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新时代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新时代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浙教基〔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新时代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20〕70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党委编办、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现就全省域范围推进新时代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以下简称教共体)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打造“重要窗口”的新要求、高标准,切实把牢以城带乡、以优扶弱、优质均衡、共同发展的工作方向,通过党建统领、数字赋能、系统集成,大力推进教共体建设,将城镇优质教育资源下沉到乡村义务教育学校,激发乡村学校办学活力,提升乡村学校师资、管理、质量、文化等整体水平,着力破解义务教育在均衡、质量方面“乡村弱”的突出问题,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实现乡村学校与城镇学校基本达到同一教育质量水平,让乡村孩子就近“上好学”,打造全省域推行教共体的浙江方案,促进我省乡村教育振兴和教育现代化。
二、工作原则(一)县域为主。
教共体组建坚持以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为主,鼓励优质教育资源比较丰富、自身乡村学校数量较少的地区参与跨县域、跨市域及跨省域的教共体建设。
(二)突出重点。
教共体组建重在推动城区或镇区义务教育优质学校与乡村或镇区义务教育学校之间的共同发展,乡村学校尤其是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薄弱学校列为重点帮扶对象。
(三)因地制宜。
立足区域发展需求和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开展常态化、多样化、有实效的教育帮扶工作,鼓励实践,积累经验,形成具有鲜明地域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教共体建设模式。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4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加强统筹城乡教育的力度,加快农村教育的发展,推动全省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迈进,特作如下决定:一、坚持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15年教育(一)1997年我省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以来,基础教育基本普及,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素质教育不断推进。
但是,必须看到,我省教育发展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还不均衡,农村教育整体相对薄弱。
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宗旨,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推进教育均衡协调发展作为新形势下教育发展的一项首要任务,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二)我省农村教育近期发展的目标是: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学前三年教育和特殊教育;重视发展儿童早期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努力创建学习型社会;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到2007年,高中阶段优质教育资源达到70%以上,70%的县(市、区)达到教育强县标准。
二、进一步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保障教育发展的正常投入(三)建立“以县为主”的财政保障制度。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8.25•【字号】浙教基[2010]127号•【施行日期】201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浙教基〔2010〕127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切实执行和落实《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精神,有效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存在的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化认识,坚决反对和制止造成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各类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由来已久,是现阶段我省义务教育领域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
尽管这些年教育系统做了不少努力,但问题没有解决,在有些地方和学校甚至变得越来越严重。
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直接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学生厌学、教师厌教,妨碍了教育的健康发展。
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一定要深刻认识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严重危害性,自觉担起应负的责任,以对学生、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转变教育理念,完善教学内容,改进教育方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各项规定,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事做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把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减下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二、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责任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始终把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作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抓具体。
要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类违规办学行为,努力为学校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中小学校校长要对平衡学生课业负担负总责,严格学校内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减负”要求,切实做到规范办学。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划分和相关捐赠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划分和相关捐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浙教计〔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划分和相关捐赠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15〕75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近日,有媒体在报道一些地方“学区房”热等内容时,涉及房产开发商通过“赞助费”影响学区划分等问题,对教育系统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切实防范相关问题发生,现就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划分和相关捐赠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必须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切实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合理划分学区,科学合理确定每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近招生的范围和人数。
调整现有学区划分范围要慎重。
各地在条件尚不成熟,尤其是尚未取得广大群众共识前,暂不实施多校划片。
招生前,各地都要把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等信息,通过当地电视、广播、报纸和教育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
