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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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解析

2、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解析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解析在现代社会,支付结算已经成为了商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于传统的货币交换方式,支付结算是通过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的,同时也涉及到各种复杂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通过解析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领域的专业知识。

支付结算的金融法律法规支付结算领域的金融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法》等。

这些法规对于支付结算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是中国公认的一部最为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其主要规定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该法规强调了支付结算的安全、高效、便捷、合法的目标,同时规范了相关机构的服务行为。

对于违反支付结算法规的机构,该法规也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制裁方式。

网络支付和第三方支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支付和第三方支付成为了新兴的支付结算方式。

在这两种支付方式中,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支付,同时也可以把资金交给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代理支付。

对于网络支付来说,其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到用户资料的保护、数据安全等方面。

而对于第三方支付,其法律问题则更加复杂,主要涉及到支付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不当竞争等方面。

在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经过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批准,并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范。

有关部门还建立了多种监管和服务机制,加强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此外,相关部门还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更好地服务于用户。

区块链技术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近年来,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在支付结算领域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区块链技术可以提供一种更为安全、高效的支付结算方式,同时也能够增强支付结算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虽然区块链技术提供了新的支付结算方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有关部门需要建立新的法规和规范,以适应区块链支付的发展需求。

此外,对于违规操作和恶意行为,相关部门需要提供更为有效的惩罚和制裁方式,以维护支付结算领域的安全和秩序。

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我国《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这是对会计工作管 理主体的法律规定。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我国《会计法》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地 方不得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这一规定明确了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包括《企业 会计准则》、《企
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或与基本存款账户不在同 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该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 业务,但不能支取现金;专用存款账户是经有权部门批准开立的特定用途的资 金专项账户,
该账户只能办理专用资金的收付业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 需要开立的账户,一般用于异地临时经营活动,该账户不能用于日常经营活动 的收付及单位或个人的款项收付。另外,根据《办法》规定,一个单位只能选 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
2、建立和完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是指各单位应依 法设置的稽核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稽核的方法和程序等 所形成的制度。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对不相容的职务必须分工负责,相互制约所 形成的制度。
不相容的职务主要有: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业务经办 与业务记录、业务记录与财务记录等。
3、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是对财务活动及相关的经济活动 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以确定既定的经济方针是否贯彻执行,是否合规合法, 是否合理有效,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的一项监督活动。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目的 主要是为了强化内部
审计在企业中的作用,严格控制财务收支,落实财经纪律,做到依法办事,照 章理事,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使财务活动始终处于有效监控之下。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具有法律的效应,是一种法律行为。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票据中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共有三项基本原则如下:(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各种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性文件都是支付结算必须遵循的规定。

迄今为止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二、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一)汇兑(1)概述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汇兑是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

(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如果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人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总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总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简介支付结算是指在经济交易中进行货币交换的过程。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支付结算已经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和保护支付结算的安全、公平和高效,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文将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进行总结,主要包括支付结算的定义、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特点、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以及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评价。

支付结算的定义支付结算是指根据交易双方的约定,将货币从付款人账户划拨至收款人账户的过程。

这个过程可以通过现金、支票、电子支付等方式来完成。

支付结算对于经济交易而言至关重要,它不仅可以促进经济活动的进行,还可以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特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对支付结算的规范和监管。

它主要涉及支付结算的主体、支付工具、支付监管机构和支付争议解决等方面。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制度的稳定性: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通常由国家法律来规定,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这可以为支付结算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保证交易的安全和信任。

2.法律制度的灵活性:随着支付结算的发展和变革,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法律制度应该能够适应不同支付方式和技术的变化。

3.法律制度的保护性: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该能够保护支付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和非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法律制度也应该保护支付机构和支付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

4.法律制度的国际化:支付结算越来越具有全球性和跨境性,因此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国际化特点,以适应国际支付的需求和规则。

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由国际组织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来制定和推动。

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清算银行(BIS)等国际组织在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支付标准、国际支付协议和国际支付监管等方面。

这些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实施有助于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和交流。

第十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票据之外结算方式(1)汇兑中转帐支付:只能转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存款帐户,严禁转入个人储蓄和银行卡帐户。

(2)转汇: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转汇行不得受理汇兑的撤销和退汇(3)汇兑的撤销,汇出银行尚未汇出时可撤销。

(4)退汇:①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②对在汇入银行未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其正式函件、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退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③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

