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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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占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占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占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23•【字号】朔政办发〔2016〕81号•【施行日期】201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占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6〕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朔州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占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3日朔州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占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推进“两大任务”、加快“六大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安全有序、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切实提升土地秩序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现就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占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原则,以提升土地秩序管理水平为目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刑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占地行为,全面清查,突出重点,集中整治,严肃处理,标本兼治。

通过专项行动使各类土地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得到查处整改,违法责任人受到追究。

对在非法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拆除或没收,非法违法占用的耕地得到恢复土地原状。

执法和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得到解决,各类土地非法违法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各级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保护耕地的意识得到加强,为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全市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创造良好的用地环境。

二、工作内容(一)未经批准非法违法占用土地的;(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建筑物、构筑物的;(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的;(四)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改善市区环境质量集中整治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改善市区环境质量集中整治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改善市区环境质量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标准【发文字号】朔政办发[2015]58号【发布部门】朔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8.10【实施日期】2015.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改善市区环境质量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朔州市改善市区环境质量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0日朔州市改善市区环境质量集中整治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3〕3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37号)要求,为改善我市市区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率同比2013年不低于4%和8%,力争达到6.25%和12.5%。

完成省政府大气污染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

地表水断面达到水功能区的要求,完成省政府海河流域考核目标。

二、市区空气质量改善治理任务(一)现有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1.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中电神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机组,平朔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4机组,朔州市格瑞特实业有限公司1、2机组,山西华电朔州热电分公司1、2机组,山西昱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2.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中电神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机组、神华国能神头第二发电厂1台机组、山西大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神头第二发电厂1台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朔政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朔政发〔2018〕8号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和《中共朔州市委、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朔发〔2017〕33号),市政府对201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05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99件,废止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90件,废止失效的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64件。