二、严格对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接受捐赠的管理。
各校在接受各类捐赠时,必须坚持自愿无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学区划分、招生入学相挂钩。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捐赠协议内容的审核,捐赠协议须由捐赠方、教育局、学校三方或捐赠方与教育局共同签订,捐赠方与学校直接签订捐赠协议的,须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作为见证方;捐赠协议中不得出现任何与招生入学有关的承诺或暗示。
三、多形式加强对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学区划分和招生政策的宣传。
主动利用媒体、网站等将招生、入学政策及学区划分包括调整依据等,向社会公开进行宣传,使所在区域群众充分了解学区划分和招生政策,避免受某些媒体不实报道和某些房产开发商不实宣传的误导。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浙政办发[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教育厅、省编委办、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省编委办、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厅、省残联)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加快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特殊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一)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是维护残疾人平等享受教育权利的根本保证,是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根本途径,对促进残疾人自强自立,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成为社会主义建设参加者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科学规划,特别扶持,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
要把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发展,作为建设教育强省、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作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提高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工作,作为坚持以人为本、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认真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问题解答
《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问题解答作者:来源:《广西教育·D版》2013年第04期问:《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何时施行?在开展关爱留守儿童工作中,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应该承担哪些职责?答:《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3年1月30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了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的基本原则,对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的职责进行了定位:(1)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政府应把留守儿童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管理创新体系中,根据地域环境、经济和留守儿童工作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形成有效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模式。
(2)家校联动、形成合力。
学校和家庭要充分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共同关注留守儿童在学校和家庭中的各方面需求,及时沟通,对单亲家庭、特殊困难家庭留守儿童给予更多关爱,形成学校与家庭密切合作的良好局面。
(3)社会参与、共同关爱。
政府要鼓励、动员和组织社会各部门、各界人士参与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建立全社会立体式关爱服务网络,逐步形成长效机制,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问:如何切实改善留守儿童的教育条件?答:《意见》指出,首先要优先建设留守儿童教育基础设施。
留守儿童集中地区,要通过科学规划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确保每名寄宿生都有一个标准床位;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和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使农村寄宿制学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等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增加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加快建立农村寄宿制学校经费保障机制;为寄宿制学校配备必要的生活教师,还要不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基础设施的利用水平。
其次要优先改善留守儿童营养状况。
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及其他留守儿童集中地区,在国家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地方组织实施的营养改善项目中,要建立留守儿童用餐登记台账和营养状况档案,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用餐需求,合理安排膳食结构,切实改善留守儿童营养状况。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防范学生溺水事故切实做好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防范学生溺水事故切实做好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浙教办函〔2016〕59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防范学生溺水事故切实做好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6〕59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从历年学生非正常数据看,6月至8月是学生非正常死亡的高发期,其中溺水死亡是最主要事故类型。
随着天气转热,学生溺水事故的危险期、易发期、高发期也随之到来,抓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学生防溺水工作显得尤为关键。
为此,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防范学生溺水宣传教育工作各地各校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学生防溺水教育的成功经验,分析学生溺水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找准教育的重点时点、重点人群,强化安全意识,提高防范技能,避免因施救不当造成群体性死亡。
要在近期利用宣传橱窗、黑板报、校园广播、微信、微博、班队课等载体开展防范学生溺水专题宣传教育。
特别是要加强放学后、周末、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提醒,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要重点教育学生做到“六不”: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监护人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
今年“中国安全教育网”()继续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幼儿)预防溺水专题教育”活动,内有丰富的教育资源可供学校在开展安全教育时使用,各地各校可鼓励学生和家长参加学习活动。
6月起省教育厅会同省安监局将在“教育之江”“浙江安监”等微信公众号和《小学生时代》杂志开展专题安全教育和竞赛,可组织学生、家长参与学习和比赛。
二、认真落实防范学生溺水工作的各项要求各地各校要按照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关于务必落实预防溺水事故提醒责任的通知》等的要求,务必把《致全国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发放到位,提醒家长加强对孩子的安全监管,要求家长认真阅读并在回执上签字后由学校统一回收保管。