④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3、托收承付(1)起点金额: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2)适用范围:1主体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结算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适用条件:1)收付双方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该种结算方式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或其他有关证件。

3)双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或者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银行应暂停办理托收。

(4)承付期限:验单付款:3天,自付款人开户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算起(法定休假日顺延);验货付款: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次日算起,收到承付通知而未收到提货通知的,应自通知起第10天通知银行货未到达,未通知银行会在次日划账;承付期内未拒绝付款视为同意。

(5)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处理:1)逾期付款赔偿金为每天万分之五;2)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3)付款人开户银行必须及时扣划逾期未付款项和赔偿金;4)对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停止办理托收;5)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对支付结算行为进行监管和规范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是经济社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它涉及到资金流动、支付安全、经济秩序等方面,因此需要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支付结算的正常进行和公平有序。

首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建立在明确的法律法规之上。

国家应出台有关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将支付结算行为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这些法规应涵盖支付结算的各个环节,包括支付工具的发行和使用、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支付安全的保障等。

只有明确规定,才能够为支付结算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维护支付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其次,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健全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机制。

支付结算行业属于金融业的一部分,对支付机构要实行准入许可制度,并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支付机构要符合一定的资金实力、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要求,才能够获得准入许可并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支付机构的监管,包括监测资金流动、风险预警、违规行为处罚等方面,确保支付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经营,防范支付风险。

再次,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保护支付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支付参与方包括支付机构、商户和用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对于支付机构和商户而言,应规范支付机构与商户的合作关系,明确双方权责;对于用户而言,支付机构应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提供方便快捷的支付服务。

同时,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应保护支付参与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高支付市场的透明度和竞争性,防止垄断行为出现。

最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还应注重国际合作和国际统一。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支付跨境结算的需求日益增长,因此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需要与国际接轨。

国际间可以进行支付结算领域的信息交流与合作,通过借鉴各国的经验和规则,制定符合国际通行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促进国际支付结算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和保障支付参与方权益的重要机制。

国家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机制,保护支付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国际合作和统一。

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作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参与支付结算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款项按时足额支付。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应依法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存款人对其存入银行的资金享有自主支配权。

银行不垫款原则: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只负责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划转到收款人账户,不承担垫付资金的责任。

2、票据法律制度票据的种类: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的权利与义务: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等,这些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件。

3、结算方式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4、支付结算的纪律与责任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等。

银行应按照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不得压票、拖延支付等。

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交易安全通过明确支付结算的规则和程序,减少交易中的风险和纠纷,确保资金的安全转移,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维护金融秩序规范金融机构和参与者的行为,防止非法资金流动和金融犯罪,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促进经济发展高效、便捷的支付结算体系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速资金周转,促进商品流通和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范本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范本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的安全与效率,维护支付结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三条支付结算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中介机构。

其中,付款人是指应当向收款人支付货币的一方,收款人是指有权收取货币的一方,中介机构是指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支付结算应当遵循安全、快捷、准确、方便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支付结算工具第五条支付结算工具包括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

第六条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七条信用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八条结算凭证是指记载支付结算事项的书面文件,包括汇兑单、托收承付单、委托收款单等。

第三章支付结算方式第九条支付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

第十条汇兑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给银行,由银行汇往异地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托收承付是指根据销售合同,收款人将商业汇票或者债权凭证提交给银行,由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并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十二条委托收款是指付款人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十三条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发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的金额和条件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第四章支付结算原则第十四条支付结算应当遵循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的原则。

第十五条支付结算应当遵循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

第十六条支付结算应当遵循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意义
1 2
保障商品交易和商业信用
支付结算可以确保商品交易和商业信用的顺利 实现,减少货币流通和支付风险。
促进金融业发展
支付结算的发展为金融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和 发展空间,促进了金融业的繁荣。
3
方便快捷
支付结算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可以减少货 币流通时间和支付成本。
支付结算的种类
现金结算
监督检查效果评估
定期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 评估,确保监管措施得到 有效执行。
信息披露效果评估
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工 作进行评估,促进其提高 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05
支付结算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公司违规使用银行账户案
总结词
违法违规、缺乏责任意识、受到严厉惩罚
详细描述
甲公司违反规定使用公司银行账户,将大量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用于个人消 费和投资。由于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甲公司的行为被发现并受到严 厉的法律制裁,不仅被罚款数万元,还被银行取消了账户使用资格。
支付结算的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负责制定支付结算制度、对支 付结算业务实施监管、监测支
付结算系统风险等。
银保监会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 业务实施监管。
证监会
对证券期货业的支付结算业务 实施监管。
支付结算的监管措施
制定支付结算制度
核准和备案
明确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结算方式、结算 收费标准等,规范各类支付结算行为。
对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业务实施核准或备案 管理,确保其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定条件。
监督检查
信息披露
对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检查,重点 关注各类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
要求金融机构按规定披露其支付结算相关信 息,提高市场透明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活动。