现将目录予以公布。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4.废止失效的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朔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11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平朔煤炭工业公司等五家企业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朔政发〔2006〕31号)2.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07〕68号)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变型拖拉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朔政发〔2007〕73号)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07〕80号)5.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朔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朔州富华燃气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朔政发〔2007〕103号)6.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朔政发〔2007〕111号)7.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07〕118号)8.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四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决定(朔政发〔2008〕16号)9.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治超工作的若干意见(朔政发〔2008〕31号)10.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意见(朔政发〔2008〕69号)11.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朔政发〔2008〕82号)12.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五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决定(朔政发〔2009〕16号)1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的通知(朔政发〔2009〕25号)1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朔政发〔2009〕65号)15.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军分区随军配偶安置就业暨未就业期间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09〕69号)16.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09〕117号)17.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复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见(朔政发〔2009〕122号)18.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朔政发〔2010〕8号)19.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六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决定(朔政发〔2010〕10号)20.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0〕16号)21.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意见的补充通知(朔政发〔2010〕49号)22.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朔州市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扩面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朔政发〔2010〕84号)2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0〕111号)2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0〕116号)25.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统计制度改革工作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的意见(朔政发〔2011〕10号)26.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1〕22号)27.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1〕51号)28.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社转型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1〕67号)29.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1〕93号)30.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1〕111号)31.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朔政发〔2012〕18号)32.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2〕38号)3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朔政发〔2012〕41号)3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2〕54号)35.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2〕60号)36.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朔政发〔2012〕67号)37.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3〕24号)38.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3〕36号)39.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3〕37号)40.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3〕38号)41.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3〕39号)42.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朔政发〔2013〕40号)4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增长措施的通知(朔政发〔2013〕67号)4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朔政发〔2014〕12号)45.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煤矿及涉煤企业经营困难实施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4〕16号)46.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4〕22号)47.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4〕24号)48.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朔州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朔政发〔2014〕25号)49.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朔政发〔2014〕29号)50.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朔政发〔2014〕35号)51.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朔政发〔2014〕38号)52.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朔州市率先基本实现气象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4〕42号)5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4〕45号)54.朔州市人民政府、朔州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朔政发〔2014〕46号)55.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省政府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市级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4〕48号)56.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朔政发〔2015〕3号)57.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朔州市推进矿产资源市场化配量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5〕15号)58.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5〕16号)59.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朔政发〔2015〕17号)60.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5〕19号)61.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区)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5〕21号)62.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朔政发〔2015〕22号)6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5〕24号)6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5〕25号)65.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5〕29号)66.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的若干意见(朔政发〔2015〕41号)67.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省人民政府工商登记前置变后置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5〕42号)68.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5〕45号)69.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朔政发〔2015〕48号)70.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六权治本强化审计监督的意见(朔政发〔2015〕52号)71.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草牧业发展的意见(朔政发〔2015〕59号)72.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5〕67号)7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省政府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市级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5〕69号)7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朔政发〔2016〕10号)75.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6〕14号)76.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6〕15号)77.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朔政发〔2016〕22号)78.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朔政发〔2016〕23号)79.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6〕26号)80.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朔政发〔2016〕27号)81.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6〕30号)82.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朔政发〔2016〕31号)8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加工贸易产业分布的指导意见(朔政发〔2016〕32号)8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6〕37号)85.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6〕38号)86.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6〕47号)87.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6〕54号)88.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6〕56号)89.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6〕59号)90.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6〕67号)91.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6〕68号)92.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7〕18号)9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审改办等9部委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7〕27号)9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7〕28号)95.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7〕36号)96.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7〕37号)97.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7〕46号)98.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7〕50号)99.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朔州市全面供应国六标准车用燃油的通告(朔政发〔2017〕65号)100.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朔政发〔2017〕67号)101.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7〕72号)102.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增加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7〕74号)103.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朔政发〔2017〕80号)10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7〕82号)105.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点旺火的通告(朔政发〔2017〕88号)附件2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1.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局等部门燃油价格调整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06〕55号)2.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08〕14号)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通知(朔政办发〔2008〕64号)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农村有线电视事业发展的意见(朔政办发〔2008〕116号)5.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09〕9号)6.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朔州市关于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八项制度的具体规定的通知(朔政办发〔2009〕22号)7.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10〕66号)8.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朔政办发〔2010〕109号)9.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职责的通知(朔政办发〔2011〕53号)10.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等五个工作制度的通知(朔政办发〔2011〕88号)11.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平台建设的意见(朔政办发〔2012〕3号)12.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改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2〕9号)1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驻朔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2〕36号)1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见(朔政办发〔2012〕44号)15.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朔政办发〔2012〕53号)16.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管理的意见(朔政办发〔2012〕75号)17.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2〕97号)18.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2〕104号)19.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2〕105号)20.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2〕113号)21.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发布规定》的通知(朔政办发〔2012〕116号)22.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数字朔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3〕36号)2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非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单位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意见(朔政办发〔2013〕55号)2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朔政办发〔2013〕59号)25.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3〕60号)26.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的通知(朔政办发〔2013〕67号)27.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促进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朔政办发〔2013〕72号)28.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3〕75号)29.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3〕83号)30.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朔政办发〔2013〕95号)31.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朔政办发〔2013〕96号)32.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企业用工秩序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朔政办发〔2013〕102号)3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3〕104号)3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税收保障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4〕1号)35.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4〕5号)36.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约法三章”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的意见(朔政办发〔2014〕15号)37.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朔州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4〕18号)38.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朔政办发〔2014〕23号)39.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14〕24号)40.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4〕37号)41.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朔政办发〔2014〕52号)42.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4〕86号)4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4〕89号)4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公社)老农机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朔政办发〔2015〕2号)45.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机关正版软件使用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6号)46.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28号)47.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36号)48.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37号)49.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朔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等五个规定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45号)50.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46号)51.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与农发行朔州市分行信贷合作进一步推进项目融资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50号)52.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全面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朔政办发〔2015〕54号)5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乡参保居民(职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64号)5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朔州市财政局朔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转为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77号)55.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5〕86号)56.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5〕88号)57.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的意见(朔政办发〔2015〕92号)58.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朔政办发〔2015〕93号)59.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5〕99号)60.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朔州市国税局朔州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国地税合作的意见的通知(朔政办发〔2016〕19号)61.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电动专用车及乘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6〕20号)62.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朔政办发〔2016〕26号)6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朔州市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的意见(朔政办发〔2016〕29号)6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朔政办发〔2016〕30号)65.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扶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意见(朔政办发〔2016〕34号)66.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6〕35号)67.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治理欠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朔政办发〔2016〕36号)68.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6〕37号)69.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6〕42号)70.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6〕45号)71.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6〕49号)72.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6〕50号)7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6〕56号)7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6〕57号)75.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居民住宅小区用电一户一表智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6〕61号)76.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6〕62号)77.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6〕90号)78.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6〕93号)79.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朔政办发〔2016〕99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9•【字号】朔政办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朔政办发〔2013〕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巩固和发展全市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全市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以强化预防、落实责任、依法治理、科技支撑、基础建设为主要措施,以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面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企业关闭到位,关死关实;对合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一步加大安全整改力度,凡经整改仍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实施关闭。