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教基一[2013]1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2013.01.04【实施日期】2013.0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妇联、综治办、团委、关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妇联、综治办、团委、关工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以下简称留守儿童)工作,促进广大留守儿童平安健康成长、不断增强其生活幸福感,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留守儿童工作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进城务工人员不断增多,一些夫妻同时外出务工,把孩子留在家乡,出现了大量留守儿童。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留守儿童,要求从民族未来、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高度认真做好留守儿童工作。
各地教育部门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改善农村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充分发挥了学校在留守儿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妇联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动出台相关措施,加强关爱服务载体建设,强化家庭教育指导,优化了留守儿童的成长氛围。
综治组织创新社会管理,统筹各方力量,为留守儿童创造了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共青团组织实施并长期坚持开展志愿服务行动,促进了留守儿童的品行培养。
关工委组织悉心关爱留守儿童成长,注重结对帮扶,为促进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做出了贡献。
社会各界共同协作,奉献爱心,初步形成了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社会氛围。
但是,由于留守儿童数量多,分布在广大农村,有的与父母长期分离,在亲情关怀、生活照顾、家庭教育和安全保护等方面还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进一步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和关爱工作。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省定标准的通知-浙教财〔2022〕5号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省定标准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省定标准的通知浙教财〔2022〕5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不含宁波):近几年,国家先后出台了加强劳动教育、加强学校德育美育、减轻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等一系列政策举措,对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更好促进和支持我省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对标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特别是打造“浙里优学”金名片总体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省定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22年起,提高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省定标准,小学由现行的每生每年650元提高至800元,初中由现行的每生每年850元提高至1000元。
继续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相关要求,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及随班就读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10倍以上拨付。
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次提标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市、县(市、区)财政共担。
省级财政按“两类六档”比例以转移支付形式落实省级分担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落实资金,确保当地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省定标准。
三、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改进与加强中小学作业管理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改进与加强中小学作业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浙教办基〔2015〕114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改进与加强中小学作业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教办基〔2015〕11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全面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5〕36号)精神,现就改进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作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准确把握作业的性质和功能,探索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有机结合,提高教师设计作业和运用作业改进教学的能力,提高学生学习的有效性,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二、基本原则主体性原则。
学生是完成作业的主体,教师是设计和评价作业的主要责任人。
教师要研究作业设计和布置的科学性,提高运用作业改进教学、促进学生学习的能力。
科学性原则。
作业的设计与评价要基于课程标准、关注核心素养、体现课程性质。
要建立尊重学生认知规律、循序渐进、能力立意的作业评价体系。
多样性原则。
克服单一纸笔作业的局限性,关注多维学习目标,研究作业的多样化,推广适合学生年龄特点的实践性作业和过程性作业。
发展性原则。
作业评价要淡化横向比较,发挥作业的教学诊断和改进功能。
教师既要关注作业的结果,更要关注作业过程与作业习惯,发挥作业的多方面教育效益。
三、主要内容(一)加强作业的布置与管理。
作业是教师引导学生开展自主学习,承载学习内容、体现学习方式、实施过程性评价的载体。
要从学习活动整体考虑,系统、科学、合理设计不同层次的作业,引导学生自觉预习、及时整理和巩固所学知识、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切实减少简单记忆、机械重复的练习,精心选择与学生基础相适应的、重在迁移运用的作业。
鼓励教师结合实际,布置重在促进运用与学生自我体验的实践性作业。
关于贯彻国发〔2016〕13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国发〔2016〕13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要求,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和思想道德建设考评体系,纳入社会民生建设的重要内容。
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源头预防原则,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属地职责,强化民政等部门监督指导职责,构建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关爱保护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的工作机制,建设集发现报告、任务转介、关爱服务、救助保护、持续跟踪为一体的工作平台。
2016年,部署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
2017年,建成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平台。
到2020年,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得到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格局。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精准识别机制1.摸底排查建档。
摸底排查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县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同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协助配合。