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下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三和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的帐,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上。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活斯存款账户。

其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枪;“想出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 按用途 一般存款账户不同分 专用存款账户为 临时存款账户银行存款账户是社会资金运动的起点和终点,是支付结算工作开存款人展的基础。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颂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支付结算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支付结算的合法性、安全性以及公正性,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支付结算的定义、支付结算的法律基础、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的构成、支付结算的法律实践等方面,全面探讨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的定义支付结算,广义上是指在交易双方之间通过各种手段转移和清算货币资金的媒介,并以此完成经济交换过程。

狭义上则指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之间的网络支付清算。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基础支付结算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同一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下。

包括商法、十二五计划、金融法等相关法律。

商法第166条规定:“支付结算是一种商业行为,涉及到承兑、代收代付、汇票、信用证、结算等活动。

必须遵循商业法律的规定。

”商法明确规定,支付结算行为必须要遵从法律,保持公正合理。

另外还有国家工商及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对支付结算的安全性、实时性、合规性等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的构成1、支付机构监管制度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核心是支付机构监管制度。

监管机构应制订有关支付机构的监管标准,包括严格的监管资本金及适当的准备金要求、安全措施、风险评估和管理、担保体系、机构财务公开透明度、客户实名制及反欺诈措施等。

另外还要落实实地检查、财务审计等监管法律制度。

2、支付安全法律制度支付安全法律制度是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支付机构应依据国家支付安全规范保护用户支付帐户、用户支付数据、用户身份和账户密码等隐私信息。

支付结算中商户和支付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具体以协议书为基础,充分提高支付安全措施是业务合作的主要标准之一。

3、支付纠纷应对机制支付结算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纠纷。

因此,建立支付纠纷应对机制也成为了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主要包括纠纷处理的标准规范、适用法律法规的明确、适用业务规则的约定等措施,以更好地保证支付结算的安全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支付结算的法律实践支付结算的法律实践主要包括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支付安全守则的制定、支付纠纷的解决和支付资金的存管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财经法规)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财经法规)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1.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 2.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 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3.限额一般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4.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放宽限额,可以多 于5天,但最长也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15 天) 5.商业和服务机构的找零备用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 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 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单位使用现金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 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 支付现金。
3、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 (1)坐支的概念: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企业、事业单 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用于 现金支出。 (2)开户单位不得“坐支”现金,特殊原因须坐支现金 的,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 支范围和限额。 4、各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一律采用转账方式 支付。 5、现金管理“不准”(多选)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白条 顶库); (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 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小金库)
6、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开户单位在提取大额现金时,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 登记表格,开户银行要建立台账,实行逐笔登记,并于 其后15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四、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选择题)

经济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平性原则
总结词
经济法支付结算的公平性原则是指市场主体应当公平参与支付结算活动,不得存在歧视或不合理限制 。
详细描述
公平性原则要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支付结算活动的权利,不得存在任何形 式的歧视或不合理限制。政府或相关机构应当制定公平、公正的规则和标准,确保市场主体能够平等 地参与支付结算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支付结算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回顾
支付结算制度伴随着商品交换和 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经历 了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 的演变过程。
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 断涌现,支付结算制度也在不断 变革和发展,未来将更加便捷、 高效和安全。
02
经济法支付结算的基本 原则
自主性原则
总结词
经济法支付结算的自主性原则是指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支付结算方式,不受非 法干预。
安全性原则
总结词
经济法支付结算的安全性原则是指支付结算活动应当保障资金安全、信息安全和法律安 全。
详细描述
安全性原则是经济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支付结算活动应当确保 资金安全、信息安全和法律安全。支付结算系统应当具备高度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止 资金被非法转移、盗用或丢失,同时也要保障交易双方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权,遵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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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是一种简便、快捷的支付工具,主要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等之间的资金清算。支票分为转账支票和现 金支票,前者用于转账结算,后者用于提取现金。
电子支付
总结词
电子支付是指通过电子手段完成货币支 付或资金转移的行为。
VS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在商业交易中涉及到货款支付和结算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包括了多个层面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如民事法律、商法、银行法等。