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做到安全生产有保障。

扎实开展“零违章、零隐患、零事故”活动,确保隐患治理整改到位,实现全市事故总量进一步减少,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朔政办发[2008]99号【发布部门】朔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0.04【实施日期】2008.10.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08〕9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全面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稳定好转,特制订《朔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月四日朔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9.19”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云南现场会议和“9.26”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开展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方案要求和中共朔州市委、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全面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意见,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减少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一次死亡3人、5人以上交通事故,坚决遏制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全市死亡交通事故增幅等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总量等得到进一步控制,全市的交通安全形势得到根本好转。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领导,市交警支队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领导组。

组长由王晋支队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副支队长赵理海、副政委胡占一、副支队长祁象、副支队长赵全兴、副支队长范利虹、副支队长王法、纪检组长杨文峰担任,成员为支队秩序处处长赵文宪、车管处处长祝启堂、事故处处长杨常胜、宣教处处长张存珍和朔州市交警支队直属一、二、三大队大队长苗滋勇、高成贵、周文海及朔城交警大队大队长孙太善、平鲁交警大队大队长许彪、山阴县交警大队大队长牛炳旺、应县交警大队大队长马子瑞、怀仁县交警大队大队长杨喜才、右玉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张日宏。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发现违法违规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发现违法违规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发现违法违规企业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朔政办发[2015]51号
【发布部门】朔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22
【实施日期】2015.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发现违法违规企业综合整治方案
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5〕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发现违法违规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2日
朔州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发现违法违规企业综合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24号)以及《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清理整改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晋环发〔2015〕60号)精神,深入推进环境管理法制化,进一步规范环境管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对我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发现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综合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在建和已建成项目,以及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长期试生产未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及淘汰落后产能建设项目;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各类“土政策”;重点案件及突出的环境违法问题;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二、整治原则
(一)对属于国家审批权限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等待省政府函商环保部处理。

(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开展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开展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开展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0•【字号】朔政办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开展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2〕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朔州市开展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朔州市开展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着力解决关乎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坚决遏制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权益,为我市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保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2〕44号),市人民政府决定立即开展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排查全市范围内排污企业,依法严查重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力措施整治违法排污问题,达到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切实改善我市环境质量。

二工作任务(一)全面排查各类排污企业。

对全市范围内各类排污企业逐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要全面检查环评审批情况、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排污许可情况、排污申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运行联网情况。

要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设置暗管和旁路排污,是否存在有害于环境安全的排污隐患;要重点检查工业聚集区域造成的区域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排查工作要做到无缝隙、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二)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对查处的环境违法问题,要实施严格的经济与行政处罚措施。