2016年上半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一次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将农村未成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摸底排查范围,对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农村未成年人重点排查。
通过摸底排查,精准采集数据信息,认真填写《山东省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行为情况等,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和帮扶台账;及时录入山东省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全省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我区属欠发达后发展西部地区,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庞大、关爱保护任务繁重。
扎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对我区未来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教育义务。
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照料,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加强与学校教师和其他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或外出务工后改变地址的,应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居)民委员会和子女就读学校(幼儿园)。
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牵头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加单位: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教育厅、民政厅〕(二)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全区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
浙江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8.23•【字号】浙教基〔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21〕38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及教育部有关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以下简称课后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课后服务的重要意义(一)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事关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发展和民族未来,是国民教育的重中之重。
各地各学校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学校教书育人主体功能,积极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建立健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课堂是教书育人的主阵地,学校是学生课后服务的主渠道。
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后服务,是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帮助家长缓解接送孩子困难的民生工程,是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重要举措,也是主动占领教育阵地、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实现“五育并举”的重要途径。
广大中小学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充分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结合实际积极作为,主动承担起学生课后服务责任。
要将课后服务作为培育彰显学校办学特色的重要手段,不断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拓展课后服务形式,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并在此基础上全面提升学校育人水平,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创造更好条件。
二、明确课后服务定位和原则(三)课后服务基本定位。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4•【字号】浙教办计〔2016〕98号•【施行日期】2016.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浙教办计〔2016〕98号各处室、直属单位:为有计划地实施《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制定和印发《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任务分工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2016年10月14日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任务分工方案为切实落实《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工作责任分工。
一、主要指标1. 特殊教育向学前三年教育和高中段教育延伸,三类残疾学生学前三年和高中段教育普及率分别达到90%和85%以上。
(责任单位:基教处、学前教育处)2. 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62%以上。
(责任单位:计财处、考试院、高教处)3. 义务教育标准化中小学校比例超过95%。
(责任单位:计财处、督导处)4. 学前教育等级幼儿园在园儿童覆盖面超过95%,其中一级幼儿园在园儿童覆盖面超过35%。
(责任单位:学前教育处、督导处、评估院)5. 中等职业教育三级以上职校比例达到95%以上,其中一级职校比例超过70%。
(责任单位:职成教处、督导处、评估院)6. 100%的大中小学校和80%以上的幼儿园实现宽带到校到教室,无线宽带覆盖校园教学、办公及主要公共活动场所,人人拥有至少一种便捷可用的终端;全面实现教学班班通、人人通。
在所有高校、高中段学校和80%的义务教育段学校、60%的幼儿园建成智慧校园。
基于技术的学校教育教学模式创新取得新突破,实现基于大数据的教育教学精准管理。
(责任单位:技术中心、计财处、学前教育处、基教处、职成教处、高教处、督导处)7. 100%的高校、80%以上的高中段学校和30%以上的义务教育段学校与国外学校建立经常性的教育教学交流关系。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度残障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度残障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4.05•【字号】浙教基[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度残障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2〕4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教育部关于随班就读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14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轻度残障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意义(一)开展随班就读工作是保障我省义务教育质量的需要。
轻度残障儿童少年占残障儿童少年的大多数,目前,我省相当数量的轻度残障儿童少年已在普通学校(幼儿园)就读,但由于随班就读存在许多现实困难,有相当一部分轻度残障儿童少年尚未经筛查,也没有得到有针对性的补救教学,普遍跟不上学业,处于被边缘化的状态。
加强随班就读工作,让轻度残障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普通班级接受普通教育的同时,获得补救教学、技能训练和康复训练等特殊教育帮助,开发潜能,补偿缺陷,实现多元智能的发展,有助于促进这些学生跟班学习,有利于切实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
(二)开展随班就读工作是社会文明程度提升的体现。
随班就读是安置轻度残障儿童少年接受基础教育的主要方式,是特殊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加强对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筛查、安置和实行补救教学,能够使轻度残障儿童少年在适宜于他们发展的教育环境中愉快地接受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教育,学到一定科学文化知识和基本劳动技能,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和谐发展,形成适应生活、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这会为他们今后平等有效地参与社会生活奠定良好基础,由此进一步促进了社会文明水平的提高。