在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的背景下,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民事法律是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基础,基本原则是自愿合同原则。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双方可以自主协商合同内容以及支付方式,但是支付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在合同法中,对于支付结算条款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款项支付方式的约定、支付的时间、支付的地点、支付的方式和费用等。

此外,合同法规定,如果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金、利息、损失赔偿等,并可以通过法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商法对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主要涉及信用证和跨境支付。

商法中关于信用证的规定主要是指开证行、通知行(或收款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同时,商法也对于跨境支付以及境内外支付合同的签订、履行等作出了规定。

境内外支付合同是指一个方位于境内,一个方位于境外的支付行为,这就需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支付结算处理。

另外,银行法是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之一。

银行法规定了银行作为支付机构的基本权限和限制,详细阐述了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汇出入、担保和透支等业务。

在支付结算领域中,银行最主要的作用是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银行通过其系统和产品,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支付结算的安全和高效保障。

同时,银行法规定了银行保护客户账户资料以及防止洗钱等方面的制度,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处罚。

最后,电子商务法在支付结算方面也进行了有意义的补充。

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子支付的一些规范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对于支付安全、支付操作、支付信息保护、支付机构的行为规范等作出了明确定义。

此外,电子商务法还对于在线交易、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促进了网上支付结算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各种支付活动中涉及到的财务结算过程。

支付是一种资金活动,支付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账务结算称为结算。

支付结算通常是指账户活期、定期存款、网银支付、POS机支付、ATM机支付等从账户中转移资金的一种金融活动。

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形成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形成基础,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发展。

法律规范是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发展和完善的重要保障。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包括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结算中心管理办法、支付机构管理条例、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管理办法、清算机构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货币政策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

三、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业银行相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法是商业银行的基础法律,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业务范围、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商业银行结算中心管理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结算中心(简称“中心”)的组织管理机构、业务范围和服务内容,以及中心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合作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2. 支付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支付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支付机构的许可、备案、业务范围、资本要求、经营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并对支付机构的安全性、隐私保护、行业协同等做出了规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则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资本要求、从业资格、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3. 清算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清算机构管理条例》对于清算机构的设置、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4. 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外汇管理条例对于个人、企业和银行开展外汇业务的资格、方式、要求、限制、批准和监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5. 货币政策相关法律法规货币政策是指政府在国家货币管理当中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

货币政策包括信贷政策、货币政策工具等,其目的是调节经济运行,保持经济平稳发展。

四、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目标和效果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稳健、安全、高效、透明的支付结算系统,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市场秩序。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支付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同时,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成为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

本篇文章将从法律层面介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定义支付:指买卖双方在进行商品和服务交付的同时,商品或服务的价款或租金等价款的转移。

结算:指金融机构在支付完成后进行的账户扣款和记账处理。

支付结算:指商业活动中,支付方通过支付系统将资金划转给收款方,金融机构负责多方资金互转过程中的结算和清算活动。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法》、《金融机构账户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及《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领域反洗钱监管的通知》等多个法律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规定是《支付结算法》。

这部法律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对我国的支付结算环境进行了重要的规范和引导。

支付结算法的主要内容1.支付结算的运营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支付行业的自律规则。

2.收集、使用、存储、转移个人信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3.支付系统应当具备创新、安全、高效、便捷的特点。

4.支付运营主体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保障支付系统的稳定运行。

5.支付运营主体应当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等反犯罪、反欺诈职责。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在《支付结算法》之前,我国已经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这部法规主要是针对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管理。

该法规规定了非银支付机构的资本金要求、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的要求、客户资金的处理管理等要求。

总结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维护金融稳定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我国政府和金融机构一直在加强支付结算领域的监管,为相关法规条例的制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随着技术和业务的不断创新,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将不断完善和发展,构建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环境。