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违法建设或投运的,一律停建、停产;对违法试生产和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超总量排污的,一律实施限期治理、限产限排。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朔政办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12〕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朔州市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朔州市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施方案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晋政发电〔2012〕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国土局、市监察局牵头,联合市公安、煤炭、煤监、安监、环保、工商、人社、电力、铁路、运销等有关部门,在全市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全市转型跨越发展,再造一个新朔州的总体战略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严密部署,严厉打击,严惩重处,严肃问责的总体要求,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非法组织露天开采、以探代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和彻底清理关闭不达标的矿井为重点,采取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方式,全面遏制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以纪律问责和法律惩处为手段,巩固煤炭资源整合成果,巩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巩固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成果,维护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全市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二工作重点工作重点:对无证勘查、开采和以探代采的违法行为要集中打击,依法处理;对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非法行为要全面清理、坚决取缔;对露天开采煤矿要组织排查、从严规范;对越界开采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认真整改;对关闭矿井要严格标准、关闭到位,从严监管。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重点工程目标任务及任务分解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21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重点工程目标任务及任务分解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21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重点工程目标任务及任务分解的通知正文:----------------------------------------------------------------------------------------------------------------------------------------------------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重点工程目标任务及任务分解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

根据省委、省政府“项目提质增效年”工作的安排部署,我市要继续深化重点工程项目储备、签约、落地、开工、建设和投产“六位一体”推进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各有关部门在重点项目推进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严格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经研究,决定将2015年度重点工程目标任务指标分解下达各县区和开发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重点工程“六位一体”目标任务项目储备投资额动态保持8148亿元。

项目签约投资额1339亿元。

项目落地投资额646亿元。

项目开工投资额920亿元。

重点工程建设完成投资686亿元,其中,省重点工程建设完成投资267亿元(全部为八大重点领域投资项目),市重点工程建设完成投资419亿元。

项目投产投资额635亿元。

二、各县区和开发区重点工程工作“六位一体”年度目标任务单位:亿元县区项目储备项目签约项目落地项目开工重点工程建设省市项目投产省重点市重点朔城区2090 240 120 198 71 125 196 145平鲁区1680 202 114 235 61 140 201 138山阴县1376 232 127 127 463482怀仁县1282 235 106 159 336093 105应县550 161 717130164650右玉县670 161 6580204070开发区50010843506243045合计81481339646920267419686635特此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朔州金融振兴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61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朔州金融振兴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61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朔州金融振兴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8.13施行日期2015.08.13文号朔政办发〔2015〕61号主题类别金融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朔州金融振兴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促进朔州金融振兴2015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3日促进朔州金融振兴2015年行动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山西金融振兴的意见》(晋发〔2015〕9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朔州金融振兴以及金融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全市金融业增加值突破35亿元,占GDP的比重力争达到4%。

(责任单位:人行朔州市中心支行、朔州银监分局、市金融办)二、提升信贷投放总量。

银行贷款和表外融资、融资租赁超过220亿元,存贷比力争达到50%。

(责任单位:人行朔州市中心支行、朔州银监分局、市金融办)三、启动朔城区和平鲁区农村信用联社产权制度改革,合并组建朔州农村商业银行。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朔州银监分局、农村信用联社朔州办事处、朔城区政府、平鲁区政府)四、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完成华夏银行朔州分行的筹建。

引入尧都农商行、五台山农商行,在怀仁县、应县各组建1家村镇银行。

引进大型金融服务企业,推动丰联金融和联保集团在朔州设立分支机构,形成多元化的金融服务网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07•【字号】晋政办发〔2015〕79号•【施行日期】2015.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7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自2007年12月开展新一轮“无缝隙、拉网式”集中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行动以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严格执法,治超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超限超载运输产生的利益链长且复杂,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出现反弹,给道路运输带来了潜在的安全隐患。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以“六大发展”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牢固树立抓治超就是抓道路交通安全的底线思维,以打击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消除道路交通潜在安全隐患为主线,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治超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巩固已有的治超成果,全面创新治理方式,逐步建立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长效治超体系。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全省治超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人员名单见附件)。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治超工作列入本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安排,并列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依法切实履行好治超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好本行政区的治超工作。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40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40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7.06施行日期2015.07.06文号朔政办发〔2015〕40号主题类别通信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单位通信网络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3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做好通信网络设施保护工作,提升我市信息化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通信基础建设和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通信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