浙江省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三年行动计划
浙江省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三年行动计划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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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解决义务教育学生失学辍学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17〕72 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法定职责,建立联控联保责任体系各地要认真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县(市、区)政府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主体责任,县域统筹,综合施策,着力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存在的困难,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防止失学、辍学。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落实义务教育入学、复学、保学基本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指导;将入学和控辍保学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列入教育部门、学校年终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校长的重要指标。
各级综治办和工商(市场监管)、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适龄儿童排查摸底工作。
司法部门要做好控辍保学的法律援助并指导开展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留守儿童关爱工作,要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
人力社保、公安部门要加大对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或个人的查处力度,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由民政部门依法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3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的总体要求保障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是政府的法定责任。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上学之间的关系,努力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需求。
二、科学制订义务教育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要在已有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保障学校布局与村镇建设和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明确学校布局调整的保障措施。
专项规划须向社会公示,经上一级政府审核后,于2013年6月底前报省政府审批。
专项规划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省教育厅另行下发。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
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落实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组建任务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落实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组建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浙教办函〔2020〕243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落实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组建任务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24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将“深化‘互联网+义务教育’,探索组建城乡教育共同体,推动城乡孩子同教育同培养”列为年度重点工作之一;我厅将“建设城乡教育共同体,覆盖所有乡村小学和初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受惠面”列入今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并纳入全省教育工作业绩考核指标。
现就落实好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以下简称教共体)组建任务通知如下。
一、组建任务。
今年教共体组建要覆盖所有乡村小学和乡村初中,全省累计应受援的乡村小学1025所、乡村初中271所,共1296所,其中杭州市127所、宁波市88所、温州市288所、嘉兴市31所、湖州市51所、绍兴市136所、金华市151所、衢州市102所、舟山市17所、台州市200所、丽水市105所(任务清单详见附件1).二、完成时间。
要求各地按下达的教共体组建任务清单于2020年12月10日前全面完成组建任务。
三、组建要求。
(一)请各地根据《关于新时代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该文件待进一步完善后适时出台)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可在“互联网+义务教育”结对帮扶等工作基础上,积极有序组建融合型、共建型、协作型三种模式的教共体。
教共体建设基本模式(试行)详见附件2。
(二)教共体组建以县域内的城乡学校为主。
县(市、区)域内的教共体由主管教育局负责组建并发文公布;跨县域、跨市域的教共体由受援的乡村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商支援的核心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提出建设方案,两地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状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状况通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浙教办体〔2010〕149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状况通报制度的通知浙教办体〔2010〕149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浙委〔2008〕11号)和我厅《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浙教基〔2010〕12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深入推进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切实增强青少年学生体质,现就各地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状况通报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报范围和对象各设区市教育局重点通报全市高中学校的高三年级全体学生体质状况,县(市、区)教育局重点通报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初三年级和各小学六年级的全体学生体质状况。
二、通报主要指标和项目各地要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结果的优秀、良好、及格、总达标率及近视率有关数据向社会进行公布(表式见附件)。
三、通报时间和形式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测试和上报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结果的基础上,各地各中小学应在次年3月底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和学生家长通报学生体质测试结果;4月15日前,各市应将辖区各县(市、区)通报情况汇总后报送我厅体卫艺处。
四、进一步落实增强学生体质的相关工作(一)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体育艺术教师和校医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教人〔2010〕55号)的规定,配齐配足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的体育教师和校医,并加强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确保国家规定的体育、卫生课时开齐开足开好。