经济法基础__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__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总结词
便捷高效的同时需注意风险防范
详细描述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的普及,电子支付成为越来越多 人的选择。然而,在便捷高效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 风险。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电子支付的漏洞进行诈骗、洗 钱等行为,给用户带来了经济损失。因此,在使用电子 支付时,需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账户安全,防范风险 。
感谢您的观看
2. 统一性:支付结算 应按照统一的规定和 程序进行,以确保安 全、公正、高效。
3. 自愿性:支付结算 是一种自愿行为,单 位和个人可以自主选 择使用何种支付结算 方式。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恪守信用
参与支付结算的当事人应当恪守信用,遵守各项规定和协议,诚 实履行付款义务。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这一原则要求单位、个人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应当按照其账户记 载的存款人名称、账户和金额进行付款,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 性。
票据的流转
票据在流转过程中,会经过各种当事人的 手,如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承兑人 等,这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各不相同。
票据的风险防范和纠纷解决
要点一
票据的风险防范
为了防止票据欺诈和非法行为的发生,当事人应当采取 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如加强内部控制、核实交易真实 性等。
要点二
票据的纠纷解决
当发生票据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 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点
经济法具有广泛性、综合性和社会性,其调整对象是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的 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原则一
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 发展。经济法应当维护市场经 济的自由竞争秩序,保障经济
的可持续发展。
原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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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有:汇兑凭证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正确;汇款人账户内是否有足够支付
的余额;汇款人的印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
3.汇入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应审查汇兑凭证上联行专用章
与联行报单印章是否一致,无误后,根据收款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并办理付款
手续。汇人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
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三)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枸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
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
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
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
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
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
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
下结算制度的特点,不再使用“银行结算”一词,而采用了“支付结算”的概
念。由于结算关系的实质性权利义务关系实际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
银行往往是结算活动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因此,采用“支付结算”的概念
更能体现结算制度的实质。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
付结算的当事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支付结算活动。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
的行为准则。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结算工作经验
的基础上,行业主管部门针对支付结算行为,确立了“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不时颁布的有关支付结算的政策性文件亦是当事人进行支付结算活动必须遵守的
规定。
至今为止,现行的适用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
定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于1997年6月23日经国
务院批准,同年8胃2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支
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日期;

454
经 济 法
(9)汇款人签章。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
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
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
第二节 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以殁有关规范性文件,票据结
算之外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卡、电子支付
(该种方式实际也包括银行卡)等结算方式。以下分别就汇兑、托收承付、委托
收款、银行卡和电子支付等几种结算方式加以说明。
一、汇兑
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
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
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
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与此同时,当事人对
在银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权;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
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
正常支付。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的三项基本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发
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亦肯定了该三项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这一原则是《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支付结算中的具体表现。根据
该原则,结算当事人必须依照共同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享受权利和承担义
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
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包括禀据、银行卡、汜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
行为,而该等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才能进
(四)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
其实行统一的管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
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
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后者的汇款速度比前者快捷,汇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
择。
(二)汇兑的办理程序
当事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汇兑:
1.汇款人按要求签发汇兑凭证。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汇款人签
发汇兑凭证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
调了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在结算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从而切实保障了结算活动
的正常进行。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依据如前所述,支付结算包括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因此,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都是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此外,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该办法于1989年4月1日起施行)将票据以及票据
之外的结算方式(如汇兑、委托收款等)统称为“银行结算”。1995年5月1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
该法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即着手制定《票据法》的
配套实施办法。在修订《银行结算办法》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新形势
(一)概述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便于汇款
人向异地的收款人主动付款,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一般来说,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
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而电汇则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
务,严格遵守信用,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应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
期进行支付。这一原则对履行付款义务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是维护合同秩序,
保障当事人经济利益的重要保证。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保证其对资金
的自主支配权。银行作为资金结算的中介机构,在办理结算时必须遵循存款人的
理结算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资金转移,而不能在结算过程中为其垫付资
金。这一原则有利于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也有利于促使单位和个人
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直接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从而保证了银行资金
的安全。
上述三个原则既可单独发挥作用,亦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分别从不同角度强
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如果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
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
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并进行认真审查。汇出银行审查汇兑凭证的内
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票据和
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
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
委托,按照其意志,保证将所收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
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主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以及银行本身
都不得对萁资金进行干预和侵犯。这一原则既保护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又加强
了银行办理结算的责任。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在于划清银行资金和存款人资金的界限。根据该原则,银行办
由于《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结算方式亦属支付结算的内容,因此,作为支
付结算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定都适用票据结算方
式。但是,鉴于票据结算方式自成体系,与票据之外的结算方式不同,故而本书
将单列“票据法律制度”一章专门阐述票据结算的问题,而本章仅就票据结算
之外的结算方式及其他有关问题加以说明。
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
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
商、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
算纠纷;政策惟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
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并负责组
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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