也有一些有争议的题。
例如“缔约责任”究竟应当如何判断,“转质权”能否善意取得,“请喝酒”是否能构成意思表示,等等。
我对考生的建议是区分“技术答案”和“实质答案”。
“技术答案”是试卷要求你做出的答案(拿分的):“实质答案”是实质正确的答案。
我曾反复讲过,单选、多选、任选,不能承载对案例分析的重担(选择题经常是一个小案例)。
同时出现“技术答案”和“实质答案”的原因,是选择题往往不能穷尽分析案例所必须的情节。
三、重点与非重点的并存重点的部分,如善意取得的知识点,考了两次。
非重点的,如事业单位的成立,又有几个人能知道?今后的复习,还是要以基本原理铺底,在此基础上,寻求重点的把握。
如果面面俱到地学习,不是等于又上一次大学吗?而上了一次大学,不等于能够通过司法考试。
很多同学对我说,复习过程中学到的知识,比大学四年学到的要多的多。
抓重点,是要冒风险的。
很多同学心理上不能承受这种风险。
老师如果不能承担这种风险,在授课的时候就会面面俱到。
四、难点与易点的并存有的同学说“难”,有的同学说“易”,今年出了一些难的题,但也出了一些容易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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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07司法考试民法概述民法共考了99分,其中: 1.“民法一般”:14分。
2.“知识产权法”:10分。
3.“物权法”:17分(含卷一2分)。
4.“合同法”39分(含卷四23分)。
5.“侵权法”:10分。
6.“婚姻法”、“继承法”:9分。
“民法一般”是基础性知识,波澜不惊。
“知识产权法”的分数略低于往年。
有的考生惊呼:“满眼都是知识产权法”,其实并非如此。
因知识产权小题多,故在视觉上显得多。
给部分考生造成了临场的压力。
“物权法”的分数明显低于预测。
“合同法”有“回光返照”的现象。
“侵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的分数有所攀升。
个中滋味,须细细品评。
二、好题与有争议的题并存有些题是值得称赞的好题。
例如对《物权法》第202条考察的试题(07卷三单13)就很严密。
也有一些有争议的题。
例如“缔约责任”究竟应当如何判断,“转质权”能否善意取得,“请喝酒”是否能构成意思表示,等等。
我对考生的建议是区分“技术答案”和“实质答案”。
“技术答案”是试卷要求你做出的答案(拿分的):“实质答案”是实质正确的答案。
我曾反复讲过,单选、多选、任选,不能承载对案例分析的重担(选择题经常是一个小案例)。
同时出现“技术答案”和“实质答案”的原因,是选择题往往不能穷尽分析案例所必须的情节。
三、重点与非重点的并存重点的部分,如善意取得的知识点,考了两次。
非重点的,如事业单位的成立,又有几个人能知道?今后的复习,还是要以基本原理铺底,在此基础上,寻求重点的把握。
如果面面俱到地学习,不是等于又上一次大学吗?而上了一次大学,不等于能够通过司法考试。
很多同学对我说,复习过程中学到的知识,比大学四年学到的要多的多。
抓重点,是要冒风险的。
很多同学心理上不能承受这种风险。
老师如果不能承担这种风险,在臭可的时候就会面面俱到。
四、难点与易点的并存有的同学说“难”,有的同学说“易”,今年出了一些难的题,但也出了一些容易的题。
我在大学里出题,也大体上有一个“难”、“易”的比例。
考生对难点与易点的掌握,也要合理的比例。
片面地追求难点,可能会迷失方向。
民法是应用法学的法理,看来适度的理论积累还是必要的。
五、把握住应当把握的应当把握住的题,是法条题和最基础的,没有争议的理论题。
例如: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
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
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07卷三单13) 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答案为C.(1)题干中说: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中止、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的截止日期是2009年3月6日。
这样,就可以适用《物权法》了。
(2)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物权法》第202条)。
其一,超过诉讼时效,抵押人有抗辩权。
其二,此条只适用于抵押,不适用于质押和留置。
质权和留置权因权利人占有标的物的缘故,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三,自2007年10月1日,《担保法解释》第12条关于诉讼时效加二年的规定失效。
其四,诉讼时效只限制债权的神话进一步破灭。
再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
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卷三单12)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答案为A.(1)甲公司的“地”,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甲公司是地役权人,甲公司将房屋及使用权转让给了业主,业主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共有(依据《物权法》第105条)。
即是说,业主是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是地役权人,甲公司因转让行为已经退出了地役权法律关系。
故排除B和C.(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58条)。
据此,地役权设立,采登记对抗主义。
“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可以分三层解释:其一,“第三人”,是指受让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属于供役地建筑物所有权的人。
其二,“善意”,指第三人不知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上负担有地役权。
其三,“不得对抗”,是指不得使其负担义务。
地役权是否登记,对地役权人及继受人无所谓,并不影响他的权利。
而是否要让地役权义务人那块“地”(供役地)的受让人负担义务,则要看是否登记,在没有登记的时候,要看受让人是否为善意。
从以上分析来看,应当选择A,排除D.(3)本案没有给是否登记的条件,是因为需役地的转让,是否登记并不影响结论。
六、尽量把握住难以把握的难以把握的题,是没有法条作为直接基础,在理解上容易走偏的题目。
例如: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
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
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卷三单1)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答案为A.(1)货物之前放置了标价单,属于现物要约(也称实物要约)。
“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
其没有承诺的意思表示,但消费了该洋酒,理论上认为应当按事实合同处理。
或者按“视为”成立合同处理。
(2)“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并不违反交易习惯和法律强行性规定,并不构成自始显失公平的合同。
(3)“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也不构成重大误解。
因为,第一,重大误解是因为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关某没有承诺的意思表示。
第二,如果”视为“有承诺的意思表示,则单方误解原则上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因为,单方误解就构成重大误解,会危及交易安全。
难以把握的题,也有可能把握,比如本题目按照生活常识也可选择出正确答案。
七、不能把握的,也要尽量争取不能把握的题,有时在公布了答案以后才能发现它是不能把握的。
所以在考场上都要尽量争取,不能轻易放弃。
下列这一题,考生应当是不能把握的,因为它偏离了一般理论。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
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卷三单4)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公布的参考答案为D,但应当选B.(1)因为合同未成立,所以排除A.(2)在B与C的选择中,应考虑《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题干说:
“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
”这说明甲方公司违反了缔约阶段的保护义务(法定义务),侵害了乙公司的信赖利益。
甲公司的过错不是故意而是过失,因为其在与乙磋商时,应当知道但不知道今后自己经营战略的重大调整。
如果知道本公司将要作经营战略的重大调整,仍然与乙磋商,还提出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那甲公司就构成故意过错缔约责任了。
甲公司终止谈判的行为属于《合同法》第(三)项中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责任是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理由,选择B,排除C和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