要严格执行早操、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制度,确保学生每天集体体育锻炼不少于一小时。
(二)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情况督查制度的通知》(浙教办体〔2007〕146号)规定,组织本地区各中小学全面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定期对学校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提高学校学生体质测试和上报工作的完成率、准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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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教育
关爱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浙教基[2013]11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11.01
【实施日期】2013.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的意见
(浙教基〔2013〕11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的意见》、《浙江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促进广大留守儿童平安健康快乐地成长,现就教育系统做好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外出经商、进城务工人员不断增多,一些夫妻同时外出经商务工,把孩子留在家乡,出现了大量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由于与父
母长期分离,在亲情关怀、生活照顾、家庭教育和安全保护等方面存在着比较多的困难和问题。
做好留守儿童工作,是教育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各地各校要从民族未来、社会和谐的高度认识进一步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学校在加强留守儿童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场所、设施和师资优势,给予广大留守儿童更多方面的关爱和服务,弥补亲情缺失,保障安全成长,使其具有阳光心态和健康体魄,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落实措施,提高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水平
(一)全面开展留守儿童登记建档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留守儿童(指外出务工连续3个月以上的农民托留在户籍所在地家乡,由父、母单方或其他亲属监护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登记建档工作,利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在认真摸底核查的基础上全面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准确掌握在校就读的留守儿童人数和各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包括姓名、监护人情况、父母动态、学习状况、生活状况等信息(见附件),并逐一登记建档,为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关爱工作提供支持。
各地各校要在2013年11月30日前将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录入完毕,12月底前完成留守儿童登记建档工作。
要建立完善留守儿童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更新留守儿童信息。
(二)建立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机制。
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德育导师制,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发动学校教职员工与留守儿童结成帮扶对子,针对存在的困难落实帮扶措施。
要重点组织学校领导、党员、热心教师作为志愿者,在情感、生活、学业、安全等方面予以关怀与照顾,以父母般的亲情,经常与留守儿童展开日常交流、学习辅导和思想沟通,并保持与监护人经常性的联系,做留守儿童生活的照顾者、学习的指导者和成长的引路者。
(三)加强“留守儿童之家”等阵地建设。
各地要在留守儿童比较集中的学校建立“留守儿童之家”,以“托管”服务的形式,开辟专门场所,配置相应的书桌、图书、
通讯、活动器材等设施设备,聘任相应的管理人员,在节假日专门接纳留守儿童来“留守儿童之家”进行文体活动、作业整理、交流等自主活动,让留守儿童在节假日也有家的温暖,享受亲人般的关怀和照顾。
也可以与村、居合作,在村里和社区建立“留守儿童之家”,邀请热心人士担任管理人员,照顾生活,指导学习,监管安全。
(四)重视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关注和辅导。
学校要时刻关注留守儿童的思想动态、心理表现和情感发展,积极回应留守儿童心理诉求,对有异常表现的要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加强师生情感沟通交流,努力弥补留守儿童家庭温暖的缺失。
学校在各项工作环节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将留守儿童标签化,引导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学校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缓解其孤独情绪,营造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校园氛围。
(五)做好对留守儿童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
一是加强安全教育。
学校要针对留守儿童的特点,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演练,开展节假日安全家访,积极预防溺水、交通、煤气中毒等意外事故对留守儿童的伤害。
二是加强法制教育。
多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及早发现和纠正个别留守儿童的不良行为,加强中小学生违法犯罪预警机制建设,有效预防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现象发生。
三是加强感恩教育。
引导留守儿童理解父母外出打工、经商创业的艰辛和不易,教育他们知恩图报、孝敬父母长辈。
四是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青少年维权岗”建设,预防和打击侵害留守儿童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
(六)建立家校定期交流与沟通制度。
一是建立与留守儿童父母的交流沟通制度,班主任、结对教师要利用电话、QQ等网络通道以及“给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定期与留守儿童父母进行交流与沟通,及时向家长通报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和行为表现情况,指导家长加强与孩子的交流与沟通,增强对孩子的亲情关怀。
二是充分利用“家访”、“校讯通”、“亲情电话”等多种形式,加强与监护人的沟通与联系,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增强其做好家庭教育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其以各种方式关心留守儿童,支持、配
合学校对留守儿童进行结对帮扶,努力化解留守儿童成长中遇到的困难和烦恼。
三是利用“家长学校”等平台,加强对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培训,指导其树立正确的育人理念,确立正确的教育方法,切实负起监护人的责任。
三、多方协调,构建全社会关爱留守儿童服务机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妇联、文明办、关工委、离退协、乡镇村居等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系,争取支持,形成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共同关心、教育、管理留守儿童的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妇女儿童之家、春泥计划、文化活动站、乡村学校少年宫等在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动员和组织社会各部门(单位)、各界人士参与关爱留守儿童工作,通过设立留守儿童之家、托管中心等形式,开展行之有效的教育关爱活动,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留守儿童教育关爱服务新机制、新模式和新途径,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附件:1.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2.留守儿童基本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教育厅
2013年11月1日
附件1
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