加快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是贯彻落实“宽带中国”战略,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智慧城市”的关键和基础,有利于构建宽带、融合、安全的信息化体系,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产业发展,培育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型服务业态,带动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对加快我市信息产业战略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协调、服务和保障工作,动员各方力量,确保全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顺利推进。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朔政办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朔政办发〔2012〕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矿产资源有序开采、健康发展,巩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和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成果,保障我市转型跨越发展战略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保持清醒,增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高度重视,部署开展了多项清理整治行动,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保持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基本稳定。

但近期,一些地区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出现反弹,特别是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现象又死灰复燃。

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认识模糊、领导不力、工作不细、失于监管等问题;存在着麻痹松懈、心存侥幸、盲目乐观、畏难厌战的错误思想和情绪。

非法违法采矿危害极大,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而且浪费了资源、流失了资产、破坏了环境、滋生了腐败,造成的安全隐患还将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我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和安全生产工作已经取得的良好形势,不利于我市综改试验区的先行先试和全市的转型跨越发展。

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提高认识,保持清醒,增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坚决铲除影响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这个“毒瘤”。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全面遏制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消除重点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消除重点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消除重点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朔政办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消除重点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0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朔州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消除重点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朔州市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消除重点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遏制交通事故上升势头,切实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全国“两会”的召开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根据省政府“2·13”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月15日至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开展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消除重点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首要任务,紧紧围绕交通安全,坚持党委政府总揽、职能部门主管、社会整体联动、群众广泛参与齐抓共管和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稳定社会、和谐发展的方针,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强化运输企业和驾驶人源头管理,落实运输企业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严查严处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路面行车秩序;排查危险驾驶人、危险车辆;整治公路危险路段,着力消除道路交通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构建“两宜城市”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预防综合工作机制;集中消除一批客运安全隐患,整治一批公路危险路段,查处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使我市路面交通秩序进一步好转和广大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4•【字号】朔政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朔政发〔201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省政府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晋安发电〔2011〕1号)精神,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市安全生产进一步稳定好转,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4月底到7月底在全市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服从服务于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大局,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省政府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31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31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5.18施行日期2015.05.18文号朔政办发〔2015〕31号主题类别能源安全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精神,促进全市矿产资源有序开采、健康发展,保障我市转型跨越发展战略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非法违法采矿危害极大,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而且浪费了资源、流失了资产、破坏了环境、滋生了腐败,造成的安全隐患还将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对此,各级各有关单位必须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下更大的决心,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二、明确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矿山企业要明确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各自的职责,确保履职到位。

(一)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采矿的第一发现人和第一报告人。

要严密监控本行政区内非法采矿行为,及时发现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本行政区内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积极做好非法采矿行为的发现报告工作。

2.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监管责任主体。

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将其纳入重点工作,做好安排部署;要按照“政府主导、国土牵头、部门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组织领导本行政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要态度坚决,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领导有关部门通力合作,采取联打、联防、联动等有效手段,坚决遏制本行政域内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做到执法到位、查处到位、关闭到位、监管到位,有效维护本行政区域内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涉煤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朔政发〔2015〕60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涉煤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朔政发〔2015〕60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涉煤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涉煤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朔政发〔2015〕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管理煤炭现货交易市场的意见》(朔政发〔2006〕32号)等13个涉煤规范性文件,修改《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增长措施的通知》(朔政发〔2013〕67号)等2个涉煤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的涉煤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1.《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管理煤炭现货交易市场的意见》(朔政发〔2006〕32号)2.《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管理的意见》(朔政发〔2006〕92号)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煤流通秩序的通知》(朔政办发〔2006〕26号)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对外省驻朔企业收购地方煤炭实行统一经销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06〕42号)5.《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矿改革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07〕59号)6.《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煤管理的意见》(朔政发〔2007〕101号)7.《朔州市人民政府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严惩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资源的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08〕3号)8.《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煤炭销售管理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0〕23号)9.《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市煤炭经营源头监管及规范运销秩序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0〕103号)10.《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10〕129号)11.《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有限公司对全市公路煤炭销售进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朔政办发〔2010〕18号)12.《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市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拨付办法的通知》(朔政办发〔2011〕76号)1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电煤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12〕90号)二、修改的涉煤规范性文件内容情况(2件)1.《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促进全省煤炭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增长措施的通知》(朔政发〔2013〕67号)修改:删去文件“四、加强对省外入境煤炭质量的检查监管”中“凡发现经营、用煤企业购入使用省外热值低于5000大卡/千克、灰分超过21%、含硫量超过1%的劣质煤炭,煤炭部门不予换发煤炭销售票。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5.27
•【字号】朔政发〔2015〕27号
•【施行日期】2015.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朔政发〔2015〕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五届人大八次会议批准了《政府工作报告》,报告确定了2015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任务。

市政府对全年的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进行了分解,并相应明确了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

现将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分解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领导要把完成目标任务作为全年的中心工作,全力以赴,抓紧抓好,做到任务早安排、责任早落实,不折不扣地完成全年任务。

二、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对照工作要求,细化工作目标,层层落实责任。

责任单位要加强对综合性、全局性工作的组织协调,各配合单位要主动靠前,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

三、市政府将加大督查考核力度,每季度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推进情况进行检查,并不定期组织临时性抽查和现场督查,年终将对完成情况进行逐项考评。

附件:
1.朔州市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2.朔州市2015年十件民生大事任务分解表
3.朔州市2015年十大重点工程任务分解表
4.朔州市“五城联创”任务分解表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7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9•【字号】朔政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通知(朔政发〔2008〕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全省去年开展治超工作以来,我市积极行动,采取得力措施,治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了进一步把我市的治超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逐步建立长效管理办法,根据《省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晋政发〔2007〕42号)、省治超领导组《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晋治超字〔2007〕1号)和《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惩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安全的通告》(朔政发〔2007〕113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2008年要重点加强车辆、货源、站点管理,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定岗定位(一)加强营运车辆的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严把道路运输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车辆营运吨位的核实工作。

凡在朔州市境内营运的车辆,必须持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证和经营许可证。

车辆吨位执行省政府核定的标准。

(二)加强货场(站)、煤矿(煤场)源头的管理。

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场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货运站经营者必须按照运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装载,否则,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6号令)进行处罚。

(三)加强治超站点的管理。

交通公路部门经省政府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主要负责对过往车辆营运证核定的吨位进行核实,并做好称重登记工作。

对经过称重确认为超限超载车辆的,在严格卸载的同时依法予以罚款,并依法收取道路赔(补)偿费,同时载入运输质量信誉档案。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工作方案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工作方案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2•【字号】朔政办函〔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朔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工作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函〔2024〕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朔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22日朔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工作,推动我市治超工作治理模式由传统监管向数字治理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科技治超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治超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部署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提升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隐患事前预防能力。

(二)基本原则——统筹指导,分级实施。

全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工作在市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治超领导小组)的统筹指导下,由县级政府负责落实,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具体实施的机制开展工作。

——统一标准,明确职责。

按照《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科技治超业务规范和技术要求》(以下简称《规范》),市政府负责组织县(市、区)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按要求开展源头科技治超工作;县级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源头单位科技治超的公示、建设、验收等工作;源头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治超终端建设和运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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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
作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朔政办发[2015]70号
【发布部门】朔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25
【实施日期】2015.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5〕70号)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79号)要求,严防我市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反弹,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以“六大发展”和“两大任务”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民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牢固树立
抓治超就是抓道路交通安全的底线思维,以打击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消除道路交通潜在安全隐患为主线,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治超工作机制,巩固治超成果,创新治理方式,逐步建立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长效治超体系。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切实依法履行好治超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继续把治超工作列入本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安排,并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要把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治超工作的建设和运营正常进行,坚决杜绝以罚养人、趋利执法等现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治超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督促、协调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履责,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全方位打击和治理。

三、开展非法改(拼)装车辆整治
按照全省治超工作安排部署,各级质监、经信、工商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非法改(拼)装车辆专项检查工作;工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部门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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